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7篇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7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进行商品交易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为明确各方在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责任负担,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一、风险定义及范围1. 风险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或延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政策变化等。
2. 双方应明确区分商业风险与风险责任的界限。
商业风险是指因市场变化、价格波动等商业因素导致的交易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风险责任则指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二、风险责任的确定原则1. 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确定风险责任的承担。
2. 在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并评估交易背景及相关风险。
若一方隐瞒了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要信息或故意不履行披露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3. 因买方原因导致的延迟交付或违约行为引发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卖方原因导致的延迟交付或违约行为引发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1.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延误的,双方应及时沟通并协商解决方案。
在此期间产生的损失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分担。
2. 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风险责任。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违约行为,双方应协商解决。
3.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特殊约定,应按照约定分担风险责任。
如合同未作特殊约定,则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1. 双方应明确商品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在商品交付过程中发生的风险,按照双方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2. 双方应确保交易商品的品质符合合同约定。
若因商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由卖方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积极沟通并保持诚信合作。
若因沟通不畅或故意隐瞒信息导致合同履行受阻,由责任方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4. 若因政府政策变化导致合同履行受阻,双方应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并协商解决方案。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6篇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6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商品买卖事宜达成合作意向,为明确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风险责任的负担,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一、风险定义与范围在本合同中,“风险”是指买卖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因素,导致商品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等损失的情形。
风险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物流运输过程中的延误、政府行为、买方市场需求变化等。
二、风险的承担原则1. 买卖双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分担风险。
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尽力履行其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在商品交付前产生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交付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2. 对于因买方原因导致的交货延期、物流问题造成的风险损失,应由买方承担;卖方履行义务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三、具体风险分担约定1. 商品质量问题: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在收到货物后XX日内向卖方提出异议,卖方负责调换或退换商品并承担相应风险及费用;若超过期限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商品质量合格,相关风险由买方承担。
2. 物流风险:物流过程中出现的破损、丢失等风险,在货物签收前由卖方与物流公司协商处理,并由卖方承担相应损失;货物签收后,相关风险由买方承担。
3. 市场风险:由于市场变化导致的价格波动风险由买方承担。
若因市场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4. 不可抗力: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政策调整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产生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损失由双方共同分担。
四、违约责任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按照约定承担风险责任,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违约方应当在知道违约事实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五、争议解决1. 对于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担合同4篇_合同范本
负担合同4篇一、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的概念所谓风险负担,亦称危险承担,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时,该损失由哪方当事人承担。
这个问题涉及买卖双方当事人最根本的利益,因此一直是买卖合同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支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支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也适用这一规则。
如果没有特殊约定,标的物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在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如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标的物又因风险发生毁损灭失,则买受人应返还现存的标的物并赔偿灭失的损失。
如果在合同解除后,标的物因风险发生毁损,因出卖人负有合同解除后及时取回标的物的义务,出卖人违反这一义务而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买受人只返还现存的标的物即可。
二、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的特征第一,风险负担的移转与否与所有权是否移转无关。
风险移转因标的物占有的交付而完成,而与所有权转移与否没有关系。
在实践中,由于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也是以交付为标准,而风险负担的移转也是以交付为标准。
风险负担与所有权没有必然联系。
特1/ 7别是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风险随着交付的完成发生移转。
虽然所有权仍然保留在出卖人手中,但是风险负担已经发生移转。
第二,“交付”既包括实际交付,也包括拟制交付、简易交付等交付方式。
如《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此条就是关于简易交付的规定。
因此如果在标的物事先已经为买受人占有的情况下,合同生效的时间就是标的物的交付时间,风险负担也在合同生效时发生移转。
第三,风险负担是否发生移转与出卖人是否违约无关。
原则上,应当说风险负担的移转与否与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即出卖人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没有关系。
出卖人虽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如迟延履行或者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等,但只要买卖标的物已经交付,风险负担就发生移转。
《合同法》风险负担规则
一、风险负担概说1、"风险"的概念"风险"一词,在不同场合使用有不同的意义,如经济学意义上的风险是指 "人们因对未来行为的决策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可能引起的后果与预定目标发生多种偏离的综合"。
但在大陆法系的债法上,风险是指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
它包括以下情况:给付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导致嗣后履行不能时,债权人能否请求重新给付;价金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导致标的物灭失时,其价金之危(wei)险由谁负担;所谓风险负担,顾名思义,即指上述风险应由谁来负担,换言之,就是将上述风险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分配。
此外还有一个与风险负担相类似的概念"风险转移",其实二者并无太大差别,惟静态与动态不同角度考察而已。
笔者注意到,当前一些辅导班有将合同法上的"风险"与其他意义的"风险"混淆的倾向,例如,有考生问:买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按照像关司法解释,此时车主不承担责任。
某辅导班对此的解释是: "车辆即使未办理过户手续,其风险自交付时发生转移,因此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对此不承担责任。
"其结论固然没错,但不应把标的物侵权的后果理解为风险负担,这是由侵权行为制度解决的问题。
在此特殊提醒考生注意!2、"不可归责事由"的含义要明确风险负担的含义,有一个关键词必须理解好,那就是何为"不可归责事由"?《合同法》并没有对"不可归责"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而其在分则 231 条中又使用了"不可归责"的字眼。
应当指出, "不可归责"这个词语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有不同的含义。
买卖合同风险如何防范
买卖合同风险如何防范对合同纠纷进行事前预防显的尤为重要,如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对合法及风险漏洞进行严格审查,可以减少甚至避免未来合同履行期间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买卖合同是存在一定风险的,那么买卖合同有什么风险呢?买卖合同风险如何防范?针对这些问题,小编整理了有关买卖合同风险如何防范的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的除外。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1、基本规定,交付时转移(简易交付的从合同生效,托运邮寄的从手续)2、特殊规定所有权保留:交付主义试用买卖:出卖人负担在途买卖: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负担一方,由违约方承担3、不动产:实际交付时转移4、其他合同质押:不可抗力等风险由质押人承担,但同时质押权人丧失质押权(有),转为普通债务租赁:出租人承担,可要求减少或不支付租金,并可解除合同货运:托运人或收货人负担,承运人丧失运费(适用保管,仓储,行记,委托,居间)承揽:提供原料者承担(丧失酬金),成品适用交付主义5、孳息归属:买卖合同采交付主义其他合同:一般归原物所有人相关法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网络购物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问题探析
网络购物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问题探析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正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消费模式。
网络购物合同就其本质而言属于买卖合同,但不同于传统买卖合同,其交易标的物是买方仅根据卖方提供的图片、描述而虚拟感知的,合同的履行多数涉及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快递服务,所以加大了买方购物的风险。
由于交易的复杂性,使得网络购物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
因此,明晰风险转移的时点,合理划分买卖双方的权责义,对网络购物活动的顺利进行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一、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在双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这一不幸损害如何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是合同法风险负担制度的设计目的。
针对买卖合同,长期以来主流民法理论一直认为,风险负担仅指价金风险的负担。
[1]因为从出卖人或者买受人的不同视角观察,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可以说成是价金的风险。
风险负担是对价金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的静态划分,而风险何时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即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则是对风险的动态考察。
从大多数国家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立法规定看,有物主自担风险的所有人主义和交付主义两种模式。
与前一模式相比,交付主义具有明确界定风险转移时间、较好地体现风险与利益的一致性等优点,因而成为当今许多国家和地区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标准。
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上采纳的即是交付主义模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2 条的规定,在适用该项原则时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对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做出与交付主义规则相悖的特别约定,且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对风险负担规则的强制性规定时,该约定有效。
无约定,则按交付主义来分担。
此外,如果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网络购物合同就其本质而言依然属于买卖合同,因此在标的物风险负担上也应遵循交付主义的一般规则。
二、网络购物合同相较于传统买卖合同的特殊性网络购物合同所交易的标的物种类复杂,且快递服务涉及第三方物流企业,因而风险负担问题自然有异于传统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共3篇)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共3篇)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
在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时,风险负担的规定是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经由特约予以变更。
我国民法对于物权变动,采取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将交付行为作为动产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成立要件。
买卖合同由谁来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风险负担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交付前标的物风险即由买受人负担;二是交付后的一段时间内标的物的风险仍由出卖人负担。
比如说,甲向已买了一堆的水果,,在水果没有到甲手中时已经坏了,这时就应该由乙负担,若是水果到了甲的手中有了十天半个月的坏了,就不关乙的事,一切都由甲来承担。
但若是在运输的途中,经过山路,突然从上面掉下一块石头砸在了水果上,把水果给砸坏了,也就是说,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仍由买受人也就是甲来承担。
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动产标的物的所有权非自交付时起转移,如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采取所有权保留制度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风险的负担我们通常认为应采取交付主义。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时,其风险负担的移转规则,与动产有所不同。
就大陆法系而言,就物权变动采取债权意思主义模式的国家和地区,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无需办理相应的手续,不动产的风险负担的转移在一般情形下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相一致。
对物权变动采取债权形式主义或物权形式主义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单纯的不动产占有的移转并不能发生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而是把登记作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出来要件,这就使得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不尽一致。
其中,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不动产的风险负担,则主张在不动产交付时移转。
试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负担问题(正文)
试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负担问题摘要: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负担问题直接关系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文章采用比较外国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方法,在分析风险的含义与特征及风险负担与风险转移关系的基础上,探讨了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并对完善我国风险负担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字:风险;风险转移;违约;根本性违约Risk Burden in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 Abstract:Under the goods sales of the International ,risk burden is concert about both parties' benefit directly. This article compare foreign law, the 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ontracts Convention "and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China's" Contract Law ", on the basis of meaning and characteristics analysis of risk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isk burden and risk transfer, discussed the impact of the breach on risk transfer, and improve the system of our risk burden recommendations.Key words: risk ; risk transfer; breach; breach; fundamental breach目录一、风险的含义与特征 (1)(一)风险的含义 (1)(二)风险的特征 (1)1.风险损失的范围为因风险所造成的货物损失。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规则概述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规则概述1.1 合同主体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 合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为以下特定的商品(以下简称“标的物”):商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2 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1.121 交付前的风险负担标的物在交付给买方之前,其灭失、毁损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但因买方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方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1.122 交付时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以双方在交付凭证上签字确认的时间为准。
自标的物交付之时起,其风险转移给买方。
1.123 在途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1.124 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风险负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1.125 买受人迟延受领的风险负担买受人迟延受领标的物的,自迟延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论买卖合同中违约的风险负担
论买卖合同中违约的风险负担摘要:买方理应在其违约拒绝受领标的物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迟延交付构成违约的,应当对在迟延期间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造成的损害负责。
关键词:买卖合同;违约;风险负担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1-0255-01风险负担制度与违约责任制度是两项不同的法律制度,其主旨、适用要件和法律效果等各不相同。
由于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的违约情形多种多样,本文仅探讨可能影响风险移转的违约情形,区分买受人违约和出卖人违约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买受人违约的情况下(一)拒绝受领拒绝受领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买方拒收卖方交付的货物。
如果买方在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品种与约定不符,或货物质量存在严重瑕疵等问题而拒绝受领,此时买方拒绝接受标的物是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买方并不存在违约之说,此种情况下,卖方也并未实际履行其交货义务,其“交付”行为也并不导致风险的移转。
如果买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标的物,比如因该货物市场价下降或自身资金周转不灵等原因拒收,此时买方则存在违约行为,应当视为卖方已按合同约定正常履行完交付义务,风险负担自交付之时起移转至买方承担。
因为如果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履行的话,标的物此时已经在买方的占有和控制之下,现在由于买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标的物,致使卖方交付不能,因此买方理应在其违约拒绝受领标的物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
(二)迟延受领迟延受领,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或者不能受领。
就货物买卖合同而言,是指买受人对于出卖人已经提出的给付未为受领或者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要的协力的事实。
在买方受领迟延的情况下,由于是基于买方的过错致使卖方无法正常履行交货义务,如果此时仍以交付作为风险移转的界限,对于卖方来说是极为不公的,因为卖方已经为标的物的交付做好了准备,对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卖方不存在过错,且此时买方迟延受领卖方不仅没有获得什么利益,常常还要付出多余的费用或劳务。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买卖双方所高度关注,因此成为买卖合同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
我国1999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但我国学界对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立法选择仍然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对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定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是合同标的物由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使当事人面临不利后果的一种损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是积累社会财富的重要手段。
但是交易往往充满一系列不可规避的风险,一旦标的物因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意外损毁、灭失,如何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分配这种损失,就产生了风险负担的问题。
当风险发生后,标的物的损失负担如何分配,直接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为避免纠纷,当事人可事先就风险的转移在合同中做出约定。
但是,如果当事人未作约定,法律则应对这种不利负担的分配做出合理规定,使风险负担得到合理而顺利的分配,解决纠纷,从而维护交易的正常秩序和促进交易的发展。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解决的正是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根据何种规则而分配给当事人中的哪一方来承担的问题。
本文的写作目的即在于对合同风险负担问题进行探讨。
一、合同风险负担概述(一)风险的涵义当前,法学界对风险的涵义并未做出明确的界定,大都是基于“风险”词汇的基本意思隐含的加以表述,或简单的一笔带过。
《德国民法典》第466条中隐含的将风险表述为“物的意外灭失或毁损’’,《日本民法典》第534条提到的“其物因不能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灭失或毁损”。
在民法理论上,关于“什么是风险”,学界也存在诸多争论。
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风险是指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毁损、灭失的风险。
如我国民法学者王利明认为,所谓风险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标的物的毁损、灭失。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篇一:合同法中风险转移的形式【合同法中风险转移的形式】一、送货上门的,在途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二、自提货物的,回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自提货物,就是买方自己负责货物运输,一般在卖方所在地交付货物。
本案中,如果乙公司自己派车从甲公司所在地运回货物,途中遭遇山体滑坡,则风险就要由其自己承担,即需要支付甲公司货款。
三、简易交付的,自合同生效时风险归买受人承担;简易交付,就是货物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已经由买受人占有,这种情况下,合同一生效就算完成了交付。
此时,风险就由买受人承担了。
比如本案中,如果甲乙公司签订合同之前,乙公司已经占有了货物,双方合同生效后风险就由乙公司承担。
假如,货物由于发生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消灭了,风险就由乙公司自己承担了。
四、代办托运、邮寄的,办完托运、邮寄手续后由买受人承担风险;目前有很多由卖方代办托运、邮寄的情况,一般而言出卖人办理完相关托运、邮寄手续后就算完成了交付,此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比如,运输途中损失,或者邮寄途中丢失等,风险一般由买受人承担。
五、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货物的所有权自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转移,但是风险负担自货物交付时转移;所有权保留合同就是,买方没有全部付清货款时,出卖人就将货物交付给买受人,双方约定,在买受人付清全部货款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
但是,此时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了货物,如果发生风险则由实际占有人也就是买受人承担。
六、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在途货物买卖是指,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承运人运输后,再寻找买家订立合同,此时货物正处于运输途中。
如果本案中,甲公司采用这种方式,那么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后,由承运人直接送货至乙公司所在地,如果发生不可抗力,风险则由乙公司承担。
七、试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情况分为两种:第一、因试用而交付货物给买受人占有的,则;1、试用期间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2、试用买卖合同生效后,包括买受人同意购买或者届期沉默,风险归买受人负担(这种情形类似于上述的简易交付);3、试用人明示不购买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
论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修改
论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修改
汤婧 妍
摘
周 伯 煌
观 念 交 付 指 的 是 出卖 人 虽 然 完 成 了 交
要: 在 我 国的 商品 房 买 卖 实 践 中 , 经 常 房屋 的所 有权是 乙 的, 自己不需 要赔 偿损
出现 “ 一 屋 二 卖” 的 问题 。 由 于我 国 商品 房 失 。我国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采 付但是买受人并没有现实的控制直接 占有
但 出卖 人 可依 所提 出的理论 中 , 具 有代 表性 的大 致有 三 保 护货物免受损失的地位 , 因此 , 交付主义 标 的物所有权 归属买受 人 , 据协议继续 占有该物 。若标的物因风险发 王利 种理论 , 即合 同成立 主义 、 所有权 主义 和交 提供了有效 的风 险预 防激 励 。例 如 , 出卖人丧 失其享 有 的 占有 明教授就认为 : “ 交付 主义更 为公 平合 理, 生毁损灭失 的 , 付 主义 。我国商品房买卖合 同的风 险负 担 买 受 人不 得 要求 出卖 人 赔 偿损 失 。 谁 占有 标 的 利益 , 规则采 取的是交付 主义 。《 合 同法 》 第1 4 2 因为交付后发生 占有 的转 移 , 若依交付主义 , 标 的物 的占有未发生转移 , 也就在 一定 程度 条 规定 , 标 的物毁 损 、 灭失 的风 险 在标 的 物谁就实际控制 标 的物 , 由买受人承担风险 , 与公平 、 正义原 则相 违 ” 物交付 之前 由出卖人 承担 , 交 付之 后 由买 上更 便于控制风险的发生 。 背 , 是没有理论依 据的。 但是 , 这是 对风 险负担 的 前提条 件 的 受人 承担 , 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或 者 当 事 人 另 指示交付 , 即 出卖 人将对 于第 三人 的 种错误理解 。风险是 无 法预见 、 不 可避 有 约定 的 除 外 。
风险负担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由于各种原因,风险可能对当事人造成损失。
为了平衡各方利益,我国法律对风险负担作出了规定。
本文将探讨风险负担的法律后果,包括风险承担的原则、风险负担的范围以及风险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风险承担的原则1.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风险承担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风险承担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
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风险分配的公平性。
在合同关系中,风险分配应当基于合同双方的实际情况和责任能力,确保双方在风险承担上公平。
(2)风险损失的公平分担。
当风险发生,导致损失时,损失分担应当公平,避免一方过度承担风险。
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风险承担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欺诈、隐瞒事实,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当事人权益。
3.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要求当事人在风险承担过程中,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预防风险的发生,降低风险损失。
三、风险负担的范围1.合同风险合同风险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一方违约等原因导致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不可抗力风险。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风险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
(2)违约风险。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侵权风险侵权风险是指因一方侵权行为导致他方遭受损失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一般侵权风险。
因一般侵权行为导致他方遭受损失,侵权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特殊侵权风险。
因特殊侵权行为导致他方遭受损失,侵权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产品责任风险产品责任风险是指因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或其他用户遭受损失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责任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产品缺陷风险。
因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或其他用户遭受损失,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产品警示风险。
简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
简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协议书/合同/计划书简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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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若标的物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毁损或灭失,风险自该原因发生之日起转移至乙方。
2. 交付2.1 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交付地点和方式交付标的物。
2.2 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标的物。
3. 风险负担3.1 在风险转移至乙方之前,甲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标的物免受损失。
3.2 在风险转移至乙方之后,乙方应自行承担标的物的风险。
4. 违约责任4.1 若甲方未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应承担违约责任。
4.2 若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接收标的物,应承担违约责任。
5. 争议解决5.1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
5.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其他条款6.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6.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卖方):【签字/盖章】日期:【签订日期】乙方(买方):【签字/盖章】日期:【签订日期】协议书/合同/计划书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甲方(卖方):【卖方全称】乙方(买方):【买方全称】概述:本协议旨在明确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包括风险转移、交付、风险负担、违约责任等条款,以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三条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三条1. 简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承担作出了规定。
本条司法解释明确了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时间点,以及在特定情况下,买受人是否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2. 司法解释内容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三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按照下列原则确定:1.标的物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交付地点、交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受人 accepting the goods shall be deemed tohave accepted the risk of loss or damage to the goods.3. 应用示例在实际案例中,如果买卖合同中未对标的物的交付地点、交付方式进行约定,根据司法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那么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未对标的物的交付地点进行约定。
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甲将标的物交给乙的指定运输公司进行运输。
根据司法解释三第三条第3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因此,在标的物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毁损、灭失风险应由乙承担。
4. 注意事项在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三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了解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确保在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遵循法律规定。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第一条风险负担的定义
本合同所称风险负担,是指合同标的物在交付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的毁损、灭失等风险,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
第二条风险负担的转移
1. 风险负担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给买方。
2. 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卖方承担;交付后,风险由买方承担。
3. 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风险负担的例外
1. 因卖方原因导致标的物在交付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2. 因买方原因导致标的物在交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第四条风险负担的通知义务
1. 卖方应在标的物交付前,及时通知买方标的物的状况。
2. 买方应在标的物交付后,及时检查标的物,并在发现毁损、灭失等情况时,立即通知卖方。
第五条风险负担的保险
1. 卖方应为标的物投保运输保险,保险费用由卖方承担。
2. 买方应在标的物交付后,及时为标的物投保保险,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六条风险负担的赔偿
1. 因风险负担导致一方遭受损失的,另一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风险负担的争议解决
1. 双方因风险负担发生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种情 况最常见的将仓单 、 提单交给买方 。《 同法》 1 5 合 第 3 条规定 : “ 出 卖人应 当履行 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 并转 买卖合 同的风险是指买卖 合同的标的物 由于不可归 责于买卖合 移标 的物 的所有权 的义务 。” 从本条规定可 见 ,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 “ 同双方 当事人 的事 由毁损 、 失所造成 的损失 , 灭 风险负担 是指该损失 证 ” 交付标的物” 与“ 有相 同的效力 . 卖方 以“ 付提取标 的物 的单证 ” 交 应 由谁来负担 . 即风险出现后需由哪一方继续 履行合同义务 。对此我 的方式将 标的物 占有 的权利交 给买方 , 替代 了实际的交付 , 就 开出或 们作如下分析 : 移交提单或仓单时风险转移 1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只能发生在买卖合 同有效 的前提下 . 1 当买卖合同有效时 .当事人之 间订立 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 4 特 殊 形 态 的 买 卖 合 同 风 险 负担 也只有在买卖合同有效的前提下 . 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上权利 第一 . 买卖在途标 的物时风险的转移 义务关系 才能发生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 由而造成标 的物 的 我 国合 同法 14条规定 : 出卖人 出卖应 由承运人运输 的在 途标 4 “ 毁损 、 灭失的风险 由谁承担的问题。 的物 .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 毁损 、 的风险 自合同成立时起由 灭失 1 不可归责于 当事人的事由 . 2 买受人 承担 。” 但是 , 出售在途货物的 , 双方 在合同成立之时没有条件 根据 民法理 论 . 不可归 责于当事人 的事 由 . 当包括不 可抗力和 应 对其 进行 检验 . 因此 , 法准确 的判断标 的物的损坏或灭失是在 运输 无 意外事件 但我们认为 , 第三人也不是买卖双方 当事人 , 以完全 由于 所 过程 中的哪个 阶段发生 . 以确定风险应当由谁承担就成了问题 所 所 第三人 的行为造成 的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毁损 、 灭失 . 也应当属于“ 不可 以《 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 6 条进 一步规定 :但是 , 联 第 8 “ 如果 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 。 情况表 明有此需要 . 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 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 起 . 险就由买方承担 。 风 尽管如此 . 如果卖方在订立合 同时 已知道或理 2 买 卖合 同风 险 负 担 的 立 法分 析 应 知道货 物已经遗失或损 坏 . 而他又不将这一事 实告知买方 . 则这种 《 国民法典》第 4 6 德 4 条第 1 项第 l 规定 : 自交付买卖标 的物 款 “ 遗失 或损坏应 由卖方负责 。” 我国《 合同法》 尚无类似规定 , 有待完善。 之 时起 , 意外灭失或意外毁损的危险责任移 转于买受人 。 德 国民法典 ” 第二 . 需要运输时标的物风险的转移 代表 的是交付主义 。《 法国民法典》 1 8 条规定 :当事人就标 的物 第 53 “ 合 同法第 15 4 条规定 : 当事人没有约定 交付 地点或者约定不 时 “ 及其价金相互 同意时 . 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 , 价金尚未支付 , 买卖 即告 确 , 的物需要运输 的. 标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 给第一承运人后 . 的物 标 成立 . 而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 法由卖 方转移 到买方 。 第 13 条规定 : ” 8 1 毁损 、 灭失 的风险 由买受人承担。 也 就是说 , ” 事先对交付地点没约定 “ 物件 应交 付时起 , 自 即使 尚未 现实交付 . 债权 人即成为所有 人 , 并负 或 约定不 明确 ,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 标的物交付 给第一 承运人起 . 风险 担该 物件 受损的风险 . 但如 交付人迟延交付 . 物件受损 的风险 由交付 转移 。 人承担 。” 国民法典代表的是所有权 主义 。 法 第 三 . 验 买 卖 试 我 国《 同法》 12 合 第 4 条规定 ,标 的物毁 损 、 “ 灭失 的风 险 , 在标的 试验买卖是指 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验 或检验 标的物 . 以买 物交付之前 由出卖人负担 : 的物交 付之后 , 险由买受人承担 。 标 风 但法 受人认可标 的物为条件的买卖。 此种情形下 , 的物 已交付 . 标 风险是否 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即标的物实际交付之时风 移转 呢? 我国合 同法未 明确规定 。 理论认 为, 因可归责于试用人的事 如 险转移 , 而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 移。我 国《 合同法》 该条所采 的交 由, 造成标的物毁损 、 灭失时, 试用人 负赔偿责任 , 否则 , 在买 方认 可前 付主义 。 被学者誉为符合世界立法潮 流。 风险 由出卖人负担 “ 当事人 另有约定 的除外 ” 我 国合 同法坚持 合同 自由原则 . . 充分 尊重 当事人 的意思 自治 . 也就 是说 . 当事人 可以对 买卖合 同风险负担 5 风 险 负 担 与 违 约 责任 的承 担 问题进行 自行约定 , 并当在出现问题 时按照约定处 理。我国合同法关 51 卖方违约时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 于风险负担 的规定只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 明或没有约定时起作用 卖方提 供的货物有瑕疵 的 , 我国《 同法 》 1 8 合 第 4 条规定 , 因标 的 物质量不符要求 . 致使不能实 现合 同 目的 的. 买受 人拒绝接受标 的物 3 “ 交付 ” “ 险转 移 ” 析 与 风 分 或者解除合 同的 , 标的物毁损 、 灭失 的风 险由出卖人承担 实际生 活中还有几种特殊 的情况 .要具体分 析其风险 的转移 情 52 买方违约情况下的标 的物风 险负担 . 况。 第一 ,因买 方的原 因致使 标的物 不能按约定 期限交付 的. 同 《 合 第一 种情况 . 买受人在 买卖合 同订 立之前 , 因其 他原 因( 如租 例 法》 13 第 4 条规定 : 买受人应 当 自 违反约定之 目起承担标 的物 的毁损 、 赁、 借用 、 抵押等) 已实际占有标 的物 。 例如 , 出租人在租期 内将租赁物 灭失的风险。 出卖 给承租人 。《 同法》 10条规定 , 的物在订立合 同之前 已为 合 第 4 标 第二 . 出卖 人已按照约定将标 的物置于交付地点 . 买受人违反 约 买受人 占有的 , 合同生效 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 因此 , 风险负担也在合同 定没有受领的 ,合同法》 16条规定 , 的物毁损 、 《 第 4 标 灭失 的风险 自违 生效时发生移转 反约定之 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种情况 , 标的物所有 权转移后 , 出卖人 因一些原 因( 当事人约 《 同法 》 1 9 合 第 4 条规定 , 的物毁损 、 标 灭失 的风 险由买受人承 担 定等 ) 仍然 占有标的物。 例如 , 继续借用或租用己卖 出的货物 。 在这种 的. 不影 响因出卖人 履行债务不符 合约定 . 买受人要 求其承担违约责 情况下 , 实际上先后发生了买卖 与保管或租赁两类合 同关系 。 因此 , 我 任 的权利 。即风险转移不影响违 约责任 。 们认为 , 对于买卖合同而言. 买卖合 同生效 的时 间为交付 时间 . 险负 风 总之 . 同双方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是风险负担 的基 础 . 合 不可归 责 担也在合同生效时发生移转 于 当事人的事 由是风险负担的客观前提 买卖合 同风险负担弥补 了因 第三种情况 . 卖方 出卖 的标 的物被第三人 占有 . 出卖人将对 于第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的原 因而导致 的毁损 、 灭失的责任 ( 下转第 4 7页 ) 8 三人的标的物返还请 求权让 与买受人 . 以替代标 的物 的实 际交付 此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8篇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8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商品买卖事宜达成合作意向,为明确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风险责任的负担,特订立本协议。
一、风险定义及范围1. 风险定义:本协议所指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货延迟、货物损坏、灭失等情形。
2. 风险范围:双方应明确,除明确由某一方承担的责任外,其他交易风险由双方按本协议分担。
二、风险的分担原则1. 买卖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分担风险。
2. 在商品交付前,风险由卖方承担;商品交付后,风险由买方承担。
3.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风险分担比例。
三、具体风险分担细则1. 货物损坏风险:(1)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按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并承担相应责任。
(2)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地点后,若因买方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相关风险由买方承担。
2. 交货延迟风险:(1)卖方原因造成的交货延迟,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买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2)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货延迟,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延长交货期限或调整相关合同条款。
3. 货物质量问题风险:(1)如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更换、退货及赔偿买方损失。
(2)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按约定时间进行质量检验,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卖方。
4. 付款风险:(1)如因买方原因未能按时付款,买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卖方应确保所提供的商品与合同约定相符,如因卖方原因导致的付款纠纷,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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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篇一: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
在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时,风险负担的规定是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经由特约予以变更。
我国民法对于物权变动,采取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将交付行为作为动产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成立要件。
买卖合同由谁来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风险负担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交付前标的物风险即由买受人负担;二是交付后的一段时间内标的物的风险仍由出卖人负担。
比如说,甲向已买了一堆的水果,,在水果没有到甲手中时已经坏了,这时就应该由乙负担,若是水果到了甲的手中有了十天半个月的坏了,就不关乙的事,一切都由甲来承担。
但若是在运输的途中,经过山路,突然从上面掉下一块石头砸在了水果上,把水果给砸坏了,也就是说,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仍由买受人也就是甲来承担。
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动产标的物的所有权非自交付时起转移,如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采取所有权保留制度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风险的负担我们通常认为应采取交付主义。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时,其风险负担的移转规则,与动产有所不同。
就大陆法系而言,就物权变动采取债权意思主义模式的国家和地区,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无需办理相应的手续,不动产的风险负担的转移在一般情形下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相一致。
对物权变动采取债权形式主义或物权形式主义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单纯的不动产占有的移转并不能发生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而是把登记作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出来要件,这就使得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不尽一致。
其中,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不动产的风险负担,则主张在不动产交付时移转。
如果不动产的所有权在不动产交付以前,因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而发生移转,则不动产的风险负担应在买受人取得所有权时转移。
就像买房子一样,所有权一旦到了买受人手中,相应的关于这件房子的风险负担同时也转移了。
除了上述的一些情况之外,风险负担的规则在具体应用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依据《合同法》第144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根据《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三:根据《合同法》第147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这表明只要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行为,即使出卖人通过保留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以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也不影响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转移。
第四:根据《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五:根据《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根据《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七:根据《合同法》第149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
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篇二:论买卖合同中违约的风险负担
论买卖合同中违约的风险负担
摘要:买方理应在其违约拒绝受领标的物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意
外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迟延交付构成违约的,应当对在迟延
期间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造成的损害负责。
关键词:买卖合同;违约;风险负担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XX)
11-0255-01
风险负担制度与违约责任制度是两项不同的法律制度,其主旨、
适用要件和法律效果等各不相同。
由于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的违约情
形多种多样,本文仅探讨可能影响风险移转的违约情形,区分买受
人违约和出卖人违约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买受人违约的情况下
(一)拒绝受领
拒绝受领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买方拒收卖方交
付的货物。
如果买方在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品种与约定不符,或货物质量存在
严重瑕疵等问题而拒绝受领,此时买方拒绝接受标的物是行使自己
的权利,因此买方并不存在违约之说,此种情况下,卖方也并未实
际履行其交货义务,其“交付”行为也并不导致风险的移转。
如果
买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标的物,比如因该货物市场价下降或自
身资金周转不灵等原因拒收,此时买方则存在违约行为,应当视为
卖方已按合同约定正常履行完交付义务,风险负担自交付之时起移
篇三:论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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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作者:江海石冠彬
来源:《现代法学》XX年第05期
摘要:
风险负担乃对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事由所引起
的损失进行责任分配的制度,以不适用违约责任为前提。
传统民法理论对风险负担规则所理解的“交付主义”模式与“所有权主义”模式均存在一定缺陷,我国《合同法》第142条所确立的风险负担规则应解释为“准所有权主义”模式,即“交付”指“转移所有权或以转移所有权为最终目的转移占有”,且在“交付”本身并不导致所有权转移的情形下,买受人承担风险的前提在于其所有权转移的债权请求权在法律上尚可实现。
关键词: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准所有权主义;法律解释
中图分类号:
DF525
文献标识码:A DOI:/
一、问题的提出:源于实务的困惑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是指应当由谁对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制度[1],也即在此种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的情形下买受人是否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规则设计。
一般认为它与违约责任是共同处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两项不同的制度,两者的界限在于标的物毁损灭失若属违约之际的毁灭则诉诸违约责任制度予以救济,只有在造成损失缘由不能被评价为违约时才能考虑适用风险负担的相应规则[2]。
此外,风险负担规则在
特定情况下会因违约情形的出现而有相应的调整,如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43、146条就规定,买受人受领迟延等导致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情形均会出现买受方承担风险的结果[3]。
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为了明确该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风险转移时“交付”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也即在不动产的风险移转标准中“交付”的内涵是否应当扩大理解为“过户转移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第1款表明立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后,理论界与实务界基本统一认识,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风险负担的规则采纳的是符合现代合同法发展趋势的“交付主义” [1]744,也即将风险的转移与所有权转移区分开来,以物的实际交付时间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确定标志,即使买卖标的物交付之时所有权尚未转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