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案例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争议如何计算缴费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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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21日)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
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
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结束——。
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案例分析演示文稿
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案例分析演示文稿一、劳动关系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在当今的职场环境中,劳动关系的复杂性日益凸显。
以下将通过具体案例来深入剖析其中的问题。
案例一:_____公司与员工小李的劳动合同纠纷小李于入职时间加入_____公司,担任职位。
双方签订了为期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二)纠纷焦点1、加班工资计算争议公司规定加班工资按照基本工资计算,但小李认为应按照实际工资总额计算。
2、工作岗位调整争议公司未经小李同意,单方面将其从原岗位调到另一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发生了较大变化。
(三)法律依据与分析1、关于加班工资计算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在本案例中,小李主张按照实际工资总额计算加班工资是合理的。
公司仅以基本工资计算加班工资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2、关于工作岗位调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公司未经小李同意单方面调整其工作岗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
(四)解决方案1、对于加班工资计算争议,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重新核算小李的加班工资,并予以补足。
2、对于工作岗位调整争议,公司应与小李进行协商,如小李不同意调整,公司应恢复其原工作岗位。
(五)案例启示1、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合理制定加班工资计算制度,并确保与法律规定相符。
2、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时,应充分与员工协商,遵循合法程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社会保障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社会保障是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
社会保险测试题答案
《社会保险法》知识试卷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题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B )缴纳。
A.10%B.22%C.13%D.33%2. 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拖欠工资违反的法律是( A )A.劳动合同法B.社会保险法C.就业促进法D.公务员法3.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按工资总额的6%缴费,职工个人按工资的( A )缴纳。
A.2%B.1%C.4%D.10%4. 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后,职工因工伤发生的费用,下列哪项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C )A、劳动能力鉴定费用B、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C、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D、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5. 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 A )。
A.8%B.5%C.4%D.7%6.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 A )缴纳。
A. 1%B.2%C.4%D.3%7.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B )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A、十日B、十五日C、二十日D、三十日8.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 A )起计算。
A、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B、档案转移之日C、办理失业登记之日D、申请之日9.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预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 B )的罚款A.一倍以上四倍以下B.一倍以上三倍以下C.一倍以上六倍以下D.一倍以上五倍以下1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之日起( B )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A、十日B、十五日C、三十日D、四十五日11.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 A )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41条纠纷案例
社会保险法第41条纠纷案例摘要:一、社会保险法第41 条概述二、案例背景介绍三、案例分析1.案例一2.案例二3.案例三四、对第41 条纠纷案例的思考五、结论正文:【一、社会保险法第41 条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 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该法条明确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和维权途径。
【二、案例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劳动者对社会保险权益的关注度逐渐提高。
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部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本文通过三个具体案例,分析社会保险法第41 条在实际纠纷中的应用。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张先生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多年,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张先生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后,劳动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并限期改正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李女士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公司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但未缴纳医疗保险。
李女士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后,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41 条,要求公司补缴医疗保险费用。
【案例三】王先生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单位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缴费基数低于其实际工资。
王先生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后,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按照实际工资重新核算并补缴社会保险费。
【四、对第41 条纠纷案例的思考】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法第41 条在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这一法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寻求劳动行政部门的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力度也在不断加强,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有利于促使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权益。
【五、结论】总之,社会保险法第41 条为劳动者维护自身社会保险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时,应积极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人事事务中的案例分享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
李小姐从一家设计公司跳槽到了一家物流公司,进入公司之后,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现在李小姐已经在这家公司工作了两年零三个月。
问题:1、按一审稿的规定,李小姐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与公司存在什么样的关系?2、按发布稿的规定,李小姐在现在这种情况下,享有哪些权利?背景知识:一审稿的内容:第九条第三款: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
答案:1、按一审稿的意见,李小姐与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不能终止与李小姐的劳动关系,而应该与李小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2、按发布稿的意见,李小姐享有以下权利:①李小姐满1年后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②自开始用工的第二个月始(含第二个月)至一年内,按每个月的工资标准的双倍主张自己的工资,即可以向公司再要求11个月的工资。
总结: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无论是一审稿还是发布稿,对于劳动合同的建立,皆是分为两种情况的,一种是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建立之日起,就应当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原来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一个月之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一个月的起算点为用工之日。
那么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在于:从第二个月起,就要双倍向员工支付工资,到满1年后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2】某服装有限公司经过面试、口试、笔试后,决定招用王女士。
王女士提出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却对陈女士说:“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期过后且合格者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王女士认为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于是到监察大队举报。
监察大队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据《劳动法》第16第2款的规定,责令该服装有限公司立即纠正签订试用合同的违法行为,并责令服装有限公司三日内与新招用的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超法定退休年龄员工劳动争议6个典型案例
超法定退休年龄员工劳动争议6个典型案例-作者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针对大量超龄劳动者继续劳动的客观现实,为规范超龄劳动者用工方式,加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近年来两级法院审理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目录1.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应同时结清拖欠的工资2.特殊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金3.劳动者无法享受退休待遇可主张未缴纳社会保险赔偿金4.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5.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可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人承包经营违规招用劳动者致损的,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应同时结清拖欠的工资【简要案情】 2009年10月,宋某某至某化工公司工作,任车间操作工。
2015年11月,双方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11月起至2018年11月止。
宋某某于2016年7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因全厂停产整顿,2018年3月,某化工公司通知宋某某在家待岗。
2018年5月20日,该公司以宋某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终止劳动合同。
宋某某遂以该公司为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该公司支付其2018年3-5月份工资等。
后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宋某某遂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法院认为,特殊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请求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的应予支持。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劳动法违反养老保险争议案例解析
劳动法违反养老保险争议案例解析一、案件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法的不断完善和实施,劳动争议案件也越来越多。
其中,涉及养老保险的争议案例屡见不鲜。
本文将就一起与劳动法违反养老保险相关的争议案例进行解析,讨论其背后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描述在某公司A工作的张某,在离职后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发现,自己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未参加任何形式的养老保险缴费。
于是他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并最终将此事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享有基本养老保险权益的规定?2. 公司是否存在对员工进行非正常雇佣以逃避养老保险缴纳义务?四、解析1. 劳动者享有基本养老保险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求。
张某作为公司员工,享有参加养老保险的权益。
2. 公司未缴纳养老保险是否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投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公司未向养老保险进行缴纳,则构成违法行为。
在该案例中,公司A在不给予任何解释的情况下没有为张某缴纳养老保险,这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3. 非正常雇佣与养老保险义务部分公司可能通过非正常雇佣形式来逃避对员工的养老保险缴纳义务。
非正常雇佣包括以劳务派遣、实习生等身份雇佣员工,或者以劳动合同签订期限过短等方式规避用工风险。
然而,对于个别行业或岗位存在特殊性质的情况除外,一般情况下公司不能随意使用非正常雇佣形式,这样做不仅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也侵害了员工的基本权益。
4. 劳动者维权途径对于类似案例中受到养老保险权益损害的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补缴养老保险;(2)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举报,并申请调解或仲裁;(3)将争议提交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
劳动纠纷案例系列-未签合同未上保险退休时支付退休金
劳动纠纷案例系列-未签合同未上保险退休时支付退休金案情回放徐某自1995年1月起,一直在一家公司上班。
但公司对徐某一直都是按临时工处理,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
2009年1月,鉴于徐某已经60周岁,公司遂将徐某辞退。
由于公司一直未为徐某交纳养老保险费,亦未为徐某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导致徐某日后生活无着。
而公司又以同徐某长期无劳动合同,拒绝给徐某任何补偿。
徐某遂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应当为徐某补缴养老保险费、申办退休手续,同时还必须支付徐某自应当办理退休手续之日起,到实际领取退休生活费时的生活费。
争议焦点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平时按临时工对待,用人单位应否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申办退休手续?一方面,徐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自1995年1月起,徐某一直都是在公司工作,彼此之间长期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需要劳动与提供劳动的关系,公司应当为徐某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养老保险费。
因为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法〔1996〕238号)中已经明确规定:“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另一方面,公司应当为徐某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的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现徐某已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公司理应为徐某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鉴于公司的不作为行为,已经导致徐某未能按规定的年龄退休并领取退休生活费,决定了公司还应当支付徐某从应当办理退休时到实际领取退休生活费时的生活费。
劳动法规五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作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手段,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劳动法规中五险一金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参考。
案例一:养老保险纠纷案情简介:李某于2010年1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李某每月工资为5000元,公司为其缴纳五险。
2013年12月,李某因个人原因离职。
离职后,李某发现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公司未按规定为李某缴纳养老保险,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裁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判决公司补缴李某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案例二:医疗保险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于2012年5月入职某医院,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每月工资为6000元,公司为其缴纳五险。
2014年7月,张某因急性阑尾炎住院治疗,产生了医疗费用。
然而,张某发现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公司未按规定为张某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张某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法第41条纠纷案例
社会保险法第41条纠纷案例
一、社会保险法第41条简介
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二、案例背景及争议焦点
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被员工诉至法院。
员工主张公司未履行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的义务,要求公司支付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罚款。
公司则认为,员工在入职时已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故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三、法院判决及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虽然员工在入职时表示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但这并不能免除公司的法定义务。
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构成违法行为。
故判决公司承担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罚款。
四、对企业和员工的影响及启示
1.企业应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员工要关注自身的合法权益,如发现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可依法维权。
3.企业和员工都应增强法治意识,了解并遵守社会保险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五、总结
社会保险法第41条明确了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企业和员工都应认识到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共同遵守法规,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人力资源管理专科《劳动法》模拟试题五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模拟五)劳动法(课程代码00167)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选项中属于劳动合同法定条款的是()A.试用期条款B.劳动报酬条款C.竞业限制条款D.补充社会保险条款2.现代意义的劳动法起源于19世纪初期()的“工厂立法”。
A.法国B.德国C.英国D.意大利3.下列关于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表述,正确的是()A.无劳动能力的人也享有劳动权利能力B.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可以由他人代理C.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D.劳动行为能力是劳动者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4.赵某入职某公司担任预算部经理,合同期限两年,试用期3个月。
试用期内,公司以赵某制作的《土方量审核意见稿》的预算工程量存在严重误差,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赵某否认《土方量审核意见稿》是其本人制作的,认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若公司提供的《土方量审核意见稿》无法证实系赵某制作,关于本案,下列处理意见错误的是()A.赵某要求与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应当支持B.公司未能证明赵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职位要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C.赵某在试用期内,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D.双方关于3个月试用期的约定违法5.下列关于养老保险的说法,错误的是()A.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B.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使用C.劳动者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D.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6.徐某因所在单位丙公司以综合计算工时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而在离职后申请仲裁,要求丙公司支付其加班费6000元,据此,下列判断错误的是()A.徐某与丙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应当实行“一裁终局”B.若丙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C.若徐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法院不应受理丙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D.若徐某申请法院执行仲裁裁决,丙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7.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的处罚标准是()A.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罚1000元B.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罚2000元C.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罚3000元D.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罚5000元8.我国确定不同行业工伤保险费率的方式是()A.统一费率B.差别费率C.浮动费率D.固定费率9.我国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时间为()A.2013年8月31日B.2013年12月月1日C.2014年8月31日D.2014年12月1日10.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失业保险待遇取得条件的是()A.劳动者非自愿失业B.失业保险缴纳满足法定期限C.劳动者因失业导致生活困难D.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缴纳了失业保险费11.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京劳险发字[1993]73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
(京劳险发字(1993)73号1993年4月17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总后勤部:
为使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对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享受疾病救济费期间个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
二、离岗退养的职工应按我局京劳险发字〔1992〕703号文件规定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算个人缴费年限。
三、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个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
四、工资收入超过北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两倍以上的职工,以社会平均工资两倍为基数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北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每年7月1日按北京市统计局的口径进行调整。
五、按北京市劳动局等10单位联合下发的京劳筹发字〔1989〕194号文件参加养老基金统筹的支援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亦应按京劳险发字〔1992〕703号文件及本文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减免,企业在停产半停产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结束——。
张国、葫芦岛市中心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国、葫芦岛市中心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6【案件字号】(2021)辽14民终5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俊芬焦娇牛广兴【审理法官】朱俊芬焦娇牛广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国;葫芦岛市中心医院【当事人】张国葫芦岛市中心医院【当事人-个人】张国【当事人-公司】葫芦岛市中心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邱续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胡卫国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葫芦岛分所【代理律师/律所】邱续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胡卫国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葫芦岛分所【代理律师】邱续胡卫国【代理律所】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葫芦岛分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国;葫芦岛市中心医院【本院观点】张国于1990年参加工作,1994年起张国未再上班,葫芦岛市中心医院并未履行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手续,故双方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不可抗力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国于1990年参加工作,1994年起张国未再上班,葫芦岛市中心医院并未履行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手续,故双方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因双方均未缴纳社会保险现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且张国也未实际付出劳动,无具体的缴费标准,故一审法院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张国支付退休后工资,并无不妥。
张国的其他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本院无法支持。
综上,双方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张国负担10.00元,葫芦岛市中心医院负担1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5:54:04张国、葫芦岛市中心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14民终51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
社保未按实际工资缴纳最高追溯多少年
社保未按实际工资缴纳最高追溯多少年
关于社保未按实际工资缴纳最高可以追溯多少年的问题,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可以追溯的期间一般受到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的限制。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这意味着,如果员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应在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如果在这一年期间没有提出仲裁申请,那么可能会丧失通过法律途径追溯社保缴纳不足的权利。
法规
二、社保缴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来缴纳社保,不能低于这个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三、追溯期限的实际操作
虽然社保本身没有追溯期设置,但补缴社保一般只能补缴过去两年的部分。
同时,员工可以追溯从实际劳动雇用关系正式确认或劳动合同起始日开始到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的社保缴纳情况。
如果在这个期间内发现用人单位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员工可以通过仲裁要求
补缴差额部分。
综上所述,社保未按实际工资缴纳,员工一般可以在一年内向相关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但请注意,具体的追溯期限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纠纷的仲裁时效与计算方法
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纠纷的仲裁时效与计算方法——陈某诉××中专劳动争议案【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民终2808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3.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陈某被告(上诉人):××中专【基本案情】陈某自2006年9月起至××中专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2月9日,陈某年满五十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继续在××中专工作。
后××中专通知陈某对其不再继续聘用,陈某在××中专工作至2019年1月29日。
陈某工作期间,××中专未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8年12月24日,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陈某未在启东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未缴纳养老保险费。
2019年1月18日,就××中专未缴纳社会保险事宜,陈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委以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主张的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陈某遂以诉称的事实和理由诉至法院。
2019年3月19日,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陈某现未按月享受启东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10年南通市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287元。
【案件焦点】1.陈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核定及有无超过仲裁时效;2.如未超过仲裁时效,对于陈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应如何计算;3.陈某诉请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有无法律依据。
【法院裁判要旨】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中专未为陈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陈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无法补办,且未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故陈某要求××中专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养老保险案例分析
养老保险案例分析一、案例简介被告龙岗区横岗甲厂是一家加工企业,陈某于1988年3月10日起受聘于该厂,从事园林绿化和清洁工作。
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从2003年3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陈某的月薪为1379元。
2001年9月,被告开始为陈某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现仍为陈某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陈某现已年满63周岁,原、被告双方现仍保持劳动关系。
2003年11月,陈某作为申诉人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裁决:1.被诉人(即横岗甲厂)为申诉人办理退休手续,使申诉人享受退休养老待遇;2.仲裁费由被诉人承担。
2004年仲裁委做出仲裁裁决:1.申诉人与被诉人横岗甲厂解除劳动合同,被诉人横岗甲厂协助申诉人到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养老保险金领(转)手续,具体金额和处理方法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核定;2.仲裁处理费480元由被诉人承担。
陈某不服上述裁决,遂诉于龙岗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为陈某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社保标准支付给陈某退休养老金,由被告承担本案仲裁费500元及诉讼费。
二、法院判决及争议焦点(一)法院判决龙岗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陈某系被告横岗甲厂聘任的临时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且陈某要求被告支付退休养老保险金的请求也没有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陈某不服该院判决,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按一审诉讼请求判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因陈某系被告横岗甲厂聘用的临时工,不属于《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范畴。
法院还认为,陈某自2001年9月起才开始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其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0年,陈某的情况也不属于《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陈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陈某要求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盘点劳动者维权五大案例
盘点劳动者维权五⼤案例每年的“3·15”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也同样受⼈关注。
案例⼀应聘须签订劳动合同案件回放:⽼张在南昌⼀家⼯业园区企业当门卫,但并没有和企业签订书⾯劳动合同。
2009年1⽉,⽼张突然被辞退,且没有结算⼯资。
⽼张多次找⽼板理论未果,因此只得向有关部门投诉。
劳动监察部门对此事进⾏了调查,但企业⽮⼝否认⽼张是其员⼯,⽼张也拿不出劳动合同和其他书⾯证据证明他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最后,⽼张对申诉结果不满意。
温情提醒: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之⽇起⼀个⽉内订⽴书⾯劳动合同。
如果不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则其各种劳动保障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
⽽且,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难以证明双⽅有关⼯资等事项的⼝头约定。
案例⼆不缴社保损害⾃⾝利益案件回放:⼩张在⼀家私营企业打⼯,企业与其约定每个⽉将本应该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付给他本⼈。
⼩张想这样每⽉能多拿⼀些钱,就同意了。
不久,⼩张因⽣病花费了不少医疗费⽤,于是便拿着发票要求单位报销,但企业答复他:由于他没参加医疗保险,因此医疗费要个⼈全额负担。
温情提醒:社会保险包括养⽼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育保险和⼯伤保险。
⼀般情况下,农民⼯都可以参加这五项保险。
其中,农民⼯本⼈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养⽼保险、医疗保险,⽣育、⼯伤、失业保险由⽤⼈单位缴费。
如果单位拒缴社会保险,劳动者可向当地⼈⼒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投诉。
案例三建设单位须交⼯资保障⾦案件回放:2009年1⽉,南昌市某房地产开发商⽋薪逃匿。
农民⼯多次向承建商索要均⽆果。
后经南昌市建委会调查核实,向省建设厅、省⼈保厅提出申请,动⽤开发商和承建商在省级⼯资保障⾦账户中缴纳的⼯资保障⾦23.48万元,补发了农民⼯⼯资。
温情提醒:我省规定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施⼯企业需分别按⼯程造价的1%~1.5%缴纳⼯资保障⾦,在建筑企业拖⽋农民⼯⼯资或因建设单位拖⽋⼯程款⽽引发建筑企业拖⽋农民⼯⼯资时,⽤于⽀付农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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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案例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争议如何计算缴费期限2008-11-30 12:35案例原告:中国建设银行A县支行。
被告:彭××。
彭××自1991年5月始,应中国建设银行A县支行聘请,在该行从事炊事员工作连续12年,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03年4月17日,因银行系统压缩人员,该行遂将彭××解聘。
彭××申请劳动仲裁。
2003年5月,A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彭××与A县建行之间所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并下达了(2003)第022号调解书。
由于调解书第2条约定的“由被诉方为申诉人彭××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按照保险政策规定的比例缴纳截止到2003年4月30日的养老保险费”没有明确起始时间,双方就此条再次发生争议。
2003年7月16日,A县仲裁委员会就此项争议下达(2003)第042号裁决书确定:由A县建行为彭××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为其缴纳从1991年1月至2003年4月的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负担部分13951元;个人负担部分5275.2元由彭××自己缴纳,其后由彭××自己续保。
裁决送达后,A县建行认为该裁决没有法律依据而向人民法院起诉。
[主要观点及理由]本案中,对A县银行为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负担部分)时间的起算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存在分歧。
主要有以下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A县建行应当为彭××缴纳从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4月30日养老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具体数额按相关社保规定交纳。
理由是:国务院1991年6月26日颁发的国发[1991]33号《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1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统一政策,对职工养老保险作出具体规定,允许不同地区、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2年10月16日颁发的湘劳社函(2002)217号《关于国有商业银行业务岗位短期合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各商业银行中尚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业务合同工,均自2002年4月1日起,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该通知符合国务院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A县建行应为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应为2002年4月1日。
第二种意见认为:A县建行应为彭××缴纳自1991年5月至2003年4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应缴部分)。
理由是:彭××在A县建行从事炊事员工作12年,已与A县建行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1986年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该法规已于2001年10月6日被国务院明令废止(国务院令第319号)。
但就本案的情况来说,当时是适用的。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26条规定:“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退休保险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工人缴纳。
”湖南省人民政府同年颁发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一律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劳动合同制工人从参加工作的第一个月起,用工单位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本人就应该按规定缴纳保险金。
”国务院的《暂行规定》及湖南省的《实施细则(试行)》均于1986年实施,符合以后《劳动法》的精神。
依据上述两项规定,不论是原企业的工人,还是劳动合同工人,不论是长期合同工人,还是短期合同工人,都应当实行社会养老保险。
具体到本案,A县建行应从与彭××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时即从1991年5月起为彭××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第三种意见认为:A县建行为彭××履行办理养老保险费缴费的时间应从1995年1月开始。
理由是:(1)1986年《暂行规定》及湖南省人民政府的《实施细则(试行)》,是规范国营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工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其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对象是劳动合同制工人。
《实施细则(试行)》第3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是企业的正式工人,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
他们与所在单位原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但是,《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A县建行未与彭××签订劳动合同,其也没有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彭××在该行并不享有A县建行固定工同等权利,其应不属于劳动合同制工人。
因此不能适用《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试用)》。
(2)湘劳社函(2002)217号通知只是规定银行业务岗位短期合同工从2002年4月1日起,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该通知并没有规定长期合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的具体办法,故不适用本案。
(3)《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生效,该法将所有的劳动者都纳入到由单位缴纳部分养老保险费的范畴,彭××作为在A县建行工作的劳动者,尽管不能适用国务院《暂行规定》和湖南省《实施细则(施行)》,但应可适用该法的有关规定。
由于《劳动法》不具溯及力,仅在实施后才对当事人双方具有强制力。
因而本案应由A县建行为彭××缴纳从1995年1月1日至2003年4月30日养老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
第四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务院1998年8月6日发布的《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的规定,在1998年8月31日以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包括银行系统),其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移交地方管理,按照先移交后调整的原则,全部移交省、市、区管理,从1998年9月1日起,由省、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行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考虑到本案的用人单位A县建行原本不是地方企业,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应当适用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期限应当自1998年9月1日起算。
[作者观点及理由]本案涉及的是养老保险费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
作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一、关于社会保险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是随着经济体制的调整变化而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在此过程中曾经出现过多种身份的劳动者,如固定工、正式工、临时工、原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等。
各种身份的劳动者在不同时期按有关政策享受的待遇有所不同。
本案涉及的是没有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的养老保险费的争议问题。
所谓临时工,原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从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开始实施以后,企业内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的概念,随之被取消,其用工形式也就不再继续存在。
原劳动部1996年作出的《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请示的复函》和《关于临时工问题请示的复函》中均对此予以明确,强调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劳动者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受有关的福利待遇。
而且国务院1989年10月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该法规已于2001年10月6日被国务院明令废止(国务院令第319号),但就本案的情形来说,当时是适用的。
指出,企业需要临时工,原则上在城镇招用;确需从农村中招用时应当经劳动部门批准;从城镇招用的应当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保险基金的缴纳和管理,可比照《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因此,无论是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还是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合同工,用今天的法律眼光去考量,其在养老保险的待遇上不应当再存在什么差别待遇。
目前,国家依法推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五类,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这几大社保制度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过程中,由国家通过行政立法不断建立和完善起来的。
如国务院1997年7月16日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1月22日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原劳动部1994年12月14日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
为单位的职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的劳动权利。
缴费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行政法规赋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的行政职责。
社保关系依法建立以后,发生劳动者退休、患病、工伤、失业等情形时,保险金的发放则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行使行政职能的法定义务。
由于《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争议,行政机关应当强制征缴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者认为社保经办机构没有依法发放社会保险金的,也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的渠道解决争议。
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有人认为,社保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或者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
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的社会保险纠纷多数是用人单位拖欠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是对劳动者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核定不实的争议,本质上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动关系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实践中,大量发生的此类纠纷还有的是因为用人单位故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拖延建立社保档案、不能足额缴费引发的纠纷,由于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力量不足,加上一些社保经办机构往往要求用人单位整体建档才予以接受社保,不采取司法救济手段,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就得不到保护,因而除了通过行政渠道解决纠纷外,劳动者就社会保险纠纷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法院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
当然,也还有部分同志认为,受理社保纠纷,法院的判决可能难以执行:一是,如果用人单位还没有整体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就没有劳动者的社保档案,法院不能追加社保经办机构为当事人,不能强令社保经办机构为劳动者建立档案,判决将落于无法执行的状态。
二是,欠交保费的原因往往是企业经济困难,工资已经不能足额、按时发放,判决容易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