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中的隐喻:真相的重要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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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象征权力的象征

法律的象征权力的象征

法律的象征权力的象征面对法律,我们无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电影、电视剧等虚构世界里,难免会产生一种敬畏和神秘感。

法律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规范,具有象征着权力的象征。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象征意义及其背后的权力意涵。

法律的象征意义深远而宏大,它是一种抽象的概念,却又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力。

首先,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向社会成员传递了秩序、公正和公平的信息。

它象征着社会的正常运行和稳定发展,并为人们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

法律的存在让我们相信,只要遵守规则,努力追求正义,我们就能够获得保障和公正对待。

其次,法律作为一种强制力量,象征着国家权力的体现。

在国家层面上,法律是国家行使权力的工具和手段。

法律对于个人或组织的行为具有约束力,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手段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法律的象征意义在这里体现为国家对其公民的管理和保护的表现,也体现着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此外,在世界秩序的层面上,法律作为国际社会的准则和规则,也具有象征性的意义。

国际法为国家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框架和规范,保护了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法律的象征性在这里表现为国家间的平等与尊重,同时也展示了国际社会对和平与合作的追求。

然而,法律的象征背后隐藏着权力的意味。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离不开权力的运作和制约。

权力与法律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它们互相依存又相互制约。

权力是法律的基石,法律则限制和规范了权力的行使。

法律的象征权力的象征在这里指的是法律对权力的制衡和约束。

此外,法律的象征权力的象征还在于它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法律的实施要求公正和公平,追求的是对每一个个体都平等对待和保障。

法律的象征权力的象征在这里体现为社会正义的追求和权力的合理性。

总结起来,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其象征意义。

它向社会传递秩序、公正和公平的信息,同时也体现着权力的存在和运行。

然而,法律的象征背后隐藏着权力的意味,权力与法律相互依存、制约和平衡。

因此,在法律面前,我们要敬畏,也要意识到它所具有的象征和权力的多重意义。

法学经典常识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

法学经典常识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

法学经典常识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1. 法的本质是()A.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B. 社会全体成员意志的体现C. 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D. 统治者个人意志的体现答案:A解析: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2. 我国的根本大法是()A. 宪法B. 民法C. 刑法D. 行政法答案:A解析: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 下列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A. 物B. 行为C. 智力成果D. 以上都是答案:D解析: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4. 不满()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A. 12B. 14C. 16D. 18答案:B解析:不满14 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5. 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是()A. 刑事违法性B. 应受刑罚处罚性C. 严重社会危害性D. 罪过性答案:C解析: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6. 下列属于主刑的是()A. 拘役B. 罚金C. 没收财产D. 剥夺政治权利答案:A解析: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7. 民事诉讼中,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则。

A. 原告就被告B. 被告就原告C. 由法院指定D. 当事人协商确定答案:A解析: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8.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A. 30B. 60C. 90D. 180答案:B解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9.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A. 承诺生效时B. 签订合同时C.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D. 双方协商一致时答案:A解析: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0. 下列属于知识产权的是()A. 著作权B. 商标权C. 专利权D. 以上都是答案:D解析: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1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A. 1 人以上50 人以下B. 2 人以上200 人以下C. 5 人以上50 人以下D. 没有限制答案:A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 1 人以上50 人以下。

法治的内涵名词解释

法治的内涵名词解释

法治的内涵名词解释引言:德国法学家卡尔·斯勒特尔曾说过:“法律是每一个国家的精神向度,法治是每一个国家的灵魂所寄托。

”法治作为一种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是确保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法治的内涵进行解释,探索其深层次的含义。

一、法治的权威性法治的首要特征是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法律作为一种普遍准则,不能被随意篡改或践踏。

它应当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信仰,受到每个人的尊重和遵守。

只有当法律能真正决定权力的行使,并且对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时,才能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法律的权威性还体现在法律的适用性上,即法律应当公正、无偏地对待每个人。

二、法治的公正性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公正。

每个人都应当受到同等对待,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或背景如何。

法律应当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确保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并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机会。

只有当法律真正做到公正公平,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秩序。

三、法治的可预见性法治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可预见性。

法律应当明确、具体地规定每个人的义务和权利,以便人们知道如何行动,避免冲突和不确定性。

法律的可预见性不仅对个人重要,也对商业和投资环境至关重要。

当法律具有稳定性和一致性时,人们才能安心地发展自己的事业,从而推动社会的繁荣和进步。

四、法治的限权性法治的原则要求政府和执法机构的行为受到法律的限制。

法治要求政府依法行事,不能滥用权力或滥用法律。

政府应当在法律的约束下保护个人权利与自由,维护社会秩序并为人民提供基本服务。

如果政府超越了法律的限制,滥用权力或违反法律,那么法治的本质就会受到破坏。

五、法治的透明性法治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透明性。

法律应当公开、透明,人们可以了解并参与到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

透明的法治有利于防止腐败和权力的滥用,同时也加强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任与接受。

透明度还可以提高司法系统的公信力,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正义。

结论: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管理和治理方式,涵盖了权威性、公正性、可预见性、限权性和透明性等多个方面。

司法考试主观题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主观题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主观题重点法条汇总在司法考试中,主观题往往是考生们最为头疼的部分,因为需要对法条和案例进行灵活运用,展现出自己的法律分析能力。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备战司法考试,下面将重点总结一些在主观题中常用到的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不服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和不当法律程序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罪:(一)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二)伤害多人的;(三)采用残忍手段的。

- 第一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一)醉酒驾驶的;(二)驾驶营运机动车辆载人超过核定载人数的;(三)因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

- 第一百八十一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从重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条:本法规定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法人的民事关系的一般规定。

- 第二条: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具有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法律地位,不可侵犯。

- 第五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背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得有欺诈、胁迫行为。

以上法条在司法考试的主观题中经常被考察,考生们可以通过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这些法条,来更好地解答题目,展现出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分析能力。

希望考生们在备战司法考试的过程中,能够有针对性地复习和练习,取得优异的成绩,实现自己的法律梦想。

祝愿所有考生都能考出理想的成绩,成为优秀的法律人才。

证据法学_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证据法学_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证据法学_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1.司法认知的思想源于古罗马法“显著之事实,无须证明”这一古老法谚。

参考答案:正确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下证据应当予以绝对排除的是()参考答案:采用威胁方法获取的证人证言_采用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3.非法证据排除的正当理由是()参考答案:保障基本人权_彰显程序正义_吓阻警察不法_维护司法纯洁4.以下哪些证据不可用作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参考答案:事后补救措施_和解与提议和解_自认和撤销自认_支付医疗费或类似费用5.排除事后补救措施的目的是()参考答案:不让人们因做好事而受惩罚或损害_激励人们从事对社会有益的行为_体现不断增加安全措施的社会政策6.以下可以视为事后补救措施的是()参考答案:一架飞机失事后,飞机制造商对该型号飞机操作系统进行改造升级_某款电动车充电后爆炸伤人,公司发出召回通知_某人在小区门口被隔离墩铁索绊倒摔伤,物业公司在绊倒处张贴安全警示标志7.以下属于品性证据规则例外的情形是()参考答案:在凶杀案中,为反驳被害人是第一挑衅者的主张,检控方可以打开被害人性情平和的品性证据之门_刑事被告可以打开被害人不良品性证据之门,在这种情况下,检控方可在反驳中提供关于被害人具有同一良好品性或被告具有同一不良品性的证据_刑事被告可以打开自己的良好品性证据之门,在这种情况下,检控方可在反驳中提供被告同一不良品性证据_关于证人的品性证据,可用于对证人的可信性进行弹劾与正誉8.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是()参考答案:保障当事人交叉询问和对质的权利_使事实认定者能在庭审中看到证人的行为举止等信息_转述他人庭外陈述会产生可信性危险9.证据交换的时间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亦可由人民法院指定。

参考答案:正确10.控诉方在庭前仅需向辩护方开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参考答案:错误11.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证据开示义务是平等和对等的。

《广东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4426-2001

《广东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4426-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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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神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神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神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法治精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尊重法律权威:传统文化强调法律的至高无上和公正无私,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人们应尊重法律的权威,遵守法律的规定,服从法律的约束。

2.依法行事:传统文化强调依法行事,即个人、组织和政府都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行事。

在处理纠纷和问题时,应依据法律进行判断和裁决,而不是依赖于个人意志或情感。

3.公平正义:法治精神的本质是实现公平正义。

传统文化中强调的“以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都是为了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法律面前,无论身份地位如何,都应受到公正的对待。

4.制约权力:法治精神的核心是制约权力。

传统文化中强调君权神授的同时,也强调对君权的制约,如“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等思想。

这体现了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精神。

5.社会秩序的维护:法治精神的目标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

在传统文化中,人们相信法律能够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减少冲突和纷争。

总的来说,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神强调尊重法律、依法行事、公平正义、制约权力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这些思想观念对于现代法治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法制史》考点及基本知识总结

《中国法制史》考点及基本知识总结

提纲第一讲绪论第二讲中国法律的起源及特点第三讲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第四讲中国古代的刑事法律制度第五讲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制度第六讲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第七讲中华法系第八讲中国法律制度的近代转型绪论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学习中国法制史的价值与研究方法推荐书目法律史学家简介中国法制史资料第一讲绪论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1、古代含义(1)法律、法令《礼记.月令》:“是月也,命有司。

修法制,善囹圄,具桎梏,止奸邪。

”《商君书.君臣》“法制明则民畏刑。

法制不明,而求民之行令也,不可得也。

”(2)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韩非子.饰邪》“慈恩听,则法制毁。

”法制的现代含义有四法律制度法律和制度(3)法制的16字方针法制-法治中国史法制中的“法制”是指广义的含义。

2、“史”时间通史断代史内容通史专史本课程涉及的断代史和专史3、研究对象近代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1904年)陈顾远《中国法制史》(1933年)现代上世纪50、60年代上世纪80-90年代中期张晋藩先生1980年的一篇文章“编写中国法制史多卷本专著的设想”中国法制史研究我国进入级阶社会以后,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质、内容、特点及其发展演变过程与规律的科学。

90年代中后期至现在扩展了研究范围归结起来可为三方面:制度思想文化二、学习中国法制史的价值及研究方法学习中国法制史的价值:研究方法特殊性变异性传统性三、中国法制史推荐书目近代1.《中国法制史》陈顾远2.《中国法律发达史》杨鸿烈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4.《历代刑法考》沈家本5.《九朝律考》程树德6.《唐律疏议》、《大清律例》7.《唐明律合编》现代1.《中国法制通史》张晋藩总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2.《中国法制史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3.《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张晋藩著,中国广播出版社,1991年版。

4.《中国法制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张晋藩,法律出版社5.《中国法制文明的演进》张晋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第一编法理学1. 制定: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造出新的法律规范,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

2. 认可:指有关国家机关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是不成文法。

3. 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4. 法律规范作用:指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5. 法律的社会作用: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6. 法律价值:亦称法的价值,指法律(作为)客体能够满足人类、社会、国家(作为主体)的需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足关系就是法律价值。

7. 民法法系: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8. 普通法法系: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9. 政策:指一定的社会集团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达到某种政治、经济或社会的目的,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而制定的行动方案。

10. 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规范和标准的总和。

11. 立法: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

12. 立法体制:是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与制度。

它包括哪些国家机关享有哪些范围的立法权,不同立法权之间的关系如何。

其核心问题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13. 立法程序: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在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14. 法律解释:指在一定的法律适用场合,有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法律文本所进行的阐释。

15. 法律实施:亦称法的实施,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地贯彻施行。

16. 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国内多模态隐喻研究热点及前沿趋势

国内多模态隐喻研究热点及前沿趋势

国内多模态隐喻研究热点及前沿趋势1. 国内多模态隐喻研究概述随着我国语言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多模态隐喻研究逐渐成为国内学术界的热点。

多模态隐喻作为一种独特的语言现象,涉及词汇、语法、语义等多个层面,对于理解人类思维方式和文化背景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内多模态隐喻研究中,学者们关注的主要研究方向包括:多模态隐喻的定义、分类与特征;多模态隐喻在不同领域和语境中的应用;多模态隐喻的生成机制和认知过程等。

国内学者还关注多模态隐喻与其他相关领域的交叉研究,如跨文化交际、社会认知、心理语言学等。

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国多模态隐喻研究的发展,学者们积极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自身的研究水平。

国内高校和科研机构也纷纷设立了专门的多模态隐喻研究课程和实验室,为研究生提供了良好的学习和研究环境。

在政策层面,国家和地方政府也对多模态隐喻研究给予了大力支持,通过资助项目、举办学术会议等方式,推动该领域的研究进展。

我国多模态隐喻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如何进一步拓展多模态隐喻的研究范畴,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领域和语境的需求;如何揭示多模态隐喻生成过程中的认知机制和规律,以及如何将多模态隐喻与其他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有效整合等。

在未来的研究中,我国学者将继续努力,以期在这一领域取得更多的突破和进展。

1.1 多模态隐喻的定义与特点多模态隐喻是指在语言表达中,通过将一个概念或对象与另一个具有不同模态(如视觉、听觉等)的概念或对象进行类比,从而产生新的语义关系和意义。

多模态隐喻的研究涉及到多个学科领域,如认知心理学、语言学、计算机科学等。

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多模态隐喻研究逐渐成为国内外学术界的热点。

多样性:多模态隐喻可以涵盖多种模态,如视觉、听觉、触觉等,以及多种类型,如物体隐喻、行为隐喻等。

这使得多模态隐喻具有丰富的内涵和表达形式。

动态性:多模态隐喻并非固定不变的,而是可以根据上下文和语境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法理学》单选题(1)

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法理学》单选题(1)

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法理学》单选题9.关于法律要素,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21年卷一单选第9题)A.《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这属于义务性规则B.《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理应回避。

”这既不属于法律原则,也不属于法律规则C.《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

”这属于委任性规则D.《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能够随父姓,能够随母姓。

”这属于确定性规则【答案】B【考点】法律规则【解析】选项A说法准确。

根据法律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能够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相关人们理应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理应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义务性规则中的禁止性规则。

选项B说法错误。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与以及相对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合法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在结构和效力上符合法律规则的特征,属于法律规则。

选项C说法准确。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水准不同,能够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具体内容尚未确定,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对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对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法律的古语

法律的古语

法律的古语法律的古语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工具,它反映了人们对公平公正的追求,记录了人类社会的进程。

在古代,很多智者、学者和哲人们曾经发表过许多关于法律的智慧言辞,这些古语不仅具有深刻的内涵,还能给我们带来思考和启示。

本文将介绍一些关于法律的古语,并阐述其含义和深远的意义。

1. “国无刑不兴,国无刑则乱。

” ——《礼记·大传》这句话意味着,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法律制度,没有刑法的约束,那么社会将陷入无法无天的混乱境地。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治安和公平,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基本权益。

只有有力有效的法律制度,国家才能够稳定和繁荣。

2. “无姦国之治,非刑政之本。

” ——《法言·治国篇》这句古语表达了法律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性。

所谓“姦”,指的是各种违背公共道德的行为,如果一个国家无法通过刑法来惩罚这些行为,那么任何政治制度和治理机构都无法保持稳定。

法律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保障。

3. “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

” ——《论语·为政篇》这句古语强调了法律的约束力和规范性。

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则和准则,社会将充斥着无序和混乱。

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使得人们能够遵守规则,行事有度,从而形成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

只有当每个人都遵从法律,社会才能够成就繁荣与进步。

4. “法者,治之正也;法者,德之纲也。

” ——《法言·德治篇》这句古语提醒人们,法律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更是为了引导人们追求道德和正义。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持社会的秩序和公正,也是为了教育和引导人们遵守道德规范。

只有在法律的指导下,人们才能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5. “当以法为公,不得以人为私。

” ——《东周列国志·赵简子解牢》这句古语强调了法律对待每个人都应该公平无私,不分贵贱。

法律不分人,不论是权贵还是平民百姓,都应该受到公正的对待。

法律的实施应该建立在公正与平等的原则之上,不容许任何人为了个人私利而违背法律规定。

中国法律中的隐喻:真相的重要表征

中国法律中的隐喻:真相的重要表征

中国法律中的隐喻:真相的重要表征作者:邹清华冯彦来源:《现代交际》2018年第14期摘要:隐喻已不局限于语言学领域,它扩展成为逻辑学、修辞学、心理学、诠释学等多学科的表征基础。

在法学领域,许多重要律法语言和专用术语也是通过隐喻来表述的。

隐喻构建了我们领悟、思考的方式和行为,使法律语言变得生动易懂。

隐喻按照本体和喻体的关系可以划分为四类,不同类别中本体和喻体体现方式不同。

隐喻有助于维护相同认识的开放性,呈现出的理论便于验证真相,同时轻松被大众接受,有助于在法律活动参与者面前树立法律的公正性和无上的威严。

关键词:法律隐喻表述推理中图分类号:HO-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14-0020-02隐喻,汉语中称为暗喻或简喻,是一种比喻修辞,即用一种事物暗喻另一种事物。

喻体与本体相互接近的,我们称之为明喻;而喻体与本体相距较远的,我们称之为隐喻。

其被认为在不同物类的隐含联系中的联想、感觉、实践、了解、争论相同物类的此类事物的思想活动、言语交流和行动感知,巧妙地使用隐喻,能使表现手法生动、简洁、加重,相对于明喻更加灵活、形象。

[1]在英语中,隐喻(Metaphor)和明喻不同,不用like或as表示出来,而是进行隐藏比较。

表达方法:A是B。

但不是一切含有是的连接语句都是隐喻,因为比喻必须符合:A和B必须是本质不同的事物;A、B之间必须有相似点。

隐喻可以将隐含意义由B转移至A,大家通过本身对喻体的了解来还原本体,达成本体“活灵活现如在面前生动呈现”的效果。

20世纪70年代以后,隐喻已不局限于语言学领域,扩展成为逻辑学、修辞学、心理学、诠释学等多学科的表征基础。

在法学领域,许多重要律法语言和专用术语也是通过隐喻来表述的。

法律语言的重要准则是理性思维和缜密逻辑,“只有具备语言上的精确性,法学才完成其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使命。

”[2]在这一准则禁锢下,存在非理性因素和模糊语义的隐喻始终被法律从业者选择性忘记,而只有在需要加强表达效果的时候,才会容许隐喻作为法律语言的点缀出现。

经典法律谚语解析10条(二)

经典法律谚语解析10条(二)

经典法律谚语解析10条(二)成都律所成都律师1、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

因而迫切需要对这样使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释有效而进行认真的科学研究。

伦理学是为了实践,因为它的对象是心灵,自然科学是为了解释,因为它的对象是自然。

所有的实践都是向内的,它是为了改变,而人只能改变自己的观念——对于自然,人只是改变了对自然的观念。

2、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每一个公民都是有人权的,这是一个时代的觉醒,但是要记住,你的人权没有绝对。

3、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法律没有规定禁止的,就是合法的”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的体现。

其意思就是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个人或单位就可以实施该行为,不构成违法。

4、坚持已经做出的抉择,且勿打破安宁。

明明是冤案,一审判错,二审,看着天空叹气5、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法律在维护善良风俗的同时,追求的是公平正义,真是法律的真面目。

6、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

无情的目光即客观的目光,不掺加任何的感情色彩,这样才能做到公平和公正;对于众生平等的人,我们都应该抱着包容的心态去接纳和相处。

7、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打官司即打证据,证据充分能够很直观、完整地证明待证事实,官司赢的可能性就大。

相反,所举的证据缺乏证明力就容易败诉。

8、土地上的负担永远追随土地。

土地的所有者须承担土地上附着的风险和负担9、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产生人人自感安全的心境平安状态。

为了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要有一个谁也不必惧怕谁的政府。

中国万岁。

10、一项基于人身的诉权随着权利人的死亡而消失。

非常公正,但是不公平。

也是社会也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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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读书报告

联合读书报告

法律实现中的价值要素考量--《法律的隐喻》、《古律寻义》读书报告刘星教授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在美国做过访问学者。

他先后出版了《法律是什么》《西窗法雨》《中国法律思想:故事与观念》《西方法律思想:传说与学说》《法律的隐喻》《法学实践》等法学著作多部,发表论文若干,在《南方周末》《法制日报》《文汇报》等辟有法学随笔专栏。

本文是阅读刘星教授《法律的隐喻》和《古律寻义》两本书的读书报告。

一、两本书的基本内容概要在《法律的隐喻》一书中,作者通过讲述有趣的法律故事,描述社会现象,引出法律实践和法律理论的许多基础性问题,启发我们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层次思考,得出自己意见的同时形成一些反问,深入领悟法的要素组成。

作者用那些我们再熟悉不过的法学实践问题作为引领,层层剖析,引领读者由浅入深地去思考和探索,最终形成个人的观点和反思。

书中阐释了法律、法学直至法学教育的两面性矛盾和由此造成的“实践焦虑”,将法律和我们遇到的各种社会现象联系起来进行分析,让人在轻松阅读中不知不觉地去思考和学习理论法学和常识性法学知识。

在《古律寻义》一书中,作者用一篇篇小品文章的形式,讲述许多有意思的历史掌故,用诙谐的方式解读了许多典型的具有时代印迹的法律判决,使用的引子经常就是看似民间传说和文学段子,阐发了许多深刻的、可资今天借鉴的内容。

让读者在轻松氛围下深入了解中国的法律文化。

两本书讲述了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背景下不同的法律实践故事,但有一个共同的问题我们必须思考,那就是从一个法律执行者的视角来看怎样做才是对法律最好的实现,或者说国家期待法律执行者如何去执行法律。

二、两本书带来的思考纵观我国的司法之路,从古至今留下了许多印迹鲜明的故事。

从金科玉律到法律体系,从五马分尸到注射死刑,从郡守县令到专业法官,从击鼓鸣冤到国家公诉,这一切无不诉说着这个国家的司法文明演进之路源远流长。

在《古律寻义》一书当中,作者讲述了许多案例,当时的执法者站在正义的立场上,绞尽脑汁用看似智慧的办法,解决了许多疑案和难案,有些案件在彼时影响很大,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好评,甚至受到了当政者的褒奖。

中国政治话语中的隐喻研究:工作机制、话语分析及话语体系

中国政治话语中的隐喻研究:工作机制、话语分析及话语体系

中国政治话语中的隐喻研究:工作机制、话语分析及话语体系尹铂淳;唐品业
【期刊名称】《湖北理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24(41)3
【摘要】中国政治话语中的隐喻,特指中国国家领导人讲话中的隐喻。

研究发现,中国政治话语中的隐喻是一种深入浅出、生动形象的言语方式,是一种将抽象政治概念具象化、生动化的认知操作,是一种哲理深刻、滋养丰厚、人民群众听得懂愿意听喜欢听的大实话。

这种隐喻的工作机制为话语主体将心智中相关日常经验映射至与之具有相似性的政治概念之中。

这种隐喻蕴含了深厚的人民情怀、坚定的人民立场、广博的人民智慧以及丰富的理论滋养的人民话语。

始终坚持知行合一,既要加强对人民话语的研究,还要主动学习人民话语并将其运用至实际工作中。

【总页数】6页(P57-62)
【作者】尹铂淳;唐品业
【作者单位】长沙学院外国语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H0
【相关文献】
1.多维视野下的新闻话语分析——兼论话语分析在中国新闻理论研究中的运用与拓展
2.批评话语分析视角下的认知隐喻——以2016年G20经济话语中的隐喻表征为例
3.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民主政治制度话语体系的建构逻辑
——基于Nvivo的文本计量与话语分析4.新时代纪检监察学话语体系的构建机制——基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工作报告(2013-2022)的话语分析5.话语分析:农村政治研究的拓展进路和方向——读纪程《话语政治:中国乡村社会变迁中的符号权力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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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注释

中国法学注释

中国法学注释中国法学注释是指对中国法学中的法律条文和相关法律文献进行解释和注释的过程。

其目的是使法律条文更加清晰明确,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中国法学注释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法律注释的记录。

《汉书·乡贡法》中也有“诸侯每有废弛之事,乃会议,详设法律,立章程,使吏士知之,民间闻之,乃可行也”的记载。

随着时代的变迁,中国法学注释也不断发展,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中国法学注释主要包括对法律条文的文字解释、用词解释、法律制度解释、历史背景解释等。

其中,对法律条文的文字解释是注释的核心内容。

在文字解释中,注释者需要对条文中的专业术语、法律概念进行分析和解释,使人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中,“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的“法律明文规定”需要注释者解释其含义为该行为已被具体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

除了对法律条文的文字解释外,中国法学注释还需要注重对历史背景的解释。

法律制定和修订都是建立在时代背景和社会环境的基础上的,理解历史背景对于正确理解法律条文也至关重要。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当事人意愿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这里的“当事人意愿”是强调自由意愿的重要性,反映了中国合同法中自由意愿原则的核心。

而这种自由意愿原则的建立和发展,恰恰是中国经济发展和市场化进程的产物。

此外,中国法学注释还需要考虑到法律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法律条文的修订往往离不开现实社会中的争议和纠纷,注释者需要密切关注社会现实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并充分考虑各个利益相关方的诉求,使对法律的解释具有实际指导意义。

总之,中国法学注释是一项重要的法学研究工作,对于促进法律条文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强制法第43条之阐释评析与修改建议

行政强制法第43条之阐释评析与修改建议

《行政强制法》第43条之阐释、评析与修改建议刘启川2013-07-19 08:26:00 来源:《现代法学》2013年第3期摘要:《行政强制法》第43条关涉的行政强制执行时间限制与拒绝给付禁止之规定,所透射的利益博弈:公民权保障与行政权限缩、个人利益凸显与公共利益隐退,可足以解读立法者设置该条的旨意。

而该种立法内容设计存在正当性瑕疵:从宏观上来看,存在与该法同一章节预置规则相冲突之嫌;从微观来看,内容设计之科学性不足。

基于此,提出行政强制执行时间与手段限制的革新之道:以“抑公扬私”的立法理念为导向探求行政强制执行时间的限度;以法律依据、适用条件、程序设置等规则统制拒绝给付制度。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行政强制法》第43条的修改建议。

关键词:《行政强制法》第43条;强制执行时间;拒绝给付;“抑公扬私”;法律控制新近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虽历经无数次走走停停式的酝酿与思量,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但是其在原则确立、制度设计、规则设置等方面的规范创新为国人带来诸多期许。

尽管如此,基于种种原因,《行政强制法》也难以称之为完美之作,其中《行政强制法》第43条便是一例。

一、初衷:《行政强制法》第43条设置旨意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自此人权保障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以制定法形式确立下来。

而作为宪法这一原则践行者与布道者的《行政强制法》,在总则第一条中述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该法设定和实施的目的,并且人权保障的精神已渗透至整个法律条文始末。

其中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这一条尤为受到众多学者的褒扬和推崇,并被称之为人文行政的表征。

[①]从该条透射出的两组基本关系的博弈(公民权保障与行政权限缩,个人利益凸显与公共利益隐退),足以为该条款设置之目的提供强有力的注解。

法治经典名句及内涵

法治经典名句及内涵

法治经典名句及内涵法治经典名句及内涵1. 疑罪从去。

意思是:对证据不足,难以定罪的疑犯,应选择“无罪”的办法处理。

现行法律的“疑罪从无”与之类似。

--(西汉)贾谊《新书·大政上》2. 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

--〔英国〕申斯通3. 至赏不费,至刑不滥。

意思是:最好的奖赏,不需要多少财物就能起到激励作用;最好的刑罚,就是不要滥施刑罚。

--(汉朝)刘安《淮南子·汜论》4. 圣人为民法,必使之明白易知,愚智遍能知之。

意思是:道德高尚的人制定法律,必定使它浅显易懂,愚人和聪明的人都能读懂和听懂它。

--(战国)商鞅5. 罢马不畏鞭菙,罢民不畏刑罚。

意思是:筋疲力尽的马,不怕鞭子的抽打,生活困苦不堪的百姓,不怕什么刑罚。

菙:音“垂”,马鞭,鞭子。

--(汉朝)桓宽《盐铁论·诏圣》6. 宁过而赏淫人,毋过而刑君子。

意思是:宁可错误地奖赏了邪恶的人,不可错误地惩罚了好人。

过:过错,犯错误。

淫人:邪恶的人。

--(战国)吕不韦《吕氏春秋·开春》7. 车之不前也,马不力也,不策马而策车何益?法之不行也,人不力也,不议人而议法何益。

意思是:指解决问题,必须要抓住主要矛盾。

--(明朝)张居正《辛未会试程策》8. 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

意思是:把秤杆悬起来可知道平衡,把圆规放在位置上可知道圆缺。

比喻只有公正无私才可以明辨是非。

--(战国)韩非《韩非子·饰邪》9. 为政不平,主约不信,天下所不容。

意思是:行政执法人员不公正执法,对根本的约定不讲信誉,是为天下百姓所不能容忍的事。

--(汉朝)司马迁《史记·高祖本纪》10. 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

意思是:国家担心的不是没有法律,而是担忧有法而不能严格的依法办事,这样就会使百姓大失所望。

--(汉朝)桓宽《盐铁论·申韩》11. 有美意,必须有良法,乃可行;有良法,又须有良吏,乃能成。

公正、人心、礼义——《管子》“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解析

公正、人心、礼义——《管子》“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解析

公正、人心、礼义——《管子》“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解析王雅;刘东升【摘要】《管子》率先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并作了理论上的阐述.通过对公正意义的深入揭示,《管子》明确了法治的内在意义和目标;其法治主张并非和人治相对立,在关注权力制约的同时更为关注人们的合作行为;通过辨明法律和礼义相生相成、刚柔兼济的关系,《管子》反映出其自身对法治的完整认识.《管子》法治思想与儒家法思想、秦晋法家思想共同构成当代法治中国的本土资源.【期刊名称】《齐鲁学刊》【年(卷),期】2015(000)002【总页数】5页(P17-21)【关键词】《管子》;法治;公正;人心;礼义【作者】王雅;刘东升【作者单位】辽宁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辽宁沈阳110036;中共辽宁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辽宁沈阳11000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B226.12.刘东升,男,辽宁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管子》是春秋战国齐国学者的文集,集中记载了以管仲为代表的齐法家的观点、思想,在中国法思想史上,《管子》首次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并作了理论上的阐述。

大陆学者单纯指出管仲所开创的齐法家流派是我国古代法学的正宗,与李悝、慎到、申不害、商鞅和韩非为代表的“三晋法家”流派形同而实不同[1];台湾学者梅仲协认为管仲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伟大法学家[2]。

对《管子》中的法学核心“以法治国”思想认真研究、解析,对当代中国“以法治国”的法治建设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与其它春秋战国诸子比较,《管子》的突出特点是对公正的关注。

这使得其能够率先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

公正通过法律来实现,同时法律体现着公正的要求,实际上反映出各种利益相互协调、统一看待并得到应有发展的情势。

因此,“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3](《任法》),“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己”[3](《明法》)。

从直接的意义而言,公正表明人们之间的对等关系,即“因其所以来因而予之”,无论是在利益的分配、交换还是对错误行为的惩罚方面都要求体现一定的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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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交际·2018年14期20基金项目: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认知视域下法律隐喻的语义阐释研究”(2016B332)。

作者简介: 邹清华,吉林大学公共外语教育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冯彦,吉林大学公共外语教育学院教授,研究方向: 法律语言学,认知语言学。

中国法律中的隐喻:真相的重要表征邹清华 冯彦(吉林大学公共外语教育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12)摘要:隐喻已不局限于语言学领域,它扩展成为逻辑学、修辞学、心理学、诠释学等多学科的表征基础。

在法学领域,许多重要律法语言和专用术语也是通过隐喻来表述的。

隐喻构建了我们领悟、思考的方式和行为,使法律语言变得生动易懂。

隐喻按照本体和喻体的关系可以划分为四类,不同类别中本体和喻体体现方式不同。

隐喻有助于维护相同认识的开放性,呈现出的理论便于验证真相,同时轻松被大众接受,有助于在法律活动参与者面前树立法律的公正性和无上的威严。

关键词:法律 隐喻 表述 推理中图分类号:HO-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14-0020-02隐喻,汉语中称为暗喻或简喻,是一种比喻修辞,即用一种事物暗喻另一种事物。

喻体与本体相互接近的,我们称之为明喻;而喻体与本体相距较远的,我们称之为隐喻。

其被认为在不同物类的隐含联系中的联想、感觉、实践、了解、争论相同物类的此类事物的思想活动、言语交流和行动感知,巧妙地使用隐喻,能使表现手法生动、简洁、加重,相对于明喻更加灵活、形象。

[1]在英语中,隐喻(Metaphor)和明喻不同,不用like 或as 表示出来,而是进行隐藏比较。

表达方法:A 是B。

但不是一切含有是的连接语句都是隐喻,因为比喻必须符合:A 和B 必须是本质不同的事物;A、B 之间必须有相似点。

隐喻可以将隐含意义由B 转移至A,大家通过本身对喻体的了解来还原本体,达成本体“活灵活现如在面前生动呈现”的效果。

20世纪70年代以后, 隐喻已不局限于语言学领域, 扩展成为逻辑学、修辞学、心理学、诠释学等多学科的表征基础。

在法学领域, 许多重要律法语言和专用术语也是通过隐喻来表述的。

法律语言的重要准则是理性思维和缜密逻辑,“只有具备语言上的精确性,法学才完成其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使命。

”[2]在这一准则禁锢下,存在非理性因素和模糊语义的隐喻始终被法律从业者选择性忘记,而只有在需要加强表达效果的时候,才会容许隐喻作为法律语言的点缀出现。

然而,当我们仔细分析法律语言的表述方式时就会发现,从法律术语(如“执法尺度”“贸易保护”)到法律规则(如刑法关于“电信诈骗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到法律原则(如“人人平等”“防患于未然”),隐喻均存在于表述中。

法律语言中的隐喻是如此丰富,已经成为我们回避不了的研究方向。

一、隐喻在法律语言中构建首先,以语言学证据为基础,我们发现大多数普通概念本质上是隐喻的,隐喻构建了我们领悟、思考的方式和行为。

为什么一种概念是隐喻?这种概念是怎样构建我们法律活动的? 我们从“抄袭”这个概念和“抄袭是盗窃行为”这一隐喻开始解释。

这个隐喻在我们日常法庭辩论中的许多表达方式上得到了反映:抄袭是盗窃行为。

你的抄袭行为确立。

他指控了我的行为中所有负面环节。

他的指控正中要害。

我无视了她的指控!重要的是我们不仅仅是从“盗窃”方面谈论“抄袭”,在辩论中我们谋划并使用策略攻击对方,倘若我们发现某个位置难于防御,我们可以放弃它并展开新的战线。

我们在辩论的过程中所做的很多事都部分建构于盗窃的概念之上。

虽然没有现实意义的盗窃,却有法律意义上的抄袭。

从这个意义上说,“抄袭是盗窃”是我们在法律活动中生成的隐喻之一,它构建了犯罪行为的外在表现。

以上是一个例子,用来解释隐喻概念,即“抄袭是盗窃”,怎样构建(至少是部分构建)我们所做的事情以及我们怎样理解争论时我们所做的事。

隐喻的本质是在一事物的基础上理解、体验另一事物。

但抄袭部分在盗窃的基础上被建造,理解,表现和讨论。

概念是隐喻地构建的,行为也是这样,因此语言也是隐喻地被构造的。

[2]二、法律隐喻分类隐喻按照本体和喻体的关系可以划分为四类,法律隐喻也可以这样划分。

(1)本体和喻体是并列关系。

例如:资本家收获利益,工人付出血汗。

(工人付出血汗)(2)本体和喻体是修饰关系。

例如:不要走进赌博利益陷阱。

(“陷阱”修饰“赌博利益”)(3)本体和喻体是注释关系。

例如:流淌的石油——澎湃的工业血液。

(石油——工业血液)(4)本体和喻体是复指关系。

例如:我们相信正义!因为拥有公正的法律平台……(法律平台复指关系)三、隐喻在法律语言中的认知意义从隐喻的呈现效果来说,在法律的范畴里,隐喻体现了除了修辞以外的作用,而且体现在语言的基本功能和法律理念及法律本身上。

隐喻在法律领域的出现会因为思维规律和语言特点成为必然,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需要也印证了这种必然。

从法律理论来说,隐喻不能仅仅是一种娱乐和孤芳自赏,而是为引导实践行动。

在法律操作层面,21中国法律中的隐喻:真相的重要表征之间的相互作用,完成认知法律推断。

(二)理解——阐述不对称映射法律推断实施时,如果有法律不健全,表述得不够清楚、内部相互矛盾,根据法律规定行事,判决是不是“合理”呢?而判决的意义又何在呢?如果要法律调节功能尽可能完善,并尽一切可能去实现社会公平,就要在一定程度上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在作出此种判决时,法官则会在保证形式、体现价值观、实现最终目的的情形下,进行更合理的法律推断。

他们需要通过隐喻概念来理解、阐述法律的规则和规律,作出合理的、有价值的、被广泛认同的判决。

认知语言学认为,是不同语言概念通过隐喻实现相互沟通,隐喻是观察和理解世界、新思想、体现新表达意义的最重要手段,也是语言概念和认知的根本表现,法律推断中的解释、陈述、建立新表达意义都需要运用隐喻。

[6]五、结语研究法律隐喻之后,可以认为,隐喻会经常参与到法律的推断、表述和实践中,以往被大家选择性遗忘的附加性语言现象越来越受到重视,随着更多精力被投入到隐喻研究中,众多法律学者将法律隐喻理解为制定法律、阐释法律的重要因素。

法律隐喻不仅可以揭示法律文化的诸多成因,而且能够通过实现隐喻功能,达成实现法律的目的。

使用法律隐喻,除了能够完善法律设立的进程,同时也为公众充分了解和面对公正的一致性结果提供了有效手段,这样就在法律活动参与者面前树立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无上的威严。

故而,在审判和辩护环节里,法官和律师都会充分运用隐喻作为阐述表达的方法和思考推进的有效方式。

在公众学习法律和执法人员践行法律时,积累足够的语言隐喻知识和技巧,能够将正规、生涩不易理解的法律概念用生动的方式表达出来,公众会更容易理解法律的真谛和执法者的最终意图。

而且从另一个层面上说,意识形态体现在思考方式和逻辑建构上,深深影响着社会活动的开展,是社会构架的基础条件,不会因为社会变革而发生改变。

参考文献:[1]丁海燕.法律语言中的隐喻机制[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林琳.概念隐喻视角下的法律词汇应用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3]刘国生.英汉法律隐喻性词汇对比研究[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明瑞龙.中国法庭话语隐喻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5.[5]刘风景.法律隐喻的原理与方法[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化会科学版),2011.[6]杨贝.法律的隐喻:表征还是真谛[J].政法论坛,2013.责任编辑:孙瑶它指向于如何把人的行为纳于正确范围。

它的中心任务是设定能够规范社会实践行为的法律规矩。

隐喻在法律范畴使用较为广泛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其在语言推理中的表征的优势。

即使法学理论界严谨的学者,也时常需要使用隐喻来呈现他们的理论,以便理论能验证真相同时轻松被大众接受。

而践行和操作法律事件时,隐喻则有着更为明显的证明能力。

首先,它可以极大地提高人的理性思考。

像一些普法标语“生命无返程,请勿酒驾”“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这两则隐喻生动直接地展现了酒后驾驶或买卖动物的负面后果,它的表达强度远远超越了其他语言方式。

而现代法律判决当中其高使用率可以看出其非同一般的作用和意义。

其次,也是更值得关注的是,隐喻对非理性因素的容纳与考量。

实践领域是一个渗透着非理性因素的领域,人的行为并不一定是理性计算的结果,它往往受到个人感性经验、情感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

隐喻会增加我们的感知方式,从而在理性与非理性两个层面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3]基于本体与喻体在情感层面的相似性,通过用喻体象征本体,人们对于喻体的情感会迁移至本体。

以“天网系统是悬在犯罪分子头顶的利剑”为例,人们对于利剑的敬畏会随着这一隐喻的建构而迁移至天网系统。

尽管利剑本是一个中性物品,没有对和错,没有指向性,但人们仍然把“保护正义”当成主要作用。

在“天网系统是悬在犯罪分子头顶的利剑”这一隐喻建立起来后,这一复杂的情感也会随之迁移至法律。

一方面,人们害怕“利剑”,害怕自己不轨行为的曝光以及相应的惩罚;另一方面,人们敬畏惩治犯罪的“利剑”,期待它能惩治罪恶、保护善良、震慑邪恶。

这样一来,人们对天网系统会如对自己的防御武器一样珍爱,也如对神兵利刃一样敬畏。

四、隐喻认知在法律推理中的运用复杂运动的法律实践活动的基础是法律推断,许多根本性的问题都会牵扯其中。

人类思考的一般逻辑能力都会在法律推断过程中得以使用,同时需要满足人类认知的基本因素。

根据法律推断过程中自然拥有的原生范畴和目标范畴的映射关系,归纳出以下两种类型的法律推断。

(一)类比平行发展映射类比方式是指人们在习惯思维方式或动态思维方式下形成的认知结构。

类比是人们在经验基础上总结出来的组织有序的认知形式,是对具体的繁复现象的总结。

[4]有限的社会认知和无限的理性思考本身就是矛盾的,就使人类认知在一个毫无边界的领域自由发展和运动前进。

这就要求人类扩展想象力和创新能力,建设沟通的管道,使社会认知和客观世界紧密联系起来,在已有的隐喻基础上,构建出不同变化的隐喻,进而形成类比库,并构建对隐喻表达在大范围的认同,形成规范的、普遍的模式。

在表述法律话语时,隐喻与类比相互作用,且相互影响。

具体来说,隐喻具象表现类比,类比为隐喻提供基础线索。

通过类比方式的应用,建立了原生范畴和目标范畴的平行映射关系。

就是平行发展的几个相互影响的隐喻概念,通过不同语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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