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尘肺病农民工基本医疗救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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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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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常救办发〔2015〕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根据《湖南省“救急难”工作试点方案》(湘救办〔2014〕1号)等文件规定,常宁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宁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6月23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认真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根据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湘救办发〔2014〕2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2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当前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方针政策,积极配合“救急难”工作有序开展,以保基本为核心,以大病救助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加大投入,加快建立健全救助对象准确、救助标准科学、救助程序简捷、救助效果显著,并与其他相关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医疗救助体系,确保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1、保基本、救重点、可持续原则。

医疗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2、城乡统筹原则。

推进城乡医疗救助统筹发展,统一政策、统一基金账户,统一运行管理。

3、有效衔接原则。

实现政府救助与医疗保险、慈善捐助相互衔接,政策互通,形成医疗救助合力。

4、简便快捷原则。

建立“一门受理”申请平台,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简化申请、审核、审批流程,简捷高效。

5、公开公正原则。

实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流程、救助结果公开,阳光透明。

三、明确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低保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为医疗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特大疾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简称低收入救助对象)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计生失独家庭、“急难”家庭)。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湘政办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4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关于建立健全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关于建立健全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运行机制和服务方式,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 62号),现就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科学合理的补偿方式;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公益性,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补偿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 的办法补助;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

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

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

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于2020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增强公民自愿参与现场救护的意识和能力,鼓励和规范现场救护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现场救护及相关培训服务、设备配置、救护保障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现场救护,是指在医疗区以外发生心脑血管疾病等急危重症或者交通事故、溺水、中毒等意外伤害情况时,在医疗急救机构救护前,现场目击者呼叫医疗急救机构、自愿对患者实施基础性急救或者将患者送往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现场救护工作的领导,将现场救护工作作为卫生健康工作内容,并安排经费用于现场救护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设备配置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现场救护管理工作,推进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的普及,增强全民参与现场救护的意识和能力;其他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在各自职责内做好现场救护相关工作。

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开展现场救护培训,普及现场救护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刊播现场救护公益广告,宣传现场救护基本知识和先进事迹。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宣传现场救护基本知识,动员辖区内居民参与现场救护以及相关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

湖南省尘肺病农民工基本医疗 救治救助临床诊疗规范 —、适用对象 第

湖南省尘肺病农民工基本医疗 救治救助临床诊疗规范 —、适用对象 第

湖南省尘肺病农民工基本医疗救治救助临床诊疗规范—、适用对象第一诊断为“尘肺”的农民工患者。

二、诊断依据参考GBZ70-2015《职业性尘肺病的诊断》,符合以下可临床诊断。

(一)有明确的粉尘接触史。

(二)有咳嗷、咳痰、胸闷、气促、胸痛等尘肺病临床表现。

(三)胸片有达到尘肺诊断标准的改变。

(四)排除其他肺部类似疾病。

三、治疗方案的选择尘肺病为肺间质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易出现各种并发症,为非单一性的慢性疾病,强调早期、综合、专业、系统的治疗,应根据病情的不同、合并症的有无、合并症的不同选取不同的治疗方案。

四、标准住院日:10-15天五、进入路径标准(一)无合并其他基础疾病的尘肺,包括:1.有症状需要治疗的;2.有尘肺并发症需要治疗的;3.有或无症状,但能行肺灌洗治疗的。

(二)合并有其他基础疾病,但住院期间非主要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临床路径流程实施时,可以进入路径。

六、入院后第1-3天检查(一)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肝肾功能、血糖、电解质、血沉、动脉血气、肺功能(包括支气管舒张试验)、胸片、肺部CT、心电图。

(二)根据病情选择项目:C反应蛋白、降钙素原、B型脑纳肤、凝血功能、血脂、心肌酶、D-二聚体、感染性疾病筛查(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真菌相关指标筛查、痰培养+药敏、痰找抗酸杆菌、结核抗体、结核斑点试验、结核基因XpertMTB/RIF检测、肿瘤指标筛查、免疫相关检查、血培养、结核菌培养、胸水B超探查和定位、支气管镜检查、心脏彩超、腹部B超、动态心电图等。

七、治疗方案(一)尘肺一般治疗1.氧疗:包括鼻导管给氧、面罩给氧等。

2.抗肺纤维化:汉防己甲素、川芎嗪等。

3.对症支持治疗:(1)止咳、化痰:银黄清肺胶囊、氨溴索、细辛脑、溴己新、枇杷露、克咳片、乙酰半胱氨酸、桃金娘油等;(2)解痉、平喘:多索茶碱、沙丁胺醇、异丙托溴铵、布地奈德、噻托溴铵、布地奈德福莫特罗、沙美特罗替卡松、特布他林等;(3)改善肺循环:川芎嗔、补肺活血肢囊、参麦等;(4) 抗氧自由基:谷胱甘肽等;(5) 增强抵抗力:乌体林斯、斯奇康、流感疫苗等;(6) 菅养支持:氨基酸、丙氨酰谷氨酰胺、脂肪乳、肠内营养粉等;(7) 改善通气治疗:无创通气等。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卫报[2008]63号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卫报[2008]63号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卫报﹝2008﹞63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要求,省卫生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省卫生厅决定,废止《关于印发新修订的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省卫生厅决定,宣布《关于印发的通知》》等2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省卫生厅决定,确认《关于印发的通知》》等9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省卫生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等3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省卫生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省卫生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省卫生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省卫生厅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省卫生厅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09年2月9日附件1:省卫生厅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湖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的通知湘中医[2006]49号2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考核评分办法》的通知湘中医[2005]14号3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考评细则》的通知湘中医[2006]4号附件2:省卫生厅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关于印发《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师承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卫中发[2001]6号2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示范中医医院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湘卫中发[2002]7号3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的通知湘中医[2001]36号4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医医院急诊科建设标准(试行)》和《湖南省中医医院急诊科建设标准评分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卫中局[2000]34号5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生产企业GMP认定办法》、《湖南省保健食品企业GMP审查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湘卫法监发[2003]6号6关于严禁利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与施行选择性别的人工流产和引产的通知湘卫基妇发[2002]7号7关于下发湖南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卫生目标(暂行)的通知湘卫基妇发[2002]6号8关于印发中医药科技工作五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卫发[2001]135号9关于印发《湖南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许可证登记证发放管理规定》和《湖南省放射性同位素准购批件发改与放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卫法监发[2003]17号10关于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意见湘卫基妇发[2001]7号11湖南省卫生厅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湘卫基妇发[2001]10号关于临时指定有关单位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通知湘卫法监发[2002]32号13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的通知湘卫中发[2001]3号14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卫中发[2001]4号15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内容与要求(试行)》的通知湘中医[2001]40号16关于进一步支援湘西自治州卫生扶贫工作的意见湘卫医发[2001]10号17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卫医发[2001]11号18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义诊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卫医发[2001]18号19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用氧管理的通知湘卫医发[2001]20号20关于加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湘卫医发[2001]38号21关于印发临床急危重症抢救程序的通知湘卫医发[2001]43号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贯彻湖南省妇女发展规划和湖南省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基妇发[2001]8号附件3:省卫生厅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医医院护理管理规范与工作质量标准》的通知湘中医[2004]9号2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标准》的通知湘卫中发[2004]4号3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中发[2004]5号4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医药治疗艾滋病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中发[2005]2号5关于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湘卫中发[2006]4号6关于城市社区中医药工作的意见湘卫中发[2006]6号7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湘卫中发[2006]1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示范中医医院评审验收细则》的通知湘中医[2007]11号9关于印发《湖南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湘中医药[2007]27号10关于印发《湖南省2007-2010年城市社区卫生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方案》的通知湘中医药[2008]27号11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标准》和《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中医药[2008]40号12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医药科研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中医药[2008]41号13关于印发《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中医药[2008]46号1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卫妇社发[2007]14号15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卫妇社发[2008]2号16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湘卫妇社发[2008]6号17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建乡镇卫生院产科合格县市区评估验收办法》的通知18关于印发《湖南省高危孕产妇转诊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湘卫妇社发[2007]7号19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城市二、三级医院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湘卫妇社发[2007]8号20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湘卫妇社发[2007]11号21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规范(暂行)》的通知湘卫妇社发[2007]12号22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试行)》的通知湘卫妇社发[2007]13号23关于进一步规范助产技术服务与管理的紧急通知湘卫基妇发[2004]9号24关于进一步规范在疫区设点治疗血吸虫病工作的通知湘卫血防发[2006]1号25关于推进全省血吸虫病疫区村卫生(血防)室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湘卫血防发[2006]4号26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血吸虫病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湘卫血防发[2008]1号27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职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28关于加快实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GMP工作的通知湘卫法监发[2004]22号29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护理文书书写规范及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卫医发[2004]8号30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院感染管理等5个学科质量控制与评价标准的通知湘卫医发[2004]11号31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规定及病例(案)医疗质量评定标准》的通知湘卫医发[2004]21号32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的通知湘卫医发[2004]28号33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卫医发[2004]31号3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湘卫医发[2004]45号35关于印发《国家中西部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项目管理湖南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卫医发[2005]12号36关于印发湖南省急诊科等6个专业质量控制与评价标准的通知湘卫医发[2005]15号37关于下发《湖南省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38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通知湘卫医发[2005]23号39关于印发《湖南省医院管理年活动评价标准与奖惩办法》的通知湘卫医发[2005]25号40关于在省直部分医院实行影像学检查结果相互认可的通知湘卫医发[2005]34号41关于印发《湖南省各级综合医院手术分类及批准权限规范》的通知湘卫医发[2005]35号42关于印发《湖南省临床检验实验室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卫医发[2005]41号43关于印发《湖南省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卫医发[2006]9号44关于加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通知湘卫医发[2006]27号45关于印发《湖南考区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湘卫医发[2006]33号46关于印发湖南省防盲治盲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湘卫医发[2006]44号47关于进一步规范“120”特服号码管理的通知48关于印发《湖南省消毒供应中心建设与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湘卫医发[2006]47号49关于印发《湖南省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的通知湘卫医发[2006]48号50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卫医发[2006]49号51关于印发《湖南省临床麻醉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湘卫医发[2006]50号52关于在省会部分三级医疗机构之间实行部分医学检验结果相互认可制度的通知湘卫医发[2006]56号53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有关检验工作的通知湘卫医发[2007]06号54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美容等7个专业质量控制与评价标准的通知湘卫医发[2007]24号55关于印发《湖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卫医发[2007]35号56关于印发《湖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卫医发[2007]41号57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58关于印发湖南省专科护理领域护士培训实施方案湘卫医发[2008]1号59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医医院护理管理规范与工作质量标准》的通知湘中医[2004]9号60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标准》的通知湘卫中发[2004]4号61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中发[2004]5号62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医药治疗艾滋病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中发[2005]2号63关于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湘卫中发[2006]4号64关于城市社区中医药工作的意见湘卫中发[2006]6号65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湘卫中发[2006]10号66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示范中医医院评审验收细则》的通知湘中医[2007]11号67关于印发《湖南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68关于印发《湖南省2007-2010年城市社区卫生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方案》的通知湘中医药[2008]27号69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标准》和《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中医药[2008]40号70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医药科研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中医药[2008]41号71关于印发《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中医药[2008]46号72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卫疾控发[2006]8号73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湖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湘卫妇社发[2006]13号74关于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的意见湘卫办发[2004]24号75关于印发局域网工作站安全保密制度的通知湘卫办发[2004]10号76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湘卫办发[2005]3号77关于印以《湘西地区开发卫生发展规划(2005-2015年)》的通知湘卫办发[2005]7号78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卫生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的通知湘卫办发[2006]6号79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所、中心、站校)务公开制度的意见湘卫办发[2006]7号80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卫办发[2006]12号81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医疗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湘卫办发[2007]30号82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卫办发[2007]35号83关于印发《湖南省手足口病预防控制工作方案》和湖南省肠道病毒(EV71)感染病例医疗救治应急预案》的通知湘卫办发[2008]9号84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厅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卫办发[2008]19号85关于加强乡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湘卫农卫发[2005]11号86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和管理的通知87关于印发《湖南省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湘卫农卫发[2007]5号88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卫农卫发[2007]6号89关于印发《湖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的通知湘卫农卫发[2007]7号90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湘卫农卫发[2008]2号91关于学习贯彻《湖南省乡村医疗机构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湘卫农卫发[2008]4号92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卫规财发[2008]3号附件4:省卫生厅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关于印发《湖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湘卫基妇发[2003]10号2关于印发《湖南省孕产妇死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3关于加强剖宫产手术管理的通知湘卫基妇发[2003]12号4关于印发《湖南省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南省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湘卫血防发[2005]6号5关于进一步强化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防范集体食物中毒发生的通知湘卫法监发[2002]12号6关于进一步加强一次性输液(血)注射器监管完善使用后处理技术措施的通知湘卫法监发[2002]14号7关于对下岗职工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收费实行减免政策的通知湘卫法监发[2002]17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采购索证管理建立食品采购销台帐制度的通知湘卫法监发[2003]34号9关于印发《湖南省超市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湘卫法监发[2003]38号10关于印发《湖南省米粉生产经营企业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卫法监发[2003]5号11关于印发《湖南省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卫法监发[2003]9号12关于落实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通知湘卫法监发[2003]12号13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广告出证管理落实违法广告联合公告制度的通知湘卫法监发[2003]11号14关于核定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通知湘卫医发[2001]6号15关于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发证工作的通知湘卫医发[2002]17号16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性病诊疗机构管理的通知湘卫医发[2003]3号17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湘卫医发[2003]4号18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热门诊设置要求与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湘卫医发[2003]3号19关于印发《湖南省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02-2010年)》的通知湘卫基妇发[2002]10号20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湘卫基妇发[2004]11号21关于印发省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卫基妇发[2004]17号22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产前诊断技术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湘卫基妇发[2004]1号23关于发布《湖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范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湘中医[2004]37号24关于印发《湖南省血吸虫病流行区乡村医生血防劳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卫血防发[2004]8号25关于发布《湖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范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湘中医[2004]37号26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禽禽流感医疗救治预案(试行)的通知湘卫医发[2004]9号27关于加强我省农村卫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湘卫科教发[2003]2号28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卫生院基本设施与人员配置指导标准(暂行)的通知湘卫基妇发[2004]19号29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湘卫农卫发[2005]12号30关于印发《湖南省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湘卫农卫发[2005]13号——结束——。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湖南行动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9〕2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湖南行动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9〕2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湖南行动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湖南行动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9〕2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实施健康湖南行动,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动组织实施和考核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到2022年,健康湖南建设取得良好进展,健康促进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进一步提升,重大慢性病发病率上升趋势得到遏制,重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严重精神障碍得到有效防控,重点人群健康状况显著改善。

到2030年,健康湖南建设与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城乡居民共同致力于健康的格局逐步形成,人民群众对健康的需求得到更好满足,人人享有高质量的健康服务和高水平的健康保障,全民健康素养水平大幅提升,因重大慢性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显著下降,人均预期寿命得到较大提高,健康公平基本实现。

二、重大行动(一)健康知识普及行动。

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促进及教育活动,普及预防疾病、早期发现、紧急救援、及时就医、合理用药、残疾预防及康复等维护健康的知识和技能。

建立健康科普专家库及资源库,构建健康科普知识发XXX传播机制,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在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领域的融合创新发展。

探索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的激励约束机制。

积极推进健康单位、健康学校、健康社区、健康家庭等支持性环境建设。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自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以来,我省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稳步提高,但也存在工作不平衡、机制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先保后征”、“谁用地、谁负责”等要求,切实强化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领导,加强经办能力建设,落实业务经费保障。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由省人民政府分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任召集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席会议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召集人,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访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完善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经办管理以及社会保障费缴费审核等工作。

大爱清尘介绍

大爱清尘介绍

目录项目简介 (3)一、项目背景 (4)(一)22%病死,中国尘肺病情势严峻 (4)(二)尘肺病农民工徘徊死亡边缘 (4)(三)常识匮乏,尘肺病防治形势严峻 (5)(四)尘肺病及其治疗式 (6)二、项目受益方 (6)三、项目目标 (7)(一)项目愿景 (7)(二)项目宗旨 (7)(三)项目原则 (7)(四)项目口号 (7)大爱清尘·寻救中国尘肺病农民兄弟大行动项目简介“大爱清尘·寻救中国尘肺病农民兄弟大行动”,是由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腾讯网、搜狐公益、王克勤团队共同发起,旨在救助处于死亡边缘线上、缺失救助与关心的中国上百万尘肺病农民工患者的公益活动。

尘肺病已成为中国最严重的职业病。

根据卫生部的报告,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49970例,其中累计报告尘肺病676541例,占比超过90%,死亡149110例,病死率高达22.04%。

数百万农民及其家庭成为主要受害者,许多人处在死亡边缘。

虽然罹患尘肺病的农民工兄弟不可逆地丧失了劳动能力,但是通过及时救治,至少可以治疗由尘肺病引发的一系列并发症,保住他们宝贵的生命,重获顺畅的呼吸与正常的生活。

为此,我们共同发起“大爱清尘•寻救尘肺病农民兄弟大行动”。

希望通过募款和发起志愿行动的方式,动员全社会的爱心,共同救助尘肺病农民工兄弟及其家庭——为每位符合条件的尘肺病农民工提供一万元的治疗经费,供其进行洗肺或保守治疗,减轻病痛延长生命。

同时,借助媒体的影响力,唤起尘肺病相关企业和从业者的关注,改善我国尘肺病预防和救助的现状,进而促进杜绝尘肺病的制度建设。

一、项目背景(一)22%病死,中国尘肺病情势严峻尘肺病已成为中国最严重的职业病。

根据卫生部的报告,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49970例,其中累计报告尘肺病676541例,占比超过90%,死亡149110例,病死率高达22.04%。

据卫生部2011年4月最新公布的报告显示,中国30个省区2010年新发职业病27240例,其中尘肺病23812例,占87.42%。

17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申报表

17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申报表

达到省市目标考核要求
达到省市目标考核要求
方案》
逐步开展各项工作
区计划生育协会业 务活动经费
持续
25.43
株石卫字〔2016〕 30号《石峰区卫生 和计生专项资金管 理制度》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和《株洲市2017年度县市区计 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方案》
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 生育法》和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协助 政府推动人口和计划生 育工作
8
株石卫字〔2016〕 29号《石峰区卫生 和计生专项资金管 理制度》
湘人口发﹝2011﹞10号文件《 关于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手 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实施方 案>的通知》
凡经县级以上计生并发 症专家鉴定为计生手术 并发症的人员,均享受 定点免费对症治疗
凡经县级以上计生并发症专家鉴 定为计生手术并发症的人员,均 享受定点免费对症治疗
组织会员开展计划生育相关工 作,广泛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活 动,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 育观念和健康生活方式
逐步开展各项工作
阳光计生
持续
实时通和村直报
持续
综合治理
持续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 家庭保险项目经费
持续
《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
株石卫字〔2016〕 入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湘
5
29号《石峰区卫生 和计生专项资金管
逐步开展各项工作
株石卫字〔2016〕 《株洲市2017年度县市区计划
13
29号《石峰区卫生 和计生专项资金管
生育工作考核释义和计分办法 》和《株洲市2017年度县市区
达到省市目标考核要求
达到省市目标考核要求
理制度》
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方案》
逐步开展各项工作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雀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现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16〕50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雀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现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16〕50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雀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现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现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16〕50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推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化,不断提升供养服务水平,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7号〉、《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湖南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2016年10月31日湖南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提高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村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养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主办机关)举办的,为农村特困人员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

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设立行政许可。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并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郴州市尘肺病农民工基本医疗救治救助实施方案

郴州市尘肺病农民工基本医疗救治救助实施方案

1. 引言郴州市位于湖南省中部,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城市。

然而,由于农村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农民工在长期从事煤矿、建筑、采石等重体力劳动的也面临着尘肺病等职业病的风险。

针对这一问题,郴州市政府出台了尘肺病农民工基本医疗救治救助实施方案,旨在解决农民工尘肺病医疗救助问题。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对该实施方案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以期为读者提供深刻且全面的了解。

2. 尘肺病农民工基本医疗救治救助实施方案的背景2.1 尘肺病的危害尘肺病是一种职业病,主要由吸入粉尘引起,严重危害着农民工的健康。

2.2 农民工的特殊性农民工通常由于工作环境恶劣、饮食不规律等原因,更容易患上尘肺病。

3. 尘肺病农民工基本医疗救治救助实施方案的内容3.1 医疗保障范围实施方案覆盖范围广泛,包括尘肺病的诊断、治疗、康复等方面。

3.2 财政投入政府将增加财政投入,用于实施方案的执行和维护。

3.3 具体措施方案中明确了一系列的具体救助措施,例如提供免费体检、大病保险、康复费用报销等。

4. 尘肺病农民工基本医疗救治救助实施方案的效果与影响4.1 效果评估通过对实施方案执行的评估,可以了解到救助政策对农民工尘肺病患者的实际帮助程度。

4.2 社会影响实施方案的推行对于改善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

5. 个人观点与理解在我看来,尘肺病农民工基本医疗救治救助实施方案的出台是政府对农民工健康问题的高度重视。

通过该实施方案,农民工能够获得更好的医疗救助,不仅保障了他们的健康,也提升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但仍需进一步加强实施方案的宣传、执行力度,确保政策的落实和效果。

6. 总结通过本文的介绍与评估,读者可以对尘肺病农民工基本医疗救治救助实施方案有一个更全面、深刻的了解。

同时也能够意识到政府对农民工健康问题的关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总结回顾:在本文中,我们对郴州市尘肺病农民工基本医疗救治救助实施方案进行了深度和广度的评估,通过引言、背景、内容、效果与影响、个人观点与理解和总结等部分,全面展现了该实施方案的重要性和影响。

国家对尘肺病的治疗有什么最新的政策

国家对尘肺病的治疗有什么最新的政策

国家对尘肺病的治疗有什么最新的政策国家对尘肺病的政策你都了解了吗?尘肺病国家有什么政策?尘肺病是一种没有医疗终结的职业病,是由于长期吸入大量细微粉尘而引起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脏器致残性疾病。

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尘肺病治疗国家有什么最新的政策,一起来看看尘肺病治疗国家有什么最新的政策吧!2017尘肺病国家新政2016年1月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以国卫疾控发〔2016〕2号印发《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该《意见》分着力加强农民工尘肺病源头治理、大力推进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认真做好尘肺病诊断鉴定和医疗救治工作、有效保障符合条件的尘肺病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切实解决特困尘肺病农民工医疗和生活问题、全力维护尘肺病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全面强化政府落实责任7部分。

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全文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截至2014年底,我国农民工人数达2.74亿,是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的职业健康。

近年来,我国先后公布了《职业病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划和职业卫生标准,监管力度逐步加大,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服务体系持续加强,诊断服务的可及性和诊断水平不断提高。

但是,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不履行防治主体责任,健康监护不到位,加上部分农民工缺乏职业防护和维权意识,农民工罹患尘肺病的势头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病后得不到及时诊断、救治和赔偿的问题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有关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尘肺病危害,切实保护农民工职业健康和相关权益,提出以下意见:一、着力加强农民工尘肺病源头治理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粉尘防治规章制度和责任制,落实粉尘防治主体责任。

关于申报尘肺病农民工救治救助定点机构的请示

关于申报尘肺病农民工救治救助定点机构的请示

关于申报尘肺病农民工救治救助定点机构的请示尊敬的领导:我是某市某县农村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我通过近期的实地调研和了解了解到,目前我县农村地区存在大量的申报尘肺病农民工,他们急需救治救助。

鉴于此,我特向您请示,希望能够成立申报尘肺病农民工救治救助定点机构,以有效帮助和救助这些农民工。

一、申报尘肺病农民工救治救助需求的背景尘肺病是一种由于长期吸入石英粉尘等粉尘颗粒物而引起的职业病,主要危害矿山、煤炭、建筑、隧道等行业的劳动者。

在我县农村地区,由于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加速推进,大量农民工离乡背井流到建筑工地、矿山等地从事劳动,这部分农民工由于工作环境差、缺乏相关防护设施和未经妥善教育等原因,暴露在有害粉尘中,导致了众多农民工患上了尘肺病。

二、申报尘肺病农民工救治救助定点机构的必要性1.救助需求迫切性:农民工是特殊的劳动群体,他们远离家乡打工赚钱,工作条件恶劣,容易暴露于粉尘等有害物质中,从而导致尘肺病。

由于长期工作环境不良等原因,申报尘肺病的农民工急需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和治疗。

2.救助机构建设的重要性:建立申报尘肺病农民工救治救助定点机构,可以提高就医效率,为患者提供及时的治疗和康复服务,并有效降低患者的治疗费用,减轻农民工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

3.社会责任的体现:作为农村相关部门,我们有义务帮助和救助申报尘肺病的农民工。

建立申报尘肺病救治救助机构可以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整合社会资源,落实相关政策,以便针对尘肺病患者的需求进行协调和安排。

三、申报尘肺病农民工救治救助定点机构的建设原则1.立足现实:围绕农民工尘肺病的实际情况,选择具备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作为定点救治救助机构,确保患者能够获得专业的医疗救助。

2.公平公正:对尘肺病农民工进行救助和治疗时,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以身份、地域、贫富等为限制条件,确保每一个申报尘肺病农民工都能够得到应有的救助。

3.综合利用资源:借助社会医疗资源,整合国家、地方、企业等单位的力量,充分发挥各方优势,为农民工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救助服务。

卫健委:让尘肺病患者治疗无忧

卫健委:让尘肺病患者治疗无忧

44民生周刊 2019.08.12“主管部门对于已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者,严格按照现有政策规定 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卫健委:让尘肺病患者治疗无忧“2010年以来,中国年均报告职业病新病例2.8万例。

截至2018年底,累计报告职业病97.5万例,其中,职业性尘肺病87.3万例,约占报告职业病病例总数的90%。

”7月30日,国家卫健委职业健康司司长吴宗之,在健康中国行动之职业健康保护行动新闻发布会上说。

2018年,我国就业人口达7.76亿人,多数劳动者职业生涯超过其生命周期的1/2。

吴宗之说,工作场所接触各类危害因素引发的职业健康问题依然严重,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复杂,新的职业健康危害因素不断出现,疾病和工作压力导致的生理、心理等问题,已成为亟待应对的职业健康新挑战。

吴宗之表示,据抽样调查,约有1200万家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超两亿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

职业健康保护7月11日,国家卫健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7月25日,国务院召□ 《民生周刊》记者 畅婉洁开推进健康中国行动电视电话会议。

会议强调,要进一步落实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和预防为主方针,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健康获得感,同时对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保护提出具体要求。

此次职业健康保护行动提出3项预期性指标、4项倡导性指标、4项目标。

其中,3项预期性指标是:到2022年和2030年,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比例实现明显下降并持续下降;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服务覆盖率分别达到80%及以上和90%及以上;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稳步提升和法定人群参保全覆盖。

4项倡导性指标包括,到2022年和2030年,重点行业劳动者对本岗位主要危害及防护知识知晓率达90%及以上并持续保持;鼓励各用人单位做好员工健康管理、评选“健康达人”,国家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用人单位支持员工率先树立健康形象,并给予奖励;对从事长时间、高强度重复用力、快速移动等作业方式以及视屏作业的人员,采取推广先进工艺技术、调整作息时间等措施;预防和控制过度疲劳和工作相关肌肉骨骼系统疾病的发生,采取综合措施降低或消除工作压力。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
知(湘政办发〔2021〕62号)

【期刊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20
【摘要】HNPR—2021—01042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9月30日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21〕3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70-73)
【作者】无
【作者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D927;R197.1;D922.16
【相关文献】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7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31
号)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34号)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8号)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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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康复站运行资金补助文件

尘肺康复站运行资金补助文件

尘肺康复站运行资金补助文件
郭xx等9人生长在河北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下属的偏远乡村中。

迫于生计,他们前往北京房山区史家营乡的煤矿中打工,每天在煤尘中工作12个小时。

在被确诊患有尘肺病后,他们获得房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一次性伤残补助。

如今,这9人所获的一次性补助基本用完,他们面临着难以维持医疗和生活的窘境。

他们中有人提出,依照他们的病情,当初应该按月领取补助,那样钱会多一些。

补助难以支付医疗费
半月前,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公益律师韩世春接到了尘肺病患者郭海良的电话。

电话里,郭海良一边喘着一边说:“医药费不够了,救救我。

”据韩世春介绍,在去年5月31日,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最后一批小煤矿被关停,大量失业的矿工去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已患上尘肺病。

一些矿工找到韩世春求助,韩世春感觉这不是小事,向北京市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从去年6月至12月间,有101名矿工从房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每人10余万元。

韩世春为这101位患者进行了登记,彼此图下联系方式,让患者随时反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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