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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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企业促销行为税务处理:销售积分的税务处理

会计实务:企业促销行为税务处理:销售积分的税务处理

企业促销行为税务处理:销售积分的税务处理销售积分是指购买方在消费后可以积累相应积分的促销方式,只不过有的是每消费一元积一分,有的是十元积一分,虽然积分规则不同,但实质原理是一样的。

对于购买方而言,积累的积分可以直接兑换(或者积分加现金换购)商品或者服务,而对于销售商家来讲,积分奖励可以提高购买方的忠诚度,促进提高销售额。

对于销售积分的促销方式,涉及税务处理包括两个环节,其一是购买方消费后取得积分时,其二是购买方用积分兑换商品或者服务时。

如果销售商家设定了积分的有效期限,且购买方在有效期内没有兑换的话,则不会有第二个环节。

下面简单的分析一下销售积分促销的涉税处理。

一、增值税的处理依据前期提到的国税发[1993]154号和国税函[2010]56号的相关规定,销售商家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那么对于上述第一个环节来说,购买方实际消费了,虽然有给积分,但是这不能让销售商家有理由不按实际消费金额给购买方开具发票,所以在这个环节,销售商家一般会按按实际收取的价款全额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第二个环节即积分兑换商品或者服务的环节,对于涉及的增值税处理就有比较大的争议,最为主流的两种意见如下:1、第一种观点认为,积分兑换商品或者服务应按视同销售处理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即用积分兑换商品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第二种观点认为,积分兑换商品或者服务属于递延收益的实现,这种观点借鉴了会计上关于销售积分的处理。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 使 用 虚开 的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申 报 出 口 退 税 的 ; . 3. 次 未 按 规 定 提 供 税 务 部 门 所 需 单 证 、 料 且 经 劝 告 多 资 无效的。
二 、试点 企业 申报 办 理 跨 境 贸 易 人 民 币结 算 出 口货 物 退
资源 ( 包括境外 电路 、 海缆 、 卫星转发器 等) 取得 的收入 , 不属 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 不征收营业税 。
北京 、 津、 蒙古、 宁 、 海、 苏 、 江、 建 、 东、 北 、 天 内 辽 上 江 浙 福 山 湖
厂东 、 厂西 、 南 、 庆 、 海 重 四川 、 南 省 ( 治 区 、 辖 市 ) 家税 云 自 直 国
务 总 局 。 连 、 波 、 岛 、 门 、 圳 市 国 家 税务 局 : 大 宁 青 厦 深 根 据 《 国人 民 银 行 、 政 部 、 务 部 、 关 总 署 、 家税 中 财 商 海 国 务 总 局 、银 监 会 关 于 扩 大跨 境 贸 易人 民 币 结算 试点 有关 问题


试 点 企 业 评 审 工 作 要 求
( ) 点 地 区 税 务 机 关 应 按 照 《 境 贸 易 人 民 币 结 算 试 ~ 试 跨 点 管 理 办 法 》 中 国 人 民银 行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l (
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0 9第 1 2 0] O号 ,

( ) 属 于 《 理 办 法 》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情 形 的试 点 企 三 对 管 第
同的 。 按该两项规定执行。 应
八 、 税 发 (0 9 14号 文 附 件 1 附 件 2和 附 件 5的 填 国 2 0 )2 、 表 说 明 中 涉 及 的所 得 类 型 及 代 号 统 一 修 改 为 : 业 利 润 一 : 营 7 股 息 一 O 利 息一1 ; 许 权 使 用 费 一 2 财 产 收 益 一 3 独 立 个 人 1; 1特 1; 1; 劳 务 所 得 一 4 非 独 立 个 人 劳 务 所 得 - 5 艺 术 家 或 运 动 员 所 1; 1; 得 一 7 退 休 金 - 8 支 付 给 学 生 的 教 育 或 培 训l 费 ~ 0 其 他 1; 1; 经 2; 所得一 1 2 。修 改 后 的 表 样 见 附件 1 附件 2和 附 件 3 、 。 九 、 税 发 (0 9 14号 文 附 件 2第 2 中 。 管 税 务 机 国 2 0 )2 6栏 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标 签】营业税税目注释【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3﹞149号【发文日期】1993-12-27【实施时间】1994-01-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营业税乐税注释: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乐税注释:自2012年2月1日起,本文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乐税注释:自2003年1月1日起,本文第八、九条中“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规定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参见:财税〔2002〕191号)。

现将《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印发给你们,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86年3月21日原财政部税务总局检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同时废止。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一)陆路运输 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二)水路运输 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三)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 本条是对增值税率的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是对增值税征收率的规定。

除部分不动产销售和租赁行为的征收率为5%以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以及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七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本条是对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的规定。

一般计税方法是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是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本条是对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计税方法的规定。

一、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但对一项特定应税行为,一般纳税人一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在选定后的36个月内不得再变更计税方法。

特定应税行为的范围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本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一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解答电信业营改增26个热点问题

解答电信业营改增26个热点问题

解答电信业营改增26个热点问题一、电信业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具体范围是什么?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

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电信业服务的适用税率?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三、电信运营商套餐收入分摊如何确定?从有利于电信业发展,调动企业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积极性出发,把握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电信企业的各种套餐类型进行适当归并分类,确定公允价值和分摊规则,报省局备案后在全省统一执行。

四、预存话费优惠购机和购机赠话费如何处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电信企业提供电信业服务附赠电信终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暂以电信终端的成本价作为货物价格,剩余部分按照公允价值拆分为基础电信价格和增值电信价格,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入网当期,电信企业按用户实际支付的优惠购机款向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用户预存款部分开具收据。

消费后,按实际消费额向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已经开具发票的优惠购机款不得重复开具发票。

五、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如何处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年36号全文

财税2016年36号全文

财税2016年36号全文摘要: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23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深圳首违不罚和营改增培训课件

深圳首违不罚和营改增培训课件

交通运 输业 使用运输 工具将货 物或者旅 客送达目 的地,使 其空间位 置得到转 移的业务 活动
陆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YOUR LOGO
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营改增应税范围—邮政业
服务类型 要点 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 业务活动。 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 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 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 业务活动。
关于国税局最近发布的“首违不罚 ”
YOUR LOGO
一、“首违不罚”具体适用的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包括哪些?
1.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
2.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3.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4.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 5.丢失已开具发票(丢失百位发票5份以下,丢失千位发票2份以下, 或同时丢失百位发票5份和千位发票2份以下的)
有形动产租赁 服务
鉴证咨询 服务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 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 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 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 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 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 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包括:代理记账、翻译服务等。

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附件1

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附件1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1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2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营改增对电信业的影响以中国联通为例

营改增对电信业的影响以中国联通为例

营改增对电信业的影响以中国联通为例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技术革新的不断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已成为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里程碑。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更加规范。

这一改革不仅对我国税收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对各行各业,特别是电信业产生了显著的影响。

本文以中国联通为例,深入探讨营改增对电信业的影响,旨在分析改革背景下电信企业的应对策略与发展方向。

中国联通作为我国三大电信运营商之一,其业务涵盖了固定通信业务、移动通信业务、国内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卫星国际专线业务、数据通信业务、网络接入业务和各类电信增值业务等。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中国联通的财务管理、成本控制、业务创新等方面都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营改增对中国联通的具体影响,为电信行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首先回顾了营改增政策的背景和实施过程,然后详细分析了营改增对中国联通的财务影响,包括税负变化、成本结构调整等方面。

接着,文章探讨了营改增对中国联通业务创新和市场竞争力的影响,以及公司在应对改革过程中采取的策略和措施。

文章总结了营改增对电信业的整体影响,并对电信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提出了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电信业在营改增背景下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建议,同时也为其他行业的税制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营改增政策概述“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中国政府在2012年开始实施的一项重大税制改革。

其核心内容是将原本征收营业税的行业转变为征收增值税,目的是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营业税是对企业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税种。

而增值税则是对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税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效发文日期:2019-03-20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4.29•【文号】财税[2014]43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通信业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电信业服务纳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

具体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

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

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四、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2.2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1994)中的“其他通讯设备”(代码699),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照现行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

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四、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五、纳税人通过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及配套设施,为电信企业提供的基站天线、馈线及设备环境控制、动环监控、防雷消防、运行维护等塔类站址管理业务,按照“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通过楼宇、隧道等室内通信分布系统,为电信企业提供的语音通话和移动互联网等无线信号室分系统传输服务,分别按照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2月22日。

电信行业常见涉税风险防范

电信行业常见涉税风险防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八条防范指南:重点关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相关科目,不符合会议费项目不允许税前列支。

结合明细账摘要栏内容以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查看会议资料中的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应符合税前扣除要求,特别关注会议费中的"旅游费”"购物卡”等支出,不得计入会议费。

十二、收到政府补助、奖励代扣个税手续费、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未及时确认收入风险描述:收到政府拨付的农村通信建设补贴经费、财政部门的企业奖励金、地方财政拨入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光缆拆迁补偿费、地税部门返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未及时确认收入的风险。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五条防范指南:应关注"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查阅政府拨付款项文件,确认收到的政府拨付的农村通信建设补贴经费、财政部门的企业奖励金、地方财政拨入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光缆拆迁补偿费、地税部门返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应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

十三、逾期未返还的保证金未确认收入风险描述:对超过合同约定还款期确实无法偿还客户的消费保证金、逾期未返还的工程质保金等未做纳税调整少缴所得税的风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3 10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3 106号附件1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上述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试点纳税人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具体内容附后)。

201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全文

201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全文

201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全文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最新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关内容

最新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关内容

最新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关内容目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1、“营改增”纳税人提供的跨境服务,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应以哪些文件为依据?目前,有关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文件主要有3个,分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财税〔2013〕106号和财税〔2014〕43号。

其中,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明确了应税服务适用免税政策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细化了免税服务的具体范围以及相关税收管理事项,而财税〔2014〕43号文件则结合电信业“营改增”对免税范围进行了补充。

2、哪些跨境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根据上述文件,能够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跨境应税服务包括:(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

3、申请免税是否需要办理相关免税备案手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免征增值税跨境服务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一)《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以及第(十)项第2目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五)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7.1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四)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4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14年5月1日)废止。

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一)项”和附件1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精神,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一)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1)。

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适 用 不 同的税 率 或 者征 收 率 。
清 算 机 构 从 发 卡 机 构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发 票上 记 载 的发 卡行 服务 费 , 一 并计入 清
3 %和5 %的征收率 , 分别填 写在 《 增 值
税 纳 税 申报 表 》( 小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 第
二、 建 筑 企 业 与 发 包 方 签 订 建 筑 合 同后, 以 内部 授权 或 者三 方 协议 等方 式 , 授权 集 团内其他纳 税人 ( 以下 称 “ 第 三
税专 用 发 票试 点 范 围 。 月销 售 额 超过 3 万
具 的增 值税 扣 税 凭证 , 仍按 《 国 家税 务总 局 关于 调 整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抵 扣期 限有
商户 开具 增 值税 发 票 。 七、 纳税人2 0 1 6 年5 月1 日前 发 生 的 营 业税 涉 税 业 务 , 需 要 补 开 发票 的 , 可 于
2 0 1 7 年1 2 月3 1 日前 开具 增 值 税普 通 发 票
方 ”) 为发 包 方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 并 由 第 三
方直接 与发包方结 算工程款 的, 由第 三 方 缴 纳 增 值 税 并 向发 包 方 开具 增 值 税 发 票, 与 发 包 方 签 订 建 筑 合 同 的 建 筑 企 业 不缴 纳增值税 。 发 包 方 可 凭 实 际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的 纳 税 人 开具 的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算 机 构 的 销售 额 , 并 由 清 算 机 构 按 照 此
销售 额 向收 单机 构 开具 增 值 税发 票 。
2 栏 和第 5 栏“ 税 务机 关 代 开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不含 税 销售 额 ” 的“ 本期数” 相 应 栏 次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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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标 签】营改增,电信业,管理流程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发文日期】2014-05-29
【实施时间】2014-06-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为确保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我省的顺利推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4年6月1日起,我省从事电信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电信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三、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

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一)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二)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事项按如下要求办理: (一)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2013年12月31日前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照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二)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纳税人自2014年6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提供的应税服务,应按照增值税一般
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三)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

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五)国税认定机关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由主管国税机关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对提出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的纳税人,经国税认定机关批准后,由主管国税机关告知纳税人。

五、电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使用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以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以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具体事宜见《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六、电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须通过普通发票开票软件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具体事宜见《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及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七、纳入试点范围且已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事宜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八、试点纳税人自2014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应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九、试点纳税人应积极参加国税机关组织的税收业务培训,同时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核定、发票种类核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控系统申请、发票领用、税收优惠申请、出口退免税登记等涉税事项。

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主管国税机关联系或拨打12366服务热线咨询,也可登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
站(/html/gdsite/index.htm) “营改增工作专栏”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

十、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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