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度四川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的公告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度四川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网络培训机构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10.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2019年度四川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的公告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四川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川财规[2019]9号)以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川财会[2019]35号)文件要求,财政厅于2019年8月12日-9月30日接收了拟在我省组织开展201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的机构(单位)资料。
现将符合条件的相关机构(单位)信息公告如下,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培训方式及培训机构:
2019年度四川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备注::以上机构(单位)按照财政部、人社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第十五条“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为依据进行分类,且同一类别中按报送材料先后顺序进行排列。
培训机构存在任何违纪违规行为,会计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财政局反映,联系方式参看“四川会计服务”公布的各地机构联系电话。
四川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10日。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变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提高自身的技能和素质,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从而确保本职工作的高效运行。
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可以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知识更新,推动会计事务所业务水平的提高。
一、继续教育的政策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提高会计事务所业务水平。
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应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学分要求由会计业务管理部门统一定义。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包括报告、讲座、研讨会、学习班和实地考察等形式。
参加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的参与者应按照规定的学分要求完成考核合格并获得相应的证书。
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活动应由所在单位按照参加计划的形式实施,依法宣传、开展、管理和评价,并做好活动总结。
5、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向会计管理部门提交学习报告,凭借学习报告获得相应的学分。
二、继续教育的实施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由会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包括培训课程、研讨会和讲座等形式,以确保教育质量。
2、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有效对接会计实务,根据各项工作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提升实际操作能力。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根据行业发展趋势,不断开发新的课程和实践项目,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
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与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实施会计标准和会计准则的理论和实践,强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
三、激励措施1、会计事务所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由会计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且须在一定的时期内完成,对未及时完成的,视情况执行开除处理。
2、会计事务所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参与者,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应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获得相应的证书后,可享受职称评定和晋升待遇等激励措施。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川人社发[2010]25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05.14【实施日期】2010.05.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川人社发〔2010〕25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2009年,各地按照要求认真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培训工作仍然存在培训针对性不强、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监管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充分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0年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培训计划目标任务2010年,全省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开展各类培训共计66万人次,其中: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农村“两后生”劳动预备制培训、农民工岗位培训和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中短期实用技能培训)30万人次、创业培训5万人次。
各地要以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出发点,以企业吸纳农民工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为工作重点,切实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增加资金投入,适当扩大培训规模,下大力气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二、统筹推进各类职业培训(一)大力开展在岗农民工和困难企业职工技能培训。
对企业吸纳的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和困难企业的在岗职工,要根据企业岗位要求和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需要,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开展在岗农民工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培训。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章
培训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 工作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 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进行设置,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 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五章
培训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六条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 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和教学水平, 熟悉现阶段会计工作的发展状况,并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应具备会计类专业教授职称、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章
学分管理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六条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培训、考试、考核合格或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 每项培训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二)参加国管局组织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三)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 考试,折算为24学分; (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 核的,折算为24学分;
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公务员局,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川财行〔2014〕86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行〔2014〕86号省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公务员局2014年6月24日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干部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四川省委和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培训经费预算由省财政实行总量控制。
各单位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者超预算安排支出。
年度终了,培训经费结余一律注销。
第五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节约培训资源,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的十八条规定说明-高级会计师考试.doc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通过全国通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制定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制定
制定的必要性: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提高会计队伍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业务水平,根据,结合XX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决定制定本办法。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文件规定等法律法规。
制定过程:征求了各省辖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意见,并会签厅法规处,按要求进行修改,经厅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印发。
主要制度:规定主要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体制、教育对象、内容与形式、学分管理、机构管理、师资与教材和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
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3—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2023年四川会计继续教育要求
2023年四川会计继续教育要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会计领域的不断变化,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也需要不断更新和提高。
为了适应这种需求,四川省会计行业于2023年发布了新的会计继续教育要求,以期保障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以下将详细介绍2023年四川会计继续教育要求的内容和要点。
一、教育对象范围1.1 本次会计继续教育覆盖范围包括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企业财务人员以及相关会计人员等。
这些人员都需要按照新的要求积极参与会计继续教育活动。
二、教育时间和学时要求2.1 会计继续教育的时间要求为每年至少参加60学时的培训。
学时的分配可以根据个人的职称、工作年限和需求进行合理安排,但不得少于12学时。
2.2 参加会计继续教育的期限一般为一年,逾期未完成学时要求的人员将不符合继续从事相关工作的资格。
三、教育内容3.1 会计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分析、会计法律法规、企业管理实务、税收政策与会计核算、信息技术在会计中的应用等内容。
这些内容涵盖了会计领域的核心知识和实际应用技能,有助于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3.2 在教育内容的选择上,可以结合个人的职业需求和实际工作经验进行灵活安排。
也可以根据行业发展的特点和趋势进行指导,确保学习内容与市场需求相匹配。
四、教育形式4.1 会计继续教育的形式多样,除了传统的课堂授课外,还可以采用在线学习、专业讲座、研讨会、企业实训等形式。
这些形式既有利于知识的传授和交流,也能够方便会计人员根据自身时间和地点的限制进行学习。
4.2 还可以鼓励会计人员参与行业内的学术会议、专业展览、实地考察等活动,从而增加学习的趣味性和实用性。
五、教育机构和资源支持5.1 为了保证会计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有效性,四川省会计行业将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教育机构和资源支持体系。
这包括但不限于设立专门的会计培训基地、支持专业课程开发和教材编写、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学术研究和成果推广等。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
定》的贯彻实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16(0)5
【摘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1学时为45分钟),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考试考核结果,应当在统一制发的《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连续记载。
用人单位要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总页数】1页(P33-33)
【关键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四川省;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用人单位;考核结果;激励机制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1
【相关文献】
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 [J], ;
2.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
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J],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7—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 [J],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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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四川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考试题(含答案)
2024四川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考试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要积极为人才松绑,完善人才管理制度,做到()为本、信任人才、尊重人才、善待人才、包容人才。
A.人民B.人才C.效益D.贡献2.强化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馆藏文物、()等文物古籍古迹保护、研究和利用,加强文物安全监管和边疆考古。
A.历史遗迹B.文化遗产C.革命文物3.《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A.科研人员B.后勤人员C.管理人员D.职工代表4.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现状在(),以联邦学习、安全多方计算、数据沙箱为主的新技术不断助力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发展。
A.技术融合层面B.区域发展层面C.技术发展层面D.区域融合层面5.瞄准东盟市场需求,强化与大湾区产业链上下游深度对接和分工协作,加快构建()跨区域跨境产业链供应链。
A.“两国双园”B.“北部湾经济区”C.“粤港澳大湾区—北部湾经济区—东盟”D.粤港澳大湾区6.属于知识产权法的是?()A.宪法B.商标法C.专利法D.著作权法7.美术作品不涉及?()A.电影B.雕塑C.绘画D.书法8.根据《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对于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项目(课题),不把()作为申报指南、立项评审、综合绩效评价、随机抽查等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A.技术路线B.经费预算C.项目成果D.论文9.大数据“4V”特征中()是表示数据量大A.规模性B.多样性C.价值性D.高速性10.()阿里软件在江苏建立首个“电子商务云计算中心”,标志着云计算正式走入了中国的历史舞台A.2009年B.2010年C.2011年D.2012年11.要根据需要和实际向用人主体充分授权,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中的积极作用。
A.培养B.引进C.使用D.以上均是12.《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提出,对于基础研究,论文是成果产出的主要表达形式,坚决摒弃以刊评文,评价重点是论文的()。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培训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培训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1999.01.01•【字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培训管理的通知(1999年1月1日)为了规范会计培训市场,防止乱办班,乱收费,误导学员,纠正会计培训中的不正之风,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管理会计的职能,根据《会计法》、《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等会计法规,现对加强全省会计培训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会计培训管理根据《会计法》、《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政府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会计培训之规定,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管理,除财政部门外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管理会计培训,包括批准办班、颁发会计证件等。
会计培训包括会计证考前培训,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电算化培训等。
会计培训以及会计培训市场,一律归口财政部门管理。
会计培训管理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进行。
财务隶属关系垂直管理的省级部门,如需按财务隶属关系自行培训的,需报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省级负责培训:1.省级各部门会计人员;2.中央驻蓉,外地驻蓉单位会计人员,3.全省高级会计人员,4.全省中级师资。
各市、地、州负责培训:1.本地区中、初级会计人员师资再培训。
各地的师资再培训对象要精心挑选(根据本地情况一般控制在2O人左右)、严格培训,并将师资再培训情况(详见附表一)报省财政厅审核、备案后颁证。
2.本地区中、初级会计人员。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如单位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财会机构负责人和高级会计师等。
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如不具备中级职称的中型企业财务处长、小型企业的总会计师,大型企业的财务主办、事业单位的财务主管等。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雅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6.16•【字号】•【施行日期】2023.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雅安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县(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金融局、市级各部门、各相关单位:根据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川财会〔2023〕12号)的要求,现将组织开展我市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时间全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并及时进行登记。
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尽快完成补学。
二、内容及形式(一)内容。
会计继续教育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2/3。
1.公需科目。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要求,必修主题为:数字经济与驱动发展。
2.专业科目。
主要包括会计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建设相关制度规范、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其中:《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及相关政策解读、《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财会〔2023〕1号)及警示教育为必修主题。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会计人员岗位需要,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确定培训内容。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正文:
----------------------------------------------------------------------------------------------------------------------------------------------------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结束——。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 行 办 法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维护广大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及《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并向财政部门备案的会计人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并对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培训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对本辖区的培训机构进行备案登记管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数量,跟踪监督、保证质量,有进有退、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培训机构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章培训机构和师资第五条培训机构包括社会培训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培训机构。
社会培训机构是指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会计培训业务范围的机构,包括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民政或教育部门批准成立的会计培训机构或职业教育学校及大中专院校从事会计培训的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培训机构是指行业主管部门的财会管理部门。
第六条培训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云南省财政厅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下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教学计划,举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技能,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推进会计队伍建设,为财政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七条社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已办理工商、税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法人或社团登记手续,并在教育部门已申请社会办学许可证或营业范围具有会计培训资格,年度检查审验合格;(二)具备与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教学场所和具有与会计培训相适应的教学设施(含软件及硬件设备);(三)具备与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授课师资队伍。
四川中级会计继续教育要求
四川中级会计继续教育要求如下:
四川中级会计考试报名时未要求考生提供继续教育记录,但有要求先完成信息采集后才能报名,而信息采集涉及继续教育内容,因此建议大家及时完成继续教育。
四川中级会计继续教育时间为每年至少参加60学时的培训,学时的分配可以根据个人的职称、工作年限和需求进行分配。
四川中级会计继续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可以遵循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突出重点,提高能力;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的原则。
四川中级会计继续教育还需要满足其他相关要求,如报考人员应严格按照报名条件,对填报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如提供虚假报名信息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报名资格的,一经查实,将取消报名资格或取消考试成绩,将其列入我省会计行业失信人员名单,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并将相关情况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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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的实施意见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四川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为了做好我校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提出实施意见。
一.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学校应高度重视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把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学校的议事日程,每年在接受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和培训经费上作出具体的安排。
二.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任务是: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和社会竞争意识,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
三.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校内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电算化合格证的会计人员。
四.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校内从事会计工作而未取得《会计(资格)证》的人员,参加相应级别的培训,并要求尽快取得《会计证》。
在2003年仍未取得《会计证》的在岗人员,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不得继续受聘从事会计工作。
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新受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会计证》、《计算机等级证》方可上岗。
五.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及管理。
根据文件规定,校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及管理,由财务部门统一安排和组织。
高、中级及一级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参加省教委组织的年度继续教育;初级及二级单位会计人员参加本地区或学校组织的年度继续教育。
六.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会计理论和实务;
2. 会计准则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 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相关知识;
4. 会计电算化的相关知识;
5. 会计事业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其他相关知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
1. 接受培训包括: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省教委)举办的培训;在正规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教育;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培训点举办的培训;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2. 自学形式包括: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参加上一级别的会计技术资格考试;进行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七. 继续教育的时间:学校中级会计人员接受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18小时,自学时间不得少于50小时;初级会计人员接受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
培训时间的计算以实际教学为准,培训一天按6小时计算,当年
接受多次培训的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跨年计算。
承担了地市级以上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地市级以上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研究成果;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考试合格;参加国家认可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完成当年教学计划,并考试合格的,均可视同完成了当年继续教育自学任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按财政部门规定予以确认。
八. 本《实施意见》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