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诉讼中的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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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证据制度

古代证据制度

•古代证据制度–(一)西周的证据制度•中国古代自西周起就强调审判要有事实依据,西周主要证据来源包括:–第一,口供。

口供是西周审案之首要证据。

为了求得口供并保证口供的真实性,西周允许采用刑讯手段逼取口供;为了准确地把握口供,西周采取“五听”审讯方式,所谓“五听”,是审案过程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其依次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

从这五种察颜观色的讯问方式可以看出,西周已经开始运用心理分析的手段审理案件。

“五听”审讯方式一直为后世所沿用。

–第二,人证。

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之证言。

–第三,书证。

西周时有关土地、债务纠纷要有相关的契约文书作证。

–第四,物证。

–(二)封建社会时期的证据制度•封建社会时期的证据制度建立于秦汉,发展于唐宋。

•秦朝注重运用证据进行审判,主要表现:–第一,规定了严格的获取口供的程序。

–第二,规定了严格的采证与勘验制度。

–概括秦朝的采证手段可以看出,秦时已建立起比较完备的证据制度。

其中像有条件刑讯、重视现场勘验、强调各种证据的综合运用等制度对后世影响颇深,一直沿用至清末基本未改。

•汉代基本继承了周秦以来的证据制度。

汉代以后,证据制度中最变化无常的要属刑讯制度。

•魏晋南北朝时期,为了逼取口供,发明了一些新的刑讯方法。

•隋朝时,为了防止审判官滥用拷讯,开皇中期定制:“讯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证据制度发展时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规定了严格的刑讯程序。

–第二,唐律确定了据证定罪的原则。

分两种情况:»一是在罪证确凿、人赃具获的情况下,虽无口供,据物证亦可定罪;»二是对法定不可拷讯,可又未取得口供者,采取“众证定罪”,即如有三人以上,“明证其事”,便可定罪。

•宋朝不仅将唐之“五听”审讯、拷讯程序、据证定罪等证据原则全数继承,而且制定了严格的检查勘验制度。

其基本内容包括:–一是在哪些情况下司法人员必须检验或不必检验;–二是检验须严守基层报检、州县官府初检和上级或相邻州县复检的法定程序;–三是检验必须作详细笔录;–四是检验人员须据检验范围和时间如实检验,否则治罪。

第二讲证据法与证据制度的沿革

第二讲证据法与证据制度的沿革

第二讲证据法与证据制度的沿革证据法是指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是法律界重要的一环。

证据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等方面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下面我们将介绍证据法与证据制度的沿革。

证据法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漫长的发展过程。

早在商代和周代,已有一些对证据的认识和运用。

但是,古代的证据法主要以经验和宗教迷信为依据,法律性质不明确,容易被滥用。

直到唐宋时期,随着法治观念的兴起和司法制度的健全,证据法才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宋代刑事诉讼,就有了要求证据真实、充分和合法的原则,并且规定了很多证据的种类和运用方式。

近代以来,随着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进程,证据法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清朝末年,中国开始接触西方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也开始更新。

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清洁法式条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明确规定证据收集和运用的法律。

此后,台湾、香港等地也开始接受西方的法律制度,发展了一些现代的证据法规则。

近年来,随着开放的进行,中国的证据法也在不断发展变化。

2024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了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这一规定的颁布,进一步规范了证据的使用和保护,提高了证据的法律效力。

总的来说,证据法与证据制度在中国有着漫长的发展过程。

古代的证据法以经验和迷信为依据,发展较为缓慢。

近代以来,随着国家法制建设和法律现代化的推进,中国的证据法不断完善和发展。

目前,中国的证据法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这为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

古代证据制度

古代证据制度

•古代证据制度–(一)西周的证据制度•中国古代自西周起就强调审判要有事实依据,西周主要证据来源包括:–第一,口供。

口供是西周审案之首要证据。

为了求得口供并保证口供的真实性,西周允许采用刑讯手段逼取口供;为了准确地把握口供,西周采取“五听”审讯方式,所谓“五听”,是审案过程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其依次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

从这五种察颜观色的讯问方式可以看出,西周已经开始运用心理分析的手段审理案件。

“五听”审讯方式一直为后世所沿用。

–第二,人证。

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之证言。

–第三,书证。

西周时有关土地、债务纠纷要有相关的契约文书作证。

–第四,物证。

–(二)封建社会时期的证据制度•封建社会时期的证据制度建立于秦汉,发展于唐宋。

•秦朝注重运用证据进行审判,主要表现:–第一,规定了严格的获取口供的程序。

–第二,规定了严格的采证与勘验制度。

–概括秦朝的采证手段可以看出,秦时已建立起比较完备的证据制度。

其中像有条件刑讯、重视现场勘验、强调各种证据的综合运用等制度对后世影响颇深,一直沿用至清末基本未改。

•汉代基本继承了周秦以来的证据制度。

汉代以后,证据制度中最变化无常的要属刑讯制度。

•魏晋南北朝时期,为了逼取口供,发明了一些新的刑讯方法。

•隋朝时,为了防止审判官滥用拷讯,开皇中期定制:“讯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证据制度发展时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规定了严格的刑讯程序。

–第二,唐律确定了据证定罪的原则。

分两种情况:»一是在罪证确凿、人赃具获的情况下,虽无口供,据物证亦可定罪;»二是对法定不可拷讯,可又未取得口供者,采取“众证定罪”,即如有三人以上,“明证其事”,便可定罪。

•宋朝不仅将唐之“五听”审讯、拷讯程序、据证定罪等证据原则全数继承,而且制定了严格的检查勘验制度。

其基本内容包括:–一是在哪些情况下司法人员必须检验或不必检验;–二是检验须严守基层报检、州县官府初检和上级或相邻州县复检的法定程序;–三是检验必须作详细笔录;–四是检验人员须据检验范围和时间如实检验,否则治罪。

论古代刑事诉讼证据

论古代刑事诉讼证据

论古代刑事诉讼证据摘要:一、古代刑事诉讼证据概述二、古代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1.重视口供2.重视物证3.证人证言的重要性4.刑讯逼供的存在三、古代刑事诉讼证据的运用1.证据的收集与审查2.证据的采信与排除3.证据的证明标准四、古代刑事诉讼证据的局限性与改进1.过度依赖口供2.忽视科学证据3.刑讯逼供的负面影响4.提高证人证言的可靠性五、总结正文:一、古代刑事诉讼证据概述古代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古代司法审判过程中所使用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各类材料。

在我国古代,刑事诉讼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案件的真实性和罪犯的惩罚具有重要意义。

二、古代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1.重视口供在古代刑事诉讼中,口供被视为最重要的证据。

被告人及证人的口供往往成为判决的依据。

这种现象源于古代“人治”思想,认为人的陈述可以直接反映事实真相。

2.重视物证尽管口供在古代刑事诉讼中占据重要地位,但物证同样受到高度重视。

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容易被篡改或伪造,因此在古代司法审判中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3.证人证言的重要性在古代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也具有很高的重要性。

证人往往需要当场作证,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询问。

证人证言对于揭示案件事实、判断被告人罪责具有关键作用。

4.刑讯逼供的存在在古代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现象较为普遍。

尤其是在涉及重大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往往受到严刑逼供,以求获得口供。

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案件侦破,但同时也可能导致冤假错案。

三、古代刑事诉讼证据的运用1.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在古代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是关键环节。

法官需要对各类证据进行仔细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对于涉及死刑等重大案件的证据,更要慎重对待。

2.证据的采信与排除在证据审查过程中,法官需要对证据进行采信与排除。

对于具有较高可信度的证据,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而对于不可靠的证据,应予以排除。

3.证据的证明标准在古代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标准较高。

法官需要确保案件事实达到“铁证如山”的程度,才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的判决。

中国古代证据制度

中国古代证据制度

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研究中国古代证据制度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据是诉讼的基础,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

从中国有诉讼开始,与诉讼制度相伴随的证据制度也即产生并随之不断地发展、完善乃至成熟。

中国古代证据制度逐步形成于夏商周,发展于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定型与成熟于唐宋,殆于进化于元明清,最终解体于清末。

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古代的证据制度较为简单、粗疏且不成体系,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并不具备其应当具有的地位。

中国古代证据主要分为口供、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笔录、检验与鉴定、神示。

中国古代法定证据制度先天不足、重视口供与刑讯逼供的采用、轻神判重人判。

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按历史的发展阶段可以划分为:奴隶社会的证据制度、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

各个阶段各有其不同的特点。

一、奴隶社会的证据制度。

公元前21世纪,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夏王朝建立,从而标志着我国进入奴隶制社会时期。

根据我国古代文献的记载,我国奴隶制时期三个主要王朝——夏、商、周,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律制度:夏“作禹刑”,商“作汤刑”,周公制“礼”,吕侯制“吕刑”。

这些法律制度对于处理犯罪事件和财产纠纷的程序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同时其中也包含了与证据制度有关的内容。

我国奴隶制社会时期已经有较为完备的证据制度。

在奴隶社会这一阶段,奴隶社会的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曾有过“神明裁判”的断案方法,历史传说中就有““皋陶治狱用神羊”的说法,也就是在审理疑难案件时,让被告人站在神羊面前,如果神羊用角去顶被告人,就证明被告人有罪,否则被告人就无罪。

我国奴隶制时期已经实行证据裁判,诉讼中涉及的证据种类很多,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还有勘验结果等等,其中当事人陈述是查明案情的主要证据形式,但同时也不忽略其他证据种类的证明作用。

奴隶社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有:1、神判方法适用较少、消逝较早,法官断案主要依据各种证据。

2、法官审查判断证据主要采用“察听五辞”的方法进行。

我国古代流行的诉讼模式

我国古代流行的诉讼模式

我国古代流行的诉讼模式古代中国的诉讼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后来的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这些诉讼模式的出现和发展,既体现了古代中国人民对公正司法的追求,也反映了社会制度和人际关系的特点。

本文将就古代中国流行的几种诉讼模式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陈述模式陈述模式是古代中国最早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这种模式下,原告和被告分别向法官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法官根据双方陈述的内容进行判断。

这种模式强调公正和客观,法官在判决时主要依靠事实和证据。

陈述模式对于当时的社会制度和人际关系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抵触模式抵触模式是古代中国较为常见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这种模式下,原告和被告通过辩论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法官则根据双方的辩论结果来作出判决。

抵触模式注重辩证和对抗,双方往往通过激烈的言辞和争论来争夺胜利。

这种模式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矛盾和冲突,也有助于解决争议和纠纷。

三、调解模式调解模式是古代中国另一种重要的诉讼方式。

在这种模式下,原告和被告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和纠纷,法官充当调解者的角色。

调解模式注重和解和妥协,双方通过协商和让步来达成共识。

这种模式反映了古代中国人民重视和平与和谐的价值观,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四、质证模式质证模式是古代中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这种模式下,原告和被告通过质证的方式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和主张,法官则根据双方的质证结果来作出判决。

质证模式注重证据和证明,双方往往通过呈现证据和调查取证来争夺胜利。

这种模式反映了古代中国人民重视证据和真相的价值观,也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

以上所述的几种诉讼模式,都对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和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它们各具特点,既有利于解决争议和纠纷,又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在现代社会,我们可以借鉴古代诉讼模式的精神,推动司法改革和完善,为人民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古代证据制度

古代证据制度

古代证据制度古代证据制度是古代社会在司法领域中的一种制度,它起到了收集、审查和评估证据的作用,从而保障了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古代证据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与古代社会的法制建设和司法实践密切相关,充分展现了古代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法治理念的体现。

古代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公开、公平和适法性。

其中,公正指的是司法活动中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必须真实客观,不偏袒任何一方;公开指的是当事人和公众可以了解案件的证据,确保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公平指的是对待证据要平等对待,不因其来源、性质或形式的不同而偏袒或歧视;适法性指的是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否则将被排除。

古代证据制度的主要渠道是证人和书证。

证人是指提供证据的人,通过其亲身经历和观察来说明事实真相。

证人在法庭上作证,其作证的内容和真实性对案件的判决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在古代,在刑事案件中,通常会采取拷打等方式来审讯证人,以保证其真实性;而在民事案件中,文化程度较高的人会被认为是可靠的证人,可作为决策的参考。

书证是指书籍、文件、合同等书面材料,它们具有稳定性和可循证性。

在古代,书证作为证据的使用相对较少,因为古代社会的文化普及程度相对较低,很多人并没有读写能力。

但是,对于一些重要的案件,书证被广泛应用,它们可以提供确凿的证据,并减少了争议的可能性。

古代证据制度还包括一些其他的辅助证据,如物证、视证等。

物证是指通过物品来说明事实的真相,如被害人身上的伤痕、凶器等物品作为证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被告的犯罪行为;而视证是指通过将案件发生地的情况和现场重现来说明事实的真相,这种方式主要运用在被告否认自己的犯罪行为时,可以通过现场重现来辨别事实。

古代证据制度在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化程度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公正透明,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能提高司法机构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当然,古代证据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性,如证据收集和管理的不完善,法官的主观意识和个人偏见等,这些问题需要在后续的司法改革中得到进一步的解决。

论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基本特点

论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基本特点

论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基本特点1、无明确系统的法定证据。

法定证据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于证据的真伪及其证明力高低进行判断法定证据本质上是对法官审判权专制的限制和约束。

中国古代可以说从未真正地从形式和内容上规定过法定证据,法官断案较多采用自由心证,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官员凭主观感觉进行断案(如五听断狱)不但延续未断,反而一直受到推崇。

2、极端重视口供的采用。

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在中国古代,口供被赋予了异乎寻常的重要性,“口供至上”的思想根深蒂固,特别是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口供甚至成为“证据之王”,是给被告认定责任所不可缺少的条件。

除了法律规定的少数案件可以“据状科断”、“据众证定罪”外,在一般情况下,必须取得被告人认罪的供词,方能对其定罪处刑。

所谓“断罪必取输服供词”、“罪从供定,犯供最关紧要”,形象地说明了被告人的口供是裁断案件的必要条件。

同样,在民事案件中,判决生效大都以被告“心服”为必要条件。

这主要是因为古代物质条件的制约,限制了司法官吏认识、发现、搜集和运用证据的能力。

还因为中国政治上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官员兼理司法事务,从调查、勘验、取证,直到审讯、判决,几乎全都由地方长官来负责,其审判诉讼事务极为繁重,“即使是才能一般的州县长官,其审判业务仍然要高于现在世界上的任何一位法官。

”[3]在这种繁重的事务压力下,司法官吏往往更倾向于简单地以口供定是非曲直。

3、刑讯逼供较为泛滥。

如上文所言,对口供的重视、物质条件的匮乏及司法事务的繁重,多种因素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的泛滥。

在古代司法官吏的心目中,刑讯是一个不得已而为之、罪简便快捷的结案途径。

特别是随着封建专制统治的加深,法定刑讯手段及其使用程度也呈现出不断加重的趋势,刑讯逼供的限制也不断放宽。

在古代司法实践中,除了依法刑讯,法外刑讯不仅禁而不绝,始终存在,而且所用的方法、刑具,名目繁多,有的甚至十分残酷野蛮。

需要强调的是,“在中国古代社会的一段时期,如唐朝时期,刑讯不单纯是获取口供的主要手段,也是获取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甚至物证的重要方法,而这也为法外刑讯、野蛮刑讯埋下了伏笔,冤假错案也伴随着频繁发生。

论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基本特点

论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基本特点

论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基本特点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是指古代中国所使用的承认和准许案件和活动的法律手段。

它的全部实践体系包括有关要求的法律规定、证据、访谈和调查、鉴定、审判和判决。

自秦朝以来,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就以该体系为核心部分,结合各国家法、刑法以及民间仲裁等其它法律手段,形成了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

二、基本特征1、记载多样性。

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在审判案件时,除了对言语记录的记录外,还包括对文字记录、图片记录、物品记录、人身认证等多种形式的记录;2、理性性质强。

从古代法律案件实践中,可以明显感受到古代中国用于审理案件的法律理性思维模式。

古人运用法律手段来审查诉讼案件,特别注重以实证和法理为基础,从客观实际出发,以事实和理性判断作为审查的范围;3、精准化认定。

古代中国的诉讼制度掌握了人身认定的技术,在审查案件时能够进行非常准确的人身认定,以防止案件错误地提出或审理。

三、古代见证凭证及制度1、凭证制度。

在古代中国,法院、以及各种官方机构会发放凭证,凭证可以确认案件中双方参与人的身份和事实,可以作为审理案件时的证据。

2、见证凭证制度。

在古代中国,见证凭证是关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见证凭证的明确有效的发行,使得案件事实得到准确认定。

见证凭证的认定,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确认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四、古代证据制度对现代的启发1、实证观念。

古代证据制度突出了实证主义的影响,强调了客观实际出发,以事实和理性判断作为审查的基础,从而使得案件审理逐步走向事实推理,这与现代法律审查的方法有很大的共性。

2、及时救济。

古代证据制度也显示出对及时救济的重视,为确保审理效率,古代法律将对案件进展监督系统化,并给予严厉惩罚,以保证司法公正,此一经验也可以用于现代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在审判案件、审查案件事实、人身认证上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特征,在现代法律审查中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中国古代的审判制度对现代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是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值得我们仔细研究和深入发掘。

第三章 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2)

第三章 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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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港澳台地区证据制度
一、我国香港地区的证据制度 (一)香港地区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内容 在英国殖民者占领香港之前,香港地区一直是中国 法域的一部分,同样地适用清代法律。 自1841年1月26日英军占领香港地区,香港地区 证据制度和证据理论完全接受了英美法系证据制 度的精神,继承了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特点:
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在基本上沿用抗战时 期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外,又颁布了一系列的法 律和文件,进一步丰富和充实了我国证据制度的 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证据制度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文革”前的17年,是 我国证据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时期。 1954年诞生的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以及人 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证据制 度的一系列规定,是我国证据制度发展和健全的 重要标志,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进入了崭 新的历史阶段。
三、我国澳门地区的证据制度 澳门地区的法律体制具有欧洲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 其诉讼证据制度也不例外。 澳门地区实行的也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整个诉 讼活动中,法官的采证应当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 则: 1.证据的合法性原则。 2.自由提出证据原则。 3.自由审核证据原则。 4.疑罪惟轻原则。 5.直接采证原则。
(五)诬告反坐和伪证者罚 我国历代封建法律对诬告都严加禁止,法律要求控 告他人犯罪的人必须指陈实事,不得称疑,禁止 捏造事实进行陷害。 (六)封建等级特权和形式主义 在封建法律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中,也充分体现了 封建等级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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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近现代证据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2日颁布的《大总统令 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中明确提 出废除刑讯和体罚,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法律观点 和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的司法制度,是证据制度史 上的一大进步。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于1922年颁行《刑事诉讼条 例》,开始实行自由心证制度。 国民党政府时期,极力仿效德、日等资本主义国家 的诉讼法典,推行自由心证制度。其证据制度是 形式上的自由心证与实质上的口供主义、刑讯逼 供相结合的混合体和大杂烩

论述中国古代书证、物证证据制度

论述中国古代书证、物证证据制度

中国古代证据制度中国古代证据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据是诉讼的基础,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 从中国有诉讼开始, 与诉讼制度相伴随的证据制度也即产生并随之不断地发展,完善乃至成熟.中国古代证据制度逐步形成于夏商周,发展于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 定型与成熟于唐宋, 殆于进化于元明清, 最终解体于清末. 与其他国家一样, 我国古代的证据制度较为简单, 粗疏且不成体系, 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并不具备其应当具有的地位.中国古代证据主要分为口供,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笔录,检验与鉴定,神示.中国古代法定证据制度先天不足,重视口供与刑讯逼供的采用,这也是中国古代冤案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此,简单谈谈中国古代书证和物证制度。

一、书证和物证制度的历史演变与发展一,萌芽阶段:西周西周统治者在思想上确立了“以德配天”的观点和“敬天保民”的统治政策。

鉴于夏和商灭亡的教训,在刑法方面,周统治者又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思想,主张以德为住,慎重刑罚。

此种慎重刑罚的思想,必然要求司法审判者对案件审判的慎重,注重案件真相的查明,自然就在证据方面有了更多的要求。

此时,物证已经诉讼活动中得意应用。

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有关财产的买卖行为出现了。

为规范此类民事行为,确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于民间习俗,西周中、后期逐渐形成名目不同的民事契约,主要分为买卖契约和债务契约。

契约的出现以及在诉讼中的大量应用,说明了当时司法审判者对证据有了新的要求。

对证据的规范化,是物证技术产生的前提,物证技术也在司法审判工作的发展中出现了一个模糊的轮廓。

二,形成阶段:春秋战国时期——秦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成文法的公布:子铲铸刑书,商鞅变法,李悝著《法经》;新兴地主阶级立法都使得该时期的法进入了封建制法。

此阶段出现的儒法之争,最终法家占据了主导地位。

百家争鸣的局面,使得社会的科学技术有了发展。

在这样一个如此重视法治的时期,对证据自然也提出了更多要求,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物证技术的发展。

中国古代证据制度

中国古代证据制度

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研究中国古代证据制度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据是诉讼的基础,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

从中国有诉讼开始,与诉讼制度相伴随的证据制度也即产生并随之不断地发展、完善乃至成熟。

中国古代证据制度逐步形成于夏商周,发展于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定型与成熟于唐宋,殆于进化于元明清,最终解体于清末。

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古代的证据制度较为简单、粗疏且不成体系,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并不具备其应当具有的地位。

中国古代证据主要分为口供、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笔录、检验与鉴定、神示。

中国古代法定证据制度先天不足、重视口供与刑讯逼供的采用、轻神判重人判。

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按历史的发展阶段可以划分为:奴隶社会的证据制度、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

各个阶段各有其不同的特点。

一、奴隶社会的证据制度。

公元前21世纪,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夏王朝建立,从而标志着我国进入奴隶制社会时期。

根据我国古代文献的记载,我国奴隶制时期三个主要王朝——夏、商、周,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律制度:夏“作禹刑”,商“作汤刑”,周公制“礼”,吕侯制“吕刑”。

这些法律制度对于处理犯罪事件和财产纠纷的程序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同时其中也包含了与证据制度有关的内容。

我国奴隶制社会时期已经有较为完备的证据制度。

在奴隶社会这一阶段,奴隶社会的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曾有过“神明裁判”的断案方法,历史传说中就有““皋陶治狱用神羊”的说法,也就是在审理疑难案件时,让被告人站在神羊面前,如果神羊用角去顶被告人,就证明被告人有罪,否则被告人就无罪。

我国奴隶制时期已经实行证据裁判,诉讼中涉及的证据种类很多,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还有勘验结果等等,其中当事人陈述是查明案情的主要证据形式,但同时也不忽略其他证据种类的证明作用。

奴隶社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有:1、神判方法适用较少、消逝较早,法官断案主要依据各种证据。

2、法官审查判断证据主要采用“察听五辞”的方法进行。

《奏谳书》所见的诉讼证明规则考论

《奏谳书》所见的诉讼证明规则考论

《奏谳书》所见的诉讼证明规则考论《奏谳书》是中国古代官员向皇帝上报政务的一种文书形式,其中包括了许多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

在这些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古代中国的诉讼证明规则,这些规则在今天的法律制度中仍然有着很大的影响和借鉴价值。

古代中国的诉讼证明规则要求证据充分、确凿。

在《奏谳书》中,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判决结果。

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中,被告人的行踪、犯罪手段、赃物来源等都需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

这种证据的要求在现代诉讼中同样非常重要,如今的法律制度也要求证据确凿、充分。

古代中国的诉讼证明规则注重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

在《奏谳书》中,证据的来源往往需要有官方机构或者权威人士的确认。

例如,在一起贪污案中,证据来自于官府的调查和审查,并且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些资料的真实性。

这种注重证据来源和真实性的要求在现代诉讼中同样非常重要,如今的法律制度也要求证据来源可靠、真实性高。

古代中国的诉讼证明规则还注重证据的充分审查和评估。

在《奏谳书》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需要经过多次审查和评估,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和合理。

这种审查和评估的要求在现代诉讼中同样非常重要,如今的法律制度也要求证据充分审查和评估,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和合理。

古代中国的诉讼证明规则注重证据的保全和保存。

在《奏谳书》中,证据往往需要保存在官方机构或者权威人士的手中,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这种注重证据保全和保存的要求在现代诉讼中同样非常重要,如今的法律制度也要求证据的保全和保存,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古代中国的诉讼证明规则在今天的法律制度中仍然有着很大的影响和借鉴价值。

在现代诉讼中,我们同样需要注重证据的充分、确凿,注重证据来源和真实性,注重证据的充分审查和评估,注重证据的保全和保存。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证判决结果的公正和合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宋朝的诉讼制度模板

宋朝的诉讼制度模板

宋朝诉讼制度探析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诉讼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宋朝诉讼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诉讼体系,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方面。

本文将从诉讼程序、诉讼主体、诉讼时效和诉讼限制等方面对宋朝诉讼制度进行简要探析。

一、诉讼程序1. 起诉:在宋朝,起诉方式有告、诉、诉状等。

起诉人需向官府提交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2. 受理:官府在接到诉状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则驳回。

3. 审理:官府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勘验等活动,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4. 判决:官府根据审理结果,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书需详细记载案由、证据、审判过程和判决理由。

5. 上诉: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向上级官府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与起诉程序类似。

6. 执行:判决生效后,官府负责执行判决。

如有抗辩,可通过强制手段予以执行。

二、诉讼主体1. 原告:起诉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 被告:被起诉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 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代理人需具备一定的诉讼能力和信誉。

4. 证人:提供证言,协助官府查明案件事实。

5. 勘验人:对案件相关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的专业人员。

三、诉讼时效宋朝诉讼时效分为民事诉讼时效和刑事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刑事诉讼时效为五年,自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不行使权利,视为放弃诉讼请求。

四、诉讼限制1. 起诉限制: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官府起诉,不得越级起诉。

特殊情况除外。

2. 诉讼标的限制:民事诉讼标的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如田宅、财物等。

刑事诉讼标的为犯罪行为。

3. 诉讼次数限制:同一案件,当事人不得重复起诉。

特殊情况除外。

4. 诉讼期间限制:诉讼期间,当事人不得随意撤诉、和解。

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

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及其特点吴昊摘要:证据制度是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诉讼中的证据种类主要包括口供、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笔录等七种。

我国古代诉讼制度具有重视口供与刑讯逼供严重;诬告者反坐,对伪证者刑惩严厉;疑罪从轻,实行有罪推定;维护等级特权、体现宗法家族统治;以五声听狱讼等五个基本特点。

通过对古代证据制度的研究,能够更深刻地认识传统中国的诉讼形态。

关键词:古代;证据制度;基本特点证据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诉讼审判中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审查判断证据、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规范体系。

证据制度是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中国古代社会形成了包括哪些可以充当证据、怎样收集证据、如何审查判断证据、怎样运用证据进行诉讼审判证明、诬证错证应承担什么责任等内容的具有中华法系特色的证据制度。

在中国古代社会,证据包括口供、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等类型,种类广泛;而以刑讯求取被告人的口供为最重要的证据收集活动,中国古代社会非常重视被告人的口供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将供词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

同时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还有重视口供与刑讯逼供严重;诬告者反坐,对伪证者刑惩严厉;疑罪从轻,实行有罪推定;维护等级特权、体现宗法家族统治;以五声听狱讼等五个基本特点。

笔者拟从上述几方面对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略作浅析抛砖引玉。

一、证据的种类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没有现代法制那样明确的法律证据的分类,传统律学也几乎忽视了对证据的专门研究,但是事实上证据的分类仍然存在,尽管这种证据种类会随着朝代的更迭而有所不同,同一王朝法律制度对不同的证据强调的程度也不同。

但综观整个传统社会的司法实践,不同证据的界限还是清晰的。

一般来说,中国古代的证据有以下七种。

1、口供。

口供又被称为“口实”,在中国古代的诉讼特别是刑事诉讼中,口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甚至被视为“证据之王”,没有被告人的口供,一般是不能定其罪的。

第一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一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刑讯逼供 是适合封建专制国家。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非法律专业人员依照感觉作出的判决 比法律专业人员依照预定的规则所作出的判决更正确。 “刑讯是一种绝好的发明。它一方面可以使一个意志薄弱的无辜 者被判有罪,另一方面可以使一个意志坚强的有罪者被判无罪。 ——贝卡里亚”
(4)如果除证人证言之外还有一个二分之一的证 明,那就足以作为判决的依据,其他可以构成二分 之一证明的证据包括通过刑讯获得的被告人供述、 商人的财务记录、专门为一方当事人的诚实性或其 主张之事实所做的誓言、能够证实前半个证明的传 闻证据或名声证据; (5)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个人信誉有瑕疵的证人 证言是四分之一的证明,而受到对方有效质疑的证 据的证明力减半; (6)任何两个二分之一的证明相加都可以构成完 整的证明;任何两个四分之一的证明或者四个八分 之一的证明相加都可以构成半个证明。
(一)神示证据制度的内容
“神示证据”包括:“神誓法”和“神判 法”。 “神誓法”:面对神灵宣誓来证明案件事 实。 “神判法”:又叫“神明裁判法”或者 “折磨考验法”。神明裁判是神示证据制 度的代表。 思考:哪种更加公平?
(二)神示证据制度的方法
神明裁判的方法五花八门 古代巴比伦人“水审法”《汉谟拉比法典》 通奸妻子扔到水里。 古印度作为《摩奴法典》之补充的《那罗陀 法典》规定了八种神明裁判的方法,包括火 神法、水审法、称审法、毒审法、圣水审、 圣谷审、热油审和抽签审。 鳄鱼池
“自由证明”vs “法定证明”
人类证据制度的历史上,司法证明的方法分为:“自由证明” 和“法定证明” 自由证明:司法证明的方法和手段 没有限制,证明案件事实属于司法 者的自由裁量权,司法证明与日常 证明没有太大的区别。 法定证明的发端:传闻证据排除规 则 自由心证

汉代的诉讼制度

汉代的诉讼制度

汉代的诉讼制度汉代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朝代之一,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贡献。

在司法领域,汉代也有独特的诉讼制度,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司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汉代,诉讼制度主要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起诉方的责任和义务,二是法庭审理的程序和规定。

首先,起诉方一般由当事人或其代表提起,而对于一些重要的案件,也可以由官方机构提起。

起诉方必须在提起诉讼时写明原因和要求,并提交相关的证据。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诉讼双方也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如果调解不成功,案件将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在法庭审理阶段,汉代诉讼制度十分注重公正和审慎。

汉代的审判官由经验丰富的官员组成,他们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

审判官必须坚守中立的原则,不受权力干预和贿赂等不正当行为影响。

在审理案件时,审判官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进行逐一辨析和评估。

如果需要,审判官还会召集相关的证人或专家进行证言和鉴定。

在汉代的诉讼制度中,也有一些特殊的程序,例如古代著名的“石谏”制度。

石谏制度是指当事人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写下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投放到指定的地方。

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给当事人表达意见的空间,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正。

汉代的诉讼制度在当时被认为相对先进和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司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汉代的诉讼制度也有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起诉方和辩护律师的参与程度较低,这可能导致一些当事人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法律的适用和执行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使得司法判决的结果可能不够公正和合理。

总的来说,汉代的诉讼制度在当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发展性,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虽然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但汉代的诉讼制度仍然为我们今天的司法系统提供了一些借鉴和启示。

通过对历史的回顾和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发展和改进现代的诉讼制度,以更好地服务于当代社会的法律需求。

论古代刑事诉讼证据

论古代刑事诉讼证据

论古代刑事诉讼证据古代刑事诉讼证据在司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是判断被告是否有罪的重要依据。

古代刑事诉讼证据主要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被告犯罪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被告的口供等。

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和推断间接表明被告犯罪的证据,如物证、书证等。

在古代刑事诉讼中,目击证人的证言是一种重要的直接证据。

目击证人是指亲眼看到犯罪发生过程的人,他们的证言能够提供关于犯罪发生地点、时间、对象等重要信息。

然而,在古代社会,目击证人的证言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由于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等原因,目击证人很难出庭作证,导致许多犯罪无法得到有效的证明。

古代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主要包括物证和书证。

物证是指通过被告的物品、痕迹等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

例如,被告的血迹、指纹等可以证明他与犯罪现场有关。

书证则是指通过被告的书面材料、文字等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

古代社会中,书证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例如,在古代中国,往往会通过被告的书信、文书等来证明他是否与犯罪有关。

虽然古代刑事诉讼证据的形式有限,但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犯罪事实。

古代的司法制度注重审慎和公正,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来判断被告是否有罪。

同时,古代刑事诉讼注重程序正义,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法官会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然而,古代刑事诉讼证据也存在不足之处。

由于科技水平和司法手段的限制,古代的证据往往不够全面和准确。

例如,由于缺乏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很难对物证和书证进行科学鉴定,导致证据的可信度不高。

同时,在古代社会中,往往存在权势干预和人情因素,有时法官会受到各种干扰而导致判决不公正。

总的来说,古代刑事诉讼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是判断被告是否有罪的重要依据。

虽然古代的证据形式有限,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犯罪事实。

然而,古代的证据也存在不足,需要在现代司法制度的改革中加以完善。

通过加强科技手段的运用和提高司法公正性,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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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诉讼中的证据制度作者:王锣锋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9年第07期[摘要]证据是诉讼的基础,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

从中国有诉讼开始,与诉讼制度相伴随的证据制度也即产生并随之不断地发展、完善乃至成熟。

它从西周开始逐步建立,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而自成一体。

其证据的种类主要包括口供、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勘验等,从这些证据的产生,发展及完善中,展现了中华法系证据制度的特色。

[关键词]古代诉讼证据制度特点一、问题的提出中国古代的法律既不同于英美法系,也不同于大陆法系,而是介于两大法系之间的一种中华法系。

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曾经对东亚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的发展产生过重大的影响,它历史悠久,留给今人很多值得继承的东西,饶有特色的证据制度就是其一。

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的证据制度也走过了一个从野蛮到文明的艰难历程。

但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依然有许多特别的价值取向。

正所谓“一法系之所以成立,必有其一帜独树之特质,与卓尔不群之精神,虽彼此或有相类之点,但彼此绝无尽同之事”。

我们通过对古代证据制度的深入研讨,能够更为深刻的认识当时的“诉讼形态”,而后者对法来说,恰是具有“核心般意味的社会事实”。

二、古代诉讼证据制度的发展历程(一)夏商周奴隶社会时期的证据制度大约公元前二千一百多年,我国就进入了奴隶社会,经历了夏、商、周及春秋时代,计一千多余年。

与其它古代奴隶国家一样,在那个生产力和认识水平低下,神权思想支配人心的时代,在诉讼中,对于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同样乞求于超自然的神的力量,采取神判证据制度。

神判就是对案子要依靠神的意志来判定事实,辨明是非,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神判作为一种证明方法不占突出地位,并且在历史上停留的时间较短。

到了周朝基本上消失,而代之以“两造具备,师听五辞”的审判方式。

“听五辞”,即《周礼》记载的“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

这就是说,审案时,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听取他们的供述,并观察他们的语调、颜色、气息、听觉、眼神,从而作出判断。

这种以察颜观色断狱的方法,具有主观臆断色彩,但是比神明裁判前进了一步。

而且,当时也已懂得,审案不能只听“单辞”,即当事人一面之词,而要兼“听狱之两辞”,还必须“察辞于差”,即分析双方供述的矛盾,才能正确断案。

据此可知,古代的口供制度确立于西周。

周代的诉讼中,就十分重视书证和证人证言的作用,如《周礼·秋官》记载:“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地讼,以图正之”。

“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

在司法实践中,自古相传而不堕。

(二)秦至清代封建社会时期的证据制度综观整个封建社会的司法实践,尽管证据种类会随着朝代的更迭而有所不同,同一王朝法律制度对不同的证据强调的程度也不同,但它的界限还是比较清晰的。

现就以下五类主要证据及特点进行分析:1.口供。

秦代至清代的证据制度,其重要特点是以被告人的口供作为定罪的一项重要根据。

《睡虎地秦简》中有不少这方面的记载,它强调审讯要反复诘问,必要时还可以拷打案犯直到求得口供为止。

汉代的诉讼过程中,曾规定,“会狱,吏因责如章告劾,不服,以掠定之”,并有“捶楚之下,何求不得”的主张,也就是说,为了获取口供,可以使用刑讯等一切方法。

魏晋时期,也有用“测囚之法”以得到口供的记录,说明口供在审判中的重要地位。

到唐代,刑讯要按法定的程序,“必先以情,审查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考讯”,而且法定“拷囚”不得过三次,总数不超二百,拷满若被告人仍不承认,则反拷告人。

此外,唐代的法律中还有规定:“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

”即是说,只要证据确凿,被告人即使不承认所控罪行,也可以断案,而且还强调“疑罪从轻”的原则。

从先秦至唐代口供证据制度的发展状况,突出地体现出两个特点:其一是口供制度的高度法律化,制度化,已达成熟、完善的程度。

其二是口供这一证据之王的地位,随着证据制度的发展,其地位有所降低,反映了唐朝盛世时,在证据制度方面的进步。

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在关于口供的规定上基本与唐代一致,有时甚至有倒退的趋向。

如在明朝,为加强专制极权制度,设立了“厂”,“卫”特务机构,刑讯逼供一度恶性化。

至明、清时,“疑罪从轻”的传统也被取消。

2.证人证言。

中国古代的证人一般由官府根据案情自己召集或者由当事人提供后官府召集,证人一般应到堂作证,作证之前应向司法官员保证如实作证,作证完毕后还应同原告、被告一起在审判笔录上签字画押,申明所言属实,否则一旦被察觉,应按律治罪。

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就有当时的司法官办案的记载。

司法官吏,令为探求“自杀者必先有故”于是“问其同居,以答其故。

”说明秦代已开始注意询问证人,获取证人证言。

对证人证言制度规定最为完备的当属唐律,它明确规定“旬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因缺乏作证能力,“皆不得令其为证”。

唐律对证人制度的规定还反映出古代诉讼中专横与擅断的特点。

在审理案件中,不仅可以刑讯被告人,还可刑讯证人。

即“诸诬告人流罪以下,……若前人已拷者不减,即拷证人亦是。

”其意为被告人在拷问后不供述,反过来可以拷问证人,这是唐代审判中的一法定程序。

唐代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一般案件“三人以上明证其事,始告定罪”,“三人证实,二人证虚。

”可见只有三人以上提供的证言,在法律上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这种形式主义“众证定罪”的原则,到明、清时仍沿用不致,反映了中国古代对证人证言的重视。

在古代证人证言制度中,还体现出中华法系证据制度的特色之处,那就是与证人证言制度相对的“亲亲相隐”原则的存在。

自汉武帝时确立了儒家的官方统治地位后,受儒家礼教原则的影响,“亲亲相隐”便从汉代开始为后代各王朝承袭沿用,并制度化为一法定基本原则。

3.书证。

书证是古代官员在解决民事纠纷时最为推崇的证据之一,它们在确定民事法律关系方面往往比当事人的口供更有效。

书证这一证据形式在唐宋时发展成熟。

唐律中就规定了买卖奴婢,牛、马、驼、骡,驴等必须“用本司,本部分验以立券”,而“《令》无私契之文。

不准私券之限。

”即法令没有明确规定可以使用私人契约者,禁止使用私契,违者将受“笞”刑处罚。

官府认定的契书,当然是争讼时的合法证据。

发展到宋代时,书证制度已达十分完备的程度,例如契约有了更多的分类,有不动产买卖契约,动产买卖契约,典卖契约等等,诉讼中规定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契约才能作为争论时的证据。

4.物证。

在中国古代的诉讼中,物证也早已广泛使用,并且成为定案的重要根据。

自秦代起,已有司法机关注重收集凶器,赃物等物证的记载,秦简《封诊式》中就有与物证相关的一记载:甲,乙二人捕获丙、丁并将他们私铸的钱币与器物送交官府,作为定罪的物证。

南朝陈规定:“其有赃验显然而不款,则上测立。

”从唐宋法律来看,在一定条件下,根据物证就可以定案,即所谓“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

”在宋代,随着物证在诉讼中作用越来越重要,系统的物证理论也开始出现。

郑克在其所著的《折狱龟鉴》一书中,通过对各种破案、治狱经验的分析,系统地总结了治狱之道、破案之术和定案之法,在理论上突破了传统的证据观念。

明朝时期物证定罪的重要性更显突出,对于盗窃、杀人等刑事案件,只要赃物、杀人工具等现场拿获物,就可以照例处刑。

5.勘验笔录。

在古代司法对物证的重视,因此,与物证的收集、辨别和运用紧密相关的勘验制度在中国古代起源很早,形成了重视勘验的传统。

秦简《封诊式》是关于查封、侦查、治理狱案的程序,其中载有三个现场勘验的检验的文书案例:一是“贼死”(杀人);二是“经死”(缢死);三是“穴窃”(挖洞偷盗罪)。

从这三个勘察文书来看,当时的长官在接到辖地内发案后,就必须立即派官吏去现场勘验,勘验时不仅要勘验现场情况,检验尸体的伤痕和有关情况;并且要询问被害人及其亲属和邻近知情人。

这说明秦时司法官吏对勘验已总结了一套办法,并形成了一定制度。

发展至唐宋,中国古代的勘验制度的发展达到高峰时期。

《唐律疏议·诈伪》记载:“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

若实病、死及伤。

不以实验者,以故人人罪论。

”对违法不检验或检验不实的司法官吏论罪处刑反映了唐代对勘验的重视。

又如南宋孝宗淳熙元年,下诏颁行《检验格目》,宁宗嘉定四年,又颁行《检验正背人行图》,其中规定:“令于伤损去处,依样朱红书昼,唱喝伤痕,众无异词,然后署押。

”勘验中,还规定了报检、初检,复检等法定勘检程序。

同时对勘验人有责任规定:勘验人员应按照勘验的范围、时间,如实勘验,不许受贿舞弊,违者论罪。

可见这一时期勘验笔录作为法定证据的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

与此同时,由于宋代重视勘验,客观上推动了法医学的发展。

尤其是宋慈的《洗冤集录》,从法医学的角度,通过大量的鉴定实例,对许多容易混淆的伤亡现象和死亡现象的原因作出了比较科学的鉴定结论,作为中国古代出现的首部法医学专著,虽然其中的一些勘验手段在今天看起来存在许多错误与不足,但其仍不失为一部极有价值和影响力的专著。

元明清也重视刑事案件的勘验,同时勘验理论与物证技术在宋的基础上有了较大的发展。

主要表现在,主要官吏对人命案件的急速勘验,并规定了较先进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报告。

清朝颁布了《验尸图格》:“命呈报到官,地方正印官随带刑书、仵作,立即亲往相验。

仵作做据伤喝报部位之分寸,行凶之器物,伤痕之短长钱深,填入尸图。

若尸亲控告伤痕互异,许再行复检,不得违例三检。

”“检验不以实者有刑。

”虽然法律规定负责检验的人员如不以实检要负刑事责任,但正由于检验结论对凶杀案件的死因等问题的判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一旦检验人员受贿或因其他原因作出错误的结论,那么就可能直接导致错案乃至冤案的产生。

清末的“杨乃武和小白菜”冤狱就是由于两个仵作的错误检验酿成的。

综述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古代证据制度的特点如下:口供是最重要的定案依据,其他证据形式虽然也很重要,但多起到破案线索和定案的辅助根据的作用,只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在无口供的情况下作为定案的直接根据;有限度的刑讯合法;在获取证据的手段和方法方面,精华与糟粕并存。

三、结语在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下很难实现证据制度的根本价值保护涉讼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不受非法侵害。

“作为使松散的社会结构紧紧裹在一起的粘和物,法律必须巧妙地将过去与现在勾连起来,同时又不忽视未来的迫切要求。

”时至今日,诸如刑讯逼供之类的丑恶现象仍在现实中大量存在着,就不能没有一种沉重的使命感。

布罗代尔说过,任何一部历史都是当代史,如何将古代的遗产去粗取精地借鉴于今,方是我们的任务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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