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天津市市政工程预算基价说明 未完
天津市 定额说明 完整版
总说明一、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DBD29-101-2008(以下简称“本基价”)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要求,以《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天津市二、本基价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审工程量清单和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是计算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
三、本基价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的新建与扩建工程。
四、本基价是按照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的,是在合理工期内、正常条件下、采用常规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以及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机械配置,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相应管理费用的消耗量标准,它反映了本市社会平均消耗量水五、本基价中的工作内容仅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基价中已考虑。
六、本基价中各子目的预算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企业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组成七、本基价中人工费的说明和规定:1.本基价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为基础,并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的基本用工、辅助用工、材2.人工效率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3.人工单价按工种技术含量不同分为三类:一类工每工日59.20元;二类工每工日47.20元;三类工每4.人工单价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质补贴、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的辅助工资和劳动保护费等。
5.人工费中包含其他人工费,内容包括:(1)工程定位、复测、点交、清理中的人工费。
(2)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6.工日消耗量带有括号者表示该工日不作为计算垂直运输的基数。
八、本基价中材料费的说明和规定:1.材料费包括主要材料、零星材料费、其他材料费等。
凡构成工程实体且能够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消耗量;不构成工程实体且用量较小的零星材料,归入零星材料费内;2.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按照材料价格的2.1%计取,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者,退给建设单位0.875%,施工单位留1.225%;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者,退给建设单位1.68%,施工单位留0.42%。
(完整版)天津2012定额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天津2012定额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总说明一、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本基价”)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计价依据,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
二、本基价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控制价和编审工程量清单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是建设项目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
三、本基价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与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四、本基价是按照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的,是在合理工期内、正常生产条件下、采用常规的施工工艺和方法及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机械配置,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相应管理费用的消耗量标准,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基价中的工作内容仅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施工工序虽未作说明,但基价中已予考虑。
六、本基价中各子目的预算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管理费组成。
七、本基价中人工费的规定和说明:1.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的《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考虑了施工操作的基本用工、辅助用工、材料在施工现场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人工效率按八小时工作制考虑。
2.人工单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参照天津市劳动力价格水平综合测算的。
按技术含量分为三类:一类工每工日96元;二类工每工日77元;三类工每工日61元。
3.人工单价是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以及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其中包括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4.人工工日消耗量带有括号者表示该项不作为计算垂直运输的基数。
八、本基价中材料费的规定和说明:1.材料费包括主要材料、零星材料和材料采购保管费。
主要材料为构成工程实体且能够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在本基价中逐一列出消耗量;零星材料费为不构成工程实体且用量较小的材料,以“元”为单位在本基价中列出;材料采购保管费是指施工单位在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并包括工地仓库的储存损耗。
天津2012定额计算规则(钢筋砼工程)
第四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说明一、本章包括现浇混凝土,预制混凝土制作,升板工程,钢筋工程,预制混凝土构件拼装、安装,预制混凝土构件运输等6节;共224条基价子目。
二、项目的界定1.基础垫层与混凝土基础按混凝土的厚度划分:混凝土的厚度在12cm以内者执行垫层子目;厚度在12cm以外者执行基础子目。
2.有梁式带形基础:其梁高与梁宽之比在4:1以内的按有梁式带形基础计算;超过4:1时,其基础底板按无梁式基础计算,以上部分按墙计算。
3.短肢剪力墙结构中墙与柱的划分:截面长度(L1或L2)与厚度(B)之比大于3时,执行混凝土墙基价;小于或等于3时,执行混凝土柱基价(截面长度以该截面最长尺寸为准,包括深入侧面混凝土部分),见下图4.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坡度在10°以内,按基价相应子目执行;坡度在10°以外30°以内,相应基价子目中人工工日乘以系数1.1;坡度在30°以外60°以内,相应基价子目中人工工日乘以系数1.2;坡度在60°以外,按现浇混凝土墙相应基价子目执行。
5.预制楼板及屋面板间板缝,下口宽度在2cm以内者,灌缝工程已包括在构件安装子目内,但板缝内如有加固钢筋者,另行计算。
下口宽度在2cm至15cm以内者,执行补缝板子目;宽度在15cm以外者,执行平板子目。
6.零星构件,系指每件体积在0.05m3以内且在本章中未列项目的构件。
三、现浇混凝土1.本章中各项混凝土预算基价中细石混凝土采用AC20预拌混凝土价格,其他混凝土均采用AC30预拌混凝土价格。
如设计要求与基价不同时,采用现场搅拌者按附录二“现场搅拌混凝土基价”所列相应混凝土品种换算;采用预拌混凝土者按预拌混凝土相应强度等级的实际价格列入。
2.混凝土的养护是按一般养护方法考虑的,如采用蒸汽养护或其他特殊养护方法者,应在措施项目中另行计算,本章各混凝土基价子目中包括的养护内容不扣除。
3.施工单位自行制作的混凝土构件,按本基价中相应子目执行。
天津市市政工程预算基价说明-未完
2012年天津市市政工程预算基价说明总说明一、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二、适用于天津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市政工程及住宅区、厂区的道路和市政管网工程.三、市政工程范围划分:1。
市政工程与建筑工程的划分:(1)市政排水管道与建筑工程管道的划分:以建筑工程的化粪井的第一个连接井为界限,井外部分执行市政工程预算基价.(2)道路工程的划分:居住小区或企事业单位围墙以内,采用混凝土制作的甬路、道路、停车场未采用市政规范和标准的属于建筑工程范围;围墙以外的道路、停车场采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制作,或按照市政规范和标准设计、施工的甬路、道路、停车场属于市政工程范围.(3)给水管道自自来水厂出厂阀门至用户院外水表井为市政管线,燃气管道以命名街道的输气管道为市政管线。
2.属于建设项目随同建筑工程设计的室外排水管道及给水、燃气管道工程,竣工后需移交或委托市政及其他管理部门维修管理的工程,均执行市政工程预算基价。
四、本基价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控制价和编审工程量清单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是建设项目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
五、本基价..。
是在合理工期内、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常规的施工方法和工艺以及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机械配合情况下,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相应管理费用的消耗标准,它反映了天津市市政行业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六、本基价的工作内容仅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然未说明,但基价以予考虑.七、本基价包括..。
共8册。
八、各子目的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管理费组成.九、人工费的说明和规定:1.工日单价除土石方工程外,其他各专业工程均按二类工日单价计入,土石方工程按三类工日单价计入。
2。
人工工日按8小时计算。
十、材料费的说明和规定:1。
材料的消耗量中包括了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点或现场加工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现场堆放、运输及施工操作损耗。
审 核 说 明
审核说明一、审核依据:1.委托方提供的“天津滨海旅游区临海新城南部片区2号雨水临时泵站及其附属道路排水工程”施工图及竣工图;2.委托方提供的“天津滨海旅游区临海新城南部片区2号雨水临时泵站及其附属道路排水工程”变更图;3.委托方提供的“天津滨海旅游区临海新城南部片区2号雨水临时泵站及其附属道路排水工程”工程施工合同;4.委托方提供的“天津滨海旅游区临海新城南部片区2号雨水临时泵站及其附属道路排水工程”商务标;5.委托方提供的“天津滨海旅游区临海新城南部片区2号雨水临时泵站及其附属道路排水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报告;6.委托方提供的“天津滨海旅游区临海新城南部片区2号雨水临时泵站及其附属道路排水工程”中标通知书;7.委托方提供的“天津滨海旅游区临海新城南部片区2号雨水临时泵站及其附属道路排水工程”结算报告;8.委托方提供的“天津滨海旅游区临海新城南部片区2号雨水临时泵站及其附属道路排水工程”招标文件及补遗文件;9.委托方提供的“天津滨海旅游区临海新城南部片区2号雨水临时泵站及其附属道路排水工程”变更签证单;10.委托方提供的“天津滨海旅游区临海新城南部片区2号雨水临时泵站及其附属道路排水工程”泵站维护人员社保缴费记录及用电缴费记录;11.委托方提供的“天津滨海旅游区临海新城南部片区2号雨水临时泵站及其附属道路排水工程”泵站维护合同;12.委托方提供的“天津滨海旅游区临海新城南部片区2号雨水临时泵站及其附属道路排水工程”电力增容合同;13.委托方提供的“天津滨海旅游区临海新城南部片区2号雨水临时泵站及其附属道路排水工程”电杆拆改合同;14.2012年《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15.2012年《天津市市政工程预算基价》;16.2012年《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基价》;17.变更发生当期信息价。
二、审核说明:1.审核计价方式:工程实施过程中,因招标人清单编制漏项或因涉及变更、施工调整等增加新的清单项目,在经发包人及有关单位确认后,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市场价格确定工程量及相应单价,并据实结算。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发布《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12)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发布《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12)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7.31
•【字号】津建筑〔2013〕529号
•【施行日期】2013.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发布《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价规则》(2012)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市人大〔2011〕第30号公告)和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下,《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DBD29-907-2012)已编制完成,内容包括《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土建工程计量》、《设备安装工程计量》和《电梯维修工程计量》。
该计价规则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DBD29-907-2008)同时废止。
《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12)由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13年7月31日。
工程量计算规则(天津定额2012版)
2012定额第2册电气工程第2 册说明一、本册包括变压器安装,配电装置安装,母线安装,控制设备及低压电器安装,蓄电池安装,电动机检查接线,滑触线装置安装,电缆安装,防雷及接地装置,10kV以内架空配电线路,电气调整试验,配管、配线,照明器具安装,人防设备安装等14章,1 769条基价子目。
二、本基价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10kV以内变配电设备及线路安装工程。
三、本基价以国家和有关工业部门发布现行的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依据。
四、本册各子目的工作内容除各章已说明的工序外,还包括:施工准备、设备器材、工器具的场内搬运、开箱检查、安装、调整试验、结尾、清理、配合质量检验、工种间交叉配合、临时移动水、电源的停歇时间。
五、本册各子目中不包括以下内容:1.10kV以外及专业专用项目的电气设备安装。
2.电气设备(如电动机等)配合机械设备进行单体试运转和联合试运转工作。
六、主要材料损耗率表如下:┌──┬───────────────────────┬──────┐│序号│材料名称│损耗率│├──┼───────────────────────┼──────┤│ 1 │裸软导线(包括铜、铝、钢线、钢芯铝线) │ 1.3% │├──┼───────────────────────┼──────┤│ 2 │绝缘导线(包括橡皮、塑料、软花线) │ 1.8% │├──┼───────────────────────┼──────┤│ 3 │电力电缆│ 1.0% │├──┼───────────────────────┼──────┤│ 4 │控制电缆│ 1.5% │├──┼───────────────────────┼──────┤│ 5 │硬母线(包括钢、铝、铜、带形、管形、棒形、槽形)│ 2.3% │├──┼───────────────────────┼──────┤│ 6 │钢绞线、镀锌铁线│ 1.5% │├──┼───────────────────────┼──────┤│7 │金属管材、管件│ 3.0% │├──┼───────────────────────┼──────┤│8 │金属板材│ 4.0% │├──┼───────────────────────┼──────┤│9 │型钢│ 5.0% │├──┼───────────────────────┼──────┤│10 │金具│ 1.0% │├──┼───────────────────────┼──────┤│11 │压接线夹、螺栓类│ 2.0% │├──┼───────────────────────┼──────┤│12 │木螺钉、圆钉│ 4.0% │├──┼───────────────────────┼──────┤│13 │绝缘子类│ 2.0% │├──┼───────────────────────┼──────┤│14 │低压瓷横担│ 3.0% │├──┼───────────────────────┼──────┤│15 │瓷夹等小瓷件│ 3.0% │├──┼───────────────────────┼──────┤│16 │一般灯具及附件│ 1.0% │├──┼───────────────────────┼──────┤│17 │荧光灯、水银灯灯泡│ 1.5% │├──┼───────────────────────┼──────┤│18 │灯泡(白炽) │ 3.0% │├──┼───────────────────────┼──────┤│19 │玻璃灯罩│ 5.0% │├──┼───────────────────────┼──────┤│20 │灯头、开关、插座│ 2.0% │├──┼───────────────────────┼──────┤│21 │刀开关、铁壳开关、保险器│ 1.0% │├──┼───────────────────────┼──────┤│22 │塑料制品(槽、板、管) │ 5.0% │├──┼───────────────────────┼──────┤│23 │木槽板、圆木台│ 5.0% │├──┼───────────────────────┼──────┤│24 │木杆类(包括木杆、木横担、横木、桩木等) │ 1.0% │├──┼───────────────────────┼──────┤│25 │混凝土电杆及制品类│0.5% │├──┼───────────────────────┼──────┤│26 │石棉水泥板及制品│8.0% │├──┼───────────────────────┼──────┤│27 │砖、水泥│ 4.0% │├──┼───────────────────────┼──────┤│28 │砂、石│8.0% │├──┼───────────────────────┼──────┤│29 │油类│ 1.8% │├──┼───────────────────────┼──────┤│30 │电缆桥架、钢横担│0.5% │└──┴───────────────────────┴──────┘注:1.绝缘导线、电缆、硬母线和用于母线的裸软导线,其损耗率中不包括为连接电气设备、器具而预留的长度,也不包括因各种弯曲(包括弧度)而增加的长度。
天津市2011、2012、2013年度规费调整系数表
2011年规费调整系数表(一)基价调整——2011年一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说明: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按本系数调整人工单价后,规费计取基数按调整后人工费合计乘0.77计算。
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二○一一年四月基价调整——2011年二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说明: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按本系数调整人工单价后 规费计取基数按调整后人工费合计乘0.72计算。
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二〇一一年七月- 1 - / 72011年规费调整系数表(二)基价调整——2011年三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按本系数调整人工单价后 规费计取基数按调整后人工费合计乘0.69计算。
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二〇一一年十月基价调整——2011年四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说明: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按本系数调整人工单价后 规费计取基数按调整后人工费合计乘0.66计算。
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2 - / 72012年规费调整系数表(一)基价调整——2012年一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说明: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按本系数调整人工单价后 规费计取基数按调整后人工费合计乘0.92计算。
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二〇一二年四月基价调整——2012年二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说明: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012年《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主要变化
2012年《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主要变化主讲老师:陈友林一、总体思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结合工程造价管理发展趋势和我市建筑市场实际,合理规范建设市场计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竞争更加健康、和谐、有序地发展,不断完善计价依据体系,优化工程计价方式,充分发挥计价依据的引导和约束作用,编制出既符合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改革方向,又充分体现简洁适用、科学严谨、便于操作的计价依据。
二、编制总则(一)依据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市建交委《关于启动2012年各专业预算基价编制工作的通知》的部署,市建交委建筑业管理处负责指导建设工程各专业预算基价修编工作,具体工作由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负责。
(二)新编预算基价编号由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提出申请,经市建交委科教处审定并归档管理。
(三)市政、园林、房管、人防专业定额站接受市建交委的委托和指导,按照市建交委统一部署制定各专业计价依据编制方案。
三、编制依据(一)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三)《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四)《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五)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六)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七)《天津工程造价信息》、《造价信息参考》(八)本市历年预算定额计算资料、有关技术测定、调研和统计资料四、工作原则(一)计价依据的修编要与建筑市场实际紧密结合,以计价依据正确指导市场、方便使用和有效监管为总原则。
(二)充分体现量、价分离的方向,要做到“量”的统一性和科学性与“价”的差异性和指导性密切结合,既有利于合理确定项目投资,又体现为工程建设各方服务的宗旨。
(三)基价项目的划分应力求考虑全面,满足工程计价和结算的需要。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预算基价的项目划分、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建筑节能与环保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2012 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基价
2012 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基价《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册说明一、本册包括给排水采暖管道安装,管道支架制作安装,管道附件安装,卫生器具制作安装,供暖器具安装,燃气管道、附件、器具安装,人防设备安装等7章,891条基价子目。
二、本基价适用于新建、扩建工程中的生活用给水、排水、燃气、采暖热源管道以及附件配件安装、小型容器制作安装。
三、下列项目按系数分别计取:1.脚手架措施费按人工费的5%计取,其中人工费占25%。
2.采暖工程系统调整费按采暖工程人工费的15%计取,其中人工费占25%。
3.设置于管道间、管廊、管道井内的管道、阀门、法兰、支架,人工乘以1.3。
4.主体结构为现场浇注采用钢模施工的工程:内浇外注的人工乘以1.05,内浇外砌的人工乘以1.03。
5.高层建筑是指6层以外的多层建筑或是自室外设计地坪至檐口高度在20m以外(不包括屋顶水箱间、电梯间、屋顶平台出入口等)的建筑物。
高层建筑增加费是指暖气、给排水、生活用燃气安装工程及其保温、刷油等由于在高层建筑施工所增加的费用。
内容包括人工降效增加的费用,材料、工具垂直运输增加的机械台办费用,施工用水加压泵的台班费用,人工上、下所乘坐的升降设备台班费用及上、下通讯联络费用。
高层建筑增加费的计取:是用包括6层或20m以内(不包括地下室)的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为计算基数,乘以下表系数(其中人工费占25%)。
注:120m以外可参照此表相应递增。
6.本册基价的操作物高度是按距离楼地面3.6m考虑的。
当操作物高度超过3.6m时,超高增加费按超过部分人工费乘以系数0.15计取,全部为人工费。
7.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降效增加费按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的10%计取,全部为人工费。
8.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降效增加费按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的10%计取,全部为人工费。
第一章给排水采暖管道安装说明一、本章适用范围:室内外生活用给水、排水、雨水、采暖热源管道、套管安装。
二、界线划分1.给水管道(1)室内外界线以距建筑物外墙皮1.5m处为界,入口处设阀门者以阀门为界。
天津2012定额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天津2012定额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总说明一、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本基价”)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计价依据,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
二、本基价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控制价和编审工程量清单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是建设项目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
三、本基价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与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四、本基价是按照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的,是在合理工期内、正常生产条件下、采用常规的施工工艺和方法及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机械配置,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相应管理费用的消耗量标准,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基价中的工作内容仅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施工工序虽未作说明,但基价中已予考虑。
六、本基价中各子目的预算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管理费组成。
七、本基价中人工费的规定和说明:1.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的《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考虑了施工操作的基本用工、辅助用工、材料在施工现场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人工效率按八小时工作制考虑。
2.人工单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参照天津市劳动力价格水平综合测算的。
按技术含量分为三类:一类工每工日96元;二类工每工日77元;三类工每工日61元。
3.人工单价是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以及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其中包括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4.人工工日消耗量带有括号者表示该项不作为计算垂直运输的基数。
八、本基价中材料费的规定和说明:1.材料费包括主要材料、零星材料和材料采购保管费。
主要材料为构成工程实体且能够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在本基价中逐一列出消耗量;零星材料费为不构成工程实体且用量较小的材料,以“元”为单位在本基价中列出;材料采购保管费是指施工单位在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并包括工地仓库的储存损耗。
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12
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1 总则1.0.1 为规范我市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现行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人防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建设项目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4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控标线、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及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1.0.5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本办法、2012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预算基价”)、2012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以下简称“计价指引”)。
1.0.6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及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价格指数等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审工程量清单和确定招标控制价及控标线、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的基础。
1.0.7 建设工程计价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施工图预算计价及相应的工程价款调整和竣工结算等。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依据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确定的综合单价法;施工图预算计价是依据各专业预算基价确定的工料单价法。
1.0.8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依法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亦可采用施工图预算计价,但同一工程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2012天津定额及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l.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二、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三、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四、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五、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l/2面积。
六、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l/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天津定额计价说明
清单计价总说明一、天津市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DBD29-904-2008以下简称“本指引”是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2008年《天津市市政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预算基价”以及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为依据编制的。
二、本指引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均与计价规范一致并做适当补充及调整其对应的预算基价子目是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和综合单价的组成与分析的基础。
三、本指引由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和附录等组成。
四、当本指引与预算基价的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同时应在各专业预算基价的基础上对其组成子目的各要素价格进行调整后计算出合价并进行汇总折算为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五、在工程量清单项目与预算基价对应关系中当工程实际与“可组合的预算基价子目”不同时“可组合的预算基价子目”可以调整。
六、本指引未包括的项目或在“可组合的预算基价子目”中标注为“自行补充”的根据计价规范规定由编制人按照计价规范的要求作相应补充并报市政定额站备案。
七、本指引“可组合的预算基价子目”编号由三单元组成第一单元为册号第二单元为章号第三单元为章内子目顺序号。
如1-2-2为第一册通用项目中第二章砌石工程的第二子目。
八、本指引D.3桥梁护岸工程中桩基“可组合的预算基价子目”已包括机械设备安拆费在计取措施费时不再计算大型机械安拆费。
九、编制人在补充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应严格按照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必须做到补充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规范相一致。
十、补充项目的编码前六位可与计价规范相应章节的编码相同七至九位为补充编码由编制人自801999之间选用。
十一、本指引与2008年《天津市市政工程预算基价》同时使用。
预算计价总说明一、天津市市政工程预算基价DBD29-401408-2008以下简称“本基价”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定要求以现行《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天津市市政工程预算基价》2004年为基础并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
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2012定额说明(土建专业)
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2012)建筑工程总说明一、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本基价”)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计价依据,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
二、本基价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控制价和编审工程量清单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是建设项目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
三、本基价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与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四、本基价是按照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的,是在合理工期内、正常生产条件下、采用常规的施工工艺和方法及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机械配置,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相应管理费用的消1读万卷书行万里路耗量标准,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基价中的工作内容仅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施工工序虽未作说明,但基价中已予考虑。
六、本基价中各子目的预算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管理费组成。
七、本基价中人工费的规定和说明:1.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的《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考虑了施工操作的基本用工、辅助用工、材料在施工现场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人工效率按八小时工作制考虑。
2.人工单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参照天津市劳动力价格水平综合测算的。
按技术含量分为三类:一类工每工日96元;二类工每工日77元;三类工每工日61元。
3.人工单价是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以及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其中包括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4.人工工日消耗量带有括号者表示该项不作为计算垂直运输的基数。
八、本基价中材料费的规定和说明:1.材料费包括主要材料、零星材料和材料采购保管费。
主要材料为构成工程实体且能够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1读万卷书行万里路规格在本基价中逐一列出消耗量;零星材料费为不构成工程实体且用量较小的材料,以“元”为单位在本基价中列出;材料采购保管费是指施工单位在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并包括工地仓库的储存损耗。
天津市2012配套收费
天津市市政基础设施大、小配套及区内配套收费情况汇总一、天津市关于市政大配套费收取情况说明:1、根据天津市津价房地字[1996]第312号规定住宅大配套收取标准为建筑面积165元/平方米,公建标准210—280元/平方米。
此费用包括排水(含雨、污水)、自来水、燃气、道路、绿化,上述工程界定都到规划道路红线,此为大配套费所包括的工程范围。
大配套费由市建委配套办收取,并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如果是一级开发在进行红线外市政管网施工时在委托相关职能部门施工(这关系到工程的验收及今后的维护)商谈工程造价时,也要参照此收费标准,控制在此收费标准的70%左右,因为政府对市政大配套费还要进行相应的分成。
如果整理的土地开发面积较大(如梅江地区)政府可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市政大配套工程指挥部,梅江地区的大配套费为建筑面积195元/平方米(含中水管道)。
(武清区收费标准按照建筑面积80/平方米收取)。
二、市政大配套费不包含的热力、电力收费情况具体说明如下:1、热力管网:根据津价房地[2004]460号文件规定天津市新建住宅及公建项目热源(红线外)收费标准为按照建筑面积92元/平方米,公建项目130元/平方米,如用一热电厂热电联产的热源则为150元/平方米。
上述费用包括一次管网到项目热交换站含热交换站设备及安装,不含土建及水电配套费。
2、电力:电力配套不同于其他配套,根据津价房地[2006]187号文件规定,新建住宅及公建电力配套收费按照住宅建筑面积多层105元/平方米,高层110元/平方米。
设计容量50瓦/建筑平方米。
此费用包括项目其规划红线内、外的电力工程建设费用。
上述费用不包括红线外施工路由及赔偿费用,以及土建变电站、箱式变电站、CF控制柜的土建费用和入户DZM电缆进户箱费用,配套电力一户一表收费如下表所示:上述费用也不包括临时施工用电的电力设施安装费。
临电施工费由电力部门执行电力工程定额据实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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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xx市政工程预算基价说明总说明一、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
二、适用于天津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市政工程及住宅区、厂区的道路和市政管网工程。
三、市政工程范围划分:1.市政工程与建筑工程的划分:(1)市政排水管道与建筑工程管道的划分:以建筑工程的化粪井的第一个连接井为界限,井外部分执行市政工程预算基价。
(2)道路工程的划分:居住小区或企事业单位围墙以内,采用混凝土制作的甬路、道路、停车场未采用市政规范和标准的属于建筑工程范围;围墙以外的道路、停车场采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制作,或按照市政规范和标准设计、施工的甬路、道路、停车场属于市政工程范围。
(3)给水管道自自来水厂出厂阀门至用户院外水表井为市政管线,燃气管道以命名街道的输气管道为市政管线。
2.属于建设项目随同建筑工程设计的室外排水管道及给水、燃气管道工程,竣工后需移交或委托市政及其他管理部门维修管理的工程,均执行市政工程预算基价。
四、本基价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控制价和编审工程量清单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是建设项目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
五、本基价。
是在合理工期内、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常规的施工方法和工艺以及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机械配合情况下,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相应管理费用的消耗标准,它反映了天津市市政行业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六、本基价的工作内容仅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然未说明,但基价以予考虑。
七、本基价包括。
共8册。
八、各子目的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管理费组成。
九、人工费的说明和规定:1.工日单价除土石方工程外,其他各专业工程均按二类工日单价计入,土石方工程按三类工日单价计入。
2.人工工日按8小时计算。
十、材料费的说明和规定:1.材料的消耗量中包括了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点或现场加工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现场堆放、运输及施工操作损耗。
2.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按材料价格的2.1%记取,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者,退给建设单位0.875%,施工单位留1.225%;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者,退给建设单位1.68%,施工单位留0.42%。
3.工程建设中部分材料由甲方供料,在结算时退还建设单位所购材料款包括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单价以合同约定为准,材料用量按实际量计算。
4.本基价中材料费由主要材料费、零星材料费、和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1)主要材料费为构成工程实体且能够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
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消耗量。
(2)零星材料费为不构成工程实体且用量较小的材料,以“元”在基价中列出。
(3)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是指施工单位在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并包括工地仓库的储存损耗。
5.本基价均包括各种材料场内运输。
6.本基价中的材料价格是按照2012年度天津市建材市场材料价格综合取定,价格中包括了由供应地点运至仓库或现场堆放地点的费用。
7.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消耗量带有“()”者,且列于无括号消耗量之前,表示该项未计价,基价总价中未包括其价值,只反映其消耗数量。
使用该子目时,应以“()”内的消耗量乘以其价格计入基价中,材料价格中应计入该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消耗量带有“()”者且列于无括号消耗量之后,表示基价中已包括其价值,“()”内的消耗量不再计价。
十一、机械费的说明和规定:1.本基价中的机械台班单价是按照《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及《天津市施工机械台班参考基价》编制,人工等级按二类工标准,燃料的价格按照2012年综合取定。
2.机械xx单价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的。
十二、本基价中的材料均以质量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为准,基价中的材料数量已包括场内运输和操作损耗。
基价中的材料配比与实际配比不同时,允许调整其配比,但人工和机械数量不得调整。
十三、现场浇筑混凝土均按预拌混凝土计列的;现场浇筑混凝土或预制构件混凝土若发生蒸养,均执行通用项目分册中混凝土蒸养项目。
十四、本基价允许换算的项目除在各专业、章分别注明外,以下各项允许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1.施工企业的施工机械不足使用,经建设单位同意租用外单位机械时,应按出租单位计费办法计算,基建系统内施工机械应按规定的机械台班价格计算。
2.特殊情况需租用钢板桩、钢模板时允许按出租单位计价办法计算。
十五、大型机械场外包干运费适用于外环线以内的工程,其运费按台次计算,包括进退场费用(平均按1.6次计算)。
在编制工程计价文件时,应根据机械类别只计算一次运输费用。
十六、凡因工程需要设立搅拌站,应计取混凝土搅拌站组立及拆除项目费用。
十七、施工用水、电费,已包括在基价中,不另计算。
施工现场应由建设单位安装水、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和使用,施工单位按表计量,按相应单价计算后退回建设单位。
十八、排水泵站土建工程、地铁车站建筑工程均执行《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排水泵站装饰装修工程执行《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
十九、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以外所需的运输道路、水、电源接通至现场均属三通一平范围,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如委托施工单位施工时,应与施工单位另签合同,以单独报价形式编制预结算。
二十、本基价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以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二十一、材料消耗量带有×符号,则×前为消耗量,×号后为单价。
数字后带“()”者,括号内为规格型号。
二十二、本基价材料、机械和构件的规格,用数值表示而未说明单位的,其计量单位为毫米;工程量计算规则中,凡未说明计量单位的,按长度计算的以米为计量单位,按面积计算的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按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按质量计算的为吨。
通用工程说明一、砌石工程包括干砌、浆砌片块石、浆砌料石、台阶及勾缝等内容。
1.本章砌石基价适用于砌筑高度在8米以内的桥涵、河道或护坡等的砌筑工程。
2.预算子目中调制砂浆,均按砂浆拌和机拌合;如采用人工拌制时,预算基价不予调整。
二、打拔桩工程包括打拔桩设备及混凝土搅拌站的安拆,打、拔各种材质桩,接桩、送桩及搭拆桩基础支架平台的内容。
1.打、拔设备及混凝土搅拌站安拆费是指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轨道式打桩机的安拆费中已包括轨道的安、拆费用。
2.土壤的类别在基价中均采用综合土质。
3.陆地或支架上打桩,不包括脚手架费用,如需搭设脚手架可套用各分册相关脚手架基价子目。
4.打各种桩均按垂直桩考虑,如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斜率在1:6以内时,人工乘以1.33,机械乘以1.43,;打各种桩均按一般正常施工考虑,如遇障碍或其他特殊要求,所增加费用另行计算。
5.陆上打桩采用履带式柴油打桩机时,不计陆上工作平台费用,可计20cm 碎石垫层(已有道路除外),面积按陆上工作平台面积计算。
6.船上打桩按两艘船只拼搭、捆绑考虑。
7.打板桩预算基价中,均已包括打、拔导向桩内容,不得重复计算。
8.陆上、支架上、船上打混凝土桩预算基价中未包括运桩。
运桩可套用混凝土构件运输相应项目。
9.送桩预算基价按送4米为界,如实际超过4米时,按相应预算基价乘以下列调整系数:(1)送桩5米以内,乘以1.20。
(2)送桩6米以内,乘以1.50。
(3)送桩7米以内,乘以2.00。
(4)送桩7米以外,按已调整后7米为基础,每超过1米递增0.75系数。
10.本基价的支架平台适用于陆上、支架上打桩及钻孔灌注桩。
11.搭、拆水上工作平台预算基价中,已综合考虑了组装、拆卸船排及组装、拆卸打拔桩架工作内容,不得重复计算。
12.打、拔钢管桩子目的钢管桩材料的消耗数量,均按搭设栈桥考虑,如果是搭设水中钢桥下的工作平台时,钢管桩消耗量可按钢管桩用量的50%另计其费用。
三、拆除工程包括破除路面、旧路破除、人行道、侧缘石、砖及混凝土结构、各种材质管等内容。
1.机械拆除项目中包括人工配合作业。
2.拆除项目工程中未考虑地下水因素,发生时应另行计算。
3.拆除后的旧料应整理干净就近堆放整齐,如运至指定地点回收利用,应另行计算运费和回收价值。
4.破除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项目中:局部和小面积破旧路面结构,适用空压机破除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子目;整条道路(路段)或连续大面积破旧路适用其他机械拆除沥青混凝土路面子目。
5.铣刨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厚度是按3cm计列的,铣刨厚度最大为5cm,厚度超过5cm时,套用2步铣刨3cm子目,仍不能满足所需厚度时,则套用每增减1cm子目进行调整;铣刨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厚度是按8cm计列的,铣刨厚度等于或超过1.5倍基本厚度时,则套用2步铣刨8cm子目,再选用铣刨厚度每增减1cm子目进行调整。
6.机械破除或锉刨机锉刨旧路结构均适用于路面和结构层部分。
7.管道拆除要求拆除后的旧管保持基本完好,破坏性拆除不得套用本基价项目。
(1)拆除混凝土管道未包括拆除基础及垫层用工。
基础及垫层拆除按本章相应子目执行。
(2)拆除铸铁管要求管口完整、管身不损坏的管材、管件不得少于60%,阀门不得损坏。
四、施工排水、降水工程包括打拔井点、大口井、工程排水和挖填水窝子等内容。
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施工条件下施工所采取的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1.本章施工排水与降水费用不包括给、排水管道沟槽排水基价子目。
2.水窝子在预算里为一个整体计算,单项表示。
3.挖深小于4米或槽坑底标高在大沽水平零以上时一律采用水窝子方法降水;挖深超过4米或标高在大沽水平零以下者,可采用井点或大口井方法配合降水。
4.井点组装拆除、机具迁移、设备安装所需费用均已纳入打拔井点基价内,不另行计算。
5.井点花管,管径为50cm,组装长度为2米,总长9米以内和9米以外两种,井点间距为1米。
6.井点抽水机组的设施按顶管工作坑考虑,每个工作坑安设一部机组。
五、临时工程包括修筑临时路、便桥、施工围栏、架设临时动力线和铺设临时供水管道等内容。
1.进入施工现场如无可供载重汽车运输的道路时,可修筑临时便道,一般应尽量利用原有土路,加固使用。
如无适当土路,可修筑临时道路或简易道路。
2.临时便桥应按实际需要搭设。
汽车临时便桥按荷载4吨计列。
临时木便桥基价的桥宽按下列数据考虑:行人2米,行车4米。
临时钢板便桥基价不分管道槽宽度,均用同一基价,基价中已考虑每次施工前后铺拆钢板的用工和机械。
同一地点铺的钢板,不论实际铺拆次数多少,均按一次计算。
3.临时供水管道措施费是指改建给水管道时,停水给用户供水的临时配水管道所发生的费用。
基价中不但包括刨槽、安装、拆除、回填、维修的全部工料机费用,并且包括了管件、阀门、闸井、支线水管、水嘴等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