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金融信用现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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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金融信用现状的分析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开始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身份社会也开始向契约社会转变。然而,在这个转型期内,社会的信用状况却不容乐观,从国家信用到金融机构的信用,从企业信用到个人信用,常常处于被质疑的境地。

金融也即资金的融通,是当前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信用的缺失必将造成市场经济的恶性发展,从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

首先,信用问题贯穿于金融市场的各个角落。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参与者的信用关系形成了一个环环相扣、互为前提的有机网络,这个网络中的某些环节断裂,必然对整个网络产生连锁性的破坏,且这种破坏呈现放射性恶性扩张的特征。金融是信用网络中的重要环节,若其相互信用等出现问题,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就更为严重、影响波及面就更为广泛和深远,其实际破坏性要比表面上体现出来的大得多。

其次,信用问题从根本上制约着金融市场能否健康发展。资金从富余一方流向缺乏一方,意味着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也意味着资金所有权承担一定程度的风险。若借款一方没有信守承诺,没有履行按时还本付息义务,将造成贷款方的资金损失。长此以往,将产生过分惜贷甚至拒贷现象,

其结果是金融市场逐渐萎缩。

联系起来,产生某种因果关系。因此失信的人不必支付高昂的代价,其他人看到失信的好处,自然而然地在利益驱动下也开始放弃守信,正如一句西班牙谚语所说:“与狼生活在一起,你也会学会嚎叫”。可见,目前我国社会规范不成熟,体制安排不合理。

社会对金融违约行为打击不力,缺乏对背信企业的有效惩戒机制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为企业和个人逃废债务蒙受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亿元,信用经济成了“赖帐经济”;因为三角债和现金交易,增加财务费用约XX亿元,三角债和多角债的大量存在直接阻滞了信用链条。

地方保护主义仍然存在,政府职能有待进一步转变

地方保护显然是为了地方利益。如果没有地方经济利益的驱动,显然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也就没有意义。在目前中央和地区财权与事权划分不对称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往往会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保护本地企业、本地市场,达到保护财源的目的。有的地方政府从狭隘的地方利益考虑,在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过程中推波助澜,使得银行在债权债务诉讼中“胜诉率高、执行率低”。

部分企业信用意识淡薄,逃废银行债务现象大量存在

现实生活中,银行打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十分普遍。统计表明,近两年来,银行通过依法起诉手段收回贷款的比率愈来愈低。有的企业本有一定的偿债能力,但也采取“金蝉脱壳”的办法,转移资产,另成立经营方向基本相同的关联企业,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这样的企业有的长期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上亿元,后果极为严重。

银行维权环境差,维权手段单一

目前,我国的破产案件几乎都是在债务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实施的。

银行左右企业破产的能力受到牵制。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破产决定是债权人或债务人为保护自己权益而做出的独立的、市场化的行为选择,在我国则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很难想象,破产能够在地方政府的反对下进行。而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维护社会稳定职能决定了其对企业破产的消极态度———破产必然引起失业,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当然,这种消极态度是针对真正的破产而言,至于以逃债为目的的假破产,则另当别论。

破产操作不规范,银行资产风险加大。现实生活中,以破产为名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相当突出,这种行为由于地方政

府的支持屡屡得逞。1996年我国颁布了《贷款通则》,明确规定了逃废银行债务的处罚细则,但收效甚微。

破产手段的启用难以对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产生应有的威慑作用。在我国现有企业体制下,企业破产与否,与经营者关系不大,而且,由于缺乏来自所有者的有效监督与激励,经营者缺乏为消除破产隐患而对企业付出最大努力的动机与压力。

金融从业人员信用观念薄弱,金融信用文化建设有待加强

我国尚未建立起健全的信用记录和评估系统,还没有形成对社会守信用、重信誉予以奖惩的信用保障保全机制。在一个高度流动性的社会里,不完全的市场经济法则只能给诚信设置一个又一个的高难障碍,比如:等价交换原则谈化了人们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淡化了部分干部无私奉献的公仆意识;商品价值的货币化,极易诱发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商品价值与价格的常常脱节,易使人产生投机取巧心理,甚至于坑蒙拐骗;市场竞争易使人产生极端个人主义思想;利润最大化则易使人重利轻义,唯利是图。目前我国银行从业人员已达上百万,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信用观念未能建立,不能正确认识维护信用对于个人乃至整个银行业的生存、发展的重要性,面对某些客户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听之任

之,不以为然。培植良好的金融信用文化环境任重道远。

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正常进行的前提,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是保证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现阶段我国社会信用建设必须以政府行政协调为动力,大力弘扬社会诚信意识和规范社会各部门的信用行为,搭建信用信息管理公共网络平台,征集、整合、发布社会信用信息,实现社会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互用,采用市场运作方式,以银行(信贷)信用管理为基础,由社会中介征信机构开展个人、企业资信等级评估,使社会信用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塑造社会信用之风。

要建立诚信中国,必须大力宣传诚信经营理念

首先要从思想认识的源头上抓起,加强全民诚信意识的教育,狠抓个人信用建设。对社会公民要进行社会道德教育,使每一个人都认识到不讲信用可耻,其社会地位将会随着每一次失信行为而降低。重新树立起“一诺千金”、“诚信为本”、“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等良好信用意识和观念。对企业要进行经营法规的学习,使企业认识到良好的信用是企业的资源,是一笔庞大的无形资产,可以在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时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赢得资金,赢得市场,赢得生存。法治与德治并举,在全社会树立起诚实信用的理念,建立起健康有序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规范。

只要上下重视,齐抓共管,就能营造出一个“诚实守信光荣、背约失信可耻”的社会大环境,整个民族的精神面貌就会大为改观,振兴中华的伟大目标就一定会实现。

加快信用法规及评信机制建设,完善法律体系,规范信用关系

要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制,除了靠道德劝说,更要靠法律规范。信用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经济关系,维护信用关系的严肃性,要靠严密规定而且严格执行的法律和法规体系。

国家要加大信用制度的立法执法力度,做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的衔接配合。加强对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刑事立法,对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债权得到保护,债务得以履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在1992年以前建立的法律和法规,没有完全摆脱计划经济思想的指导,对信用关系的规范是很弱的。近年来出台的一批基本经济法律,基于市场经济要求,对信用关系的规定有所加强,但整体系统性还不够强,还有未规范的空白领域。我国的立法机关应该尽快检查、修改并完善我国的商法体系,建立、健全维护信用社会和信用经济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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