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下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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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资本协议_下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探究_马颖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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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职责,达到减员增效和缓解基层支出的压力。

二是盘活资产。

集中盘点和清理各项资产、债务,分类管理。

对呆账、无头账进行原因分析和政策核销,做到债权债务清晰。

对闲置资产应采取出租、变卖、转让等多种形式、多个渠道进行盘活,收回资金,使其产生效益。

5、政策引导,通过政策帮扶来化解。

省市要制定有关化解乡村债务的帮扶政策,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特别是建立对化解乡村债务有突出成绩的县市、乡村的奖励补助制度。

通过上级的补助,有计划、有步骤地化解县乡、乡村等因体制、政策的原因产生的有关公益性债务;对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应实行挂账停息或核减本金等办法逐步化解;对其他债务则由乡镇限时化解,上级财政适时给予奖励与表彰,增强还债也是政绩的荣誉感。

参考文献:[1]王宾.浅析村级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会通讯.2008,2[2]曾朝辉.浅谈以政括公开规范村级财务管理[J].财政监督.2010,2[3]高玲娣.村级财务管理预警机制构建研究.商业会计[J].2010,4[4]吕娟.乡镇财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财经界,2010, 11[5]王冬青.乡镇财政资金管理亟待加强[J].科技资讯,2007,9[6]张常明.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刍议[J].财会通讯,2009,9[7]王德全.刍议乡镇财政管理的问题和对策[J].现代商业,2010, 5.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公布了巴塞尔资本协议III,标志着新一代银行监管框架的形成。

新协议以银行业资本监管为主要内容,同时增加了流动性风险方面的新规定。

中国银监会将于2012年起执行以新协议为基础的新规,比西方银行经营更加稳健的中国银行业,将面临更加严格的资本监管。

一、巴塞尔资本协议III 对我国银行资本的影响巴塞尔III在对银行业的资本监管中引入了逆周期资本监管和留存缓冲资本监管,要求:一,各国监管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引入逆周期资本缓冲,由普通股和其他高质量资本构成,范围为0 ̄2.5%;二,核心一级资本将从现行的2%提高到4.5%,这说明银行需要满足普通股4.5%、一级资本6%、一级和二级资本8%的最低要求,此外还要求再预留2.5个百分点的普通股作为留存缓冲资本。

巴塞尔协议及其对国际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及其对国际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及其对国际银行业的影响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银行业务日益繁忙,因此,如何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这个背景下,巴塞尔协议应运而生,为国际银行业提供了一个全球性的监管框架。

本文将介绍巴塞尔协议的内涵和对国际银行业的影响,最后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于1988年制定的一份协议,旨在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来提高全球银行体系的稳定性。

该协议规定了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应达到4%。

巴塞尔协议还引入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

增加银行资本充足率:巴塞尔协议的实施使得银行必须持有更多的资本,提高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这有助于增强银行的抗风险能力,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性。

强化风险管理: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采取更为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对各类风险的计量、控制和监督。

这有助于提高银行的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能力。

全球监管统一:巴塞尔协议建立了全球统一的监管框架,使得不同国家的银行能够进行公平竞争。

该协议还有助于防止国际银行间的风险传递,降低金融系统的风险。

持续监测风险: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持续监测各类风险,并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巴塞尔协议的要求。

同时,银行还应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

创新风险管理方式: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银行应积极探索新的风险管理方式,例如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完善资本充足率监管:巴塞尔协议虽然规定了最低资本充足率,但仍需完善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措施。

例如,可以引入动态资本充足率监管机制,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调整资本充足率要求,以更好地防范风险。

国际合作:各国监管当局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国际金融风险。

通过信息共享、政策协调等方式,提高全球银行体系的稳定性。

巴塞尔协议对国际银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提高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强化了风险管理,并实现了全球监管的统一。

然而,面对新的金融市场环境,银行和监管当局还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策略,以应对新的挑战。

巴塞尔协议1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巴塞尔协议1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巴塞尔协议1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巴塞尔协议1对银行资本充足率介绍巴塞尔协议1(Basel I)是国际上第一次针对银行资本充足率进行规范的协议,旨在提高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

资本充足率的定义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偿付能力的重要指标,指银行自有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

巴塞尔协议1规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即银行自有资本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

资本充足率的要求1.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银行的各类资产都被赋予特定的风险权重,风险越高的资产权重越大。

银行需根据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计算总的风险加权资产。

–举例:假设银行的风险权重为50%,总资产为100万元,则风险加权资产为50万元。

2.自有资本的计算:银行的自有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组成。

核心资本包括普通股权和留存收益,附属资本包括优先股权和次级债务。

–举例:银行的核心资本为50万元,附属资本为30万元,则自有资本为80万元。

3.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将自有资本除以风险加权资产,得到资本充足率。

–举例:资本充足率 = 自有资本 / 风险加权资产 = 80万元 / 50万元 = 160%。

4.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8%时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提高资本充足率,以确保银行能够抵御风险。

总结巴塞尔协议1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是银行自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这一要求对银行进行风险管理和监管提供了基本框架。

通过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和自有资本,并将其相除,可以得到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在实际操作中,银行需要保持资本充足率在规定的标准之上,以确保其风险抵御能力和稳定运营。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标杆,其出台必将引发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调整和重组,影响银行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

在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中国银监会及时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时进行了跟进,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

这被业界称为中国版“巴塞尔Ⅲ”。

有媒体报道,银监会上报的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四大监管新工具已于近日获国务院批准。

中国拟实行新的资本监管制度在资本充足率方面,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从现行的4%上调至5%,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第二,在拨备覆盖率的基础上,引入动态拨备率指标控制经营风险,原则上不低于2.5%;第三,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按照监管规划,“十二五”期间,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标准确定为不低于4%;第四,在现有流动性比率监管基础上,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指标。

预计杠杆率、流动性指引预计将先期发布。

而拨备率仍需和财政部做最后协商。

提高资本充足率,强化资本监管。

“十二五”期间,我国银行监管部门拟实行新的资本监管制度,对于银行资本的数量、质量和标准提出新的要求。

“十二五”期间,银行业将实施更为审慎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在获国务院批复方案中,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的最低要求调整为5%、6%和8%。

此外,新的规定还对所有银行设置抵御经济周期波动的超额资本,获批方案留存超额资本2.5%,反周期超额资本0至2.5%。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曾指出,只有在出现系统性贷款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才需计提反周期超额资本,大多数时间反周期超额资本为0。

获批方案资本充足指标自2012年年初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于2013年年底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2016年年底达标。

执行新标准后,系统重要性银行最低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1.5%,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为10.5%。

巴塞尔协议Ⅲ将银行核心资本和普通股权限的要求大幅提升,可以看出,顺应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我国银行监管新工具箱的核心监管工具仍然是资本要求。

巴塞尔协议对银行资本的规定

巴塞尔协议对银行资本的规定

巴塞尔协议对银行资本的规定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重要标准,旨在提高银行业的稳定性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其中,对银行资本的规定是其重要内容之一。

首先,巴塞尔协议规定了银行资本的构成和要求。

银行资本主要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一级资本包括普通股和资本公积金,而二级资本则包括优先股和次级债务。

根据巴塞尔协议,银行需要确保其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占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低于一定的比例,以确保其有足够的资本储备来承担可能的风险损失。

其次,巴塞尔协议对银行资本的充足性提出了具体要求。

协议规定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和最低要求,以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覆盖其风险资产。

这项规定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降低银行破产的风险,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此外,巴塞尔协议还对银行的杠杆比率进行了规定。

杠杆比率是指银行资产与资本的比例,用于衡量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

协议规定了最低的杠杆比率要求,以限制银行过度借贷和过度杠杆化的行为,从而减少金融系统的系统性风险。

另外,巴塞尔协议还对银行的流动性风险进行了规定。

协议规定了流动性覆盖率的要求,以确保银行有足够的流动性资产来覆盖其流动性负债,从而降低银行面临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

总的来说,巴塞尔协议对银行资本的规定,旨在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性,降低金融系统的风险,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这些规定的实施,对于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际金融体系中,巴塞尔协议已成为银行业监管的重要标准,对银行的经营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因此,银行应当严格遵守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加强资本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从而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巴塞尔协议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巴塞尔协议是国际上用于规范银行资本充足率及风险管理的重要框架之一。

自其推出以来,巴塞尔协议对中国银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以及监管要求等方面分析巴塞尔协议对中国银行业的具体影响。

1. 资本充足率的提升根据巴塞尔协议,银行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维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以应对可能的风险和损失。

这一要求促使中国银行业不断加大对资本的投入,增加资本储备,以确保系统的弹性和稳定性。

首先,巴塞尔协议鼓励银行提高其核心资本比例。

中国银行业在实施巴塞尔协议后,加大了对核心贷款和准备金的投资,提高了核心资本比例。

这使得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基础更加稳固,增强了其对潜在风险的抵御能力。

其次,巴塞尔协议规定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

中国银行业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指导,对风险加权资产进行评估和分类,确保了风险的准确计量和管理。

这一举措使中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得到提高,提高了整体的资本充足率。

2. 风险管理的加强巴塞尔协议强调银行应该能够准确评估和管理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中国银行业在应用巴塞尔协议的同时,也在风险管理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优化。

首先,中国银行业加强了对信用风险的管理。

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加强对借贷双方的审查以及建立风险评估模型等措施,中国银行业能够更好地评估借贷风险,降低不良资产的比例。

其次,中国银行业提升了市场风险管理能力。

通过引入更加先进的风险测量和管理工具,中国银行业能够更准确地评估市场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对冲策略,降低持有的风险资产对市场波动的敏感性。

此外,中国银行业也加强了操作风险的管理。

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各项操作活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减少操作风险带来的损失。

3. 监管要求的提高巴塞尔协议为银行业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框架和要求,监管机构必须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来对银行进行监管和评估。

中国银行业的监管要求也因此得到了提高。

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研究

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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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7《巴塞尔协议iii》与我国的银行资本监管政策

案例37《巴塞尔协议iii》与我国的银行资本监管政策

《巴塞尔协议III》与我国的银行资本监管政策2010年《巴塞尔协议III》的推出使全球的金融监管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监管当局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紧密结合国内银行业的经营特点和监管实践,确立了我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政策框架。

2011年5月,中国银监会推出《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它明确了一系列监管标准,包括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被称为中国版的“巴塞尔协议III”。

该《指导意见》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表现在:一是改进了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

对资本定义、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等进行了新的规定。

将监管资本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三级,并采用差异化的信用风险权重方法。

二是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明确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5%、6%和8%;引入逆周期的资本监管框架,包括建立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提高要求,暂定为1%。

按照上述标准,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分别不低于11.5%和10.5%。

三是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即要求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4%,以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积累。

四是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

一是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的比例)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占不良贷款的比例)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监管要求。

二是建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

五是合理安排过渡期。

新资本监管标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要求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标。

2012年6月7日银监会公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坚持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成功经验,以Basel II三大支柱为基础,考虑BaselIII的新要求,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评估框架
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框架,明确评估范围、方法、 标准和程序。
压力测试
通过压力测试,模拟极端情况下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评估 银行的抗风险能力。
报告与披露
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结果,并按要求披露相关 信息,增强透明度。
04 《巴塞尔协议》的未来发 展
《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改革措施
融稳定。
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总结词
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是巴塞尔协议中用于评估商业银行风险水平的部分,不同类 型资产根据风险权重进行折算。
详细描述
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商业银行的资产需根据其风险程度的不同,赋予不同 的风险权重,然后加权计算总的风险加权资产。这样能够更准确地反映银行面 临的风险状况,进而对其资本充足率进行更准确的评估。
应对金融科技挑战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中国商业银行需要不 断创新和完善资本管理方式,以应对新的挑 战和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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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充足率要求
规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 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
过渡期安排
根据不同类型的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 风险等)赋予不同的权重,再将这些权重 与相应的资产相乘,得出风险加权资产。
给予银行一定的时间来达到《巴塞尔协议 》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以减轻对银行 经营的冲击。
银行需重新评估业务组合,优化资本配置,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02
技术升级和人才储备
银行需加大在风险计量、数据治理和系统升级等方面的投入,并培养和
引进专业人才。
03
应对监管差异和国际合作
面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监管要求的差异,银行需加强与监管机构和国际同

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1、新协议对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状况的影响按照新协议的要求计算资本充足率,会使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下降,资本充足率水平偏低是我国银行长期面临的一个难题。

至于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问题,2004年国家动用450亿美元国际储备向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补充资本金后,其资本充足率分别达16.5%和14.14%。

2005年4月,国家动用150亿美元外汇储备向中国工商银行补充资本金使其资本充足率达到6%。

可以预见,通过国家注资和其他方式,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其抗风险能力将得到增强。

但是,新协议的实施会拉大国内商业银行与国际银行资本充足性的差距,新协议允许银行根据自身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来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即内部评级法和标准法。

内部评级法是新协议所倡导的方法,也是用来计量银行风险方法的发展趋势.一般而言,根据内部评级法可将同一家银行的风险资产规模较原计算方法减少2%-3%.对于经营状况较好的大银行,这种下降幅度更为明显。

据英国《银行家》2000年7月的世界前1000家银行排名结果,位居榜首的美国花旗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为6.65%,如果按内部评级法计算,其核心资本充足率会达到10%以上。

众所周知,内部评级法要求较高,也比较复杂,一般只有发达国家才有条件采用.这就会相应降低发达国家资本要求,而相对的提高了发展中国家的资本要求。

最为典型的实例是,在新兴市场国家中,有能力采用内部评级法的是一些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的外资银行.这些银行通过采用内部评级法,能够以低廉的价格向新兴市场国家的优质客户提供各种金融产品,使新兴市场国家的银行在竞争中陷入被动.原因在于新兴的市场国家中,当地的优质客户如果用内部评级法可以获得较低的风险权重;但如果采用标准方法,由于其中的许多客户没有获得外部评级,风险权重往往达到100%。

入世后的中国银行业,无论在地域还是在业务范围都逐步对外开放一些实力雄厚的外资银行相继入驻内地,由于计量方法的差异导致国内银行与外资银行监管资本的差别,拉大了国内商业银行与国际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上的差距,使国内银行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新资本协议仍然把最低资本量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为了与新协议接轨,与国际银行相竞争,我国银行目前面临的就是如何在新协议下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问题。

论《巴塞尔协议III》框架下我国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途径

论《巴塞尔协议III》框架下我国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途径
得 低 于银 行 风 险 资 产 的2 . 5 %, 该 规 定 计 划 在 2 01 6 年1 月至2 0 l 9 年1 月 之 间 分 阶段 执 行 。资 本 金 比例 和 构 成 结 构 都 比 以往 严 苛 ,执 行 新 标 ,各 商业 银 行都 面临 充实 资 本 的压力 。 从2 0 0 9 年 创下 9 . 6 7 / 亿 新 增 贷 款 后 。我 国 商 业 银 行 的 年 度 新 增 贷款 水 平 均在 7 万亿 以上 。迅 速扩 张的 信贷 规模 所 需的 资本 金 也在 快 速增 加 ,每年 6 月前 均 出现 不 同程 度 的银 行 “ 钱 荒 ” 就 是 这 一 问
【 摘 要】资本 充足率是以 银行资 本比 上风险 加权资产,这一比 率用于衡量商 业银行稳 健经萝的 水 平,也 是保持银 行业稳定的监管 指标。我国监 管层遵循 《 巴
塞尔协议I I I ) )要求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本文主要分析我 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探讨提高资本充足率 的途径,并提出几点相关建议。 【 关键词 】 巴 塞尔协议I I l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 三 )利 率 市 场 化 程 度 我 国 商业 银 行 主 要盈 利 来 源 是 “ 存 贷 差 ”, 即 依靠 贷 款 利 率 与 存 款 利 率 差获 取 利 润 。 随着 利 率 市 场 化 改革 的 深 入 ,这 一 利 差
逐 渐 减 少 。 除 了五 大 行 之 外 ,大 部 分 银 行纷 纷 提 高 了存 款 利 率 , 而 对 优 质 客户 降低 贷 款利 率 。商 业 银 行 的存 贷 差 减 少 ,单 位 资 本 的盈 利 性 降低 。要 维 持 盈 利规 模 和 盈 利 增加 的速 度 , 银 行不 得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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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是指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程度的要求和规定。

资本充足率是用来衡量银行自有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例,以评估银行在面临风险时的偿付能力和稳定性。

国际上最常用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是巴塞尔协议,其中包括巴塞尔I、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三个阶段。

目前,主要参考的是巴塞尔III的资本充足率标准,也称为“巴塞尔III框架”。

根据巴塞尔III框架,商业银行需要满足以下两个主要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1. 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CAR):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也称为“总资本充足率”。

目前,巴塞尔III框架规定商业银行的总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2.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Common Equity Tier 1 Capital Ratio,CET1 CAR):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

核心一级资本是最高质量和最稳定的资本形式,包括普通股权和积累的盈余。

根据巴塞尔III框架,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不低于4.5%。

此外,巴塞尔III框架还规定了其他指标和要求,如杠杆比率、资本缓冲区等,以提高银行的资本质量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可能因国家或地区而异,各国的监管机构可能会根据国内金融市场的特点和风险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因此,在具体的国家或地区,商业银行需要遵守当地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

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

【 作者简介】 大广(9 8 )男 , 东淄博人 , 孙 17 一 , 山 吉林 省对 外经济 贸 易干 部 学校 讲 师 , 吉林 大学在读 硕 士。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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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金;0 5 月为工商银行注资1OL 20 年4 4பைடு நூலகம்美元 ; 5 四是

是在 19 年发行 20亿 元人 民币特 别 国债 ,充 实 98 70
四大 国有商业 银行 的资 本金 ;二是 成立 资产 管理 公 司剥 离 了国有 商业 银行 1 万 亿不 良资产 ;三是 在 . 4
20 年底 , 03 为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注入40L 5  ̄美元 的
【 收稿 日 】 06 4_ 0 期 2 0 _ 1
弃了“ 银行信息不宜公开” 的传统观点 , 更多地是从
公 众公 司的角 度来看 待银 行 , 调 以市 场 的力 量 来 强
( ) 一 完善 最低 资本 充足 率 。巴塞尔 新资本 协 } 义 坚 持原 协议 以资 本充 足率 为核心 的管理 思路 ,并做
约束银行 。巴塞尔委员会希望能为商业银行制定出
维普资讯
第2 O卷 第 5期 20 0 6年 1 O月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 u na o il r vnc o r l f Jl nP o i eEc n mi o o cM a a e nt d eCo lge n g me Ca r le
( ) 国银 行业 内部评 级 方 法存 在诸 多问题 。 二 我
行的资本金与资本充足率 , 但伴随着商业银行资产
的扩 张 ,其 资本金 不 足和 资本充 足率偏 低 的问题 又 随 之突 显 。从 表 l 以看 出 , 资前 四大 国有商 业银 可 注 行 的 资本充 足率 除 中 国银 行部 分年 度达到 8 %以外 , 均 未 达到 8 %的最低 要求 。 注资后 的三家 国有商业 银 行资 本充 足率 都达 到 了8 %的最低 标准 , 考虑到 资 但 产规 模 的增 长 , 各行 充足 率将 会逐 年降低 。

巴塞尔协议及商业银行资本

巴塞尔协议及商业银行资本

巴塞尔协议及商业银行资本协议名称:巴塞尔协议及商业银行资本一、背景介绍巴塞尔协议是国际上商业银行监管的基本准则之一,旨在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本协议旨在详细介绍巴塞尔协议的要点以及商业银行资本的相关规定。

二、巴塞尔协议要点1. 巴塞尔协议的目标:巴塞尔协议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商业银行具备足够的资本来抵御风险,并提高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性。

2. 资本充足率: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需要维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以确保其能够承担风险并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3. 资本计算方法:协议详细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的计算方法,包括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等的定义和计算方式。

4. 风险加权资产:协议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资产进行风险加权,不同类别的资产拥有不同的风险权重,以反映其风险程度。

5. 资本要求:协议规定商业银行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本要求,包括最低资本充足率、资本缓冲区要求等,以确保其能够应对潜在的风险。

6. 监管评估:协议要求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评估和监管,并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和措施。

三、商业银行资本规定1. 核心资本要求:商业银行需要维持一定比例的核心资本,以确保其具备足够的抵御风险的能力。

2. 附属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次级债券等方式增加附属资本,以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3. 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商业银行需要对其资产进行风险加权,根据协议规定的权重计算其风险加权资产。

4. 资本缓冲区要求:商业银行需要维持一定比例的资本缓冲区,以应对潜在的风险和损失。

5. 监管报告要求:商业银行需要按照协议要求向监管机构提交资本充足率报告和相关信息,以便监管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和监管。

四、协议实施和监管1. 实施时间:本协议自XX年XX月XX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商业银行。

2. 监管机构责任:监管机构负责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和措施。

3. 处罚措施:对于未达到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限制业务等,以促使其达到要求。

《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理

《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理
( ) 一 当前 我 国 商 业 银 行 资 本 金 补 充 渠 道 分 析


( ) 心 资 业 银行 的核 心一级 资本 即普 通 股 的 占比从 当前 的 2 %提 高到 45 .%;核心资 本充 足率 由原 来的 4 %提 高到 6 资本 充足率 8 %; %的标准 没有改 变 。 一 这 监管 指标 将分 阶段分 步骤进行 ,0 3 1 1日,商业银 21年 月 行 的核心一 级资本 比率 达到 3 %, . 核心 资本 充 足率达 到 4 5 . 5 %,到 2 1 年 1 1日核心 一级 资本 充足率 达到 4 % , 05 月 . 5 核心 资本充 足率达 到 6 %。 ( ) 二 资本留存缓 冲金 的提 留
巴塞尔协议 Ⅲ要求成员国商业银行应设立 2 %的资 . 5
本 留存 缓 冲金 。通过建 立资本 留存 缓 冲金能够确保 银行及 各 国监管 机构 在 面临严 重危 机时 , 够有 采取措 施 协调 资 能 本 的时 间 以缓 冲资本 金 压力 , 给各 国银行 监管 者指 引 了监 管 的方 向。
到 2 1 达到该指标 。 0 8年
( ) 五 引入 流 动 性 监 管 指 标
摘 要 : 国次 贷危机 的爆发 使金 融监 管 的 国际标 准《 美 巴塞 尔协议 n》 遭到 了普遍 的质 疑 , 因此促使 巴塞 尔委 员会 不 断 完善和 补充 , 生 了《 催 巴塞 尔协议 1》 巴塞尔协议 1》 1 。《 1 1 I 提 出 了更加 严格 的资本金 监 管 ,将 使我 国的商业银 行 面 临 更加 严格 的资 本金 约束 我 国商 业银 行 应在新 资 本协 议 的严格 监 管条件 下 完善 资本 金的补 充和 管理 ,采取 分 子对 策和 分母 策略 , 、 关键 词 : 巴塞 尔资本协议 Ⅲ》 资本 ; 《 ; 资本监 管 中 图 分 类 号 :8 09 文 献 标 识 码 : F 3. A 文 章 编 号 :0 5 9 3 2 1 )4 0 9 — 2 l0 — lX(0 20 — 0 7 0

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中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问题及其应对措施

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中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问题及其应对措施

是强 化了现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 具 体 包 括 核 心 资本
充足水 平的提高 . 如 一 级 资 本 充 足 率 下 限从 原 来 的 4 %提 升
到6 %: 风险计 量 的范 围的扩展 , 如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按 照 一 定 的转 换 系 数 换 算 为 等 价 信 贷 资 产 :规 定 了 上 限 为 2 . 5 % 的
银 行 应 对新 监 管框 架 的 资 本 补 充 措 施 及 其 局 限 性 。 巴塞 尔 协 议 … 核 心 框 架 的 产 生 背景 及 内 容
Ⅲ建 议通过追 加资本要求 或有资本 以及 债务保证 等多种工


具, 加强 对 系 统 有 重 要 影 响 银 行 的 监 管 。
二、 巴塞 尔 协 议 川 对 资 本 充 足 率 规 定 的 主 要 变 化
1 . 在 巴Ⅲ框架下 , 商 业 银 行 一 级 资 本 充 足 率 下 限将 从 现 行的 4 %上 调 至 6 % , 由普 通 股 构 成 的核 心一 级 资 本 占银 行
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 2 %提 高 到 4 . 5 %。 新 的 一 级 资 本 规定 在 2 0 1 3年 1月 至 2 0 1 5年 1 月间执行 。 总 资 本 充 足 率 要 求在 2 0 1 6年 以前 仍 为 8 %。
营 和 监 管 的 影 响 都 是 深 远 的 . 本 文 首先 论 述 巴塞 尔协 议 Ⅲ ( 以 下 简称 巴 Ⅲ ) 提 出的 背 景 和 主 要 内容 . 着 重 强 调 巴 Ⅲ对 银 行 资本 金 的 最 新要 求 , 进 而 分析 了 中 国银 监 会提 出的 中 国版
巴 Ⅲ 对 商 业银 行 经 营 的 影 响 及 其 原 因 . 最后 阐 述 了我 国 商业

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

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

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在资产负债表上的风险加权资产的资本充足率。

这是一个国际上广泛应用的金融监管标准,旨在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抵御风险,保护存款人和金融系统的稳定。

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的资本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银行在面临风险时能够承受损失。

首先,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要求银行根据其风险资产的性质和数量来确定所需的资本水平。

不同类型的资产会被赋予不同的风险权重,从而影响银行所需的资本水平。

这种风险加权资产的方法能够更准确地反映银行的风险暴露,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应对不同类型的风险。

其次,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还规定了资本的构成,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和附属一级资本。

核心一级资本包括普通股和资本公积金,是最基本的资本形式,能够为银行提供最高程度的保护。

附属一级资本包括优先股和永续债务,能够为银行提供额外的保护。

这种资本构成的规定能够确保银行拥有足够的资本来应对各种风险。

此外,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还规定了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

根据协议规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一定的比例,以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抵御风险。

这种最低要求的规定能够保护银行的稳健经营,防止因资本不足而导致的金融危机。

最后,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还规定了监管机构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和评估。

监管机构会定期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评估,确保银行符合监管要求。

这种监管和评估的规定能够确保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始终保持足够的资本水平,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

总的来说,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是一项重要的金融监管标准,对银行的资本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抵御风险。

这种规定能够保护存款人和金融系统的稳定,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

因此,银行必须严格遵守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确保自身的稳健经营和金融系统的稳定。

巴塞尔标准对比中国监管标准

巴塞尔标准对比中国监管标准

银行的监管标准主要基于巴塞尔协议,金融危机后国际清算银行(BIS)目前正将巴塞尔协议III(下文简称巴III)作为新的监管标准,并要求会员按期达标。

中国银监会也基于此出台了自己的监管标准(中国版巴III),以下几点是巴III的主要几项指标。

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根据巴塞尔协议对资本的定义,核心一级资本主要由普通股构成。

巴III要求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4.5%(过去最低要求是2%),中国自己要求达到5%,比国际通行标准高0.5个百分点。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资本是银行吸收损失的可靠资本,数量上=“核心”一级资本+永久非累计优先股+公开储备,是银行业资本考核的重中之重。

巴III要求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6%(过去最低要求是4%)。

我国在该指标上也采取6%的标准,不过,我国银行的核心资本中没有永久非累计优先股,这意味着我国银行中国银行业的资本质量较欧美银行高,受巴III影响较小。

三、资本充足率两者都要求达到8%。

四、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巴III还要求建立2.5%的资本缓冲Conservation buffer,银监会称之为“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资本留存超额资本”建立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将由4.5%进一步上升至7%(我国银行是7.5%),核心资本充足率要求将由6%上升至8.5%;根据巴塞尔公告文件的附件1说明,“资本留存超额资本”只能是“核心”一级资本。

五、反周期超额资本”(Countercyclical buffer)巴III还要求,当出现系统性贷款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商业银行需计提“反周期超额资本”(Countercyclical buffer),水平为0-2.5%,“反周期超额资本”也只能是“核心”一级资本。

六、杠杆率巴III也确立了杠杆率(即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监管标准比例为3%。

银监会公布的标准为不低于4%。

七、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11月4日20国集团的金融稳定性执行机构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周五发布了备受市场关注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名单。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金融中介、支付结算、资金储蓄等重要职能。

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和金融市场的风险防控,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

本文将从资本充足率的概念、监管指标与要求、监管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资本充足率的概念资本充足率是衡量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程度的重要指标,也是评估其偿债能力和承担风险的能力的关键指标之一。

资本充足率通过比较商业银行核心资本与风险资产之间的比例,反映了商业银行资本与风险之间的平衡关系。

通常以风险加权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来计算资本充足率。

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指标与要求1. 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监管主要采用巴塞尔协议制定的指标,国际上较为广泛采用的是巴塞尔Ⅲ资本协议要求的指标。

其中,主要包括三个指标:Common Equity Tier 1 (CET1)资本充足率、Tier 1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

2. 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监管方面主要要满足以下要求:一是确保CET1资本充足率不低于最低监管要求,以保证商业银行具备防风险的能力;二是维持Tier 1资本充足率不低于一定比例,以确保商业银行的贷款承受能力;三是保持总资本充足率在一定范围内,以确保商业银行的综合实力。

三、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方法1. 定性监管定性监管是指监管机构通过审核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政策、资本管理流程等方面的合规性,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检查和评估。

这种监管方法主要关注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是否符合规范,包括资本组成、资本补充方式、风险权重计算等方面。

2. 定量监管定量监管是基于数字化数据进行监管,主要依据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和相关指标,对其资本充足率进行量化分析和评估。

监管机构通过对报表数据的分析,评估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发现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意义资本充足率监管对于商业银行和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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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学科:商业银行经营学姓名:张莹学号:0930443132班级:财管091巴塞尔协议下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摘要:《巴塞尔协议Ⅲ》的正式出台,使我国银监会整体监管的脉络和框架逐渐明晰,我国商业银行按照其要求提高资本充足率,强化资本监管。

我国银监会及时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时对有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措施进行了跟进,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新框架,这被业界称为“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

从现在的水平来看,我国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资本的监管要求已经非常严格,监管部门应该以实施新资本协议为契机,在保持合理的资本充足率水平的条件下,引导银行业通过各种途径提升资本质量,使资本更加趋于合理化。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金融危机第一章导论第一节研究背景及意义2008年,世界金融和经济形势风起云涌。

美国次贷危机愈演愈烈,并逐步升级为一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实体经济受到严重冲击,美国、欧元区和日本经济已全部陷入衰退,新兴经济体增速也大幅放缓,世界经济正面临多年来最严峻的挑战。

这场危机的发生也给世界各国银行监管当局敲响了警钟一一在银行业日益国际化的今天,银行不但对于一国的国内经济具有重大影响,而且,也影响国际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1988 年7 月15 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员会公布了巴塞尔协议的最终稿《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下文简称《巴塞尔协议Ⅰ》),并且在1993 年1 月起逐步实施。

随着巴塞尔协议的步出台,形成了新的、风险加权的国际资本充足率标准。

2004 年6 月,巴塞尔委员会正式通过《在国际上同意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修订框架》,(以下简称《巴塞尔协议Ⅱ》)。

《巴塞尔协议Ⅱ》全面继承以1988 年《巴塞协议Ⅰ》为代表的一系列监管原则,延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强调银行风险的监管。

它代表了银行业监管原则的发展趋势,成为许多国际性银行风险管理原则发展与演变的重要标志。

作为发展中国家,《巴塞尔协议Ⅱ》的制定与实施对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及国际业务操作产生了深远影响。

2004 年 3 月,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国银行业提高资本充足率、改善资本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2007 年美国次级贷款市场引发的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爆发,促使世界银行业的格局悄然发生,从而使巴塞尔资本协议一直秉承的资本充足管理理念受到挑战,在全球范围内全面提出了《巴塞尔协议Ⅲ》,从而使银行业资本监管更加严格、资本充足率要求更加细化。

我国也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和国内自身经济金融状况提出了中国版的《巴塞尔协议Ⅲ》,形成中国资本监管的新框架。

因此,本论文首先从巴塞尔协议Ⅲ的基于其有关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相关规定,就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影响以及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比较全面的研究,并提出了构建我国资本充足率监管新框架的对策。

第二节我国现行资本监管制度我国现行的资本监管制度在许多方面与国际标准差距较大。

1995年,《商业银行法》原则上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1996年,《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在规范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时,对计算信用风险资本充足率的方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该办法参考了1988年资本协议的总体框架,但在结合中国国情时,在诸多方面放宽了标准,同时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损失准备计提严重不足,导致资本充足率明显高估。

此外,对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银行,也没有规定明确的监管措施。

西方发达国家尽管采取不同监管模式,但同样较好地实现了资本市场保护投资者、保证市场公平效率透明以及降低系统风险等三个监管目标1.而反观采取集中型监管模式的我国资本市场,其建立和发展的历程虽然较短,但与美国早期资本市场无法律约束情形不同,我国资本市场监管自始就伴随着,但资本市场危机也依然不时存在,从上个世纪90年代的股市异常波动,到现在频频发生上市公司造假事件,无一不表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不到位、体制不完善,使得资本市场运行安全性、效率性均不高。

1“国际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认为,证券监管目标为保护投资者、保证市场公平效率透明以及降低系统风险。

“保护投资者”,意在使投资者免受误导、操纵、欺诈、内幕交易、不公平交易和资产被滥用等行为损害,信息披露为保护投资者重要手段。

“保证市场公平效率透明”主要指监管者通过恰当地设立交易制度来保障交易公平,使投资者都能够平等进入市场、使用市场资源和获得市场信息。

“降低系统风险”,指监管者通过设定对市场中介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内部控制要求等措施降低投资者的风险。

参见易宪容、黄少军:《国际资本市场监管的最新理论》,载《证券市场导报》,2002年6月号。

第二章巴塞尔协议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第二章巴塞尔协议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第一节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重要性资本监管是审慎银行监管的核心,是提升银行体系稳定性,维护银行业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监管资本规定了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增强了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可以使商业银行能够及时的冲销经营过程中各种不确定性造成的损失,从而保护存款人,降低银行清算破产的概率,并且维持银行系统的稳定。

银行监管是促使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有效监管手段。

监管的理由在本质上都是由于市场机制失效,需要由政府主导、实施的监督管理行为,监管部门通过制定法律、制度和规则,实施监督检查,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

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能只注重量的方面,因为对量的方面的监管可能带来虚假的安全感,比如某家银行的资本是充足的,但它仍然是脆弱的。

因此,必须要关注资本的质。

监管部门资本监管要贯彻的四项原则是:第一,监管当局应根据银行的风险和外部经营环境,要求银行保持高于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第二,银行应参照承担风险的大小,建立起关于资本充足率整体状况的内部评价机制,并制定维持资本充足率水平的战略;第三,监管当局对上述两项原则进行检查评价;第四,监管当局应对银行资本下滑的状况及早进行干预。

贯彻这四项原则的总精神是以资本去约束资产,注重资本抵御风险的能力,关注资本消长的过程,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节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核心指标——资本充足率一、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是指银行监管当局要求银行在一定信贷规模下必须持有的资本数量,该比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

资本充足率作为考核商业银行经营资本安全性的重要监测指标,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资本充足率的高低代表着商业银行应付金融风险能力的大小,金融风险在市场经济多变的环境中是客观存在的,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快速进步的过程中是不容易准确预测的。

而资本金的多少不仅可以保证银行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还可以应付偶发性风险,决定了银行的实力和支付能力、清偿能力,从而维护了存款人的正当利益和公众对银行的信心。

二是一家好的银行不仅要谋求自我发展,更要有充分的自我约束,资本充足率正是这种约束,也就是说,一定规模的资本金只能经营一定规模的业务量。

第三章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现状目前,中国银行监管部门所设定的监管要求已经基本覆盖《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

从2010 年银行半年报数据来看,中国的大中型银行资本充足率均超过10%,核心资本充足率也在8%以上,平均拨备覆盖率则是超过150%,都已大大超过了《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

我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14 家上市商业银行于2010 年6 月30 日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如表1 所示:表1《巴塞尔协议III》框架我我国上市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单位: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数据来源:各商业银行2010 年半年度报告。

从上表来看,我国14 家上市银行中,有9 家银行已经满足了《巴塞尔协议Ⅲ》关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最终要求,占我国全部上市银行的64.28%;有3 家银行达到了过渡期限第一阶段有关普通股占风险权重资产比率达 3.5%最低要求,占全部上市银行的2北京银行的数据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21.42%;仅有招商、浦发两家银行未能达到这一过渡期的最低监管要求。

由此可见,我国上市银行总体上比较安全,因为其良好的资本状况主要得益于我国银行业长期的高利差环境。

所以,《巴塞尔协议Ⅲ》资本监管改革短期内对国内上市银行的影响非常有限。

但是,长期来看,我国上市银行依然面临较大的挑战。

一方面,资本消耗型是我国银行业的典型模式,对资本的补充要求很高;另一方面,未来高利差环境的改变可能将对中国银行业的利润造成不可估计的影响;此外,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在经营上高度的同质性也可能是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导火索。

因此,资本监管改革的影响不容忽视,因为严格资本监管标准将对我国银行业的经营行为及再融资方式产生重大影响。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问题随着金融危机后对《巴塞尔协议Ⅲ》进行修订的步伐加快,银监会围绕资本充足率问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文件,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我国上有银行的资本监管将日趋严格。

1、资本充足率总体达标,但分化明显,且有下滑趋势。

目前,我国上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普遍达到了最低标准,但分化明显,未来三年的资本充足率预期逐渐向好。

由于上市银行总资产超过了我国银行业的55%,同时上市银行具有相对便利的补充资本渠道,其资本充足率的变化能更好地反映出我国商业银行目前收到资本约束影响的状况。

例如,2010 年8 月23 日,建设银行发布了2010年半年报,再加上之前已经发布中报的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南京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这 6 家银行,2010 年上半年中国7 家上市银行半年报资本充足率如表2所示:资料来源:各银行半年报。

从2010 年半年报来看,这7 家上市银行整体的盈利能力依然不错,但银行业也存在着一些隐忧,其中最明显的就是银行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呈现出了普遍下降的趋势。

虽然这些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及核心资本充足率尚未能满足最低监管要求,但其未来仍有持续的资本金补充压力。

因此,资本监管改革的影响不容忽视,严格的资本监管标准将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及再融资方式产生重大影响。

2、面临的资本约束压力不断增大。

在资本管理方面,2009 年8 月,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尤其是附属资本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具体体现在:一是主要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及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7%;二是发行次级债券及混合资本债券等工具的额度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25%;三是投资购买单一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及混合资本债券等工具的额度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5%,投资购买所有银行的相关债券额度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20%;四是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券及混合资本债券中,全额扣减的冲击性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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