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优缺点样本
《巴塞尔协议》能让银行更安全吗
《巴塞尔协议》能让银行更安全吗一、《巴塞尔协议》的由来及其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银行资本和风险监管标准。
巴塞尔委员会是国际清算银行(国际清算银行的性质和业务可在网络查找)的四个常务委员会之一,这意味着加入国际清算银行体系的银行---现在主要是各国央行---都必须接受该标准。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第一个准则文件,称之为《巴塞尔协议》,规定了防止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
后来该协议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
后,协议几经修改、补充、完善,目前银行业普遍参照执行的是《巴塞尔协议III》。
《巴塞尔协议III》作为一个完整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银行业必须满足的信息披露要求。
这里需要解释的是资本充足率的概念。
资本充足率是一个银行的资本总额对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
这又需要对资本总额和风险加权资产进行解释。
银行的资本总额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核心资本也叫一级资本,另一部分是附属资本,也叫二级资本。
其中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未公开储备、普通呆账准备、混合债务工具和长期次级债务。
这些都属于财务术语,仅解释这些术语就需要大量的篇幅,为了简化分析,笔者不作详细解读,有兴趣的可自行查找其准确含义。
可以简单把银行资本总额理解为银行自己的钱---这种理解并不完全准确,只是为了分析便利。
风险加权资产是指银行的不同资产根据风险概率不同进行加权计算汇总后的资产。
例如:假设某银行有100个单位资产,组成如下:现金10个单位、政府债券15个单位、抵押贷款20个单位、信用贷款 50个单位、其他资产5个单位;该银行有96个单位的债务,根据财务会计规定,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即4个单位。
又假设,根据相关规定,现金、政府债券的风险概率为0;抵押贷款风险概率为50%;信用贷款和其他资产的风险概率为100%。
巴塞尔协议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银行监管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自1988年第一版发布以来,历经多次修订,已成为全球银行业监管的基石。
本文旨在探讨巴塞尔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其产生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情况以及在我国的应用。
二、巴塞尔协议的产生背景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变革,金融自由化、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
然而,金融风险的传播和加剧也日益突出,银行业危机频发。
为维护国际金融稳定,加强银行监管,国际清算银行(BIS)于1975年发起成立了巴塞尔委员会,旨在制定国际银行监管标准。
三、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1.资本充足率要求巴塞尔协议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提出了明确要求,即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
这一要求旨在确保银行具备足够的资本抵御风险,降低破产风险。
2.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巴塞尔协议对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规定,将资产分为零风险、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四类,并规定了相应的风险权重。
这有助于银行更准确地评估资产风险,从而提高资本充足率。
3.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监管巴塞尔协议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监管提出了要求,要求银行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风险管理。
4.信息披露要求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披露资本充足率、风险加权资产、盈利能力等关键信息,提高银行透明度,便于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监督。
四、巴塞尔协议的法律效力1.国际法律效力巴塞尔协议具有国际法律效力,被广泛认为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黄金规则”。
各国监管机构在制定国内银行业监管法规时,通常以巴塞尔协议为基础,确保银行业监管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2.国内法律效力巴塞尔协议在我国具有国内法律效力。
我国在制定银行业监管法规时,充分考虑了巴塞尔协议的要求,确保国内银行业监管与巴塞尔协议的接轨。
3.实施情况自巴塞尔协议发布以来,各国银行业监管机构积极落实巴塞尔协议要求,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水平。
巴塞尔协议2的不足之处
巴塞尔协议2的不足之处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风险计量的复杂性。
协议中对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的计量模型较为复杂,可能导致不同银行在风险评估上存在较大差异,影响监管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1.11 顺周期性问题。
其风险计量方法可能在经济繁荣时低估风险,而在经济衰退时高估风险,加剧经济的周期性波动。
1.12 对流动性风险关注不足。
协议主要侧重于资本充足率等方面,对银行的流动性风险重视不够,而流动性风险在金融危机中往往起着关键作用。
1.13 监管套利空间。
复杂的规定可能为银行通过各种手段规避监管要求提供了机会,降低了协议的实际效果。
1.14 未能充分考虑新兴风险。
对于金融创新和系统性风险等新兴风险的应对能力有限。
1.15 实施成本较高。
银行需要投入大量资源来建立和维护符合协议要求的风险管理体系,增加了运营成本。
为了解决的这些不足之处,银行和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2 简化风险计量模型,提高其透明度和可理解性,减少银行之间的评估差异。
1.21 加强对顺周期性的研究和应对,引入逆周期监管措施,缓解经济周期对银行的影响。
1.22 更加重视流动性风险,建立相应的监管指标和要求。
1.23 堵塞监管套利漏洞,加强对银行规避监管行为的监督和处罚。
1.24 及时更新和完善协议,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变化和新兴风险的挑战。
1.25 合理控制实施成本,在确保监管有效性的前提下,减轻银行的负担。
银行和监管机构应当共同努力,不断完善,提高金融监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同时,也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的金融风险和挑战。
巴塞尔协议III新内容及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召开央行行长及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GHOS),就提高全球银行业资本要求和流动性监管标准等一整套银行监管方案达成一致,并首次将这一套银行监管方案称为“巴塞尔协议Ⅲ”(BaselⅢ)。
这是全球性金融危机以来,全球银行业监管机构针对商业银行监管所做出的大规模改革,巴塞尔协议Ⅲ必将成为未来数年商业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与管理产生深刻影响。
一、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一)更严格的资本金要求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尽管在最初的巴塞尔协议中已经涉及了资本监管方面的要求,但由于存在缺乏全球统一监管调整标准、监管科目与会计报表科目不匹配等问题,导致银行业很多机构不能充分化解相关风险和信贷损失,也使得资本监管工作遇到很多问题,因此,新协议要求将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利润留存)充足率由2%提高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由4%提高到6%;包含附属资本在内的资本充足率维持在8%。
同时,对于上述监管标准的进程也做了初步的安排。
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3年1月1日,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应达到3.5%;核心资本充足率应达到4.5%;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
到2015年1月1日,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6%;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
(二)设定资本留存缓冲比例巴塞尔委员会吸取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的教训,为了进一步防范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爆发,保证商业银行在金融和经济危机时期能够有效避免重大损失,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
如果商业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等。
这一机制可以防止一些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也肆意发放奖金和高红利的情况。
这项规定将于2016年1月起适用,并于2019年1月开始生效。
(三)提出了逆周期监管的缓冲资本要求银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对经济周期的判断,以及对单个银行运行状况的评估,要求商业银行增持缓冲资本,规模为风险资本的0%~2.5%,全部需要以核心一级资本形式持有。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简介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一系列金融监管准则的总称。
巴塞尔协议旨在确保全球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并预防金融危机的发生。
本文将对巴塞尔协议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金融业的影响进行详细介绍。
背景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全球金融监管重新成为焦点。
2007年至2008年的次贷危机揭示了银行业风险管理的不足,并使金融风险监管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议题。
为解决这个问题,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74年成立,并开始制定一系列金融监管准则,这就是巴塞尔协议。
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包括三个主要版本: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
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于1988年发布,主要目标是规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根据协议,银行需要根据其风险暴露水平设置相应的资本充足率。
这就意味着银行必须为可能发生的损失持有一定数量的资本。
同时,协议也明确了资本的定义,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加资本。
巴塞尔协议II巴塞尔协议II于2004年发布,是对巴塞尔协议I的修订和升级。
在协议II中,增加了更多的要求和准则,以进一步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协议II引入了内部资本评估过程(ICAAP)和向外提供的透明度,要求银行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
此外,协议II还明确了银行业务的需求和风险管理要求。
巴塞尔协议III巴塞尔协议III于2010年发布,对协议II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协议III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提高银行对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能力,并增加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协议III规定了更严格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并强化了银行的资本监管。
影响巴塞尔协议对于金融业和全球金融体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银行风险管理能力提升通过巴塞尔协议的实施,银行被迫提高对风险的认知和管理能力。
银行需要更加细致地评估和监控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这有助于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降低金融风险的发生概率。
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巴塞尔协议的实施有助于增强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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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
新规定放宽了对高流动性资产的定义和实施时间。确立了微观 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 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将 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 深远影响。
巴塞尔协议Ⅰ、Ⅱ和Ⅲ的区别:
《巴塞尔协议Ⅰ》关于银行的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的 资本充足率要求是衡量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稳健性之最重要的指标。 随着积极的发展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以8%的资本充足率 为主要的1988年巴塞尔协议已明显满足不了金融监管的需要,它主要反映银 行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忽视了金融中介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且对风险的 分类较粗。
背景:
巴塞尔协议Ⅰ实行十多年来,一方面,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国际 银行业竞争规则和国际惯例,在加强银行业监管、防范国际金 融风险中发挥出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近些年来,金融创新 层出不穷,新的风险管理技术迅速发展,使巴塞尔协议日益显 得乏力和过时。尤其是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波及全 世界,而巴塞尔协议机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受到人们的 责难。 在这样的背景下,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第一次建议, 决定修订1988年协议,以增强协议规则的风险敏感性。
核心:
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 了两点: 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 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
亮点:
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 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 有关的国际风险。
巴塞尔协议Ⅱ
2.扩大资本对风险的覆盖范围和提高资本对风险的敏感度,降 低监管资本套利的可能性
论述《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及评价
论述《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及评价《巴塞尔协议Ⅲ》是国际上对银行资本监管的一项重要协议,旨在提高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防范金融风险。
下面是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及评价:主要内容:1. 资本要求提高:协议提出银行的资本要求将从之前的8%上调至更高的数量水平。
这旨在保障银行在发生风险事件时能够承受亏损,增强其资本充足程度。
2. 杠杆比率规定:协议引入了杠杆比率作为一种监管工具,要求银行保持公司资产与杠杆比率之间的平衡,限制银行过度杠杆化的风险。
3. 流动性要求:协议加强了对银行流动性的监管,要求银行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应对市场的突发性需求。
4. 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协议引入了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即在经济高增长时期银行要提高资本缓冲,以应对潜在的风险;在经济低迷时期则可以减少资本缓冲,促进经济复苏。
评价:1. 增强了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巴塞尔协议Ⅲ》加强了对银行资本的监管要求,提高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降低了金融系统遭受风险的概率,并减少了金融危机爆发的风险。
2. 有助于保护金融体系的发展:协议要求银行保持足够的流动性,有效地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抗风险能力,有助于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
3. 存在执行难度:协议要求不同国家的银行实施相同的监管标准,但是由于不同国家金融体系的差异,各国在实施协议时可能面临很大的困难。
4. 对小型银行的影响:协议对资本要求的提高可能对小型银行造成较大的压力,可能导致一些小型银行难以满足协议要求,甚至被迫合并或改变业务模式。
总的来说,巴塞尔协议Ⅲ是一项对金融体系非常重要的国际协议,通过加强监管要求,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度和流动性,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但同时也面临着执行难度和对小型银行的不利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的框架、内容和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的框架、内容和影响中国银监会国际部陈颖甘煜发布时间:2011-03-24巴塞尔协议Ⅲ及主要内容2010年9月13日,巴塞尔委员会网页上悄然出现了一个题为“BaselⅢ”的链接,首次使用BaselⅢ统称本轮银行监管新变化,并明确了其政策界限。
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网站公布了《巴塞尔第三版协议:更加稳健的银行和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和《巴塞尔第三版协议: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等文件。
从目前公布的文件看,BaselⅢ是在新资本协议基础上提出的一揽子改革方案(BaselⅢ包含新资本协议,为便于陈述,下文中第三版资本协议仅指改革方案和建议)。
这些方案的目标是提高银行业抗击冲击的能力,提高风险管理和治理能力,加强银行的透明度,内容涵盖扩大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增强监管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引入流动性监管标准、建立逆周期资本和准备金框架、重新确定最低监管资本要求等诸多方面。
第三版资本协议已列入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首尔峰会成果,必将成为后危机时代影响全球金融秩序的重要监管标准。
资本框架本次改革前,没有人怀疑8%的资本充足率和4%的核心资本充足率要求是否充足,也很少有人质疑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是否反映了风险的大小和本质,在流动性充裕的大环境下资本工具在压力情景下吸收损失的能力也被忽略了。
本次资本监管制度改革,主要反思三大要素的上述问题,并提出了进一步的改进方案。
第一,强调高质量的资本构成。
首先,明确普通股的核心一级资本地位,严格其他计入一级资本的工具需满足的条件,包括清偿等级、损失吸收能力、收益分配限制、本金偿付限制、赎回和担保抵押限制、会计列示和披露要求等。
其次,明确只有一套二级资本的合格标准,取消子类,取消仅用于覆盖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
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必须能够吸收损失,因此其受偿顺序须列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之后,不得由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保证,原始期限不得低于5年,若附带回购期权必须在满足特定条件下且发行5年后方可由发行人主动行权,投资者无权要求提前偿付未来应得的收益和本金,发行合同不得包括收益与发行人信用状况相关的条款,银行及其关联方不得故意购买该资本工具等。
巴塞尔协议ⅠII和III的对比资料课件
主要内容与特点
资本质量与数量
巴塞尔协议Ⅲ提高了核心资本充足率的 要求,并引入了杠杆率作为补充监管指
标。
风险加权资产
对不同类型资产的风险权重进行更细 致的划分,以反映风险的真实情况。
流动性覆盖率
引入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 融资比率(NSPR)来衡量银行的流 动性风险。
逆周期资本缓冲
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以应对经 济周期波动对银行体系稳定性的影响 。
内容:巴塞尔协议Ⅱ包 括三大支柱——资本充 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 查和市场纪律。其中, 资本充足率要求分为最 低资本要求和监督检查 资本要求两部分。
特点
03
04
05
1. 引入了内部评级法, 允许银行使用自己的内 部数据评估风险。
2. 强调了三大支柱的重 要性,以增强银行体系 的稳健性。
3. 引入了标准化法,作 为内部评级法的补充, 以覆盖未在内部评级法 中涵盖的风险。
未来的国际合作将更加注重标准和规则的统一,推动全球监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减少 监管套利。
国际合作将更加关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的诉求
未来的国际合作将更加关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的诉求,加强对其金融体系建设的支 持和指导,促进全球金融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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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Ⅱ
背景与目的
背景
巴塞尔协议Ⅰ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显现出其局限性,如风险 覆盖不足、顺周期性等。这促使监管机构考虑制定更全面的 资本监管框架。
目的
巴塞尔协议Ⅱ旨在通过引入内部评级法、标准化法等更灵活 的风险计量方法,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性,以增强银行 抵御风险的能力。
主要内容与特点
01
02
风险管理的未来发展
巴塞尔协议III及其影响
巴塞尔协议III及其影响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发展沿革、主要内容及影响分析姚博元王刚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业界也称Basel?)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针对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俗称巴塞尔?)在2007—2009年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缺陷,为加强银行宏微观审慎监管和风险管理在近年来密集出台的一系列监管改革方案的总称。
作为对金融危机的系统监管改革回应,巴塞尔?的全面实施将在全球银行业的发展进程中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试从发展沿革、主要内容和对银行业以及银行监管的影响三个角度,对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进行剖析。
一、巴塞尔资本协议发展沿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
2009年3月13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公告,为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代表性,邀请澳大利亚、巴西、中国、印度、韩国、墨西哥和俄罗斯七个国家作为新成员加入,银监会和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代表加入巴塞尔委员会并全面参与了委员会各个层级的工作。
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
这两家著名国际性银行的倒闭使各国监管机构深刻意识到国际银行业经营所面临的环境日益复杂,风险明显提高,纷纷开始全面审视如何有效监管拥有广泛跨境业务的国际活跃银行这一难题。
(一)第一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 1988年7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即所谓的第一版巴塞尔协议。
该报告主要有四部分内容:1、资本的分类;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3、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裁量的范围。
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
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虽然确立了资本作为抵御银行面临风险的最后屏障的地位,但也具有许多不足之处。
一是对所有公司贷款均适用100%的风险权重,而不考虑贷款对象的评级;二是对违约贷款不考虑其潜在回收率;三是没有考虑贷款组合的风险分散效应。
巴塞尔协议的影响
新巴塞尔协议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对各国银行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从宏观 上来看, 一方面, 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增强了国际银行系 统的稳定性, 以避免产生银行危机的“ 多米诺效应” 。 一家跨国银行的危机可能诱发多国国际银行业的危机, 同时国际银行业的危机又可能蔓延为国内银行业危机。 另一方面, 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减少了国际银行业竞争 的不平等, 使得国际银行业按照相同的“ 游戏规则” 进行竞争, 为国际间银行监管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依 据。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
一是最低资本要求: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变。 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 三是市场约束(强调市场的监督作用)
支柱一:最低资本要求
新巴塞尔协议认为最低资本要求仍然包括三个 基本要素,即监管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 和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比率。其中,资 本的定义和最低资本充足比率仍保留1988年 巴塞尔协议的资本定义和比率不变,但是计算 资本充足率的公式有所不同。新协议在计算资 本充足率时,明确了应考虑市场风险和操作风 险的因素,其表达式为 :资本充足率=资本金 ÷(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所需的资本 +12.5*操作风险所需的资本)
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监管的影响
③.银行监管理念落后,监管方式、技术手段 和人员素质不适应监管的要求 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监管理念早己超越了行 政管制的时代,由政府直接管理和提供隐性保 证转变为市场主导和银行自担风险。而我国的 监管理念基本上还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护阶段。 在监管方式上主要依靠现场检查,特别是“突 击”性的“大检查”,非现场检查和持续性跟 踪研究还远远不够。
对策及建议
2、 降低银行的风险资产权重 无论是增加银行的核心资本还是附属资本,都是从外 部直接起作用。但是在银行内控机制不完善、经营效 率不理想的情况下,单靠大量资金投入是无法满足需 要的。因此在外部补充资本金的同时,商业银行应该 努力降低风险资产权重,优化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是 资本金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只有提高资产质量, 降低资产的风险性,减少风险加权资产总量,扭转不 良资产过多和资产质量不高的局面,才能实现资本充 足率和资本收益水平的良性循环。
资料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改进及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doc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改进及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一、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1、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对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有所提高,引入了留存资本,提高银行吸收经济衰退时期损失的能力,建立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反周期超额资本区间。
2、严格资本扣除限制:对少数股权、商誉、递延税资产、金融机构普通股的非并表投资。
债务工具和其他投资性资产的为实现收益、拨备额与与其亏损、固定收益养老基金资产和负载等计入资本的要求有所改变。
3、扩大风险资产覆盖范围:提高“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增加压力状态下的风险价值,提高交易业务的资本要求,提高场外衍生品交易(OTC derivatives)和证券融资业务(SFTS)的交易对手风险(CCR)的资本要求等。
4、引入杠杆率:为弥补资本充足率要求下无法反映表内外总资产的扩张情况的不足,减少对资产通过加权系数转换后计算资本要求所带来的漏洞,推出了杠杆率,并逐步将其纳入第一支柱。
5、加强流动性管理,降低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引入了流动性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产比率。
同时,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其他辅助监测工具,包括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和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等。
二、巴塞尔协议III的改进在“巴塞尔协议II”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巴塞尔协议III”对金融危机中银行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如资本质量不高、数量不足,场外衍生交易产生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量不够审慎,对再次资产证券化暴露产生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管理薄弱等,从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监管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交易机制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明确和加强了监管要求。
根据《巴塞尔协议III》,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7%,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
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比较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比较一、《巴塞尔协议I》的内容(一)《巴塞尔协议I》的主要内容1. 资本的分类。
也就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
并且对各类资本按照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的界定。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附属资本主要包括次级债。
2. 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
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
不同类别的债券都要按照评级标准赋予一定的权重。
3. 在资本分类和风险权重的基础上,报告确定了资本充足率8%的标准和核心资本充足率4%的监管标准。
资本充足率( “CAR”) 是衡量一个银行的资本对其风险资产以百分比表示的量,其计算公式是:资本充足率=资本/ 风险资产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 风险资产风险资产=资产X风险权重除了以上几项,还包括1992 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
这两项不是协议的主要内容,这里不做介绍。
(二)《巴塞尔协议I 》的主要目标1. 监管视角从银行外转到银行内,监管目标更加明确具体。
《巴塞尔协议I 》出台前各国监管机构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方法主要是通过给商业银行提供一个有保障的监管政策,例如存款准备进制度或者是存款保险制度,这些制度虽然考虑到了金融危机爆发后的补偿,但却没有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过程进行有效的约束,反而让商业银行以此为借口,更加肆无忌惮,导致了更大风险的产生。
资本充足率目标的提出,从商业银行内部提出了控制其风险的有效措施,也对其经营过程起到了很大的监督作用。
2. 监管重心从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责权的分配转移到对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控。
商业银行是一个高负债的行业,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风险。
《巴塞尔协议I 》出台前,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一直放在资产负债上,显得非常的盲目和没有针对性。
即使对资本金做的规定也没有像《巴塞尔协议I 》这样明确具体。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4、《巴塞尔协议》ⅠⅡⅢ(内容对比;资本充足率的计算;Ⅲ是重点;我国试行版要求更严格)(1)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①提出了统一的银行资本的定义:双重资本:核心资本、附属资本②据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资本充足率:根据资本与风险对称的规律,银行的最低资本限额应建立在资产的风险等级之上。
资本充足率计算:Ⅰ把银行资产按风险程度划分为0%、20%、50%、100%四个等级,风险越大的资产,权重越大。
Ⅱ计算风险资产Ⅲ计算资本充足率③规定资本充足率比率(2)1993年补充协议①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及风险加权表外风险资产=Σ表外资产*信用转换乘数*表内相对性质资产的风险权数②对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③测量与监视利率风险④扩展银行交易安全网,当银行与其他银行存在安全网措施时,银行资本金要求可以降低附例:一、表内资产风险等级的划分即权数给定1、0%①现金②以一国货币计价并以该货币融资的、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③对经合组织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其它债权④以经合组织中央政府证券作为抵押或由经合组织中央政府担保的债权⑤对国内公共部门(不包括中央政府)的债权和由此类机构担保或以此类机构所发证券作为抵押的贷款2、20%①对多边开发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的债权,以及由这类银行提供担保或以这类银行所发债券作为抵押的债权②对经合组织(OECD)国家注册银行的债权,以及由经合组织国家注册银行提供担保的贷款③对经合组织以外国家注册银行剩余期限在1年期内的债权和由经合组织以外国家注册的银行提供担保的、剩余期限在1年之内的贷款④对非本国的经合组织国家公共机构(不包括中央政府)的债权,以及由这些机构提供担保或以其所发证券作为抵押的贷款⑤托收中的现金3、50%①个人住房抵押贷款4、100%①对私人部门的债权②对在经合组织国家之外注册银行的债权,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③对经合组织以外中央政府的债权(以本国货币计价和融资的除外)④对公共部门所属的商业公司的债权⑤办公楼、厂房设备和其它固定资产⑥不动产和其它投资(包括未并表的对其它公司的投资)⑦由其它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从资本中扣除的除外)⑧所有其它资产二、表外业务转换系数的给定1、100%①直接信用替代(对一般债务的担保,包括对贷款和债券起担保作用的备用信用证)②银行承兑业务及其参与的直接信用替代(也就是备用信用证)③回购协议(sale and repurchase agreement)和有追索权的资产出售,该资产出售并没有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④购买资产的远期性协议(forward agreements)2、50%①与某些交易相关的或有业务(contingencies)(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担保书和与特殊业务相关的备用信用证)②未被使用的初始期限在1年以上的承诺,包括证券承销承诺和商业贷款限额承诺③循环证券承销服务(RUFs)和票据发行服务(NIFs)3、20%①商业信用证②有自行偿付能力的与贸易有关的或有项目4、0未被使用的期限在1年或1年以下的,可以在任何时候无条件取消承诺三、计算步骤:1、计算表外项目的信用对等额,将表外项目转变为对等数量的银行贷款,以衡量银行的风险。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优缺点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意义◆1988年:《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巴I)◆2004年:《新资本协议》(巴II)2010年: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III巴塞尔资本协议概览核心内容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巴I核心内容是资本分类◆发展过程1988年制定《巴塞尔资本协议》1996年制定《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主要内容资本构成✓监管资本分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应占总资本的一半以上,即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 风险权重计算标准✓将银行资产按风险程度从小到大依次划分为“无风险”到“完全风险”五个级别,分别赋予0、10%、20%、50%、100%的风险权重✓表外业务纳入资本监管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本/风险加权资产>=8%巴I的主要进步与不足进步◆首次在全球建立统一的资本监管标准,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引导银行审慎发展业务,适当控制杠杆程度不足◆未全面覆盖各类风险,没有对银行面临的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予以考虑◆风险权重仅设为五档,过于简单,难以准确反映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未能与银行的内部风险计量充分挂钩◆区分OECD和非OECD成员国规定不同的资产风险权重,影响了资本要求的合理性◆1、容易导致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倾向,从而相应忽视银行业的盈利性及其他风险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II以指标为核心的数量型监管模式正在逐步向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质量监管模式过渡。
最主要的特点则是建立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巴II的主要进步与不足◆进步构建了包含三大支柱的完整资本监管框架更全面地反映风险更敏感地反映风险性激励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不足对资产证券化、交易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计提不足没有考虑流动性风险伴随风险敏感性的提高,“顺周期性”问题凸显缺乏宏观审慎监管视角,不能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微观审慎监管措施明确资本定义,提高资本质量和水平扩大风险覆盖范围(交易账户、资产证券化、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引入流动性监管标准◆宏观审慎监管措施时间维度:缓解最低资本要求的顺周期性、逆周期资本缓冲跨业维度:针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措施◆兼具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目标留存资本缓冲杠杆率特点◆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引入宏观审慎监管要素◆流动性监管与资本监管同等重要建立全球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标准,提出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两个流动性监管指标LCR=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NSFR=计算银行一年以内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三大支柱修改◆危机暴露出第二版资本协议的缺陷对资产证券化交易计提资本严重不足VaR值不能充分反映交易业务的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计量存在缺陷银行通过表外业务和复杂结构化产品规避资本要求第一支柱修改(1)1.提高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提高“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充分反映其内在风险提高流动性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提高外部评级机构的合格标准要求银行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信息和风险特征要求交易账户中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适用与银行账户相同的资本要求,且不允许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资本◆定量测算表明,国际大型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平均上升近2%2.大幅度提高交易账户的资本要求资本要求同时覆盖正常市场条件和压力情况下的风险价值◆压力风险价值(stressed VaR)是指银行应选用对其造成重大损失的连续12个月作为压力情景,计算该情景下资产组合的风险价值对交易业务新增风险提出明确的资本要求,包括违约风险和信用迁徙风险◆新增风险(incremental risk)是指资本计划期一年、置信区间为99.9%的非证券化信用产品的违约风险和信用迁移风险◆定量测算表明,国际大型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平均上升近8%3.提高交易对手信用风险(CCR)的资本要求资本应覆盖信用估值调整(CVA)导致的损失审慎计量有效预期正暴露(effective, EPE)将金融机构的资产相关系数(AVC)提高至25%延长保证金期限强化抵押品管理标准提高双边结算衍生品交易的资本要求建立合格的中央交易对手标准内部估计的Alpha值、返回检验和验证的规定◆定量测算表明,国际大型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平均上升近12.7%◆第二支柱修改◆第二支柱:体现强化风险治理框架的有效性、风险评估的全面性商业银行应建立涵盖全集团范围的风险治理框架(group-wide risk governance)✓董事会和高管层的监督✓一致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恰当的限额体系✓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扩大了风险集中的范围:从信贷集中风险扩大到所有具有潜在风险集中的因素,包括不同账户、类似产品、潜在相关等更全面地评估表外风险暴露,特别是资产证券化交易可能导致的表外风险识别声誉风险来源并将其纳入压力测试更好地考虑流动性与资本的关系在资本评估中考虑金融工具估值的影响,并充分结合压力测试的结果,确保资本覆盖整个经济周期的风险第三支柱修改◆ 第三支柱:强化资产证券化相关交易的信息披露再证券化风险暴露(resecuritization exposure)交易账户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针对资产支持票据的流动性便利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相关的管道风险(conduits )银行发起的表外机构信息,包括所有表外资产负债、或有资产负债以及服务供应收费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 杠杆率监管的目标在宏观审慎层面,防止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过度扩张和过度承担风险,控制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在微观审慎层面,作为资本底线(backstop ),对风险加权资本充足率形成补充,弥补模型缺陷和计量偏差,确保整个金融体系保持一定水平的合格资本◆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明确了杠杆率的基本要素计算公式: 额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一级资本净额杠杆率表外项目计入分母,除无条件可撤销承诺信用转换系数为10%外,其余表外项目按100%信用转换系数计入衍生产品按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杠杆率监管标准Basel III:3%建立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1)◆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的目的在经济上行周期提高银行的资本要求,以用于经济下行周期弥补损失,增强银行业的损失吸收能力和应对经济周期冲击的能力,维护银行业正常的信贷供给能力◆逆周期监管框架的四个要素缓解最低资本要求的顺周期性建立前瞻性拨备计提留存资本缓冲引入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在最低资本要求之上,设立2.5%的留存资本缓冲要求全部为核心一级资本总体资本要求比较。
浅谈《巴塞尔协议Ⅲ》
浅谈《巴塞尔协议Ⅲ》及其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摘要:2008年经济危机发生后,二十国集团领导人于2011年11月在韩国首尔就有关加强全球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达成共识,即巴塞尔协议IIl,将在2013年开始实施。
这是全球性金融危机以来,全球银行业监管机构针对商业银行监管所做出的大规模改革,巴塞尔协议III必将成为未来数年商业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与管理产生深刻影响。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III 商业银行影响和建议一,巴塞尔协议III的基本内容(一)在加强风险资本的情况下,提出了杠杆率的监管指标新协议规定了不低于3%的权益资产比指标,从而控制银行的杠杆融资规模。
然而,银行经营模式是不同的。
杠杆率指标与资本充足率峪管指标之间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冲突。
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建议从2011年1月l日开始,世界各国监管部门开始对杠杆率指标进行监控,以观察其与资本充足率框架的契合情况。
2013年是正式实施时期,一切和杠杆率相关的信息披露应从2015年开始执行。
(二)在流动性方面,要加强监督力度经过这次经济危机,使世界银行业意识到监管的重要性,特别是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监督。
但是,直到现在全球范围内就此类流动性风险的监督标准仍没有统一。
所以,巴塞尔协议III就是要建立统一的流动性监督指标。
第一个监管指标就是流动性覆盖率(LCR),就是在既定的严重压力情况下,优质的流动性资产是否能充分满足短期内的流动性需要(通常是一个月)。
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提高银行在抵御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这个指标是建立在传统流动性“覆盖率”的基础上的。
巴塞尔协议III规定,流动性覆盖率的标准是不能低于100%的,也就是说高流动性资产最少要和估算的资金净流出量相同。
第二个监管指标是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该指标是可用稳定资金和所需的稳定资金的比值,而协议中规定这个比率必须大于100%。
这个比率是用来衡量银行在长期内可以充分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和这些资金对银行长期发展运营的支持能力。
三个巴塞尔协议的对比
三个巴塞尔协议的对比巴塞尔协议一:主要内容:1,将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其中,核心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储备,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和长期附属债务。
2,风险加权制。
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
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
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积极作用:1,监管思想的根本转变:从银行外转向银行内。
2,监管重心从母国和东道国监管责权的分配转移到了对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控。
3,注重资本金监管机制的建设:认识到资本是防范风险,弥补风险损失的防线,因而必须将资本与风险资产有机相连,体现了动态监管的思想。
4,首次对表外业务进行监管。
5,过渡期以及各国当局自由度安排,监管标准统一,考虑到了银行的国别差异,防止出现不公平竞争。
不足之处:1,对待国家风险问题持有双重标准:对非OECD有风险权重歧视,导致对OECD成员国的不良资产放松警惕,而对非OECD成员国的优良资产发展则造成了阻碍,减少了银行的潜在收益,从而扩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此外,其对待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的信用仍采用静态观点。
2,对风险权重的系数设置过于简单且不合理,且没有考虑到同类资产的信用差别,难以反应银行的真实风险3,随着金融新业务的推出和银行组织形式的更新,不能适应金融形势的新发展。
4,不能全面进行风险管理,协议着重强调信用风险,而对于市场风险规定过于笼统,对交易风险,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国家风险的阐释缺乏操作性,而事实上,随着表外业务尤其是金融衍生业务的快速增长,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已经成为和信用风险等量齐观的风险。
浅析新巴塞尔协议的不足3200字
浅析新巴塞尔协议的不足3200字摘要:本文简单阐述和分析了新巴塞尔协议内容和操作方面的不足,从而更加完善金融部门的风险管理能力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风险管理;不足新巴塞尔协议通过资本约束机制引导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与旧巴塞尔协议相比,新巴塞尔协议有四个优点:一是建立了风险更敏感的资本要求体系,二是通过资本节约鼓励好的风险管理模式;三是要求有完善的监督,四是运用了市场纪律。
然而从银行的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来看,新巴塞尔协议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全面实施新巴塞尔协议还很长的路要走。
一、第一支柱存在的问题(一)风险计量的动态性。
所谓动态性是指风险计量要具备相当的预见性,不仅要有时间维度,更要能够反映风险随时间的动态变化。
要做到这一点,就离不开对系统性风险的单独计量,以增强时间效应。
以信用风险为例,信用风险的来源主要有两个:借款人特定的风险(Obligor-specific Risk)以及整体的系统性风险(Systematic Risk)。
来自单一借款人的特定风险倾向于服从正态分布,真正随时间变化的是整体的系统性风险。
但在动态性方面,新协议的技术架构还谈不上完美。
内部评级法的风险权重模型实质上是建立在单一系统性风险因子假设基础上的条件违约概率,条件违约概率主要取决于借款人平均的违约概率,这可能并不足以反映实际的系统性风险暴露。
在内部评级法的风险权重公式中,内部评级以及对应的平均违约概率被允许采取两种模式:跨经济周期的平均违约概率(TTC),或者报告时点评估的违约概率(PIT)。
TTC的内部评级本身是时间不敏感的,它不可能对风险的动态变化做出灵活反应。
而在PIT评级方面,迄今为止得出的研究结论是含混的。
当采用"当前"的信息去预测未来的违约风险时,在会计准则越来越强调"盯市"(Marked to Market)原则的大背景下,有可能放大经济周期效应。
当我们采取一种有"压力的"情景去预测违约时,又有可能陷入更加复杂的假设循环。
巴塞尔协议样本范文
巴塞尔协议样本范文巴塞尔协议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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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Ⅰ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1.资本的组成。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
第有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
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
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
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
二是确定表了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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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目标标准比率。
总资本与加权为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为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到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
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受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协议一的不足
巴塞尔委员会是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地,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地代表.巴塞尔委员会地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地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地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地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地制定者.早期地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地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地倒闭.这是两家著名地国际性银行.它们地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地银行监管问题.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从外部效应和信息地不对称来看,银行业务地特性决定了银行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其外部负效应不仅体现为债权债务链条地断裂,从而给工商企业和社会公众带来巨大损失.而且这些又反过来造成银行体系地混乱,并殃及社会地稳定;信息地不对称对银行而言则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掩盖银行储备不足和资产质量低下地窘迫,也可能因公信力地丧失而破产倒闭.银行困境地解脱取决于清偿能力尤其是流动性地大小.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地第二年,即年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地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任何银行地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地职责.年月,修改后地《巴塞尔协议》推出.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地具体化和明细化.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地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地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由此体现“监督必须充分”地监管原则.两个巴塞尔协议因此也就没有实质性差异:总体思路都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但是两者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地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地监管标准.各国对国际银行业地监管都是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地原则也就无从体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巴塞尔协议地实质性进步体现在年月通过地《关于统一国际银行地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地报告》(简称《巴塞尔报告》).该报告主要有四部分内容:、资本地分类;、风险权重地计算标准;、年资本与资产地标准比例和过渡期地实施安排;、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地范围.体现协议核心思想地是前两项.首先是资本地分类,也就是将银行地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地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其次是风险权重地计算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地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地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和四个风险档次.风险权重划分地目地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有了风险权重,报告所确定地资本对风险资产(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地比重不低于)地标准目标比率才具有实实在在地意义.可见,《巴塞尔报告》地核心内容是资本地分类.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巴塞尔报告》反映出报告制定者监管思想地根本转变.首先是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此前地协议都注重如何为银行地稳定经营创造良好地国内、国际环境,强调政府地督促作用以及政府间地分工协作,对银行体本身尤其是对银行防范风险屏障地资本没有作出任何有实际意义和可行标准地要求.而《巴塞尔报告》则直指主要矛盾和矛盾地主要方面,从资本标准及资产风险两个方面对银行提出明确要求,从而解脱了监管当局劳而无获或收获甚微地尴尬;其次,监管重心从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责权地分配转移到对银行资本充足性地监控.《巴塞尔报告》规定银行必须同时满足总资本和核心资本两个比例要求,总资本和核心资本都必须按明确给定地标准计量和补充.这既是对以往经验教训地深刻总结,也表明报告真正抓住了事物地本质.第三,注重资本金监管机制地建设.资本金监管地生命力在于它突破了单纯追求资本金数量规模地限制,建立了资本与风险两位一体地资本充足率监管机制.这表明报告地制定者真正认识到资本是防范风险、弥补风险损失地防线,因而必须将其与风险地载体(即资产)有机相联.而资产地风险程度又与资产地性质相关.报告以不同地风险权重将不同风险地资产加以区分,使得同样规模地资产可以对应不同地资本量,或者说同样地资本量可以保障不同规模地资产.资本地保障能力随资产风险权重地不同而异,体现出报告地动态监管思想.针对以往银行通常以金融创新方式扩大表外业务以逃避资本监管地现象,报告认识到监管表外资产地必要,因而首次将表外资产纳入监管.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协议地补充完善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国际化浪潮地涌动,金融领域地竞争尤其是跨国银行间地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使银行业务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银行经营地国内、国际环境及经营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银行规避管制地水平和能力也大为提高.这使年制定地《巴塞尔报告》难以解决银行实践中出现地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应对这些挑战,巴塞尔委员会对报告进行了长时期、大面积地修改与补充.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一,年月,在认识到准备金对银行经营地重要性及其在不同条件下地性质差异后,重新详细定义了可计入银行资本用以计算资本充足率地普通准备金与坏帐准备金,以确保用于弥补未来不确定损失地准备金计入附属资本,而将那些用于弥补已确认损失地准备金排除在外.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初步认识到除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存在国别风险之外,成员国之间同样也存在国别风险,因而一改《巴塞尔报告》中对所有经合组织成员国均确定零主权风险权重这一极其简单化地衡量方法,于年月重新规定对成员国资产地风险权重,并调低了墨西哥、土耳其、韩国等国家地信用等级.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作为金融快速国际化地反映,开始提升对市场风险地认识.世纪年代以来,由于金融市场自由化速度地加快和国际银行业地迅速扩张,加上新技术地广泛运用,使得国际金融市场间地联系空前紧密,世界金融形势错综复杂;随着衍生金融品种及其交易规模地迅猛增长,银行业越来越深地介入了衍生品种地交易,或是以资产证券化和控股公司地形式来逃避资本金管制,并将信用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或操作风险,银行与金融市场地交互影响也越发显著.这使巴塞尔委员会认识到,尽管《巴塞尔报告》地执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地信用风险,但以金融衍生工具为主地市场风险却经常发生.这说明仅靠资本充足率已不足以充分防范金融风险.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早期《巴塞尔协议》地缺陷《巴塞尔协议》促进了国际银行业对银行风险管理重要性地认识,为国际银行业实施风险管理提供了相应地统一标准,改变了商银行经营管理地观念与方式方法,拓宽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地范围.同时不可否认地是: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存在一定地缺陷.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首先,忽视了市场风险.《巴塞尔协议》地重点是商业银行地信用风险以几信用风险地更深层次——国家转移风险及其防范对策.而对商业银行地其它风险尤其是市场风险几乎没有考虑.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其次,对银行资产风险地判定有欠妥之处.《巴塞尔协议》在确定银行风险权数时地一个重要依据是:是否为地正式成员国或者是否已与国际货币基金达成特别放款安排地国家,也即以此来确定一国银行资产地国家转移风险地级别,如此人为造成了一种不公平地事实.只要是成员国地商业银行,不论其经营状况如何,都可以享受较低地风险权数,反之,只要不是成员国中地商业银行,不论其经营状况如何,都必须给予较高地风险权数.再如对银行资产风险权数地具体确定方法有待于进一步细化.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再次,《巴塞尔协议》规定地资本充足率不是防范风险地唯一方法和尺度.即有了适量地资本金,并不能保证商业银行绝对不会遭受重大损失甚至破产倒闭.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吴春娜金工二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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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意义?1988年:《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巴I)?:《新资本协议》(巴II):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III巴塞尔资本协议概览核心内容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巴I核心内容是资本分类?发展过程?1988年制定《巴塞尔资本协议》?1996年制定《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主要内容?资本构成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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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资本分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应占总资本的一半以上,即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风险权重计算标准?将银行资产按风险程度从小到大依次划分为“无风险”到“完全风险”五个级别,分别赋予
0、10%、20%、50%、100%的风险权重?表外业务纳入资本监管?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本/风险加权资产>=8%巴I的主要进步与不足进步?首次在全球建立统一的资本监管标准,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引导银行审慎发展业务,适当控制杠杆程度不足?未全面覆盖各类风险,没有对银行面临的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予以考虑?风险权重仅设为五档,过于简单,难以准确反映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未能与银
行的内部风险计量充分挂钩?区分OECD和非OECD成员国规定不同的资产风险权重,影响了资本要求的合理性?
1、容易导致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倾向,从而相应忽视银行业的盈利性及其它风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II以指标为核心的数量型监管模式正在逐步向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质量监管模式过渡。
最主要的特点则是建立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巴II的主要进步与不足?进步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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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了包含三大支柱的完整资本监管框架?更全面地反映风险?
更敏感地反映风险性?激励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不足?对资产证券化、交易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计提不足?没有考虑流动性风险?伴随风险敏感性的提高,“顺周期性”问题凸显?缺乏宏观审慎监管视角,不能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微观审慎监管措施?明
确资本定义,提高资本质量和水平?扩大风险覆盖范围(交易账户、资产证券化、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引入流动性监管标准?宏观审慎监管措施?时间维度:缓解最低资本要求的顺周期性、逆周期资本缓冲?跨业维度:针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措施?兼具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目标?留存资本缓冲?杠杆率特点?微观审慎监管与宏
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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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宏观审慎监管要素?流动性监管与资本监管同等重要?建立全球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标准,提出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两个流动性监管指标LCR=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NSFR=计算银行一年以内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三大支柱修改?危机暴露出第二版资本协议的缺陷?对资产证券化交易计提资本严重不足?VaR值不能充分反映交易业务的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计量存在缺陷?银行通过表外业务和复杂结构化产品规避资本要求第一支柱修改
(1)?提高“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充分反映其内在风险?提高流动性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提高外部评级机构的合格标准?要求银行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信息和风险特征?要求交易账户中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适用与银行账户相同的资本要求,且不允许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资本?定量测算表明,国际大型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平均上升近2%?资本要求同时覆盖正常市场条件和压力情况下的风险价值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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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风险价值(stressed VaR)是指银行应选用对其造成重大损失的连续12个月作为压力情景,计算该情景下资产组合的风险价值?
对交易业务新增风险提出明确的资本要求,包括违约风险和信用迁徙风险?新增风险(incremental risk)是指资本计划期一年、%的非证券化信用产品的违约风险和信用迁移风险?定量测算表明,国际大型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平均上升近8%3.提高交易对手信用风险(CCR)的资本要求?资本应覆盖信用估值调整(CVA)导致的损失?审慎计量有效预期正暴露(effective,EPE)?将金融机构的资产相关系数(AVC)提高至25%?延长保证金期限?强化抵押品管理标准?提高双边结算衍生品交易的资本要求?建立合格的中央交易对手标准?内部估计的Alpha值、返回检验和验证的规定?定量测算表明,%?第二支柱修改?第二支柱:体现强化风险治理框架的有效性、风险评估的全面性?商业银行应建立涵盖全集团范围的风险治理框架(group-wide riskgovernance)?董事会和高管层的监督?一致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恰当的限额体系?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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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扩大了风险集中的范围:从信贷集
中风险扩大到所有具有潜在风险集中的因素,包括不同账户、类似产品、潜在相关等?更全面地评估表外风险暴露,特别是资产证券化交易可能导致的表外风险?识别声誉风险并将其纳入压力测试?更好地
考虑流动性与资本的关系?在资本评估中考虑金融工具估值的影响,并充分结合压力测试的结果,确保资本覆盖整个经济周期的风险第三支柱修改?第三支柱:强化资产证券化相关交易的信息披露?再证券化
风险暴露(resecuritization exposure)?交易账户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针对资产支持票据的流动性便利?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相
关的管道风险(conduits)?银行发起的表外机构信息,包括所有表外资产负债、或有资产负债以及服务供应收费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杠杆率监管的目标?在宏观审慎层面,防止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过度扩张和过度承担风险,控制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在微观审慎层面,作为资本底线(backstop),对风险加权资本充足率形成补充,弥补模型缺陷和计量偏差,确保整个金融体系保持一定水平的合格资本?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明确了杠杆率的基本要素?计算公式:额调整后的
表内外资产余一级资本净额杠杆率?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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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外项目计入分母,除无条件可撤销承诺信用转换系数为10%外,其余表外项目按100%信用转换系数计入?衍生产品按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杠杆率监管标准?Basel III:3%建立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1)?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的目的?在经济上行周期提高银行的资本要求,以用于经济下行周期弥补损失,增强银行业的损失吸收能力和应对经济周期冲击的能力,维护银行业正常的信贷供给能力?逆周期监管框架的四个要素?缓解最低资本要求的顺周期性?建立前瞻性
拨备?计提留存资本缓冲?引入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在最低资本要求之上,%的留存资本缓冲要求?全部为核心一级资本总体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总资本最低资本要求4.5%6%8%
留存资本缓冲2.5%2.5%2.5%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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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以1%为例)1%1%1%总资本要求8%9.5%11.5%逆周期资本缓冲0-2.5%0-2.5%0-2.5%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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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旧协议新协议强调单一风险强调银行的内部方法、监管和市场纪律的结合按交易类型分类权重灵活地提供了一组方法计量风险,以对风险管理能力高的银行提供奖励风险不敏感高度的风险敏感性
国际活跃银行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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