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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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定从国际的角度要求国际银行在资本(监管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所要达到的国际标准。从外部上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控制,以保证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原则的实现。

以下是巴塞尔协定的主要几次变革,也是核心内容:

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Capital Accord---1988年7月

Basel Capital Accord 四部分内容:

一是确定资本的构成,即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不得超过核心的100%

二是风险档次划分,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0 20% 50% 100%

三是设定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纳入资本监管

四是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本之比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巴塞尔新资本协定2004年6月《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定:修订框架》

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要求:仍采用资本充足率作为银行稳健经营、安全运行的核心指标,增加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二是引入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

2.外部监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3.市场约束:主要途径是银行披露的信息,包括CAR、资本构成、风险敞口及风险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过程等

2010年Basel 协定III

坚持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的逻辑思路,对II做了完善和强化:

1.增加资本质量和数量要求,最低资本要求中的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要求由2%提至4.5%,另加

2.5%的资本保护缓冲和0-2.5%的反周期资本缓冲要求,因此要求可以高达9.5%(对全部资本要求高达13%)

2.扩大资本对风险的覆盖范围和提高资本对风险的敏感度,降低监管资本套利的可能性

3.以资本为手段来应对监管资本的缺陷(顺周期效应)和系统性风险的挑战,例如资本保护缓冲和反周期资本缓冲,对系统性重要机构提出超额资本要求等。

4.此外,还将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我国实施的巴塞尔协定相关内容

2007年2月28日,CBRC启动实施的工程,确立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基本原则。

分类实施:商业银行从2011年起资源申请实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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