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围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分布范围广泛但目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大多限于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市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尚未纳入试行范围导致应交利润收入偏低产权转让收入存在漏项且不符合公平原则影响了试点企业的缴纳积极性
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吴少贝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青岛市审计局 文章编号:t009-4202(2012)01-056_01
摘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的重要方式,是对国有资本加强监管和考评的重要 手段。本文在同顾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完善国有 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国有资本预算制度 一、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发展阶段 I.国有资产经营预算阶段。1993年,中共中央十四届 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了“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这一概念。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将国有资产 经营预算作为复式预算的一个部分被提出。 2.国有资本金预算阶段。1998年中央政府机构调整,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并入财政部。财政部再次提出,要改 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初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 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并明确赋予预算司研究 和编制国有资本金预算的职责。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阶段。2002年,人大宣布将原国 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工委以及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 分职能整合起来,成立一个单独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简称国资委),由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出资入职责。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要“建立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制度”。随后,2005年的“十一五”规划进一步要 求“加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2006年的政府工作 报告更明确要求,“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健全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制度”。2007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 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结束了国有企业13年“不 向政府分红”的历史。同年12月中旬,财政部和国资委制 定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作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配套措施。决定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从2007年起进行试点,2008年开始实施。 二、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存在的问题 经过三年的努力,我国基本建立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 策法规、组织保障和预算指标、报表体系,制定了基本的业 务流程,实现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收益收缴两方面的 突破。但也应看到,与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 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目标相比,我国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在存在一定问题,主要是: 1.收入收缴范围不完整,没有全面、完整地反映出资 人对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 我围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分布范围广泛,但目前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试行范围大多限于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市政府 有关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尚未纳入试行范围, 导致应交利润收入偏低、产权转让收入存在漏项且不符合公 平原则,影响了试点企业的缴纳积极性。 让方未按约履行合同,存在较大损失风险。如挂牌交易信息 披露不全面,致使该项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不能最大限度 地征集受让方;在签约前未能认真调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和商 业信誉等情况,致使对方以履约能力受限为借口拖欠支付剩 余款项;合同违约条款表述不严密以及未对合同履行过程进 行有效监督等。 4.企业盈利能力差异较大。利润收入依赖少数企业。 纳入预算范围的企业盈利状况差距较大,盈利大户主要 集中在少数几家企业,其他企业或微利或亏损,国有资本经 营收益处于对少数企业依赖的局面。 5.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财政公共预算缺乏有效衔接, 公共预算仍然对国有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不利于市场经济体 制的建立和投入资金的保值增值。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财政公共预算 缺乏有效衔接,对于企业的资本性投入未全部纳入国有资本 经预算,存在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同时对企业进行 再投入的问题。 6.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大多按照谁E缴就通过项目 形式返还给谁的原则拨款,不利于发挥预算的统筹和调节功 能。 对于预算单位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大多通过支出 预算返还给原始出资企业,导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只有规 模,没有可用财力,也无法发挥通过支出预算引导国有经济 进行战略性调整的作用。 三、完善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对策 针对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在 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以充分发挥其促进国有企业改革、 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调整、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的重要作用。 1.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结合国有产权登记对国有企业数量、运行和盈利状况, 进行今面摸底调查,将各类应缴企业尽快纳入预算管理,做 到应收尽收。在收益收缴时应充分考虑其法人财产权及实际 分配能力,同时要做好相关企业的财务制度衔接。 2.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与绩效管理。 加强预算支出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的管理监督,确保企 业按照规定用途有效使用预算资金。改进国有企业的资本经 营预算和绩效管理,促进提高企业整体盈利能力和水平,逐 渐摆脱资本经营收益依赖少数企业的局面,不断提高国有资 本经营预算管理绩效。 3.进~步加强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管。 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国有产权交易的全过程控制和监 督,增强产权交易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加强受让企业资信调 查,强化风险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4.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财政公共预算的有效衔。 逐步实现国家将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持优势企业 自主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的资金支出全部纳入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的目标。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对象主要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企业)。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有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确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布置预(决)算编制,审核中央单位(包括有关中央部门、国务院直接授权的投资运营公司和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下同)预算建议草案,编制预(决)算草案,向中央单位批复预(决)算,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中央单位负责提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组织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编报支出计划建议并进行审核,编制本单位预算建议草案和决算草案,向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批复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开展绩效管理,配合财政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负责向中央单位申报支出计划建议,编制本公司(企业)支出决算,推动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组织实施相关事项,按照财政部、中央单位要求开展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支出范围第七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三)其他支出。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年]35号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年〕35号1996年8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1996年开始,对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
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二、在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依托现有企业的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现有企业法人即为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本通知中作为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具体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
三、投资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
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1994年《预算法》第26条及1995年《预算法实施条例》第20条都明确规定我国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目前主要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等,其中依据2007年《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以下简称《试行意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7年以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三年编制及审议,尤其财政部史无前例地对外公布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支出表及说明,对于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实践也日益凸显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存在若干问题,亟待加以总结,并通过法律制度建设予以完善。
一、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沿革与现状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形成和演变大致经历建设性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四个阶段。
1986年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实行复式预算的建议草案,建议政府将单一预算分成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两类。
1991年国务院颁布《国家预算管理条例》,规定从1992年起国家预算按“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进行复式预算编制。
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改进和规范复式预算制度,建立政府公共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可根据需要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1995年《预算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
1998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并入财政部,财政部的新“三定”方案要求逐步建立起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问题及对策*闫海1蒋丽娜2(1.辽宁大学法学院,沈阳110136;2.辽河中级法院,盘锦124010)内容提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于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财政部有关方面负责人就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2007年起,将在中央本级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方试行的时间、范围和步骤由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决定。
就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问题,财政部有关方面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请您介绍一下什么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是指国家按年度和规定比例向企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计划;支出预算是指国家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制订的支出计划,国有资本收益将用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补偿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提高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
问:为什么要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答: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局出发,采取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调整、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要明确的是,国有企业、国有股权是国家投资形成的,国家作为投资者理应收取投资收益。
《企业法》规定:国有企业应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因此,国有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是其应尽的义务。
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需按规定向国家上缴利润。
1994年国家进行了税制改革,考虑到当时企业承担的离退休职工费用、办社会职能等历史包袱沉重,作为阶段性措施,国家暂停了向企业收缴利润,企业应上缴的利润全部留在企业,用于其改革和发展。
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几点建议[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与各项改革措施的逐步深入,我国积累了大量的国有资产,为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我国逐步推行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如何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针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编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发表了建设性观点。
[关键词]国有资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国有企业资产逐年增加,截至2008年,我国国有企业累计实现销售收入11.5万亿元,实现利润7000亿元。
国有企业掌握着国民经济的命脉,2007年开始在中央企业试点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对于统筹用好国有资本收益,体现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目前在各类规模的国有企业中逐步展开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在具体实施上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探讨。
1 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预算、企业财务预算的关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它反映了国家作为出资人代表与企业之间的收益分配关系,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预算又称政府预算,即一国政府为满足公共需要和实现其职能而制订的,并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年度收支基本计划;企业财务预算是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以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企业资金的取得和投放及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等资金运动所做出具体安排。
这三种预算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理顺三者的关系对于构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1.1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既要保证其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要与政府公共预算相互衔接一方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预算性质以及预算内容与政府公共预算不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资委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状况进行的预算,表现为产权关系,追求的是经济效益,而公共预算则是财政部门对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进行的预算,表现为行政管理关系,追求的是社会效益。
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XXX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目录1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4职责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管理内容与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国有资本收益申报....................................................................................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申报............................................................ 错误!未定义书签。
5.3投资计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有企业损失问责相关法律法规
国有企业损失问责相关法律、法规直接问责类1、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其他散见于下列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政策综合类1.企业国有资产法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3.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4号)投融资管理类1.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6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企业改革改制改组类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兼并破产类1.企业破产法2.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1994]59号)3.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号)产权管理类1.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法规[1993]68号)2.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局令第2号)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4.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5.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7.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8.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9.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10.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95号)11.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号)12.证监会、国资委关于作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005-5-30)13.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管字[1999]311号)资产评估类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3.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5.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清产核资类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2.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3.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4.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5.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13号)统计评价类1.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号)2.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4号)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4.财政部关于印发《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效绩评价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统[2002]16号)5.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经营预算和收益收缴类1.国务院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2.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监事会类1.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2.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3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监办发[2006]4号)其他2、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3.13•【文号】财预[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2号有关中央单位: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促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本布局优化调整,我们制定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3月13日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对象主要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企业)。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有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确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布置预(决)算编制,审核中央单位(包括有关中央部门、国务院直接授权的投资运营公司和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下同)预算建议草案,编制预(决)算草案,向中央单位批复预(决)算,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全文)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全文)国发〔2007〕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决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分级编制,逐步实施。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1. 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2.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3. 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4. 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 其他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1. 资本性支出。
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25•【文号】国资发产权[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预算、决算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46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的有关规定,国资委负责“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为明确国资委与中央企业在编制预算建议草案中的职责分工,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编制工作,现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做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以下简称预算建议草案),是指国资委组织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的预算建议草案。
预算建议草案包括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支出两部分内容。
第三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下简称预算收入),是指中央企业上交的利润、股利、股息,以及中央企业产权转让和清算收入等。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下简称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审计重点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审计重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7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决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正式实施。
那么,从实际情况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得怎样。
各级审计机关应予以重点关注。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其他预算相比,起步晚、经验少,面临着更加困难和复杂的局面,既有预算管理共性问题,又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个性问题。
(一)预算范围不完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不断推进,预算编制范围逐步扩大,预算编制完整性不断提高,但仍有部分企业游离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外。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尚未实现全覆盖。
(二)预算编报不细化细化预算是指在年初预算编制时即将资金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是提高政府预算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科学预算、杜绝资金二次分配和权力寻租,保证预算执行刚性的前提。
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于起步时间晚,管理水平不高,预算编报较为粗放。
(三)预算执行不规范一是预算执行不均衡。
国有资本收益包括。
应交利润,国有股股息、股利,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精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其中,应交利润是国有资本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目前企业集团化后,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众多,公司编制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审计等事项需要较长时间,导致应交利润确定的时间较晚。
而国有资本收益预缴和与各预算间的库款调剂制度又尚未建立,导致预算执行极不均衡。
二是列支项目不准确。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按照预算科目列收支的基础上,还按照资金投向分设了不同的项目,如企业兼并重组、国有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新兴产业发展等项目。
项目管理符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特点,便于社会公众掌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方向,增强了预算透明度。
但由于项目之间界限不清晰等原因,导致预算实际支出情况与项目内容不符。
(四)预算定位不清晰一是预算功能界定不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基金预算之间存在补助内容交叉、支出对象相同的问题。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11.29•【文号】财企[2013]389号•【施行日期】2013.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389号)有关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中央管理企业:为支持中央企业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规范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3年11月29日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升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国家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升级资金是由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产业发展规划,解决制约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的关键技术难题,实现重大战略产品突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产业升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符合规划、突出重点、建立机制、规范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
第四条产业升级资金建立项目责任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和实施效果评价。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组织项目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第六条产业升级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现代种业、钢铁、石化、有色金属等关系国家战略的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
7.第三章 第四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2)其他项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股利、 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 有资本收益,仍按照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 执行。采取全额收取的方式。其中: 国有股股利、股息,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依据《 公司法》,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 案,将国有股权、股份取得的股利或股息全额上缴 国家。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及公司制企 业清算时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按实际 取得的收入据实全额上交。
利润收入 股利、股息收入 产权转让收入 上年结转 收入总计
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方法
关键:实施范围和收取比例,既要有利
于继续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又要 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规范国有企业的收 入分配秩序。 2007年出台《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 取管理暂行办法》,从2008年起开始收取 部分企业上一年度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
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编制内容
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其他支 出,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支出。 支出预算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支出,调入一般 公共预算支出。 本级支出在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相关“类”中分 散反映。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充社保基金支 出在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补充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款”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充社保 基金支出“项”中反映。 转移性支出在转移性支出“类”中的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转移支付“款”下国有资本经营转移 支付支出“项”、调出资金“款”下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调出资金“项”中反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沿革
建设性预算
2008年正式编制中央本级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
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2010年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 算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审查 国有资本金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文资〔2015〕7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文资〔2015〕7号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对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在《关于做好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文资〔2012〕9号)基础上,结合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中央文化企业中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申请资本预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提供股东(大)会同意注(增)资的决议。
二、新组建成立的中央文化企业集团,应加快内部资产、财务整合,以集团名义根据有关规定申报资本预算,预算资金下达到集团账户。
三、中央文化企业应科学、合理编制资本预算,明确预算支出明细、支出测算依据以及标准,对于跨年度项目还应明确项目总投资、分年投资,申请总预算、分年预算。
资本预算申请资金不得用于办公用房建设以及本企业职工薪酬、福利支出。
四、中央文化企业应按相关规定编制资本预算项目文本,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企业应认真落实项目文本,实现项目主要任务目标,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实施内容。
五、资产和财务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下达到企业本级。
其他中央文化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向企业下达资本预算,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本预算资金拨付中央文化企业。
财政部关于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有关
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2.01.13
•【文号】财企[2012]3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财政部关于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有关事项的
通知
(财企[2012]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资委、体育总局、民航局,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2年起,继续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起,将工信部、体育总局所属企业,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卫生部、国资委所属部分企业,民航局直属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新纳入实施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按照中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第三类企业归类,上交利润比例为税后净利润的5%。
二、纳入预算实施范围的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规定标准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比照第四类政策性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三、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等工作,依照《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财企[2011]318号)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三日附件: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企业名单。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标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试行范围包括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简称中央企业。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负责收取,国资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第六条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
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中央企业一次申报;〔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中央企业或者国资委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财政部关于编报2014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编报2014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7.01•【文号】财企[2013]139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编报2014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通知(财企【2013】13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31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2014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2014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2014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健全预算约束机制,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提高预算支出绩效,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二、2014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重点2014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统筹兼顾,留有余地”的原则,重点支持中央企业具有国家战略意义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建设,推动中央企业兼并重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经济产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促进中央企业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展实施国际化经营,进一步加大对社保等民生的支出力度,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
编制重点包括:(一)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支出。
重点支持以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本布局为主攻方向的重大结构性调整支出,包括中央企业战略性兼并重组、股权结构调整等。
(二)重点项目支出。
重点支持提升国家竞争力和综合国力等涉及国家战略、国家安全方面的重大项目支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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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政府预算 体系的需要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加快国有经济 布局结构调整的需要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国有企业 收入分配制度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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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5、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6、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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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必要性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情况 三、下一步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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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国有资本收 益为主,支出多采取投资形式,资金具 有周转性特征。
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为税收为主,支出 多采用补助方式,资金具有一次性、无 偿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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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负有国有企业监管职 能的部门和单位,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其主要 职责是:
1、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 策措施;
2、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
3、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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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与分配浅析
DUFE财务管理研究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与分配浅析学号:220100781专业:会计姓名:李恩亮教师评阅意见:论文成绩□95 □90 □85 □80 □75 □70 □65 □60 □60以下摘要2010年财政部颁布关于扩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和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决定,引起人们对国企红利若干问题的思考。
本文主要从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发展历程、标准以及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的方向予以探讨。
关键词:国企红利上缴支出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与分配浅析随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不断完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与分配提上日程。
2010年底,财政部颁布了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和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的通知,由此一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近年来,央企经过所有制改革与重组,已经基本摆脱了资不抵债,连年亏损的窘况,以中石油、中移动为代表的大型央企俨然已经把钱赚的盆满钵满,利润指标也已全面飘红。
理所当然,其连年增长的红利如何上缴,又如何分配的问题将会再一次聚焦在镁光灯下。
一、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发展历程从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发展历程来看,国家对央企这位共和国长子可谓是关爱有加。
计划经济年代,国家统分统销,国企利润全额上缴。
改革开放之初,国家开始对企业放权让利。
1993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对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做出了明晰的划分,应该上缴国家的部分按统一税率征收税,剩余部分全部归企业所有。
1994年国家开始实施分税制改革,考虑到当时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由拨款改为向银行贷款、还本付息由企业负担,再加上国企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作为阶段性措施,国家暂停向企业收缴利润,这一停就是13年。
进入新世纪,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突破,国企的经营状况逐步好转,社会负担大为减轻。
关于国有产权和国有产权收益的认识逐步完善,要求国企上缴红利的呼声逐浪高涨。
2007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明确提出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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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国发〔200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决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
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分级编制,逐步实施。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 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2.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3. 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4. 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 其他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1. 资本性支出。
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 费用性支出。
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 其他支出。
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
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五)国家依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七)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
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八)试行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商国资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
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收取、组织上交。
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
(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十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十二)年度终了后,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十三)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财政部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十四)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六、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十五)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8年开始实施,2008年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2007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
2007年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收取部分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
各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时
间、范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决定。
(十六)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
财政部要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抓紧制订有关配套制度和办法。
各预算单位和有关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办法。
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确保试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务院
二○○七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