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荣昌县逃避检疫经营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生猪案
对14起违反《动物防疫法》案例的分析
2019年第08期关键词:非洲猪瘟;违法案例;官方兽医;动物检疫证明;逃避检疫;不履行报告义务;疫区引种DOI:10.3969/J.ISSN .1671-6027.2019.08.0042018年8月3日非洲猪瘟首次在辽宁沈阳登陆我国,由于是外来疫病,也是突发事件,加之相关机构、基层防疫队伍和养殖企业缺乏防控非洲猪瘟的知识和技术,使非洲猪瘟在全国迅速蔓延,对我国养猪业造成了沉重的打击。
尽管国务院和农业农村部颁布了一系列抗击非洲猪瘟的规定,但仍有人藐视法律以身试法。
本文对在抗击非洲猪瘟期间发生的14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件进行分析,希望能对我国畜牧养殖从业人员提高法律意识和守法经营有所助益。
1《动物防疫法》的发展历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颁布之前,1985年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于1985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动物卫生行政法规,它的颁布使我国兽医卫生工作走上法制轨道。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共分6章25条。
它明确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防疫范围与防疫对象、执行主体与被约束主体的法定义务,还明确了进出口畜禽、畜禽产品的检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实验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家养野生动物的防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但在法律责任的制定上过于简洁,对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都没有制定细则,过度依赖于国家刑律,不便于操作执行。
同年8月,农牧渔业部发布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也是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执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在《家畜家禽防疫条例》颁布实行10年后,随着国家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动物防疫对畜牧业的发展、人类食品安全和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影响越来越大。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1997年7月3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以第87号主席令公布,并将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案例
张某是某县的一名养殖户,从事猪的养殖。
2023年4月,张某从一家畜禽交易市场购买了100头猪苗,运回自己的养殖场。
由于张某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畜禽运输检疫证明,也没有按照第四十条的规定,在运输途中采取防止畜禽逃跑、受伤、感染疾病等必要措施,导致运输过程中有10头猪苗死亡,另有20头猪苗感染了非洲猪瘟。
张某没有及时报告和处理,继续将剩余的70头猪苗放入养殖场。
结果,非洲猪瘟在养殖场内迅速蔓延,造成张某自己和周边其他养殖户的猪群全部死亡或被扑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等规定,对张某作出了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处生产经营活动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吊销畜禽养殖许可证;
4、赔偿其他养殖户的经济损失;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一起经营无免疫耳标及疑似染疫仔猪案查处后的反思
法》第十一条 、十四条 四十一条 和四十六条之规定 ,下达 了
渝荣动监强字 (0 5 2 0 )第2 号强制行为决定书,并送达给当事 6 人, 当事人当时拒绝签字 ( 观察期满接受处理时补签了 ) ,有音
像资料佐证 。对查获的 l 头未经免疫 的猪只隔离观 察 1 l 5天,
其余猪只观察 5天,均强制隔离观察于荣 昌县 昌元镇畜牧兽医 站隔离饲 养场 。
费用。
领不放,至少 构成阻碍执行公务。至于是否殴打执法人员,需 要找哪些人作证,这 是公安机关预料和确定之中的事 。难道货 主为 了逃避 法律 的制裁不承认 ,就全然对 执法人员的证词 大打
折扣,甚至要求提供证 人。
3 、公安 机关要求畜牧 部门提供执法 依据, 审查畜牧执法
对本案的几点思考 :
一
案件不 合理 。兽医卫生 监督 执法属法 律授权 执法 ,作 为一种 具 体 的行政执法 行为, 其合 法性 、合理性 只能有 人 民法 院审 查 ,作 为人 民警 察,其 职责就 是维护 平安, 保护 其他行 政机
关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 本 案 无 论 是 从 哪 个 角 度 , 均 是 违 反 当 时 治
头仔猪 中有 l l头无免疫标识, 系未 经防疫 猪只,并发现疑似
染疫的猪只 6头。
1 6 2 《 畜牧市 场》2 0 0 6年 第8期
维普资讯
论 文
( 9 )价 费字 4 2号文 《 禽及 畜 禽产 品防疫 检疫 收 费管 1 2 9 5 畜 理 办 法 第 六 条第 2款 之 规 定重 检 , 并收 取 了检 疫 费 。通 过 宣 传教 育 , 当事 人 接受 了处理 , 完清 了观 察 期 间 的各 种
一起经营动物产品未附检疫证明案例的评析
作现 场笔 录 、 问笔 录 去当地 屠宰 场查 验检 疫记 录 询 或 向 当地 动物 检疫 部 门查 实后 初 步认定 , 请示 单 经 位领 导 同意立案 查处 和 同意进 行 证据保 存 后 , 按规
条件 , 应当定性为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检疫不 合格案。相应 的应 当依照《 动物 防疫法》 第七十六 条 ¨进 行处 罚 , 违 反 本 法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 宰 、 即 屠 经营 、 运输 动 物或 者生 产 、 经营 、 加工 、 藏 、 输动 贮 运
单位负责人批准才能执行 J 。 () 2 笔者对 于执 法人员仅凭所剩余 猪 肉无检
疫验 讫 印章和 当场 不 能 提 供 有效 检 疫 证 明就 查 封 无 害 化处理 当事人 的动 物 产 品不 认 可 。应 该 先 制
因该 案件 认 定 当 事 人 经 营 的猪 肉不 具 备补 检
决定书,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动 物 防疫 法 》 七 第
十八 条第 一 款 之 规 定 … , 令 当 事 人 立 即 改 正 违 责
最后 , 当事人 出具 了广 西 动物卫 生监 督无 害化 处 向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2]41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部内有关司局: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2012年我部在农业系统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
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按照我部的部署,2012年各省有组织地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在各单位自查、省级组织评查的基础上,各省向我部报送参评案卷117卷。
我部组织评查组对上报的案卷从执法主体、当事人认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了认真评审,评选出44卷案卷为2012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见附件)。
从评查情况看,各级农业部门办案水平和案卷质量整体上有了明显提升,特别是一些过去未获评过优秀案卷的省份经过不懈努力有了长足进步。
但同时,仍有个别省份差距依然较大,亟待下大力气提高办案能力和案卷制作水平。
二、需要改正的问题今年上报参评案卷虽然整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每卷仍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部分案卷甚至还存在严重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执法主体不合法。
对饲料的查封扣押决定本应由饲料管理部门作出,但查封扣押决定书却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
抽样取证凭证加盖执法机构印章与现行规定不符。
二是当事人认定不准确。
没有正确区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三类主体,将其他组织混同个人或法人,或将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混同其他组织。
未准确区分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等称谓之间的异同,错误适用相关称谓。
一起未经检疫生猪案件处理
案 展 开调 查 。
该案件 的会议 , 作 了《 于经营 未 三江, 制 关 由于当事人颜某没有在产地 申
经 检 疫 动 物 的 处 罚 的 会议 纪 要》 。 请 报 检才导致 违法行 为的 发生 。所 会 议 最 终 达 成 的 统 一 处 理 意 见 : 以, 案 的违 法 行 为 处 罚 是 否应 该 由 本
3 处 理
要 求 , 纳 了 罚款 。至 此 , 缴 此案 结 案 。 要求 ,再加上当事人来到东莞后逃避
4 思考与体会
检疫的行为, 我们认为有权进行处罚。
调 查 终 结 , 据 制 作 的法 律 文 书 4 1 新 《 根 . 动物防疫法5 5 对此类案件 的 4 3 在生猪货值报价上有所创新 . 《 行政 处 罚 立 案 审批 表 》 《 问笔 处理更加具体和完善 、询 在 本案 中违法 行 为客体生 猪货
中 国动物 检 疫
20 0 9年第 2 6卷检疫生猪案件处理
王 峰, 永, 王 李小军 , 曾庆树 ( 东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广东东莞 5 0 ) 2 07 3
中图分类号 :8 13 ¥5 .3
文献标识码 : C
文章编号:05 94 ( 0 ) —080 10—4X 2 90 00— 1 0 4
本 案是新 《 动物 防疫 法》 布实 值 的认定上 , 颁 我们采取的是通过调查 案事实清楚, 证据 确凿。执法人员认 施 以来我 市针对 未经检 疫生猪 调运 市场 平均价 格再通 过 当事人 自己报 定当事人颜 某在未经 检疫 情况 下经 违法行为处理 的第一单案件。 在此类 价确认 。 另外针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货
违反动植物检疫法案例
违反动植物检疫法案例案例名称:违反动植物检疫法案例案例背景:2010年,中国连续发生多起违反动植物检疫法的案件,其中一起违法事件在福建省发生。
该案例涉及一名毫不知情的旅客携带濒危动物进入中国境内,引起了广泛的舆论关注。
以下将详细描述该案例的事件经过以及律师的点评。
事件经过:2010年3月15日,一名中国籍旅客小王乘坐航班从泰国普吉岛返回福建福州。
小王平日对动物保护全无了解,他在普吉岛购买了一只银狐作为纪念品,并将其带上航班。
小王并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构成了违反动植物检疫法的违法行为。
当地时间晚上20点,小王航班降落在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并接受海关人员的检查。
海关工作人员经过仔细检查后,在小王的随身行李中发现了一只活体银狐。
根据福建省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对于未经审查、未取得相关检疫许可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海关将依法没收并进行相应处罚。
海关工作人员当即对小王进行了询问,小王坦承不知道自己携带的银狐需要进行检疫。
按照程序,福建省海关将该案件移交给福州市检疫局进行进一步调查。
福州市检疫局的工作人员在随后的调查中确认了银狐属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红色名录濒危物种,该物种未经许可携带进入国家属于违法行为。
2010年3月18日,福州市检疫局将此案移交给地方法院。
小王被指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法》第34条第1款,并面临相应的法律处罚。
律师将会针对他的不了解法律以及随意携带濒危动物的行为进行辩护。
律师的点评:此案中,小王无意中违反了动植物检疫法,但他并不具备故意违反法律的意图。
针对此类案例,律师应该辩护小王是出于无知和缺乏法律意识导致违法行为,并通过以下几点进行辩护:1.证明小王并没有故意规避检疫程序。
他在进入中国时并没有试图隐瞒携带的银狐,而是将其放在了随身行李中。
2.强调小王是出于纪念品意图购买并携带银狐,并非为了非法交易。
他缺乏对动植物检疫法的知识。
3.引用小王是首次违法行为,没有形成恶劣后果,并且对被告进行法律教育和其他纠正措施的建议,以减轻他的刑事责任。
一起收购运输无免疫耳标生猪案的思考
1 案例概述
1 . 2 查处 经 过 及 事 实认 定 检查 站 值班人 员 于2 0 1 4 年1 1 月1 日 在 对 过往 运输 动物 及其 产 品 车辆 例 行 检查 时 ,查 获 某装 载 生猪 的车辆 。经核 查 ,货 主名 叫张 某 ,该 车 生猪 共 8 8 头 ,起运 地 点 是河 南 省沈 丘 县 ,到 达 地点 是安 徽 省 界 首市 。张某 持 有 8 8 头生猪的 《 动 物检 疫合 格 证 明 》 。执法 人员 对 车 上生 猪进 一 步 核查 发 现 :6 8 头 生猪 有免 疫 耳标 ,其余 2 0 头 无 免疫 耳标 。 对 以 上 事 实 货 主 张 某 予 以 承认 。 我 们 按 照 执 法 程 序 制 作 了 《 询 问 笔 录 》和 《 现场检查 ( 勘 验 )笔 录 》 ,并 保 留 了录 像 资
中 国 畜牧 兽 医文 摘 2 0 1 7 年
3 3 卷
第2 期
牧 业 论 坛
一
起收购 运输无免疫耳标生猪案 的思考
朱 林
( 安徽省界首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安徽 界首 2 3 6 5 0 0 )
疫 证 明应 该 是无 效 的 。检 疫员 对不 符 合条 件 的动 物 出具 了 《 动 物 检 疫 合格 证 明 》是严 重 的 失职 行为 。究 其 原 因 ,主要 有 二 :一 是 1 . 1 案 件 来 源 界 首 市 动 物 防疫 监 督 检 查 站值 班 人 员 在 执 行 执 法 检 查 任 务 检 疫 员没 有 亲 临现 场实 施 检疫 ,而 是 根据 货 主 的 口述 就 开 出了 检 疫 合 格证 明 ;二 是 检疫 员 明知 另2 0 头 猪没 有 加挂 耳标 ,却还 违 规 时 ,查 获无免 疫 耳标 的生 猪2 0 头。
动物防疫执法案例二
案例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仔猪案一、案情简介2008年9月4日晚23时左右,B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B县到乙市高速路口实施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一车仔猪在B县高速路口下道后,向B县D镇方向驶去,执法人员随即尾随其到B县D镇,发现当事人正在和D镇猪贩子交易,执法人员当即下车制止。
经调查当事人李某,查实:当事人从甲省A市启运75头仔猪到乙市C县贩卖,在经过B县境内时,未经当地兽医站检疫就到B县境内销售;并且当事人车上实际仔猪数量只有72头,与其出县境检疫证明上的75头数目不符;当事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动物免疫证》。
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就地留验观察。
当事人李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仔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B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给予李某加强免疫,隔离观察21天,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本案适用的法条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本案处罚中使用的文书卷内目录序号文书编号文书日期题名1 B罚[2008]2709003号2008年9月4日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2 2008年9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3 2008年9月4日询问笔录4 2008年9月4日询问笔录5 2008年9月4日查封扣押通知书6 2008年9月14日案件处理意见书7 B罚[2008]2709003号2008年9月1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8 2008年9月4日送达回证9 B罚[2008]2709003号2008年9月1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10 2008年9月14日送达回证11 2008年9月25日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12 处罚收据存根13 2008年9月25日行政处罚结案报告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B罚〔2008〕2709003号案件来源监察发现受案时间2008年9月4日23时左右案由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仔猪当事人个人姓名李某性别男年龄35岁住址乙市F区G镇王家湾2组联系电话××××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简要案情当事人李某从甲省A市贩运75头仔猪到乙市C县,在经过我县境内时未向当地兽医站申报检疫,并未经检疫,在我县内销售仔猪45头。
一起逃避屠宰检疫案件的查处与思考
1 2 调 查取证 。
为 了获取屠 商 张某违 法 所得 的事 实 , 20 从 06年 8月 2 4日至 9月 3日, 执法人 员 对屠 商 张某 每天 在屠
宰场屠宰生猪的胴体重量做好调查笔录、 现场拍照 , 并对其所交其他部门的工商税、 屠场管理费、 增值税等 票据存根复印件做好保存 。根据屠商张某在屠宰场宰杀生猪 的实际情况 , 总计 当事人违法经营所得为人 民币 83 元整 (1 56 1 头猪胴体重 83 6g 按市场价格 1 元/g 5 。k , 0 k 计算 ) 。
13 立 案 。
由于此案涉及拒绝逃避检疫的动物产品次数较多、 金额数量较大 , 案情影响坏 , 柳城县动物卫生监督
收稿 日期: 0 8 0 —1 修回 日期 : 0 8 o — 9 20 — 4 8 20 一 4 2 第一作者简介 : 陈桂 先 , , 6 年 生 , 女 15 9 副教授 , 主要从事 动物疾病防治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撰写发表论文多篇 。
时期 , 各种逃避检疫的执法案件在全国各省市尤其是乡镇仍然时有发生 , 部分动检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一
系列的问题仍然困扰着基层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 。逃避检疫是指违法行为人将依法应当检疫 的 动物、 动物产品采取不予报检、 避开动物检疫和监督人员检查 , 甚至公开抗拒检查的方式进行运输、 销售 的 行为, 是流通领域中最为常见的动物防疫违法行为 , 在全国各省市时有发生。20 0 6年 9 月上旬广西柳州 市柳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查处了一起逃避屠宰检疫案件 , 笔者历经立案 、 调查 、 强制处理等过程 , 感 受和思考的问题不少 , 甚至遇到一些法律也无奈的问题 , 笔者结合实际就逃避屠宰检疫问题存在 的原 因和 应采取的对策 , 谈谈一些粗浅的认识和看法。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生猪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生猪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1.03.18•【字号】鲁牧动卫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关于严厉打击生猪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生猪调运秩序,有效防范运输环节非洲猪瘟传播风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省畜牧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决定从即日起到6月中旬联合开展为期3个月的生猪违法违规调运专项打击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生猪调运环节监管(一)强化人员派驻值守。
各地要统筹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公路治超站、收费站以及交警执法站、公安检查站等现有资源设置,科学合理布设检查站点,确保检查网络织密织紧不留空档,对调入调出生猪都要严格查验。
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执法工作机制,统筹用好各方面人员力量,联合指派人员严格把守每个检查站点,确保检查人员应派尽派、到岗到位、尽职尽责。
(二)强化调运查证验物。
要建立部门联动的固定站点检查和流动巡查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全面排查可疑车辆,严防未经备案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调运车辆通过篷布遮盖、伪装等方式逃避检查。
各检查站点要严格查验生猪检疫证明、牲畜耳标、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和生猪临床健康、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等情况。
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单位,依托公路治超站和收费站,配合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全面做好联防联控工作,严格生猪调运查验,发现可疑车辆及时通知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并协助作好相关处置工作。
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交通运输等部门强化路面巡查,依托交警执法站、公安检查站建立联勤联控机制,合理设置分流通道,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引导检查,全面排查可疑车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做好核查处置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办;对闯关冲卡、阻碍检查、暴力抗法等行为,坚决严厉查处。
211168068_应用线索倒查法进行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类案件查处的分析思考
DOI:10.16174/j.issn.1673-4645.2023.02.022应用线索倒查法进行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类案件查处的分析思考于瀚学1和术良2(1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山东青岛266200;2云南省兰坪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兰坪671400)摘要:2021年A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针对在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中排查发现的一起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生猪的案件线索,结合动物检疫电子出证数据和生猪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应用线索倒查法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查处,对当事人及运输车辆驾驶员分别以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生猪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效地震慑了违法行为,规范了动物运输秩序,防范了动物疫病传播风险,并为此类违法案件的查处提供了一定参考。
关键词:线索倒查;调运生猪;案件查处;分析思考中图分类号:S828;S8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4645(2023)02-0095-03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扫一扫,了解文章更多内容在当前动物卫生监督司法实践中,生猪调运类的案件屡有发生。
部分生猪养殖或贩运户在利益驱使下,不遵守相关生猪禁限制调运规定,违法违规调运生猪,严重扰乱了动物检疫秩序,增加了动物疫病传播的风险[1]。
这类案件的特点是作案方式较为隐蔽,发现时通常运输过程已经结束,需要登录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等信息化操作平台收集线索,同时借助线索倒查法还原违法过程,从而达到惩戒违法行为,保障动物检疫秩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目的[2]。
线索倒查法是指在违法案件查办过程中,依据已形成的违法结果、掌握的线索情形、调取的证据状况,倒查违法经过、补缀证据链条、提取关键信息、还原违法事实、追究违法责任的一种执法办案方法,在实践中多应用于公安侦查类、纪检监察类案件的查处,对于消除执法盲区、彻查和遏制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活动中,线索倒查法同样具有较强的应用价值。
一起未经检疫生猪案件处理
一
民营科 技 溺
起未 经检 疫 生猪案 件处 理
金 毅 汪春艳 熊襄豫 陈 虹 罗咏梅
( 樊 市动 物 防疫 监 督 站 , 北 襄 樊 4 12 ) 襄 湖 4 0 1
摘
要: 通过对一起 未经检 疫的虫猪案件 的查处经过 和事实认 定进行分析 , 出相关结论。 提
关键 词 : 猪 ; 验 ; 生 检 案件 ; 处理
查。 2 查 处经 过及事 实认定
经调查 , 该批生猪是, 屠宰场生猪批发商杨某在 4 3 凌晨 4 ∞( 月 0日 点 左右 从 河南某地采购调运前往襄樊市) 屠宰场的 , , o ( 同时 杨某并未在产地进 行申报检疫。 因此, 杨某未取得《 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 和《
思考与分析1本案是新动物防疫法施行以来我市针对未经检疫生猪调运违法行为处理的第一件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如果依据原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上依法补检这样不仅对违法经营者在经济上得不到处罚更严重是会让逃避检疫现象任其泛滥最终结果就可能会造成更多的未经检疫猪肉上市而新动物防疫法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理做出了修改一是增加了对屠宰运输环节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经营。
2在本案中违法行为客体为生猪货值的认定 E 由于生猪价 ) , 格不稳定 , 波动较大。 我们采取的通过调查和杨某在一起购买生猪的其他经营户的平均 价格和当事人 自 己报价确认, 并由当事人、 执法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对价格难 以确定或者有争议的提请市级物价部门确定 。
i ̄ At # ̄ 了大学就是“ : . As V 鲤鱼跳龙门” , 身份改变 了, 一定要找个好工 作才算就业; 很多家长认为 , 大学毕业生干具体工作就不算体面就业等 。 导致 相当一部分大学毕业生就业预期较高 , 不能适应就业市场的需要。许多大学 毕业生宁肯 “ 在大城市 , 漂” 也不愿到地方、 到基层 、 到中小城市就业。“ 高 不成 、 低不就” 的结果进一步加剧了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 。目前, 人才市场 上很 多用人单位都要求有工作经验者优先 ,明确表示不考虑应届毕业生 或者不要女生。用人单位存在 的这种错误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 毕业生就业。因此树立正确 的就业观 , 时更新传统的就业思想应作为一 及 门重要的课题来研究 , 应纳入大学生的培养体 系中。J夕 , 比 高校就业教育 3 建设一支工程实践能力强的师资队伍 . 3 离 不开政府 、 社会 团体 的支持 , 各地政府 、 级团组织及社会各企业也应 各 学生动手能力与老师的实践经验密不可分的。为满足一线工程师人才 在帮助大学生转变就业观方面不遗余力 , 促使他们树立 全面正确的就业 培养的需要, 学校应鼓励中青年教师参加工程实践 , 引进社会高级工程技术 观 。 人员充实我院教师队伍。通过“ 两请一送” 的方式 , 将具有一定工程背景的优 参考 文献 秀^ . 才请进学校以充实专任教师队伍 ; 将具有工程实践经验和学术造 诣的企 [] 1 张同花, 张金芳. 浅谈职业学校教学模式f 职业,0 81 ) J l 20 ( 1. 业界优秀人棉 挂 学校以充实兼职教师队伍; 将无工程背景的青年教师送到 [ 李进绪. 2 ] 对技工学校生产实习“ 车间化教 学 模式” 的思考叨 职业, 0 ( 1 . 2 8 1) 0 . 企业、 行业进行锻炼。 同时还定期组织具有一定工程背景的教师到企业、 行业 [ 杨林娟. 3 J 高职工科专业毕业设计教 学模式的探讨与实践m中国成 人教育, 中加强新的工程知识和新技术的学习。近年来 , 学校为迅速有效地提升中青 20 (4 . 0 82 ) 年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专门成立了专家听课督导团, 聘请校内外的名师和 [ 杨万波. 职教育“ 4 】 对高 工学结合” 的思考叨内江科技, 0() . 2 83. 0 知名专家、 学者开展教学讲座, 通过示范课、 评课、 说课 比 赛等形式帮助青年 嘲 陈恩海咖 强高职大学生就业工作的思考Ⅱ 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0 l 2 8 0 教师迅速成长。同时安排中青年教师深 入 企业, 主动与岗位能手和技师签订 () 4. ‘ 拜师 议” , 使许多年轻教师在企业拜师学艺, 在生产岗位上接受锻炼 , 及时 [ 周桂瑾. q 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删椭 职业教育。 o() 2 92. 0
对一起无证运输生猪案件的查处
及《 江西 省 动 物 防疫条 例 》 七 条 、 十条 第 四项 、 第 第 第二 十九 第一 款之 规定 。
运输生猪的车 , 监督所工作人员 向生猪贩运户 出示
了证 件 , 要求 货 主 和司 机提 供 检疫 证 明 。 因货 主 并
和 司机交 不 出 任何 检疫 证 明等 手 续 , 法人 员立 即 执
《 西畜 牧兽 医杂 志) 0 1 第 5期 江 ) 1年 2
文章编号 :04 24 (0 )5 0 4 一 1 10 — 32 2 1 0 — 0 4 O 1 中图分类号 :8 1 + ¥5.5 2 文 献标 识 码 : c
・
执 法 与 防 检 ・
对 一 起 无 证 运 输 生 猪 案 件 的 查 处
与夏 某合 伙 收 购 的 , 部 未佩 戴免 疫 耳标 。弋 阳县 全 监 督 所工 作 人员 对 1 3头生 猪进 行 了瘦 肉精 检测 和
弋 阳县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所 当场 向吴 某 和 夏 某 送 达了 《 违法 行 为处 理 通 知书 》 ,告 知 当事 人 有关 权 利 。当事 人对处 罚 意见无 异议 , 表示 接 受处 罚 , 向 并
3 根据《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八条 及《 江西省动 物防疫条例》 第三 十二条 、 三十五 第
条 , 吴 某 和 夏某 作 出 以 下处 理 : 运 输 的生 猪 未 对 ① 附检 疫 证 明处 以货值 金 额 1%的罚 款计 175元 。 0 5
对 当事人进 行 调查处 理 。
健康状况检查 , 并全程摄像记录执法 的全过程。经
现 场 采 尿检 测该 车 生猪 瘦 肉精 检 测合 格 , 猪 全部 生 健 康无 疫病 。
动植物检疫案例
动植物检疫案例
案例
2010年7月21日,阳春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法人员接到本市松柏镇畜牧兽医站的电话报告,有中介人员介绍外地客户在松柏镇没有报检购买装运猪苗运输到广州番禺,而且这个中介人员曾经多次帮助客户购买生猪运输到外地逃避检疫,并冲卡不接受公路检查站的检查。
获知这一情况后,检查站执法人员立即与阳春市畜牧局联系,争取到交警部门的协助。
深夜23时,广东高要市蛟塘镇人冼某等人用一辆车牌号码为粤Y165xx的农用车运输生猪冲过检查站执勤点不接受检查。
在交警的协助下,检查站执法人员将冼某等人运输的生猪截获,发现车上装载生猪25头,车上没有检疫合格证明和车辆消毒合格证明。
案例分析
冼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由于当事人属于明知故犯,并且冲卡拒绝监督检查,情节较为严重,根据当事人违法运输的25头生猪货值27500元,因此对当事人冼某作出“依法补检和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违法违规案例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违法违规案例一、病猪混进市场的“惊险之旅”话说有个小商贩老张,他呀,想多赚点钱,就动了歪脑筋。
老张在农村收购生猪的时候,明知有几头猪看着病恹恹的,像是感染了啥病菌,可他还是把这些病猪和健康猪混在一起,打算运到城里的农贸市场去卖。
按照规定,每头猪都得经过严格的检疫,合格了才能进入市场流通。
但是老张觉得检疫又花钱又麻烦,就想偷偷绕过这个环节。
他趁着天还没亮,开着小货车就往城里赶。
可他没想到,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工作人员早就得到了线报,在进城的必经之路设了关卡检查。
工作人员一检查,发现这些猪有些不对劲,很多猪都有发热、咳嗽的症状。
这老张呢,还想狡辩,说这些猪可能是路上着凉了,没啥大毛病。
工作人员可不吃他这一套,直接把这批猪都扣押了,然后送去专门的检测机构检测。
结果一出来,这些病猪感染了一种会传染给人的病菌。
老张这可就犯了大错啦,他这种逃避检疫、企图将病猪流入市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规定,还可能会给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严重威胁。
老张被罚款不说,还得承担这批病猪的无害化处理费用,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啊。
二、走私“问题牛肉”的闹剧。
有一伙不法分子,他们觉得国外有些牛肉价格低,要是能偷偷运进来,肯定能大赚一笔。
这伙人就打起了走私牛肉的主意。
他们通过一些非法渠道,从国外弄来一批牛肉,这些牛肉可没有经过咱们国家正规的检疫程序。
要知道,不同国家的动物疫病情况不一样,咱们国家的检疫标准是为了防止国外的疫病传入,保障国内的畜牧业安全和老百姓的健康。
这伙走私分子把牛肉藏在一些隐蔽的地方,像在大货车的暗格里,或者伪装成其他货物的包装。
可是呢,海关和动物检疫部门的工作人员那可是火眼金睛。
在一次联合检查中,工作人员发现一辆大货车的货物清单有点可疑,经过仔细搜查,就把这批走私牛肉给找出来了。
这些牛肉的来源不明,也不知道有没有携带疯牛病之类的可怕疫病。
这伙走私分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和进出口相关法规,他们面临着严厉的法律制裁,走私的牛肉也全部被销毁,防止这些“问题牛肉”流入市场。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即农(防疫)罚[2022]11号)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即农(防疫)罚[2022]11号)【主题分类】农林渔牧疫情防控【发文案号】即农(防疫)罚[2022]11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35183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3518302983888693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35183029838886935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35183029838886935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35183097838887003000【处罚日期】2022.05.16【处罚机关】即墨区农业农村局【处罚机关类型】农业农村部/厅/局【处罚机关】即墨区农业农村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即墨市【处罚对象】许维国【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9.01 14:49:54处罚决定书文号即农(防疫)罚[2022]11号案件名称关于许维国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的案件法定代表人当事许维国工商注册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即墨区农业农村局处罚决定日期2022-05-16 00:00:00处罚幅度轻微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4月29日,青岛市即墨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刘秋章、刘明金、郭菁根据即畜牧现移〔2022〕1号对山东省即墨区龙山街道办事处后北葛村65号许维国养殖处进行执法检查,在其养殖处的东边房间发现有2个羊头,一袋羊骨头,铁板上有一把刀具,地面上有屠宰痕迹,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即:“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
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犯罪案例
案例名称: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犯罪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动物检疫合格证是国家对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的重要凭证,用于确保动物及其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然而,由于一些不法分子为了逃避检疫和获利,会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以非法方式进行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交易。
这种伪造行为严重威胁到国家的农业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2. 案例过程2.1 背景介绍在某国A,该国政府高度重视动植物进出口的检验、检疫工作,并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该机构负责颁发动植物进出口许可证和合格证,并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抽查和监管。
2.2 犯罪筹划阶段某人B是一名农场主,在经营期间发现一些外国市场对他的产品有很大需求。
然而,由于该国A规定必须提供有效的动植物检疫合格证才能进行出口,B无法满足这一要求。
为了达到出口的目的,B开始筹划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
2.3 实施伪造行为B通过与一些不法分子接触,得知了一些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的方法和渠道。
他们利用技术手段和内部关系,在没有经过正规程序检验的情况下制作了一批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并将其与货物一同提交给该国A政府机构。
2.4 被发现及调查由于该国A政府机构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抽查和监管,他们发现了B提交的货物中存在伪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
政府机构立即展开调查,并追踪到了制作假证的不法分子。
经过多方调查和取证,他们掌握了相关证据。
2.5 审判和判决该国A政府机构将涉案人员移交给司法部门,并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被告人承认自己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的事实,并表示愿意配合调查并积极退赔相关款项。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犯有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3. 案例结果该案件的审判和判决结果发出了重要信号,表明政府对于打击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犯罪行为的态度坚决。
此案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惩治了不法分子,维护了国家的农业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此外,该案件还引起了公众对于动物检疫合格证制度的关注和反思。
对一起私屠滥宰生猪案的探讨
对一起私屠滥宰生猪案的探讨金毅;吴训和;杜兴功;肖涛【摘要】从源头上把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关,辖区乡镇是监管重点.本文从查处一起乡镇私屠滥宰生猪案件入手,对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了剖析和有益探讨,便于进一步强化和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期刊名称】《中国动物检疫》【年(卷),期】2016(033)004【总页数】2页(P36-37)【关键词】私屠滥宰;安全监管;探讨【作者】金毅;吴训和;杜兴功;肖涛【作者单位】湖北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湖北襄阳441022;湖北省宜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湖北宜城441199;湖北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湖北襄阳441022;湖北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湖北襄阳44102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851.3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但是,在一些乡镇私屠滥宰生猪的现象仍然存在。
相比正规屠宰场而言,私屠滥宰危害极大,其不仅不具备相应的卫生许可条件,甚至为了牟取暴利制作“注水肉”。
加之,私屠滥宰往往逃避了国家执法部门的监管,其生猪的来源、产品的质量都缺乏检测,不能保证食品安全,严重危害市民身体健康。
湖北省宜城市畜牧兽医局查处了一起私屠滥宰生猪案件,依法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惩处,成为宜城市生猪屠宰管理职能由商务部门划转到畜牧部门后第一起因涉嫌私屠滥宰生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1.1 案件来源2014年6月8日,湖北省宜城市畜牧兽医局接到村民反映,称某社区菜市场猪肉经营户孙某、杨某、王某、朱某正在出售未经检疫的猪肉。
接到举报后宜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立即派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在食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对四位猪肉经营户进行了调查。
1.2 案件查处执法人员对涉案的猪肉经营户孙某、杨某、王某、朱某进行了询问。
四人均反映,在市场销售的未经检疫的猪肉系从杜某处批发的。
获此情况后,湖北省宜城市畜牧兽医局执法人员对杜某的私屠滥宰点进行了历时四个月的蹲守暗访和调查取证,查实杜某确实存在私屠滥宰生猪和非法经营的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起逃避检疫
经营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生猪案的处理与分析
1、案情介绍
2004年4月27日7点35分,接重庆市桑家坡动物检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检查站)电话报告,一辆车号为川Z25643的车辆装载生猪从隆昌方向驶入我县桑家坡检查站时,强行冲关,检查站执法人员在重庆市高速公路执法中队的协助下,将该车追回检查站,经了解核实,货主傅某系四川省简阳市清凤镇人,货主不能提供合法的检疫证明。
接到报告后,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在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受到当事人野蛮阻挠和刁难。
于是检查站立即将案情向县公安局报告,在公安干警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对该车生猪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核实其具有违法性后,报请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批准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
2.1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我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车生猪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经现场检查,该车共装载生猪103头,其中有洞无耳标9头,有洞有耳标50头,无洞无耳标44头。
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有6头生猪精神沉郁,有3头猪拉稀,有3头猪体温升高,全车生猪无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2 制作调查笔录:对货主傅某,承运人张某分别作了调查笔录,货主称于2004年4月27日凌晨在简阳市清凤镇和金合镇一带农户家中购买了103头生猪,买好大约凌晨4点钟左右,在启运前未向当地畜牧部门报检,未经检疫想侥幸通过桑家坡检查站。
在询问中当
事人对逃避检疫,经营无检疫证明生猪以及承运人张某不凭检疫证明承运生猪一事均供认不讳。
3. 处罚
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执法人员根据以上证据,认为货主付碧英逃避检疫,经营未经免疫的生猪及承运人张某不凭检疫证明承运生猪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六项、第三十九条及渝府令147号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付某经营的103头生猪依法实施补检,对无洞无标的44头生猪实施强制免疫猪瘟、口蹄疫、补免疫证、佩戴耳标、补消毒,并封存留验,强制隔离饲养观察15天后接受处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有洞无标的9头生猪佩戴耳标,有洞有标的50头生猪(包括部分猪只精神沉郁、体温升高、拉稀等)隔离留养观察3天,补检疫,对运载车辆补消毒,处罚款600元;对承运人给予警告。
4、执行
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当场向付某送达了《行政强制行为决定书》,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对处罚意见无异议,愿意自觉接受处罚。
并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付某主动到银行交清了罚款。
对封存留验,隔离饲养观察免疫期满的生猪,经临床检查健康放行,案件执行完毕。
5、案例分析
付某深夜收购生猪未按规定报检并无证运输,这是一例典型的逃避生猪检疫案件,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佐证。
5.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案查获的103头生猪部分无免疫标识,全车无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且在《调查笔录》中当事人也承认在购买和承运前未报检,未经检疫,有当事人签字的《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5.2.处罚程序合法。
本案以监督检查中获取的证据为立案依据,对无免疫标识生猪强制隔离补免猪瘟,口蹄疫苗,并留养观察15天,对疑似染疫生猪进行隔离观察治疗。
做好观察记录,保存证据。
留养期间直接送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陈述申辩笔录》,并给予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应该享受的权利。
5.3.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本案逃避检疫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及部分未免疫生猪,已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及渝府令147号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理留养观察15天,观察期满时,根据渝府令第147号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付某逃避检疫行为处罚款600元。
6、体会
6.1 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让广大经营户、托运人(承运人)知法、懂法、守法,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主动报检,自觉接受畜牧部门的检疫监督。
6.2 依法行政是检疫监督执法立于不败之地的保证。
检疫执法人员在办案中,必须依法行政,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文明执法,严格执法,教育与处罚并重,确保检疫监督执法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
6.3 加强部门配合,是提高执法效率的有力保障。
检疫监督执法必须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尤其是离不开当地公安机关的大力协助和支持,检疫监督执法需要公安的保驾护航。
只要加强同公安的配合,就能提升检疫执法的形象。
荣昌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