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重点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1。
国际经济学的性质及其地位?第六章1、比较最惠国待遇义务和国民待遇义务的适用条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第1款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适用的四个方面:(1)与进出口相关的关税和费用;(2)关税和费用的征收方法;(3)进口和出口的规章手续;(4)国内税费以及有关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规章。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1、区域贸易协定项下的优惠待遇,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2、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差别待遇3、边境贸易优惠另外,最惠国待遇例外还包括:相关条款规定的具体例外、普遍适用的一般例外、国家安全例外世界贸易组织对国民待遇的规定: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一起,共同构成了不歧视待遇. 国民待遇适用于内国与外国之间,禁止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间的歧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规定了国民待遇义务。
第1款:基本原则第2款:国内税费方面待遇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税收比较第4款:国内规章方面待遇同类产品的待遇比较第8款:适用例外:补贴与政府采购2、如何理解自由贸易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间的关系第七章3、与货物相比,服务有何特点?这种特点如何影响一国对服务贸易的规制?服务贸易的四个基本特征:1、无形性。
同有形产品不同,服务在很大程度上是无形的和抽象的。
2、差异性。
差异性是指服务不像有形产品样有固定的质量标准,具有较大的差异性。
3、不可分离性。
该特征是指服务的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同时进行,顾客只有加入到服务的生产过程才能最终消费到服务。
4、可贮存性。
由于服务的无形性和不可分离性,使得服务不可能象有形产品一样贮存起来,以备未来销售。
4、GATS如何界定服务贸易?思考理解四种服务提供模式的重要意义GATS以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对服务贸易作出了全面的定义(以下称GATS定义),这个定义已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权威定义.跨境交付:指服务提供者从一成员的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贸易方式强调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国境和边界的只是服务本身,它与一般的货物贸易方式非常相似。
国际经济法重点
国际经济法重点一、总论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不知考试形式)A、基本含义:它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的延伸和体现。
指国家在内外经济事务上享有最高权,能够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经济事务,不受外来干涉。
它是国际经济法的首要规范。
B、主要内容:•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干涉。
•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监督管理权。
•各国对境内外国所有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征用。
•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C、为什么发展中国家如此强调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理论上,主权概念涵盖经济主权实践上,发展中国家需要经济主权原则作为与发达国家进行斗争•政治独立后需要经济独立•二战后,发展中国家经济命脉、自然资源被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控制,发展中国家为独立自主的发展本国经济,需要对这些自然资源进行国有化或征收。
D、现状理论上弱化,实践中坚守,软侵蚀(条约形式的软侵蚀)。
2、WTO争端解决机制可能考到的名词:A、WTO专家组:专家组的职责•DSU第11条明确规定了专家组的职责:专家组应当对提交给它的事项进行客观评估,包括客观评估案件事实以及客观评估相关WTO协定的适用性及与相关WTO协定的相符性。
专家备选清单及专家组的临时性质•秘书处应准备一份备选专家名单。
当DSB针对特定案件设立专家组后,应从备选专家清单中挑选三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审理。
专家的来源及其权利义务•专家组成员的来源。
根据DSU第8.1条,专家分为三类:政府官员(现任或前任)、前秘书处官员以及贸易学家和法学家。
从实践来看,绝大多数(80%)专家组成员都是现任或前任政府官员。
•专家组成员的权利义务。
专家组成员以个人身份行事,各成员不应向专家组成员发出指示或者试图影响他们。
B、WTO上诉机构:上诉机构成员•DSB应指派上诉机构成员,任期四年,可连任一次。
•上诉机构成员应由法律、国际贸易以及涵盖协定所涉主题方面的公认权威组成。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国际组织决议。
2、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主体: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3、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公平互利原则。
4、FOB卖方责任:1、在指定的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3、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4、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货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责任:1、自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2、自费办理运输和保险手续、3、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
CIF卖方责任:1、在指定的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2、自费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保险合同,3、承担在装运港装货前的风险和费用,4、自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5、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货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责任:1、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装船后的风险和费用,2、自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5、《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采用了以当事人营业地为标准。
6、要约在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要约生效后的收回称为撤销。
要约发出后,只要尚未送达于受约人,要约人可随时使用更为快捷的方法将其追回。
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约人。
大陆法系的信赖原则,规定在合同成立前,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则不能撤销;受约人有理由信赖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依赖行事,则发价不能撤销。
7、卖方的义务:1、交货义务,2、交单义务,3、品质担保义务,4、权利担保义务。
8、先期违约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先期违约可由违约方明确表示,或由对方从其行动中判断出来。
例如,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即宣布拒绝履行合同或宣告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
9、划拨又称特定化,是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
国际经济法主要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主要知识点一、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是指在国际经济领域开展合作和协调的机构,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
在国际经济组织的知识点中,需要了解各组织的目标、职能以及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规则与制度。
二、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指国际间涉及商品和服务交换的法律体系。
主要包括国际贸易规则、关税制度、非关税壁垒、贸易争端解决等内容。
了解国际贸易法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贸易保护措施以及相关争端解决机制。
三、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活动中,涉及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的投资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体系。
主要包括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仲裁、投资保护等内容。
了解国际投资法的知识点可以帮助了解国际投资行为的法律保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四、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是指国际金融关系中涉及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主要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市场、国际支付与结算等内容。
了解国际金融法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国际金融机构的设立与功能、国际金融市场的运作规则以及国际支付与结算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五、跨境电子商务法律问题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成为国际经济活动的重要形式之一、了解跨境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跨境电子商务的合同法、知识产权保护、电子支付、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则与制度。
六、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法律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法律是重要的法律问题。
了解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法律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维权机制以及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七、国际电信与信息通信技术法律国际电信与信息通信技术法律是指国际间涉及电信和信息通信技术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了解国际电信与信息通信技术法律的知识点可以帮助了解电信业务的市场准入、技术标准和规范、国际电信争端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以上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知识点。
掌握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了解国际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从而更好地应对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国际经济法重点总结(考试范围,你懂得!)
一、11个术语总结:1、掐头去尾:EXW(指定地点):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小DDP(指定目的地):完税交货卖方义务最大2、除了EXW和DDP,其余9个术语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3、术语后面的地名:费用划分点(而非装运地点和风险转移点),但除了C组术语外,其他三组术语的费用划分点、装运地点和风险转移点重合4、F组:FAS(指定装运港):船边交货,只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FOB(制定转运港):船上交货(10个知识点)如FOB(深圳):深圳是装运港;中方为卖方;交货地点为装运港;由买方安排运输和保险;交易成本只包括价格构成;货物风险转移时间为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出口手续卖方办;进口手续买方办;买方租船后应当及时通知卖方以便卖方货交承运人;卖方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买方以便其及时买保险;只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Incoterms2010修改,适用于(FOB、CIF、CFR)由incoterms2000中“货物越过船舷风险转移”改为“货物装运上船风险转移”FCA(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FOB的转化)如FCA(深圳):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装运地),出口国的某个地点,即深圳;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其他同FOB;Incoterms2000明确了FCA术语下卖方的交货与装货义务: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由卖方负责交货及交货义务卖方在其他任何地点交货:卖方在交通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时即完成交货,由买方负责卸货装货费用5、C组:CFR(指定目的港):成本加运费(FOB和CIF的综合):如CFR(深圳):目的港是深圳;中方为买方;交货地点为装运港;风险转移时间是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负责运输;买方负责保险;卖方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买方以便其及时买保险;价格构成包括成本加运费;卖方负责出口手续,买方负责进口手续;只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CIF(指定目的港):成本、运费加保费(9个知识点)如CIF(深圳):目的港是深圳;中国为买方;交货地点为装运港;风险转移时间是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由卖方负责运输和保险;价格构成包括成本、运费、保费;出口手续卖方办理进口手续买方办理;双方不负通知义务;如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负责买平安险;只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CPT(指定目的地):运费付至(CFR衍生)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其他完全与CFR等同;CIP(指定目的地):运费保费付至(CIF衍生)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其他完全与CIF等同;6、D组:(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DAP(place)(指定地点):目的地交货当卖方在指定地点,将已运送抵达该地但尚未从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国际经济法重点
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定义: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构成要件:1、独立参加资格 2直接承受能力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自然人:1、法律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对自然人国籍的确认:出生地主义、血统主义;解决国籍积极冲突采用的原则、平等原则(2)有效国籍原则:经常或主要居住国或最密切国解决国籍消极冲突采用的原则:住所地或居所地原则3、对外国人能力的确认原则:属人法原则,并以行为地法为补充。
自然人在国际经济法中享有的地位:中国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受限。
二)法人1、法律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国籍的确定:设立地规则(英美法系)住所地规则(大陆法系)。
3、对其法律能力的确认:登记制、许可制、相互承认制。
三)国家1、国际经济法规范的创立2、是国际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司法管辖豁免、财产执行豁免四)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取决于其基本文件的授权4、自然人能力确认原则: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行为能力一般始于一定的年龄并且具有正常理智,终于死亡和丧失意识能力。
各国法律一般依据自然人的年龄、身体状况和智力状况,把自然人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能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一般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外国自然人能力的确认:由于各国民法一般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较少发生法律冲突。
在国际私法中,对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确认一般依自然人的属人法。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首先表现为各国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而且关于完全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的规定也不同。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确认原则上按照当事人的属人法,但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如果严格实行属人法原则,可能给国际经济交往带来不便,因为内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在与外国自然人进行经济交往之前,要求其了解外国自然人的属人法中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是有一定困难的。
国际经济法重点汇总
买方的义务:一、支付价金的义务1.付款人应履行的步骤和手续2.付款地点3.付款时间 二、收取货物的义务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为以期卖方能提交货物2.接受货物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一、卖方违约:1.卖方实际履行2.减少价金3.宣告合同无效4.损害赔偿 二、买方违约:1.实际履行2.损害赔偿3.宣告合同无效 三、 先期违约的补救方法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一、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华沙-牛津规则》,在CIF合同中,除卖方依据法律对订售货物享有留置权、保留权或中止交货权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在卖方将有关单据交买方掌握的时间。即卖方向买方交单的时间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二、各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1、《英国货物买卖法》①非特定物买卖 通常是指仅凭说明书的买卖或期货买卖。按照该法的有关规定在货物未经特定化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②特定物买卖 在特定物买卖中,所有权何时转移取决于缔约双方的意图。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在无保留条件的买卖处于可交付状态的特定物时,货物所有权是在缔约时转移给买方。第二,当买方必须对货物有所作为,才能使货物处于可交付状态时,如对货物进行修理更换,则所有权是在完成了这些工作并在买方收到有关通知时发生转移。第三,当货物已处于可交付状态,但卖方还必须对货物进行称重、丈量、检验或其他行为才能确定价金时,所有权应在以上行为都已完成,且买方收到有关通知时转移。第四,当货物附有“看货和使用后决定”或“准许退剩余货”或其他类似条件交付买方时,所有权在下列时间转移:一是买方向卖方表示认可或接受,或采取其他接受该项交易的行为时;二是买方虽未向卖方表示认可或接受,但留下货物且未通知拒收。2.《没够统一到商法典》货物在特定于合同项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除双方另有协议,特定化后的货物所有权是在实际交付的时间和地点发生转移。3.《法国民法典》,货物所有权转移在合同订立时发生。当事人就标的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亦于此时在法律上由卖方转移于买方。4.我国《民法通则》,按照合同或其他合同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德国民法典》,认为货物所有权转移属于物权法范围,而买卖合同属于债权法范围,因此买卖合同解决不了物之所有权转移问题。
国际经济法重点
1、国际经济法:调整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国家、国际组织、法人、自然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以及国家对这种跨国财产流转的管理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惯例:国际经济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使用、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
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驶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4普惠制(GSP):是一种关税制度,是指工业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制度。
5跨国公司:是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通过一个决策中心经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且内部各实体间有相互联系的企业。
6国际贸易术语: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术语。
7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邀约的有限期内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一项邀约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9卖方的一般权利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10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1补救:一方当事人违约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受到到损害的一方为得到补偿,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采取的措施。
12提单:是指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在接受承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其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
13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2、调整围〔1〕国际贸易法〔2〕国际投资法〔3〕国际货币和金融法〔4〕国际税收法〔5〕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经济法等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哪些区别,存在哪些联系?◆主体不同国际经济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个人、法人国际公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国法主体:个人、法人国际私法主体:一般限于私人◆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关系国际公法调整对象: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经济等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国法调整对象:国经济组织、个人间经济关系◆法律渊源不同国际经济法渊源: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惯例,国际民商事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规有关经济方面的国际公法规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国法中的涉外经济规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相互关系: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经济法之间具有不同的涵与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
虽然他们相互之间在*些方面互相联系并且相互穿插或者重叠,但他们均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国际经济法不是经济的国际法,也不是国际私法或国涉外经济法。
三、国际经济法的根本原则1、可持续开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2、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永久主权原则自由处置自然资源的权利自由勘探和开发恢复对自然资源有效控制权和损害赔偿的权利为民族开展而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按照国家环境政策来惯例自然资源的权利平等分享跨境自然资源的权利管理外国投资的权利对外国投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权利3、国际合作以求开展原则4、公平互利原则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围 (选择题)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于*一缔约国法律3、货物买卖不适用于公约的货物买卖包括:〔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它投资证券的交易;〔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3〕电力买卖〔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效劳的买卖〔5〕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6〕由拍卖方式进展的销售〔7〕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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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1.公约和惯例的区别:国际公约是由国家批准或参加的,对当事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各国通过缔结国际公约可以把某些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加诸当事人身上,当事人必须遵守.国际惯例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它仅对采用惯例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2.自然人是国际经济关系的参加者,能依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法人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3.跨国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经济实体所组成,并从事生产、销售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国际性大型企业。
4.CISG宗旨: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5.要约的构成条件: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十分明确肯定,至少有名称数量和价格3要约送达受约人是生效,必须标明要约人愿意受其约束6.承诺的条件:1承诺要又受要约人作出才生效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3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7.国际货物运输:是指成语人受托采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从一国境内的某一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某一地点的运输8.国际货物运输的特点:1运输合同具有国际性2运输合同独立于买卖合同3运输合同的证明形式是货运提单4调整运输合同的法律统一程度较高9.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10.提单的作用:1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2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3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11.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
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12.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13.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14.国际投资法的特征:1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2主题是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3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4调整的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方面又包括国际方面.15.投资总额:按照合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16.国际投资法的作用:1保护国际投资2鼓励国际投资3管理外国投资17.股权式合营企业:指由合营者相互协商为经营共同事业而组成的法律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按股份承担义务行使权力;有一定的管理机构)18.契约式合营企业:指由合营各方根据合营契约经营共同事业的经济组织.19.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指政府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20.BOT特点:1适用范围的特殊性,一般适用于规模宏大投资风险高收入来源稳定.2投资融资方式特殊性传统股本投资+项目融资3投资结构的特殊性4特许权协议性质的特殊性21.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依据自己的征税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22.重叠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各正一次水的现象.23.逃税:指纳税人故意或有意识地违反税法规定,减轻或逃避其纳税义务的行为,也包括纳税人因疏忽或过失而没有履行法律规定应尽的纳税义务的情形.24.避税:指纳税人利用税法规定的缺漏或不足,通过某种公开的或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来减轻或规避其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25.逃税手段:1不向税务机构报送纳税资料2谎报所得和虚构扣除3伪造帐册和收付凭证26.避税手段:1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2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3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4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27.一般国内法措施:1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2强化税务审查制度3实行评估所的制度28.特殊国内法措施:1防止跨国联署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纳税的法律措施2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3防止跨国投资人弱化公司股份资本逃避税收的法律措施29.国际合作:1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2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滥用协定条款3在税收征收方面的相互协助30.下列两种情况的要约不能撤销:A.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火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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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述实行“非互惠的普惠待遇”是公平互惠原则的具体运用和初步体现。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明确要求发达国家应尽可能在国际经济合作中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不要求互惠的不加以歧视的待遇,对于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产品,应积极推行“普遍的、不要求互惠的和不加以歧视的关税优惠制度”。
这种“非互惠的普惠待遇”的实施,实际上是公平互利原则的一种具体运用和初步体现。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推行了几十年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规定的互惠原则、最惠国原则和无差别原则,不顾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的悬殊,要求一切缔约国都无条件的实行对等互惠,“平等”的大幅度消减关税。
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显失公平的。
2.如何认识和理解“非互惠的普惠待遇”?(一)实施非互惠的普惠待遇,既不是发达国家的恩赐和施舍,更不是发展中国家的讨赏和乞求。
(二)所谓“非互惠的普惠待遇”,其中“非互惠的”一词,并不完全准确。
从全局的、长远的角度看,给惠国实际上不断从受惠国取得重大的回报和实惠。
(三)在当代现实的国际市场中,发达国家凭借其就经济实力和垄断手段,可以随意操纵各类商品的价格,致使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农矿原料产品、初级工业产品,与来自发达国家的、以这些原料和初级产品作为根基的精制产品以及其他科技产品,其间往往存在着纯属人为的重大剪刀差。
(四)在现代科技条件下,国际社会中各类国家的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和互相补益的。
国际社会的各类成员只有实现共同的发展,才能有效地谋求各自的繁荣。
总之,认真贯彻实行“非互惠的普惠待遇”和“非互惠的关税普惠制',有助于加强发展中国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扩大他们的出口,改善这些国家经济上贫困落后的处境,从而纠正国际上贫富悬殊和分配不公的现状。
同时,从全局和长远的观点看来,对发达国家也是十分有利的。
3,.试述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过程。
公平互利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重大发展。
1.互利和平等的融合,是主权平等原则的重要发展2.“公平“的突出强调是平等互利原则的内容得到丰富和发展。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点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各国间经济活动的规则和法律体系的学科,它涉及到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法律规范。
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本文将介绍国际经济法的一些重点知识点。
一、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的核心领域之一。
它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法律框架、贸易协议、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等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它确立了自由贸易、公平竞争和非歧视原则,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基础规则。
二、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规范跨国投资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到国家对外投资的监管、投资者保护和争端解决等方面。
国际投资法的核心文件为《国际投资协定》(IIA),它规定了投资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制定了国家对外投资的政策和法规。
三、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是指规范国际金融交易和金融机构运作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国际金融市场法、国际支付结算法、国际金融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目前,国际金融法的重点领域之一是防范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国际金融机构需要遵守相应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律法规。
四、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指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的规定。
在国际经济领域,保护知识产权尤为重要。
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核心文件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公约),它确立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和国际合作机制。
五、国际货币法国际货币法是指规范国际货币体系和国际货币政策的法律体系。
国际货币法的核心组织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它制定了全球金融稳定和货币政策的原则和规则。
国际货币法的一个重要议题是国际货币体系的改革和稳定。
总结起来,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涉及到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法律规定。
本文介绍了国际贸易法、投资法、金融法、知识产权法和国际货币法等重点知识点。
了解这些知识点对于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人士来说至关重要,也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重点整理在准备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时,学生需要系统地整理课程的重点内容,以便更好地复习和掌握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法律规则的学科,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因此在复习时需要有条不紊地进行整理。
下面就是国际经济法课程复习的重点内容整理。
第一部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范围:国际经济法是指国际上用于调整国家与国家、国家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其范围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
2.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无歧视原则等。
第二部分:国际贸易法的相关内容1.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机构和功能:包括WTO的组成机构、主要职能、争端解决机制等。
2. 国际货物贸易法:主要涉及合同法、货物买卖法等相关内容。
3. 国际贸易支付和信用证:学习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则和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使用方式和注意事项。
第三部分:国际投资法的相关内容1. 国际投资的基本概念和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
2. 国际投资协定:学习国际投资协定的作用、内容和争端解决机制。
3. 知识产权保护:了解国际投资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第四部分:国际金融法的相关内容1. 国际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了解国际金融市场的主要特点,以及常见的金融产品和交易方式。
2. 国际金融监管和法律规则:熟悉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和相关法律规则,包括跨境金融监管、反洗钱等内容。
以上就是国际经济法课程复习的重点内容整理,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提供帮助。
在复习过程中,建议同学们结合案例和实际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并掌握应用技巧。
祝各位同学能够取得较好的复习效果,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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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单选、多选、名词、简答、论述、案例•选择题以CISG、运输、保险和支付为主•1、备用信用证:又称不跟单信用证、保证信用证、履约信用证等,是指开立备用信用证的银行向受益人担保,如果申请人不履行债务(不一定是金钱给付义务),则由开证行给予补偿。
•2、见索即付担保:又称凭要求即付,是银行应借款人请求开立的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的书面保证,只要贷款人向开证行提出付款的书面请求,银行就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约定的金额。
•3、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承租人已经选定的机器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按照双方商定的租赁期限收取租金。
•4、安慰信:是指政府机关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分别为政府下属机构的借款或子公司的借款向贷款方出具的函件,表示愿意帮助借款方还款的书面支持文件。
•5、特别提款权:是基金组织在原有的普通贷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资金的特别权力。
•6、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东道国政府通过特许协议授予外国投资者在特许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投资东道国基础设施领域的专营权。
投资者对所投资项目拥有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和收益权。
在特许权期满后,投资者将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7、配额制度:一国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对某些进出口商品的数量或者金额设定最高限度的制度。
•8、限制性商业行为:又称限制性商业惯例或限制性商业做法,是指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施加于其他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者是双方协议的某些做法,这些做法将形成某种垄断或将阻碍自由贸易和正当的竞争,以及歧视性的不对等条件,根据许多国家的法律这是不允许的,即使双方已订入协议或合同也是无效的,甚至当地人将受到制裁或惩罚。
•9、独占许可协议:是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自行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
•排他许可协议:是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对该技术的使用权。
•普通许可协议:是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不仅被许可方可以使用某项技术,许可方也可以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某项技术。
•10 补偿贸易:一般是指一方在信贷的基础上,从国外另一方买进机器、设备、技术、原材料或劳务,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用其生产的产品、其他商品或劳务,分期清偿贷款的一种贸易方式。
1、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1)免税法。
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来源地国另一方的已经向来源地国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允许不计入该居民纳税人的应得额内、免予征税的方法。
•(2)抵免法。
指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已经在来源地国纳税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向居住国应纳税额中扣除,即以纳税人在来源地国已经纳税的税额抵免其应汇总计算缴纳给居住国的相应税额的一部分。
•(3)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在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居民纳税人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在来源地国已缴纳的外国所得额,就扣除后的余额适用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的方法。
•(4)减税制: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单独适用较低的税率征税或按境外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税给予减征税额的照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跨国所得的国际税负重叠问题。
2、浮动抵押的法律特征•(1)担保物的范围是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2)担保物的价值和形态处于不确定状态。
•(3)浮动担保不转移占有。
•(4)浮动担保于约定事件发生时,转化为固定担保。
3、国际银团贷款中牵头银行的法律责任•国际银团贷款:是指由不同国家的数家银行联合组成银行集团,按照统一贷款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
•牵头银行亦称经理银行,它是国际银团贷款的组织者,通常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组成.•牵头银行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贷款、协调并沟通借贷双方的关系、与借款人共同起草信息备忘录和草拟贷款协议等等. 牵头银行有可能兼任代理银行,签订贷款协议以后,牵头银行就变成了普通的贷款银行了.4、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法律地位及能力•中心具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
•中心的法律能力包括:缔结契约的能力、取得和处理不动产的能力、起诉。
•中心及其财产享有豁免于一切法律诉讼的权利。
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所承保的范围•(1)货币汇兑险•东道国政府采取任何措施,限制投保人将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或投保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转移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投保人提出的此类转移申请做出行动。
•禁兑、禁止转移、汇率歧视•(2)征收或类似措施险•东道国所采取的立法行为,或者行政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资者对其投资和收益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但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措施不在此列。
•正式征收和隐形征收•(3)违约险•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并且(1)被保险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其提出的有关诉讼做出裁决,或(2)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在担保合同根据机构的细则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做出裁决,或(3)虽有这样的裁决但未能执行。
•? 主权者违约和一般商业伙伴的违约•(4)战争与内乱险•机构对东道国领土内的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提供担保。
军事行动既包括不同国家的政府武装力量之间的战争行为,也包括同一国家内相互竞争的政府的武装力量间的战争行动,包括经宣战或未经宣战的战争。
•境内、境外•(5)其他非商业风险•经投资者与东道国的联合申请,董事会特别多数通过,可将担保范围扩大到其他特定的非商业风险。
6、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适用的例外•一、最惠国待遇原则•含义: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
其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
•例外情况:• 1.特殊产业:纺织及服装产业• 2.反倾销、反补贴等保障措施在实施对象上的某些例外• 3.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 4.边境贸易安排例外• 5.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例外• 6.服务贸易领域对幼稚产业保护的例外等•二、国民待遇原则•概念:专指外国自然人、法人、商船等在民商事方面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
•例外:1.政府采购,所购货物供政府使用• 2.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补贴• 3.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放映数量规定• 4.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以使用国内产品为条件的补贴,按规定,目前此种优惠的期限已经结束。
7、请用图示表示信用证流程8、保障措施与反补贴措施、反倾销措施的差别•(1)、条件不同。
保障措施不要求有低价倾销行为,也不要求进口产品中有补贴成分,只要进口产品大量增加危害进口国即可。
•(2)、针对性不同。
保障措施针对所有国家的某一类或几类产品,即保障措施不得对不同国家的产品有歧视;反倾销、反补贴通常针对的是特定国家的特定企业生产的特定产品对本国的输入,有明显的针对性。
•(3)、程序不同。
保障措施调查中,商务部应当将立案调查的决定及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委员会。
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则无该要求,商务部只需要将调查决定通知有关国家、企业即可。
9、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预期违约是一种可选择的违约救济手段,在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违约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消灭,并可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来,在另一方当事人实际违约时,依照实际违约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默示预期违约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如果已有合同义务的履行时),要求预期违约方提供充分的保证,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默示违约方未能提供充分担保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救济方式:(1)实际履行(2)损害赔偿(3)解除合同(4)禁令(5)违约金10、提单的作用•作用:⑴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货物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是体现承运人与托运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文件,提单一经签发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⑵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
签发提单,表明承运人已接管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或已将货物装船。
•⑶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提取货物,提单是物权凭证,可以进行买卖和自由转让。
也就是说,提单的合法转让或抵押等于货物的合法转让或抵押。
•性质:⑴提单是要式证券。
⑵提单是文义证券。
•⑶提单原则上属于流通证券。
除记名提单不可转让,其他大多数提单可经交付或背书和交付连续多次地转让。
不过,连续背书人不负连带责任;同时让与人的权利如果有瑕疵,善意的受让人不能取得货物的所有权,这一点与票据流通是不同的。
不可抗力•1、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是指买卖合同中订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履约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
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有理由预期其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避免或客服它,而它的后果使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主要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法,以及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等。
•3、构成要件:(1)不可预见(2)不可避免(3)不可克服(4)履行期间性•4、事件:(1)自然灾害(2)社会事件(3)市场风险(4)价格波动•5、救济方法:(1)立即通知对方以减少对方的损失(2)提供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6、法律后果:(1)解除合同(2)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合同法的异同•1、同:•(1)两者都规定了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制度表达上基本一致,二者均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要约人。
•(2)在承诺表达方式上,两者均为承诺的表达方式。
A.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作出• B.以行为方式作出,前提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在承诺生效问题上,二者都可以采取送达方式。
• C.在承诺的撤回与承诺迟延问题上。
两者的规定也基本相同。
即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生效时或生效前到达要约人,撤回才有效。
承诺迟到的,要约人可以通知受要约人承认其效力,也可以将其视为新要约而不为通知。
•异:•(1)适用的当事人范围不同。
《公约》规定: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法人所在地)必须在不同国家,即具有不同国籍,但当事人的国籍不用考虑;但《合同法》无诸多限制,其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