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婚姻家庭
中国妇女权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权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第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八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7-老年心理学-婚姻家庭及性心理ppt课件
老年婚姻美满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老年人在情绪上得到满足
老年人的婚姻美满,除了性欲上的满足以外,更重 要的是老年夫妇之间情感融洽,亲密无间,相互关 心和爱护,相互鼓励和帮助,共同分享欢乐与痛苦 。这样的婚姻关系,即使是退出社会生活的主流, 也可以在家庭中感受温馨,消除孤独感,增添自信 心,从而使家庭生活更加幸福与愉快,达到延年益 寿的目的。
(3)男女双方年龄差距较大,一般都是男方年龄比 女方大,有的甚至相差2--30岁,组成老夫少妻的家 庭。
(4)择偶条件偏重于经济和住房条件,主要是女 方,想找个晚年可靠的饭票, 舒适的住所。
(5)互相了解时间不长,感情不够牢固。他们往 往只相识不久就草草成婚。结婚速度快,婚礼简单 ,婚后矛盾较多。甚至结婚不久就离婚。
(二)老年人再婚的特点与动机
老年人再婚有利于老人的身心健康。但并不是每个 丧偶或离异的老年人都愿意再婚,因为老年人再婚 ,所遇到的问题比年轻人复杂得多,除了感情志趣 外,更多的是家庭子女经济等问题。所以不少老年 人都说,与其再婚自找烦恼,不如一人独过轻松快 活。
现实生活中,我国老年人的再婚率并不高,全国有 三分之一的老年人丧偶或离异,有再婚的可能,实 际上再婚率还不足3%。
5.其他
户主与其他关系不明确成员组成的家庭。
老年人的婚姻与青年人不同,一方面受传统思想、 习俗的影响,受到的束缚较大;另一方面又受自然 条件、生理因素的影响,形成独特的婚姻状态。
老年人家庭已进入生命周期的最后阶段,预示着一 代人家庭生活的结束,老年人家庭的规模,也发生 着变化。
(二)老年人的婚姻家庭特征
案例一
老华的妻子在去年不幸死于一场车祸。他的两 个女儿都已经成家生子,但都生活在国外,不能照 顾老人。从那时起,他一直独居。由于以前的饮食 起居都是由妻子照料,妻子去世后老华突然觉得无 所适从,每日都在对妻子的思念中煎熬着,非常失 落、孤独与无助,感觉不到生存的意义。不到一年 ,他突发心肌梗死离开了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求助编辑百科名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是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法律。
目录概述内容意义概述内容意义展开编辑本段概述(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编辑本段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篇》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
1.第26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
所地法律或者本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 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本 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 地法律 2.第27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国际私法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准据法:
1.婚姻缔结地法
多数国家
2.当事人属人法
3.选择适用属人法和缔结地法
4.采用领事婚姻
国际私法
领事婚姻( consular marriage):
在外国的本国公民可以在本国驻该外国的大使、 公使、领事处,依照本国的结婚方式举行结婚, 其前提是驻在国不反对。
国际私法
第七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本章重点内容: 结婚、离婚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
案例
中国公民于某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 抚养,后来于某到西班牙经商并与一西班牙女子 结婚,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的天主教仪式举行 了婚礼。婚后不久,于某将在西班牙经商所获利 润作为投资,回国内办厂。
国际私法
于某因车祸去世,未留下遗嘱,他的子女与他在 西班牙的妻子之间对于遗产继承发生争执。于的 子女认为于某在西班牙结婚他们一无所知,于某 的婚姻未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此 于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的继承人。
国际私法
四、我国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 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第21条规定: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没有
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没有共 同国籍的,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缔 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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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全文)(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身权利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第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七章 恋爱、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PPT文档)
4、恋爱期
青春发育完成已达成年 阶段,青年把注意力集 中寄予钟情的一个异性 身上,彼此常在一起, 情投意合,在工作、学 习中互相帮助,生活中 互相照顾体贴,憧憬婚 后的美满生活,并开始 为组织未来的家庭做准 备工作。
学者如是说
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
定的物质基础和共同的人 生理想,在内心形成的对 对方的最真挚的倾慕,并 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生伴 侣的强烈的、稳定的、专 一的感情。
爱情是一位伟大的导师,它教会 我们重新做人!
不让爱只剩下爱——心中有个恋人,心外有个世界 爱情至上者,往往成为爱情关系里的被动者
欲望 触电 如痴如醉
斯 腾 伯 格 爱 情 三 角 形 理 论
爱情三角形
理解 关怀 坦诚 不设防 共享 容忍
激情
爱情
亲密
(亲密+激情+承诺)
承诺
责任 牺牲 未来关系高 度约束
斯腾伯格爱情三角形理论:爱的组合
爱情的种 类
亲密
激情
承诺
非爱
-
-
-
喜欢
+
-
-
迷恋
-
&-
+
浪漫的爱
+
+
-
伴侣的爱
2、仰慕长者期
青春发育中期,常对周 围环境中的某些在体育、 文艺、学识以及外貌上 特别出众者(多数是同 性或异性的年长者), 在精神上引起共鸣,仰 慕爱戴、心向往之,而 且尽量模仿这些长者的 言谈举动,以至入迷。
遐想
3、向往异性期
至青春发育后期,对与自 己年龄相当的异性产生兴 趣,并希望有机会接触异 性,或在各种场合想办法 吸引异性对自己的注意。 但由于情绪不稳,自我意 识甚强,容易引起冲突, 常因琐碎小事而争吵甚至 绝交,因此交往对象常有 变换。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总则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婚姻的建立和解除、家庭的组成和关系、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家庭财产的管理和继承等。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婚姻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基于自愿、等同和自主的原则,通过结婚登记建立家庭关系。
婚姻应当是基于真实的感情,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易的形式,受到婚姻法的禁止。
第三章家庭家庭是指由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组成的基本单位。
家庭应当坚持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家庭关系,它包括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应当坚持平等原则,互相尊重、支持、帮助和关心。
夫妻之间应当平等地分担家庭和经济责任,避免一方过分依赖另一方。
第五章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中另一重要的关系,它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应当为子女提供必要的抚养、教育和保护,尊重子女的人格尊严和意愿,乐意听取子女的意见和建议。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意愿,遵守家庭规则,尊重父母的人格尊严和意愿。
第六章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是指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共同所有的财产。
家庭财产由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共同管理和支配,不可单方面处分或者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般性暴力、身体伤害、精神虐待等。
根据婚姻家庭法的规定,任何人不得施加家庭暴力,被施暴一方有权请求有关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章婚姻家庭诉讼婚姻家庭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如果争议不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申请离婚、发生家庭暴力等紧急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申请紧急保护令。
在婚姻家庭诉讼中,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保护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婚姻家庭法是管理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本的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夫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家庭财产的管理和继承等方面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身权利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佥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权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第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婚姻家庭法学第3版 第七章 离婚制度
二、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一)夫妻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 《婚姻法》第32条
• 我国婚姻法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准予离婚的法
定条件主要有以下三点依据: 1、它反映了社会主义婚姻的本质 2、它符合我国离婚立法的历史发展 3、它是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二)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方法
• 采取综合分析法与具体理由相结合的方式。
(4) 离婚的请求权仅限于当事人本人,其他人无权代理, 无效婚姻之诉则除当事人之外,利害关系人也可提出请求。
二、离婚制度的沿革
(一)离婚制度的立法主义
• 主要可分为两大立法主义:
1、禁止离婚主义,禁止一切离婚的主张 2、许可离婚主义,允许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经历三阶 段: a.专权离婚主义,丈夫享有离婚特权的制度。 b.限制离婚主义,指离婚必须符合法定的理由始许离婚 的制度。 c.自由离婚主义,指可以根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志 而离婚的制度。
第七章 离婚制度
• 第一节 概说 • 第二节 离婚登记 • 第三节 诉讼离婚 • 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
第一节 概说
一、婚姻终止与离婚制度
• 婚姻关系终止即婚姻关系的消灭,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
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包括两种形式,一是配 偶一方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二是婚姻当事人双方离 婚。
(一)婚姻终止
• 诉讼离婚是指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离婚制度。 • 《婚姻法》第32条 • 离婚的诉讼程序分为两部分,一是诉讼前有关部门的调解;
二是离婚诉讼的具体程序。
(一)诉讼外调解程序
• 诉讼外调解程序也称行政调解程序,是指男女一方要求离
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的程序。
• 诉讼外的调解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 • 在法律上规定诉讼外的调解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妇女劳动保障法
妇女劳动保障法【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身权利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2.04.03•【文号】主席令第58号•【施行日期】1992.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妇女保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第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对保防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第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三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婚姻家庭法 (第三版)第七章 离婚制度[4页]
第七章离婚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
丙死后甲重新出现,向法院申请撤销对其的死亡宣告。
该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甲、乙原有的婚姻关系状况如何?(B)A.自行恢复B.不得自行恢复C.经乙同意后恢复D.经甲同意后恢复2.甲、乙签署离婚协议书后,乙委托丙与甲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关于丙的代理,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D)A.可以代理B.甲、乙双方同意时,可以代理C.丙取得授权委托书时,可以代理D.不能代理3.下列情形导致离婚时,乙不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哪一种?(D)A.乙在家中时常打骂妻子B.乙外出打工期间与某女青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C.乙用欺骗手段与某女青年登记结婚D.乙结婚前隐瞒其与他人曾有恋爱关系的事实4.甲是现役军人,与乙结婚后分居两地生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与部队驻地一女子长期同居生活,乙得知后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D)A.甲同意,可判决离婚B.甲所在部队有关机关同意,可判决离婚C.甲不同意,不得判决离婚D.甲不同意离婚,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5.甲与乙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为生活琐事争吵。
甲多次与乙协商离婚,均因财产处理无法达成一致而搁置。
甲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判决生效后,甲得知乙在婚后曾购买彩票中奖,乙用奖金购买了1套商品房。
因离婚判决中未涉及该房产的处理,甲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C)A.接受申请并进行再审B.应当不予受理C.应当告知甲另行起诉D.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驳回申请6.甲与妻子乙发生争执,甲一记耳光导致乙右耳失聪。
乙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下列哪种选项是正确的?(A )A.甲应当赔偿乙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B.甲应当赔偿乙的物质损害而不应赔偿精神损害C.甲应当赔偿乙的精神损害而不应赔偿物质损害D.乙不起诉离婚,单独起诉请求损害赔偿,法院不予受理7.甲、乙双方协议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八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求助编辑百科名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是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法律。
目录概述内容意义概述内容意义展开编辑本段概述(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编辑本段内容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八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2.04.03【实施日期】1992.10.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2年4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第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罗马法课程家庭与婚姻法:家庭(第七章)
二、家长权的取得
取得家长权的原因有婚生子女的出生、•对他人子女的收养和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三种。 (一)出生
这主要是指自权人因合法婚姻也生子女而对该子女取得家长权。所以,第一、父亲必须 是自权人;第二,父母必须是依市民法结婚的;第三,子女必须是在婚姻存续中怀胎的。…… 罗马古代家长有决定出生子女之弃留的权力,因此,在那个年代,对婚生子女,家长权的发 生不是纯粹由于出生的事实,还要有家长愿意接受的意思表示。
二、亲属关系
(一)法亲
法亲,是指男系的亲属,其关系按市民法的规定而以权力为基础,与血缘无
关。是完全依市民法规定的亲属关系,也就是父系亲属关系。这种亲属关系以男
系为中心,以家长权为基础,由于不考虑血缘关系,所以是拟制的亲属关系。故
一旦人格变更,法亲关系也就消灭。法亲的作用主要用以确定继承以及监护和保
第三节 亲属会议
亲属会议不是罗马法上的法定机构,而只是一 种习惯上的组织。亲属会议的成员由丈夫的宗 亲和妻子的血亲组成。亲属会议是一种咨询机 构,家长惩罚家属或丈夫休妻等重大事由要生 求它的意见,其作用上制止家长滥用家长权及 丈夫滥用夫权。由于亲属会议不是法定机构, 它的意见不发生法律效力,家长或丈夫不接受 其意见时只受宗教和舆论的制裁,而不受法律 的制裁。以后,监察官过问社会风化,亲属会 议的意见始可在监察官的支持下得到贯彻。
姻亲在罗马法上意义不大。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指亲属相互间的联系,分为直系和旁系。直系亲属是与己身或配偶
有上下垂直联系的亲属,往上是直系尊亲属,往下是直系卑亲属;旁系
亲属是与己身或配偶出于同源祖先的亲属。
二、亲等
这是指确定亲属关系远近的等级。罗马法计算亲等的方法是,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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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当双方当事人因国籍或住所不一致, 问题:当双方当事人因国籍或住所不一致,各自的 属人法对婚姻的实质要件规定不同, 属人法对婚姻的实质要件规定不同,这时应适用 哪一国的法律? 哪一国的法律? 一般的实践有以下几在种: 一般的实践有以下几在种: 其一,适用丈夫的属人法。有损男女平等原则, 其一,适用丈夫的属人法。有损男女平等原则,已 逐渐不用; 逐渐不用; 其二,适用双方各自的属人法。 其二,适用双方各自的属人法。即:双方当事人符 合各自所属国的结婚条件,其婚姻就看作人的属人法。 其三,重叠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即婚姻只有 在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所要求的实质要件时, 在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所要求的实质要件时, 才能被认为有效。 才能被认为有效。
(2)适用婚姻当事人本国法 )
即:在结婚形式要件的问题上,凡是本国公民,不论在何处 在结婚形式要件的问题上,凡是本国公民, 结婚,必须遵守本国法律的规定。 结婚,必须遵守本国法律的规定。
(3)选择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和婚姻缔结地法(混 )选择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和婚姻缔结地法( 合原则) 合原则)
即:以婚姻缔结地法为主当事人属人法为辅,或以当事人的 以婚姻缔结地法为主当事人属人法为辅, 属人法为主婚姻缔结地法为辅。 属人法为主婚姻缔结地法为辅。
(三)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 1、离婚的管辖权 、 (1)在中国境内,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问题: )在中国境内,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问题: 由中国法院管辖 (2)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之间、无国籍人之间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之间、 或外国公民与无国籍人之间的离婚问题: 或外国公民与无国籍人之间的离婚问题:其住所 在中国,由中国法院管辖,按婚姻法办理。 在中国,由中国法院管辖,按婚姻法办理。 (3)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住在中国境外的 ) 外国公民离婚: 外国公民离婚:由中国法院管辖并按照婚姻法的 规定办理。 规定办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 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法院起诉。 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法院起诉。
(3)混合制度 ) 在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上, 即:在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上,不只采用一种 原则。 原则。 包括: 包括:一是以婚姻缔结地为主兼采当事人属人法 。 二是以当事人的属人法为主, 二是以当事人的属人法为主,兼采婚姻缔结 地法。 地法。
案 例 中国公民李某,1988年与妻子离婚 年与妻子离婚, 中国公民李某,1988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 个子女由前妻抚养,1993年 李某到西班牙经商。 个子女由前妻抚养,1993年,李某到西班牙经商。 1995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 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 1995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按照天主教仪式举 行了婚礼,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 行了婚礼,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天主教徒到 天主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形式要 婚后不久, 件。婚后不久,李某将在西班牙经商所获部分利 润作为投资,回国内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 润作为投资,回国内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另 有一些古董及银行存款。1999年 有一些古董及银行存款。1999年2月,李某因车 祸去世,未留下遗嘱, 祸去世,未留下遗嘱,他的子女与他在西班牙的 妻子之间对于遗产继承发生争执。 妻子之间对于遗产继承发生争执。李某的子女认 为李某在西班牙结婚他们一无所知, 为李某在西班牙结婚他们一无所知,李某的婚姻 未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未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李某的西班 牙妻子不是李某的继承人。 牙妻子不是李某的继承人。 李其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 问:李其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
二、离婚 案例: 案例
(一)离婚的管辖权 1、以当事人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权 、 2、以当事人的国籍确定管辖权 、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1、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 *离婚的实质要件 指法律规定的离婚应具备的理由。 离婚的实质要件---指法律规定的离婚应具备的理由 离婚的实质要件 指法律规定的离婚应具备的理由。 2、法律适用 、 (1)适用法院地法 ) (2)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 (3)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说 ) (4)适用有利于离婚的法律 )
第五编 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七章 婚姻家庭 主讲:许维利 主讲 许维利
一、结婚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1、结婚的实质要件 、 包括:必须具备的条件(积极要件) 如 包括:必须具备的条件(积极要件)--如:法定结 婚年龄、双方自愿; 婚年龄、双方自愿; 必须排除的条件(消极要件) 如 必须排除的条件(消极要件)--如:双方不在 禁止结婚的血亲之内, 禁止结婚的血亲之内,不存在不能结婚的疾病或 生理缺陷、没有另外的婚姻关系等。 生理缺陷、没有另外的婚姻关系等。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1、结婚形式要件 、 包括:民事登记方式;宗教婚姻方式; 包括:民事登记方式;宗教婚姻方式;在民事登记 方式和宗教婚姻方式中任选一种。 方式和宗教婚姻方式中任选一种。 2、法律适用 、 (1)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
即:按婚姻缔结地法规定的方式成立的婚姻,在其他国家也 按婚姻缔结地法规定的方式成立的婚姻, 认为有效。 认为有效。
2、在中国境外的结婚 、 (1)中国公民之间在外国结婚 ) 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 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 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 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处 理。 (2)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外国结婚 ) 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3)外国人之间在外国结婚而要求在中国境内承 ) 认其效力 对于外国人之间依相关法律缔结的婚姻, 对于外国人之间依相关法律缔结的婚姻,我国 一般均承认其法律效力。
(三)领事婚姻 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 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 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 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的制度。 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的制度。 *领事婚姻的效力: 领事婚姻的效力: 领事婚姻的效力 如果驻在国同意派遣国领事为其侨民办理结 婚手续,则该领事婚姻在派遣国、 婚手续,则该领事婚姻在派遣国、驻在国均为有 并且在第三国也有效; 效,并且在第三国也有效; 如果驻在国不承认领事婚姻这种方式, 如果驻在国不承认领事婚姻这种方式,则领事 婚姻只能在派遣国有效,在驻在国无效, 婚姻只能在派遣国有效,在驻在国无效,在第三 国该婚姻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国该婚姻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四、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生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1、婚生子女地位的法律适用 、 (1)适用父母的属人法 ) (2)适用子女的属人法 ) (3)适用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 (4)适用对子女更为有利的法律 )
**我国法律关于婚生子女的推定 我国法律关于婚生子女的推定 *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的,推定为婚生子 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的, 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的 女。 *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推定为婚生子 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 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 女。 *子女在婚姻关系解除后 子女在婚姻关系解除后300天以内出生的,推定为 天以内出生的, 子女在婚姻关系解除后 天以内出生的 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
(四)中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 1、在中国境内的结婚 、 (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 )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 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外国人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 ) 双方均为外国人,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 双方均为外国人,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 果当事人能够出具我国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 果当事人能够出具我国 年 婚姻登记条例》 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本国承认 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 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当事人 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权限的 登记机关应予以受理。 登记机关应予以受理。
案 例 王钰、杨洁敏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 王钰、杨洁敏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 根廷。因发生婚姻纠纷,阿根廷法律又不允许离婚, 根廷。因发生婚姻纠纷,阿根廷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 妻二人于1984 1984年按阿根廷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 妻二人于1984年按阿根廷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 协议, 协议,并请求中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 助执行。 助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给我国驻阿根廷 大使馆领事部的复函指出: 大使馆领事部的复函指出: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 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 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 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 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 系按照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 系按照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能按照阿根 廷法律规定的程序向阿根廷有关方面申请承认。 廷法律规定的程序向阿根廷有关方面申请承认。如果当 事人要想取得在国内离婚的效力, 事人要想取得在国内离婚的效力,必须向国内原婚姻登 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手续。 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手续。 问:请用国际私法理论解释我国为什么不承认和协 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 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
(5)长期居住在国外的华侨离婚:由侨居国法院 )长期居住在国外的华侨离婚: 处理 (6)发往国外的离婚证书: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发往国外的离婚证书: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并经有关使、 并经有关使、领馆认证方可发出 (7)外国人之间或中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在中国 ) 离婚:不得采取协议离婚,应由法院判决离婚。 离婚:不得采取协议离婚,应由法院判决离婚。 (8)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外要求离婚: )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外要求离婚: 由法院地管辖。 由法院地管辖。 2、离婚的法律适用 *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 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