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据收集和执法卷宗规范培训
公安机关侦办刑事/行政案件执法案卷卷宗装订规范
公安机关侦办刑事/行政案件执法案卷卷宗装订规范目录一、刑事卷宗 (1)(一)刑事诉讼卷宗(指报捕、起诉的卷宗) (1)1、诉讼文书卷(正卷) (1)2、证据材料卷(正卷) (1)3、侦查工作卷(附卷) (1)4、《卷内文件目录》填写方法 (1)(二)未破、未结刑事卷宗 (2)1、卷宗的前半部分为法律文书 (2)2、前半部分法律文书 (2)二、行政卷宗 (2)附件1:诉讼文书卷材料排列顺序 (4)附件2:证据材料卷材料排列顺序 (8)附件3:侦查工作卷材料排列顺序 (11)附件4:卷内文件目录 (14)附件5:案情说明表 (15)附件6:涉案人员名单表 (16)附件7:备考表 (17)附件8:行政管理处罚案卷材料排列顺序 (18)一、行政案卷封面 (18)二、卷内文件目录 (18)三、案情说明表 (18)四、涉案人员名单表 (18)五、卷内文件材料 (18)(一)案件处理结果的相关文书材料 (18)(二)案件来源、受理情况及回避的相关文书材料 (19)(三)案件调查的相关文书材料 (19)(四)行政处罚告知、听证的相关文书材料 (21)(五)执行情况的相关文书材料 (21)(六)其他应当存入案卷的文书材料 (22)六、备考表 (22)七、案卷封底 (22)附件9:卷内文件目录 (24)附件10:案情说明表 (26)附件11:涉案人员名单表 (28)附件12:备考表 (29)一、刑事卷宗(一)刑事诉讼卷宗(指报捕、起诉的卷宗)凡需要报捕、起诉的案件必需将卷宗所有材料分为三卷装订。
1、诉讼文书卷(正卷)指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批捕、起诉的诉讼案卷。
包括法律文书。
诉讼文书卷材料卷排列顺序详见附件1。
2、证据材料卷(正卷)指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批捕、起诉的诉讼案卷。
包括讯问、询问、侦查措施、鉴定材料。
证据材料卷材料排列顺序详见附件2。
3、侦查工作卷(附卷)指移交公安机关档案管理部门保管以备查阅的案卷。
包括案件侦办过程中形成的内部呈请类文书、秘密侦查材料和不宜公开的秘密材料等应归入副卷。
规范行政执法
如某市交通局运管处的一个处罚案件, 在询问笔录中,当事人没有承认违法 事实,其他证据无法印证擅自抬价的 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认定缺乏证据。
证据的提取与处罚之间缺乏关联性(4)
某市安监局部分案件认定为“未认真开 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但 从询问(谈话)笔录看,没有发现存在 这方面问题的记录,仅可认定未设置安 全生产警示标志。
法理未讲透
进行法理分析时过于浅显,不够透彻,脉 络不够清晰,层次不够分明,语言不够精 确。
格式化地表述定性处罚理由,欠缺有针对性的 法律推理和法理分析
部分案件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和量罚时, 未对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阐述。
情理未讲清
仅简单地记载当事人存在什么行为,违反了什 么规定,对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以及如何整改 未能阐述清楚;
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其他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 罚时,未说明相应的裁量理由和依据。
如某市执法局依据“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规定进行处罚时,全部按照 造价10%予以处罚,未说明裁量理由。
如某市物价局查处的案件中,对当 事人原处罚3000元,经过当事人申 辨后改为1000元罚款,没有说明从 轻或者减轻的法定理由。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立案是行政处罚的 第一步程序,在具备立案的条件后,行政处罚机 关才可以对案件进行调查,并最终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
但是,“立案在先、调查取证在后”的要求,并 不是指只有立案后取得的材料才可以作为处罚依 据,立案前取得的证据,如举报材料、日常检查 收集的材料等,只要在立案后经过了质证、核实 等程序,都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情况, 违法事实的证据内容及与事实的关联性,
让当事人心悦诚服的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 的客观性及危害性。
4.法律依据方面
规范行政执法案件卷宗
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1、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 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 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 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3、作出行政行为前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 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出示执法证件;
• A、调查询问笔录除时间、地点,被调查人 员等基本记载外注意必须有出示执法证的
表述,正确的表述应当是告知当事人“我
们是××××(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人
员,现在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 (或询问),请你配合”。B、调查询问笔 录书写工整和规范,内容要完整,有被调
• 2、主要法律文书中,法律、法规、规章的 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 项;
•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不得增加或减少;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方面:
• 1、实施自由裁量应基于一定的标准,就高 或就低都要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 告知义务;
• 2、杜绝人情关系案、杜绝以权谋私案,谨 慎用权,行政处罚做到公平公正;
谢谢观看!
• E、履行告知义务要规范,有相应送达回证。 F、邮寄送达的,要有当事人签写地址确认 书,以便邮寄。G、目录规范。目录是通观 行政执法案卷的索引,应当具有科学性、 逻辑性和有序性。目录文件名称与卷内文 件名称应当保持统一。
案件移送和申请法院执行
一、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
• 1、移送案件法律依据:2001年7月1日施行 《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国务 院第310号令
行政执法卷宗的规(修改)
在调查中拍照、摄像应当尽量包含以下内容: (1)拍照摄像所在位置的门牌、店名、招牌、 参照物等能证明违法地址的内容; (2)执法人员着制服实施检查、调查的镜头; (3)当事人或其相关人员以及在场人的镜头; (4)标的物整体的镜头; (5)对于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有关合同协议、 账单、凭据等重要资料而又不方便提取的证 据,也可一并拍摄取证。
C、对于不好取得实物作为物证的可以 拍摄照片和用其他方式固定。 D、现场检查有时是配合录像、拍照、 录音等方式一并进行的,这点在笔录上应有 所体现。 E、对于在实施现场检查时进行了抽样 取证或者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在《现场 笔录》上也要如实记录。 8、视听资料 是指以内载的图像、声音 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材料,比如摄影胶片、 录音、录像、光盘、计算机数据等等。
4、突发群体性事件先行处置。 执法人员在立案过程中,发现 违法事项影响重大,如涉人 员安全事故事件等,应依法迅 速向本机关、同级政府或上级 机关汇报,并视情况先行要求 行政相对人停止相关的活动, 对违法物品先行扣押、封存。
第二阶段 调查取证阶段
在行政处罚案件一般程序中,这 是一个最主要的阶段也是一个很难以 把握要点的阶段。这一阶段是基于对 立案时的案件来源线索情况所作的进 一步了解,在这一阶段,应充分搜集 证据材料以证明当事人有(或者无) 违法行为。一般而言,应当查明的案 件事实包括:
2.管辖权。没有管辖权就不能立案这是基本原则。 首先要分析案件线索(基本的违法事实)是不是属 于本机关查处的职权范围;其次分析该违法行为发 生地是不是在本单位管辖区域范围;接着要分析该 行为发生大致时间或者该行为有无继续连续状态, 是不是过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追责期限。
3、立案事项不准确的处理。
1.当事人的身份 ; 2.立案调查的违法事实是否存在; 3.立案调查的违法事实是否为当事人实施,是 否还有其他当事人参与 ; 4.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方式、社会危害后果 以及其他情节; 5.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违法行为; 6.当事人的责任。比如当事人是否履行了相关 义务、主观上有无违法故意或者属于疏忽大意等等; 7.当事人有无法定应当从重、从轻、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的情节; 8.与违法行为相关的其他事实。
《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
《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或收集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行政执法案卷介质形式可采用纸质介质或电子介质。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介质形式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整理、立卷,并定期归档。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的电子行政执法材料,包括行政执法文书的电子文本、电子证据、视听资料,以及执法过程中同步数字化产生的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的电子版本等,应当即时归档或与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同步归档。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整理案件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一般应当一案一卷。
材料页码超过200页的,也可以一案数卷。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分为正卷和副卷;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装入副卷。
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文书材料较少的执法活动,可以按照类别、事由、时间等分类,分别合并立卷。
第六条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书面形式实施行政指导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或本地、本系统实际选择相应的立卷、归档方式。
行政指导方式单一的,可装入行政执法案卷正卷;实施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指导的,可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副卷;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指导或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指导可以单独立卷。
第七条行政许可案卷。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政许可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一)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延续、不准予延续、变更、不准予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决定书;(二)行政许可送达(领取)回证;(三)行政许可申请书;(四)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五)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含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六)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审批表;(七)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八)行政许可权利告知书;(九)陈述(申辩)笔录;(十)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十一)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十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十三)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十四)行政许可核查(勘验)笔录;(十五)重大行政许可法制审核意见书;(十六)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十七)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十八)行政许可决定(延续、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审批表;(十九)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等)委托书;(二十)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专家评审(鉴定)意见;(二十一)行政许可收费凭据;(二十二)行政许可办结报告;(二十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二十四)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
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或收集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行政执法案卷介质形式可采用纸质介质或电子介质。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介质形式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整理、立卷,并定期归档。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的电子行政执法材料,包括行政执法文书的电子文本、电子证据、视听资料,以及执法过程中同步数字化产生的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的电子版本等,应当即时归档或与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同步归档。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整理案件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一般应当一案一卷。
材料页码超过200页的,也可以一案数卷。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分为正卷和副卷;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装入副卷。
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文书材料较少的执法活动,可以按照类别、事由、时间等分类,分别合并立卷。
第六条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书面形式实施行政指导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或本地、本系统实际选择相应的立卷、归档方式。
行政指导方式单一的,可装入行政执法案卷正卷;实施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指导的,可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副卷;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指导或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指导可以单独立卷。
第七条行政许可案卷。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政许可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一)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延续、不准予延续、变更、不准予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决定书;(二)行政许可送达(领取)回证;(三)行政许可申请书;(四)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五)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含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六)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审批表;(七)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八)行政许可权利告知书;(九)陈述(申辩)笔录;(十)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十一)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十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十三)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十四)行政许可核查(勘验)笔录;(十五)重大行政许可法制审核意见书;(十六)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十七)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十八)行政许可决定(延续、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审批表;(十九)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等)委托书;(二十)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专家评审(鉴定)意见;(二十一)行政许可收费凭据;(二十二)行政许可办结报告;(二十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二十四)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行政执法案卷规范
行政执法案卷规范行政处罚案卷制作要求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1 、立案阶段:立案应有立案审批表,并明确以下内容:(1) 有行政管理相对人基本情况。
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个人姓名、地址(住址)等;(2) 案件明确。
属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注明“检查中发现”的字样,并写明发现的时间、地点;其他部门移送的,写明移送时间和有关情况;举报的,写明举报时间和方式;交办的,写明交办的时间和有关情况;(3) 有案情记载,记载简明扼要;(4) 有立案依据。
应引用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并注明具体条、款、项等;(5) 有承办人的意见和签名,有承办部门、法制部门的意见和签名,有领导审批意见及签名。
(6) 有立案时间。
包括申请立案和批准立案的时间。
2、调查取证阶段:(1) 有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执法人员共同执法:案卷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2) 检查或调查(询问)笔录:①有检查或调查(询问)的时间、所在的具体地点;②有当事人或被调查(询问)人基本情况;②检查或调查(询问)笔录内容完整。
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调查(询问)相关违法事实与情节等;③有检查人员或调查(询问)人员签名;⑤笔录有被检查人或被调查(询问)人签名。
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情况;⑥调查(询问)笔录中如有涂改之处,应有被调查(询问)人捺手印' 盖章或签名作证。
(3)调取与保存证据(或查封' 扣押财物):注明被取证(或查封' 扣押财物)当事人的基本情况;②有取证(或查封' 扣押财物)事由和依据;③有取证(或查封' 扣押财物)的具体时间' 地点;④有物品性状描述,包括物品名称' 规格、型号等;⑤有物品保存的方式' 期限和地点;⑥需登记保存的,应有领导审批记载;⑦有取证(或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并有物品所有人' 参加人' 见证人签章;⑧有记载物品处理决定和处理结果的文书。
大讲堂论文:城管行政执法卷宗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卷宗的规范和完善内容提要城管行政执法卷宗,是城市管理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实行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规范整洁的执法卷宗同时也是展示城管部门和执法人员良好的精神风貌的一扇窗口。
笔者长年从事城管行政执法办案工作,结合多年卷宗整理当中总结的一些经验,浅析整理城管行政执法卷宗过程当中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
行政执法卷宗涵盖了行政执法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卷宗材料的整理过程,事实上就是对行政执法案件证据的审查,并按照法定的执法流程进行科学的编排。
行政执法卷宗的制作排序有其固有的规律,即按照行政执法的流程进行有次序的排列。
一本完善的行政执法卷宗,让人看来不仅仅是反映个案,而且是一本说理性行政执法的教科书。
以下按照城管行政执法流程分阶段讲解一下执法卷宗的证据材料要求和编排顺序。
第一阶段立案阶段(一)案件来源,分为五种情形。
1、检查工作中发现。
属此来源的案件应作好现场笔录和有关人员(证人和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从而要对此案件来由情况有一个详细的交代。
2、根据举报。
应作好举报人的笔录、填写举报记录表。
3、受害人申诉、投诉、控告。
应作好有关人员的笔录并收好其所提交的有关材料。
4、上级机关交办和有关部门移送。
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收好转交的材料附卷5、媒体曝光,应做好详细的摘录并高度重视此类案件的办理。
(二)《立案审批表》的规范填写。
对于核查后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需要立即填写《立案审批表》。
1、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应当与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上的一致,其他情况尽量写清楚,特别是电话、邮政编码和住所一栏。
2、案发地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行为开始地、经过地、实施地和危害发生地)——《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所以此点应明确看出办案机构是否有管辖权。
3、案件来源(见第一段)4、案情摘要及立案的理由。
简要写明对案件来源线索经过核查发现(掌握)的当事人有关行为以及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此看出其行为可能要给予行政处罚)——此段不要求详细,但基本要写清立案的侧重点。
行政执法大队执法文书、案卷管理等制度
宜宾县城镇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大队执法文书、案卷管理制度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文书、案卷的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中的执法文书指盖有“宜宾县城镇管理办公室”印章的各类文书;本制度中的案卷是指将简易程序案件及一般程序案件按规定制作而成的卷宗。
三、执法文书、案卷实行专人管理,统一存放。
四、执法文书领用与注销均需登记,做到有据可查,领用的队员应有效使用,妥善保管,不得将执法文书挪作他用,禁止擅自作废。
对于作废的执法文书应在背面注明原因,并完整保存,以备查验。
五、各类案卷定期进行整理、归档。
一般程序案件一案一卷,简易程序案件可多案一卷,但每卷不超过50个案。
档案材料的种类、份数、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六、执法案卷应按照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打印件在前,手写件在后的顺序,将同一案件相关材料按类组合在一起立卷。
七、执法案卷用统一的卷皮、卷目组卷,书写工具一律采用钢笔、签字笔,字迹工整、清晰。
卷内不得有金属物,对破损的材料要托裱,卷内材料应依次用阿拉伯数字在每页下角编写页号。
八、执法案卷应按照案卷排列顺序制卷号,以固定案卷位置。
九、案件办理终结,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附以相对应的电子文档资料,经审查后存档。
十、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所形成的案卷,保存5年;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所形成的案卷,保存10年;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案卷,保存20年。
十一、对超过保存期限的资料,由资料保管部门申请销毁,经批准后按规定进行销毁。
宜宾县城镇管理办公室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县城市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简易程序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卷宗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执法卷宗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各类卷宗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执法活动的卷宗档案。
第三条执法卷宗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合规;(二)客观真实:档案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反映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三)完整系统:档案内容应当完整系统,便于查阅和利用;(四)安全保密:加强档案安全管理,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不泄密;(五)科学规范: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执法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卷宗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本单位的执法卷宗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执法卷宗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执法卷宗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六条执法卷宗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三)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三章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执法卷宗档案的收集应当及时、全面、准确,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八条执法卷宗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的种类、时间、顺序等进行分类整理;(二)对档案进行编号、编制目录;(三)对重要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九条执法卷宗档案的归档应当及时、规范,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立卷、装订。
第四章保管与利用第十条执法卷宗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档案保管标准,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二)档案存放应当整齐有序,便于查阅;(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理,防止档案损坏、丢失。
第十一条执法卷宗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查阅、复制档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要求;(二)便民高效:为执法工作提供便捷、高效的档案服务;(三)保密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档案,应当加强保密管理。
行政机关办案卷宗制作与讲解
执法文书是执法行为的有效载体,执法案卷又是执法水平的直接体现。
我们在执法实践中,往往因为文书制作不规范,程序不合法,导致行政复议被撤销或变更,甚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为此,认真制作执法案卷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装订整齐、条理清楚案卷应由封面、封底、罚款票及各种实用文书组成。
案卷装订应用装订机和线绳;卷内文书应按事情的发生、发展、时间顺序排列;在每页文书右上角用阿拉伯数字标明页码,逐项登记在“目录”内,尤其注意罚没款统一收据应贴在一张白纸上标明页码装订入卷,以免丢失;案卷封面按要求逐项填写,案由要求写得简单明了,处理结果按处罚决定书内容填写,办案日期写清起止日期,保存年限及文书的件数、页码、归档号及结案日期,做到条理清楚,便于查阅。
必用文书不能省略新修订的执法文书共有43种,但在执法案卷中必须使用的文书有9种,即现场检查笔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通知、送达回证、行政案件审理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案件结案报告。
这是一般立案案件必用文书,缺少任何一种,执法案卷不完善,执法实践中往往是办、审不分离,不履行告知程序,这样做既不符合《技术监督办案程序》的规定,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原则;既影响了执法文书的严肃性,也直接影响到行政执法的有效性。
填写执法文书应仔细认真文书制作必须使用水笔或签字笔,不能用铅笔或圆珠笔,涂改处应有当事人签字或压印认可,空白处应当填写空白符号或用文字说明,记录违法事实字迹工整,条理清楚,认真填写文书每项,不能忽视任何细节。
如被检查单位(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地址、企业代码、行政相对签字人与法人的关系等应交待清楚。
在任何环节上出现问题,哪怕是一个字的误差,都有可能导致行政处罚无效,案件无法执行,在执法实践中,其教训也是很深刻的。
两种笔录使用应准确、规范现场检查笔录是把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情况作如实记录,调查笔录则是把行政相对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的情况如实记录。
行政执法卷宗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卷宗档案的科学管理,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充分发挥卷宗档案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卷宗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执法卷宗档案是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记录,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二、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政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机关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卷宗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行政执法卷宗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制作的各类行政执法文书;(二)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各类证据材料;(三)行政执法活动的相关文件、资料、凭证等。
第七条档案收集应做到及时、完整、准确,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行政执法卷宗档案的整理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分类整理:根据档案的性质、内容、时间等因素进行分类整理;(二)编目编号:为每份档案编制唯一编号,便于查阅和管理;(三)装订成册:将整理好的档案装订成册,封面应标明档案名称、编号、编制日期等信息;(四)编制目录:编制详细的档案目录,包括档案名称、编号、数量、编制日期等信息。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行政执法卷宗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保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物理安全和信息安全;(二)定期检查:定期对档案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对档案库房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等措施。
第十条行政执法卷宗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查阅利用:经批准,有关单位和个人可查阅、复制行政执法卷宗档案;(二)保密要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复制;(三)借阅手续:借阅档案应填写借阅单,经档案管理人员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组织办法
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卷宗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卷宗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实行一案一卷制度,但涉及国家、商业、个人秘密依照有关规定应分正副卷的除外。
第三条案件承办机构应当于执法终结后一个月内,将全部执法文书立卷归档。
案卷卷宗归档应当编号,编号应当按照公文归档编号规则。
第四条案卷卷宗应当包括封面、卷内文书目录、归档备考表和封底。
卷宗首页为卷内文书目录,底页为归档备案表。
卷宗封面应当说明案由、当事人、承办人、执法起始日期、终结日期和保管期限等事项(格式见附件一)。
卷内文书目录应当列出归档的全部执法文书名称、页次等事项,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排序(格式见附件二)。
归档备案表应当说明立卷部门、案卷编号、立卷部门领导意见、档案部门意见等事项(格式见附件三)。
第五条行政处罚执法过程中的下列文书,应当归档:(一)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二)询问(调查)笔录;(三)案件处理意见报告;(四)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副本);(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六)送达回证;(七)行政处罚结案表;(八)书证、证人证言等有关证据;(九)其它法律文书。
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将行政处罚缴纳罚(没)款通知书、代收罚款收据、缴款书(收据)等罚没票据等同时归档。
案件来源为移送、举报的,移送文书、举报材料也应当同时归档。
第六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履行合议、听证等程序的,应当同时将相应的法律文书归档,包括:(一)合议组的合议记录;(二)听证告知书(副本);(三)当事人按规定提出的听证申请书、听证回避申请书;(四)听证笔录;(五)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六)其它材料。
第七条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下列文书,应当归档:(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二)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存根);(三)行政许可决定书(存根);(四)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证书的记录。
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
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体现整个行政执法过程、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的文书和所取得的证据载体材料,以及产生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定义的材料;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具体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机关处科、室和执法机构,均应按本规范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行政执法案卷管理绩效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考核、法制工作考核、本单位综合绩效考核内容;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在受理案件后,应当收集本案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案件办结后,应核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发现缺漏和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及时补齐或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补救,以确保案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第五条案卷文书材料一般应使用计算机打印的文书原件,尺寸规格为A4型纸;不能使用文书原件的可使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A4型纸张复印件,并注明出处及加盖文书原件保管单位公章;文书材料确需手工填写的,不得使用不耐久字迹材料书写,应使用黑色、蓝黑色墨水或墨汁书写,字体工整、清晰;文书材料有涂改的应更换修正后的文书原件,不能更换的应由相关人员在涂改处加盖印章或按手印;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一般按年度编号,一案一卷一号,区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违纪处理等不同类别;案卷材料较多的可分为正卷、副卷,结论性材料归入正卷,依据性材料归入副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应归入副卷保存;案卷文书材料较少的可按工作阶段合订立卷;第七条案卷文书材料编目顺序,应体现行政执法程序,其排序的原则:1、密不可分的材料依顺序排列在一起;2、文件材料在前、证据材料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3、结论性材料在前,案件许可办理的客观进程形成的案件材料按自然顺序排列在后;第八条行政许可案卷材料装订顺序为:案卷封面,卷宗材料目录,行政许可文件、决定及送达回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及回证,审查材料,听证材料,延期办理文书,行政许可事项收费收据,其他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备考表,案卷封底;第九条一般程序处罚案卷材料装订顺序:案卷封面,卷宗材料目录,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回证,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或群众举报案件的材料,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现场笔录、登记保存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陈述申辩笔录,听证材料,解除登记保存决定书,案件讨论记录,强制执行申请书,涉案物品处理记录、处理凭证、罚没款收据,其他应归档的文书材料,结案报告表,备考表,案卷封底;简易程序处罚案卷材料装订顺序为:目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罚款收据报查联,按时间先后排序的调查取证相关材料;案卷文书材料较少的可按工作阶段合订立卷;第十条行政复议案卷的装订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江苏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法200379号要求整理、装订;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违纪行为处理案卷的装订,参照行政处罚案卷材料装订顺序进行;第十二条案卷文书材料整理、装订应注意下列事项:一破损、字迹模糊或容易褪色的文书材料应托裱或复印,复印件应置于原件前面;二大于A4型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折叠,小于A4型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托裱;三案卷装订不得压住字迹或画面;四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撕揭;五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以防锈蚀;第十三条卷内文书材料除空白页外,凡载有文字、图表的正反面均一页编一号,依次用3位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页码应标注在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照片、图表正面难以编码的,可编在背面左上角;封面、卷内目录、封底不编页码;第十四条编码可用页码机戳盖或用钢笔书写,书写材质按第五条规范;第十五条案卷采用三孔一线左侧装订,长度160毫米左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第十六条填写卷内文件目录,文件目录通常采用表格式,表格分为顺序号、题名、页号三列;顺序号即卷内文件的序号,以文件为单位,一份文件编一个号;题名即文件的标题,是卷内文件目录主要部分;页号即卷内文件所在之页的页码,填写每份文件的起始页码;如第一份文件有10页,填写“1”;第二份文件就填写“11”;第十七条填写卷内备考表;卷内备考表是供立卷人在立卷时填写认为该卷有需要加以说明与解释的情况,其项目包括:本卷情况说明如卷内文件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是否有重要价值或特别意义的文件等;立卷人;立卷时间由立卷人填写;检查人由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第十八条填写案卷封面;案卷封面要用钢笔或水笔正楷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庄重、醒目;行政许可案卷封面的项目包括:卷宗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号;如“店许﹝200X﹞X号;渣核﹝200X﹞X号”;设定依据:根据国务院有关规范及经政府公布的许可事项;承办机关被申请人名称:负责办理该事项的行政机关的名称;申请人:申请人全称及地址;承办人员:窗口执法人员;受理日期:窗口受理日期;决定日期:行政机关准予许可日期;归档日期、保存期限、档案分类默认;行政处罚卷宗封面包括:卷宗号:一般程序处罚案卷卷宗号同处罚决定书号;简易程序处罚案卷卷宗号按月或季度自然排序;如,“徐执法简罚﹝2009﹞1至XX号根据案件数量,以月或季度为单位合卷”;案由:为查处的具体案件的原由,即当事人被查处的具体违法行为;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如:违反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案;承办机关:处罚案卷为负责办理该案件的城市管理行政机关的名称;被处罚单位人:被处罚对象的全称;承办人员:两个以上案件承办人;收案日期:案件受理时间;立案日期、上诉日期、结案日期、归档日期、保存期限、档案分类默认;违纪案件卷宗封面参照行政处罚案卷封面填写;行政复议案卷封面按照江苏省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填写;第十九条已经归档的案卷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材料的应征求档案管理员的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档案不得外借;上级机关、司法机关及本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档案;查阅档案应当办理查阅手续,当场查阅,当场归还;查阅人不得自行复制档案材料;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案卷材料由案件承办人按本规范进行整理、装订立卷,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按年度定期移交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案卷规范
行政执法案卷规范行政处罚案卷制作要求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1 、立案阶段:立案应有立案审批表,并明确以下内容:(1)有行政管理相对人基本情况。
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个人姓名、地址(住址)等;(2)案件明确。
属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注明“检查中发现” 的字样,并写明发现的时间、地点;其他部门移送的,写明移送时间和有关情况;举报的,写明举报时间和方式;交办的,写明交办的时间和有关情况;(3)有案情记载,记载简明扼要;(4)有立案依据。
应引用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并注明具体条、款、项等;(5)有承办人的意见和签名,有承办部门、法制部门的意见和签名,有领导审批意见及签名。
(6)有立案时间。
包括申请立案和批准立案的时间。
2 、调查取证阶段:(1)有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执法人员共同执法:案卷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2)检查或调查(询问)笔录:①有检查或调查(询问)的时间、所在的具体地点;②有当事人或被调查(询问)人基本情况;②检查或调查(询问)笔录内容完整。
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调查(询问)相关违法事实与情节等;③有检查人员或调查(询问)人员签名;⑤笔录有被检查人或被调查(询问)人签名。
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情况;⑥调查(询问)笔录中如有涂改之处,应有被调查(询问)人捺手印、盖章或签名作证。
(3)调取与保存证据(或查封、扣押财物):注明被取证(或查封、扣押财物)当事人的基本情况;②有取证(或查封、扣押财物)事由和依据;③有取证(或查封、扣押财物)的具体时间、地点;④有物品性状描述,包括物品名称、规格、型号等;⑤有物品保存的方式、期限和地点;⑥需登记保存的,应有领导审批记载;⑦有取证(或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并有物品所有人、参加人、见证人签章;⑧有记载物品处理决定和处理结果的文书。
(4)告知和申辩:①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的完整记载;②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记载;③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④告知文书有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及印章,并给予当事人合理的申辩时间;⑤没有告知文书的,通过笔录等文书反映的,应有告知内容的记载,并有被调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
行政执法培训讲稿
行政执法培训授课计划今天利用这个机会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下行政处罚程序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一件行政处罚案从立案处理到归档结案,我认为主要应把握好四个方面的问题,这四个方面把握好了,行政处罚就不会出现违法或者大的原则性的问题,所以今天主要从四个方面和大家探讨。
一是行政处罚实体方面的知识,如处罚主体,被主罚主体,证据的采信等,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是行政处罚程序方面的知识,如适用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是否执行听证程序,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是否存在时间倒置的问题等。
三是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方面的知识,适用法律、法条是否准确。
四是行政处罚内容是否适当,也就是自由裁量权的方面的相关知识。
下面分别从这四大方面具体和大家一一探讨。
如有不当之处,欢迎大家指正。
一、实体(一)行政处罚主体首先讲两个案例,李某从张某处购得香烟10条,被公安机关强制带走讯问,并扣押了李某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并对李某进行了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答案是不正确的,该案如果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认定李某的案值达到触犯刑事犯罪的标准,那应当继续处理,调查清楚后移交法院,如果没有达到触犯刑事犯罪的标准,那么处罚主体是烟草专卖局。
张某是计量器具上做手脚,获得非法利益,对该案的处罚主体应该是谁,普遍的观点是公安机关,认为是一种欺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根据计量法的规定,该性质案件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情节严重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些行政执法单位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在处理案件的时候一定要首先吃透法律,辩清案件性质,明确我局是否是行政处罚主体再予以立案处理。
(二)被处罚对象1、处罚时一定要明确被处罚对象,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主体的类型越来越多,如分店,分公司,联索店,门市部等等,这些法律主体是否可以单独做为被处罚主体,需要我们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首先我们要看被处罚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登记证,根据工商局审批的主体性质确定是否可以做为被处罚主体,这是第一步,但现在很多单位不会看被处罚单位的营业执照,即使看了也不会深入分析它是什么性质,可不可以做为被处罚主体,对于现代社会的新生法律主体的类型,要根据法律明确的规定予以确认,如法律规定有独立财产,独立办公地点,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以做为被处罚主体,就是大家在行政处罚的时候一定要在这方面有个认识。
行政执法人员办案易踩的18个坑
行政执法人员办案易踩的18个坑一、步骤缺失1.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
突出表现在执法人员在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之前不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直接进行现场检查或询问当事人、证人,这样做直接影响到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的证明能力。
此类问题在多个案卷中发生。
2.复制证据的核对、确认。
执法人员在复制证据材料的当场对复制件进行核对,在复制件上标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等字样。
特别注意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不得加有“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签章;各种证据材料的复制件必须有提供人的亲笔签名、盖章。
3.陈述、申辩的复核程序。
执法人员对案件不得先入为主,主观认为当事人陈述、申辩只是形式上的东西,不能认为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是“不老实”、“狡辩”,转而在实际操作中对当事人的陈述不理睬、不受理,同时也不允许简单地把陈述材料归入案卷不进行认真复核。
二、顺序颠倒4.先调查后立案。
执法人员不得在发现案件后即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待案件事实查清、取证结束后才填写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这就导致虽然案件有立案,但此时的立案是在案件调查取证之后进行的,使“立案”失去了原有的法律意义,是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的。
5.先核准后审核。
办案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进行书面核审。
核审机构核审后,由办案机构将整个案卷及核审机构的核审意见报局长批准。
我区基层执法办案突出的问题是:办案机构在办案过程中针对所有具体问题及处罚建议都事先请示局长,经过局长认可后才向核审机构审核,此行为违反法定的程序要求,应当予以禁止。
6.先签发后告知。
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后,应在法定期限届满后才能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得在局长签发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的同时连同处罚决定书一起签发,这将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三、送达方式错误7.送达方式错误。
法律文书的送达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几种方式。
行政执法规范探讨
执法文书的说理要求
法律引据完整 逻辑推理严密 事实描述详尽 证据分析严谨 体现人文关怀
如何说理
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因、何果 在认定事实方面增加引用证据内容, 在适用法律方面增加表述理由内容,使证据
与案件事实相对应, 行政机关自由裁量与法律法规相吻合 。
如海洋与渔业局将船舶为处罚对象 的案件,而法律规定应以船舶经营 者为处罚对象。
2.证据方面
一些执法部门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 收集证据不重视,整个案卷中无一份 证据材料;
一些执法部门所收集的证据是立案前 的检查记录,立案后调查取证环节缺 失;
在立案之前取得的材料能否作为 处罚的证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立案是行政处罚 的第一步程序,在具备立案的条件后,行政处 罚机关才可以对案件进行调查,并最终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如某市执法局依据“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 上10%以下的罚款”规定进行处罚时,全部 按照造价10%予以处罚,未说明裁量理由。
如某市物价局查处的案件中,对当 事人原处罚3000元,经过当事人 申辨后改为1000元罚款,没有说 明从轻或者减轻的法定理由。
如某市工商局在有个案件中写到:“鉴 于当事人正在积极办理证照,按规定的 下限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但该理由不 是法定从轻的理由。
如某市交通局个别案件将行政处罚告知 书、处罚决定书、解除强制措施文书同 时送达当事人。
某市林业局查处的一酒家非法经营利用 野生动物案,2009年5月4日已经行政 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2009年5月6日才告知陈述申辩权。
有的案件告知书与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 当事人。
有的已经作出处罚决定再告知陈述申辩 权,当事人无法充分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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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据收集和执法卷宗规范培训稿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据种类和收集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3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据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或者说在合法的动机下循着法定处罚要件去取证然后裁决的原则(行政处罚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法定目的很强)。
从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这两方面看证据都是核心,并且从行政诉讼的高度去要求行政处罚中的证据运用,才能确保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和体现法律的公平性(行政案件中的证据在行政处罚中由行政机关采集审查,在行政诉讼中由人民法院审查确信,这种审查确信是终局的)。
(一)、证据的概念。
什么是证据?这是诉讼实践和诉讼理论中十分重要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这是我国立法上对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所下的定义。
他概括了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反映了它的本质属性,是科学的。
我们认为,上述规定也符合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因为它们都是在诉讼过程中可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本质是相同的。
作为证据,不论行政、民事或刑事证据,均具有三项基本属性即“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
(二)、证据的“三性”。
1、证据形式法定。
行政执法证据的类别是如何确定的呢?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了作为行政证据的七种证据:(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故此,证据必须符合上述七种法定形式。
在《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了证据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行政相对人陈述、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验检定或者鉴定结果。
无论是《行政诉讼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中规定的证据种类还是《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据种类,证据的法定形式基本一致。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据种类,并没有超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中规定的证据种类,只是表述略有不同而已。
2、证据取得的方式合法。
任何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四章调查取证章节中明确规定,调查取证必须由两名执法人员参加。
这就是对质量技术监督执法证据取得的法定要求或证据来源形式的要求。
证据取得形式、程序非法,直接导致证据丧失证明效力。
证据只能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即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的来源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其是证据客观性和关联性的重要保证,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
此审查判断的作用:执法的主体、程序、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证据的形式等要合法,如执法人员没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那么在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就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规定的1、2、3、5、6、7、8项就是几种具体的审查判断方法。
本着行政诉讼质证的要求,收集的每个证据都要留有执法合法的印记,如做调查笔录时要亮明身份出示证件并记录在笔录中。
3、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证据的作用在于还原客观现实,它所反映或证实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在其发生、发展过程中,作用于现场和周围环境,常常会留下痕迹、物品,引起场所的变化,为在场人耳闻目睹,有所感知。
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时,必须借助这些痕迹、物品和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所作的陈述,来认识案件的事实真相,也就是要将它们用作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
这些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等所造成的证据,都是确实存在的事实,是不依执法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所有的痕迹、物品、文件等实物证据,固然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亲自实施和经历,为在场人所了解,因而可以用言词陈述出来,也同样是确确实实的事实,是客观现实中已发生的。
证据事实是案件事实在不同层面不同角度不同阶段不同形式上的反映,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行政执法也是通过证据把客观真实表现法律真实的过程。
此审查判断的作用有:A执法人员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或人们的想象、假设、推理、臆断、虚构等作为定案的证据适用;B违法产品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的计算不能笼统的计算,不能仅听相对人陈述的价格和数量以及交税情况,要有充分的证据并予以计算。
C证据必须有正确的来源。
4、证据的关联性。
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一道证明保证案件真实的存在或不存在。
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关联性分为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证据证明的内容必须与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有直接关系;第二层含义是若干个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对待查案件事实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反映案件事实的原貌。
即使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对于求证来说,也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证据的关联性能明确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方向和范围,保证及时收集各种证据,查明案件真相。
所以证据关联性的审查判断的作用在于将看似散乱无章的证据材料统一在案件的事实上,然后才能判断是否违法,怎样去取证证明行政处罚的要件。
对于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而言,证据又有其部门特性:1、技术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特点就是技术这两个字,其有着众多的技术部门,包括质量检验、计量鉴定、特种设备检验、纤维检验等,所依据的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等基本上都是以国家颁布的标准和检定规程去判定管理对象的行为是否合所以法,在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处罚中检验报告和检定报告这类证据基本上是必备的。
2、重复使用性。
行政处罚中的证据既是行政处罚的依据又是行政诉讼的基础,并且在处罚和诉讼中证据(在诉讼中证据的范畴要大,包括案件审理记录等)基本是一致的,因为证据对执法主体而言既是裁定处罚的依据又是证明其执法行为合法的依据,前者是依强大的行政力量主动地收集、审查、运用,执法主体与相对人地位是不平等的,而后者是行政诉讼法的证据分配原则被动地举证,执法主体与相对人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对执法主体而言,只有去从行政诉讼的高度去收集审查运用证据才能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简言之就是本着诉讼去处罚。
这个特点就是以上御下以平等之严密统筹取证之规范。
3、证据程序性。
行政处罚中有程序性证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中的程序性证据则有更多的要求,尤其是证据程序性方面,或说取证的环节方面,在时间方法上有严格要求。
比如检验报告这一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前有抽样原始记录,抽样单,委托检验书,后有检验结果告知书和复检权利通知书(实际运用中这两种合二为一),如果缺任一环节和程序证据,或者时间和程序发生错乱,那检验报告这个证据材料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三)、证据的种类和收集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
具有稳定性强,易于保存,不受载体限制特点。
按照是否属于国家职能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制作的文书分类,书证又分为公文性书证与非公文性书证。
例:结婚证、房产证、营业执照为公文性书证;借据、担保书、买卖合同为非公文性书证。
还有就是与违法事实书证相对应的程序性文书。
行政处罚中不仅要证明相对人违法还要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程序性文书就是这方面最重要的证据;相对人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认证证书,委托书等;相对人提供的检验报告,帐册,合同,标签,生产规章制度,价格表等;照片、传真件等。
按书证的来源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复印)本、译本,书证来源分类的意义在于原始书证,即书证原件与书证复印件证明效力不同,例如未经查证核实的复印件不能作为案件证据使用。
故此,原始书证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而书证的复印件则属于间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除了上述执法机关依职权调取的书证外,主要的书证收集方法为行政主体的制作。
制作书证的内容和形式有:执法证件的亮明,执法人员的人数,来由,目的等的记载,通知书和告知书等的送达,调查笔录的制作等等。
其必须真实,涂改处有签章或押手印。
送达文书如果拒签,则须有证人证明等方式证明送达。
这里更需要注意的是内部的程序性要求,有些相对人虽然不清楚,也不影响案件的实体,但执法主体如果没有按要求去做,则在诉讼中依然可能败诉,也可能在申请强制执行中被裁决掉。
如听政权利的告知尤其是较大数额的告知,告知书到处罚决定书的期间,处罚决定书宣告后送达的期间,登记保存的期间,查封扣押期间与产品保质期间的冲突问题,复检期间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冲突问题,送被检样品的方式和途径问题,等等。
这些问题如果没有认识到,或者没有作到,都会影响到书证的证明力问题,或者说程序违法问题。
另外还有执法中执法人员拍的照片,使用此证据材料时要附有文字说明材料。
传真件可以直接作为书证使用;相对人提供。
相对人提供的书证应由其注明提供时间和与原件核对无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有许多是相对人不愿意提供的推说没有,甚至提供假材料的,常常增加执法的难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关于问题的规定》本着公平的原则有如下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那么行政主体则需要证明“依法定程序要求过”,由此行政主体则需要在调查笔录或者通知书中有明确的告知行为,并体现在相关书证中;复制。
行政主体在现场检查时,法律赋予对有关书证复制的权利,甚至有的可以查封、扣押;查询。
对有关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可以查询取得。
但对此应当在案卷中附有说明材料。
要求:书证须真实,制作须合法。
包括:复制的和行政相对人提供的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字予以确认,并注明时间和出处;行政主体制作的每一页书证应当有执法人员、相对人、制作者的签名或盖章,并且表明是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涂改处押有手印。
执法机构调取书证的注意事项①、尽量提取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②、提取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③、提取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