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贸易中的欺诈-软条款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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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类型及其防范措施

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类型及其防范措施

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类型及其防范措施在国际贸易中,合同的签订对于双方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存在着一些欺诈行为,使得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受损失。

因此,了解和预防国际贸易合同欺诈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合同欺诈的类型以及防范措施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类型1. 假冒产品或服务假冒产品或服务是一种常见的欺诈手段。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可能会故意提供次品或虚假产品,以获得更高的利润。

另外,卖方也可能虚构产品的性能或服务的质量,给买方造成误导。

2. 虚假交付日期卖方在合同中虚假地陈述交付日期,以达到延迟交货的目的。

这种行为会给买方造成贸易中断、资金浪费和时间损耗。

3. 价格欺诈价格欺诈是指卖方在合同中故意隐瞒或虚构价格信息,以达到获得不公平利益的目的。

例如,卖方可能在合同中隐瞒了某些费用或税收,使得买方最终需要支付更高的价格。

4. 资金欺诈在国际贸易中,资金欺诈也是一种常见的手段。

例如,买方可能通过欺诈手段向卖方逃避或拖延支付货款。

另外,卖方也可能利用虚假的资金证明或银行保函来迫使买方提供预付款。

二、防范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措施1. 加强尽职调查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都应该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买方需要了解卖方的信誉和业务记录,以及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性能。

而卖方也应该对买方的信誉和资金状况进行调查,确保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2. 明确合同条款为了避免合同欺诈,合同的条款应该明确详细。

双方应该对产品价格、交付日期、质量标准、支付方式等重要条款进行具体约定,并确保合同中不存在模糊、含糊不清的内容。

3. 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在国际贸易中,市场动态的变化可能会影响合同的履行。

因此,双方应该时刻关注市场的变化,对可能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因素进行及时调整和协商。

4. 合理分配风险合同中风险的合理分配是预防欺诈的重要手段之一。

双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并在发生争议时有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毕业论文论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及自我防范措施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毕业论文论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及自我防范措施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毕业论文论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及自我防范措施信用证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信用证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

然而,在信用证中存在着一些软条款,这给买卖双方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因此,本文将探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并提出一些自我防范措施。

一、信用证中的软条款1. 建议性描述一些信用证文件中的描述有时是模糊不清或者是建议性的,这给买卖双方带来了解释上的困难。

比如,描述可能会使用“应当”、“应该”这样的词语,这让买卖双方很难确定具体该做什么。

这种软条款给双方带来了不确定性,容易引发争议。

2. 不明确的要求有些信用证文件对货物的要求没有明确规定。

这样一来,卖方在执行信用证时可能无法确定具体该提供什么样的货物或者服务,而买方也可能得不到期望的产品。

这种不明确的要求给交易双方带来了不必要的风险。

3. 文件的间隔信用证文件中的条款可能存在间隔,这给兑现和确认信用证带来了麻烦。

当检查员阅读信用证文件时,他们可能会觉得某个条款和另一个条款是不相关的。

这样一来,可能就会发生误解或遗漏。

二、自我防范措施1. 仔细阅读信用证文件在接收到信用证后,买卖双方应仔细阅读信用证文件,了解其中的条款和要求。

如果有任何理解不清或者是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与对方进行沟通和确认,以避免后期的纠纷。

2. 请求修改如果买卖双方发现信用证中存在模糊的描述或者不明确的要求,他们可以请求信用证的发行人进行修改。

在请求修改时,应明确指出需要修改的内容,并提出明确的要求,以确保信用证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 尽早提交文件卖方在执行信用证时,应尽早准备并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文件。

这样一来,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确保及时的兑现信用证。

4. 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在国际贸易中,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非常重要。

买卖双方应通过多种方式对合作伙伴进行调查和核实,了解他们的信用状况和经营能力。

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可以减少信用证中的风险,提高交易的成功率。

浅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

浅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

浅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浅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1. 引言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是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它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信用证的条款通常被称为“硬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也经常会出现一些灵活性较大、有弹性的条款,被称为“软条款”。

本文将对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进行浅析。

2. 信用证的定义和作用信用证是银行为保障出口商能按时收到货款而向进口商所开立的一种保证付款的文件。

它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以下几个作用:- 保障出口商的权益:信用证作为一种保障付款的方式,确保了出口商能够按时收到货款,并降低了与进口商的交易风险。

- 提高进口商的信誉:进口商选择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可以提高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信誉和声誉,获得更多有利的交易机会。

- 促进贸易顺畅进行:信用证的使用减少了跨国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促进了贸易的顺畅进行。

3. 硬条款 vs. 软条款信用证的条款通常被称为“硬条款”,即条款非常具体、明确、不具有灵活性。

这些硬条款包括货物的数量、质量、价值、交货期限等。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会出现一些灵活性较大、可变动的条款,被称为“软条款”。

软条款相对于硬条款来说,更多地体现了信用证的灵活性和弹性。

例如,软条款可能涉及到支付期限的调整、货款的分期支付、货物的数量和规格的调整等。

这些软条款为出口商和进口商提供了更多的交易选择和灵活性。

4. 软条款的优势和劣势4.1 优势- 提高交易的灵活性:软条款使得信用证更具灵活性,能够适应各种不同的贸易需求和条件,提高了交易的灵活性。

- 减少交易风险:某些情况下,软条款可以降低交易的风险。

例如,可以通过软条款调整支付期限,避免因为资金紧张导致的延迟付款。

- 顺应市场需求: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市场需求也在不断变化。

软条款可以使信用证更具有适应性,满足市场的需求。

4.2 劣势- 增加操作复杂性:软条款的存在使信用证的操作更为复杂。

由于软条款的灵活性和可变动性,可能需要更多的沟通和协商,增加了交易的难度和复杂性。

浅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

浅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
出具 检 验 合 格 的检 验 证 书 或 迟 开 此类 证 书 ,出 口商 就 不 能 及 时 备 题 ,对 于受 益 人 来 说 ,风 险 概 率 会 大 大 降 低 。
齐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去议付行交单议付 ,导致单证不符而被开证 3 谨慎约定合同条款 。鉴于买卖合 同的重要参考价值 ,合 同 . 行拒 付 或 因 迟 交单 而 被 开 证 行 拒付 。为避 免 此 类 情 况 ,出 口企 业 生效之前 ,应确保其条款具体 、明确、严密 ,能将各种可能发生
别和 防范措施 。 关键词 :信用证 ; 软条款 ; 欺诈 ; 国际贸易
5 制造 条 款 问相 互 矛 盾 的软 条 款 。 如 ,在 转 口贸 易 中 ,进 口 . 20 年 4 , 宁 某 贸易公 司与 美 国金华 企 业签 订 了销 往香 港 02 月 辽 的5 万立 方 米花 岗岩合 同 ,总金 额 高达 15 万 美 元 ,买 方通 过 香 商要 求出口商在来证上不要写明 “ 90 受益人” ,而有些国家则规定 港 某银 行 开 出 了上 述合 同下 的第 一 笔信 用证 ,金 额 为 15万美 元 。 9 “ 地证 ”必 须 填写 受益 人 名 称 , 则 不 予 签 发 “ 产 否 产地 证 ” 。因 此 , 信 用证 规 定 “ 货物 只能 待 收到 申请人 指 定船 名 的装 运通 知 后装 运 , 不管 出口商如何制单 ,都不可能做到 “ 单证一致” 。 而该 装 运通 知 将 由开证 行 随 后经 信用 证修 改 书 方式 发 出” 。该 贸 易 6 开证行或 申请人要求签字或印鉴与开证行、通知行或 申请 .
确定这个信用证项下的各种单据 、证 l的详细要求和指示 ,为了 方交易伙伴是一个资信 良好的交易方,也不能完全放松警惕 , 书 而要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与骗局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与骗局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与骗局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国家之间的贸易交流与合作也日益频繁。

然而,随之而来的风险也越来越明显。

在国际贸易中,不论是作为买家还是卖家,都要面临着诸多风险与骗局。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一些常见的国际贸易风险与骗局,并提出预防措施。

一、信用风险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家与卖家之间的距离较远,往往会出现信任度不高的情况。

买家或卖家有可能因各种原因,如财务问题或生产线问题等而无法履行交易协议。

这种情况被称为信用风险,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风险之一。

为了减轻信用风险,卖家可以要求买家提供担保或预付定金。

此外,通过了解买家的历史纪录和信誉度,卖家也可以降低信用风险。

二、货物运输风险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但是,由于运输中的各种因素,如天气、油价、战争等,货物可能会在运输过程中遇到各种危机,如失窃、损坏或被扣留等。

运输风险可能会导致商业上的损失,造成贸易合作的破裂。

为了规避货物运输风险,商家可以购买货物运输保险,以确保货物能够安全运达目的地。

此外,选择有信誉的船运公司或运输商也是一种有效的方式。

三、文化差异国际贸易通常涉及跨越国界的交流与合作。

在不同的国家和文化背景下,法律、商业风俗和交易方式有可能会有很大的不同。

因此,文化差异也是国际贸易中一个十分常见的风险。

商家应该在交易之前仔细研究目标国家的商业法律和风俗习惯,以了解商业的规则和做法。

此外,通过积极与当地商人交流和沟通,建立起信任和良好的业务关系也是非常重要的。

四、欺诈骗局在国际贸易中,欺诈骗局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骗局多种多样,如虚假买卖合同、虚假信用证、假货、永久性订单、利用虚假公司等。

这些骗局都是以诱骗人们支付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欺诈手段来获取自己的利益。

想要预防欺诈骗局,商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购买信誉良好的追溯系统和软件,以确保交易过程的真实性。

其次,仔细阅读交易合同,特别是小字条款的内容。

最后,尽可能选择与自己熟悉的商家或还手机号的商家进行交易。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信用证的复杂性和漏洞进行诈骗,给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下面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深入分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手段及防范措施。

案例一:虚假单据诈骗某国内出口企业与一家国外进口商签订了一份价值 50 万美元的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货物装船后,出口企业按照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提交了全套单据,包括提单、发票、装箱单等。

然而,进口商在收到单据后,却发现提单是伪造的,货物根本没有装船发运。

进口商立即向开证行提出拒付,并要求出口企业退还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伪造提单等重要单据,骗取了进口商的货款。

这种诈骗手段通常比较隐蔽,因为进口商在收到单据时,很难立即核实其真实性。

而且,一旦开证行根据表面相符的原则支付了货款,进口商就很难追回损失。

案例二:信用证条款陷阱一家国内企业向国外出口一批服装,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收到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出口企业发现信用证中有一些苛刻的条款,如要求提供由进口商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且检验报告必须在货物装船前提交。

由于该检验机构在国内没有分支机构,出口企业无法及时获得检验报告,导致无法按时交单。

最终,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了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难以满足的条款,故意造成出口企业单证不符,从而达到拒付货款的目的。

这种诈骗手段常常利用出口企业对信用证条款的不熟悉和疏忽,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案例三:软条款信用证诈骗某国内企业与一家国外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出口合同,合同金额为 200 万美元。

国外公司开来的信用证中包含了一个软条款,即要求出口企业在发货前必须获得进口商的书面确认。

然而,在出口企业准备发货时,进口商却故意拖延不给出书面确认,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发运。

最终,由于信用证过期,开证行拒绝支付货款。

几类常见国际贸易诈骗及应对方法

几类常见国际贸易诈骗及应对方法

几类常见国际贸易诈骗及应对方法2018年,外贸人过的胆战心惊!美国挑起贸易战,中美贸易受挫;强势美元的影响下,曾经的新兴市场遭遇了本币大跌,不得不采取限制进口的办法来稳定汇率……好好的市场搞的乌烟瘴气。

除了难以控制的国际贸易局势带来的买家弃货,最头疼的是,你竟然又遇到了贸易欺诈,为什么受伤的总是你……一、4种经典的贸易欺诈案例:1、新客户借新成立公司广撒网外贸交易中,新客户首次交易往往比较谨慎,但也不乏一些新客户,合同约定了明确的付款方式后,客户却在交易过程中,临时要求变更。

比如货已到港口,不付款要求你先放货,待货物卖出再付钱不然就退货。

大多数情况,因为货已生产或者已经运至港口,卖家迫不得已妥协,正中了客户的陷阱。

据我司了解,这种客户往往在短时间内大举采购货物,然后注销公司消失的无影无踪,从而大赚一笔。

2、新客户假冒他人公司签约有时候,你投了中信保,也于事无补。

我司近期的一个案件,经调查后发现意大利买家否认与卖家发生过交易,并且卖家给出的联系人也不是意大利公司的员工。

虽然投了中信保,但最终并未赔付。

(中信保调查反馈部分截图)买家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便利,冒用他人公司实施诈骗,这种情况,投了保险也不会赔付啊。

3、老客户借账期申请破产赖账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双方合作很久以后,交易比较稳定且双方合作融洽,买家有30天或者更长的账期。

当买家经营不善,需要申请破产保护,往往会借着前期交易积累的信任和账期的优势,拖延付款,其实背地里已经在操作破产申请。

4、老客户订单量突增后消失有一种“老客户”,其实都是先通过几笔小额订单获得你的信任,信用看起来很好,实质是在设置圈套。

借此要求更加宽松的付款方式,并抛出大订单。

卖家很容易在此时忽略交易风险,一旦赊销,这样的订单足够买方大赚一笔,自然消失无影。

二、规避以上贸易欺诈风险的方法:首要的方法自然是判断买家的资信情况。

一份小小信用报告,涵盖企业基础注册信息、业务开展情况、付款记录等信用信息及行业背景分析,相当于一份“体检报告”,让你看清对方真面目。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
况、 推销方法、 目标顾客的特点以及该 产品的市场容量、本企业产品的市场
1f .、 夕 方伪造开立信用证 。这是买方欺诈卖方 的 重 要 手段 。 们 利 用 多年 使 用 的信 用证 旧格 式 , 他 引诱 我国出口企业发货 , 以便骗取货物 。
2夕 方开 立的信用证 虽是真实的 , .f 、 但其 中含有 “ 软条款” “ 条款” 。软 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形式 : ①货物 检验证明要由进 口商或经其授权 的人出具和签署 。 ②货运 收据要 由进 口商或 经其授权 的人 出据和签 署。 ③进 口商要求发票 、 装箱单等单据必须使用其指 定的信函笺 , 该信 函笺必须和开证行备案记录相符 。 ④进 口商要求在其他单据上签记等等。对于这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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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些 外商名为出 口商 , 实为 国际专业诈骗团 伙 。他们根本就没把货物装船运 出, 提单 、 发票 、 保 险单 、 装箱单等单据完全是伪造 的 , 故意钻《 跟单信 用 证统 一惯 例 》 的空 子 。 因为按 照 《 单信 用证 统 一 跟 惯例 》 的要求 , 议付 行可 以对只要表 面上与信 用证 要求 一致的单据议付 , 偿付行或开证行有责任对表 面 上与 信 用证 条款 一 致 的单 据 付款 。
大量生产” 进入到“ 同类产品在各地同 时生产”“ 、多品种小量生产” “ 和 变种 变量生产” 的经营时代。与此相适应 , 在制成品尤其是消费品的国际贸易 中, 小批量、 多品种、 个性化、 高附加值 的“ 差异化营销” 成为主流。 已 通过网络营销, 国有外贸公司还 要克服过去信息传递层次多、 时间长、 容易造成信息阻滞甚至丢失等弊病。 总之, 在面对各种严峻挑战的情 况下, 国有外贸公司 可以通过培育和 提升核心专长, 围绕公司的核心竞争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欺诈及其防范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欺诈及其防范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欺诈及其防范案例分析某外贸公司与香港公司达成了一笔1019公吨镀锡铁皮和镀锌薄板,金额约20万美元的交易。

支付条件为即期信用证,规定为2月和3月。

不久,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很快开出了信用证,规定了商品的名称和规格、数量、重量和装运期等。

中国船运公司应托运人请求,向其发运了48个集装箱,供其装货和加封。

3月24日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3月25日,香港方寄单至中国银行,并且香港的中国船运公司"海星"号轮到达黄埔。

集装箱明显完好,封条未动。

但启封以后,发现箱内只有充满脏水的铁桶,没有镀锡铁皮和镀锌薄板。

3月30日,收货人立即将该欺诈行为通知了中国银行,并要求其通知指定的议付银行。

但中国银行收到一份香港银行打来的电传,说已根据提示汇票和单据支付了货款。

这时,外贸公司发现商业发票与提单两者不符:即信用证内的商品发票中要求规格为50厘米,而提单内规格为50毫米。

4月14日,我方提出,香港议付银行可以行使追索权,向出口商索回货款。

3天以后,中国银行又收到香港议付银行的电传,说中国银行提出偿还货款的要求超过了允许的合理时间,因此,要求中国银行(开证行)立即偿付。

中国银行无奈作了偿付。

来源:考试吧()2008年3月11日【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一、买卖双方要做到的相关程序是:(一)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以即期跟单议付信用证方式支付付款。

(二)开证申请人(外贸公司)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三)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银行(中国银行)。

(四)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香港公司)。

(五)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六)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际商帐追 收机 构对 诈骗款 追讨成 功率 达 9 % 个 月 以内追讨成 功率 8 ,3
达 7 %,寻 求他 们 的 帮助 ,有利 于 挽 回损 失 。 3 ( ) 二 除以上具有共性的对策外,交易各方还可以分另 1 、买 方 的对 策 以下对策:
据来实 现 ,即单据欺 诈 。具体 形式 有 :受益 人伪 造全 套 ( 或部 分) 单 据 以及 受益人 在单 据 中作欺诈 性 陈述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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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理论 现 代
国际 贸易中信用证欺 诈及其 防范
谷 静 ( 岛 大 学 经 济 学院 青 山东 青岛 260 ) 6 0 0
摘要 :信用证是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 式,它以银行为 中介 ,取代 了商业信 用,保障 了交 易的正常进行 ,所以被 广泛使用。本文通过
这类 欺诈 的特 点是 开证 申请人 与受益 人相 互勾结 , 造虚假 或根 编 本 不存在 的 买卖关 系 , 由所 谓 的买 方 申请 开 立信 用证 ,所 谓 的卖方 向开证行提 交伪造 的单据 以骗 取银行 的信用 证付 款 , 之后欺 诈双 方分 赃后便 逃之 天天 。 其在 没有保 证金 或只 交部分 保证金 的情 况下 , 尤 常 会 出现 这种 主 要 利 用 “ 包 放 款 ” 押 汇 贷款 ”或 买 方假 装 破 产 打 、“

信用证 欺诈 (r u n L t e f C e i ) 理论上 讲是在信 用 F a d i e t r o r d t 从
证交 易过程 中的 当事 人 ,就 信 用证本 身及 信用证 交 易中 的某个 环节 , 故意 告知对 方 虚假情 况 ,或 故意 隐瞒 真 实情 况 ,从而 用证 中要求 卖方提供 由买方指定 的信誉 卓著的商检机构 出 具 商检 证 明 ,这 是一 有 效 的方 法 。 () 2 派业 务人 员 到卖 方所 在地 监 督装 箱 、装运 。 虽然 这种 手段 花 去一 定 的费用 ,提 高 了交易成 本 ,但 防范风 险 的效 果是可 想而知 的 。 具体 做法是 : 务人员将 亲眼 目睹商 检机构 检 业 装 后不 被置换 。 实践 中 , 险意识 较强 的买方经 常采 取这一 做法 。 风

浅谈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及防范措施

浅谈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及防范措施

所 签 发 的一 种 书 面 约 定 , 据 这 一 约 定 , 根 如果 受 益人 满 足 了 约 定 的 条 件 , 开
证行将 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中约定的金额 。 所谓信用证欺诈是指在 国际贸 易信用 证支付中 , 一方 当事 人故意制造假象 或隐瞒事实真相 , 诱使其他当 事 人 陷 于 错 误 认 识 或 依 赖 于 该 事 实 而 失 去 属 于 自 己的 有 价 财 产 或 放 弃 某 项法律权利 , 以达到从中获取一定的不当利 益的 目的而为 的行为 在这里 , 当事人包 括出 口商 ( 受益人) 进 口商 ( 、 开证 申请人) 开证行、 、 船公 司; 欺诈 行 为主体可能是受益人、 开证申请人 、 益人和 船公司共谋 、 受 开证 申请人与 受益 人 共 谋 、 证 申请 人 与 开 证行 共 谋 。信 用证 欺 诈破 坏 了 正 常 的 国 际 贸 开 易秩序 , 对世界各国的对外贸易造成 了严 重的损 害。因此研究信用证欺诈 问题 有 很 大 的 实 践 意 义 。 二、 信用证欺诈 的成因 1 国际 贸 易 中 存在 大 量投 机 商 , 们 通利 , 暴利驱 使他们从事信 用证欺诈活动 。同时, 信用证欺诈风 险较 小 , 也 是 导 致 投 机 商 们 乐 此 不疲 的 一个 原 因 。 这 2 信 用 证 支 付 前 提 是 单证 文件 而 非 货物 , 技 的 发 达 使 得 伪 造 的 文 件 . 科 完全可 以达到与真正的文件难 以分辨 的程度 , 这给 不法 分子进 行信用 证欺 诈 创 造 了条 件 。 3 中间商的大量存在和可转 让信用证 的使用增加 了欺诈的可 能性 。 . 国 际贸易中的中间商在经营业务 时, 为了保护 自身利益 , 一般不会将货源 透 露, 而是要求买方开立可转 让信用证 。 这样 , 中间商就可 以从两者的差价中 赚 取 利 润 , 而 给 恶 意 或虚 假 卖 方 从 事 欺 诈 活 动 提 供 了 便 利 。 从 4 从 事 国 际 贸 易 的业 务 人 员 素 质 低 和 被 欺 诈 人 防 范 意识 差 也是 信 用 . 证 欺 诈 的 原 因 之 一 。 事 信 用 证 欺 诈 活动 的人 一 般 都 是 具 有 比较 丰 富 的 国 从 际 贸易 经 验 , 个 欺 诈 过 程 都 会 经 过 周 密 的 计 划 , 于 缺 少 经 验 和 相 关 知 整 对 识 的业务人员而言, 往往难 以识别 。

“软条款”信用证欺诈的界定、救济和风险防范

“软条款”信用证欺诈的界定、救济和风险防范

“软条款”信用证欺诈的界定、救济和风险防范在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中,跟单信用证一直被视为相当保险的一种交易方式,因此我国国际贸易结算的80%以上都采用信用证方式。

但是近年来针对我国信用证欺诈的案件日益增多,其中“软条款”信用证常常以伪装的面目出现,成为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的巨大的陷井。

一、“软条款”信用证(一)“软条款”信用证的含义。

在UCP500文本中,从银行对受益人付款责任的角度分类,信用证主要分为不可撤销和可撤销信用证两大类。

然而实践中却产生了另一类UCP500所无法调整的信用证,即“软条款”信用证(soft clause L/C)。

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仅处理单据而不处理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

因此只要出口商(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就将付款。

银行是否付款取决于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因此出口商是否获得款项取决于他是否满足信用证条款的要求。

(二)常见的“软条款”信用证的表现形式。

实践中的信用证“软条款”可谓是五花八门,其主要作用在于使原本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在隐蔽的情况下变成可撤销的信用证。

其常见的表现有:(1)暂不生效的信用证,如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生效;(2)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需待开证人通知,开证行将以修改的形式另行通知;(3)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检验,检验证由进口商经过开征申请人授权的人出具和签署(即所谓的“客检证书”),同时其印签应与通知行持有的记录相符才履行付款责任;以上种种为典型的信用证“软条款”,如开证行不通知生效,不发修改书,开征申请人不出具证书或收据,不来验收,不通知船公司或者迟发证书和收据或签字不符等等,都会造成单证不符,遭到开证行拒付。

二、对于“软条款”信用证欺诈的法律界定和司法救济(一)信用证欺诈的法律内涵。

所谓信用证欺诈,是指在国际贸易信用证支付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假象或隐蔽事实真相,诱使其他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而依赖于该事实而失去属于自己的有价财产或放弃某项法律权利,以达到从中获取一定的不当利益的目的而为的行为。

我国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研究

我国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研究

我国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贸易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其安全性和稳定性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证支付方式也面临着诸多风险,如欺诈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

这些风险不仅可能给交易双方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因此,对我国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主要风险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本文旨在全面分析我国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主要风险,包括欺诈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并深入探讨这些风险的成因和表现形式。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以期为我国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安全和稳定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还将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和评价,以期为我国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的风险管理和防范提供更为全面和深入的参考。

二、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基本原理与流程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一种由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承诺在特定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通常是卖方)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核心在于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为国际贸易的双方提供了相对安全的交易环境。

申请开证: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在申请时,买方需提交开证申请书、贸易合同等相关文件。

开立信用证:开证银行根据买方的申请和要求,开立信用证,并通过其代理行将信用证传递给卖方所在地的通知银行。

通知信用证:通知银行收到信用证后,会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和表面一致性,并通知卖方信用证已经到达。

交单议付:卖方在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后,会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将相关单据(如提单、发票、装箱单等)提交给议付银行,请求议付。

议付与索汇:议付银行在审核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后,会向卖方支付货款,并随后将单据寄送给开证银行进行索汇。

浅谈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

浅谈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

浅谈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在全球化的经济浪潮中,国际贸易日益频繁,而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信用证的特点和操作流程中的漏洞进行诈骗,给国际贸易参与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信用证诈骗的定义与特点信用证诈骗,简单来说,就是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交易、伪造单据等手段,骗取银行或开证申请人的资金。

其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隐蔽性强诈骗行为常常隐藏在看似合法、规范的国际贸易流程之中,不易被察觉。

2、专业性高需要对国际贸易规则、银行信用证业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深入的了解,才能实施有效的诈骗。

3、涉及金额大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通常涉及较大金额的交易,一旦诈骗成功,损失巨大。

二、信用证诈骗的常见手段1、伪造信用证犯罪分子伪造开证行的信用证,或者对真实信用证的内容进行篡改,如修改金额、货物描述、有效期等关键信息。

2、伪造单据包括伪造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等重要单据,以欺骗银行和开证申请人相信交易的真实性。

3、利用“软条款”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难以满足的条件,使得受益人无法顺利议付,从而达到诈骗的目的。

例如,要求提交根本无法获得的单据,或者规定某些条件必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人确认等。

4、勾结开证行或议付行内部人员通过贿赂、勾结银行内部工作人员,违规操作信用证业务,从而实现诈骗。

三、信用证诈骗的危害1、经济损失给国际贸易中的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倒闭。

2、信任危机破坏了国际贸易参与者之间的信任,影响了正常的贸易秩序和合作关系。

3、法律纠纷引发一系列的法律诉讼和纠纷,增加了企业的法律成本和时间成本。

四、防范信用证诈骗的措施1、加强对交易对手的调查在开展贸易前,充分了解对方的信誉、经营状况等信息,尽量选择信誉良好的合作伙伴。

2、仔细审核信用证企业和银行都应严格审核信用证的条款和内容,发现可疑之处及时沟通解决。

3、规范单据制作和审核确保提交的单据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并加强对单据的审核。

国际贸易欺诈及法律防范

国际贸易欺诈及法律防范

国际贸易欺诈及法律防范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继而伴随着大量的国际贸易欺诈,我国在较长时间一直为国际贸易欺诈的主要受害国,因此,对国际贸易欺诈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行法律防范,是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所必须高度重视的大事。

本文仅对经常发生的国际贸易合同欺诈其防范作介绍。

1. 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识别与防范在国际贸易中,个别不法外商利用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外贸业务水平和反欺诈能力的不足以及法律知识的欠缺,及力左右贸易谈判,规避法律约束,布设法律陷阱,实施欺诈行为以获取非法利益,其欺诈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在主体资格上的欺诈1.以虚构的公司或冒用他人的名义进行欺诈2.以合同义务(主要是债务)转让给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第三人进行欺诈。

3.以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进行欺诈。

不法商人以较低资本注册有限公司,骗取超过注册资本的货物或价款即不知去向,或仅承担有限责任并宣布公司破产,从而达到欺诈的目的。

对此的法律防范主要是通过资信调查,弄清对方有无实际履行能力及诚意,同时还应对对方对法律性质以及委托代理等情况有充分的了解。

2.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欺诈1)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商务谈判技巧相当重要。

商务谈判的核心是将己方利益最大化并将欺诈风险最小化,其成功与否取决于富有外贸经验的高层次人才的任用以及对国际贸易合同签订所涉及对经济与法律信息有足够的把握。

一般而言,在合同订立上对欺诈行为主要是从合同的条款、合同的形式及国际贸易术语等方面入手,布设陷阱并附高额索赔,或利用时空差卷款潜逃。

其中,利用合同条款进行欺诈主要表现为:1.利用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欠缺、内容不确切或自相矛盾以及理解上的歧义等进行欺诈。

例如,在品质规格条款上,对文字、图样或者样品的品质约定不明;在数量条款上,对约数或计量方法等未加注明;在包装条款上,使用“适合海运包装”、“标准出口包装”等含义不明等词句,或者有违他国法律和禁忌等;在价格条款上,未考虑汇率波动等影响;在装运、保险条款上约定不明,尤其应注意的是价格、装运和保险条款等多涉及国际贸易术语,该术语若与合同其他条款相抵触,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国际贸易融资欺诈风险的防范

国际贸易融资欺诈风险的防范
( ) 用银 行 保 函欺诈 五 利
利用银 行保 函欺诈 一般 在信用证项下要求提 交
银 行保函作为一项单据 ,保函既然在信用证 中有规 定, 就必须受到 《 跟单信用 证统一惯例 》的制 约。然
为了打击利用 信用证强调单证表 面一致 的特 点
进行欺诈 的不法行为 , 国际商会 、 国际银行和 司法界
大的假银行 票据 申请办理抵押贷款 。 此外 , 内外还 国
出现所谓 “ 银行、 保险公司 ” 文件 、 证明信 、 推荐信 等 行骗 的案例 。 来自( 利用软条款信 用证欺诈 三)
入旷 日持久 的法律 纠纷 中,造成银行 的巨额 资金损 失, 更会影 响银行 的国际声誉 。一般而 言, 国际贸易
援 引美 国法 院 14 年 的判 例一致确 立 了 “ 91 欺诈例
外” 原则: 即在银行获得单据 系伪造或者受益人欺诈
而保 函又 使担保银 行处于 第 2付款 责任人 的位置 , 如果在审证 时发现某些保 函条款不能接受 ,担保行
应 提 出修改保函条款 。但在信用证较短 的有效期和 装运期 已经确定的情况下 ,修改就会造成保 函条款 与信用证 不符遭到拒付 ,不修改就会直接造成担保
1信 用证 暂不生 效 , . 等待 进 口许 可证签 发 以后
通知生效或者等待开证人确认后通知生效 ;
2海运公 司、 名 、 . 船 目的港 、 运港 、 装 装船 日期 需
要 开证人通 知或者 同意 以后 ,开证行再 以修 改书的
形式另行通知 ;
到银行 申请抵押贷款 的案例 ,来 者声称 该证的议付
维普资讯

的世 界知名银行 开出的反担保 函。反担保 函条款详 尽、 责任 明确 , 并且列 明银行 为受益 人 , 以换 取银行 的信任 , 进而要求 以反担保 函为抵押 , 申请银行 开立

浅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

浅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

浅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
浅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它通常由买卖双方商定,并通过银行作为中介来实施。

信用证中的条款是确定双方权益和责任的重要依据,其中有些条款是比较灵活的,“软条款”是指在信用证中存在一定弹性和灵活性的规定。

软条款是为了适应不同国家、不同买卖双方的需求而设定的。

它通常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 货物的描述和规格:买卖双方在信用证中可以商定一定的灵活性,允许在一定范围内有所变动。

例如,允许在一定范围内调整货物的规格、尺寸或品质,以适应市场需求。

2. 价格条款: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也可以针对价格进行一定的调整。

例如,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调整价格,以适应市场的波动。

3. 付款方式: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也可以在付款方式上有所灵活。

例如,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分批支付或延期付款。

4. 交付时间: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也可以在交付时间上有所调整。

例如,允许有一定的交货时间安排,以适应生产和供应链的需要。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软条款可以带来更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买卖双方在商定软条款时需要谨慎考虑,并确保在信用证中明确约定相应的风险分担和责任。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为了适应不同国家、不同买卖双方需求而设定的灵活规定。

它可以在货物描述、价格条款、付款方式和交付时间等方面灵活调整。

商定软条款时需要考虑风险,并在信用证中明确约定相关责任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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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12月29日,MT Renda号油轮抵达中国南 通港,通知南通J公司准备接货。1999年12月31 日,MT Renda号油轮在南通港卸货。 • 2000年1月20日,江苏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 《品质证书》和《质量证书》,证明MT Renda 号油轮在南通港货下的1015.742吨货物的收货人 为南通CW公司。 • 因信用证所附单证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而遭开证行 拒付。为此,CJP公司在上海对开证行提起诉讼。 • 在庭审及质证过程中已经查明,新加坡CJP公司 未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规定向我国SJ外贸公司 交付货物,合同约定应在广东黄埔港卸货,但 CJP公司却将货物运往南通港。
• 银行的独立审核权,即使开征申请人认为 单证不符,银行业可以对外付款 • 银行拒付必须在收到单证后的7个工作日作 出 • 对有瑕疵的单证必须一次性指出其瑕疵所 在
信用证纠纷实例
分析与研讨
案件基本事实细节
• 我国SJ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J外贸”)受最 终用户委托作为买方与卖方新加坡CJP贸易公司(以下简 称“CJP”)签订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850 公吨二甘醇(Diethlene Glycol),卸货港为中国广东黄 埔港。 • 1999年10月29日上海某开证银行开立了一份编号为 LCPD0990140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 证”),开证申请人为SJ外贸,受益人为CJP,通知行为 N银行新加坡分行(以下简称“N银行”)。该信用证注 明适用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 例》。 • CJP收到信用证后,于1999年11月11日通过传真方式通 过最终用户向开证申请人SJ外贸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要求, 其中包括将“#02-03”修改为“HEX02-03”。开证行根据 开证申请人SJ外贸的要求,于1999年11月15日向CJP开 出《信用证“第1号修改书”》。
信用证的格式与程序 (Form and Procedure of L/C)
• 信用证没有统一的格式 • 信用证操作程序
• • • • • •
提单(Bill of Lading)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包装清单(Packing List) 质量/数量证明书(Certificate of quality /quantity) 卫生证明书(Certificate of Health)
议付与出口押汇的主要区别
(2)银行对票据的享有的权利不同 • 在出口押汇关系中,押汇申请人是将全套单据质押给银行,银 行享有的是债权和质押权。提供出口押汇的银行是以包括提单 在内的全套单据作为质押物,要求信用证受益人(卖方)签订 质押书(letter of hypothecation)。凭此向信用证受益人 (卖方)提供出口押汇融资。 • 议付关系中,银行支付了对价买入了单据,银行对单据享有所 有权,银行享有议付行的地位,应该行使议付行的权利,向开 证行、保兑行追索凭单议付的信用证项下款项。银行接受受益 人的议付,议付性质相当于贴现受让的金融票据。银行支付全 额汇票为对价接受汇票。信用证受益人(卖方)把汇票上的权 利转让给议付行,如单证相符,就能顺利议付,此时议付行就 取得了持票人的地位,其对票据所有的权利受到《票据法》保 护。它最直接地表现在,银行可以自主地处分票据,或按期向 受票人收取票款,或再背书贴现转让。这就显然不同于出口押 汇中的质押权担保方式,在权利质押项下,质权人并不享有对 质押标的物的所有权,只有当违约行为发生时它才具有对质押 品的主张权。
– 已装船提单签发日为12月24日,检验证日期为12月25日。 – 质量证书地址为Hex02-03,装箱单地址为#02-03
• CJP公司认为A银行未在7个工作日内以A银行名义 拒付,视为接受单据,应承担付款责任。
案例引出的问题
• 银行是否应以银行名义拒付? • CJP公司转让单据是否属于“议付”?是否 能够作为原告起诉A银行? • 检验证书日期迟于已装船提单,可否拒付? • 质量证书地址与装箱单地址不一致,可否 拒付?
• 开证行于1999年12月13日,将单据与信用 证条款规定不符的事实电告议付行N银行新 加坡分行并发出拒付通知:经审核,我行 客户认为信用证存在一下不符点。。。, 我方正在联系客户,单证由我方保存,风 险由贵方承担。。。 • 议付行收到拒付函后,第二天即回函称: 贵方认为单证不符,我方不同意贵方的意 见。。。 • 1999年12月11日,MT Renda号油轮到达 中国黄埔港,但是没有卸货。
信用证的跟单 (Documents requires)
议付与出口押汇 (Negotiation and Pledged credit)
• UCP 500对议付的界定(第10条B-II)
– 议付是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 出对价。仅仅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并不构成 议付。(Negotiation means the giving of value for Draft and/or documents by the bank authorized to negotiate. Mere examination of the documents without giving of value does not constitute a negotiation)
议付与出口押汇的主要区别
(3)对出口单据有不同的要求。 • 出口押汇既可应用于跟单信用证也可应用于跟 单托收。押汇行是为受益人(卖方)提供质押贷 款。而且,因为押汇的标的物提单是权利证书的 单据,所以这种跟单交易场合只须有提单及其它 出口押汇单据等凭证即可,并不一定要求有跟单 汇票。于是对一些为免缴当地印花税而不要求出 具汇票的国家和地区,出口押汇就成为受益人首 选的融资方式。议付的应用场合却不同。出银行 作对价交易买入的是金融票据,因而它必然从属 于有汇票要求的出口贸易融资,尤其是汇票的受 票人或承兑人为进口方银行的外贸融资,而不可 能应用于仅有运输单据和其他商业单据的场合。
• UCP600中新设了承付(Honour)的概念, 包括了即期、延期、承兑信用证项下的付 款行为,并明确了议付(negotiation)的 含义。 • UCP600则定义议付为“指定银行在相符交 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 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 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 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 在新的定义中,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 据的一种买入行为,并且明确是对受益人 的融资——预付或承诺预付。
UCP600对于议付的定义
• UCP600对于议付的定义,有别于UCP500,也与 ICC关于“议付”的专门意见书有所不同。
• 在新的定义中,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
一种买入行为,并且明确是对受益人的融 资—预付或承诺预付。
• 议付的概念一直处于面临多种解释的尴尬境地, 现在的规定可能仍难以在所有银行中达成统一意 见。 • 在明确了议付信用证的融资功能以后,是否要求 提交汇票的争议恐怕会迎来新的高峰。
信用证的法律含义
• 定义
– 信用证是开证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开给出口商 的一种在满足某种特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书面 凭证
• 跟 单 信 用 证 统 一 惯 例 UCP 500 (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of Documentary L/C) • UCP500对信用证业务的法律效力
• 出口押汇的含义
信用证的审单 (Examination)
• 严格相符原则(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 单单相符 – 单证相符
• 表面审核(on their face)
– 银行只审核表面是否相符
信用证的拒付 (Refuse)
• 1999年11月24日,CJP获得承运人代理人签发的提单; • 1999年11月25日,CJP获得装船港独立检验机构通用检 验公司(以下简称“SGS”)签发的检验证书; • 1999年11月30日,CJP将LCPD0990140号信用证项下全 套单据转让给C银行贸易服务中心。 • 1999年12月7日,C银行贸易服务中心向N银行新加坡分 行议付。 • 1999年12月9日,开证行收到N银行所提交的信用证单据, 经审单后发单据存在诸多瑕疵和不符点,其中包括:第一、 《数量/重量证书》签发日晚于提单签发日;第二、《质 量证书》签发日晚于提单签发日;第三、《发票》、《原 产地证书》、《装箱单》和《装船通知》中的地址与《信 用证“第1号修改书”》的条款不符,也与《提单》上的 地址不符。
• 2.对the giving of value的理解 • UCP500第10条中规定的“议付”定义中 “给付价值”(the giving of value)一词 • 在英美国家,“给付价值” 含义较为广泛, 包括了“购买”(Purchase)或“买入” (Buy)、“转让”(Transfer)或“让渡” (Assignment)的意思。
议付与出口押汇的主要区别
(4)信用证单据遭拒付后银行的救济手段各不相同 • 在出口押汇项下,信用证被拒付后,如出质人即受益人 (卖方)无法或不愿意偿还押汇融资款项,押汇银行追偿 办法是依据《担保法》的规定,银行根据押汇协议主张合 同上的债权及质押权,对单据项下的货物银行享有优先受 偿权,即依法将质押的单据或货物拍卖或变卖。假若银行 是在议付项下对受益人(卖方)融资,补救方式则并非如 此单一和被动。由于议付银行是付了对价买入全套单据, 因而它已处于所有权人的地位。议付项下议付行在信用证 被拒付后,既有权向开证行、保兑行追索,也有权向受益 人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同时还有权自行处置信用证项下 的货物。
法学院
School of Law,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国际贸易中的 信用证纠纷与诈骗 案例研究
信用证交易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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