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律师惩戒制度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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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形势下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完善

论新形势下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完善

论新形势下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完善摘要:当前,全国上下正在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现行的行政管理为主,行业管理为辅的律师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形势下律师业的发展。

律师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着独特的功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律师管理制度是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规范、科学的律师管理体制,这是我国律师业发展壮大的重要条件。

因此,对我国现行律师管理体制进行创新和完善势在必行。

关键词:律师管理体制两结合创新完善一、中国律师管理体制的现状及其分析我国自律师行业恢复以来,一直是司法行政管理占主导地位。

虽然司法部早在1993年就提出要“建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并且经过二十余年的实践检验,总体上讲“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适合中国国情,同时也适应了律师行业发展的需要,有利地推动了律师行业的发展。

但是,这种“两结合”毕竟脱胎于当时尚有相当大影响力的计划体制。

这从根本上决定了“两结合”体制仍有很多不足之处。

(1)现行法律对“两结合”管理体制缺乏明确定位致使律师协会管理职能的行使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37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有关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具体职能及行使方式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的指导和有针对性的规范,“两结合”管理体制没有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加之国家现行法律体系中对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能等基本要素缺乏明确界定,一直以来,律师协会管理职能的行使缺少法律依据。

(2)、律师在司法程序、司法体制和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太低1、当前的律师刑事辩护率低,并呈下降的趋势,不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也有损于国家法治的形象,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除了收费低、风险大、体制和制度上的障碍外,关键还是对律师在司法程序中的定位的认识问题,假设仅仅把律师看成是服务人员,是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势必会把律师作用局限于非常狭小的空间。

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步加强律师惩戒⼯作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新疆⽣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近年来,我国律师事业快速发展,⼴⼤律师认真履⾏社会主义法治⼯作者职责使命,充分发挥职能作⽤,为全⾯依法治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极个别律师执业不诚信、不规范,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问题时有发⽣,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律师⾏业形象。

因此,有必要在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同时,严格规范律师执业⾏为。

为进⼀步加强律师惩戒⼯作,促进律师事业顺利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律师协会切实履⾏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惩戒的职责。

对律师违法违规⾏为原则上先由律师协会作出⾏业惩戒,再由司法⾏政机关依法依规给予相应⾏政处罚。

各律师协会要切实加强⾏业⾃律管理,加⼤律师⾏业监督⼒度,主动调查处理通过⽹络等渠道发现的律师违规执业线索,及时受理查处对律师违规执业的投诉,严格依据⾏业规范开展惩戒⼯作。

各级司法⾏政机关要监督指导律师协会对律师违规⾏为实施⾏业惩戒,督促各律师协会切实履⾏好惩戒职责。

⼆、完善司法⾏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惩戒⼯作衔接机制。

律师协会对律师作出⾏业惩戒的,应当⾃⾏业惩戒⽣效之⽇起5个⼯作⽇内向司法⾏政机关报告。

律师协会认为律师违规执业⾏为依法应当给予⾏政处罚的,应当书⾯建议司法⾏政机关作出相应⾏政处罚,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司法⾏政机关收到律师协会意见建议后,应当及时⽴案调查,⼀般于60⽇内作出⾏政处罚,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3个⽉。

经司法⾏政机关调查核实,认为依法不能作出⾏政处罚或者不能作出相应⾏政处罚的,应报上⼀级司法⾏政机关审核。

上⼀级司法⾏政机关应当对司法⾏政机关、律师协会处理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进⾏审查,于30⽇内提出处理意见。

三、完善直接依据法院⽣效判决裁定作出处罚的措施。

法院⽣效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已经过严格的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司法⾏政机关、律师协会可以直接根据法院⽣效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罚、⾏业惩戒决定。

对律师惩戒制度的思考——以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为视角

对律师惩戒制度的思考——以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为视角
督 , 完善 我 国的律 师 惩戒 制度 。 以
[ 键词 ] 律 师 惩戒 制度 ; 政 处罚 ; 关 行 纪律 处分 ; 师协会 ; 律 司法行政 机 关
[ 中图分类号 ] F5 [ D 8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7 10 (0 10 — 18 0 62— 50 2 1 )3 0 7 — 3
题:
刑事法律责任范畴 , 直接归于《 刑法》 规范, 以, 所 我 国现行 的律 师惩 戒制 度仅仅 是 指对一 般 违规违 纪行
为所使 用 的律师 惩 戒 , 括 律 师协 会 的纪 律 处 分 和 包
司法行 政机关 的行政 处罚 。

1律 师协会 不 具有 实质 意义上 的惩 戒权 。从 我 . 国律 师惩 戒制 度 的发 展 可 以看 出 , 师协 会 只是 享 律
19 96年《 律师法》 以法律形式对此加 以确认 , 将律师 管理权同时配置给 了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 , 二 者分别 享 有对 律师 的行政 处 罚权 和纪律 处分 权 。 自 此 , 国律 师协 会与 司法 行 政 机 关分 享 律 师 惩 戒权 我
的律 师惩 戒体 制 在 法 律上 形 成 并 延 续 至今 。由 此 , 不难 看 出 目前 我 国律 师 惩 戒 制度 存 在 以下 两 个 问
“ 无关痛痒” 的权力。从 2 0 年颁布的《 07 律师法》 的 规定来看 , 对律师的处罚权力很大程度上都赋予 了
司 法行政 机关 。实 践 中 , 师 协 会 的纪 律处 分 无 非 律
是 口头表 示 一下 而 已 , 如训 诫 、 报批 评 、 开 谴 责 通 公
了《 司法部关 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 的方案》 该方案 ,
2 1 年 9月 01

论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及其完善
相 关的完善对 策 。 关键 词 律 师管理 两结合 中图分类 号: 965 D 2.

管理 职 能 行 业规 范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9 (090 -7.l 10-5220)8 4O 0
纯洁性 , 保障行 业有 序 发展 。 我国律 师管理 体制 的发展 18 90年全 国人大 常委会 颁布 了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律 师暂行 虽然 改革 开放三 十多年 来 , 国的律师 管理体制有 了长 足 的 我 条 例》 定“ , 规 律师是 国家 的法 律工作 者” 律师协 会是 社会 l , “ 蚕体” 进步 , 动着 我 国律师业 不 断进步 , 。 推 但是仍 然存在 着许 多不 足 。 18 年 7 , 一届全 国律 师代表 大会 通过 了《 96 月 第 中华全 国律 师协 主要 体现在 以下 方面 : 会 章程》 产生 了中华全 国律 师协会 。19 年 l , 93 2月, 国务 院办 公 第 一 , 行政机 关与律 师协会 之间管理 职能上 的分工 仍未 司法 厅 审批 的‘ 司法 部关于 深化 律师工 作改 革的方 案》 明确 提 出了 理顺 , 中, 影响 了“ 结合 ” 两 管理 效能 的发挥 。 法行政 机关 占据 了律 司 建立司 法行政机关 行政管 理与律 师协会行 业管 理相 结合 的“ 两结 师协 会的发 展空 间 , 出现 了行 政管 理错位 、 越位而 行业 管理 不到 合” 律师 管理体 制 。从 19 95年 7月第三 次全 国律 师代 表大会 开 位 的状况 。 始 , 国律 协会长 、 全 副会长全 部 由执业 律师 担任, 务理事 会聘任 常 第 二 , 师协会 行业 管理 职能 空问过 小 , 律 管理 缺乏 力度 。律
二 、 国律师管 理体 制的现 状 与不足 我 律 师的管理 体制主要 有政府 集中监 管体 制、 律师 协会行 业 自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完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维护律师行业良好社会形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行业处分的指导和监督。

省律师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参照本规则确立的原则和精神,制定查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的具体办法。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于法有据、严格执法、敢于担当;(二)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协同有力;(三)规范、公正、公开、及时;(四)惩戒警示与教育疏导相结合;(五)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发现律师、律师事务所涉嫌违法执业以及有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职权及时立案查处。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律师、律师事务所存在违规失信行为,应当由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的,应当及时向律师协会通报或者移交案件,由律师协会予以查处。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律师协会健全、完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行业惩戒制度,指导和监督律师协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和行业纪律。

第六条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救济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逐步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调查与惩戒相分离的制度,探索实行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建立调查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并吸收第三方参与调查和惩戒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案件不得徇私枉法、失职渎职、消极拖延,不得以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代替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不得以行业处分代替行政处罚,也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行业处分。

论我国律师惩戒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律师惩戒制度的完善

对律师行业进行监 管的权 力。从总体上 说 , 这种 “ 两 结合 ” 的律 师管理体制适 合我 国国情 , 对 律师行业 的
发展起 到了积极 的推动作用 。但 同时存在 司法行 政 管 理方 面和律师 协会 行业 管 理方 面 的问题 , 已经 影 响了律 师惩 戒体 制 的 良性 运转 , 制 约 了律师行 业 的 发展 。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
关键词 : 律 师惩戒 ; 律 师协会 ; 司法行政 机关
中图 分 类 号 : D 9 2 6 . 5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章编 号 : 1 6 7 2— 3 9 1 0 ( 2 0 1 3 ) 0 1 — 0 1 0 1— 0 4
我国 目前对 律师 的惩戒权 由律师协 会与 司法行 政机关共享 。在这一体制下 , 如何理顺 两方面监管 的
第一, 司法行 政 部 门 的职 能定 位 不 清 。《 律 师
法》 第 4条 赋 予 了司法 行 政 机关 对 律 师 、 律 师 事 务 所、 律师协会进 行监 督 、 指 导 的权力 , 但在 具 体 的条 款上, 又赋 予了司法行政 机关直 接管理权 , 如 司法 行 政 机关对 律师 、 律 师 事务所 的 违法行 为 的行 政处 罚
导” 。第 4 6条 规 定 : “ 律 师 协 会 应 当履 行 下 列 职
果 司法行政 部 门不行 使 吊销律 师执 业证 书 的权力 ,
律师协会便 无法 取 消律师 的会 员 资格 。另 外 , 律师 违反法律 、 律师职业道德及执 业纪律 的行为 , 都 由司
法行政机关 给予 处罚 , 这样 , 律师 协会 训诫 、 通 报批 评 的惩戒权力就显得很薄 弱。
关 系, 更好地 发挥两个 方 面的优势 , 形成 司法行 政机 关和律师协会管理上的合力 , 仅凭 现有 的制度设计还 远远不够 , 需要 在对 目前律 师惩戒 现状作 详细分 析 , 并借鉴 国外先进经验 , 完善律师惩戒制度 。

律师惩戒规则

律师惩戒规则

律师惩戒规则律师惩戒规则是法律行业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它旨在规范律师的行为准则,维护法律行业的正常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律师惩戒规则的意义、内容以及执行情况等方面。

一、律师惩戒规则的意义法律是社会的基石,而律师则是法律的执行者。

律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法律秩序的重要保障。

律师惩戒规则的出现,是为了规范律师的行为准则,防止律师违反法律、道德和职业规范,保证律师行业的正常运转。

律师惩戒规则的制定,对于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可以规范律师的行为准则,保证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其次,它可以防止律师违反法律、道德和职业规范,维护法律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它可以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社会地位。

二、律师惩戒规则的内容律师惩戒规则包括律师的行为准则和律师的惩戒制度两个方面。

1. 律师的行为准则律师的行为准则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律、道德和职业规范。

律师的行为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遵守法律法规: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应当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中心,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3)保守律师职业秘密:律师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机密信息。

(4)诚实守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以欺骗、虚假宣传等手段获取业务。

(5)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律师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

2. 律师的惩戒制度律师的惩戒制度是指对于违反律师行为准则的律师,采取的处罚措施。

律师的惩戒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措施:(1)口头警告:对于违反律师行为准则的轻微违规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的方式进行惩戒。

(2)书面警告:对于违反律师行为准则的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书面警告的方式进行惩戒。

(3)责令改正:对于违反律师行为准则的行为,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的方式进行惩戒。

(4)暂停执业:对于违反律师行为准则的严重违规行为,可以采取暂停执业的方式进行惩戒。

论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论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二 、英 美 法 系 与 大 陆法 系 国 戒 制度 主 要涉 及 惩 戒事 由、组 织 机 构 和惩 戒程 序 。各 国弹 劾制 度 与惩 戒制 度在 事 由上 由很 多
1 两大 法 系 国 家法 官 惩戒 制 度 的基 本构 成 相 似之 处 。就 弹劾 制度而 言 , 是 因法 官 的行为违 背 宪法 原则 和 在英美法 国家, 法官的地位崇高 , 法 官 非 受 弹 劾 不 被 免 秩 序 或 其 他法 规 , 导 致 国 民对 该法 官 失 去 信赖 。而惩 戒 的 事 职 。美 国联 邦和 州各拥 有两套 法官 惩戒 制度 , 一是 法官 弹劾制 由, 则是 因法官 违背职 务上 的一般 义务 。从惩戒 制度 和弹劾 制 度, 由国会 或 议 会负 责 实施 ; 二 是 司法 惩 戒 制度 , 由司 法机 构 度 的追诉 机 关和审判 机关 来看 , 惩 戒制度 的追诉 和审判 机 关一 或主 要 由司法 人 员组 成 的机 构负 责实 施 。弹 劾 的事 由仅 限于 般 由法 院系统 内部来进 行 , 而 弹劾 制度则 要求追 诉机 关和审 判 法 官 的犯罪行 为 , 不 包括其 失职行 为 。现 阶段 由法 官 、律 师和 机 关都 由法 院系统 以外的 其他 机关 来进 行 。且 法官 惩戒 的 审 平 民组成 的 专 门委员 会处 理 惩戒 案件 是美 国 司法 惩戒 的 主要 理基 本都 是 由最 高审判 机 关进行 审理 , 可见 对法 官惩戒 的审 慎 形 式 。在 美 国 , 弹 劾必 须依 严格 的程 序进 行 , 要参 议 院多数 同 与 重视 。 意 。在英 美两 国国 , 弹劾法官 的情 况都 非常少 。
广角 I Wi d e R n c j L e
论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结合司法改革浅析我国律师制度

结合司法改革浅析我国律师制度

结合司法改革浅析我国律师制度摘要:随着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主体框架搭建完成,也需要有更加进一步细化的配套措施。

在此背景下,人大以及各司法机关都推出了相应的改革措施,律师制度改革也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在改革中也有诸多变动。

本文将从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权利,规范律师行业的管制和惩戒,加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开展律师调解试点等方面来论述我国的律师制度以及其最新的改革措施。

关键词:司法改革;律师制度;权利保障;刑事辩护一、引言律师作为最前线的法律工作者,律师制度改革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社会正义的实现。

实践中,由于我国律师制度起步较晚,在很多方面还不够完善,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

律师制度改革和律师行业的发展关系到我国司法改革的整个进程,也关系到我国依法治国事业和国家改革建设事业的全局。

要顺利完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社会目标,司法环节的公正显得尤为重要。

司法的公正不仅体现在法官严格依法审理,还体现在律师的有效参与,律师在司法过程中是最需要依赖和秉持法律的社会角色。

律师法的修改应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吸收并巩固已有的司法改革成果,促进律师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新发展和新突破。

首先,以往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常常受阻。

改革后,极大保障了律师会见在押犯的权利。

其次,关于规范律师行业的管制和惩戒。

虽然近年来出台了许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文件,但缺乏具体而有力的执业救济措施;对律师的行政监管日益强化,律师惩戒不断强化,所谓行业自律几乎全盘行政化;律师权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反映了国家法治建设的程度,必须反复强调律师权利的保障。

再次,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

刑事辩护是为自由和生命而辩,刑事辩护率是评估一国法治建设状况的标尺。

我国刑事辩护率极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将大大提高刑事案件辩护率。

最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是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助于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和实践优势,进一步推动纠纷解决机制的供给侧改革。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4.03.19•【文号】司发[2004]8号•【施行日期】2004.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的意见(司发[200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加强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是法律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严肃执业纪律,培养职业道德,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律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职责根据《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对律师的监督和惩戒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履行如下职责: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是:(1)制定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规章或有关文件;(2)检查督促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3)组织协调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事项;(4)查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律师协会的职责是:(1)制定律师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处分规则;(2)组织开展对律师的政治思想和法制、道德、纪律的教育培训;(3)检查、监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4)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5)接受当事人的投诉,进行调查,作出处分。

律师事务所的职责是:(1)对所内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经常性教育;(2)对所内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根据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处分本所违纪违规人员;(4)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投诉问题或违纪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司法部决定成立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领导小组。

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领导小组由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监察局、政治部、法制司等职能部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负责同志组成,由分管部领导担任组长。

律师惩戒工作总结报告

律师惩戒工作总结报告

律师惩戒工作总结报告一、工作总结本报告是对律师惩戒工作的一次总结,旨在全面总结我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惩戒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以便进一步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我所在律师事务所一直重视律师惩戒工作,并不断加强对惩戒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通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律师惩戒管理体系,为保障客户权益、维护法律专业形象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律师事务所的惩戒工作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 严格执行律师执业规范和法律法规,努力维护律师服务质量和专业形象;2. 加强对律师从业资格、执业行为和职业操守的管理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3. 不断完善律师惩戒制度,提高管理效率和惩戒力度,增强律师执业的规范性和可持续性。

二、工作成绩在过去一段时间里,我们律师事务所的惩戒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认真执行律师执业规范,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我们事务所建立了完善的律师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不断加强对律师执业规范的宣传教育和执行监督,促使律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提高了律师服务的质量和信誉度。

2. 加强对律师从业资格和执业行为的管理监督,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通过建立健全的律师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我们及时发现并处理了一些从业资格证书被吊销、过失诉讼、违规利益冲突等违规行为,维护了律师行业的良好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3. 不断完善律师惩戒制度,提高管理效率和惩戒力度。

在惩戒工作中,我们采取了定期检查和督促整改、警示教育和公开惩戒等多种措施,加强了对律师执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了惩戒力度和管理效果。

以上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全体律师和员工的共同努力和合作,也离不开律师事务所领导的正确决策和管理,同时也得到了上级司法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大力支持和指导。

三、存在问题和不足不过,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律师惩戒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律师惩戒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管理效率和惩戒力度有待提升。

我国的律师惩戒措施

我国的律师惩戒措施

我国的律师惩戒措施我国的律师惩戒措施在维护法律行业的规范运作和保障公众利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律师作为社会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应当具备高度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也难免出现一些违法违规的现象。

因此,我国设立了律师惩戒制度,以明确律师违法行为的界定,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首先,我国的律师惩戒措施主要通过律师行业管理机构进行执行。

律师行业管理机构对律师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罚。

其中,较轻的违规行为会采取警告、斥责等措施进行处理,而严重的违法行为则会进行撤销律师执业证书、暂停或吊销律师执业资格等处罚,以确保律师行业的规范运作。

其次,律师惩戒措施还通过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我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对律师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及惩罚措施。

例如,律师为利益集团负责、泄露案件信息、串通对抗等行为将面临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执业等严厉惩罚,以维护律师行业的公正和正义。

此外,律师惩戒措施还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

我国通过修订《律师执业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对律师从业行为进行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以应对新时代出现的律师违法行为。

例如,律师滥用诉讼等行为将面临停止接案、调整执业年限等处罚,以及建立律师事务所信用评价制度,对违规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应的管理和惩戒。

最后,律师惩戒措施还借助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公众对于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监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渠道向律师行业管理机构反映违法违规行为,并要求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而舆论监督也能起到催促和推动律师行业管理机构对违法律师进行惩戒的作用,提高管理机构的执行力度。

总之,我国设立的律师惩戒措施旨在规范律师行业的规范运作,保障公众利益。

通过律师行业管理机构的执行、法律法规的规范、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多方合力,确保了律师行业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并对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有效的惩戒措施。

律师行业协会惩戒制度范本

律师行业协会惩戒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律师行业协会及其所属律师。

第三条律师行业协会惩戒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三)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四)预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惩戒种类与标准第四条律师行业协会对律师的惩戒分为以下种类:(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罚款;(四)暂停执业;(五)吊销执业证书。

第五条惩戒标准:(一)警告: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符合警告条件的,给予警告。

(二)通报批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符合通报批评条件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罚款: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较重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符合罚款条件的,给予罚款。

(四)暂停执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符合暂停执业条件的,给予暂停执业。

(五)吊销执业证书: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符合吊销执业证书条件的,给予吊销执业证书。

第三章惩戒程序第六条律师行业协会对律师的惩戒,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受理举报:接到对律师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律师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初步核实。

(二)调查取证:律师行业协会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三)立案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律师行业协会应当立案审查。

(四)听证:律师行业协会在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充分听取律师的陈述和申辩。

(五)作出决定:听证结束后,律师行业协会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惩戒决定。

(六)送达决定:律师行业协会将惩戒决定送达被惩戒的律师。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七条律师行业协会对律师的惩戒决定,应当依法送达,并报上级律师行业协会备案。

第八条被惩戒的律师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改革完善律师制度的建议

改革完善律师制度的建议

为推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和发挥律师作用,根据建设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要求,立足中国律师实际,就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形成以下建议。

律师制度改革的基础问题中国律师制度改革首先必须符合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当然,作为律师,中国律师与全世界律师必然带有共性,否则即不称其为律师。

1.律师制度改革面临的形势经过多年持续建设和发展,我国律师业取得了长足进步。

全国律师已近30万人,律师事务所2万多家,形成了一只较高素质的专业人士群体;律师执业机构迅速发展,专业化、规模化程度不断增强;律师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广泛介入经济社会建设的各个领域。

律师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合法权益,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在新的历史时期,建设法治国家、推进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将赋予律师更重要的社会责任,社会各项事业的迅猛发展将进一步丰富律师的执业内容。

与此同时,一些影响和制约律师健康发展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和显现,这些问题有些由来已久,有些是新近产生,问题有些源于司法体制、机制本身不健全或者未能有效运行,有些源于律师自身。

适应新时代需求,解决现实已有问题,实现未来进一步的健康发展,律师制度必须改革。

2.律师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律师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大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一步解放思想,解决影响和制约律师业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要求的成熟律师服务体系。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律师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需要我国律师发挥应有的作用,律师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在改革中,要定位好律师的角色和身份,解决我国律师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也要革新行业准入和行业内部准入制度,提升律师的服务质量。

律师协会惩戒权研究

律师协会惩戒权研究

律师协会惩戒权研究摘要:近年来,我国律师行业发展迅速,律师规模和业务创收连年攀升。

据统计,截至2022年3月,我国律师数量已达34万人。

近年来,极个别律师违法违纪情况时有发生,律师协会自律职能面临新的挑战。

本文以律师协会的惩戒权为研究对象,结合我国律师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完善我国律师协会惩戒权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律师协会;惩戒权;行业自律律师协会惩戒权还没有明确的定义,多数学者从性质上进行界定。

张善燚指出:“律师协会惩戒权是基于律师身份和职务不当行为进行的制裁与矫正,律师职业中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均应排除在惩戒范围之外,因而,律师协会惩戒权排除公权力介入,仅由律师协会进行。

”①作为律师自律管理组织,我国律师协会作出的行业处分的性质需要科学地界定,律师协会惩戒权和行业处分救济制度亟待完善。

一、我国律师协会惩戒权的发展从我国最早存在律师行业组织开始,已经有了百余年的历史。

1912年初,中华民国律师总工会在上海成立。

中华民国成立之初,孙中山先生对《律师法草案》作出批示:“律师制度与司法独立相辅为用,夙为文明各国所通用,现各处既纷纷成立律师公会,尤应巫定法律,稗资依据。

”②1912年9月,北洋政府起草的《律师暂行章程》中规定“律师非加入律师公会不得执行职务”。

律师公会还被授权监督律师的执业活动,具体而言,主要有三个方面:监督律师执业品行;监督律师收费情况;提请地方检察长惩戒违法违规的律师。

1927年,北洋政府在《律师章程》中规定,高等法院设置专门的律师惩戒委员会,作为受理惩戒违法违规律师的专门机构。

1941年中华国民政府颁行《律师法》,该法进一步发展了惩戒委员会制度。

目前我国台湾地区仍在沿用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1982年《律师暂行条例》,我国在各地设立法律顾问处,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并配以事业单位编制。

这一时期,律师协会的职责和定位是“做好司法行政机关的助手”,同时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构建清廉律师事务所的制度或措施

构建清廉律师事务所的制度或措施

在当今法治社会中,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的重要机构,肩负着维护法律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任。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变革,律师行业也面临着一些廉政风险和挑战。

为了营造风清气正的执业环境,构建清廉律师事务所,保障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必须采取一系列有力的制度和措施。

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是律师行业的立身之本,也是构建清廉律师事务所的基础。

律师事务所应高度重视职业道德教育,将其纳入日常培训和教育体系中。

要定期组织律师参加职业道德培训课程,邀请资深律师、法学专家进行授课,讲解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执业纪律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案例分析、讨论等形式,让律师深刻认识到廉洁自律的重要性,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和责任感。

要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职业道德宣传和教育。

利用宣传栏、内部刊物、全球信息站等渠道,宣传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和典型案例,营造浓厚的职业道德氛围。

鼓励律师之间相互监督、相互提醒,共同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

律师事务所还可以建立职业道德考核机制,将律师的职业道德表现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中。

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律师,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起到警示作用。

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是构建清廉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保障。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

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严格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批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合理、合规。

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律师公布事务所的财务状况,接受律师的监督。

要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

规范案件受理、办理、收费等环节的流程,明确律师在案件办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律师依法、公正、高效地办理案件。

建立案件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和投诉。

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规范律师的招聘、任用、考核、奖惩等环节,选拔德才兼备的律师加入事务所。

加强对律师的日常管理,建立律师执业档案,记录律师的执业情况和违规行为,为考核评价提供依据。

律师惩戒管理制度

律师惩戒管理制度

律师惩戒管理制度一、引言律师是司法领域的重要从业人员,其活动直接关系到法律秩序的维护和社会稳定。

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尤为重要。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个人品行或行为不端,会出现一些律师违反职业准则的情况,给公众利益和法律形象造成损害。

因此,对律师进行惩戒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规范律师的行为,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和信誉,确保律师能够履行法律职责,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建立和完善律师惩戒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分析和探讨建立健全的律师惩戒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律师惩戒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二、律师惩戒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1. 保护公共利益律师是法律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是维护公众利益,并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因此,律师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公众利益的实现。

建立健全的律师惩戒管理制度,可以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律师行为符合法律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

2. 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律师作为执业法律人员,其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

如果出现一些律师违反法律规定或职业道德的情况,会对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通过律师惩戒管理制度,可以对不当行为进行制约和惩处,有效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

3. 保障律师队伍的素质和信誉建立健全的律师惩戒管理制度,可以促进律师队伍的规范行为和良好品行,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只有有素质和诚信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和客户的信任,维护律师队伍的声誉和信誉。

4.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律师的职责之一是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的参与和支持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通过加强律师惩戒管理,可以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三、律师惩戒管理制度的构建和完善1. 建立健全的律师惩戒制度建立健全的律师惩戒管理制度是保障律师行为规范的重要手段。

该制度应包括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程序,惩戒措施的确定和执行机制,及时公开惩戒结果等。

律师惩戒 实施方案

律师惩戒 实施方案

律师惩戒实施方案律师是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是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律师职业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其中包括一些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现象。

为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司法公正,需要建立和完善律师惩戒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首先,律师惩戒实施方案应当明确违规行为和惩戒措施。

对于律师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如律师渎职、违反执业规范、泄露客户隐私等,应当列出具体的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

这些惩戒措施应当具有针对性和惩戒性,能够有效地约束律师的行为,维护律师职业的尊严和权威。

其次,律师惩戒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惩戒程序和审批权限。

对于律师的违规行为,应当建立明确的惩戒程序,包括投诉受理、调查核实、惩戒决定等环节,确保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同时,应当规定惩戒的审批权限,明确由哪些机构或部门负责最终的惩戒决定,避免滥用惩戒权力或者出现惩戒决定的不公正情况。

再次,律师惩戒实施方案应当强化律师的自律意识和监督机制。

除了外部的惩戒措施,律师惩戒实施方案还应当鼓励律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强化律师的职业自律意识。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律师监督机制,包括律师协会、司法部门等,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最后,律师惩戒实施方案应当注重宣传和教育。

对于律师惩戒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应当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教育,让律师和社会公众了解律师惩戒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增强律师和公众对律师惩戒制度的信任和认可。

综上所述,律师惩戒实施方案是维护司法公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重要举措。

通过明确违规行为和惩戒措施、规定惩戒程序和审批权限、强化律师的自律意识和监督机制、注重宣传和教育等方面的内容,可以建立健全的律师惩戒制度,有效地维护律师职业的尊严和权威,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司法惩戒制度的要求

司法惩戒制度的要求

司法惩戒制度的要求
司法惩戒制度是现代社会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的一种有效手段,它具有保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而在司法惩戒制度实施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司法惩戒制度要严格执行法律。

法律是惩戒的依据,它的权威和规范性是不可替代的。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司法惩戒制度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实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滥用权力或越权行为的发生。

其次,司法惩戒制度要考虑个体差异。

在对犯罪者实施惩戒时,要根据其实际犯罪情况、个人背景和心理特征等因素综合考虑,采取相应措施。

例如,对首次犯罪者、未成年人或有悔改表现的犯罪者,可以采取减轻刑罚等措施,以促进其向社会的转变和重建正常生活。

第三,司法惩戒制度要强调社会贡献。

犯罪行为的危害不仅仅是对个人和受害者,也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利益和稳定。

因此,在实施司法惩戒制度时,要重视犯罪者的社会贡献,例如对有积极思想、具有技能和知识的犯罪者,可以鼓励其参与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以弥补其犯罪所造成的损失。

最后,司法惩戒制度要注重纠正和预防。

司法惩戒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和惩罚,更重要的是能够促进纠正和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因此,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对犯罪行为的分析和研究,探讨其背后
的原因和动机,制定相应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达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目的。

总之,司法惩戒制度是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基石,其实施要考虑的方方面面都是为了维护法律权威,保护公民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繁荣。

在实践中,要不断优化和完善制度,确保其能够符合现实需求,适应时代发展。

惩戒管理制度原则

惩戒管理制度原则

惩戒管理制度原则一、优化管理与监督体系,实现精准惩戒惩戒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与监督体系,以确保惩戒措施的执行和效果。

在这一过程中,要特别注重精准惩戒,避免一刀切的惩罚方式,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差异化处理。

只有建立科学的惩戒管理体系,才能真正实现对员工惩处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1.建立健全的惩戒管理制度体系惩戒制度的健全是实施精准惩戒的前提。

惩戒制度要明确规定违纪的具体行为和对应的惩戒措施,确保对违纪行为进行规范、合理的处理。

在制度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员工的实际情况和利益诉求,避免制定过于苛刻的惩戒措施,造成员工的双重伤害。

2.建立科学的惩戒记录和信息管理机制建立科学的惩戒记录和信息管理机制,对员工的违纪行为及所采取的惩戒措施进行详细记录和存档。

同时,要建立信息查询、监督验收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惩戒记录的真实、完整和可信。

这样既能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也能对惩戒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监督。

3.建立权威、独立的评议机构建立权威、独立的评议机构,对员工的违纪行为及所采取的惩戒措施进行评议和裁决。

评议机构要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确保惩戒措施的执行符合规定,并对重大、复杂的违纪事件进行审议和决策。

评议机构还要对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反馈,及时调整和改进管理政策。

4.建立信息公开和监督评估机制建立信息公开和监督评估机制,对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通过公开信息和民意调查,向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对员工违纪行为所采取的惩戒措施及其效果。

同时,启动独立的监督评估机制,对惩戒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进行评定,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中的不当行为。

二、依法依规,文明惩戒,促进和谐发展惩戒管理应依法依规,文明惩戒,促进企业内部和谐发展。

依法依规,是指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员工的基本权利,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合法利益。

文明惩戒,是指惩戒措施要体现人道和尊严,避免采取羞辱、伤害员工的惩戒方式。

促进和谐发展,是指通过惩戒管理,调整和疏导员工的行为,改进和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促进企业内部和谐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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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律师惩戒制度的构想顾娟【学科分类】律师【摘要】律师惩戒是律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与世界上先进国家的管理体制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在实践发展中凸现出很多问题,这是我们进行改革的动因所在。

在我国,人们对律师惩戒之概念本身尚缺乏深刻认识, 程序设计也存在诸多问题, 如惩戒主体错位、惩戒程序不具体、缺乏对被惩戒者的程序保障等。

完善我国律师惩戒制度, 应充分考虑上述问题,并寻求解决途径。

【关键词】律师惩戒;律师协会;行业自治;惩戒救济【写作年份】2006年【正文】律师惩戒制度是在律师违反律师职业守则、职业道德以及违反法律规定时,根据律师管理法律规范要求律师承担相应行业或行政责任的一种制度,也是律师管理方面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我国,有关律师惩戒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也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导致在实践中各利益主体矛盾突现,随着律师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律师惩戒制度势在必行。

一.我国律师惩戒制度的现行立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这就确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在律师管理工作中的宏观管理地位。

本法第四十四条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具体规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戒,它可以给予律师警告、暂停执业3个月至1年、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处罚;可以给予律师事务所责令改正违反规定之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同时,《律师法》设立专章对律师协会的性质、组织机构、职责等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赋予了律师协会应有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律师协会章程》第三十条,律师协会可以视情节对律师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并且,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协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可见,我国现行立法本质上确立的仍是司法行政机关主导的二元分立的律师惩戒程序模式,即以司法行政机关适用行政处罚程序对律师行使行政处罚权为主,以律师协会适用纪律处分程序对律师行使纪律处分权为辅的特有格局。

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法律规范赋予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行政管理权和绝对控制权,而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的一些重要方面却未取得实质性权利。

因此,有人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过于宽泛,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的一些重要方面取得实质性权力,其管理权限中大多是空洞的、非实质性的,主要限于律师工作的保障、服务、培训和业务交流等方面[①]在惩戒内容上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纪律处分,惩戒对象上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二.国外律师惩戒制度的相关规定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一般都有全国性的律师协会,它作为一个具有高度独立性的自治性组织负责律师的纪律及惩戒。

但也有例外,例如,英国律师由于有大律师和初级律师之分,所以就设立了以维护他们各自权益的大律师公会与初强级律师公会,由它们分别对两类律师的职业道德与惩戒方式加以规定并执行监管工作。

英国律师的惩戒由律师公会负责处理,这一惩戒裁判所有权对某一诉状律师除名,或停止其营业资格,或处以750英镑以下罚款。

在美国,由律师协会和法院共同行使律师惩戒权,他们每年要对律师的不法行为或错误予以批评甚至纪律制裁,这些措施包括对律师的内部批评、公开批评、停职、察看或取消律师资格等几种形式,还包括退还非法收人及取消资格后要通知当事人及企业。

[②]然法院在名义上保留着对律师进行惩戒的管辖权,不过,实际上律师惩戒主要是由律师协会进行,法院一般只是处于监督者的地位。

美国各个州的律师惩戒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总的来说,各个州都设有一个常设的惩戒委员会来负责律师的惩戒事务,律师协会设有申诉委员会,申诉人可向该会控告违纪的某一律师。

律师协会如认为律师犯有严重错误,有初步的调查权并向律师所属的州法院提起法律制裁的诉讼权利,最后由法院审理作出惩戒决定,这充分反映了律师自律的要求。

此外,美国对律师的惩戒有健全的组织和规范化程序。

根据当事人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不同情况和本人态度给予不同处分,在审查违纪情节时还允许当事人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对处分不服还可以申诉要求复议。

我国律师纪律处罚制度中无申诉复议规定,律师职责之一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自己处于被告时却不能通过正常法律程序为自己辩护,这是不恰当的。

日本法律界主张:律师的使命是保护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

那么,在执业过程中,要站在与检察官和国家行政部门相对立的当事人的立场上,因此不该接受国家机关的监督和惩戒,而应由律师自律性组织实行此项职权。

因此,日本的政府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对日本律师和律师组织没有任何监督权;对律师资格的承认、律师登记及律师的管理完全由律师组织自行实施,对律师的惩戒也由各地方律师协会和日本律师联会行使,其他任何部门或党派都不能出面干预。

日本《律师法》对违反职业道德规定的律师,对其惩戒类型与惩戒权人作了明确规定:(1) 律师对有违反本法或所属律师会或日本律师联合会的会章,妨害所属律师会的秩序或信用,无论是在职务内或职务外,有足以丧失律师品格的不当行为时,应当受到惩戒。

(2)惩戒由该律师所属的律师会,依据惩戒委员会的决定执行。

[③]nbsp; 惩戒方式有:警告处分,两年以内停业处分,命令储会,开除。

因此,日本律师协会的职权充分表现了律师的自律。

由名誉法院行使对律师的惩罚权的代表国家为德国。

名誉法院的法官由律师会推荐,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的律师来担任,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名誉法院的工作行使监督权。

对律师的惩戒,无论是完全由律师协会、名誉法院,还是由律师协会与法院共同行使惩戒权,都排除或限制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律师的惩戒权,从而能够有效地避免司法行政权力对律师组织内部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的不当干预。

在法国,l971年12 月31日第71 —1130 号法律第22 条规定,由律师公会下设公会委员专行使法律委员会的职能,负责追究和惩戒律师和见习律师的违法行为和错误行为。

在挪威,律师协会有部分惩戒权,它能采取除名、罚金和警告的惩戒,而剥夺或限制律师资格则由司法部来决定。

在加拿大,律师协会则是有完全的违纪惩戒权,它可以对违纪会员作出罚款、训诫到责令停业以至取消会员律师资格中的任何处罚。

[④]在韩国,律师必须接受他所属的当地律师协会、韩国律师协会和法务部的监管。

对律师惩戒的方式既可由法务部惩戒委员会决定,也可由韩国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决定。

法务部惩戒委员会由部长(担任主席)和法院行政公室长官推荐的两名法官、两名检察官和韩国律师协会会长推荐的两名律师组成。

该委员会听取和决定涉及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被起诉的案件、被惩戒超过 3 次以上的律师的案件,或由韩国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移送的案件。

韩国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由7位成员组成,其中一位担任主席。

该委员会听取并决定违反律师法、地方律师协会或韩国协会规章制度的案件、或有损律师尊严的案件面方式进行答辩并提供必要的证据。

[⑤]一个请求启动了惩戒程序,委员会的主席要及时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日期。

嫌疑律师有资格参加听证,用他愿意的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答辩并提供必要的证据。

对韩国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他收到决定之日起的7日内向法务部律师惩戒委员会提出申诉。

如还不服,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诉。

依据台湾《律师惩戒规则》第3 条的规定,台湾律师惩戒机构由律师惩戒委员会和律师惩戒复审委员会两级构成。

律师惩戒委员会是初审机关,负责审查律师惩戒的具体案情,并作出相应决议。

如果被惩戒人对惩戒委员会的决议不服,可以向律师惩戒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律师惩戒复审委员会是律师惩戒的第二审级机关,也是终审机关,负责处理复审事宜,并作出最后决议。

[⑥]据香港法律授权,香港对律师不正当执业行为进行惩处的机构是事务律师纪律审裁团和大律师纪律审裁团。

这两个机构只是管辖对象不同,而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

台湾、香港的律师管理模式虽然都实行律师行业管理组织与法院共管的形式,但台湾律师惩戒制度在总体上偏重于政府管理,影响了律师职业的独立性和自治性,但对惩戒处分的执行方式比较严谨,能有效保障惩戒效果。

而香港律师惩戒制度在总体上侧重律师行业组织管理,充分体现了律师职业的独立性和自治性。

但对惩戒处分的执行方式不如台湾的严谨,有可能影响惩戒的目的和效果。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律师的惩戒各国基本都排除或限制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干预,无论是由律师协会独立行使还是由律师协会与法院共同行使都体现出了对律师惩戒的慎重态度,以捍卫律师的独立性。

因此,通过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能够排除外部的不当干扰,使律师组织能够实现自治,自主管理律师组织内部的事务,使律师行业作为独立的社会阶层得以形成,律师整体独立的目标最终实现。

而我国律师惩戒权的行使还是司法行政化的,律师协会远远没有实现自治,虽然《律师法》和《律师惩戒制度》对律师惩戒作了相关规定,但对于律师惩戒委员会的组成、权限、审理程序以及惩戒委员会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关系、律师在作为被告时的救济、律师惩戒种类等各方面规定还不完善,需要逐步健全。

三.完善我国律师惩戒制度的具体设想因为当代中国的律师制度是通过清末民初的法律改制奠定的基础,这就从实质上表明中国的律师制度是对西方法律的一种继受,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和生活的变化发展,随着国际社会之间的交往和联系日益加强,我国律师制度的创建与发展也出现很多特有的问题。

这样就更应该注重借鉴西方成功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做法,以解决了现实中的问题。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律师惩戒制度:(一)加强律师协会的惩戒管理职能。

我国当前两元分立的律师惩戒模式一方面削弱了律师的地位,律师的独立性、民主性难以确立和发挥;另一方面,使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消极,不利于律师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它并不有利于保护律师的基本权益和应有权益。

并且,该程序的设计与世界通行做法不符。

对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的管理采取律师协会这样的行业管理,不仅使律师群体的自律性能力得到加强,恶性竞争得到有效控制,而且律师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更多的保障,律师作为一个执业群体的形象也会有所提高。

行业管理是律师行业的内在要求,只有这种模式才符合律师业的发展规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国际惯例;也只有这种模式,才能将中国律师业导向具有积极意义的发展方向,适应律师的国际化服务。

因为我国目前律师协会自身机制尚不完善,如律师协会不具有独立性,还不具备实施自治管理的条件,要做到彻底自治还存在诸多困难,司法行政机关还要在一定时期内发挥作用。

所以在目前完全取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行政法律责任是不现实的,但可以规定对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中违反律师执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的一般行为应由律师协会行使行业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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