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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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职律师是指受聘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全职或者兼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律师。

公职律师在保护国家利益、促进社会稳定、维护民众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保证公职律师执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公正性,需要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一、公职律师的职责和权利公职律师是执行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主要职责包括:为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行政法规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代表机关事业单位处理法律事务,参与行政执法活动。

公职律师在行使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独立行使职权,客观公正地处理事务,保守机关事业单位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公职律师依法享有如下权利:(一)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需要,参加培训、学习交流等活动。

(二)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需要,参加公务活动。

(三)提出或参与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政策建议,表达个人见解。

(四)依据法律规定,为干部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二、公职律师的管理(一)名额分配规定公职律师名额应当合理,公开透明。

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公职律师时,应当按照名额分配原则进行,对名额进行合理利用,避免人为干预和利益输送。

(二)任职资格1. 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2. 具有专业的法学知识、扎实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3. 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4. 具备较强的文书撰写和口头表达能力。

(三)聘任与解聘公职律师应当经过严格的聘任程序,并进行合同签署。

在聘任公职律师时,应当注意其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并进行严格的考核。

对于公职律师的考核及时调整和解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四)考核和奖惩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将公职律师的工作情况纳入考核范畴,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奖惩。

对于工作表现优秀的公职律师,应当及时给予肯定和奖励;对于工作不严谨、不负责任的公职律师,应当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三、公职律师的行为规范(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违反机关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二)应当保守机关事业单位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借机泄露信息,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进行非法调查;(三)应当尊重职业操守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实际,谨言慎行,不得以私人利益为中心进行工作,不得非法收受贿赂;(四)应当遵守纪律规定,不得随意泄露秘密,不得贩卖律师职业处所。

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

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

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我省公职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现供职于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经省司法厅核准执业,专职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法律事务的律师。

第三条公职律师不改变原有的人事和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调整,在执业过程中享有与社会律师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条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如确有配备公职律师需要的,可申请作为公职律师试点单位。

第六条在具备公职律师试点条件单位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公职律师证:(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系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的现职公务员或行使政府职能部门的现职工作人员;(三)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四)品行良好;(五)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七条申领公职律师证的人员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登记表》;(二)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三)身份证复印件;(四)所在单位出具的品行鉴定;(五)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统一格式的未受刑事处罚证明;(六)申请人系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现职公务员或行使政府职能部门现职工作人员的证明;(七)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及同意其申报公职律师的函。

(八)律师职前培训结业证复印件或律师执业经历证明;(九)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第八条公职律师证申领审核程序:(一)申请人通过所在单位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公职律师有关规定

公职律师有关规定

附件浙江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12年12月31日省司法厅浙司〔2012〕174号文件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的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任职于政府职能部门的公务员,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专职从事本部门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行政管理。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的公职律师实行统一业务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负责公职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条公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从事本部门法律事务,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第五条县(市、区)级以上政府部门根据需要,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商省司法厅同意,可以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

第六条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任职于政府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三)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近两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四)通过浙江省律师协会组织或者认可的律师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结业。

第七条公职律师职责范围,仅限于为本单位内部提供下列法律服务:(一)为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三)受本单位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参与本单位行政复议工作;(四)代理本单位参加诉讼、仲裁活动;(五)本单位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三章公职律师的申请与核准第八条申请领取公职律师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浙江省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职律师作为一种特殊职业,其服务对象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或者组织,其服务内容为法律事务和法律顾问。

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行业管理,加强公职律师的专业能力和道德规范,制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是有必要的。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是针对公职律师行业服从的管理政策和规范,其实质为如何确立公职律师具体的实践指南。

该办法的出台,在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地规范公职律师行业的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服务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一、明确公职律师的定义及职责公职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公职律师证书,获得公职人员身份和工作岗位的律师。

公职律师的职责主要是承担法律服务职责,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公共机构等提供法律服务工作。

二、强化公职律师的规范意识和职业道德公职律师服务机构必须秉承依法办事的原则,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推动社会公正为根本,注重职业道德规范,严格依照职业法律规定员工的行为,保证本职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和正义化。

三、优化公职律师执业环境和服务制度公职律师服务机构应细化制定各个环节、各个环境下的服务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应该充分调研、协调各方面的需求,达成公职律师和服务对象之间的最佳平衡。

同时,公职律师服务机构应该打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创造良好的客户体验。

此外,还应建立高效的服务管理机制,提升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公职律师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公职律师服务机构应注重培养公职律师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让公职律师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高超的法律技能,以确保公职律师在工作中可以高效地完成法律服务。

此外,公职律师服务机构还应鼓励公职律师不断学习、提高专业能力。

要求公职律师服务机构通过适当的方式,为公职律师提供不断学习和发展的机会和平台,以确保公职律师在专业领域中得到长期的成长和提高。

综上所述,《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文件,它是公职律师行业提升自身素质和服务能力的重要法律依据。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最新版】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最新版】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八条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公职律师配套政策

公职律师配套政策

公职律师配套政策一、资格认证制度为了确保公职律师的专业素质,需要建立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

公职律师应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并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此外,公职律师还需通过公职律师资格考试,并在满足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能力要求后,方可获得公职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职责范围规定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应明确规定,以确保其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般来说,公职律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件、代理行政诉讼等。

此外,公职律师还应参与政策制定和执行,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三、业务培训要求为了提高公职律师的专业水平,需要建立完善的业务培训制度。

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实务、政府运作等方面的知识,以及实际工作中需要的技能和经验。

此外,还应定期组织业务交流和学术研讨活动,促进公职律师之间的互动和学习。

四、执业考核标准为了确保公职律师的工作质量,需要建立科学的执业考核标准。

考核内容应包括工作量、工作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具体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同时,应定期对公职律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五、薪酬待遇政策公职律师的薪酬待遇政策应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实际情况制定。

一般来说,薪酬应与同级别公务员保持一致,并根据工作表现给予适当奖励。

此外,还应为公职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如办公设备、出差补贴等。

六、职业发展路径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公职律师,需要建立完善的职业发展路径。

职业发展路径应包括职位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以激发公职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和职业发展动力。

此外,还应为公职律师提供更多的培训和学习机会,促进其职业成长和发展。

七、职业道德规范公职律师作为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必须遵守严格的职业道德规范。

职业道德规范应包括诚信、公正、保密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公职律师在工作中始终保持高度的职业道德水准。

同时,应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公职律师进行严肃处理,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自2018年正式实施以来,对公职律师的资格认定、管理规范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这一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公职律师从业行为,提升公职律师的专业水平,维护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文将就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规定,公职律师必须具备执业资格证书,并且注册在执业律师机构。

公职律师不能从事与其公职身份无关的法律服务,不得接受当事人直接委托、代理非所在机构法律事务。

此项规定可以有效避免公职律师滥用职权,确保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能够杜绝涉嫌利益冲突的情况发生。

另外,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还要求公职律师应当不断提升自身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自觉维护执业单位和本人声誉。

公职律师执业期间发生失信、过失或犯罪等行为的,会受到严厉处理。

这些规定有效保障了公职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修养,有助于提升公职律师的整体形象和社会地位。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公职律师在卷宗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公职律师承办案件必须编制完整的卷宗,并按照规定归档保存。

此外,公职律师在律师服务费、律师执业保证金等财务管理方面也需按照规定严格执行,确保财务流程清晰透明,杜绝腐败问题的发生。

对于公职律师来说,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其日常执业具有指导意义。

公职律师应当认真学习掌握管理办法的内容,切实履行执业职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只有严格遵守管理办法规定,才能更好地维护公职律师的权益,确保自身执业稳定有序。

综上所述,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实施为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有力保护了公职律师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公职律师的整体素质。

公职律师们应当自觉遵守管理办法规定,发扬法治精神,不断提升专业水平,为维护国家法制秩序做出积极贡献。

愿公职律师们始终恪守职业操守,勇担社会责任,为法律事业的繁荣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公职律师队伍素质,保障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是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主要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单位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

第四条公职律师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公职律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第二章公职律师定义第五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章公职律师职责第六条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为本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风险评估和防范建议;(二)参与本单位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三)代理本单位参加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其他法律事务;(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工作;(五)完成本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章公职律师条件第七条申请成为公职律师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四)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法律事务工作经验;(五)符合公职律师执业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公职律师权利第八条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独立执业,不受非法干涉;(二)获取必要的执业保障,包括办案条件、资料等;(三)依法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四)参加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章公职律师义务第九条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二)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四)依法履行公职律师职责,不得谋取私利;(五)接受监督和管理,参加考核和培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市场监管公职律师管理工作制度

市场监管公职律师管理工作制度

市场监管公职律师管理工作制度
市场监管公职律师管理工作制度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对公职律师在执法、咨询、纠纷调解等工作中的管理规定和要求。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市场监管公职律师管理工作制度的概述:
1. 职责分工:明确公职律师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并将其分配到相应的部门或领域进行工作。

2. 培训要求:对公职律师进行必要的法律培训,提升其执法能力和法律素养。

3. 执法准则:公职律师在执法过程中需遵守法律法规,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4. 纪律约束:建立公职律师的纪律管理制度,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惩处。

5. 工作流程:规定公职律师在执法、咨询、调解等工作中的具体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工作的规范和高效性。

6. 案件管理:制定案件管理制度,对公职律师接受的案件进行登记、审核、分配和监督,确保案件的及时处理。

7. 信息化建设:推动公职律师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工具,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8. 绩效评估:建立公职律师的绩效评估机制,对其工作质量和
效率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

9. 奖惩机制:建立公平公正的奖惩机制,对优秀的公职律师进行激励和表彰,对违规违纪的行为进行惩处。

10. 问题反馈:设立公职律师工作问题反馈渠道,接受对工作制度和流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予以改进。

以上是一个市场监管公职律师管理工作制度的大致框架,具体的实施细节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律师实施公职的总则一、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准则》、《律师执业管理条将律师实施公职规范的总体性规定的本办法不适用于有特殊规定的法律法规,有关法律法规仍适用。

二、实施公职的律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独立、客观的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公正司法。

三、实施公职的律师,应当提供全面、准确、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服务,涉及公职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和服务,其附属材料应当正确重要。

四、实施公职的律师,不得利用履职机会,从事利己主义行为,不得利用职权,实行坑蒙拐骗,干涉司法公正,伪造文件,变相索取行贿等行为。

五、实施公职的律师,应当履行维护士气的义务,尊重社会公民的尊严,维护和平、文明的文化环境。

公职律师应当坚持文明礼貌的精神方式,隐私受法律保护。

六、实施公职的律师,应当重视司法认证和审核,提供司法认证文件,努力维护司法认证程序的公正性,对司法认证需要的文件和材料需要全面、准确无误,质量要求高。

七、实施公职的律师,不得借助不正当的手段,私下与受案件当事人联络,不得擅自外传有关咨询信息,也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公职律师应当服从指派,配合公务,接受检查,如对公检有疑问,应及时上报职公应,否则视为违纪违法行为,并追究有关责任。

九、实施公职的律师,如违反本办法,应受到职业处分,受到严肃处理,有下列行为的,将被给予严重处理而可能受到职业永久、暂停的处分:(一)从事不诚实、不正当的行为;(二)违反职业道德规定;(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四)拒绝按要求履行职责;(五)从事坑蒙拐骗、索取行贿、伪造文件等违法犯罪行为;(六)泄露有关咨询信息;(七)私下与受案件当事人联系等。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12.13•【文号】司发通〔2018〕13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第39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司法部2018年12月13日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文件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发布时间:2018-12-20 19:10 来源:司法部政府网【字号:大中小】打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第39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司法部2018年12月13日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县公职律师工作制度范本

县公职律师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县公职律师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的公职律师。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支持,为行政行为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章公职律师的职责第四条公职律师的主要职责:(一)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参与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二)协助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修改;(三)参与政府合同审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事务;(四)参与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五)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护政府合法权益;(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素养;(七)办理其他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法律事务。

第三章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与选拔第五条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违纪记录;(四)具备履行公职律师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五)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第六条公职律师的选拔程序:(一)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公职律师选拔计划;(二)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选拔符合任职条件的公职律师;(三)选拔结果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章公职律师的管理与保障第七条公职律师的管理:(一)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职责;(二)公职律师的考核、培训和奖惩,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执行;(三)公职律师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职律师的保障:(一)公职律师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二)公职律师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由所在单位依法予以保障;(三)公职律师在工作中的合理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街道公职律师日常管理制度

街道公职律师日常管理制度

街道公职律师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街道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律师队伍的正常运转和高效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街道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工作考核、奖惩制度等内容。

第三条街道公职律师应当依法执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街道公职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规范,不得从事与律师职业无关的活动,不得有过错行为。

第五条街道公职律师应当不断提高执业水平,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和能力。

第六条街道公职律师应当服从街道司法局的统一管理,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工作安排,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街道公职律师应当严格保守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案件相关资料。

第八条街道公职律师应当主动与当事人沟通,及时提供律师意见和建议,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章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九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律师应当尊重法律,不得为违法行为辩护或提供帮助,不得代理违法行为的诉讼案件。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保护当事人权益,不得利用自身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保持诚信,不得向当事人隐瞒法律事实,不得得罪法庭、检察院等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律师应当严格保守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案件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律师应当对客户的信托及时作出回应,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请求应当认真尽力解决。

第十五条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当按照律师费用标准收取费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高额费用。

第三章工作考核第十六条街道公职律师的工作考核由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采取定期考核和临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七条定期考核主要包括年度考核和季度考核,对律师的工作业绩、案件质量、律师素养等进行评定。

第十八条临时考核主要指对律师在特定案件中或特定工作中的表现进行临时评定,采取以案评定的方式。

温州公职律师制度

温州公职律师制度

温州公职律师制度一、公职律师资格认定1.申请公职律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3)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法律事务工作;(4)具有在上述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实际经历;(5)品行端正,遵守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记录。

2.申请公职律师资格的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公职律师申请表》;(2)身份证复印件;(3)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4)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证明。

二、公职律师职责范围1.为本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2.起草、审查、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3.代理本单位参加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4.对本单位职工的法律事务进行指导和管理;5.其他与本单位相关的法律事务。

三、公职律师工作规范1.公职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2.公职律师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为本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3.公职律师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4.公职律师应当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四、公职律师培训与考核1.公职律师应当接受定期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2.公职律师的考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素质、执业能力等方面;3.对表现优秀的公职律师,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公职律师权益保障1.公职律师应当享有与其他律师同等的执业权利和待遇;2.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对待或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寻求法律援助;3.单位应当为公职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公职律师的条件

公职律师的条件

公职律师的条件公职律师是指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组织中担任法律事务工作的律师。

作为一种特殊的律师职业,公职律师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下面就公职律师的条件进行详细阐述。

公职律师需要具备合格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

他们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实务经验,熟悉法律法规,掌握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

只有具备这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才能胜任公职律师的工作,为公共组织提供合规、科学、公正的法律服务。

公职律师需要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素养。

作为一名律师,职业道德是其最基本的要求之一。

公职律师应当具备诚实守信、廉洁奉公、公正无私的职业道德,始终坚守法律底线,恪守职业操守。

同时,他们还应当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和领导能力,以更好地履行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公职律师需要具备一定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公职律师应当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能够不断学习和研究新法律法规、新案例和新司法解释,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同时,他们还应当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事务的处理和解决工作。

公职律师还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职律师必须具备中国国籍,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没有犯罪记录,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只有符合这些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才能够成为一名合格的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作为一种特殊的律师职业,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他们需要具备合格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素养,具备一定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同时还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

只有具备这些条件,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公职律师,为公共组织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宿迁公职律师制度

宿迁公职律师制度

宿迁公职律师制度一、律师资格认证1. 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应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

2. 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

二、律师职责定义1. 公职律师应履行法律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为政府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2. 公职律师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制定和修改法规、规章,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代理行政诉讼和复议等。

三、律师工作要求1. 公职律师应遵循诚信、勤勉、保密的原则,严守职业道德和纪律,履行职责时应保持中立、客观。

2. 公职律师应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开展法律研究和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律师权益保障1. 公职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名誉权等。

2. 公职律师有权获得与其工作业绩相符合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并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律师监督机制1. 建立健全公职律师的监督机制,对其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2.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的公职律师,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解聘等处分。

六、培训与考核制度1. 建立健全公职律师的培训与考核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2.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业务技能等方面,考核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七、奖惩措施1. 对于表现优秀的公职律师,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晋升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2. 对于工作失误或违规行为的公职律师,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和惩罚。

八、制度实施与监管1. 本制度的实施由宿迁市司法局负责监督和管理,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和有效运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宿迁市司法局所有,如有未尽事宜,由宿迁市司法局制定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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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12年12月31日省司法厅浙司〔2012〕174号文件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的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
律职业资格,任职于政府职能部门的公务员,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专职从事本部门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行政管理。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的公职律师实行统一业务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负责公职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条公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从事本部门法律事务,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
第五条县(市、区)级以上政府部门根据需要,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商省司法厅同意,可以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

第六条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任职于政府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近两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四)通过浙江省律师协会组织或者认可的律师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结业。

第七条公职律师职责范围,仅限于为本单位内部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为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三)受本单位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参与本单位行政复议工作;
(四)代理本单位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五)本单位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三章公职律师的申请与核准
第八条申请领取公职律师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最高学历证书、最高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浙江省律师协会出具或者认可的上岗培训结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为本单位在编公务员;
2.申请人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3.申请人近两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4.本单位同意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并负责申请人从事公职律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七)个人保证书,保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且本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无不得担任公职律师的其他情形;
2.本人只从事本单位内部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
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第九条申请人属省级政府部门、省总工会的,应将申请材料报省司法厅核准。

申请人属设区的市级政府部门、工会组织的,应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核;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连同其它申报材料一并报省司法厅。

申请人属县级政府部门、工会组织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报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核;设区的市司法局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连同其它申报材料一并报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核准并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报送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

申请人经省司法厅核准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的,应当及时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公职律师的申请和核准工作在每年的3月、7月和11月进行。

省司法厅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公职律师申请的核准工作;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公职律师申请的审核工作。

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核准期间。

第四章公职律师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活动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
(三)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四)担任公职律师期间履行公职律师义务、年度考核合格的,工作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
(五)公职律师连续任职两年以上的,在辞职、退休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职律师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证的,可不经实习;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和教育培训,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二)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三)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四)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自觉参加省、市律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或者省司法厅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五)缴纳律师协会会费,会费缴纳标准由浙江省律师协会另行规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公职律师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公职律师是其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本单位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等由本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公职律
师的管理。

对于不参加业务培训和各项教育活动,长期没有开展公职律师业务活动的,司法行政机关可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十五条公职律师应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未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以公职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事务。

公职律师连续两个年度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十六条公职律师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公职律师因工作调动等情况不具备公职律师条
件的,应由所在单位提起注销,收回公职律师工作证,并将注销
材料逐级报送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收到注销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注销条件的予以注销。

公职律师离开原单位没有注销或者没有上交公职律师工作证的,由原所在单位在省级报纸登报公告作废,并向省司法厅提交注销申请,由省司法厅予以公告注销。

第六章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的转换
第十八条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执业律师的,应当先申请注销公职律师工作证,然后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证。

公职律师注销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证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辞职证明或退休证;
(二)公职律师工作证交回司法行政机关的证明。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实施办法》对工商、
工会系统的公职律师任职条件和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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