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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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职律师是指受聘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全职或者兼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律师。

公职律师在保护国家利益、促进社会稳定、维护民众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保证公职律师执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公正性,需要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一、公职律师的职责和权利公职律师是执行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主要职责包括:为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行政法规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代表机关事业单位处理法律事务,参与行政执法活动。

公职律师在行使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独立行使职权,客观公正地处理事务,保守机关事业单位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公职律师依法享有如下权利:(一)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需要,参加培训、学习交流等活动。

(二)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需要,参加公务活动。

(三)提出或参与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政策建议,表达个人见解。

(四)依据法律规定,为干部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二、公职律师的管理(一)名额分配规定公职律师名额应当合理,公开透明。

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公职律师时,应当按照名额分配原则进行,对名额进行合理利用,避免人为干预和利益输送。

(二)任职资格1. 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2. 具有专业的法学知识、扎实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3. 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4. 具备较强的文书撰写和口头表达能力。

(三)聘任与解聘公职律师应当经过严格的聘任程序,并进行合同签署。

在聘任公职律师时,应当注意其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并进行严格的考核。

对于公职律师的考核及时调整和解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四)考核和奖惩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将公职律师的工作情况纳入考核范畴,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奖惩。

对于工作表现优秀的公职律师,应当及时给予肯定和奖励;对于工作不严谨、不负责任的公职律师,应当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三、公职律师的行为规范(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违反机关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二)应当保守机关事业单位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借机泄露信息,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进行非法调查;(三)应当尊重职业操守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实际,谨言慎行,不得以私人利益为中心进行工作,不得非法收受贿赂;(四)应当遵守纪律规定,不得随意泄露秘密,不得贩卖律师职业处所。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八条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职律师作为一种特殊职业,其服务对象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或者组织,其服务内容为法律事务和法律顾问。

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行业管理,加强公职律师的专业能力和道德规范,制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是有必要的。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是针对公职律师行业服从的管理政策和规范,其实质为如何确立公职律师具体的实践指南。

该办法的出台,在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地规范公职律师行业的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服务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一、明确公职律师的定义及职责公职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公职律师证书,获得公职人员身份和工作岗位的律师。

公职律师的职责主要是承担法律服务职责,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公共机构等提供法律服务工作。

二、强化公职律师的规范意识和职业道德公职律师服务机构必须秉承依法办事的原则,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推动社会公正为根本,注重职业道德规范,严格依照职业法律规定员工的行为,保证本职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和正义化。

三、优化公职律师执业环境和服务制度公职律师服务机构应细化制定各个环节、各个环境下的服务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应该充分调研、协调各方面的需求,达成公职律师和服务对象之间的最佳平衡。

同时,公职律师服务机构应该打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创造良好的客户体验。

此外,还应建立高效的服务管理机制,提升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公职律师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公职律师服务机构应注重培养公职律师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让公职律师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高超的法律技能,以确保公职律师在工作中可以高效地完成法律服务。

此外,公职律师服务机构还应鼓励公职律师不断学习、提高专业能力。

要求公职律师服务机构通过适当的方式,为公职律师提供不断学习和发展的机会和平台,以确保公职律师在专业领域中得到长期的成长和提高。

综上所述,《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文件,它是公职律师行业提升自身素质和服务能力的重要法律依据。

公职律师管理制度

公职律师管理制度

公职律师管理制度一、引言公职律师是指受聘于政府机构、法院或其他公共部门的律师,他们的职责是代表政府进行法律事务处理,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公职律师作为公共领域中的法律专业人员,在执法、行政诉讼、政府法律顾问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为了让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法律服务的质量和公正性,建立完善的公职律师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公职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其地位及职责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和规范。

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职律师在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遵守法律、道德规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守国家机密和律师执业秘密,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违法违纪。

公职律师在具体工作中需忠实履行职责,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三、公职律师管理原则1. 法治原则在公职律师管理中,法治应是根本原则。

公职律师应当在法律框架内发挥作用,依法行事,不能违法违规。

2. 公正原则公职律师在执法和法律服务中应当做到公正客观,对待案件应当不偏不倚,不受任何利益干扰。

3. 专业化原则公职律师是在专业领域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全面提高专业水平。

4. 服务原则公职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政府和公共机构,应当积极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保障政府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

四、公职律师管理制度的内容1. 选拔和任用制度政府机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选拔和任用公职律师,确保其资质符合法定要求,具备从事公职律师工作所需的专业素养和才能。

2. 岗位职责和权利规定公职律师的具体工作职责和权利,明确其在服务对象和工作范围等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3. 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明确公职律师的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规定其在工作中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和道德规范,禁止违法行为。

4. 业绩考核和奖惩制度建立公职律师的业绩考核体系,对其在工作中的绩效进行评价,奖励优秀表现,对失职失责的行为进行惩处。

5. 培训和发展机制为公职律师提供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机会,支持其持续学习和进步,建立科学的职业发展机制。

公职律师管理制度汇编

公职律师管理制度汇编

公职律师管理制度汇编一、公职律师的分类和资格要求根据公职律师的不同职责和工作性质,可以将其分为行政、立法、司法等几类。

其中,公职律师的资格要求包括具有律师资格证书、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等。

同时,公职律师应拥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和职业道德,能够忠实履行职责,服务于法律和公平正义。

二、公职律师的职责和权利公职律师的主要职责是为政府机构或公共机构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件、参与行政立法工作等,以保障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执行。

同时,公职律师享有一定的权利,包括法律服务收入、职业保障、职称评定等。

三、公职律师的管理制度1.公职律师管理实行领导负责、部门协作、分工协作、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公职律师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

2.公职律师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政治素质,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服务能力和实践经验。

3.公职律师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守职业操守,保守职业秘密,忠实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安宁。

4.公职律师应当秉持公平公正原则,为国家、社会和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

5.公职律师要积极参与业务拓展和专业交流,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为职业发展和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四、公职律师的事务管理1.公职律师需建立完善的案件管理制度,保障案件信息的真实性和机密性,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和效果的实现。

2.公职律师应严格履行职业规范,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违法违纪,不得干扰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3.公职律师应加强团队合作,互相支持和协作,充分发挥团队协作的优势,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五、公职律师的监督和评估1.公职律师应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保障自身行为的合法合规,及时纠正错误和弥补过失。

2.公职律师应接受相关机构的评估和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工作表现和薪酬待遇,激励其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3.公职律师应重视业绩和声誉的建立,不断提升职业形象和社会声誉,增强公众信任和依赖。

六、公职律师的发展保障1.政府应加大对公职律师的培训和职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提升其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公职律师的管理办法是什么(2)

公职律师的管理办法是什么(2)

公职律师的管理办法是什么(2)第四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公职律师事务所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包括办公费、办案费、人员工资及福利补贴等)参照同级政法部门的经费标准拨付,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公职律师事务所和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年检注册。

办理年检注册时,应提交事务所及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以及年检注册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岗位公职律师还应提交所在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专门从事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公职律师必须加入律师协会,并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开展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活动。

岗位公职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公职律师及公职律师岗位人员工作调动,应当在调动后7日内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因工作调动而不具备公职律师执业条件的,应在调动后7日内将执业证书上交司法行政机关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公职律师及公职律师岗位人员违反本规定办理业务范围以外业务或提供有偿服务的,依程序由省司法厅收回其执业证书,并建议所在单位予以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职律师享受的待遇公职律师是在国家行政部门设立的政府律师,由政府支付薪水,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主要办理本机关法律事务,以提高政府机构依法行政水平,在法律上维护国家利益,公职律师不得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公职律师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公职5000到8000左右,比普通的公务员公职高,没有提成的,因为主要是替政府打官司或者法律援助是的公职律师必须是行政编制公职律师是在国家行政部门设立的政府律师,由政府支付薪水,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主要办理本机关法律事务,以提高政府机构依法行政水平,在法律上维护国家利益,公职律师不得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自2018年正式实施以来,对公职律师的资格认定、管理规范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这一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公职律师从业行为,提升公职律师的专业水平,维护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文将就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规定,公职律师必须具备执业资格证书,并且注册在执业律师机构。

公职律师不能从事与其公职身份无关的法律服务,不得接受当事人直接委托、代理非所在机构法律事务。

此项规定可以有效避免公职律师滥用职权,确保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能够杜绝涉嫌利益冲突的情况发生。

另外,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还要求公职律师应当不断提升自身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自觉维护执业单位和本人声誉。

公职律师执业期间发生失信、过失或犯罪等行为的,会受到严厉处理。

这些规定有效保障了公职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修养,有助于提升公职律师的整体形象和社会地位。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公职律师在卷宗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公职律师承办案件必须编制完整的卷宗,并按照规定归档保存。

此外,公职律师在律师服务费、律师执业保证金等财务管理方面也需按照规定严格执行,确保财务流程清晰透明,杜绝腐败问题的发生。

对于公职律师来说,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其日常执业具有指导意义。

公职律师应当认真学习掌握管理办法的内容,切实履行执业职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只有严格遵守管理办法规定,才能更好地维护公职律师的权益,确保自身执业稳定有序。

综上所述,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实施为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有力保护了公职律师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公职律师的整体素质。

公职律师们应当自觉遵守管理办法规定,发扬法治精神,不断提升专业水平,为维护国家法制秩序做出积极贡献。

愿公职律师们始终恪守职业操守,勇担社会责任,为法律事业的繁荣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山西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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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经营范围规范用语
一、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仅限内资企业)
二、进出口业务:
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三、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四、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五、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
六、国内、国际货运代理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分类
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

以下经营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仅供企业参考,企业可根据具体需要自主选择一项或者多项经营项目,经营范围应当包括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

跨行业经营的企业,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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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管理制度说明

公职律师管理制度说明

公职律师管理制度说明一、概述公职律师是指受聘于政府机构、公共机构或者事业单位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

作为公职律师,其服务对象主要为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因此,对公职律师的管理制度应当更加严格和规范,以确保他们的工作符合法律规定,服务社会公共利益。

二、公职律师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1. 提高公职律师服务质量。

公职律师的服务对象是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通过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公职律师的行为和工作流程,提高其服务质量。

2. 保护公共利益。

公职律师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他们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实现和保护。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 防范腐败风险。

公职律师从事的是涉及公共利益的工作,若管理不严格,容易发生腐败问题。

通过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可以预防腐败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4. 促进公职律师的职业发展。

只有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才能有效推动公职律师的职业发展,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职业地位。

三、公职律师管理制度的内容和体系1. 公职律师管理机构的建立。

应设立专门的公职律师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对公职律师进行监督和管理。

2. 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明确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规范其行为和工作流程。

3. 公职律师的选拔和任用。

建立公职律师的选拔和任用机制,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

4. 公职律师的培训和考核。

建立公职律师的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服务质量。

5. 公职律师的行为规范。

规范公职律师的行为,制定行为准则和纪律规定,约束其行为。

6. 公职律师的监督和评估。

建立监督机制和评估制度,对公职律师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提高其服务质量。

7. 公职律师的奖惩机制。

建立奖励和惩罚机制,激励公职律师履行职责,对违规者进行惩罚。

8. 公职律师的退出机制。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公职律师队伍素质,保障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是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主要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单位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

第四条公职律师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公职律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第二章公职律师定义第五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章公职律师职责第六条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为本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风险评估和防范建议;(二)参与本单位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三)代理本单位参加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其他法律事务;(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工作;(五)完成本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章公职律师条件第七条申请成为公职律师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四)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法律事务工作经验;(五)符合公职律师执业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公职律师权利第八条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独立执业,不受非法干涉;(二)获取必要的执业保障,包括办案条件、资料等;(三)依法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四)参加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章公职律师义务第九条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二)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四)依法履行公职律师职责,不得谋取私利;(五)接受监督和管理,参加考核和培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职律师人员管理制度

公职律师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职律师人员管理,提高公职律师队伍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保障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聘请的公职律师。

第三条公职律师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公职律师合法权益;(二)德才兼备,注重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三)公开、公平、公正,实行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四)注重培养,提高公职律师队伍整体水平。

第二章公职律师的资格与职责第四条公职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四)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五)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五条公职律师的职责:(一)为所在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起草、法律审核等服务;(二)参与所在单位重大决策、重要项目的法律论证;(三)代理所在单位涉及法律事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案件;(四)参与所在单位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五)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公职律师的管理与考核第六条公职律师的管理:(一)所在单位应当设立公职律师管理部门,负责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工作;(二)公职律师应当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和监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三)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七条公职律师的考核:(一)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二)考核采取个人自评、单位评价、同行评议等方式进行;(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八条公职律师的奖惩:(一)对表现优秀的公职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二)对违反职业道德、工作失职的公职律师,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降级、撤职等处分。

第四章公职律师的培训与发展第九条公职律师的培训:(一)所在单位应当为公职律师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二)公职律师应当积极参加各类法律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文件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发布时间:2018-12-20 19:10 来源:司法部政府网【字号:大中小】打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第39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司法部2018年12月13日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山西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doc

山西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doc

山西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公司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对公司律师的管理监督,发挥公司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1号)、《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以及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活动的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负责公司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继续教育培训、业务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

公司律师所在企业负责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公司律师根据《律师法》从事本企业法律事务,享有与社会执业律师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第六条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山西省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

山西省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

山西省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9.16•【字号】•【施行日期】1990.09.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西省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1990年9月16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资格,并持有司法行政机关发给的律师工作执照的人员。

第三条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律师的任务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执行职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

律师执行职务,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廉洁,维护法律尊严。

律师执行职务,必须遵守律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五条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应当尊重和支持律师依法执行职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和阻挠。

第六条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

第七条律师执行职务必须持有律师工作执照。

未取得律师工作执照的,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律师业务活动,违者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取缔。

已取得律师(特邀)工作证的,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律师承办业务,由所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安排,个人不得私自接受业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实际条件,尽量满足委托人的指名要求。

同一律师不得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中两名以上被告人的辩护人,不得同时担任经济、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原告、被告双方的代理人。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同时担任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县(市)行政区域内只设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山西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山西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山西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9.07.25
•【字号】晋司办〔2019〕69号
•【施行日期】2019.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
西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山西省公司
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司办〔2019〕69号
各市司法局:
《山西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山西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已经省司法厅第13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doc
《山西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doc
山西省司法厅2019年7月25日。

山西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山西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山西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对公职律师的管理监督,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1号)、《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以及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省内各级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省司法厅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活动的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负责公职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继续教育培训、业务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负责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公职律师根据《律师法》从事本单位、本系统法律事务,享有与社会执业律师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第六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山西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山西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山西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12月10日出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经省司法厅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的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律师协会依法对其实施行业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公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从事法律事务,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第五条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三)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近两年考核考评称职以上;(四)所在单位同意设立公职律师机构或岗位。

第六条公职律师职责范围,仅限于为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提供下列法律服务:(一)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三)接受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参与本单位行政复议工作;(四)代理参加诉讼、仲裁活动;(五)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三章公职律师的申请与核准第七条申请领取公职律师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所在单位设立公职律师试点的申请书;(二)所在单位成立公职律师机构或岗位的报告;(三)《山西省公职律师申报表》一式2份;(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五)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六)申请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七)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2寸照片3张;(八)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政审证明和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为本单位工作人员;2.申请人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3.申请人政治表现,有无违法违纪问题;4.申请人近两年考核考评称职以上;5.同意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并负责公职律师的管理和监督。

山西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doc

山西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doc

山西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公司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对公司律师的管理监督,发挥公司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1号)、《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以及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活动的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负责公司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继续教育培训、业务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

公司律师所在企业负责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公司律师根据《律师法》从事本企业法律事务,享有与社会执业律师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第六条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山西省律师执业条例-

山西省律师执业条例-

山西省律师执业条例正文:----------------------------------------------------------------------------------------------------------------------------------------------------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9月27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律师执业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1990年9月16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00年九月二十七日山西省律师执业条例(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律师。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

第五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律师,由司法行政部门报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实行财务公开。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业务管理,实行疑难案件集体讨论、执业保险、收费公示、赔偿责任等制度。

第七条律师应当加强品德和职业修养,努力钻研和熟练掌握执业所需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

律师应当诚实信用、敬业勤业,应当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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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12月10日出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经省司法厅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的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律师协会依法对其实施行业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公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从事法律事务,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
第五条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近两年考核考评称职以上;
(四)所在单位同意设立公职律师机构或岗位。

第六条公职律师职责范围,仅限于为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三)接受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参与本单位行政复议工作;
(四)代理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五)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三章公职律师的申请与核准
第七条申请领取公职律师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在单位设立公职律师试点的申请书;
(二)所在单位成立公职律师机构或岗位的报告;
(三)《山西省公职律师申报表》一式2份;
(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申请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2寸照片3张;
(八)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政审证明和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为本单位工作人员;
2.申请人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3.申请人政治表现,有无违法违纪问题;
4.申请人近两年考核考评称职以上;
5.同意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并负责公职律师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申请人属省级部门的,应将申请材料报省司法厅核准。

申请人属设区的市级部门的,应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核。

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连同其它申报材料一并报省司法厅。

申请人属县级部门的,应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司法局初审,县级司法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符合条件的报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核。

设区的市司法局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省司法厅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公职律师申请的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律师工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省司法厅完成公职律师审核颁证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情况函告省律师协会,并监督、指导律师协会对其开展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章公职律师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从事法律事务活动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
(三)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四)担任公职律师期间年度考核合格的,工作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
(五)公职律师在辞职、退休后符合社会律师执业条件,申请律师执业证的,可不经实习,直接转换成社会律师,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监督、继续教育培训;
(二)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三)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本系统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四)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公职律师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管理。

对于不参加业务培训和各项教育活动,长期没有开展公职律师业务活动的,司法行政机关可收回并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十四条公职律师应按规定参加司法行政机关
和律师协会的年度检查考核,未参加年度检查考核或年度检查考核不称职的,不得以公职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事务。

公职律师连续两个年度未参加检查考核或检查考
核不称职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并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十五条公职律师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公职律师因工作调动等情况不具备
公职律师条件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提起注销,收回公职律师工作证,并将注销材料和律师工作证逐级报送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收到注销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注销条件的予以注销。

公职律师离开原单位没有提出注销或者没有上交公职律师工作证的,由原所在单位在省级报纸登报公告作废,并向省司法厅提交注销申请,由省司法厅予以公告注销。

省司法厅注销公职律师工作证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注销的公职律师有关情况函告省律师协会。

第六章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的转换
第十七条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执业律师的,应当先申请注销公职律师工作证,然后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社会执业律师申请转为公职律师的,应当先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然后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公职律师的材料。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司法部和省司法厅公职律师任职条件和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日期:2014-12-10 查看次数: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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