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甘肃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职律师是指受聘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全职或者兼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律师。
公职律师在保护国家利益、促进社会稳定、维护民众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保证公职律师执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公正性,需要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一、公职律师的职责和权利公职律师是执行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主要职责包括:为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行政法规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代表机关事业单位处理法律事务,参与行政执法活动。
公职律师在行使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独立行使职权,客观公正地处理事务,保守机关事业单位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公职律师依法享有如下权利:(一)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需要,参加培训、学习交流等活动。
(二)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需要,参加公务活动。
(三)提出或参与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政策建议,表达个人见解。
(四)依据法律规定,为干部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二、公职律师的管理(一)名额分配规定公职律师名额应当合理,公开透明。
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公职律师时,应当按照名额分配原则进行,对名额进行合理利用,避免人为干预和利益输送。
(二)任职资格1. 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2. 具有专业的法学知识、扎实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3. 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4. 具备较强的文书撰写和口头表达能力。
(三)聘任与解聘公职律师应当经过严格的聘任程序,并进行合同签署。
在聘任公职律师时,应当注意其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并进行严格的考核。
对于公职律师的考核及时调整和解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四)考核和奖惩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将公职律师的工作情况纳入考核范畴,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奖惩。
对于工作表现优秀的公职律师,应当及时给予肯定和奖励;对于工作不严谨、不负责任的公职律师,应当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三、公职律师的行为规范(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违反机关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二)应当保守机关事业单位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借机泄露信息,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进行非法调查;(三)应当尊重职业操守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实际,谨言慎行,不得以私人利益为中心进行工作,不得非法收受贿赂;(四)应当遵守纪律规定,不得随意泄露秘密,不得贩卖律师职业处所。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嘿,您知道吗?公职律师这一角色在咱们的法治社会中那可是相当重要!今天咱就来好好聊聊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先来说说啥是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啊,就是在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工作,专门为所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群专业法律人士。
他们可不是随便谁都能当的,那得经过严格的选拔和管理。
就拿我们身边的一个事儿来说吧。
有一次,我所在的城市的某个政府部门要推进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这工程涉及到好多复杂的法律问题,比如土地征收、环保标准、工程招标等等。
这时候,公职律师就发挥大作用啦!他们从项目的规划阶段就开始介入,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给领导们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
比如说,在土地征收环节,公职律师发现原本的征收方案可能存在一些法律漏洞,会影响到后续的工作推进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于是,他们赶紧提出修改建议,重新制定了更加合法、合理的征收方案。
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公职律师也全程把关,审核招标文件,确保招标程序合法合规,防止出现不正当竞争的情况。
这还只是一个小小的例子,实际上公职律师在日常工作中的作用可多了去了。
那么,怎么管理好这些公职律师呢?这就得靠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啦。
首先,公职律师得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比如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还要有一定的法律工作经验。
而且,他们得接受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在工作中,公职律师得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不能随意泄露工作中的机密信息,要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
如果出现违规行为,那可是要受到严肃处理的。
另外,公职律师所在的单位也得给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比如,给他们足够的时间和资源来处理法律事务,不能让他们因为工作繁忙而忽视了法律工作的质量。
总之,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就像我开头说的那个民生工程,如果没有公职律师的专业服务和严格管理,说不定就会出现各种法律问题,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甚至损害老百姓的利益。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八条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职律师作为一种特殊职业,其服务对象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或者组织,其服务内容为法律事务和法律顾问。
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行业管理,加强公职律师的专业能力和道德规范,制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是有必要的。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是针对公职律师行业服从的管理政策和规范,其实质为如何确立公职律师具体的实践指南。
该办法的出台,在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地规范公职律师行业的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服务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一、明确公职律师的定义及职责公职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公职律师证书,获得公职人员身份和工作岗位的律师。
公职律师的职责主要是承担法律服务职责,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公共机构等提供法律服务工作。
二、强化公职律师的规范意识和职业道德公职律师服务机构必须秉承依法办事的原则,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推动社会公正为根本,注重职业道德规范,严格依照职业法律规定员工的行为,保证本职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和正义化。
三、优化公职律师执业环境和服务制度公职律师服务机构应细化制定各个环节、各个环境下的服务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应该充分调研、协调各方面的需求,达成公职律师和服务对象之间的最佳平衡。
同时,公职律师服务机构应该打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创造良好的客户体验。
此外,还应建立高效的服务管理机制,提升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公职律师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公职律师服务机构应注重培养公职律师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让公职律师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高超的法律技能,以确保公职律师在工作中可以高效地完成法律服务。
此外,公职律师服务机构还应鼓励公职律师不断学习、提高专业能力。
要求公职律师服务机构通过适当的方式,为公职律师提供不断学习和发展的机会和平台,以确保公职律师在专业领域中得到长期的成长和提高。
综上所述,《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文件,它是公职律师行业提升自身素质和服务能力的重要法律依据。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最新版】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八条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制度浅析一、目前公职律师的发展现状2002年司法部正式启动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以来,全国目前共有约1.3万余公职律师。
自甘肃省司法厅制定《甘肃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后,截至目前经甘肃省司法厅厅审核决定,首批申领公职律师工作证的91人,已核准执业,其余65人材料正在审核。
公职律师队伍不断得到发展和壮大。
(1)公职律师的职业定位。
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以下简称司法部《意见》),已将公职律师定义为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资格,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者行政职能部门,为本级政府或职能部门提供各种法律服务,由政府直接支付薪酬的公职人员。
(2)公职律师的履职现状。
目前公职律师的法定职能大致可分为参与决策,制度把关审核,重要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解决纠纷,参与代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五各方面。
在参与决策和制度把关方面公职律师由于自身身份的关系,对于社会治理和公共事务管理反面的政治影响力有限,其并不能完全达到《意见》中预想的效果。
在重要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解决纠纷和参与代理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方面,公职律师凭借自身较高的法律素质在处理这类纠纷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政府依法履职和法治建设做出了贡献。
二、目前公职律师制度中存在的矛盾(1)立法不够清晰明确。
根据现行司法部《意见》中的规定的公职律师的产生,选拔和身份的规定是《律师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明文禁止的。
两个法律文件之间存在矛盾。
如果要消除这种矛盾就要对执业律师这个概念经行的立法解释。
(2)执业环境导致公职律师履职有瑕疵。
由于公职律师自身的公务员身份,以及所处行政部门的环境压力,对各类法律事务的处理往往容易受到行政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裹挟。
致使其不能完全站在一名法律工作者的客观立场上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3)待遇偏低致使公职律师工作积极性偏低。
公职律师相对于社会律师,由于其属于公务员序列,无论其为本单位提供多少多好的法律服务,其薪金是固定不变的,这就与社会律师收取律师费的薪金模式形成鲜明对比,难免在公职律师队伍产生不良影响。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自2018年正式实施以来,对公职律师的资格认定、管理规范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这一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公职律师从业行为,提升公职律师的专业水平,维护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文将就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规定,公职律师必须具备执业资格证书,并且注册在执业律师机构。
公职律师不能从事与其公职身份无关的法律服务,不得接受当事人直接委托、代理非所在机构法律事务。
此项规定可以有效避免公职律师滥用职权,确保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能够杜绝涉嫌利益冲突的情况发生。
另外,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还要求公职律师应当不断提升自身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自觉维护执业单位和本人声誉。
公职律师执业期间发生失信、过失或犯罪等行为的,会受到严厉处理。
这些规定有效保障了公职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修养,有助于提升公职律师的整体形象和社会地位。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公职律师在卷宗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公职律师承办案件必须编制完整的卷宗,并按照规定归档保存。
此外,公职律师在律师服务费、律师执业保证金等财务管理方面也需按照规定严格执行,确保财务流程清晰透明,杜绝腐败问题的发生。
对于公职律师来说,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其日常执业具有指导意义。
公职律师应当认真学习掌握管理办法的内容,切实履行执业职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只有严格遵守管理办法规定,才能更好地维护公职律师的权益,确保自身执业稳定有序。
综上所述,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实施为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有力保护了公职律师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公职律师的整体素质。
公职律师们应当自觉遵守管理办法规定,发扬法治精神,不断提升专业水平,为维护国家法制秩序做出积极贡献。
愿公职律师们始终恪守职业操守,勇担社会责任,为法律事业的繁荣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律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推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京办字(201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与公司或公司所属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法律相关事务工作,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经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律师的申请、管理和服务,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律师管理办公室设在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律师的审查、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拟定、修改公司律师的管理制度,提请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二)负责办理公司律师的注册、申领及年审;(三)负责对公司律师进行日常管理并组织相关培训;(四)对违反公司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或向相关单位提出处罚建议;(五)负责与律师行政主管、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日常联系;(六)与公司律师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公司律师的管理部门,配合公司法律合规部进行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执业申请第六条申请公司律师执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与公司或所在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三)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相关工作一年以上;(四)品行良好,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公司律师工作的情形;(五)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公司律师执业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公司律师执业申请书(见附件1);(二)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三)所在单位、部门同意申请公司律师执业的证明(见附件2);(四)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各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各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律师在推动政治民主、法制建设、经济建设、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来看看有什么政策来管理公职律师?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各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
各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经省司法厅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的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律师协会依法对其实施行业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公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从事法律事务,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第五条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三)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近两年考核考评称职以上;(四)所在单位同意设立公职律师机构或岗位。
第六条公职律师职责范围,仅限于为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提供下列法律服务:(一)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三)接受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参与本单位行政复议工作;(四)代理参加诉讼、仲裁活动;(五)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三章公职律师的申请与核准第七条申请领取公职律师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所在单位设立公职律师试点的申请书;(二)所在单位成立公职律师机构或岗位的报告;(三)《山西省公职律师申报表》一式2份 ;(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五)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申请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七)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2寸照片3张;(八)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政审证明和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为本单位工作人员;2.申请人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3.申请人政治表现,有无违法违纪问题;4.申请人近两年考核考评称职以上;5.同意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并负责公职律师的管理和监督。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八条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公职律师队伍素质,保障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是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主要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单位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
第四条公职律师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公职律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第二章公职律师定义第五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章公职律师职责第六条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为本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风险评估和防范建议;(二)参与本单位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三)代理本单位参加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其他法律事务;(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工作;(五)完成本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章公职律师条件第七条申请成为公职律师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四)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法律事务工作经验;(五)符合公职律师执业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公职律师权利第八条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独立执业,不受非法干涉;(二)获取必要的执业保障,包括办案条件、资料等;(三)依法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四)参加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章公职律师义务第九条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二)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四)依法履行公职律师职责,不得谋取私利;(五)接受监督和管理,参加考核和培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律师实施公职的总则一、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准则》、《律师执业管理条将律师实施公职规范的总体性规定的本办法不适用于有特殊规定的法律法规,有关法律法规仍适用。
二、实施公职的律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独立、客观的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公正司法。
三、实施公职的律师,应当提供全面、准确、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服务,涉及公职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和服务,其附属材料应当正确重要。
四、实施公职的律师,不得利用履职机会,从事利己主义行为,不得利用职权,实行坑蒙拐骗,干涉司法公正,伪造文件,变相索取行贿等行为。
五、实施公职的律师,应当履行维护士气的义务,尊重社会公民的尊严,维护和平、文明的文化环境。
公职律师应当坚持文明礼貌的精神方式,隐私受法律保护。
六、实施公职的律师,应当重视司法认证和审核,提供司法认证文件,努力维护司法认证程序的公正性,对司法认证需要的文件和材料需要全面、准确无误,质量要求高。
七、实施公职的律师,不得借助不正当的手段,私下与受案件当事人联络,不得擅自外传有关咨询信息,也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公职律师应当服从指派,配合公务,接受检查,如对公检有疑问,应及时上报职公应,否则视为违纪违法行为,并追究有关责任。
九、实施公职的律师,如违反本办法,应受到职业处分,受到严肃处理,有下列行为的,将被给予严重处理而可能受到职业永久、暂停的处分:(一)从事不诚实、不正当的行为;(二)违反职业道德规定;(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四)拒绝按要求履行职责;(五)从事坑蒙拐骗、索取行贿、伪造文件等违法犯罪行为;(六)泄露有关咨询信息;(七)私下与受案件当事人联系等。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司法厅公证律师管理处关于做好换发新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公证律师管理处关于做好换发新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司法厅公证律师管理处关于做好换发新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处),省律协直属分会: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和《关于启用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9〕165号)要求,于2009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对于此前颁发尚在使用的原执业证书应换发为新版执业证书。
现就换证信息采集及其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信息采集项目由于换发新版执业证书要求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所有信息通过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输入,由系统自动生成新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后实行机打执业证书,因此,必须首先做好有关信息采集工作,并保证信息准确完整。
(一)律师事务所信息采集项目1.律师事务所全称;2.住所地址(××市××区(县)××号);3.邮政编码;4.联系电话;5.设立资产(××万元);6.律师所设立批准文号;7.批准设立日期(××年××月××日);8.主管机关(选择:甘肃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市××区(县)司法局);9.组织形式(选择:普通合伙所/国资所/个人所);10.负责人姓名;11.合伙人姓名(分所填派驻律师姓名,国资所、个人所不填);12.首次发证日期(××年××月××日);13.旧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
公职律师的管理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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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我省公职律师制度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工作的实际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部门,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执业,专门办理政府部门法律事务,不对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律师。
公职律师包括在公职律师机构执业的公职律师和在政府各部门设立的公职律师岗位上执业的公职律师(以下简称“岗位公职律师”)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依托于公职律师机构开展业务,由公职律师机构施行统一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公职律师机构及公职律师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公职律师机构的运作和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调整,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和社会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公职律师机构第五条公职律师机构按市、县(市、区)行政区域设置,依照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直属事业单位定级。
公职律师机构的规范称谓为:行政区划名+公职律师事务所,即“??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县公职律师事务所”或“??市??区公职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申请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须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二)所在地编制部门定编批准文件;(三)有三名以上符合公职律师条件人员。
第七条公职律师事务所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1.05•【字号】甘司办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司办发〔2011〕2号)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为全面落实《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健全完善我省律师执业准入机制,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律师执业准入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律师执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律师执业准入管理是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律师管理职责的关键环节。
管理是否规范到位、职责是否有效发挥,直接关系到全省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律师法》修订实施后,司法部修改完善了相关管理规章,强化了律师执业准入管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30号)强调,要“严格律师执业准入条件和程序”、“切实把好律师队伍入口关”,对做好律师执业准入管理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到规范律师执业准入管理,是加强和改进全省律师工作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律师法律法规、提高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的必然要求。
要通过加强和规范准入管理工作,切实把拥护宪法、品行良好,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较高的人员吸收到律师队伍行列,从源头上确保我省执业律师基本素质。
二、指导律师协会做好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工作新修订的《律师法》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管理工作交由律师协会负责。
经司法部审核同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律发通〔2010〕19号),已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规则》的贯彻实施工作,指导律师协会(联络组)切实做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和考核工作。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其执业行为,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保障依法行政和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中担任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人员。
三、公职律师管理制度1. 公职律师的任职资格:公职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3)熟悉党和国家政策,熟悉所在单位业务;(4)具有较强法律事务处理能力。
2. 公职律师的职责:(1)为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法律事务代理等服务;(2)参与单位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3)协助单位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4)监督单位依法行政、依法经营。
3. 公职律师的管理:(1)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设立法律顾问室,负责公职律师的管理工作;(2)公职律师应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3)公职律师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单位秘密,不得泄露工作信息。
四、公司律师管理制度1. 公司律师的任职资格:公司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3)熟悉公司业务,具备较强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
2. 公司律师的职责:(1)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法律事务代理等服务;(2)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3)协助公司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4)监督公司依法经营。
3. 公司律师的管理:(1)公司应设立法律事务部或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律师的管理工作;(2)公司律师应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3)公司律师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工作信息。
五、监督与考核1. 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执业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2. 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任职单位应当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3. 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应当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文件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发布时间:2018-12-20 19:10 来源:司法部政府网【字号:大中小】打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第39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司法部2018年12月13日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甘肃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甘肃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甘肃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甘肃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甘肃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甘肃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甘肃省公职律师的管理,提高公职律师的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律师资格甘肃省公职律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资格,并且必须在本省执业。
第三章职业操守甘肃省公职律师应当秉持法律、公正、独立、诚实的职业操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执业权利甘肃省公职律师享有依法执业的权利,有权向公职单位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
第五章执业行为甘肃省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不得恶意诽谤他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对违反《甘肃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公职律师,将依法进行处理,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证等处罚。
甘肃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甘肃省公司律师的管理,促进公司法律顾问业务的规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律师资格甘肃省公司律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资格,必须在本省执业,并且经过公司委托。
第三章服务内容甘肃省公司律师主要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风险评估、合同审核、法律事件应对等服务。
第四章聘任方式公司可以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聘请公司律师,公司律师在服务期间应当服从公司的安排和工作要求。
第五章保密义务公司律师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公司的重要资料。
公司律师的工作绩效应当通过定期评估和考核来进行评定,工作不力或者违反规定的公司律师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监督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律师的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公司律师合法执业,提高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水平。
结语以上便是《甘肃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公司律师们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提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能力,为公正司法和规范市场秩序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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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甘肃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省司法厅负责全省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级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监督、指导,律师协会负责公职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公职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一)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四)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五)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七)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八)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执业申请与核准第八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甘肃省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九条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省司法厅核准。
省级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市州司法局审核,市州司法局提出初审意见,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司法厅核准。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省司法厅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报送单位。
实行公职律师职前培训制度。
第十条公职律师的申请和核准,市州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司法厅,不符合条件的退还材料并书面告知;省司法厅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日内完成核准。
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核准期间。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公职律师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须的工作职权、条件。
第十二条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将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
第十三条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公职律师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安排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第十四条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完善公职律师列席重要会议、查阅文件资料、出具法律意见、审签相关文书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安排,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保障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公职律师应当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十六条公职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
按照《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公职律师应当自觉缴纳律师协会会费,自觉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担任公职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年度考核称职的,脱离原单位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证的,可以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
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
持有法律职业资格C证的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公职律师是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本单位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等由本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公职律师所在单位承担法律事务工作职能的部门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日常业务管理,根据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本单位公职律师,制定并完善法律事务指派、承办、反馈、督办等工作流程。
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对本系统公职律师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管理,在所属各单位之间统筹调配和使用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以律师身份代表所在单位从事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工作时,负责调配和使用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为其出具委托公函。
第二十条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对公职律师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并报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职律师连续两次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依据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职律师因工作调动、辞职或退休等原因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应由所在单位收回公职律师工作证,并将注销申请及相关材料逐级报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收到注销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注销条件的予以注销并公告。
办理公职律师注销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注销申请;(二)脱离原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三)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二十三条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制定公职律师培训计划,对公职律师开展政策理论培训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
第二十四条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公职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公职律师给予表彰,在绩效考评、评先选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
第二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管理。
公职律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行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公职律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甘肃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第三章执业申请与核准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司律师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工作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对公司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对公司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对公司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第五条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公司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一)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等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三)参与企业对外谈判、磋商,起草、审核企业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四)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工作;(五)办理各类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六)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执业申请与核准第八条申请领取公司律师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甘肃省公司律师执业申请表》;(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企业员工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九条中央驻甘企业、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省司法厅核准。
省级以下国有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市州司法局审核,市州司法局提出初审意见,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司法厅核准。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省司法厅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报送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