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金法解读分析

合集下载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条释义汇总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条释义汇总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条释义第五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全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基金运作方式的规定。

基金运作方式通常以基金份额在基金存续期间能否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总额是否固定不变为主要特征,分为封闭式与开放式两种基本运作方式。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与创新,还会有新的其他运作方式出现。

根据合同自治原则,本条第1款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订立基金合同,确定基金运作方式,可以依法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任何机构、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另据本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又称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又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这两种基金都是依照本法募集设立的信托契约式基金,两者的主要区别是:第一,基金份额的买卖方式不同。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基金存续期间,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但不能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第二,基金份额总额的可变性不同。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基金存续期间不能赎回,其基金份额总额固定不变。

即使可以依法扩募,扩募后,其基金份额总额在扩募后的存续期间依然固定不变。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释义汇总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释义汇总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释义第二十条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三)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释义】本条是对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承担着严格的受托责任,为促使其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必须规范基金管理人的行为。

因此,确立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规则非常重要。

本条针对四种损害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第一,禁止基金管理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基金财产属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与基金管理人所有的财产即其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将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的行为,违背了基金财产独立性原则,使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的债权债务混淆不清,最后将可能导致本该属于基金财产的权益转为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或者使本该由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承担的损失转由基金财产承担,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将其他人所有的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也会给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同样的损害。

因此,禁止这种行为是必要的。

第二,禁止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通常基金管理人管理着若干支基金,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应当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每一支基金,对所管理的每一支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都应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所管理的各支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管理基金财产。

为一支基金的利益而损害另一支基金利益的行为,违背了受益人最大利益原则,也违背了受托人的义务,应当禁止这种行为。

中国最新私募投资基金政策解读——不一样的路径选择

中国最新私募投资基金政策解读——不一样的路径选择

中国最新私募投资基金政策解读——不一样的路径选择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财富与金融律师团卢宇律师中国证监会最新修订后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201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该三部规章对私募投资作出规定,且该三规章是目前除合伙企业法外,可兹用于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规范中级别最高的法律文件。

以下笔者就该等规章与私募投资基金有关的问题作简要解读:(一)投资范围根据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募集资金用于下列投资:(1)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2)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根据该条规定,所募集资金除了可以投资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品外,还可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和债权。

根据现行商业银行法规定,发放贷款仅能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由此可见,募集资金投资对债权的投资应当不包括发放贷款,应当仅指购买已经形成的债权。

而其他财产权利,则当然包括物权,也就是说艺术品、贵金属等也可以作为投资对象。

(二)参与形式试点办法第八条第二和第三款规定,所募集资金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他财产权利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由其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

而根据暂行第七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也就是说,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之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都可以通过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参与。

另外,根据该试点办法,设立子公司应当获得证监会批准。

(三)人数限制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八条释义汇总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八条释义汇总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八条释义第五十八条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释义】本条是对基金财产投资范围的规定。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财产应当用于证券投资由于本法规范的是证券投资基金,因此,将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定在某些种类的证券。

广义的证券包括各种表明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

狭义的证券则指的是资本证券,主要包括表明债权关系的债券以及表明股东权利的股票。

基金财产投资的证券是指狭义的证券,即资本证券。

从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只要是资本证券,或者说是只要是证券法中规定的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均可以投资。

除此之外,有些国家和地区还允许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证券以外的其他领域。

比如美国投资公司法即规定,投资公司用于证券投资或者再投资的资金至少应占其资产总额的40%;日本规定,基金财产可以用于不动产的取得以及转让。

而本法对基金财产可投资的证券限制在较窄的范围内,同时又有一定的灵活性。

这主要是考虑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够发达,可交易的证券品种较少,市值较低,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的发行及交易还不够规范,企业信用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还不健全,证券交易监管手段还不够完善。

同时,我国证券市场建立的时间较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

因此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的证券范围限制在较窄的范围内,可以更好地规范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所进行的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同时,证券投资基金采用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比较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与基金托管人形成相互监督制约关系,从这几年的情况看运作比较规范,是广大中小投资者比较适宜的投资工具,对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的证券范围限制过严,将限制基金产品的创新,不利于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

因此,本法通过授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证券的品种的方式,给基金产品的创新和基金财产投资范围的适当扩大留下必要的空间。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六条释义汇总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六条释义汇总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六条释义第五十六条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释义】本条是对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如何处理的规定。

一、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计算方法和程序,计算、复核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日常由基金管理人进行计算,基金管理人计算完成后,将计算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复核,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理:1.应当立即纠正。

即对会计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以及其他基金信息资料中错误的基金份额净值改为正确的基金份额净值。

2.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时,应当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代办机构,按照正确的基金份额净值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并相互核对,检查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会计核算工作,查找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的环节和原因,并根据检查结果,采取调整人员、完善会计制度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程序、加强检查和监督等措施,避免以后再出现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的情况。

3.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其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公告和备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复查后正确的基金份额净值、造成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的原因、采取的防止今后出现计算错误的措施等。

二、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的赔偿责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直接导致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计算错误,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多付价款,在基金份额赎回时少得价款,对此基金价额持有人有权获得赔偿。

《基金法律法规》要点解读:基金从业的必考内容

《基金法律法规》要点解读:基金从业的必考内容

《基金法律法规》要点解读:基金从业的必考内容基金法律法规要点解读:基金从业的必考内容1. 基金法律法规概述基金法律法规是指对基金行业进行监管的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

了解和掌握基金法律法规是基金从业人员的必考内容,能够帮助其正确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基金业务的合规运作。

2. 基金法律法规的分类基金法律法规主要分为两类:一是针对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的法律法规,二是针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运作的法律法规。

2.1 针对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的法律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法》:是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补充和修订,针对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的设立、运作、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组织架构、运营管理、风险控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对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的准入条件、销售行为规范、投资者保护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2.2 针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运作的法律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及时、准确地披露基金产品的相关信息,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对基金投资顾问的准入条件、从业行为、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暂行办法》:规定了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业务范围、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

3. 基金从业人员的必考内容基金从业人员需要熟悉并掌握以下内容,以满足基金法律法规的要求:- 基金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和内容;- 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的设立、运作、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的准入条件、销售行为规范等;- 基金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投资顾问的准入条件、从业行为等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业务范围、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

4. 必考内容的重要性了解和掌握基金法律法规的必考内容对基金从业人员具有重要意义:- 保证基金业务的合规运作,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提高基金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增加基金从业人员的竞争力,有利于职业发展。

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解读

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解读

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解读投资基金是许多人在实现财务目标和增加财富上的首选方式之一。

然而,投资基金也存在一些风险,例如投资者的权益可能受到侵害。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意义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意义在于确保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的权益不受损害。

投资者对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寄予了信任,希望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并享受相应的权益。

然而,由于基金行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投资者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如信息不对称、市场操纵和欺诈行为等。

因此,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1. 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基础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证券市场的组织和运行、证券发行与交易、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对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有具体规定,例如基金公司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有权获取真实、准确的基金信息。

2. 《基金法》《基金法》是对基金行业的特定法律法规。

该法律明确了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规范了基金公司的运作,保护了基金投资者的权益。

例如,该法律规定了基金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要求基金公司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和投资风险。

3.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是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办法。

该办法从销售基金的角度出发,保护投资者权益。

例如,规定了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产品的特性和风险。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对合同关系的基本原则和规则进行规范的法律。

在基金投资领域,投资者和基金公司之间存在着基金合同关系。

该法律对基金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不仅依赖于法律法规的制定,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基金新规解读

基金新规解读

基金新规解读
基金新规的内容有很多,这里仅提供部分解读,具体如下:
1. 新规实施后两年内,各类基金销售机构应符合新规规定的注册条件。

2. 新规实施后两年内,独销机构应有序消化不符合要求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并对照新规调整自有资金的运用。

3. 新规实施两年期届满前,对于独销机构除公募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外的其他资管产品的销售存量,独销机构应向管理人移送投资者所有信息资料,由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指定销售机构负责投资者后续服务工作。

4.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与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不符合《销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于新规实施后1年内规范。

5. 纳入监管后的非公开募集基金运作有法可依,监管职责明确,能更好的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6. 对于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除符合《公司法》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资本等外,新基金法下,对其股东的描述也与原《基金法》有所不同。

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而原《证券投
资基金法》规定“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总的来说,新的基金规定更加注重规范和透明度,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建议投资者详细了解相关规定并咨询专业人士以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释义汇总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释义汇总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释义第九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12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第25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可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是公司。

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组织形式只能是这两种形式中一种。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由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任何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都是对该公司出了资;任何人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都是购买了该公司的股票,从而持有该公司股份。

所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就是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成为股东。

本法第28条规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财产管理中履行不同的但又相互配合的职责。

依照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资产组合方式将基金财产用于投资,基金托管人负责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监督基金管理人运用资产组合方式将基金财产用于投资。

如果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就是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成为股东,形成关联关系,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例如本法第59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一)承销证券;(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六)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十一条解读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十一条解读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一条解读摘要:一、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一条概述二、第三十一条具体内容分析三、第三十一条的意义和作用四、结论正文:一、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一条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是我国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专门立法,旨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中,第三十一条是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规定。

二、第三十一条具体内容分析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基金财产应当归还基金份额持有人。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期限届满未延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等。

2.职责终止后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应当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组成。

3.清算后的基金财产归还:清算完成后,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比例进行归还。

三、第三十一条的意义和作用第三十一条对于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通过规定清算程序和基金财产归还方式,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及时获得基金财产,避免基金财产的损失和滥用。

此外,该条规定还有助于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来说,明确了职责终止时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有助于增强其守法经营的意识,提高市场运作的规范性。

四、结论总之,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一条对于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投资基金法详解基金管理与投资者保护

证券投资基金法详解基金管理与投资者保护

证券投资基金法详解基金管理与投资者保护证券投资基金法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旨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重点关注基金管理与投资者保护方面的内容。

一、基金管理1. 基金类型与分类证券投资基金按投资范围可以分为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指数型基金等。

基金管理人要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运作目标,合理配置投资组合,实现收益最大化。

2. 基金募集与运作基金募集主要通过公开发行和私募两种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人需依法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业务管理和运作。

募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基金管理人要定期向基金持有人披露基金运作和投资情况,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3. 基金估值与净值计算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准确地计算基金的净资产净值。

净值计算应当公开、公正、客观、可靠,并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恶意操纵和不当干预。

4. 基金投资与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要依法履行投资决策权限,明确投资范围,控制投资风险。

在投资过程中,应加强对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的有效管理和控制,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二、投资者保护1.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金管理人应确保产品销售适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切实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

禁止虚假宣传、误导销售、强制捆绑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2. 投资者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要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和投资情况,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披露内容包括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费用收取情况等,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3. 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管理人应当真实记录基金份额,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有权根据投资需要,查询基金份额和投资收益状况,基金管理人应提供便利的查询渠道,并保护投资者的个人隐私。

4. 投资者救济与维权投资者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不当行为有权采取救济措施,并在必要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基金法》关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相关制度的评析

新《基金法》关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相关制度的评析

否具备资金实力来 承担相应 的风险。我国的投资者合格制度 也从 定性与定量两方 面做 出相应 的规定。 二、 强制登记 。 备案制度。 担任私募基金 的管理人 , 新《 基 金法》 第9 9 条规定 “ 应 当向基 金行 业协会履行 登记 手续 。 ” 由于 私募 管理 机构 数量 多 、 类别 广 、 治理 结构复杂 、 规范程度不 一 , 在 自律和 监管 资源有 限的情况 下 , 建立 强制登记制度便于对非公开募集基金 的监 管 , 加强行业 自律 , 统一 掌握 非公开募集基 金 的情 况。而且 , 私募 基金管 理人登 记在 案, 利于投资者分辨其 合法性 , 当其 出现违 法违规 行为 时 , 便 于投 资者追究 其责任 。 新《 基金法》 第9 5 条规定“ 非 公开募集 基金募 集完 毕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基 金行业协会备案 。 ” 与公开募 集基金 类似 , 非公 开募 集基金也实行 事后 备案制度 。自 2 O O 8 年 国际金 融危机 以来 , 各 国 对具有系统重要性 的金融机构普遍加强 了监管 。对一些规模 较大 的非公 开募集基 金及其基 金管理人- , 我 国金融监管 部 门也有 必要 加 强监管 , 加 大对金融 系统性风 险 的监 测预警 。建立备案 制度 这 将 有利于 国家对私募基金 的整体 把控 , 也有利 于投 资者 利益 保护。
灵活运作 的需要 。 六、 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可从事公开募集基金业务
新《 基 金法》 规定 , 非公 开募 集基金 管 理人 达到规 定 条件 的 ,
经监管机构核准 , 可以从 事公 募基 金管理业 务。此次业务开放 , 私 募基金不但可 以获取更多客户 , 扩大 自己的资产管理规模 , 而且 还 可 以获得更多 的管理 费收入及 在市场 中的话语 权。但是 , 公募 业 务的隐形 门槛难跨越 , 如后台系统 、 风险控制 、 市场部 门 、 研究 部 门 等 。从产品发行看 , 公募基金产 品的发行对硬件 上有较 高要求 , 这 是一般的私募基金公 司难 以承 担的 。投研 团队 同样 不可 或缺 , 目 前, 私募基金公 司 的投研 团 队规模 相对 较小 , 一般 只有几 位研 究 员, 覆盖一些研究 的重点行业 。在销售渠道 的建设上 , 不少私募 基 金的营销团队人数相对较少 , 一般就 1 . 2人负责 营销以及与渠 道 沟通。而发行公募产品需要较 大 的营销 团队, 这对 于不少 私募基 金公 司来 说相对难以承受 。

基金新规解读

基金新规解读

基金新规解读
【最新版】
目录
1.基金新规的背景和目的
2.基金新规的主要内容
3.基金新规的影响和意义
正文
一、基金新规的背景和目的
基金新规,全称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是我国基金行业的一次重要法规更新。

这次修订的背景是我国基金市场的快速发展,市场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提升,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基金新规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基金新规的主要内容
基金新规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明确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2.优化基金的募集和运作方式,简化基金的募集程序,提高基金的运作效率。

3.完善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基金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4.强化对基金市场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基金市场的秩序。

三、基金新规的影响和意义
基金新规的实施对我国基金市场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1.对于投资者来说,基金新规将提高基金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2.对于基金管理人来说,基金新规将提高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对于基金市场来说,基金新规将优化基金的募集和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的运作效率,有利于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释义汇总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释义汇总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释义第八十七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12条规定,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本法第25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本法第26条规定,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具备的条件和参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核准程序都是本法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也是法定的,是立法机关考虑到了这两种机构作为证券投资基金受托人所面临的风险和对基金持有人的巨大责任所作的安排。

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出的法律上的要求,也是为了更好地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即更好地实现本法的立法宗旨。

本条规定,对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理。

处理方式如下:第一,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第二,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投资基金法》全面解读

《证券投资基金法》全面解读

《证券投资基金法》全面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全面解读如下:严把基金公司入门关严禁地下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设立基金公司的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对于基金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修改章程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基金专家同时认为,法律只是规定了“主要股东”的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基金公司的其他股东留出了余地。

此外,法律严禁设立“地下基金公司”的行为。

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三种基金形式留有发展空间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制定本着发展的眼光,针对我国基金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分别为“基金中的基金”、“私募基金”和“公司制基金”预留出了发展空间。

所谓“基金中的基金”,就是专门买卖其他基金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市场人士对“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的一般称谓;我国目前尚无公司制基金,它是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组成以盈利为目的的股份制投资公司,并将资产投资于特定对象的投资基金。

对于基金能否买卖其他基金份额,法律规定了基金财产不得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为“基金中的基金”的发展留出了空间。

针对目前我国事实上存在的私募基金和尚未发展的公司制基金(国际上比较普遍的基金形式),法律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投资者的“保护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为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形式,参与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

这也赋予了基金投资者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权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允许作为基金托管人的金融机构范围扩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变更为基金托 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范 围 扩 大
基金托管人由各自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 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新增:明确了对基金托管人的处罚条例 基金托管人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或者未能勤勉尽责, 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存在重大失误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逾期未 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 处 罚 要 求 归 口 管 理
第一章:总则
新基金法适用范围扩大 将监管范围从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方 式拓展到公开和非公开募集 范 围 扩 大
约定了公开募集和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权利义务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 权 责 明 确
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清算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更加灵活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并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转 变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可以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灵 活 设 定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新增:对非公开募集资金的募集要求做了规定 旧基金法无非公开募集基金规定。新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 非 公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 开 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 募 集 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新旧证券投资基金法对比
2015年5月
概述
新《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3年6月1日正式起航 施行,新基金法根据近年来基金业的发展要求,进行
了较大范围的修改,涉及多项制度调整。以“为公募
基金松绑解缚 、为公募基金正名定分、为资产管理业 树立标杆”为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体现了新基 金法大视野、创新性、开放性的特点。
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新增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的特别规定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 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 扣代缴
税 收 要 求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担任要求的主体资格做了规定 将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转变为基金 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其重大事项变更的审批程序做了变更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新增:完善了利害关系的管理,加强了备案管理约束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 利 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 害 冲突,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 关 系 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重 大 事 项 担 任 要 求
明 确 权 利
他职权等权利。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公开募集方式由核准制改成注册制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
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前款所称公开募 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 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 注 册 制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针对基金管理人在交易,申购与赎回的义务做了详细解读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义 务 解 读
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措施。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对公开/非公开募集方式的基金权责做了解读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 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 料。
权 责 约 定
新增: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做了更明确规定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 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 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四)提请调整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对基金持有人权利行使做了更明确的说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 明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 确 权 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 利 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细化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的要求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 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细 化 信 披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