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处理刑事涉案财物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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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研究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研究

国际合作:各国之间加强合 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
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的法律 制度,明确刑事涉案财物的 处理程序和标准
技术手段:利用先进的技术 手段,提高刑事涉案财物的 处理效率和准确性
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参 与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提 高公制,确保刑事涉案财物的 处理公正、透明、合法
完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加强刑事涉案财物的监管,防止滥用职权、贪污腐败 研究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方式,提高处置效率和效果 探索刑事涉案财物的返还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全球安全
汇报人:
案例三:某地法院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 因涉案财物处理不当,导致财物被非法处置, 影响案件公正审判。
案例四:某地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 时,因涉案财物处理不当,导致财物被非法 转移,影响案件侦破。
案例五:某地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 时,因涉案财物处理不当,导致财物被非法 占有,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案例六:某地法院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 因涉案财物处理不当,导致财物被非法处置, 影响案件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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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的现状:各国处理制度存在差异,但普遍重视保 护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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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的发展趋势: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全球范围内的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统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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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刑事涉案财物是指在刑事 案件中,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依法扣 押、冻结、查封的财物。
处理原则:依法、公正、公开、 透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立法现状: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法律
法律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论文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研究

刑法论文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研究

刑法论文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研究刑法论文: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研究引言: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它关乎到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与社会公正的实现。

然而,在实践中,该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改进。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旨在提出一些可行的改革方案。

一、刑事涉案财物的定义和性质刑事涉案财物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行为中使用、获取或产生的财物,包括涉案赃款、赃物、违禁品等。

这些财物具有特殊的性质,既是犯罪的工具和目标,又可能成为追缴赃款和赃物、赔偿被害人的重要依据。

二、刑事涉案财物的保全和冻结为了确保涉案财物不被转移、毁灭或其他方式消失,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涉案财物的保全和冻结措施。

保全是指在刑事诉讼阶段,法院依法采取措施保护涉案财物的安全和完整;冻结是指法院依法暂时限制涉案财物的处置权,以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的有效利用。

三、刑事涉案财物的追缴和没收追缴是指依法将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收回国家,恢复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没收是指法院依法将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划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刑事涉案财物的追缴和没收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惩罚,也是对社会公正的一种体现。

四、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置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置是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这涉及到对涉案财物的妥善保管、评估价值、拍卖变现等一系列操作。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和规范的操作流程,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置存在一些问题,如流程不透明、程序不公正等。

五、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的问题和挑战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置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操作不够规范和透明。

其次,涉案财物的保全和冻结措施可能会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涉案财物的追缴和没收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难题,如如何界定犯罪所得的范围、如何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等。

六、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的改革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和挑战,需要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进行改革。

涉案财物处置实施方案

涉案财物处置实施方案

涉案财物处置实施方案一、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执法司法机关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工作。

三、处置程序。

1. 财物清单登记。

执法机关在初次接触到涉案财物时,应当立即进行清单登记,详细记录涉案财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等信息,并由执法人员和相关证人签字确认。

2. 财物保管。

涉案财物应当及时转交给专门的保管人员进行妥善保管,保证财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遗失、损坏或挪用。

3. 财物鉴定。

对于价值较高或需要鉴定的涉案财物,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准确。

4. 财物处置。

根据案件性质和涉案财物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拍卖、变卖、退赔等方式进行处置,确保处置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5. 财物返还。

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给被害人或其合法代表,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6. 财物处置报告。

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编制涉案财物处置报告,详细记录涉案财物的处置过程和结果,并报送上级机关备案。

四、监督管理。

1. 内部监督。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处置过程的监督和检查,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外部监督。

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监督,对执法机关的处置行为提出建议和意见,促进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规范和透明。

五、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执法人员,将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上级机关批准后方可生效。

七、结束语。

本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规范和加强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工作,促进执法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

希望全体执法人员严格遵守本实施方案的规定,认真履行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刑侦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刑侦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刑侦涉案财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刑侦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和涉案财物管理水平,保障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涉案财物的界定刑侦涉案财物是指在刑侦案件中涉及的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物品。

涉案财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财物证据:能够证实案件事实的物品,如赃物、赃款等;2.犯罪工具: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物品,如毒品、假钞等;3.被害人财物:被犯罪嫌疑人盗窃、抢夺的财物等。

三、涉案财物管理程序1.涉案财物的收缴和保存在刑侦工作中,一旦发现涉案财物,应立即收缴,并由接案民警制作收缴清单,详细记录涉案财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等信息,并在当事人、见证人的见证下签字确认。

收缴的物品应交由公安机关执法记录管理部门进行保管,确保其安全。

2.涉案财物的鉴定涉案财物应及时送交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将作为案件证据。

鉴定的费用应由执法机关承担。

3.涉案财物的审批和处理对于已经鉴定的涉案财物,需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后处理。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处理或处置涉案财物。

处理方式包括返还给当事人、没收、销毁等。

四、涉案财物管理的原则1.依法处理: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管理,必须依法处理,不能违法、失实;2.保密原则: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管理,必须严守国家秘密,不能泄露案件信息;3.公开透明: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管理,必须公开透明,确保社会监督;4.全程监督: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管理,必须全程监督,保障案件公正、公平。

五、涉案财物管理的责任1.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的保管和管理,确保其安全;2.司法鉴定机构:对刑事案件所涉财物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3.执法机关:对刑事案件所涉财物进行审批和处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涉案财物管理的改进1.加强培训:对负责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管理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2.强化监督:建立涉案财物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3.完善制度:对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进行不断完善,保障其科学和合理。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问题研究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问题研究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问题研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物问题日益凸显,对于刑事涉案财物的有效处置,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本文将探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和利用。

一方面,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涉及到被害人的维权问题。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利益应当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和回报。

另一方面,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也与社会的公平正义密切相关。

对于刑事涉案财物的合法处置,可以为社会提供一个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

目前,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一些地方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方面存在不规范和不公正的情况。

其次,涉案财物处置的程序不够规范和透明,容易出现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

再者,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缺乏专业化的人员和机构支持,导致处置效率低下和成本过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法规,明确涉案财物的处理程序和标准。

其次,加强对于涉案财物处置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处置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同时,加强对涉案财物处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此外,我们还可以借鉴国外的
经验,建立起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专业机构,提高处置效率和质量。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只有通过各方的积极配合和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解决刑事涉案财物处置问题,为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

如何处理好刑事涉案资产处置问题

如何处理好刑事涉案资产处置问题

近年来,受经济形势的影响,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以非法集资类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呈多发态势,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此类案件日渐增多,由于此类案件涉及人数多、资金数额大,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地区稳定和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

因此,如何及时、合法、有效地对涉案资产进行处置,意义重大。

各地对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涉案资产如何处置、由谁处置、何时处置等没有统一的做法和规范,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办案部门无法可依,使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涉案资产处置方面存在较多问题。

尤其是此类案件涉案资产涉及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稍有不慎便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慎重研究,反复修改,于2014年9月1日经第1625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

同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1月24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使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处置工作从处置主体到处置程序都有了法律依据。

目前,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和《意见》成立了刑事涉案财产处置部门,但应如何处理好刑事案件涉案资产处置工作尚需不断探索。

笔者认为,当前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设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虽然上述《规定》和《意见》都明确了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但由于此类案件的执行难度和工作量,远远大于其他一般执行案件,一个案件执结完毕需要采取查封、冻结、划拨、提取、评估鉴定、拍卖、主持参与分配等几乎所有的强制执行措施,并需要与其他法院、多个行政部门、金融机构以及所有受害人沟通协调,要动员所有的执行力量参与此类案件的执行,并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因此,仅靠法院一家的力量很难完成此项任务,需要党委政法委的统一协调领导、政府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法院具体实施的模式,各方齐心协力才能做好刑事涉案财产的处置工作。

刑事涉案财产审前处置问题研究

刑事涉案财产审前处置问题研究

刑事涉案财产审前处置问题研究刑事涉案财产审前处置是指在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结束之前,对被告人或相关涉案财产进行的处置行为。

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涉及案件审查、证据保全、被告人权益保障等多个方面,因此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本文将结合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分析刑事涉案财产审前处置问题,探讨其规范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刑事涉案财产审前处置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涉案财产审前处置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于被告人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审查逮捕的检察院决定是否冻结。

而对于被告人的财产、有价证券、保险单、存款存单及其他应予保全的财产,在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涉嫌犯罪所得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对于犯罪得以处置的财产,也应当及时冻结、扣押或者追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九)》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或者有关财产的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必须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报告。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也规定,有关财产的查封、扣押等动产保全措施的执行,应当随案件审查的进行而采取。

我国法律对于刑事涉案财产审前处置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财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非法处置。

但同时也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可能存在适用上的具体问题,因此在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在实践中,刑事涉案财产审前处置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处置程序不规范对于刑事涉案财产的审前处置,由于各地法律意识和操作规范存在差异,导致处置程序不规范。

有的地方在财产查封、扣押等程序中可能出现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检察机关未及时介入审批程序,导致被告人财产受损。

刑事诉讼涉案财产如何处置

刑事诉讼涉案财产如何处置

刑事诉讼涉案财产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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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涉案财产如何处置
查封、冻结。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第⼆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有关部门、单位和个⼈应当协助和配合。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式固定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有罪或者⽆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
(⼀)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于实施犯罪⾏为的⼯具;
(三)其他可以证明犯罪⾏为是否发⽣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第三条查封、冻结以及保管、处置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适⽤条件和程序进⾏。

与案件⽆关的财物不得查封、冻结。

查封、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活费⽤和物品。

严禁在⽴案之前查封、冻结财物。

对于境外司法、警察机关依据国际条约、协议或者互惠原则提出的查封、冻结请求,可以根据公安部的执⾏通知办理有关法律⼿续。

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作出处理。

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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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涉案财物处置论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论

3、合理性原则
最后,赔偿金额应当合理。这意味着赔偿金额应当考虑到各种因素,包括涉 案财物的性质、用途、价值、可能产生的收益等。如果赔偿金额不合理,那么可 能会导致社会的不满和反感。
五、结论
综上所述,涉案财物灭失的刑事赔偿标准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确定赔 偿金额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原则。也应当考虑到各种因素对赔 偿金额的影响。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参考内容
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程序逐渐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本 次演示将从当前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 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程序。首先,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涉案财物的移送不及时、 不完整和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于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意识 不强、制度不完善以及监督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
5、加强国际合作:在跨国犯罪案件中,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共同打 击犯罪行为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六、结论

综上所述,刑事涉案财物处置论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在实践中,我们需 要不断探索和完善涉案财物处理的机制和方法,确保处理的公正性、及时性和有 效性。通过加强监督和制约、提高司法效率、加强公众参与和教育以及加强国际 合作等措施的实施,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严肃性。
2、按照可能产生的收益进行赔 偿
另一些人则认为,涉案财物灭失应当按照其可能产生的收益进行赔偿。这种 观点的依据是,如果涉案财物没有灭失,那么它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收益。因此, 应当按照这些可能的收益进行赔偿。但是,这种观点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可 能的收益往往难以确定;其次,即使能够确定可能的收益,也难以确定该收益的 合法性;最后,如果涉案财物是违法所得,那么按照可能产生的收益进行赔偿可 能会鼓励违法犯罪行为。

涉案财物处置方案

涉案财物处置方案

涉案财物处置方案背景在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是指与犯罪行为或个人财产关系密切相关的,被有关机关给予扣押、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财物。

一旦案件宣判,就需要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置。

涉案财物的处置既要保证追赃追赃能够顺利进行,又要考虑对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权益的保护,因此需要制定涉案财物处置方案。

处置程序涉案财物处置的程序主要包括财物清查、委托评估、公开拍卖或变卖、分配和结算等环节。

下面根据个环节进行详细介绍。

1.财物清查财物清查是指对涉案财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等进行全面的登记、核实和审查,所有涉案财物必须全部清查。

清查应当按照实物进行,对涉案财物的证书、账户等财物应当予以核实。

2.委托评估委托评估是指根据已经清查的涉案财物,委托具有资格和能力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鉴定,确定市场价值,以为处置提供指导。

评估应当按照法律、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公信力,评估过程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3.公开拍卖或变卖公开拍卖或变卖是指将评估完成的涉案财物通过公开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变现。

为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和确保公平竞价,应当在规定的公告期满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拍卖或变卖,每个场次只能进行一次拍卖或变卖,不得拆分。

如涉案财物未能通过拍卖或变卖处置,可以向相关单位申请收购或定向处置。

4.分配和结算分配是指对变卖所得的资金进行分配,一般情况下,被判决人及其家属,财产权利人,扣缴机关和其他拖欠款项人应当先行受偿,其余部分应当上缴国家财政。

结算是指完成分配后进行账务处理,登记、核查收入及支出,开具相关支出和收入凭证。

处置原则1.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保护权利人的权益是涉案财物处置的核心。

在处置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所有权人、债权人、抵押权人、租赁权人、留置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2.公平、公开、公正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政策和程序进行,公开拍卖或变卖应当进行公告程序,确保拍卖或变卖过程的公平、公开、公正。

3.经济、高效根据评估的结果,涉案财物的变现应当获得最大化的效益,同时要注意实际操作中的经济效益和效率。

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理

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理

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理
一、接收与登记
1. 当案件相关人员提交涉案财物时,接收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确保财物的安全与完整。

2. 接收涉案财物时,应详细记录财物的名称、数量、价值、特征等信息,并核对提交人的身份信息。

3. 登记信息需准确无误,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记录,以便后续查询和处理。

二、保管与存储
1. 涉案财物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丢失或被盗。

2. 根据财物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存储方式,如冷藏、干燥、防尘等。

3. 定期对涉案财物进行检查,确保其状态良好。

如发现损坏或丢失,应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评估与鉴定
1. 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对涉案财物进行价值评估或鉴定。

2. 选择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评估鉴定机构,确保评估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3. 评估鉴定过程中,应保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

四、处理与返还
1. 根据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

如需返还给当事人,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2. 若涉案财物涉及刑事责任,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 处理过程中,应确保所有操作符合法律法规,并保留相关记录以备后续查询。

五、监督与检查
1. 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涉案财物的安全与完整。

2. 定期对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3. 对于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理。

办案涉案财物管理规定(3篇)

办案涉案财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案财物管理,确保涉案财物安全、合法、高效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涉案财物。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涉案财物管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确保法律规定的各项程序得到遵守。

(二)安全保管原则:对涉案财物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防止丢失、损毁、变质。

(三)及时处理原则:涉案财物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不得长期滞留。

(四)公开透明原则:涉案财物管理的各个环节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涉案财物范围第四条涉案财物是指:(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的财物;(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财物;(三)案件涉及的物品、文件、资料等;(四)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章涉案财物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涉案财物管理的职责,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涉案财物管理职责包括:(一)公安机关:负责对涉案财物进行登记、保管、移送、返还等工作;(二)检察机关:负责对涉案财物进行审查、鉴定、扣押、保管、移送等工作;(三)审判机关:负责对涉案财物进行审理、判决、执行等工作;(四)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涉案财物的管理。

第四章涉案财物登记与保管第七条涉案财物应当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一)财物名称、规格、数量、特征、来源等;(二)扣押、冻结、移送的时间、地点、原因等;(三)保管人、保管单位等信息。

第八条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采取以下措施:(一)设立专门的涉案财物保管场所,配备必要的保管设施;(二)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实行双人保管制度;(三)定期检查、清点涉案财物,确保财物安全;(四)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殊物品,应当采取特殊保管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时间:2015-03-09 作者:新闻来源:检察日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4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一五年三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第三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刑事涉案财产审前处置问题研究

刑事涉案财产审前处置问题研究

刑事涉案财产审前处置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案件的数量和种类也在不断增加,刑事涉案财产的审前处置问题也逐渐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

刑事案件中的财产审前处置是指在刑事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之前,对涉案财产进行处置的行为。

本文将从审前财产处置的概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等方面展开研究,旨在为刑事案件中的财产审前处置问题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一、审前财产处置的概念审前财产处置是指在刑事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之前,对涉案财产进行处置的行为。

审前财产处置的主体往往是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等国家机关,他们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对案件涉及的财产进行处置。

审前财产处置的目的是为了保全、管理、处置和返还刑事案件涉案的财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二、存在的问题在刑事案件中,审前财产处置往往伴随着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权利保护问题在审前财产处置过程中,如果相关机关采取不当的措施,可能会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对于未经审理的财产处置可能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何在审前财产处置中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成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2. 处置程序问题审前财产处置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如果审前财产处置程序不合法,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争议和法律纠纷,对刑事案件的审理产生不利影响。

3. 财产保全问题在刑事案件中,对于涉案财产的保全是审前财产处置的重要环节。

由于涉案财产的种类繁多、价值不一,如何实现财产的有效保全成为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

三、解决办法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审前财产处置问题:1. 加强对审前财产处置的监管和管理加强对审前财产处置行为的监管和管理是确保审前财产处置合法、合规的重要保障。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前财产处置管理制度,加强对审前财产处置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处置程序合法、程序合规。

2. 加强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在审前财产处置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

刑事涉案财产审前处置问题研究

刑事涉案财产审前处置问题研究

刑事涉案财产审前处置问题研究概述:刑事涉案财产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当事人所拥有、控制的财产,通常包括现金、物品、房产、车辆等。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理这些涉案财产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对刑事涉案财产审前处置问题进行研究。

问题提出:刑事涉案财产的审前处置问题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是拟移交问题,即如何选择合适的单位或个人来接收并保管涉案财产。

其次是鉴定评估问题,即如何对涉案财产进行真实有效的鉴定和评估。

最后是保管管理问题,即如何确保涉案财产能够得到安全、妥善的保管和管理。

研究内容:一、拟移交问题:在刑事案件的调查阶段,涉案财产通常需要暂时移交给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

拟移交问题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选择合适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涉案财产的性质和数量,选择有资质、有能力、有信誉的单位或个人来接收并保管涉案财产。

2. 痕迹保全问题:在移交前,要对涉案财产进行痕迹保全,防止破坏、流失等情况的发生。

3. 移交手续问题: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确保涉案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性。

二、鉴定评估问题:对涉案财产进行鉴定评估是为了确定其价值和性质,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鉴定评估问题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鉴定机构选择问题:应当选择具备资质和信誉良好的鉴定机构来进行涉案财产的鉴定工作,确保其结果真实有效。

2. 鉴定程序问题:在进行鉴定评估时,要依法严格遵守程序,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鉴定费用问题:要合理确定鉴定费用,并及时支付,以保障鉴定机构的正常运转和鉴定人员的权益。

三、保管管理问题:对涉案财产的保管管理是审前处置工作的核心环节,关系到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性。

保管管理问题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保管单位选择问题:要选择具备良好信誉、有相关经验的保管单位来负责涉案财产的保管工作,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2. 保管制度问题:要建立健全相关的保管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涉案财产得到妥善的保管和管理。

涉案财物的管理规定(3篇)

涉案财物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财物的管理,保障涉案财物处理的公正、公开、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财物;(二)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三)可能被用于犯罪的工具;(四)其他依法应当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

第三条涉案财物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原则: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返还、销毁等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二)公正原则:涉案财物的处理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三)公开原则: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应当向当事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四)安全原则:涉案财物在管理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防止丢失、损毁、变卖等。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涉案财物管理。

第二章查封、扣押、冻结第五条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涉案财物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六条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冻结清单,详细列明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等信息。

第七条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告知查封、扣押、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第八条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解除。

因案件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

第九条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财物丢失、损毁。

第三章处理与返还第十条案件审理结束后,涉案财物的处理应当依法进行。

第十一条涉案财物处理的方式包括:(一)返还:对不属于非法所得的涉案财物,依法返还给当事人;(二)拍卖:对不宜返还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涉案财物,依法进行拍卖;(三)销毁:对依法应当销毁的涉案财物,依法予以销毁;(四)其他处理方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其他处理方式。

刑事涉案财产审前处置问题研究

刑事涉案财产审前处置问题研究

刑事涉案财产审前处置问题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刑事涉案财产审前处置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和效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推进,对涉案财产审前处置制度进行研究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在现有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涉案财产的审前处置问题涉及到保全财产、保障被害人利益、确保案件顺利进行等诸多方面,因此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涉案财产的种类和数额都在不断增加,如何更加有效地保障这些财产,避免财产流失和浪费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刑事涉案财产审前处置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既有利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这一背景下,本文将对刑事涉案财产审前处置问题进行系统性的探讨和分析,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建议。

1.2 研究意义研究意义部分包括以下内容:研究涉案财产审前处置的意义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涉案财产审前处置是保障刑事诉讼程序公平公正的重要环节。

在刑事案件中,涉案财产处置的合理性和透明度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因此对涉案财产的审前处置制度进行研究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研究涉案财产审前处置问题对于加强司法机关对财产的保护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在刑事案件中,涉案财产的审前处置不仅涉及到案件的审理,还关系到对财产的保全和管理工作。

通过对涉案财产审前处置制度的完善研究,可以提高司法机关对财产的保护效率,减少财产的损失和浪费,增强司法机关对财产的管理能力。

研究涉案财产审前处置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有助于完善我国刑事审前财产处置制度,提高司法机关对财产的管理水平,保障司法程序的公平公正。

【2000字到此结束】。

2. 正文2.1 正文1:涉案财产审前处置的概念和特点涉案财产审前处置是指在刑事案件尚未审理前,对被告涉案财产进行保全、处理或变价的程序。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如何处理如果就“公安机关涉案财物如何处理”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如何处理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贪污、挪⽤、私分、调换、截留、坐⽀、损毁、擅⾃处理涉案财物。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保密。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履⾏相关法律⼿续,开具相应法律⽂书。

严禁在刑事案件⽴案之前或者⾏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措施,但有关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审查。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关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

对与本案⽆关,但有证据证明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纪、违法、犯罪⾏为的财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连同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为违法犯罪嫌疑⼈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活费⽤和物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继续合理使⽤有关涉案财物,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产经营的影响。

什么是涉案财物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件和款项,包括:(⼀)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于实施违法犯罪⾏为的⼯具;(三)⾮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为发⽣、违法犯罪⾏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件。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为违法犯罪嫌疑⼈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活费⽤和物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继续合理使⽤有关涉案财物,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产经营的影响。

2021年涉案财物、涉案财产的处理

2021年涉案财物、涉案财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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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物、涉案财产其实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而是实务中的一个总结,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违法所得,二是供犯罪所用之物,三是违禁物品,四是被害人合法财物。

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就是违法所得和供犯罪所用之物。

尤其是违法所得,争议最大。

常见问题有违法所得的孳息是否属于违法所得。

从《刑法》第64条可见,涉案财产的处置措施主要有四种,一是刑事追缴。

追缴的本质是追赃,追缴是程序性措施,而非对涉案财物的最终处置,对已经扣押的或者已经追回的财物,那肯定就不能再适用于追缴。

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在判决中出现“追缴”和“继续追缴”的字样,实际上这是一个值得争议的表述方式。

因为财物在追缴回来之后,没有经过法庭举证、质证、法庭调查、辩论等程序是无法认定相关财物就是违法所得的。

二是责令退赔。

在实际的刑事辩护里,律师应主张和支持被告人积极退赔,因为退赔是有利于量刑的。

实践中,律师可以根据具体的辩护策略选择合适的退赔方式。

三是予以没收。

没收的对象是违禁品、犯罪工具、供犯罪所用的财物等,是终局性的处分措施。

但它不是一个简单的程序上的处置措施。

通常,没收财产刑被称为一般的没收,刑事没收被称为特别的没收程序。

所以说,刑事没收不等同于没收财产刑,它俩属于不同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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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处理刑事涉案财物初探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如何正确处理刑事涉案财物初探如何正确处理刑事涉案财物初探[ 黄建平]——(2012-8-21) / 已阅1047次对刑事涉案财物的追缴和管理,不仅关系到受害人权利的保护,还涉及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

尽管刑事涉案财物(主要是赃款赃物)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规范中均有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的操作还是比较混乱,司法机关都从自身工作实际出发,制定了对涉案财物的管理规定,但实施的情况仍不尽如人意。

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只有改善目前这种状况,才能使执法更加规范。

笔者就如何正确处理刑事涉案财物作初步探讨,以供商榷。

(一)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基本原则1、相当性原则在追缴、没收违法所得与犯罪工具等涉案财物时,司法机关需受到一定的限制。

该限制细化成原则后,又被称为相当性原则,即没收的结果应与犯罪情节的可责程度相当,如没收在轻微犯罪行为中作为交通工具的汽车,没收之结果与犯罪情节两者相形之下显然过当,即属违背相当性原则。

笔者认为,相当性原则是罪刑相当原则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理中的具体运用与体现。

从实践来看,需要从涉案财物的利用方式、使用频度、与犯罪行为的关联程度上,也可以表现为涉案财物的价值大小、没收结果与犯罪后果的对比程度加以判断。

也就是说,追缴没收应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全面、充分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损害后果、财物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财物处理后可能造成的影响,合理界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与“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的范围,兼顾、平衡犯罪人、国家、被害人与善意第三人等各方的利益。

2、经济原则司法机关处理涉案财物要考虑可能支出的成本,确保被害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保护的最大化。

如某盗窃案中,按正常程序被害人实际上得不到任何补偿,并不符合经济原则与被害人利益保护的最大化原则。

据此,可考虑由法官确立一个合理底价,无须经过评估等程序即对扣押电脑予以拍卖;在被害人同意时,亦可考虑以合理的价格直接将电脑发还被害人。

同时,如果所得物价值很低,追缴没收反而可能花费更大的,根据经济原则,一般不再予以追缴。

(二)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实体认定规则1、明确涉案财物的认定标准一是我国民法相关规定亦明确用于非法活动的财物应予收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等。

而且,如果将钱款发还被害人,则有变相纵容此种行为之嫌。

二是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同样存在被害人。

虽然此类案件的受害者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财型案件的被害人似有不同,因为这些案件的参与者往往明知其参与行为并不完全为国家法律所许可,本身具有一定的过错,但对此类案件的一般参与者,仍宜赋予其被害人的地位。

主要理由在于:第一,此类案件与诈骗类案件的主要区别在于能否认定犯罪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实践中,即使司法机关对有些案件的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案件定性也存有巨大争议,故要求此类案件的一般参与者对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做一个精准的判断不切实际,也不合情理。

第二,认定此类案件的受害者为被害人,并不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精神。

根据刑事诉讼理论,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不仅具有获得经济赔偿与补偿的愿望,而且更有对实施侵害的犯罪人进行法律上谴责、惩罚的要求。

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一般参与者也符合该情形。

第三,“两高”及证监会等联合发布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亦持肯定意见,该通知明确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一般认定非法经营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赃程序追偿。

三是违法所得应当包含间接收益在内。

也就是说,利用违法所得经营或者投资所得之利益,均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主要理由是:其一,将一切犯罪收益作为违法所得追缴,是由收益来源的违法性所决定的,体现了“任何人不得因犯罪获利”这一重要的法律原则,更是预防犯罪的本质要求,能切实割断犯罪的“经济原动力”。

其二,从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来看,明确了对犯罪收益的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这里的收益,即是指犯罪收益,包括投资性收益在内。

2、注重涉案财物处理中第三人财产利益的保护赃物原则上应适用善意取得。

从我国立法来看,虽然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对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没有明确规定。

而相关刑事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在不同时期所持立场亦不一致。

笔者认为,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关键取决于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两者间的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当前我们可侧重于交易安全和效率价值,强调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并兼顾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

因此,笔者认同最高司法机关在新近司法解释中所采取的立场,即如果第三人是在善意情况下取得赃物的,被害人(原物主)不得再有请求回复的权利。

同时,赃物适用善意取得至少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第一,取得人不知道所获财物系犯罪所得。

第二,取得之物须为法律所允许流通,且须在公开市场并经合理的交易方式取得。

公开市场是指公共市场或贩卖同种类之物品的商业场所;合理的方式即正当交易、拍卖等不可能对财产的非法来源产生怀疑的方式。

若非由此种方式进行的交易,可径行否定其善意。

第三,必须支付合理的对价。

第四,物品已经交付给受让人,需要登记的,已经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需要强调的是,如由他人善意取得之后,再从善意取得者手中恶意取得此物的,也可以没收。

(三)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程序保障1、增设庭审中的涉案财物处理程序,提升刑事司法的公正性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重定罪轻量刑”问题,设置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已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笔者认为,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我们同样可以充分利用庭审这个平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重人身轻财产”问题,督促侦查机关做好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工作,促使控辩双方更加重视涉案财物的处理,带动整个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

对于一些涉案财物处理较为庞杂的案件,可以设置相对独立的财产处理程序,其他案件可以视情增加涉案财物处理的庭审内容,此举将大大弱化涉案财物处理过程中法官的“闭门造车”现象,提升刑事司法的公正性。

2、加强刑事涉案财物处理中相关民事权利的保护一是刑事追缴程序与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衔接。

刑事案件生效后,被害人因追缴或退赔仍未能弥补损失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般应予准许。

对于案件移送法院执行机构后中止执行的,被害人应提交中止执行书;未进入执行程序的,被害人提交生效刑事判决文书即可。

当然,法院立案机构可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风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讼累。

至于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即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笔者认为应当不予受理,因为按照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只有在刑事案件生效后,经过追缴或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方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受理后再中止民事诉讼。

二是完善利害关系人财产利益的救济制度。

当前,利害关系人除了通过执行异议进行救济外,难以通过其它途径来保障其财产权益。

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制作的相关涉案财产处理的法律文书,只要与第三人相关的均应送达利害关系人,同时赋予利害关系人针对相关财产处理内容独立上诉的权利;对于财产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执行回转程序加以纠正。

三是被害人损失赔偿相对刑事没收的优先。

对于扣押在案且存有价值的犯罪工具等,在被害人的损失尚未得到弥补前,应当将这些财物予以拍卖或折价赔偿给被害人,而不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构建赃款赃物难以发还的解决机制一是构建涉案财物处理的国际合作机制。

当前,对于赃款赃物无法发还境外被害人的,通常做法是没收上缴国库。

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我们应当按照已参加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要求,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理领域积极开展相关国际司法合作,以解决境外被害人的发赃以及我国对流失境外财产的追赃问题。

二是对于下落不明的被害人,应考虑发出公告,同时对公告期间、限定领款期间以及逾期无人领款如何处理等事项做出可操作性强的规定。

三是司法机关可以采取变通措施,尽量方便被害人领取财产。

比如,对于身在外地的被害人,可由其委托法院所在地的亲朋好友持合法手续代领;对能邮寄经当地公安机关确认过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提供银行账号的,法院可以考虑直接汇款。

4、规范涉案财物审前处理工作一是依法及时处理已查封扣押的被害人合法财物。

对于部分事实清楚、被害人明确且对款物权属不存在争议的案件,查扣机关可考虑在审前发还扣押、冻结的财物,以及时挽回被害人损失,避免前述钟某盗窃案中因发赃不及时所带来的问题。

二是对于财物处理涉及到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宜在审前进行权属变更。

如前述某省纪委在审前便将办案对象的股票扣划至纪委机关服务中心名下,容易造成对被告人财产的不当侵害。

因此,对于涉及到权属变更登记的股权、房产、汽车等,在处理时尤其需要慎重。

当然,如果权利人申请出售、处理此类资产的,办案机关能够认定确系权利人本人的真实意愿,又不会损害被害人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则经过一定程序批准,可以依法出售、变更权属,而出售所得价款应由办案机关予以保管或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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