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涉案财物专项治理方案
一、背景为进一步加强涉案财物管理,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专项治理方案。
二、治理目标1. 规范涉案财物管理,确保涉案财物安全、完整。
2. 提高执法透明度,增强执法公信力。
3. 强化责任追究,严肃查处涉案财物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 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三、治理范围1.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执法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涉案财物。
2. 涉案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文物、违禁品等。
四、治理措施1. 组织培训,提高认识。
对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涉案财物管理业务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
2. 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制定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涉案财物接收、保管、处置等环节的操作流程。
3. 加强涉案财物登记管理。
严格执行涉案财物登记制度,确保涉案财物信息准确、完整。
4. 严格涉案财物保管。
指定专人负责涉案财物的保管工作,确保涉案财物安全、完整。
5. 优化涉案财物处置流程。
对涉案财物进行依法、公开、公正处置,确保处置过程的透明度。
6. 加强监督问责。
对涉案财物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 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定期开展涉案财物专项整治行动,对涉案财物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组织实施1. 成立涉案财物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2. 各执法部门成立相应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管理的具体工作。
3. 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涉案财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4. 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六、保障措施1.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2. 人员保障。
加强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
3. 技术保障。
涉案款物收缴管理制度
涉案款物收缴管理制度为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案件侦破的顺利进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特制订本涉案款物收缴管理制度。
一、管理范围1. 涉案款物指的是在刑事案件中涉及的非法所得、犯罪产生的财产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赃款、赃物、违法所得等。
2. 涉案款物收缴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相关单位对涉案款物的收缴、保管、处置等工作。
二、管理机构1. 涉案款物收缴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专门机构主要包括案件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等。
2. 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案件的侦办和执行工作,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涉案款物进行收缴、保管和处置。
三、收缴程序1. 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后,对涉案款物进行清点核实,制定详细的涉案款物清单,并交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2. 资产管理部门对涉案款物进行封存保管,并进行标记和分类,确保款物安全可靠。
3. 涉案款物的保管期限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若需要延长保管期限,需经过相关程序审批。
四、处置程序1. 涉案款物的处置主要包括拍卖、销毁、移交等方式,具体处置方式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决定。
2. 处置涉案款物的程序应当合乎法律规定,确保合法合理,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处置涉案款物所得的款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点核实,并上交国库,做到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1. 公安机关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涉案款物的收缴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对涉案款物的收缴管理情况进行报告,并接受相关指导和纠正。
3. 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并追究责任。
六、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涉案款物收缴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对于监督机构对涉案款物收缴管理工作进行审查后发现的问题,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整改并向社会公布。
以上就是本涉案款物收缴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相关工作进行规范指导,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全文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全文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保密。
第五条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
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措施,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对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连同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物,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七条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进行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2024年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涉案款物的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涉案款物的接收、保管、鉴定、评估、决定归还、变价或处理等活动。
第三条涉案款物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犯罪案件的违法所得、证据、凶器等财物。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涉案款物的管理负责机关,通过设立涉案款物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和知情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第七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做到保值、增值,并及时公示其管理情况。
第八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工作应当与有关机构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共同推进。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涉案款物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二章涉案款物的接收第十条公安机关接收涉案款物时应当做好登记、查验、封存等工作,确保涉案款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全力配合涉案款物的接收工作,提供所有有关涉案款物的信息和证据。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接收涉案款物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涉案款物的类型、数量、价值等信息,并签署接收证明。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接收涉案款物后,应当及时将其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并进行记录,明确责任人和保管人。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涉案款物的保管工作,但应当确保第三方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收涉案款物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制作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确保涉案款物的来源和真实性。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涉案款物的真实性、数量、价值等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尽快进行核实。
第三章涉案款物的保管第十七条涉案款物应当妥善保管,确保不被损坏、灭失、盗窃或挪用。
第十八条涉案款物的保管场所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蛀等安全保护设施,并配备专职保管人员。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5.03.06•【文号】•【施行日期】2015.03.0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一五年三月六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4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第三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办案涉案财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案财物管理,确保涉案财物安全、合法、高效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涉案财物。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涉案财物管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确保法律规定的各项程序得到遵守。
(二)安全保管原则:对涉案财物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防止丢失、损毁、变质。
(三)及时处理原则:涉案财物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不得长期滞留。
(四)公开透明原则:涉案财物管理的各个环节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涉案财物范围第四条涉案财物是指:(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的财物;(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财物;(三)案件涉及的物品、文件、资料等;(四)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章涉案财物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涉案财物管理的职责,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涉案财物管理职责包括:(一)公安机关:负责对涉案财物进行登记、保管、移送、返还等工作;(二)检察机关:负责对涉案财物进行审查、鉴定、扣押、保管、移送等工作;(三)审判机关:负责对涉案财物进行审理、判决、执行等工作;(四)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涉案财物的管理。
第四章涉案财物登记与保管第七条涉案财物应当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一)财物名称、规格、数量、特征、来源等;(二)扣押、冻结、移送的时间、地点、原因等;(三)保管人、保管单位等信息。
第八条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采取以下措施:(一)设立专门的涉案财物保管场所,配备必要的保管设施;(二)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实行双人保管制度;(三)定期检查、清点涉案财物,确保财物安全;(四)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殊物品,应当采取特殊保管措施。
涉案款物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涉案款物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案款物的管理,保障案件权益,维护执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执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管理。
第三条涉案款物是指被法律规定或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屋、车辆、土地等财产。
第四条涉案款物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涉案款物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管理。
第二章涉案款物的保全和管理第五条侦查机关收到控申请书或刑事裁定书后,应根据案件需要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第六条被查封的房屋、车辆等固定财产和易失财物应指定专人进行保管,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七条被扣押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涉案款物应存放在指定的保险柜或保险库中,由专人负责并做好登记记录,确保其安全有序。
第八条被冻结的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冻结,并有关当事人也应依法予以配合。
第九条侦查机关应及时向案件有关当事人说明涉案款物的保全情况,并告知其申请解冻的程序和法定期限。
第三章涉案款物的评估和鉴定第十条侦查机关对涉案款物的价值应当及时进行评估,并制作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侦查机关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财物进行鉴定,对鉴定结果应当进行书面报告。
第四章涉案款物的变价和变卖第十二条涉案款物因自然原因、装修、损耗等原因发生变价的,应及时进行评估,若有必要应重新鉴定后报批变更。
第十三条涉案款物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变卖,变卖程序应当经过合法合规的拍卖、竞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变卖所得款项应及时上缴财务管理部门,用于维护案件权益、支付相关费用和罚款等。
第五章涉案款物的解封、解扣和解冻第十五条涉案款物的解封、解扣和解冻程序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涉案款物的解封、解扣和解冻有异议时,应当申请,侦查机关应及时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程序和法定期限。
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制度
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涉案财物的管理,防止涉案财物的流失及挪用,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公平,提高案件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涉案财物的定义涉案财物,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有关犯罪案件所涉及的钱物财产,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
三、涉案财物的收缴1. 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对涉案财物应及时依法予以收缴,并填写涉案财物清单,确保涉案财物的真实情况。
2. 涉案财物应由专人负责接收、保管,并交接给专门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3. 对于不适宜保存的财物,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处置。
四、涉案财物的保管1. 涉案财物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保管,确保涉案财物不受损坏、遗失或被盗。
2. 涉案财物应当按照价值大小分类存放,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财物安全。
3. 对于涉案财物的保管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清点核实,并形成书面记录,确保涉案财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涉案财物的使用1. 涉案财物在法定程序下可以用于案件办理和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范围,并须做到合理使用。
2. 对于使用涉案财物的部门或个人,应当建立使用记录,定期报告涉案财物的使用情况。
3. 对于借调涉案财物的情况,应当确保财物安全及返还,否则将追究相应责任。
六、涉案财物的处置1. 依法审结的案件,应当及时对所涉财物进行处理,如没收、追缴、退还等,确保案件结案后财物处置合法合理。
2. 对于不能追缴的涉案财物,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涉案财物不被挪用。
3. 对于依法没收的财物,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确保没收财物的安全及利用价值。
七、责任追究1. 对于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失职渎职的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于涉嫌挪用、盗窃等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 对于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或失职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类似情况不再发生。
八、附则1.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对于本制度涉及的具体事宜,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刑侦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刑侦涉案财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刑侦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和涉案财物管理水平,保障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涉案财物的界定刑侦涉案财物是指在刑侦案件中涉及的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物品。
涉案财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财物证据:能够证实案件事实的物品,如赃物、赃款等;2.犯罪工具: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物品,如毒品、假钞等;3.被害人财物:被犯罪嫌疑人盗窃、抢夺的财物等。
三、涉案财物管理程序1.涉案财物的收缴和保存在刑侦工作中,一旦发现涉案财物,应立即收缴,并由接案民警制作收缴清单,详细记录涉案财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等信息,并在当事人、见证人的见证下签字确认。
收缴的物品应交由公安机关执法记录管理部门进行保管,确保其安全。
2.涉案财物的鉴定涉案财物应及时送交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将作为案件证据。
鉴定的费用应由执法机关承担。
3.涉案财物的审批和处理对于已经鉴定的涉案财物,需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后处理。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处理或处置涉案财物。
处理方式包括返还给当事人、没收、销毁等。
四、涉案财物管理的原则1.依法处理: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管理,必须依法处理,不能违法、失实;2.保密原则: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管理,必须严守国家秘密,不能泄露案件信息;3.公开透明: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管理,必须公开透明,确保社会监督;4.全程监督: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管理,必须全程监督,保障案件公正、公平。
五、涉案财物管理的责任1.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的保管和管理,确保其安全;2.司法鉴定机构:对刑事案件所涉财物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3.执法机关:对刑事案件所涉财物进行审批和处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涉案财物管理的改进1.加强培训:对负责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管理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2.强化监督:建立涉案财物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3.完善制度:对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进行不断完善,保障其科学和合理。
涉案财务管理制度
涉案财务管理制度在当今的社会法治环境中,涉案财务管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处理,也涉及到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的保障。
为了规范涉案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涉案财物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一、涉案财物的定义与范围涉案财物,是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1、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如现金、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
2、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如作案工具、通讯设备等。
3、违禁品,如毒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
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如物证、书证等。
二、涉案财物的保管1、设立专门的涉案财物保管场所,保管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条件,确保涉案财物的安全。
2、对涉案财物进行分类存放,建立详细的台账,记录涉案财物的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保管状态等信息。
3、保管人员应定期对涉案财物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如发现涉案财物有损毁、丢失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涉案财物的处理1、对于依法应当返还的涉案财物,在案件审结后,应及时返还给当事人。
返还时,应当办理相关手续,由当事人签收。
2、对于依法应当收缴、没收的涉案财物,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3、对于需要拍卖、变卖的涉案财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四、涉案财物的监督1、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涉案财物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接受外部监督,如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五、涉案财物的移送与交接1、在案件移送时,应当将涉案财物一并移送,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责任。
2、接收方应当对移送的涉案财物进行核对,如发现问题,及时与移送方沟通解决。
六、责任追究1、对于在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涉案财物损毁、丢失、挪用等情况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信息化管理1、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涉案财物管理系统,实现对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涉案财物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案财物安全管理,确保涉案财物安全,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办理各类案件过程中收缴、扣押、冻结、返还的涉案财物。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合法、安全、高效、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财物管理职责第四条涉案财物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设立涉案财物管理办公室,负责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涉案财物管理办公室设主任一名,负责全面工作;设管理员若干名,负责具体事务。
第六条涉案财物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和保管技能;(三)责任心强,工作细致认真。
第三章财物接收与保管第七条涉案财物接收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详细记录财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值等信息。
第八条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确保其安全、完整、不受损害。
第九条涉案财物保管采取以下措施:(一)设置专门的涉案财物保管室,配备必要的保管设施;(二)采用防潮、防霉、防蛀、防盗等保管措施;(三)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殊物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专门保管。
第十条涉案财物保管期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到期后,应及时处理。
第四章财物处理第十一条涉案财物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处理,确保司法公正;(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三)高效便捷,减轻当事人负担。
第十二条涉案财物处理程序如下:(一)由涉案财物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二)经本单位领导审批;(三)通知当事人领取或者进行拍卖、变卖等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涉案财物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对涉案财物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涉案财物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涉案财物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涉案物品管理制度
涉案物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涉案物品管理工作,保障国家财产安全,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承担刑事执行任务的单位。
三、涉案物品定义1. 涉案物品是指具有一定价值,与刑事案件有关的证据、赃物、违法所得、没收的私人财产等。
2. 涉案物品主要包括:财物、文书、证物、罪证等。
四、管理责任1. 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品进行征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
2. 检察院、法院:负责对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品进行审查、监督、监管等管理工作。
3. 监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品进行收押、保管等管理工作。
五、涉案物品鉴定1. 对于财物、文书、证物、罪证等涉案物品,应当及时进行鉴定,准确确认其价值和性质。
2. 鉴定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结果应当做好记录并报相关单位备案。
六、涉案物品征收1. 对于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的征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的私人财产等,应当进行征收,并依法予以处置。
七、涉案物品保管1. 涉案物品的保管应当由专人负责,确保安全有序。
2. 对于不同性质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确保其安全和完整。
八、涉案物品使用1. 涉案物品的使用应当经审批,并严格依法进行。
2. 对于需要用于案件办理、调查取证等工作的涉案物品,应当做好记录和管理,防止遗失和滥用。
九、涉案物品处置1. 涉案物品的处置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不得违法私设。
2. 对于没收的私人财产等,应当根据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置,确保合法、公正、公开。
十、涉案物品管理流程1. 对于涉案物品的征收、保管、使用、处置等过程,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流程,并确保每个环节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对于每一起刑事案件所涉及的涉案物品,应当建立档案并做好记录。
十一、监督管理1. 涉案物品管理工作应当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解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解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王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许山松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石献智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案件质量管理处处长2015年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要求,针对实践中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相关工作制度机制以及操作规程,对检察机关规范司法、公正司法、严格司法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为便于理解和适用,现对《规定》的起草背景、思路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规定》的修改背景和思路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高检院对此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制定多个文件来保证这项工作合法、有序进行。
如2010年修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2010年规定》)、2012年修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2013年修订出台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等,都从不同的角度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等工作作了规范。
再加上多年来检察机关加强管理、严格监督、适时检查,检察机关涉案财物工作在整体上有了很大的改善和进步。
但也毋庸讳言,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依法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现象,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正,损害了检察机关形象。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第三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涉案单位违规的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第五条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立案之前发现涉嫌犯罪的财物,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保全证据和防止涉案财物转移、损毁。
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财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管辖规定先行接收,并向自首人开具接收凭证,根据立案和侦查情况决定是否查封、扣押、冻结。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11.04•【文号】公通字[2010]5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0]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规定要求,抓紧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应当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凡是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账户,并指定一个部门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涉案款项和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部分涉案财物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先在部分条件较好的市级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逐步创造条件向更多地区推广,力争在2012年底前实现各级公安机关对全部或者部分涉案财物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同时,要按照《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6号)的要求,在2012年底前,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全部纳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各地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监委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监委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已经xx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 __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 __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第三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
__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涉案单位违规的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 __、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第五条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立案之前发现涉嫌犯罪的财物,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保全证据和防止涉案财物转移、损毁。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规范和加强涉案财物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海关、税务机关等涉案财物管理部门的涉案财物管理工作。
第三条涉案财物的定义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指被依法扣押、冻结、查封、扣留或保管的财物及其所产生的收益等。
第四条涉案财物管理的原则涉案财物管理应当贯彻以下原则:(一)法定原则:涉案财物的管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正原则:涉案财物的管理必须公正、公开、公平。
(三)安全原则:涉案财物的管理必须保护财物的安全,杜绝财物损失、灭失和损毁。
(四)效率原则:涉案财物的管理必须高效、便捷,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涉案财物的保护第五条涉案财物的管理责任涉案财物管理机关应当明确涉案财物的管理责任,并采取措施保障涉案财物的安全。
第六条涉案财物的保存涉案财物管理机关应当将扣押、冻结、查封、扣留或保管涉案财物妥善保管。
保管期间,涉案财物应当得到合理的使用和保护,不得损坏、灭失或财物权益受到损害。
第七条涉案财物的鉴定涉案财物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涉案财物进行鉴定,并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准确。
第八条涉案财物的保险涉案财物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将涉案财物进行保险。
第九条涉案财物的接管涉案财物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接管扣押、冻结、查封、扣留或保管的涉案财物。
未接管的,由决定接管的机关直接进行接管。
第三章涉案财物的处置第十条涉案财物的处置情况涉案财物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
涉案财物的处理方式包括:返还、没收、变卖、拍卖、销毁等。
第十一条涉案财物的返还已经确定涉案财物来自合法来源或涉嫌犯罪事实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返还涉案财物。
第十二条涉案财物的没收符合没收条件的涉案财物,应当依法进行没收。
涉案财物已经变卖、拍卖、销毁的,应当以变卖、拍卖、销毁所得金额为准,厘清涉案财物的权益关系并依法分配。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现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本规定,涉案财物是指因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非诉案件、民事案件中,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二条涉案财物的保存期限(一)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物,特别是涉及生命、健康、安全等案件,应当及时保存并及时处置。
(二)其他涉案财物的保存期限,由财务部门根据情况酌情决定,但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
(一)涉案财物保管部门应当制定保管计划和保管标准,并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的保管、盘点、检查和维护制度,实行保密和防盗措施,保障涉案财物的安全和真实完整。
(二)刑事案件中扣押的涉案财物不得私自取用或变卖,不得擅自拆封或改变原状,不得重新分配或转交他人,如需转移或变卖涉案财物,应当按照规定在涉案财物现场制作移送单或变卖单,并按照程序送审。
(三)对涉案财物的保存,应当及时对涉案财物进行清点、鉴定、登记,准确记录涉案财物的种类、数量、质量、来源、存放地点等情况,制定并执行存储计划,进行分类管理。
(四)涉案财物的维护管理应当做到安全、规范、科学、有效,保证涉案财物的完整和安全。
第四条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一)对于已经查清属于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没收的涉案财物,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扣押财物不能作为赔偿金使用。
(二)对于查明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合法的财产,但已经被扣押的,应当在判决作出之前,予以故意损坏、毁损的,应当按照其价值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赔偿。
(三)对于扣押的农作物、家庭生产、积蓄等财物,应当放回原主或依法依程序处置,但涉及的权利关系未解决的,应当等待解决再进行处置。
第五条非诉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涉案财物的保管、使用、归还(一)非诉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涉案财物,保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制定保管计划和保管标准,做好涉案财物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二)对于未经审判程序的涉案财物,公安机关应当迅速完善调查取证程序,尽快做出审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及时处置涉案财物。
2024年涉案款物管理规定
2024年涉案款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安全、科学、高效的处理和使用,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涉案款物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
涉案款物的管理应遵循依法保护公民财产权益,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合法性的原则。
第三条涉案款物的管理涉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共同维护涉案款物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四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滥用职权,确保涉案款物的安全、不被侵占和非法使用。
第二章涉案款物的收缴和登记第五条公安机关在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收集、固定、收缴并登记涉案款物,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和管理。
第六条涉案款物的收缴应当遵循合法、正当、适用的原则,不能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涉案款物的收缴程序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擅自扣押或转移。
收缴程序应当记录并告知涉案款物所有人和相关权益人,确保其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八条收缴的涉案款物应当如实登记,并依法进行鉴定和评估。
鉴定结果和评估价值应当及时通知涉案款物所有人和相关权益人。
第九条对于需财产保全的涉案款物,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确保其安全。
第三章涉案款物的保管与使用第十条涉案款物的保管应当采取科学、安全的方式,确保其不被丢失、损坏或盗窃。
第十一条涉案款物的保管应当由专人负责,确保其安全和保密。
保管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专业培训。
第十二条涉案款物的保管场所应当符合安全、防火、防盗、防潮等要求,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保障其安全和科学保管。
第十三条涉案款物的使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程序和权限使用,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第十四条涉案款物的使用应当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权益不受侵害。
涉案财物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财物的管理,保障涉案财物处理的公正、公开、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财物;(二)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三)可能被用于犯罪的工具;(四)其他依法应当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
第三条涉案财物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原则: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返还、销毁等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二)公正原则:涉案财物的处理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三)公开原则: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应当向当事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四)安全原则:涉案财物在管理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防止丢失、损毁、变卖等。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涉案财物管理。
第二章查封、扣押、冻结第五条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涉案财物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六条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冻结清单,详细列明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等信息。
第七条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告知查封、扣押、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第八条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解除。
因案件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
第九条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财物丢失、损毁。
第三章处理与返还第十条案件审理结束后,涉案财物的处理应当依法进行。
第十一条涉案财物处理的方式包括:(一)返还:对不属于非法所得的涉案财物,依法返还给当事人;(二)拍卖:对不宜返还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涉案财物,依法进行拍卖;(三)销毁:对依法应当销毁的涉案财物,依法予以销毁;(四)其他处理方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其他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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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第三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涉案单位违规的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第五条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立案之前发现涉嫌犯罪的财物,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保全证据和防止涉案财物转移、损毁。
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财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管辖规定先行接收,并向自首人开具接收凭证,根据立案和侦查情况决定是否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后,应当对案件及时进行侦查,不得在无法定理由情况下撤销案件或者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六条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其亲友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动代为向检察机关退还或者赔偿涉案财物的,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相关程序办理。
符合相关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开具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并由检察人员、代为退还或者赔偿的人员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人员在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退还或者赔偿的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系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动代为犯罪嫌疑人退还或者赔偿。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实行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与保管涉案财物相分离的原则,办案部门与案件管理、计划财务装备等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侦查监督、公诉、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等部门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对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等活动进行监督。
办案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处理,并对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不移送案件管理部门或者不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涉案财物进行管理;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办案部门和其他办案机关移送的涉案物品进行保管,并依照有关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计划财务装备部门负责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扣押款项进行管理。
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应当使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制定的法律文书,填写必须规范、完整。
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文书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
第九条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财物,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章涉案财物的移送与接收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后,应当及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办理,至迟不得超过三日,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将扣押的款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二)将扣押的物品和相关权利证书、支付凭证以及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等,送案件管理部门入库保管;(三)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清单和扣押款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存款凭证等,送案件管理部门登记;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对存款凭证复印保存,并将原件送计划财务装备部门。
扣押的款项或者物品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存入唯一合规账户或者送案件管理部门保管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由办案部门暂时保管,在原因消除后及时存入或者移交,但应当将扣押清单和相关权利证书、支付凭证等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送案件管理部门登记、保管。
第十一条案件管理部门接收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移送的涉案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第三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涉案单位违规的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第五条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立案之前发现涉嫌犯罪的财物,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保全证据和防止涉案财物转移、损毁。
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财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管辖规定先行接收,并向自首人开具接收凭证,根据立案和侦查情况决定是否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后,应当对案件及时进行侦查,不得在无法定理由情况下撤销案件或者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六条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其亲友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动代为向检察机关退还或者赔偿涉案财物的,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相关程序办理。
符合相关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开具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并由检察人员、代为退还或者赔偿的人员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人员在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退还或者赔偿的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系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动代为犯罪嫌疑人退还或者赔偿。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实行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与保管涉案财物相分离的原则,办案部门与案件管理、计划财务装备等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侦查监督、公诉、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等部门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对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等活动进行监督。
办案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处理,并对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不移送案件管理部门或者不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涉案财物进行管理;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办案部门和其他办案机关移送的涉案物品进行保管,并依照有关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计划财务装备部门负责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扣押款项进行管理。
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应当使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制定的法律文书,填写必须规范、完整。
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文书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
第九条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财物,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章涉案财物的移送与接收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后,应当及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办理,至迟不得超过三日,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将扣押的款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二)将扣押的物品和相关权利证书、支付凭证以及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等,送案件管理部门入库保管;(三)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清单和扣押款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存款凭证等,送案件管理部门登记;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对存款凭证复印保存,并将原件送计划财务装备部门。
扣押的款项或者物品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存入唯一合规账户或者送案件管理部门保管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由办案部门暂时保管,在原因消除后及时存入或者移交,但应当将扣押清单和相关权利证书、支付凭证等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送案件管理部门登记、保管。
第十一条案件管理部门接收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移送的涉案财物或者清单时,应当审查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立案决定书和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法律文书以及查封、扣押清单,并填写规范、完整,符合相关要求;(二)移送的财物与清单相符;(三)移送的扣押物品清单,已经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扣押的规定注明扣押财物的主要特征;(四)移送的外币、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已经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扣押的规定予以密封,检察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经过鉴定的,附有鉴定意见复印件;(五)移送的存折、信用卡、有价证券等支付凭证和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已经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扣押的规定予以密封,注明特征、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检察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六)移送的查封清单,已经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查封的规定注明相关财物的详细地址和相关特征,检察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及其权利证书是否已被扣押,注明财物被查封后由办案部门保管或者交持有人或者其近亲属保管,注明查封决定书副本已送达相关的财物登记、管理部门等。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查封、扣押的下列涉案财物不移送案件管理部门保管,由办案部门拍照或者录像后妥善管理或者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一)查封的不动产和置于该不动产上不宜移动的设施等财物,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械、设备等财物,及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查封、扣押的规定扣押相关权利证书,将查封决定书副本送达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并告知其在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抵押、转让、出售等权属关系变更、转移登记手续;(二)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主管机关;(三)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根据办案需要严格封存,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扩散;(四)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根据办案需要委托有关主管机关妥善保管;(五)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及时委托有关部门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