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纪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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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规定(3篇)

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涉案财物的处置,是指对涉案财物进行没收、返还、赔偿、销毁等处理。

涉案财物的处置,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国家利益和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本文将就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处理涉案财物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规定,涉案财物包括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的收益、犯罪工具等。

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置,刑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方式:(1)没收:没收是指依法将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财物收归国家所有。

(2)追缴:追缴是指依法将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财物返还给被害人。

(3)返还:返还是指依法将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返还给当事人。

(4)销毁:销毁是指依法将不宜返还、不宜保存的涉案财物予以销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涉案财物的扣押、查封、冻结、返还、赔偿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以下是部分相关规定:(1)扣押、查封、冻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对涉案财物进行扣押、查封、冻结。

(2)返还: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经查证属合法财产的,应当返还给当事人。

(3)赔偿:因扣押、查封、冻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涉案财物的没收、追缴等处罚方式进行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涉案财物的扣押、查封、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了规定。

三、涉案财物处置的程序1.扣押、查封、冻结(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案财物,应当依法扣押、查封、冻结。

(2)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用、毁损。

(3)扣押、查封、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案件审理期限。

2.返还(1)经查证,涉案财物属合法财产的,应当返还给当事人。

纪检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理

纪检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理

纪检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理纪检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理是指对纪检工作中发现的涉案财物进行规范、有序的管理和处理,确保财物安全,维护纪检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具体的管理与处理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确认涉案财物:纪检工作在调查、审查过程中,发现涉及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需要对该财物进行确认,并尽可能确定财物的来源和归属。

2. 财物保管:涉案财物需要进行安全保管,避免丢失、损毁或被他人侵占。

通常采取的措施包括密封、标记和存放在安全专用场所等。

3. 财物鉴定:如果对涉案财物的真伪、数量、质量等方面存在争议,需要进行鉴定。

可以请相关部门进行鉴定,以确保对涉案财物进行正确评估。

4. 财物处理:对涉案财物的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

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 扣押:对涉案财物进行扣押,确保其不被转移、变卖或破坏,以便以后做进一步处理。

- 到案:将涉案财物带到案件调查的现场,作为物证进行现场勘查和取证。

- 收缴:对于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依法进行收缴,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 追缴:对于被侵占或转移的公共财物,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缴,恢复国家利益。

- 防止财物流失:对于无法追缴或收缴的财物,可以通过加密记录、跟踪和监控等手段防止其流失。

- 拍卖或变卖:对于无法归还给合法所有人的财物,可以通过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将其转换为资金。

5. 记录和监督:对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理过程需要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涉案财物的清单、流转记录等。

同时,要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处理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合法。

总之,纪检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理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进行操作,确保财物的安全和合法性。

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

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

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期间需要对涉案款物进行管理。

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对于涉案款物的管理,可参考以下暂行规定:
1. 收缴登记:公安机关在查明涉案款物后,应立即进行收缴登记,详细记录涉案款物的种类、数量、金额等相关信息,并在涉案文件上进行签名和盖章。

2. 保管措施:涉案款物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或被盗。

公安机关可将涉案款物交由专门的收件人负责保管,也可以存放在政府指定的安全保管场所。

3. 监督措施:涉案款物的保管应实行严格的监督制度。

公安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涉案款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4. 归还程序:当案件结案或者经法院裁决后,公安机关应及时将涉案款物归还给合法权益人或宣告无罪的被告人。

5. 处理程序:对于涉案款物中存在变质、易腐、易变质等情况的,公安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好处理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提供参考的暂行规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还需要根据当地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为了保证涉案款物的安全和合法性,建议当事人、涉案款物的权益人或其代理人与公安机关保持充分的沟通,了解具体操作流程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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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款物管理规定

涉案款物管理规定

涉案款物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涉及刑事案件中所涉及的款物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其目的是保障涉案款物的安全,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防止其被挪用、侵占或滥用。

涉案款物管理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涉案款物的保管:规定涉案款物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要求建立安全可靠的保管措施,例如设立专门的保管室或保险柜,确保款物的安全。

2. 涉案款物的登记:规定对涉案款物进行详细登记,包括款项来源、金额、形式、数量等信息,以确保款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为后续的管理和处理提供依据。

3. 涉案款物的封存:规定对涉案款物进行封存,确保其不被篡改或损坏。

要求在封存时进行目视检查,并履行封存手续,如记录封存人员、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4. 涉案款物的鉴定:要求对涉案款物进行鉴定,确定其真实性和价值。

对于不易鉴定的款物,可以委托专家机构进行鉴定。

5. 涉案款物的管理权限:规定对涉案款物的管理权限,明确责任和权限的分工。

对于重要的款物,可能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或委派专人负责。

6. 涉案款物的处置:规定涉案款物必须依法进行处置,包括返还给合法权利人、销毁或公开拍卖等。

不得将涉案款物挪用于其他用途,避免滥用职权。

7. 涉案款物的监督和检查:规定对涉案款物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

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

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以下简称纪检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他党内法规,结合纪检机关查办案件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款物,是指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款物和违纪违法所得的款物,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房产、金银珠宝、文物古玩、字画、家具、电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

第三条纪检机关查办案件中涉案款物的暂予扣留、封存以及移交、保管、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必须依纪依法、准确及时、保管妥善、处置得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管理和监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六条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处理涉案款物。

第二章涉案款物的暂予扣留、封存第七条案件检查部门或者调查组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应当填写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呈批表,经案件检查部门或者调查组负责人审核并报纪检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紧急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案件检查部门或者调查组负责人审核批准,可以先予执行,但应当在执行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办报批手续。

第八条执行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措施的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二人。

执行时应当与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共同对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当面逐件清点,当场填写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分别由案件承办人、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无法或者拒绝在登记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的,承办人应当注明原因。

第九条暂予扣留的金银珠宝、文物古玩、字画及其他贵重物品,除当场摄影、摄像或者制作谈话笔录外,案件检查部门或者调查组应当及时委托纪检机关指定的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鉴定结果及时告知原物持有人或保管人。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进行鉴定的,可以先封存保管,条件允许时再进行鉴定。

所需鉴定费用从办案经费中列支。

纪检涉案财务管理制度

纪检涉案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涉案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涉案财物安全、合法、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纪检机关在办理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对涉案财务的收缴、保管、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三、涉案财务的定义涉案财务是指在违纪违法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应当扣押、冻结、追缴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1. 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2. 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3. 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四、涉案财务管理制度1. 收缴与扣押(1)纪检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对涉案财务进行扣押、查封、冻结。

(2)扣押、查封、冻结的涉案财务,应当及时登记造册,明确物品名称、数量、价值等信息。

2. 保管与移交(1)涉案财务的保管,由纪检机关指定的专人负责,确保财物安全。

(2)涉案财务的移交,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明确移交人员、时间、地点等信息。

3. 使用与处置(1)涉案财务的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节约的原则,确保用于案件办理和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

(2)涉案财务的处置,应当依法进行,通过拍卖、变卖、抵债等方式,实现涉案财务的价值。

4. 财务报告与审计(1)纪检机关应当定期对涉案财务进行财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涉案财务的收缴、保管、使用、处置等情况。

(2)纪检机关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确保涉案财务管理工作的合规性。

五、责任与监督1. 纪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对涉案财务管理工作负责。

2. 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涉案财务管理的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各级纪检机关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2023年涉案款物管理规定

2023年涉案款物管理规定

2023年涉案款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管理,确保涉案款物的安全、合法和有效利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拘留所等涉案款物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承担涉案款物管理任务的机构。

第三条涉案款物是指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中涉及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违法行为人等涉案人员所持有、控制或依法应由我国机关予以扣押、冻结、没收等措施的财物。

第四条涉案款物管理应遵循合法、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维护涉案款物的完整和价值。

第二章涉案款物的扣押和冻结管理第五条涉案款物的扣押应当依法进行,扣押决定应当经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涉案款物管理机构依法审批。

第六条涉案款物的冻结应当依法进行,冻结决定应当经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涉案款物管理机构依法审批。

第七条涉案款物的扣押和冻结应当及时提取相关证据、制作相关清单,并记录扣押和冻结的过程和情况。

第八条涉案款物的扣押和冻结期限应当依法确定,超过期限未移交司法机关的,应当解除扣押和冻结。

第三章涉案款物的管理和处置第九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包括存储、登记、保管、盘点、调拨等环节。

第十条涉案款物的登记应当包括涉案款物的来源、数量、价值等信息。

第十一条涉案款物的保管应当建立专门的保管场所,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涉案款物的灭失、损毁和被盗。

第十二条涉案款物的盘点应当定期进行,发现差异应及时核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涉案款物的调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涉案款物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涉案款物的处置应当依法进行,包括继续扣押、释放、归还、变卖等方式。

第四章涉案款物的监督和管理责任第十五条各级涉案款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涉案款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七条涉案款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涉案款物管理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关于涉案款物管理规定(3篇)

关于涉案款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款物管理,保障涉案款物的安全、合法、有效使用,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款物,是指在刑事诉讼、行政执法、司法审计等活动中,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和款项。

第三条涉案款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二)安全保管原则;(三)公开透明原则;(四)合理使用原则;(五)监督制约原则。

第四条涉案款物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严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应当设立涉案款物管理部门,负责涉案款物的接收、保管、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涉案款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接收、登记、保管涉案款物;(二)对涉案款物进行审核、鉴定、估价;(三)对涉案款物进行处置;(四)对涉案款物进行清退;(五)对涉案款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其他与涉案款物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涉案款物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设备,确保涉案款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接收与登记第八条涉案款物应当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移送至涉案款物管理部门。

第九条涉案款物管理部门在接收涉案款物时,应当进行以下工作:(一)核对涉案款物的种类、数量、金额等基本信息;(二)对涉案款物进行初步鉴定、估价;(三)制作涉案款物接收清单,由接收人和经办人签字确认;(四)对涉案款物进行登记,建立档案。

第十条涉案款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涉案款物电子档案,实现涉案款物管理的电子化、信息化。

第四章保管与处置第十一条涉案款物应当存放在安全、保密的场所,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二条涉案款物保管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擅自挪用、调换、损毁涉案款物;(二)不得泄露涉案款物信息;(三)不得将涉案款物借出、出借或者变卖;(四)其他与涉案款物保管相关的工作。

纪委监委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范文

纪委监委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范文

纪委监委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范文纪委监委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概述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纪委监委对涉案财物的管理,保障涉案财物安全、高效运作,维护纪委监委的形象和声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纪委监委的工作人员,包括纪检监察干部、纪律监督员、调查员等。

第二章涉案财物的收集和保管第三条纪委监委应建立完善的财物收集登记制度,及时记录并登记涉案财物的来源、数量、品种等相关信息,并由专门人员进行管理。

第四条涉案财物的保管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包括现金、贵重物品、证据材料等,纪委监委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相应的保管场所,并配备专门的保管人员。

第五条涉案财物的保管场所应采取以下措施:1. 确保场所的安全性和密封性,防止财物遗失、被盗或其他损失。

2. 定期进行巡视和清点,确保财物的完整性和数量一致。

3. 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水和防盗措施,确保财物的安全保管。

第六条涉案财物的保管人员应遵守保密原则,严禁私自使用、转让、出租或乱放涉案财物,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或监察机关。

第三章涉案财物的处置和使用第七条涉案财物的处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包括返还、没收、拍卖等。

非法获得的涉案财物应作为证据保存,并报请上级领导或监察机关决定其处理方法。

第八条涉案财物的使用应符合合法、真实和必要的原则,禁止用于个人消费或其他非法目的。

纪委监委应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及时记录涉案财物的使用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审计。

第九条涉案财物的使用应经过上级领导或监察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或转让。

对于需要长期使用的涉案财物,应编制使用管理方案并报请批准。

第十条涉案财物的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和维修,确保财物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如有损坏或需要维修,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或监察机关,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一条纪委监委应建立监督和检查制度,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的执行和涉案财物的安全。

解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解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解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王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许山松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石献智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案件质量管理处处长2015年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要求,针对实践中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相关工作制度机制以及操作规程,对检察机关规范司法、公正司法、严格司法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为便于理解和适用,现对《规定》的起草背景、思路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规定》的修改背景和思路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高检院对此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制定多个文件来保证这项工作合法、有序进行。

如2010年修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2010年规定》)、2012年修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2013年修订出台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等,都从不同的角度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等工作作了规范。

再加上多年来检察机关加强管理、严格监督、适时检查,检察机关涉案财物工作在整体上有了很大的改善和进步。

但也毋庸讳言,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依法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现象,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正,损害了检察机关形象。

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监委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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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监委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已经xx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 __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 __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第三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

__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涉案单位违规的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 __、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第五条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立案之前发现涉嫌犯罪的财物,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保全证据和防止涉案财物转移、损毁。

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涉案财物管理制度涉案财物管理制度涉案财物是指案件调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财物,包括案件的赃款赃物、财产保全或扣押的财物、违法所得等。

为了规范涉案财物的管理,保证财物的安全和有效利用,需要建立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下面是一个较为完善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的内容:一、指导思想:本制度的制定是为了加强涉案财物的管理,保证对涉案财物的合法性、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监管,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执行。

二、涉案财物的分类及管理:1.案件财物:指案件发生后返还或扣押的赃款赃物,包括货币、贵重物品等。

要求严格保管,不得擅自使用、转移。

2.财产保全或扣押的财物:指案件发生后进行财产保全或扣押的财物,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

要求定期清点,确保数量、状况的准确记录。

3.违法所得:指案件发生后从违法行为中收缴的财产。

要求及时上交,不得私自转移、使用。

三、涉案财物管理的流程:1.案件立案:立案后应对涉案财物进行登记,记录财物的品种、数量、包装等信息。

2.财物保管:财物应交由专人负责保管,要求保管人员具备相应的责任意识和保密意识。

3.财物处置:针对不同的情况,对涉案财物进行相应的处置,包括返还给合法权利人、进行拍卖、公益捐赠等。

4.财物归还:在案件结案后,对涉案财物进行审核验收,确保财物无缺失,无损坏。

四、涉案财物管理的措施:1.加强物防控制:对存放涉案财物的场所进行安全防护措施,包括安装视频监控、使用保险柜等。

2.健全审计制度:建立涉案财物的审计制度,对财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率性。

3.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涉案财物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财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4.加强人员培训:对涉案财物管理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以上是涉案财物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建立并严格执行这一制度,可以有效保障涉案财物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涉案款物管理规定

涉案款物管理规定

涉案款物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对纪检监察办案件工作中涉案款物的管理,有关机关制定了是涉案款物烦人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涉案款物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涉案款物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以下简称委部机关)自办案件涉案款物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委部机关自办案件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款物,是指委部机关自办案件中与案件有关的涉嫌违纪违法的钱款和物品,如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房产、金银珠宝、文物古玩、名贵字画、家具、电器、交通和通信工具等。

第三条委部机关自办案件中暂予扣留、封存,责令不得变卖、转移,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等涉案款物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必须合法、公正、准确、及时,案件承办人与保管人相分离、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各司其职。

严禁暂予扣留、封存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

第五条在案件调查中,需要采取暂予扣留或封存措施的,由案件承办人填写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呈批表,经办案部门或调查组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委部领导批准后执行。

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经办案部门或调查组负责人审核批准,可先予执行,但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补办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案件承办人不得擅自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

第六条采取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措施的承办人不得少于二人。

执行时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见证人一起对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当面逐件清点,当场填写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一式四份),由承办人、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后,交办案部门或调查组、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机关事务管理局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

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拒绝在登记表上签名或盖章的,承办人应当注明。

第七条暂予扣留的金银珠宝、文物古玩、名贵字画等贵重物品,除当场摄影、摄像或制作谈话笔录外,办案部门或调查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进行鉴定的,可先封存保管,条件允许时再进行鉴定。

2024年涉案款物管理规定

2024年涉案款物管理规定

2024年涉案款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安全、科学、高效的处理和使用,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涉案款物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

涉案款物的管理应遵循依法保护公民财产权益,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合法性的原则。

第三条涉案款物的管理涉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共同维护涉案款物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四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滥用职权,确保涉案款物的安全、不被侵占和非法使用。

第二章涉案款物的收缴和登记第五条公安机关在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收集、固定、收缴并登记涉案款物,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和管理。

第六条涉案款物的收缴应当遵循合法、正当、适用的原则,不能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涉案款物的收缴程序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擅自扣押或转移。

收缴程序应当记录并告知涉案款物所有人和相关权益人,确保其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八条收缴的涉案款物应当如实登记,并依法进行鉴定和评估。

鉴定结果和评估价值应当及时通知涉案款物所有人和相关权益人。

第九条对于需财产保全的涉案款物,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确保其安全。

第三章涉案款物的保管与使用第十条涉案款物的保管应当采取科学、安全的方式,确保其不被丢失、损坏或盗窃。

第十一条涉案款物的保管应当由专人负责,确保其安全和保密。

保管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专业培训。

第十二条涉案款物的保管场所应当符合安全、防火、防盗、防潮等要求,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保障其安全和科学保管。

第十三条涉案款物的使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程序和权限使用,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第十四条涉案款物的使用应当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权益不受侵害。

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

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

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是《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摘要:一、案件涉案款物管理的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案件涉案款物应当依法保护和管理。

2. 涉案款物的管理应当公开、透明、公正,防止滥用权力和挪用公款。

3. 涉案款物应当及时保全、尽快返还、无息保管,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4. 涉案款物管理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防止腐败和渎职行为。

二、案件涉案款物的保全:1. 涉案款物应当依法及时保全,防止灭失或损毁。

2. 涉案款物保全责任单位及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障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涉案款物保全期限不得超过案件审理结束的日期,需延长的应及时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三、案件涉案款物的监管:1. 涉案款物应当专人负责,建立并维护相关的录入、登记、出入库、处置等制度。

2. 涉案款物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清点、封存,并做好相关记录。

3. 涉案款物的处置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任意处置或挪用。

4. 涉案款物的处置收入应当公开并用于公益事业,不得非法占有或私分。

四、案件涉案款物的返还:1. 涉案款物应当依法及时返还给合法权益人,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 涉案款物返还程序应当简化,加快返还进度,减少返还纠纷。

3. 涉案款物返还应当签订相关协议并进行备案,以确保返还程序的合法性和证据价值。

五、案件涉案款物管理的监督:1. 涉案款物管理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2. 涉案款物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涉案款物的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 对于涉案款物管理失职或渎职的人员,应当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以上仅为摘要,具体内容以《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为准。

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

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

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
是指在涉案案件中,对涉案款物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规定的暂时性规定。

涉案款物是指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中,涉案人员财产中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涉案财物。

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涉案款物的处理:规定了对涉案款物的处理方式,包括收缴、封存、登记、保存、鉴定、取保候审等。

2. 涉案款物的管理:规定了对涉案款物的管理方式,包括建立专门的涉案财物管理机构,制定涉案财物管理规程,规定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等。

3. 涉案款物的使用:规定了对涉案款物的使用方式,包括用于赔偿被害人、支付诉讼费用、支付补偿费用等,同时规定了对涉案款物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查的程序和机构。

4. 涉案款物的返还:规定了对涉案款物的返还程序和方式,包括对涉案款物的归还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等。

5. 涉案款物的处置:规定了对涉案款物的处置方式,包括拍卖、变卖、变换用途等,同时规定了对涉案款物处置所得的使用和监督程序。

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确保对涉案款物的合理管理和使用,保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该规定也有助于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案件侦办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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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涉案款物财务管理制度

纪委涉案款物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纪委涉案款物管理,确保涉案款物依法、规范、高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纪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纪委在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审查调查过程中涉及的款物管理。

第三条涉案款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管理;(二)公开透明原则:涉案款物管理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三)安全保密原则:确保涉案款物安全,严守保密纪律;(四)专款专用原则:涉案款物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涉案款物种类第四条涉案款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现金;(二)有价证券;(三)存款;(四)贵重物品;(五)其他涉案财物。

第三章涉案款物管理职责第五条纪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涉案款物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涉案款物的接收、登记、保管、处置等工作;(二)对涉案款物进行分类、鉴定、评估,确保其价值准确;(三)按照规定程序对涉案款物进行处置;(四)对涉案款物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纪委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涉案款物管理工作。

第四章涉案款物管理程序第七条涉案款物接收(一)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涉案款物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包括款物名称、数量、规格、来源、收缴时间等;(二)对涉案款物进行拍照、录像,确保证据保全;(三)对涉案款物进行封存,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八条涉案款物保管(一)保管人员应确保涉案款物安全,防止丢失、损坏、泄露;(二)定期对涉案款物进行清点,确保账实相符;(三)对涉案款物进行分类存放,分别管理。

第九条涉案款物处置(一)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进展和法律规定,提出涉案款物处置意见;(二)处置涉案款物应经纪委主要领导批准;(三)处置涉案款物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条纪委纪检监察室对涉案款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纪委涉案款专户财务制度

纪委涉案款专户财务制度

纪委涉案款专户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纪委涉案款专户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资金安全、保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清廉党建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纪委涉案款专户财务制度适用于纪委及其派出机构对收到的贪污贿赂案款、违法所得等款项的管理。

第三条纪委涉案款专户财务管理应遵守党纪、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规范、公开、透明、合理、规范的原则,加强内部控制,强化风险意识。

第二章经费拨付和使用第四条纪委涉案款专户的经费拨付应遵守相关规定,经责任人签署申请表,经纪委书记审批后,方可提取使用。

第五条纪委涉案款专户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私自挪用、借调,用于其他用途的需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纪委涉案款专户的使用应建立专户账册,记录每笔款项的用途、金额和使用人员,做好账务管理和登记工作。

第七条纪委涉案款专户经费的使用需编制专项预算,限期使用,超过限期未使用或者使用不完的应上报纪委领导,按相关规定处置。

第八条纪委涉案款专户经费的使用应完善审批制度,确保使用经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纪委涉案款专户的使用应强化经费监管,实行日清、月结、年度审计,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纪委涉案款专户的使用应建立风险应对机制,做好风险评估和预警,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财务监督第十一条纪委涉案款专户的财务监督应强化内部审计,建立独立的审计机构,对经费使用、结余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纪委涉案款专户的财务监督应定期进行财务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纪委涉案款专户的财务监督应加强外部审计,由专业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第十四条纪委涉案款专户的财务监督应定期向党委和纪委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五条对违反纪委涉案款专户财务制度的人员,纪委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包括责任追究、通报批评、记录。

第十六条对认真执行纪委涉案款专户财务制度,保护资金安全的人员,纪委应给予相应奖励,包括记功、表彰等。

纪委涉案款财务制度

纪委涉案款财务制度

纪委涉案款财务制度涉案款财务制度是纪委规范管理涉案款财务的基本依据,是保障党纪政纪的执行和贯彻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

涉案款财务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制度建立的基础1.1 制度的依据:涉案款财务制度应当建立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党内规定的基础之上,保证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1.2 制度的内涵:涉案款财务制度应当明确规定纪委处理涉案款财务的程序、权限、责任等内容,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1.3 制度的目标:涉案款财务制度的目标是规范纪委处理涉案款财务的行为,有效监督资金流向,确保款项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二、制度的具体内容2.1 涉案款财务管理的程序:涉案款财务制度应当明确规定纪委处理涉案款财务的具体程序,包括接收财物、鉴定款项、处理财务纠纷等。

2.2 涉案款财务管理的权限:涉案款财务制度应当规定纪委处理涉案款财务的权限范围,明确各级纪委的权限划分和履行程序。

2.3 涉案款财务管理的责任:涉案款财务制度应当明确规定纪委处理涉案款财务的责任分工,强化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执行力度。

2.4 涉案款财务管理的监督:涉案款财务制度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纪委涉案款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

三、制度的执行和落实3.1 制度的执行主体:涉案款财务制度应当规定具体执行该制度的主体,包括纪委办公室、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

3.2 制度的执行程序:涉案款财务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制度的执行程序、监督程序等,确保制度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和监督。

3.3 制度的落实情况:涉案款财务制度应当规定相关部门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做到问题及时发现、解决。

四、制度的改进和完善4.1 制度的定期检讨:涉案款财务制度应当规定定期对制度进行检讨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改进提高。

4.2 制度的完善机制:涉案款财务制度应当设立完善机制,鼓励相关部门和人员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确保制度的科学合理。

总之,纪委涉案款财务制度是规范和规定纪委处理涉案款财务的重要制度,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纪政纪,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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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委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纪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涉案财物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纪检部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纪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与管理相分离、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应当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在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账户,并指定一个部门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涉案款项和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部分涉案财物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先在部分条件较好的市级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并将涉案财物纳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按照侦查、监管、移送、案卷归档等办案程序及法定时限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审计、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和保管措施应当适合被保管财物的特性,符合防火、防盗、防腐等安全要求;对不同种类的涉案财物应当进行分类或者分案保管。

未经办案部门和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涉案财物保管场所。

第八条办案人员提取或者固定涉案财物,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程序、时限,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

第九条办案人员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财物移交给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异地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办案的,应当在返回办案单位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办理移交手续;行政案件在提取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已将涉案财物处理完毕的,不再办理移交手续。

因情况紧急,需要在提取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开展鉴定、辨认等工作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上述工作完成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涉案财物移交给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对办案人员移交的涉案财物,应当对照有关法律文书当场查验核对、登记入册,并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缺少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中对必要事项记载不全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齐。

第十一条因讯问、鉴定、辨认、检验、检查等办案工作需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办案人员可以向涉案财物管理人员调用涉案财物。

非因办案本身需要,不得使用涉案财物。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在专门的登记册上登记调用人、调用时间、调用事由、调用的涉案财物状况、审批人等事项,并由办案人员和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办案人员归还涉案财物时,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检查、核对。

对于有损毁、短少、调换、灭失等情况的,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和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人。

办案人员未按照登记的调用时间归还涉案财物的,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和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人。

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责令办案人员立即归还涉案财物;对于确实需要继续调用涉案财物的,应当责令其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对于查封、封存、冻结、先行登记保存等不在公安机关保管的涉案财物,办案人员应当在采取有关措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名称、违法行为人或者 __姓名、采取的措施、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状况、存放地点等情况报送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由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办案部门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在接收扣押的涉案财物或者登记查封、封存、冻结、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报同级警务督察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涉案财物的移送、返还、变卖、拍卖、销毁、上缴国库等工作。

对于下列 __品或者不宜随案移送、不易保管的物品、文件,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一)淫秽物品、毒品等 __品;(二)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三)武器弹药、 __,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四)危害 __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七)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八)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

第十五条对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或者不需要继续扣押、扣留、调取的财物,以及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返还。

领取人应当是涉案财物的合法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办案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为领取。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人、 __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或者强制措施时,应当对其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进行登记,经办案人员和违法行为人、 __共同签字或者盖章后,通知违法行为人、 __家属或者其委托的人领回,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不得作为涉案财物扣押。

无法通知或者被通知人拒绝领回的,公安机关应当在登记清单上注明情况,由办案人员、违法行为人或者 __和监管场所民警共同签字或者盖章后,由监管场所按照有关规定暂时代为保管。

第十七条对于违法行为人、 __或者其家属、亲友给予被害人退、赔款物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向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直接交付,并将退、赔情况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不得将退、赔款物作为涉案财物扣押或者暂存。

被害人或者其家属不愿意当面接收的,公安机关可以记录其银行账号,通知违法行为人、 __或者其家属、亲友,将退、赔款项汇入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的银行账户。

公安机关应当将双方的退赔协议或者交付手续复印附卷,并将退赔履行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对查获的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车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扣押;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涉案车辆,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扣留。

但对与案件无关的车辆,不得扣押、扣留。

第十九条办案部门扣押、扣留涉案车辆时,应当认真查验车辆特征,仔细清点车内物品,当场开列扣押清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在清单或者凭证中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行驶里程、重要装备、车身颜色、车辆状况等情况。

办案部门扣押、扣留涉案车辆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移交,由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对涉案车辆粘贴封条予以封存。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专门的涉案车辆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车辆进行编号登记,严格管理,妥善保管。

非因法定事由,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调用涉案车辆。

处理无主车辆或者权属有争议的涉案车辆,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纳入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机关及办案部门负责管理的涉案财物进行核查,防止涉案财物损毁、灭失或者被挪用、不按规定及时移交、移送、返还、处理等;发现违法采取措施或者管理不当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审批案件时,应当对涉案财物情况一并进行严格审查,发现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或者处理不合法、不适当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立即予以纠正。

法制部门在审核案件时,发现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或者处理不合法、不适当的,应当通知办案部门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办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一)不按照规定给当事人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的;(二)提取涉案财物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向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移交涉案财物的;(三)依法应当将有关财物返还当事人而拒不返还的;(四)其他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不严格履行保管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一)未按照规定严格履行涉案财物登记、移交、调用等手续的;(二)因管理不当,造成财物灭失、损毁的;(三)发现办案人员不按照规定移交、使用涉案财物而不及时报告的;(四)其他不严格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七条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具体规范,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公安部制定的有关涉案财物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纪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相关文章:1.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公安涉案财物管理规定3.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解读4.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5.公安部办案区管理使用规定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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