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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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学习资料之五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学习资料之五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5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学习资料之五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学习资料之五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

09扣押和调取证据0902.调取证据3.执行调取。

(1)执行主体。执行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调取前告知。向被调取人出示有关法律文书、工作证件,告知其调取理由、依据以及如实提供证据、配合调取的义务和责任。

(3)送达《调取证据通知书》。侦查人员向证据持有单位或者个人送达《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证据持有单位或者个人在通知书副本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侦查终结时,副本存入诉讼卷。

(4)清点调取的物品、文件。对于调取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

调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应当是原物、原件。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取得原件的困难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的,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4.制作《调取证据清单》。当场制作《调取证据清单》一式三份,

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和证据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证据持有人,一份交公安机关证据保管人员,一份与《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一并存入诉讼卷。

0903.保管、处理扣押、调取的证据

1.保管。对于扣押、调取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为进⼀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作,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作依法有序进⾏,制定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规定》,那么《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接下来店铺⼩编为您准备了规定的全⽂内容,欢迎您查阅。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案⼈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或者⾏政案件过程中,对于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管理的涉案财物,应当按照规定进⾏。2015年9⽉1⽇《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规定》将正式实施。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规定》

第⼀章总则

第⼀条为进⼀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作,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作依法有序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件和款项,包括:

(⼀)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于实施违法犯罪⾏为的⼯具;

(三)⾮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为发⽣、违法犯罪⾏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实⾏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任何单位和个⼈不得贪污、挪⽤、私分、调换、截留、坐⽀、损毁、擅⾃处理涉案财物。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

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

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

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保密。

第五条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措施,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

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

明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连同有关

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粤府[1992]30号

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粤府[1992]30号

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

正文:

---------------------------------------------------------------------------------------------------------------------------------------------------- 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

(广东省政府1992年3月20日以粤府[1992]30号文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罚没财物管理,保护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执行罚没财物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罚没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章者实施行政处罚的罚款、没收的非法所得和物资,以及依法追回的赃款、赃物。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罚没财物的管理监督机关。

第五条制定含有罚没内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的规定,罚没权限和程序必须明确,罚款项目和标准必须具体。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六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需要制定含有罚没内容实施办法的,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草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在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省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规章,可设定罚款项目,规定治安管理方面500元以下的罚款标准和经济管理方面的罚款标准。

第八条在与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广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设定罚款项目,规定治安管理方面250元以下、经济管理方面2000元以下的罚款标准。治安管理方面罚款标准超过250元,经济管理方面罚款标准超过2000元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障涉案财物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涉案财物管理工作。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公正、公开、便民为原则, 加强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

和检查。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公安机关局领导负责,具体实施由财物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对于具有较大价值或者安全隐患的涉案财物,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财物保管室,对财物进行密封、登记、保管和监控。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合规收缴、保管、处置涉案财物,不得挪用、私分、私存、擅自使用涉案财物。

第八条对于提供协助的其他部门和个人,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给予奖励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涉案财物的收缴与登记

第一节涉案财物的收缴

第九条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对于查获的与案件相关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予以收缴,并制作收缴清单。对于不符合涉案财物条件的物品,应当及时退还给当事人。

第十条公安机关对于收缴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开具收条,并在涉案财物管理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对于涉案财物的收缴,应当严格依法手续,有充分的证据和依据支持,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节涉案财物的登记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在收缴涉案财物时,应当对其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涉案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品质、来源、保存条件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登记档案,依据确凿的证据和依据登记财物相关信息,并保管好涉案财物的证据材料。

治安大队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治安大队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治安大队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治安大队涉案财物的管理,规定本制度。

第二条治安大队涉案财物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保证财物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三条治安大队涉案财物的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对财物的管理。

第四条治安大队涉案财物包括缴获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财物等。

第五条治安大队应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提高财物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第二章涉案财物的收集和保管

第六条对于治安大队缴获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登记、评估和封存,确保财物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条治安大队应专门设立财物管理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的收集、保管和管理。

第八条对缴获的非法财物、涉嫌犯罪的财物和违法所得等,应当及时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涉案财物的来源、数量、特征、存放位置等信息。

第九条对于大宗财物,治安大队应当建立专门的存储仓库,严格保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

第十条财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涉案财物台账,对财物的存放、使用、流转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三章涉案财物的评估和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涉案财物的价值,应当及时进行评估,确保财物价值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财物评估的结果应当公正、客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对于评估结果较为复杂或有争议的财物,治安大队可以选择借助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对于价值较大的涉案财物,治安大队应当及时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处理方式,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治安大队应当建立严格的财物处置程序,确保财物处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六条对于非法财物、违法所得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系统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系统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系统若干规定概述: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是指为了更好地管理涉案财物、

确保其安全性和流转情况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本文将就公安机关涉

案财物管理系统的若干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包括涉案财物管理的范围、流程及相关责任等。

一、涉案财物管理范围

1. 涉案财物的定义及分类:

涉案财物是指与犯罪案件有关的现金、贵重物品、文书档案等。根

据涉案财物的来源、性质和数量等不同特征,可以将其分为违法所得、作案工具和案件证据三个主要类别。

2. 涉案财物管理的阶段:

涉案财物管理包括案发前、案发时、案件审理过程以及案件结案后

四个阶段。在不同阶段,对涉案财物的管理要求和措施也有所不同。

二、涉案财物管理流程

1. 案发前

在案发前,公安机关应建立涉案财物管理台账,将相关信息(如财

物名称、数量、来源、存储地点等)纳入系统中。此外,还应加强对

潜在犯罪嫌疑人的监控和打击,以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2. 案发时

一旦案件发生,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涉案财物应当及时封存、登记,并标明所属案件信息和物品属性。公安机关应严格控制财物的进出,并对涉案财物进行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坏或盗窃等情况。

3. 案件审理过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案财物需要根据法律程序进行鉴定、评估和扣押。公安机关应定期更新涉案财物的信息,并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协作,确保案件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案件结案后

当案件结案后,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进行分类处理,包括终结财物的返还或没收销毁等。同时,还需要撤销涉案财物的封存,并做好后续记录工作。

三、涉案财物管理系统相关责任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5年修订)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5年修订)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5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15.07.22

•【文号】公通字〔2015〕21号

•【施行日期】2015.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刑事诉讼其他规定

正文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5修订)

公通字〔2015〕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1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5〕7号),加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0〕57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2015年7月22日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规定》要求,避免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等措施,确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在3日内解除措施退还些其他。

致命刑案立案前查封财物

据了解,原版《规定》是2011年起开始施行的。新版《规定》在2011年实施的原版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包括完善涉案财物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处理程序等,并就规范了管理和保护合法合法权益做出具体规定。

新版《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并新增加了相关规定,如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等措施,对贵重财物采取措施,还要拍照、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时,要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如果经查明被处置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在3日内解除措施,并退还当事人。而之前的规定,只是要求及时退还,并未明确具体的时限。

不影响办案物品及时归还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新版《规定》新增加了涉案财物返还和先行处置的相关程序。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如果返还后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又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都应及时返还。一旦案件有了明确结论,如“刑事案件依法撤

销”、“行政案件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而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等,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应当及时解除相关措施并返还当事人。《规定》还增加了经权利人书面同意或申请,对易腐烂变质、价格波动较大或存在兑现期限等财产进行变现的操作程序,防止和减少涉案财物的价值损失。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

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

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

涉案财物。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保密。

第五条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

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措施,

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

有关当事人。对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连同有关线

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粤价[2003]259号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涉案物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确保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所称涉案物是指: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涉及的财物,包括查封物、扣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理赔物、抵押物、质押物、拍卖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以及其他各种涉案的有形、无形财产(资产)。

下列财物不作价格鉴定:

(1)违禁品,如毒品、淫秽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

(2)国家文物管理局规定的馆藏三级以上文物;

(3)国际性规定的重点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衍生物);

(4)国家规定的其他财物。

1.3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物价格鉴定活动。

2 价格鉴定原则

2.1 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价格鉴定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行为依据;还必须以鉴定标的的合法使用、合法交易或合法处分为前提。

2.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尽可能求得一个客观、合理的价格。

2.3 客观原则。客观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应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定标的的客观情况,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并不得将主观随意推测的情况及价格强加于鉴定标的。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制定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

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应当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在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账户,并指定一个部门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涉案款项和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部分涉案财物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先在部分条件较好的市级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开展涉案财物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1]

开展涉案财物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1]

司前派出所开展涉案财物

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公安部关于开展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部署,结合广东省公安厅的具体要求,我所积极开展了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接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后,我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召开班子会议,全面领会工作方案要求,统一思想认识,成立由所长蓝文聪任组长,教导员邱建煌为副组长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加强了组织领导,深入开展此项活动奠定了基础。

二、制定方案,组织动员

我所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精心研究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细化了具体措施。及时组织全所民警学习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组织领导、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公安部党委《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以及《广东省公安厅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对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以务实的决心,扎实的作风,真抓实干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和措施。深入开展座谈讨论,教育民警认清开展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掌握各项执法规范,打牢公正廉洁执法的思想基础。

三、排查清理,摸清底数

在认真学习,全面动员教育,提高思想认识的基础上,派出所按照阶段性安排,组织专人集中精力正在对办理的行政和刑事案件、2010年以来已办结的行政和刑事案件、2010年以前已办结但当事人因涉案财物问题仍在信访投诉的案件全面进行排查清理,彻底摸清底数。工作中共排查行政案件X起、刑事案件X起,做到了逐案登记,不留死角,确保了专项治理活动保质保量,扎实深入开展。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范文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范文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范文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对涉案财物的管理,保证其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法保护涉案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涉案财物的定义

涉案财物是指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等依法需要依法划归或扣押的财物。

三、涉案财物的收缴

1. 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案财物应及时予以收缴。收缴动作应有书面记录,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确认。

2. 收缴的涉案财物应交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鉴定。

四、涉案财物的保管

1. 涉案财物应当存放在安全、封闭、密控和监控的场所,并加装报警装置。

2. 大型财物或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存放,防止事故发生。

3. 公安机关应当配备专职负责涉案财物保管的人员,并对其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安全保管的意识和能力。

五、涉案财物的登记

1. 涉案财物应当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财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品种、产地、包装方式、价值等基本信息,并应标明收缴人、保管人、记录人和鉴定人等相关信息。

2. 涉案财物的登记簿和鉴定记录应在发现时即时填写,并在24小时内上报至上级机关备案。

六、涉案财物的鉴定

1. 涉案财物应由符合条件的物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具备法律资质、专业能力和独立性,并在鉴定书上签字盖章。

2. 涉案财物的鉴定应严格按照物证鉴定规范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 鉴定结果作为涉案财物保管和处置的重要依据,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严禁泄露和篡改。

七、涉案财物的保密

1. 涉案财物的相关信息和鉴定结果应当严格保密,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广州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

广州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

广州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

正文:

---------------------------------------------------------------------------------------------------------------------------------------------------- 广州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

(2001年3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涉案物价格鉴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涉案物价格鉴定,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对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仲裁机构办理的各类案件的涉案物价值进行估算、鉴别和认定的活动。涉案物包括各种涉案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服务产品。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涉案物价格鉴定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涉案物价格鉴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涉案物价格鉴定活动实施管理。工商、财政、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鉴定范围

第六条经批准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仲裁机构的委托,对下列涉案物进行价格鉴定:

(一)刑事案件中涉案物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

(二)民事、行政案件以及仲裁、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

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统一管理、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严禁由办案民警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管理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收录涉案财物相关法律文书、清单复印件及有关凭证,并按照规定输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按照侦查、监管、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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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统一管理、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严禁由办案民警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管理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收录涉案财物相关法律文书、清单复印件及有关凭证,并按照规定输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按照侦查、监管、移送、案卷归档等办案程序及法定时限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装财部门)是涉案财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监察、督察、审计、法制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察部门对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作出处理。督察部门负责对执行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群

众举报反映涉嫌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核查。审计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法制部门负责对办案过程中提取、处理涉案财物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集中保管各办案部门移交的涉案财物。办案部门应当设立涉案财物管理室,临时保管本部门的涉案财物。

各级公安机关装财部门应当设立专职涉案财物保管员(以下简称“保管员”),各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担任专(兼)职涉案财物专管员(以下简称“专管员”)。保管员和专管员分别负责本单位和本部门涉案财物的入出库登记、核对、保管、检查、监督等工作。

保管员、专管员应当定期清理盘点库存涉案财物,及时督促办案民警作出相关处理。发现办案民警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应当报告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办案部门负责人,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责令办案民警及时处理涉案财物。

第八条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应当符合防火、防盗、防腐等安全要求,配置监控设备,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应当配备必要的拍照或录像设备,对集中保管的财物视情拍照或者录像编号存查。

第九条办案民警提取或者固定涉案财物,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程序、时限要求履行。

办案民警提取涉案财物时,应当履行相关法律程序,依法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财物持有人对提取的财物查点清楚,当场开具相应法律文书,写明财物的名称、种类、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办案民警、见证人和持有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

第十条办案民警提取的财物限于涉案的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犯罪行为无关的财物。

行政执法中,不得提取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十一条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扣押由办案部门负责人决定,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时需要扣押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调取证据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持有人,一份交保管人员、一份附卷。

第十二条行政案件中,涉案财物的扣押、抽样取证由办案民警决定。扣押后,办案民警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向所属办案部门负责人报告。先行登记保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制作《扣押物品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一式二份,写明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内容,由办案民警、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持有人,一份附卷。

第十三条办案民警应在提取涉案财物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涉案财物移交办案部门专管员保管,办理移交手续。异地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办案的,应当在返回办案单位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办理移交手续,相关情况说明应在涉案财物管理台账中留存;行政案件涉案财物在提取后二十四小时内已经处理完毕的,不再办理移交手续。

因情况紧急,需要在提取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开展鉴定、辨认等工作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上述工作完成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涉案财物移交给专管员、保管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刑事案件中扣押、调取的涉案财物,办案民警应当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复印件,与涉案财物一起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行政案件中扣押、扣留、抽样取证、追缴、收缴

的涉案财物,办案民警应当将相应《扣押物品清单》等清单类法律文书复印一份,与涉案财物一并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

保管员或者专管员与办案民警办理移交、调用、归还、领取、处理等交接手续时,应当对照有关法律文书、清单当场对涉案财物逐项查验核对,出具《涉案财物移交清单》(附件1)并经双方共同签名。对于缺少法律文书、清单或者法律文书、清单中对必要事项记载不全的,保管员、专管员应当要求办案民警立即补齐后再行接收。

第十五条保管员、专管员对经核对后接收保管的涉案财物,应当按照《涉案财物管理登记簿》(附件2)的内容,详细登记入册。台帐登记应当一案一号,同一案件有多笔财物的,以“1-1、1-2”形式列序,确保每一项财物登记项目齐全,流向清楚。

第十六条一般涉案财物可由办案部门管理室进行暂时保管。专管员根据案件情况应当及时将涉案财物移交管理中心进行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因讯问、检验、检测、检查、鉴定、辨认、法庭出示证据等办案工作需要,办案民警填写《涉案财物调用清单》(附件3),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保管员、专管员调用涉案财物。非因办案需要,不得使用涉案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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