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涉案财物入库管理制度范本
涉案财物入库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入库管理,确保涉案财物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在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收缴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条涉案财物入库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涉案财物安全、完整、及时入库和出库。
第二章涉案财物入库第四条涉案财物入库前,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对财物进行清点、核对,确保财物与案件相关,并制作《涉案财物清单》。
第五条涉案财物入库时,应当由专门的涉案财物管理人员负责接收,并当场与《涉案财物清单》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
第六条涉案财物入库应当建立专门的涉案财物保管室或者仓库,确保涉案财物安全、防潮、防火、防盗、防虫、防蛀。
第七条涉案财物入库时,应当对财物进行分类、编码,并建立《涉案财物登记簿》,详细记录涉案财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来源、入库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涉案财物入库后,应当定期进行盘点,确保涉案财物数量、状态与《涉案财物登记簿》相符。
第三章涉案财物出库第九条涉案财物出库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申请,并经主办案件的领导批准。
第十条涉案财物出库时,应当由专门的涉案财物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并核对《涉案财物登记簿》中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涉案财物出库时,应当制作《涉案财物出库单》,由办案人员和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共同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涉案财物出库后,应当及时更新《涉案财物登记簿》中的相关信息,确保登记簿的准确性。
第四章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的职责第十三条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严格遵守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负责涉案财物的保管、入库、出库、盘点等工作,并保证涉案财物安全、完整。
第十五条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涉案财物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
涉案财物专项治理方案
一、背景为进一步加强涉案财物管理,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专项治理方案。
二、治理目标1. 规范涉案财物管理,确保涉案财物安全、完整。
2. 提高执法透明度,增强执法公信力。
3. 强化责任追究,严肃查处涉案财物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 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三、治理范围1.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执法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涉案财物。
2. 涉案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文物、违禁品等。
四、治理措施1. 组织培训,提高认识。
对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涉案财物管理业务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
2. 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制定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涉案财物接收、保管、处置等环节的操作流程。
3. 加强涉案财物登记管理。
严格执行涉案财物登记制度,确保涉案财物信息准确、完整。
4. 严格涉案财物保管。
指定专人负责涉案财物的保管工作,确保涉案财物安全、完整。
5. 优化涉案财物处置流程。
对涉案财物进行依法、公开、公正处置,确保处置过程的透明度。
6. 加强监督问责。
对涉案财物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 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定期开展涉案财物专项整治行动,对涉案财物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组织实施1. 成立涉案财物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2. 各执法部门成立相应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管理的具体工作。
3. 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涉案财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4. 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六、保障措施1.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2. 人员保障。
加强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
3. 技术保障。
涉案款物收缴管理制度
涉案款物收缴管理制度为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案件侦破的顺利进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特制订本涉案款物收缴管理制度。
一、管理范围1. 涉案款物指的是在刑事案件中涉及的非法所得、犯罪产生的财产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赃款、赃物、违法所得等。
2. 涉案款物收缴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相关单位对涉案款物的收缴、保管、处置等工作。
二、管理机构1. 涉案款物收缴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专门机构主要包括案件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等。
2. 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案件的侦办和执行工作,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涉案款物进行收缴、保管和处置。
三、收缴程序1. 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后,对涉案款物进行清点核实,制定详细的涉案款物清单,并交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2. 资产管理部门对涉案款物进行封存保管,并进行标记和分类,确保款物安全可靠。
3. 涉案款物的保管期限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若需要延长保管期限,需经过相关程序审批。
四、处置程序1. 涉案款物的处置主要包括拍卖、销毁、移交等方式,具体处置方式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决定。
2. 处置涉案款物的程序应当合乎法律规定,确保合法合理,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处置涉案款物所得的款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点核实,并上交国库,做到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1. 公安机关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涉案款物的收缴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对涉案款物的收缴管理情况进行报告,并接受相关指导和纠正。
3. 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并追究责任。
六、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涉案款物收缴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对于监督机构对涉案款物收缴管理工作进行审查后发现的问题,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整改并向社会公布。
以上就是本涉案款物收缴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相关工作进行规范指导,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2024年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涉案款物的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涉案款物的接收、保管、鉴定、评估、决定归还、变价或处理等活动。
第三条涉案款物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犯罪案件的违法所得、证据、凶器等财物。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涉案款物的管理负责机关,通过设立涉案款物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和知情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第七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做到保值、增值,并及时公示其管理情况。
第八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工作应当与有关机构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共同推进。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涉案款物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二章涉案款物的接收第十条公安机关接收涉案款物时应当做好登记、查验、封存等工作,确保涉案款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全力配合涉案款物的接收工作,提供所有有关涉案款物的信息和证据。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接收涉案款物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涉案款物的类型、数量、价值等信息,并签署接收证明。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接收涉案款物后,应当及时将其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并进行记录,明确责任人和保管人。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涉案款物的保管工作,但应当确保第三方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收涉案款物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制作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确保涉案款物的来源和真实性。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涉案款物的真实性、数量、价值等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尽快进行核实。
第三章涉案款物的保管第十七条涉案款物应当妥善保管,确保不被损坏、灭失、盗窃或挪用。
第十八条涉案款物的保管场所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蛀等安全保护设施,并配备专职保管人员。
涉案财物监督工作制度
涉案财物监督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涉案财物监督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涉案财物监督工作,是指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执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过程中,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措施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涉案财物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
二、涉案财物监督工作的原则1. 依法监督原则。
涉案财物监督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监督工作的合法性。
2. 客观公正原则。
涉案财物监督工作应当客观、公正、中立,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保护财产原则。
涉案财物监督工作应当保护被监督涉案财物的合法权益,防止财产损失。
4. 效率原则。
涉案财物监督工作应当高效、快捷,及时处理涉案财物监督事项。
三、涉案财物监督工作的职责1. 监督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2. 审查涉案财物管理过程中的文件、资料,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
3. 对涉案财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跟踪整改落实。
4. 定期对涉案财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
5. 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涉案财物监督工作的程序1. 接受委托。
涉案财物监督工作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执法机关委托开展。
2. 审查材料。
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审查执法机关提供的涉案财物管理相关材料,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文件、清单、凭证等。
3. 现场监督。
监督机构应当对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行为进行现场监督,确保其合法性、合规性。
4. 提出意见。
监督机构对涉案财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反馈给执法机关。
5. 整改落实。
执法机关应当根据监督机构的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6. 终止监督。
涉案财物管理行为结束后,监督机构应当终止涉案财物监督工作,并书面报告结果。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5.03.06•【文号】•【施行日期】2015.03.0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一五年三月六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4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第三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办案涉案财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案财物管理,确保涉案财物安全、合法、高效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涉案财物。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涉案财物管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确保法律规定的各项程序得到遵守。
(二)安全保管原则:对涉案财物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防止丢失、损毁、变质。
(三)及时处理原则:涉案财物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不得长期滞留。
(四)公开透明原则:涉案财物管理的各个环节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涉案财物范围第四条涉案财物是指:(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的财物;(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财物;(三)案件涉及的物品、文件、资料等;(四)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章涉案财物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涉案财物管理的职责,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涉案财物管理职责包括:(一)公安机关:负责对涉案财物进行登记、保管、移送、返还等工作;(二)检察机关:负责对涉案财物进行审查、鉴定、扣押、保管、移送等工作;(三)审判机关:负责对涉案财物进行审理、判决、执行等工作;(四)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涉案财物的管理。
第四章涉案财物登记与保管第七条涉案财物应当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一)财物名称、规格、数量、特征、来源等;(二)扣押、冻结、移送的时间、地点、原因等;(三)保管人、保管单位等信息。
第八条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采取以下措施:(一)设立专门的涉案财物保管场所,配备必要的保管设施;(二)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实行双人保管制度;(三)定期检查、清点涉案财物,确保财物安全;(四)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殊物品,应当采取特殊保管措施。
加强涉案财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涉案财物是指因涉嫌犯罪而扣押、冻结、追缴的财物。
涉案财物管理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司法权威。
为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管理,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如下:二、涉案财物管理的原则1. 公开、公正原则。
涉案财物管理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涉案财物管理的公正性,防止徇私舞弊。
2. 安全、保值原则。
涉案财物管理应当确保财物安全,防止丢失、损毁,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值。
3. 及时、高效原则。
涉案财物管理应当及时办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案件办理的顺利进行。
4. 依法、合规原则。
涉案财物管理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涉案财物管理的合法性。
三、涉案财物管理的职责分工1. 人民法院。
负责涉案财物的扣押、冻结、追缴、返还等工作,并监督涉案财物管理。
2. 公安机关。
负责对涉案财物进行扣押、冻结、追缴等工作,并协助人民法院进行涉案财物管理。
3. 检察机关。
负责对涉案财物管理进行监督,确保涉案财物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其他相关部门。
根据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涉案财物管理工作。
四、涉案财物管理的具体规定1. 扣押、冻结、追缴程序(1)扣押、冻结、追缴涉案财物,应当依法进行,并制作扣押、冻结、追缴决定书。
(2)扣押、冻结、追缴涉案财物,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3)扣押、冻结、追缴涉案财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财物安全。
2. 案件审理中的涉案财物管理(1)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对涉案财物进行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
(2)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涉案财物,不得无故拖延。
(3)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返还当事人合法财产。
3. 案件审理终结后的涉案财物管理(1)案件审理终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对涉案财物进行清理、返还。
(2)涉案财物无法返还的,应当依法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3)拍卖、变卖涉案财物,应当公开、公正,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
监委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纪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监委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纪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涉案财物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纪检部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纪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与管理相分离、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应当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在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账户,并指定一个部门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涉案款项和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部分涉案财物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先在部分条件较好的市级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并将涉案财物纳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按照侦查、监管、移送、案卷归档等办案程序及法定时限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
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规范办案过程中涉案款物管理的行为,保障涉案款物的安全、合理、公平使用,有效防止涉案款物的流失、损毁等情况发生。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办理刑事、行政、民事案件过程中的涉案款物管理工作。
一、涉案款物的保管(一)检察机关依法将收缴的涉案款物存放在专门的保管场所,确保其安全、完好无损。
(二)保管场所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设置监控系统,实行严格的门禁管理,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三)涉案款物应根据不同性质进行分类存放,并做好相应的标识,并建立详细的登记记录。
(四)保管场所和涉案款物的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存放环境和涉案款物的数量、完整性。
(五)对于具有价值的涉案款物,可以采取保管人与鉴定机构共同进行保管的方式,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二、涉案款物的使用(一)依法返还给合法所有人。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涉案款物的合法来源已经确认,应当返还给合法所有人。
(二)依法用于支付罚金、赔偿款、资金管理费等。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法院判决被告人需要支付罚金和赔偿款,可以使用涉案款物进行支付。
(三)依法用于核查查封的涉案款物。
当需要核查查封的涉案款物时,可以使用涉案款物进行核查,但必须确保核查结束后及时归还。
(四)依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部分涉案款物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资助,但必须经过相关程序审批并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
三、涉案款物的处置(一)对于无法返还给合法所有人或者公共利益需要的涉案款物,应当及时进行处置,确保其价值得到充分发挥。
(二)涉案款物的处置应当依法进行,程序合法、公开透明,并在合适的时候进行公告公示。
同时,应当考虑到涉案款物的性质、数量和价值,采取合理的处置方式。
(三)涉案款物的处置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涉案款物的监督和管理(一)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涉案款物的保管、使用、处置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涉案款物管理规定
涉案款物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涉及刑事案件中所涉及的款物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其目的是保障涉案款物的安全,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防止其被挪用、侵占或滥用。
涉案款物管理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涉案款物的保管:规定涉案款物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要求建立安全可靠的保管措施,例如设立专门的保管室或保险柜,确保款物的安全。
2. 涉案款物的登记:规定对涉案款物进行详细登记,包括款项来源、金额、形式、数量等信息,以确保款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为后续的管理和处理提供依据。
3. 涉案款物的封存:规定对涉案款物进行封存,确保其不被篡改或损坏。
要求在封存时进行目视检查,并履行封存手续,如记录封存人员、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4. 涉案款物的鉴定:要求对涉案款物进行鉴定,确定其真实性和价值。
对于不易鉴定的款物,可以委托专家机构进行鉴定。
5. 涉案款物的管理权限:规定对涉案款物的管理权限,明确责任和权限的分工。
对于重要的款物,可能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或委派专人负责。
6. 涉案款物的处置:规定涉案款物必须依法进行处置,包括返还给合法权利人、销毁或公开拍卖等。
不得将涉案款物挪用于其他用途,避免滥用职权。
7. 涉案款物的监督和检查:规定对涉案款物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涉案财务管理制度
涉案财务管理制度在当今的社会法治环境中,涉案财务管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处理,也涉及到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的保障。
为了规范涉案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涉案财物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一、涉案财物的定义与范围涉案财物,是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1、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如现金、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
2、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如作案工具、通讯设备等。
3、违禁品,如毒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
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如物证、书证等。
二、涉案财物的保管1、设立专门的涉案财物保管场所,保管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条件,确保涉案财物的安全。
2、对涉案财物进行分类存放,建立详细的台账,记录涉案财物的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保管状态等信息。
3、保管人员应定期对涉案财物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如发现涉案财物有损毁、丢失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涉案财物的处理1、对于依法应当返还的涉案财物,在案件审结后,应及时返还给当事人。
返还时,应当办理相关手续,由当事人签收。
2、对于依法应当收缴、没收的涉案财物,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3、对于需要拍卖、变卖的涉案财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四、涉案财物的监督1、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涉案财物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接受外部监督,如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五、涉案财物的移送与交接1、在案件移送时,应当将涉案财物一并移送,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责任。
2、接收方应当对移送的涉案财物进行核对,如发现问题,及时与移送方沟通解决。
六、责任追究1、对于在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涉案财物损毁、丢失、挪用等情况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信息化管理1、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涉案财物管理系统,实现对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涉案财物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案财物安全管理,确保涉案财物安全,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办理各类案件过程中收缴、扣押、冻结、返还的涉案财物。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合法、安全、高效、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财物管理职责第四条涉案财物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设立涉案财物管理办公室,负责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涉案财物管理办公室设主任一名,负责全面工作;设管理员若干名,负责具体事务。
第六条涉案财物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和保管技能;(三)责任心强,工作细致认真。
第三章财物接收与保管第七条涉案财物接收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详细记录财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值等信息。
第八条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确保其安全、完整、不受损害。
第九条涉案财物保管采取以下措施:(一)设置专门的涉案财物保管室,配备必要的保管设施;(二)采用防潮、防霉、防蛀、防盗等保管措施;(三)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殊物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专门保管。
第十条涉案财物保管期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到期后,应及时处理。
第四章财物处理第十一条涉案财物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处理,确保司法公正;(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三)高效便捷,减轻当事人负担。
第十二条涉案财物处理程序如下:(一)由涉案财物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二)经本单位领导审批;(三)通知当事人领取或者进行拍卖、变卖等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涉案财物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对涉案财物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涉案财物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涉案财物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涉案物品管理制度
涉案物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涉案物品管理工作,保障国家财产安全,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承担刑事执行任务的单位。
三、涉案物品定义1. 涉案物品是指具有一定价值,与刑事案件有关的证据、赃物、违法所得、没收的私人财产等。
2. 涉案物品主要包括:财物、文书、证物、罪证等。
四、管理责任1. 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品进行征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
2. 检察院、法院:负责对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品进行审查、监督、监管等管理工作。
3. 监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品进行收押、保管等管理工作。
五、涉案物品鉴定1. 对于财物、文书、证物、罪证等涉案物品,应当及时进行鉴定,准确确认其价值和性质。
2. 鉴定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结果应当做好记录并报相关单位备案。
六、涉案物品征收1. 对于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的征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的私人财产等,应当进行征收,并依法予以处置。
七、涉案物品保管1. 涉案物品的保管应当由专人负责,确保安全有序。
2. 对于不同性质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确保其安全和完整。
八、涉案物品使用1. 涉案物品的使用应当经审批,并严格依法进行。
2. 对于需要用于案件办理、调查取证等工作的涉案物品,应当做好记录和管理,防止遗失和滥用。
九、涉案物品处置1. 涉案物品的处置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不得违法私设。
2. 对于没收的私人财产等,应当根据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置,确保合法、公正、公开。
十、涉案物品管理流程1. 对于涉案物品的征收、保管、使用、处置等过程,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流程,并确保每个环节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对于每一起刑事案件所涉及的涉案物品,应当建立档案并做好记录。
十一、监督管理1. 涉案物品管理工作应当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解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解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王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许山松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石献智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案件质量管理处处长2015年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要求,针对实践中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相关工作制度机制以及操作规程,对检察机关规范司法、公正司法、严格司法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为便于理解和适用,现对《规定》的起草背景、思路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规定》的修改背景和思路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高检院对此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制定多个文件来保证这项工作合法、有序进行。
如2010年修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2010年规定》)、2012年修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2013年修订出台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等,都从不同的角度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等工作作了规范。
再加上多年来检察机关加强管理、严格监督、适时检查,检察机关涉案财物工作在整体上有了很大的改善和进步。
但也毋庸讳言,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依法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现象,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正,损害了检察机关形象。
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监委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监委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已经xx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 __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 __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第三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
__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涉案单位违规的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 __、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第五条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立案之前发现涉嫌犯罪的财物,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保全证据和防止涉案财物转移、损毁。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规范和加强涉案财物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海关、税务机关等涉案财物管理部门的涉案财物管理工作。
第三条涉案财物的定义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指被依法扣押、冻结、查封、扣留或保管的财物及其所产生的收益等。
第四条涉案财物管理的原则涉案财物管理应当贯彻以下原则:(一)法定原则:涉案财物的管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正原则:涉案财物的管理必须公正、公开、公平。
(三)安全原则:涉案财物的管理必须保护财物的安全,杜绝财物损失、灭失和损毁。
(四)效率原则:涉案财物的管理必须高效、便捷,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涉案财物的保护第五条涉案财物的管理责任涉案财物管理机关应当明确涉案财物的管理责任,并采取措施保障涉案财物的安全。
第六条涉案财物的保存涉案财物管理机关应当将扣押、冻结、查封、扣留或保管涉案财物妥善保管。
保管期间,涉案财物应当得到合理的使用和保护,不得损坏、灭失或财物权益受到损害。
第七条涉案财物的鉴定涉案财物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涉案财物进行鉴定,并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准确。
第八条涉案财物的保险涉案财物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将涉案财物进行保险。
第九条涉案财物的接管涉案财物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接管扣押、冻结、查封、扣留或保管的涉案财物。
未接管的,由决定接管的机关直接进行接管。
第三章涉案财物的处置第十条涉案财物的处置情况涉案财物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
涉案财物的处理方式包括:返还、没收、变卖、拍卖、销毁等。
第十一条涉案财物的返还已经确定涉案财物来自合法来源或涉嫌犯罪事实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返还涉案财物。
第十二条涉案财物的没收符合没收条件的涉案财物,应当依法进行没收。
涉案财物已经变卖、拍卖、销毁的,应当以变卖、拍卖、销毁所得金额为准,厘清涉案财物的权益关系并依法分配。
涉案财务管理制度
涉案财务管理制度在法治社会的建设中,涉案财务管理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套科学、规范、严谨的涉案财务管理制度,对于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涉案财务管理的范围与定义涉案财物,指的是在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中,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文物、珠宝首饰、电子产品等。
涉案财务管理,就是对这些财物进行登记、保管、处置等一系列活动的规范和控制。
二、涉案财物的登记与入库当案件中的财物被依法扣押、查封、冻结或收缴时,相关执法人员必须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
登记的内容应包括财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来源、扣押时间、扣押人等详细信息。
同时,应附上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确保登记信息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登记完成后,涉案财物应及时入库保管。
入库时,保管人员要对财物进行再次核对,确保与登记信息一致。
对于贵重物品、易损物品等特殊财物,要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如放入保险柜、防潮防虫等。
三、涉案财物的保管保管涉案财物的场所应具备安全、防火、防盗、防潮等基本条件。
保管场所应安装监控设备,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财物的安全。
保管人员要定期对涉案财物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财物的数量和状态与登记信息相符。
如发现财物有损坏、丢失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并查明原因。
在保管过程中,严禁保管人员擅自使用、调换、损毁涉案财物。
四、涉案财物的处置涉案财物的处置应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及时解除扣押、查封、冻结等措施,予以退还。
对于依法应当没收、收缴、追缴的财物,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的方式包括拍卖、变卖、上缴国库等。
在处置涉案财物时,要保证处置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与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由司法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定期对涉案财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涉案财物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财物的管理,保障涉案财物处理的公正、公开、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财物;(二)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三)可能被用于犯罪的工具;(四)其他依法应当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
第三条涉案财物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原则: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返还、销毁等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二)公正原则:涉案财物的处理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三)公开原则: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应当向当事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四)安全原则:涉案财物在管理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防止丢失、损毁、变卖等。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涉案财物管理。
第二章查封、扣押、冻结第五条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涉案财物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六条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冻结清单,详细列明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等信息。
第七条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告知查封、扣押、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第八条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解除。
因案件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
第九条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财物丢失、损毁。
第三章处理与返还第十条案件审理结束后,涉案财物的处理应当依法进行。
第十一条涉案财物处理的方式包括:(一)返还:对不属于非法所得的涉案财物,依法返还给当事人;(二)拍卖:对不宜返还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涉案财物,依法进行拍卖;(三)销毁:对依法应当销毁的涉案财物,依法予以销毁;(四)其他处理方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其他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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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第三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涉案单位违规的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第五条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立案之前发现涉嫌犯罪的财物,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保全证据和防止涉案财物转移、损毁。
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财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管辖规定先行接收,并向自首人开具接收凭证,根据立案和侦查情况决定是否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后,应当对案件及时进行侦查,不得在无法定理由情况下撤销案件或者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六条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其亲友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动代为向检察机关退还或者赔偿涉案财物的,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相关程序办理。
符合相关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开具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并由检察人员、代为退还或者赔偿的人员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人员在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退还或者赔偿的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系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动代为犯罪嫌疑人退还或者赔偿。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实行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与保管涉案财物相分离的原则,办案部门与案件管理、计划财务装备等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侦查监督、公诉、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等部门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对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等活动进行监督。
办案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处理,并对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不移送案件管理部门或者不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涉案财物进行管理;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办案部门和其他办案机关移送的涉案物品进行保管,并依照有关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计划财务装备部门负责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扣押款项进行管理。
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应当使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制定的法律文书,填写必须规范、完整。
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文书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
第九条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财物,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章涉案财物的移送与接收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后,应当及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办理,至迟不得超过三日,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将扣押的款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二)将扣押的物品和相关权利证书、支付凭证以及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等,送案件管理部门入库保管;(三)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清单和扣押款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存款凭证等,送案件管理部门登记;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对存款凭证复印保存,并将原件送计划财务装备部门。
扣押的款项或者物品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存入唯一合规账户或者送案件管理部门保管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由办案部门暂时保管,在原因消除后及时存入或者移交,但应当将扣押清单和相关权利证书、支付凭证等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送案件管理部门登记、保管。
第十一条案件管理部门接收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移送的涉案财物或者清单时,应当审查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立案决定书和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法律文书以及查封、扣押清单,并填写规范、完整,符合相关要求;(二)移送的财物与清单相符;(三)移送的扣押物品清单,已经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扣押的规定注明扣押财物的主要特征;(四)移送的外币、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已经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扣押的规定予以密封,检察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经过鉴定的,附有鉴定意见复印件;(五)移送的存折、信用卡、有价证券等支付凭证和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已经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扣押的规定予以密封,注明特征、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检察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六)移送的查封清单,已经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查封的规定注明相关财物的详细地址和相关特征,检察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及其权利证书是否已被扣押,注明财物被查封后由办案部门保管或者交持有人或者其近亲属保管,注明查封决定书副本已送达相关的财物登记、管理部门等。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查封、扣押的下列涉案财物不移送案件管理部门保管,由办案部门拍照或者录像后妥善管理或者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一)查封的不动产和置于该不动产上不宜移动的设施等财物,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械、设备等财物,及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查封、扣押的规定扣押相关权利证书,将查封决定书副本送达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并告知其在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抵押、转让、出售等权属关系变更、转移登记手续;(二)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主管机关;(三)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根据办案需要严格封存,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扩散;(四)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根据办案需要委托有关主管机关妥善保管;(五)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及时委托有关部门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
先行变卖、拍卖应当做到公开、公平。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不将涉案财物移送案件管理部门保管的,应当将查封、扣押清单以及相关权利证书、支付凭证等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送案件管理部门登记、保管。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接收其他办案机关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的,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和办理。
对移送的物品、权利证书、支付凭证以及具备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案件管理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入库保管。
对移送的涉案款项,由其他办案机关存入检察机关指定的唯一合规账户,案件管理部门对转账凭证进行登记并联系计划财务装备部门进行核对。
其他办案机关直接移送现金的,案件管理部门可以告知其存入指定的唯一合规账户,也可以联系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清点、接收并及时存入唯一合规账户。
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应当在收到款项后三日以内将收款凭证复印件送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对于其他办案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随案移送的有关实物,案件管理部门经商公诉部门后,认为属于不宜移送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只接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必要时,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公诉部门与其他办案机关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确定不随案移送的实物。
第十四条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有关涉案财物的接收、管理和相关信息录入工作。
第十五条案件管理部门接收密封的涉案财物,一般不进行拆封。
移送部门或者案件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拆封的,由移送人员和接收人员共同启封、检查、重新密封,并对全过程进行录像。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扣押的规定应当予以密封的涉案财物,启封、检查、重新密封时应当依照规定有见证人、持有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等在场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案件管理部门对于接收的涉案财物、清单及其他相关材料,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在移送清单上签字并制作入库清单,办理入库手续。
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原因告知移送单位,由移送单位及时补送相关材料,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第三章涉案财物的保管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对扣押款项及其孳息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严格收付手续。
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应当定期对唯一合规账户的资金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案件管理部门对收到的物品应当建账设卡,一案一账,一物一卡(码)。
对于贵重物品和细小物品,根据物品种类实行分袋、分件、分箱设卡和保管。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涉案物品进行检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涉案物品专用保管场所应当符合下列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要求:(一)安装防盗门窗、铁柜和报警器、监视器;(二)配备必要的储物格、箱、袋等设备设施;(三)配备必要的除湿、调温、密封、防霉变、防腐烂等设备设施;(四)配备必要的计量、鉴定、辨认等设备设施;(五)需要存放电子存储介质类物品的,应当配备防磁柜;(六)其他必要的设备设施。
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人员需要查看、临时调用涉案财物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需要移送、处理涉案财物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案件管理部门对于审批手续齐全的,应当办理查看、出库手续并认真登记。
对于密封的涉案财物,在查看、出库、归还时需要拆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
第四章涉案财物的处理第二十二条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除按照有关规定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上缴国库或者作其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