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涉案财物追缴的法律问题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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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没收中涉案财物范围研究

刑事没收中涉案财物范围研究

刑事没收中涉案财物范围研究在刑事诉讼中,没收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用于犯罪的财物进行收缴并由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受害人的一种行政措施。

刑事没收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惩罚,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体现。

在刑事没收的操作中,对于涉案财物的范围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那么刑事没收中涉案财物的范围应该如何确定呢?本文将对刑事没收中涉案财物的范围进行研究探讨。

刑事没收中涉案财物的范围主要包括哪些财物?刑事诉讼法规定,涉案财物是指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财物,包括违法所得和用于犯罪的财物。

由此可见,刑事没收的范围涉及到了犯罪行为的利益关系,包括从犯罪行为中获得的违法所得和用于实施犯罪的财物两种情况。

在刑事没收中,对于涉案财物的确定和追缴应该遵循哪些原则?首先是依法取证的原则。

对于涉案财物的确定和追缴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不能凭空臆断或者简单的猜测。

其次是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于涉案财物的范围和数量,应该以客观的证据为依据,不能主观臆断或者捏造。

最后是法定程序的原则。

在对涉案财物的确定和追缴中,必须依法进行,并且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没收中,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财物应该如何处理?比如对于犯罪分子非法所得转移、隐藏、变卖等渠道介入的财物、触犯的是财产罪的犯罪分子的财物、以及具有犯罪性质的财物等情况。

对于这些特殊类型的财物,应该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对于非法所得转移、隐藏、变卖的财物,应该加大追缴力度,严厉打击逃避刑事没收的行为。

对于触犯财产罪的犯罪分子的财物,应该根据刑事判决进行追缴,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对于具有犯罪性质的财物,应该及时收缴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处理,以防止扩大犯罪及其危害后果。

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没收中的涉案财物的相关规定是有限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刑事没收中涉案财物范围的确定和追缴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处理。

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财物,应该引起法律界的重视,并适时进行相关法律的探讨和完善,以确保刑事没收的有效进行,并保护好每一个合法的利益。

刑事涉案财物追缴的法律问题调研

刑事涉案财物追缴的法律问题调研

刑事涉案财物追缴的法律问题调研【内容提要】对刑事涉案财物的追缴和管理,不仅关系到受害人权利的保护,还涉及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

尽管刑事涉案财物〔主要是赃款赃物〕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标准中均有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的操作还是比较混乱,各基层公安机关都从自身工作实际出发,制定了对涉案财物的管理规定,但实施的情况仍不尽如人意。

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只有改善目前这种状况,才能使执法更加标准。

【关键词】涉案财物/追缴/管理/标准化执法引言在与公安机关民警的接触中,笔者了解到每个基层办案单位都存在涉案财物无处存放的情况。

无论到派出所还是刑警队,都能看到有大量的机动车、自行车堆放在院子的空地上或架空层里。

这些财物已蒙上厚厚的灰尘,有的已经锈迹斑斑,有的已经变成一堆废铁。

这仅仅是基层公安机关保管的涉案财物的一部分,在物证室和仓库里还有相当可观的涉案财物,保险箱里存放的是项链、戒指等贵重财产,铁皮柜里有年代很久的、手表、身份证及钥匙等。

这些财产由于各种原因长期无人认领,日积月累,公安机关为这些财产的存放煞费苦心。

不仅要有专人保管,还要不断扩充地盘,这对于办公场所并不宽裕的派出所或刑警队而言,确实是勉为其难。

更让人头疼的是这些财产是否都必须无限期保管?如果定期处理会不会带来不良后果?对于相对人而言,财产被公安机关保管,那是不得已的事。

每个人对自己的财产价值都非常重视,一旦案件办结,认领财物时发现财物由于扣押的期限太长,导致贬损,而要求公安机关赔偿。

这种案例已经不在少数,公安机关认为财物贬损并非自己保管过失所致,而且公安机关也无此项开支,因此拒绝赔偿,由此引发纠纷,导致警民关系紧张。

对相对人的财物如何妥善保管,特别是易耗品是否需要保值处理?对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财物保管是否采用相同的管理方式,等等,此类问题均需要一个标准的指导。

在《物权法》生效之后,对涉案财物追缴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基层的做法颇不一致,不仅导致执法不标准,也不利于受害人的权利保护。

我国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处置问题研究

我国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处置问题研究

我国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处置问题研究目录一、内容概括 (1)(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1)(二)文献综述 (2)(三)研究方法与框架 (3)二、我国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界定与分类 (5)(一)涉案财物的定义 (6)(二)涉案财物的分类 (6)三、我国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处置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7)(一)现状概述 (9)(二)存在的问题分析 (10)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处置的思考 (11)(一)完善立法 (12)(二)加强执法司法 (13)(三)推进信息化建设 (15)(四)加强国际合作 (16)五、结论与展望 (17)(一)主要结论 (18)(二)未来展望 (19)一、内容概括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通过详细分析现状、问题及其成因,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文章首先概述了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概念及其重要性,随后从立法、执法及司法实践三个层面揭示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如立法规定不完善、执法程序不规范、司法裁判不明确等。

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公正实施,也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物处置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课题。

随着法治理念的深入和司法实践的丰富,涉案财物的处理不仅关乎案件本身的公正审理,还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

对“我国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处置问题”的研究具有深远的意义。

研究背景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刑事案件日趋复杂多样,涉案财物的种类、数量、价值也在不断增大,这给涉案财物的处置带来了诸多挑战。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相对笼统以及实践操作的不统一,涉案财物的处置往往存在着不规范、不公正的现象。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阻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

研究意义层面,对涉案财物处置问题的深入研究有助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使其更加科学、合理、公正。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现状审视与制度完善 ⼀、现状审视: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存在问题与实践争议 (⼀)实体认定标准的不⼀致与不确定 1、涉案财物认定标准不⼀致 ⼀是被害⼈合法财产的认定。

主要涉及到被害⼈出于不法⽬的遭受的损失能否要求发还以及⾮法经营、⾮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是否存在被害⼈。

如被告⼈陆某诈骗⼀案。

陆某虚构其有能⼒让涉嫌犯罪的孙某等⼈逃避罪责,骗取孙某等⼈信任,以疏通费名义收取⼈民币700万元。

孙某等⼈能否要求追缴发还前述700万元钱款,实践中争议较⼤。

⼆是犯罪⼯具的界定。

主要涉及到如何认定供犯罪所⽤的问题。

如沈某2003年以2万余元购得⼀辆⾯包车从事出租营运,2004年5⽉5⽇晚,沈某驾驶该车伙同他⼈,采⽤投毒的⽅法窃得狗11只,价值1 200余元。

[1]对沈某的⾯包车能否认定为盗窃犯罪⼯具予以没收,值得探讨。

三是违法所得的理解。

主要牵涉到违法所得的界定标准以及是否包含间接收益在内。

如被告⼈侯某向余某⾏贿后,余某将单位的2 000万元公款存⼊侯某推荐的某证券公司营业部。

余某从证券公司获得100万元的“佣⾦”,然后⽤这100万元投资赚取了60余万元,对于60余万元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存有不同观点。

2、第三⼈财产利益保护标准不确定 ⼀是赃款赃物能否适⽤善意取得制度。

实践中,⾏为⼈通过犯罪⾏为取得受害⼈财物后,常将犯罪所得的赃物予以变卖,甚⾄⼏易其⼿,或⽤赃款归还其前⽋债务。

最⾼⼈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赃款赃物能否适⽤善意取得的规定存有冲突,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其中,典当物品能否适⽤善意取得是⼀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是供犯罪所⽤的“本⼈”财物的认定。

供犯罪所⽤的财物中,往往并⾮专属于⾏为⼈个⼈,既可能与他⼈共有,也可能系第三⼈单独所有,对其没收与否影响到第三⼈的财产权益。

3、涉案财物处理的⾮经济性 赃款赃物的追缴、发还等需要耗费⼤量的⼈⼒、物⼒、财⼒,当挽回损失超出所费成本时,就⾯临⼀个经济效益为负数的问题。

涉案财物管理问题及建议

涉案财物管理问题及建议

涉案财物管理问题及建议涉案财物管理问题及建议1. 背景介绍在许多社会、经济和法律体系中,涉案财物管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涉案财物管理涉及对涉案财物的安全保管、记录和处置。

这包括涉及犯罪现场提取和保管的物证、案件过程中扣押的财物以及审判结束后的财物处置等方面。

然而,现实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财物安全风险、财物遗失以及程序不透明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一些涉案财物管理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2. 问题分析(1)财物管理程序不规范:在一些地方,财物管理的程序和标准可能不够规范或不完善。

这可能导致对财物的整体管理不到位,容易出现财物遗失或交换的情况。

(2)财物安全风险:涉案财物涉及的往往是重要的证据或有价值的财物,它们的安全保管至关重要。

然而,一些地方的涉案财物管理存在安全风险,可能面临被盗、损坏或篡改等问题。

(3)程序不透明和权责不清:有时,涉案财物管理的程序不透明,相关人员的权责不明确。

这可能导致程序操作不当、利益冲突以及对财物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困难等问题。

3. 解决方案与建议(1)建立完善的财物管理制度:建立全面、规范的财物管理制度是解决问题的基础。

制度应明确财物管理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财物的安全和清晰的记录。

(2)加强财物管理的技术支持:使用现代科技手段来加强财物管理,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使用智能财物管理系统等。

这些技术手段可以大大提高财物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

(3)加强人员培训和监督:为涉案财物管理人员提供专业的培训,使其了解涉案财物管理的重要性和要求。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人员遵守财物管理的规定,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4)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确保案件中涉及的财物能够得到及时和有效的管理。

加强与相关外部机构(如仲裁机构、法院等)的协作,以便有效处置涉案财物。

(5)加强对财物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评估:建立独立的监督和评估机构,负责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刑事没收中涉案财物范围研究

刑事没收中涉案财物范围研究

刑事没收中涉案财物范围研究刑事没收是指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进行依法没收或者追回的行为。

刑事没收是打击犯罪、保障群众利益的重要手段,对于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进行没收,不仅可以有效打击犯罪,也可以挽回经济损失,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在刑事没收中,涉案财物的范围尤为重要,合理确定涉案财物的范围,可以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打击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提高刑事没收的执行效果。

本文将对刑事没收中涉案财物范围进行深入研究,探讨涉案财物的认定标准和范围确定方法。

涉案财物的范围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涉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产或者违法所得的来源。

涉案财物的范围确定关系到刑事没收的合理性和效果,同时也关系到被害人的利益得以保护。

确定涉案财物的范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涉案财物的范围应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一切财产。

这包括直接通过犯罪行为取得的财产,如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所得,也包括以犯罪行为为基础间接获得的财产,如通过洗钱等手段转移而来的财产。

对于直接获得的财产,通常情况下可以较为明确地追溯到犯罪行为,因此确定范围相对容易。

而对于间接获得的财产,则需要通过调查取证等手段进行追溯,可能相对较为困难,但同样也应该纳入涉案财物的范围。

涉案财物的范围还应包括犯罪行为的直接利益人或者背后受益人所获得的一切财产。

在刑事案件中,可能存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他人名义持有财产,或者将财产转移给他人以逃避追缴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涉案财物的范围应该扩大至直接利益人或者背后受益人所获得的财产,以便更全面地追回违法所得。

这也是刑事没收的一项重要原则,即以附属财产追溯到主要财产,确保犯罪被惩罚人不能通过转移财产而逃避追缴。

涉案财物的范围还应包括未来可能获得的一切财产。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常会通过违法手段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这些经济利益可能还会在未来不断地带来收益。

在确定涉案财物的范围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未来可能获得的一切财产,以便更加全面地进行刑事没收。

最新浅谈在涉案财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最新浅谈在涉案财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公安工作中对涉案财物的管理1232009年3月,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改稿)对涉案财4物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指的是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5冻结、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6财物。

7正确处理涉案财物,不仅是执法过程的重要环节,更是执法为民的重要体现,只有规8范执法程序,形成相对完善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才能有效杜绝私自处理、侵占、挪用、9贪污、私分涉案财物的违法违纪现象,确保队伍纯洁和办案公正。

但涉案财物管理方面10的问题长期存在,不仅影响执法办案的顺利进行,而且也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11严重影响警民关系,损害了公安机关乃至党和政府的形象,所以公安部决定从今年3月12开始到12月底,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为配合此次专13项行动,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就公安机关如何进一步加强涉案财物管理谈谈个人的观14点。

15一、抓好扣押环节,把牢涉案财物管理的源头关。

一是规范扣押制度。

各执法办案部16门指定专门民警负责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办案民警自行保管17涉案财物;设置扣押报告制,规定扣押涉案财物的同时,必须及时向所在部门领导报告18涉案财物扣押情况。

二是规范扣押手续。

要求民警对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按规定填写19《扣押物品清单》,对于应返还、移交的财物填写《返还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20等。

同时,将涉案财物的扣押情况列入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由法制部门对案件进行审21核监督,对不应当扣押的,督促办案民警解除扣押;对应扣押的,要求办案民警及时办22理扣押手续。

23建立“扣押监督、台帐管理”管理模式,办案民警、所队领导、内勤各负其职、相互24监督。

“扣押监督”:即对涉案财物的扣押情况列入单位月考评和个案考评,办案民警25在扣押涉案财物时填写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根据案情进26行审核监督,对不应当扣押的督促办案民警解除扣押,对应扣押的要求办案民警及时与27内勤办理扣押手续,并对涉案款物的登记上缴情况进行监督。

刑事没收中涉案财物范围研究

刑事没收中涉案财物范围研究

刑事没收中涉案财物范围研究一、引言刑事没收是指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财物采取强制措施,将其财产转交国家。

刑事没收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手段,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刑事没收的范围往往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困难,本文将对刑事没收中涉案财物的范围进行研究。

二、刑事没收的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全部或者部分属于国家所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刑事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

”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 这些法律规定明确了刑事没收的依据和目标。

三、刑事没收的对象刑事没收的对象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

违法所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违法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财产。

在实践中,对于刑事没收的范围的界定存在一定的争议,涉及违法所得的认定和计算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没收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所得: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所获得的财产,称为犯罪所得。

贩卖毒品所得的款项、盗窃所得的财物等。

2. 违法所得:违反法律规定而获得的财产,称为违法所得。

非法集资的资金、非法占有的财物等。

3. 扩大违法所得:指犯罪分子通过违法行为从事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违法所得。

走私犯罪分子通过偷逃关税获得的利润、贩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所获取的收益等。

4. 直接或间接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财物:指与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有关的财产,包括犯罪工具、犯罪所得产生或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财物。

用于生产或贩卖毒品的生产设备、赌博中使用的赌具等。

四、刑事没收的执行问题刑事没收的范围确定后,还需要解决其执行的相关问题。

刑事没收的执行应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保证程序正当和权益合法。

在实践中,刑事没收的执行往往涉及到执行程序、差序层级执行、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的问题。

相关主体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刑事没收的效果。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实体问题研究_札记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实体问题研究_札记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实体问题研究》阅读随笔目录1. 内容概述 (2)1.1 研究背景 (3)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4)1.3 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 (5)2. 刑事涉案财物概述 (6)2.1 刑事涉案财物的概念 (7)2.2 刑事涉案财物的重要性 (8)2.3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历史沿革 (9)3.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依据 (10)3.1 相关法律法规 (12)3.2 法律条文解释 (12)3.3 法律适用问题 (14)4.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实体问题分析 (15)4.1 财物没收的法律依据 (16)4.2 财物没收的操作流程 (17)4.3 财物审计和评估问题 (19)4.4 财物处置的具体案例分析 (20)5.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国际比较研究 (21)5.1 欧美国家的做法 (23)5.2 亚洲国家的做法 (24)5.3 国际案例分析 (25)6.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风险与控制 (27)6.1 法律风险类型 (28)6.2 风险控制措施 (29)6.3 实际案例中的风险评估 (30)7.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政策建议 (31)7.1 完善相关立法 (32)7.2 加强司法实践中的指导 (34)7.3 提升执法人员素质 (35)1. 内容概述《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实体问题研究》是一本深入探讨刑事司法领域中涉及财物处置的实体法律问题的著作。

本书不仅全面地分析了刑事涉案财物的一般性质和种类,而且重点研究了其在调查、扣押、保管、鉴定、评估、判决和处置等各个阶段所面临的实体性法律问题。

它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与财物处置相关的法律法规解读,以及实践中出现的具体案例分析。

该书还特别关注了涉案财物的争议和处理程序的合理性,探讨了不同司法管辖区在财物处置方面的差异,以及这些差异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公正。

通过案例研究,作者揭示了涉案财物处置过程中的实体问题,如财物归属判定、权属争议的处理、判决执行中财物的处理、以及如何在保护被害人权益和确保犯罪分子无法从犯罪行为中获利之间找到平衡点。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机制研究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机制研究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机制研究作者:龙建平来源:《重庆行政》2017年第03期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类型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等特点,并且涉案金额表现为逐年增加。

依法处置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并最大程度地减少被害人的损失成了刑事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处置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均未对涉案财物的处置机制进行明确规定,且刑事法理论界的研究成果局限于某种处置方式、某一类财产或诉讼阶段。

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未形成系统的涉案财物处置机制,导致出现涉案财物处置法律困境。

一、涉案财物处置机制的理论界定(一)涉案财物处置的概念界定1.涉案财物刑法第64条对涉案财物规定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于严格执行有关走私案件涉案财物处理规定的通知》中将涉案财物认定为“涉案的赃款赃物”。

此后,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涉案财物”认定为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冻结、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有观点认为:“涉案财物,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公检法机关依据合理理由扣押的、可能是犯罪所得的一切款项、物品及其孳息、变价款物。

涉案款物不包括作案工具,不包括违禁品和成为罚金、没收财产刑执行标的的被告人的合法财产。

”尽管上述有关涉案财物的规定对于涉案财物处置具有一定的指导价值,但是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和规则不实用,导致办案人员对涉案财物的界定不一致。

因此,对“涉案财物”做出理论界定是研究和完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机制的理论基础。

“刑事涉案财物”是法律规定的与犯罪行为直接相关的,应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采取其他处置办法的财产和物品。

涉案财物的法律特征可区分为:第一,法律统一规定认定涉案财物,因而司法机关不能做出相关司法解释确定涉案财物的范围;第二,涉案财物应当犯罪行为直接相关,即犯罪行为所涉的相关财物,并且该财物与该犯罪行的联系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认定为涉案财物;最后,该财物属于应当予以追缴、没收或者采取其他处置措施的财物,若该类财产虽与犯罪有关,但属于不能对其进行司法处置的财物,则不属于刑事涉案财物。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的处置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

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侦破和审判,还涉及到对涉案人员财产权益的保障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然而,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程序的不规范以及实际操作中的种种问题,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程序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研究,分析现存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现状1. 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方面已有一定的法律制度基础,如《刑事诉讼法》、《刑法》等。

然而,这些法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模糊之处,如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环节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 程序执行方面在程序执行方面,涉案财物的处置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

由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顺畅,导致涉案财物的处置效率低下,甚至出现延误、遗漏等问题。

此外,部分执法人员在处置涉案财物时存在不规范行为,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存在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我国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方面的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

例如,对于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等环节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此外,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程序、时限、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也不够完善,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2. 程序执行不规范在程序执行方面,涉案财物的处置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由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顺畅,导致涉案财物的处置效率低下。

此外,部分执法人员在处置涉案财物时存在不规范行为,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解决对策1. 完善法律制度首先,应完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环节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同时,应加强对涉案财物处理程序、时限、责任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涉案财物的处置工作有法可依。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依法以扣押,调取,暂扣,抽样取证,收缴,没收,代为保管等方式提取的财物.近几年来,全国各级管理机关为规范涉案财物的管理作出了不少的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也为规范管理进一步深入探索,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各地公安机关相继开展了"涉案款物"清理活动和"两个违规"专项清理工作,两项清理工作均取得了实效,但从清理和审计实践的情况看,目前公安机关基层所队在对涉案财物的收取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一,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收取环节存在的问题:收缴行为不规范.表现为使用非正规票据甚至打向条或不出具任何凭据;正规票据错位使用;当场不清点扣缴款项,到单位后又不及时解交单位财物人员,形成糊涂账,此类情况多发生在现场查获的赌博案件和经济案件中.获取涉案财物途径不规范.表现1:先收后裁.大多发生在治安行政案件中,特别是在治安行政案件,罚款标的较大,违法者往往有不少是外地人员,为了保证将来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落空,常常是未裁先收.表现2:强令缴付赔偿费用.多发生在交通事故或交通肇事案件,造成损害的治安案件中,为了保证事故,案件的顺利了结,强令行为人预先缴付赔偿费用.表现3:立案前对财物采取法律措施.多发生在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中,在案前调查过程中对发现涉案财物先行予以扣押,查封,冻结,以保证案件"圆满"办成.2.具体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保管措施不到位,扣押的物品遭受损害现象时有发生.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交通肇事案件和经济,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扣押或当事人弃置的机动车及其他物件,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得到处理甚至无法处理,日积月累形成较大批量,经日晒风吹雨淋而遭损害.经初步调查,本地区仅滞留在基层公安机关的各种机动车几千辆,不少已存放多年,车辆生锈,设备已经被拆空,变成废铁.管理制度不到位,漏洞较多.在一些基层公安机关涉案财物未确定专人保管,不少都滞留在办案民警身上,不及时上交单位集中保管,特别是在调解各类民事纠纷的过程中收取的待处金,因要随时发放给当事人,处理民警便随身保管,不上交单位集中保管;有的单位涉案款物没有登记明细账,立了案的涉案款物在执法前五种台账中就有登记,其他的则另外保管,甚至连明细账都没有,导致时间长了连涉案财物的来源都说不清.此类现象易滋生违法违纪问题.有章不循,违规操作.根据涉案财物管理相关规定,所有单位收取的各类案件待处金,保证金必须上交上级财务部门进行专户管理,但许多单位不能严格执行涉案财物专户专项管理制度,将款项滞留在办案单位内部,如案件扣押款,各种性质的损害赔偿费用,收取后不能按照规定将收取的涉案款项上缴市局财务科,由各单位财务内勤民警保管,或者被办案单位另设账户保存,不遵守相关制度.混同于正常经费,坐支挪用.部分财务状况差的单位,由于资金不足,易发生将涉案款项与正常的经费收支混合管理,混淆使用,垫支,挪用于单位日常经费支出中.3.处置环节存在的问题:不及时处理.该及时处理的不及时处理甚至不处理.如少数民警对赃款赃物,损害赔偿款迟迟不发还,不交付,对违法犯罪人员随身携带的财物不上缴,不退还,长期"保存"在个人身边.进退两难,不处理.有的涉案财物由于各种原因使基层公安机关难以进行处理,如有的无主财物,当事人弃置的机动车(有的还能使用,有的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被撞烂),难以办结的案件中的财物,由于难以办理号牌,使用价值不大等原因,基层公安机关很难做出妥当处理.有的违禁物品如枪支弹药,毒鼠强等剧毒物品由于技术,经费等方面的困难,也使基层公安机关难以及时销毁.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仅仅限于上述情况,更有需要大力加以防范和查处的深层次问题,如少数民警或单位挪用,占有甚至私分涉案财物;把对损害赔偿的调解作为谋私的手段,在调解过程中克扣赔偿费用或接收当事人给予的"回扣",甚至诈取当事人赔偿费用;少数基层单位利用扣押,代收等办法形成变相"小金库",以此"蚀食"利息,或者多扣少发强拉"赞助",敲诈勒索甚至滞留的本金做虚假发还手续等等,既亵渎法律的尊严,侵犯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又导致公安民警违法乱纪甚至走向犯罪.二,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1.单位领导主观上存在"重创收轻管理"的思想.客观上,由于公安业务的繁重,一些领导忙于治安管理而轻视了财物管理,但从主观上分析,是对任期内经济责任不重视的表现.正如有的领导所讲:"我只关心还有多少钱,能解决多少事,其他的没有时间管".2.少数民警个人和基层单位受利益驱动,置法纪于不顾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在近几年纪检,督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和查纠的占用扣押的机动车,通讯工具,挪用涉案款物等问题,可以看出确有少数民警个人和基层单位受利益驱动,或个人中饱私囊,或为小集体谋利,破坏了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和内部工作纪律,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3.财,物管理人员能力低,经验不足.多数单位的财物管理人员是由不懂财务的内勤人员兼管,而这些人员份内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量又较多,较大,平时无暇顾及财物管理工作,只能到月底搞突击.其工作必然漏洞很多.4.监督和管理不到位,法纪作用发挥不充分.涉案财物监管机制还有漏洞,尽管对涉案财物的财务管理手段得到加强,如赃款,取保候审保证金实行分类专用票据管理,但对其他性质的涉案财物还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内部监督部门在涉案财物执法方面对执法部门和人员还没有起到强有力的监督制约作用,发现和查纠问题的深度和力度都还显得不够,法纪手段的威慑力不大.此外,业务主管部门平时业务指导不到位.对一些财务,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宣传,培训的不够.有利于基层规范性管理的制度和措施出台的少,各项资金管理没有统一规范的账簿,基层财物管理人员在财物管理上缺乏尺度和标准.5.执法活动中客观因素的影响.涉案财物执法工作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主导性原因在主观方面。

刑事涉案财物追缴的法律问题调研

刑事涉案财物追缴的法律问题调研

须 无 限 期 保 管 ? 如 果 定 期 处 理 会 不 会 带 来 不 良
后果 ?
对于相 对 人 而 言 , 产 被 公 安 机 关 保 管 , 是 财 那
已经 变成 一 堆 废 铁 。这 仅 仅 是 基 层 公 安 机关 保 管 的涉案 财物 的一 部分 , 物 证 室 和仓 库 里 还有 相 当 在 可观 的涉案 财 物 , 险 箱 里 存 放 的 是 项 链 、 指 等 保 戒 贵重财 产 , 铁皮 柜 里 有 年代 很 久 的手 机 、 表 、 份 手 身 证 及钥 匙 等 。这 些 财 产 由于 各 种 原 因 长期 无 人 认 领, 日积 月 累 , 安 机 关 为 这 些 财 产 的存 放 煞 费苦 公
a d g o s r tp ltd i a ,r g lto sa d j dca n ep ea in,t eo e ain f l n o ds r e n o d )a esiu a e n lws e ua in n u iilit r r tto h p r t al it io d r o s i u iil r cie n j dca a tc .Th u h p bi e u iyo g n n b sclv l k n g me tr g lto so r n l p o g u l s c rt r a si a i e e c ma ema a e n e ua in nc i a mi
心 。不 仅要 有 专 人 保 管 , 要 不 断 扩 充 地 盘 , 对 还 这
在 与公安 机关 民警 的接 触 中, 者 了解 到 每个 笔 基 层办 案 单 位 都 存 在 涉 案 财 物 无 处 存 放 的 情 况 。
于办公 场所 并不宽 裕 的 派 出所 或 刑 警 队而 言 , 的确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论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论

3、合理性原则
最后,赔偿金额应当合理。这意味着赔偿金额应当考虑到各种因素,包括涉 案财物的性质、用途、价值、可能产生的收益等。如果赔偿金额不合理,那么可 能会导致社会的不满和反感。
五、结论
综上所述,涉案财物灭失的刑事赔偿标准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确定赔 偿金额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原则。也应当考虑到各种因素对赔 偿金额的影响。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参考内容
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程序逐渐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本 次演示将从当前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 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程序。首先,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涉案财物的移送不及时、 不完整和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于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意识 不强、制度不完善以及监督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
5、加强国际合作:在跨国犯罪案件中,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共同打 击犯罪行为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六、结论

综上所述,刑事涉案财物处置论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在实践中,我们需 要不断探索和完善涉案财物处理的机制和方法,确保处理的公正性、及时性和有 效性。通过加强监督和制约、提高司法效率、加强公众参与和教育以及加强国际 合作等措施的实施,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严肃性。
2、按照可能产生的收益进行赔 偿
另一些人则认为,涉案财物灭失应当按照其可能产生的收益进行赔偿。这种 观点的依据是,如果涉案财物没有灭失,那么它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收益。因此, 应当按照这些可能的收益进行赔偿。但是,这种观点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可 能的收益往往难以确定;其次,即使能够确定可能的收益,也难以确定该收益的 合法性;最后,如果涉案财物是违法所得,那么按照可能产生的收益进行赔偿可 能会鼓励违法犯罪行为。

刑事追缴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刑事追缴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刑事追缴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一、引言刑事追缴制度作为刑事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进行追缴,以恢复被损害的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犯罪手段的日益多样化,我国现行的刑事追缴制度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对我国刑事追缴制度进行深入的反思,并提出相应的重构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刑事追缴制度的现状分析(一)立法现状我国《刑法》第64条对刑事追缴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即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然而,这一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追缴程序的规定也相对较少,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和争议。

(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1. 追缴程序不规范:由于缺乏具体的追缴程序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追缴程序不规范、不统一,影响了追缴效率和质量。

2. 追缴范围不明确:现行法律对追缴范围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追缴范围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争议。

3. 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在刑事追缴过程中,被害人的权利往往被忽视,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三、刑事追缴制度的反思(一)立法理念的反思我国刑事追缴制度的立法理念主要侧重于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打击,而忽视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和对社会秩序的修复。

这种立法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刑事追缴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刑事追缴制度的立法理念,将其从单纯的惩罚和打击转变为惩罚、保障和修复并重的理念。

(二)司法实践的反思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追缴程序不规范、追缴范围不明确等问题,导致刑事追缴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此外,被害人在刑事追缴过程中的权利保障也存在不足。

因此,我们需要对司法实践进行反思,加强对追缴程序和追缴范围的规范,同时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

四、刑事追缴制度的重构建议(一)完善立法规定1. 明确追缴范围和程序: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追缴的范围和程序,确保追缴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

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

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一、制度方面1. 制度不完善- 解析:- 在很多地区或部门,关于涉案财物管理的制度未能涵盖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

例如,对于新型的涉案财物,如虚拟货币、网络域名等,缺乏明确的管理细则。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新的财物类型不断出现,但制度更新滞后,导致在处理涉及这些财物的案件时,执法人员缺乏明确的操作依据。

- 制度对于涉案财物管理的流程规定可能存在漏洞。

如在财物的登记环节,可能没有详细规定不同类型财物的登记标准,容易导致登记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

像对于一些文物类涉案财物,可能只登记了大致的外观描述,而没有对其年代、价值评估依据等重要信息进行登记,这会影响后续的处理和保管工作。

2. 制度执行不严格- 解析:- 虽然存在涉案财物管理的相关制度,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执法人员未能严格按照制度要求操作。

例如,在涉案财物的移交环节,按照制度规定应当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包括财物清单的核对、签字确认等。

在一些基层执法部门,可能存在简化手续的情况,仅仅是口头交接或者简单记录,没有详细的清单,一旦出现财物丢失或损坏等问题,难以明确责任。

- 制度要求对涉案财物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但有些部门可能长期不进行此项工作。

这使得财物的实际数量、状态与记录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并且可能导致财物的闲置浪费或者被非法挪用等情况。

二、管理流程方面1. 财物登记环节- 解析:- 登记内容不全面。

如只登记了涉案财物的名称和数量,对于财物的特征、来源、完好程度等缺乏详细记录。

以汽车类涉案财物为例,如果只记录了汽车的品牌和型号,而没有记录车辆的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身划痕等情况,在后续的处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财物被调换而无法识别的情况。

- 登记不及时也是一个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涉案财物可能在现场就被扣押,但由于执法人员工作繁忙或者疏忽,未能及时进行登记,导致财物在保管过程中出现混乱。

例如,在一些涉及多个犯罪嫌疑人、多个扣押地点的大型案件中,由于没有及时登记,可能会混淆不同嫌疑人的涉案财物,影响案件的证据链完整性。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涉及财产性内容的执行,包括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等。

在实践中,由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缺少相关法律规定,纪委监委、国安、公安、检察、司法及财政等部门与法院联动不够,法院内部立案、审判、执行部门之间配合不畅等原因,导致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效率不高、效果不好。

一、制约刑事涉财执行工作的主要原因影响和制约刑事涉财执行工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执行不能,也有主观执行不力的原因;既有法院内部立审执配合,也有相关国家机关联动问题。

主要有以下方面: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标准难以把握。

目前,刑事涉财执行案件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但规定的内容较为笼统,对刑事审判部门调查被告人财产的范围和标准、刑事裁判中罚金的缴纳方式和期限、刑事审判部门向立案部门移送执行的期限、判处没收财产的刑事裁判生效后被执行人死亡的是否继续执行、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财产变价的最低拍卖次数、财产流拍后通知有关财政机关或被害人接受以物抵债的送达方式、启动无保留价拍卖的程序、无益拍卖的禁止、财产变价产生的执行费用支付、执行异议复议审查期间是否暂缓执行、执行结案标准和方式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亟待进一步细化。

前端查扣财产不到位,制约后续执行。

由于刑事办案机关对涉财产执行的认识不统一,侦查、起诉、审判环节对后续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导致侦查对赃款赃物的查明和控制不够,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对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对被告人财产状况调查及对相应财产的查控不到位,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等,导致案件移送执行后,即使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但因查扣不到位,除已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第三人善意取得外,更多的是存在其亲属或其他财产代持人对财产进行隐匿、转移等问题,致使案件到执行环节加大执行工作难度。

涉案财物处置的行刑交叉问题研究

涉案财物处置的行刑交叉问题研究

涉案财物处置的行刑交叉问题研究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中,涉案财物的处置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

其中,行刑交叉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法律的公正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产生着深远影响。

一、涉案财物处置行刑交叉问题的表现形式涉案财物处置中的行刑交叉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适用的冲突。

在一些情况下,行政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对于涉案财物的认定和处理规定存在差异。

例如,对于同一类财物,行政法可能将其视为一般违法所得,而刑法可能将其认定为犯罪所得。

这种法律适用上的不一致,容易导致在处置涉案财物时出现混乱和争议。

其次,程序衔接的不畅。

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在涉案财物的查扣、移送、保管等环节上可能存在衔接不顺畅的情况。

比如,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时,如何及时、规范地将涉案财物移交司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如何将相关财物返还或处理给行政机关,都缺乏明确、统一的操作规范。

再者,处置标准的不统一。

由于行政和刑事领域对于涉案财物的性质、价值以及处置方式的判断标准不同,可能导致对同一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大相径庭。

例如,行政机关在处罚时可能侧重于罚款、没收等方式,而刑事诉讼中则可能更倾向于追缴、返还或销毁。

二、涉案财物处置行刑交叉问题产生的原因这种行刑交叉问题的产生,有着多方面的深层次原因。

一方面,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是重要因素。

我国的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在制定和修订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到两者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导致在涉案财物处置方面存在法律漏洞和冲突。

另一方面,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不健全。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日常工作中相对独立,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机制。

在处理涉案财物时,各自依据自身的职责和程序进行操作,容易出现工作脱节和矛盾。

此外,执法理念和价值取向的差异也不容忽视。

行政机关更注重行政管理的效率和秩序,而司法机关则更强调刑事诉讼的公正和人权保障。

涉案财物管理存在问题及建议

涉案财物管理存在问题及建议

涉案财物管理存在问题及建议涉案财物管理存在问题及建议涉案财物管理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涉案财物管理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和改进。

首先,涉案财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涉案财物管理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证保管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条款和规定,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执行。

其次,涉案财物管理的人员素质不够高。

涉案财物管理需要专业的管理人员,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管理人员素质不够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导致管理不善、管理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再次,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涉案财物管理需要有严格的监督机制,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监督不到位、监督不及时、监督不公正等问题时有发生。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完善涉案财物管理的法律法规。

应当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定,完善涉案财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涉案财物管理的职责和权限,规范涉案财物管理的程序和标准,提高涉案财物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二是加强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应当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加强对管理人员的考核和监督,确保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是完善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机制。

应当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中的问题,确保涉案财物管理的公正、公平、透明。

综上所述,涉案财物管理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加强对其管理和监督,完善涉案财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涉案财物管理的公正、公平、透明。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刑事没收中涉案财物范围研究

刑事没收中涉案财物范围研究

刑事没收中涉案财物范围研究刑事没收是指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方式。

涉案财物包括被告人犯罪所得、用于犯罪的工具、赃物以及其他与犯罪有关的财物。

刑事没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打击犯罪行为,追缴犯罪所得,并将其纳入国家财政,用于补偿犯罪受害人和支持社会公共事业。

刑事没收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

刑事没收涉案财物的范围包括被告人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是指被告人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取得的非法收入,如贩卖毒品所获得的利润、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的财物等。

对于这些犯罪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并纳入国家财政进行合法使用。

刑事没收涉案财物的范围还包括用于犯罪的工具。

用于犯罪的工具是指被告人犯罪时使用的各种工具、设备、器材等。

在盗窃案件中,用于撬门的工具、切割金属的工具等都属于用于犯罪的工具。

对于这些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以防止其被再次用于犯罪活动。

刑事没收涉案财物的范围还包括赃物。

赃物是指被告人通过犯罪活动所取得的非法财物,如盗窃来的现金、抢劫来的贵重物品等。

对于这些赃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并在司法程序结束后进行处置,如通过拍卖等方式将其变现。

刑事没收涉案财物的范围还包括其他与犯罪有关的财物。

这些财物可能与案件的发生和犯罪行为有一定关联,但并不是直接的犯罪所得或用于犯罪的工具。

财务账目、合同文件等证据材料。

这些财物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予以保全、查封,并作为证据进行审查。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刑事没收涉案财物的范围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确定。

对于属于刑事责任的涉案财物,应当依法进行没收,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处置,确保法律的公正与效果。

还需要加强对刑事没收涉案财物范围的研究,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打击犯罪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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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涉案财物追缴的法律问题调研【内容提要】对刑事涉案财物的追缴和管理,不仅关系到受害人权利的保护,还涉及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

尽管刑事涉案财物(主要是赃款赃物)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规范中均有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的操作还是比较混乱,各基层公安机关都从自身工作实际出发,制定了对涉案财物的管理规定,但实施的情况仍不尽如人意。

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只有改善目前这种状况,才能使执法更加规范。

【关键词】涉案财物/追缴/管理/规范化执法引言在与公安机关民警的接触中,笔者了解到每个基层办案单位都存在涉案财物无处存放的情况。

无论到派出所还是刑警队,都能看到有大量的机动车、自行车堆放在院子的空地上或架空层里。

这些财物已蒙上厚厚的灰尘,有的已经锈迹斑斑,有的已经变成一堆废铁。

这仅仅是基层公安机关保管的涉案财物的一部分,在物证室和仓库里还有相当可观的涉案财物,保险箱里存放的是项链、戒指等贵重财产,铁皮柜里有年代很久的手机、手表、身份证及钥匙等。

这些财产由于各种原因长期无人认领,日积月累,公安机关为这些财产的存放煞费苦心。

不仅要有专人保管,还要不断扩充地盘,这对于办公场所并不宽裕的派出所或刑警队而言,的确是勉为其难。

更让人头疼的是这些财产是否都必须无限期保管?如果定期处理会不会带来不良后果?对于相对人而言,财产被公安机关保管,那是不得已的事。

每个人对自己的财产价值都非常重视,一旦案件办结,认领财物时发现财物由于扣押的期限太长,导致贬损,而要求公安机关赔偿。

这种案例已经不在少数,公安机关认为财物贬损并非自己保管过失所致,而且公安机关也无此项开支,因此拒绝赔偿,由此引发纠纷,导致警民关系紧张。

对相对人的财物如何妥善保管,特别是易耗品是否需要保值处理?对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财物保管是否采用相同的管理方式,等等,此类问题均需要一个规范的指导。

在《物权法》生效之后,对涉案财物追缴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基层的做法颇不一致,不仅导致执法不规范,也不利于受害人的权利保护。

基于上述原因或理由,我们本着为公安实战服务的宗旨,选择了这个研究课题。

一、调研的基本情况(一)调研的形式在调研的形式上采取个别访谈、问卷调查、座谈会及查阅案卷等基本形式,并利用局长、政委班、警衔晋升班等学员培训之机,对他们采用个别访谈或撰写小论文的方式收集来自全省各地对涉案财物追缴和保管的资料。

我们走访了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石狮市公安局、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漳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等公安机关①,深入刑警队、法制科、治安大队、行政派出所及边防派出所等办案单位,通过座谈、发放问卷调查表的形式收集信息。

(二)调研的内容主要包括涉案财物的追缴和保管两部分。

对涉案财物追缴主要了解基层办案民警对涉案财物的界定及具体类型,认定涉案财物的依据、判定的标准,公安机关有关涉案财物的问题主要存在的环节及原因,在刑事侦查阶段是否注重对受害人财产的保护及保护的措施,对犯罪嫌疑人或案外人的非涉案财物如何加以保护,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侦查阶段是否将涉案财物返还给受害人,对“及时返还”如何理解和把握。

对公安机关保管的涉案财物是否应当规定保管期限,以多长时间为宜;对理想的涉案财物保管模式的设计;目前对不同种类的涉案财物保管的主要问题是什么;保管费用如何承担;如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害的,是否赔偿,以及赔偿标准;对涉案财物的招领有无相关的催告程序,实践中效果如何;对无人认领的财产如何收归国有;收归国有之后,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如何处理。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关于涉案财物的界定和判定标准对涉案财物的界定是一个前提性问题。

2009年3月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改稿)对涉案财物作出了界定,指的是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冻结、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石狮市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依法以扣押、调取、暂扣、抽样取证、收缴、没收、代为保管等方式提取的财物。

”这些是从外延上给的定义,但在实务中办案民警首先要判定是否为涉案财物,然后才能采取扣押、冻结等措施。

再者,比较两项规定,在外延上并不一致。

在我们对基层民警的调查中发现,许多民警对涉案财物的认识比较模糊,很少能说得清楚。

有的认为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②;有的认为涉案财物是抓获犯罪嫌疑人时其身上所携带的财物;有的认为涉案财物是案件侦查时查明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还有的认为是否为涉案财物要由法院判决认定,或案件起诉时检察机关的认定。

这种种观点将导致对涉案财物的追缴可能存在裹足不前或无所顾忌。

与涉案财物界定紧密关联的是涉案财物的判定标准。

在我们收集的各地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中,大多是针对涉案款物的保管规定,而鲜见对涉案财物的标准判定。

《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经侦执法责任制规定》第13条规定:“涉案财物由侦查员层报大队领导、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依法扣押、没收。

”针对此,我们在调查问卷中,设计了“认定涉案财物的依据是:A、没有规定,办案民警自己把握。

B、所队规定的标准。

C、分局规定的标准。

D、市局规定的标准。

E、省厅规定的标准。

F、公安部规定的标准。

”大部分民警的回答是F,但也有不少民警选择A答案。

座谈会的发言更让我们感到在实际操作中,基本上是民警根据自己对相关规定的理解来判定。

有一个案例是有人雇车偷牛,涉案牛的价值为6千元,而机动车价值20万元,犯罪所得与涉案财物金额相差悬殊。

不少一线民警均认为不应该扣车,而只能扣牛。

理由很朴素,就是一头牛的价格和一部车的价格差太远,仅仅是偷了几千块钱的东西就要扣几十万元的财物,感觉不太公平。

但当我们换一个问法,说如果是雇车偷古董或珠宝等价值高的财产时,是否扣车?民警们回答当然要扣车,因为盗窃的财物价值太大了,作为作案工具的汽车肯定要扣。

在抓获的一起组织卖淫案件中,经查证是通过两部手机联络卖淫活动,其中一部为犯罪嫌疑人所有,另一部为其朋友所有,当天犯罪嫌疑人自己的手机没电了,就借朋友的手机打了三个介绍卖淫的电话。

作为牵线搭桥工具的两部手机是否都作为涉案财物扣押?扣押犯罪嫌疑人自己的手机没有疑义,另一部朋友的手机是否也应扣押?民警对此看法并不相同,但最后还是扣押了,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利用它打了三个电话。

当我们询问为什么打了三个电话就扣押,如果只打两个电话是否也扣押?民警认为如果只打两个电话就不扣押,因为三次为多,我们不得不再次询问三次为多的认定依据,民警笑着说,没有依据,是他自己认为的。

民警的回答,令我们感到非常吃惊。

此外,还有一例,某边防派出所抓获一偷渡组织,缴获偷渡船只。

但由于派出所没有条件保管涉案船只,权衡再三后把涉案船只放了。

对涉案财物判定随意性的存在,有其主客观原因。

虽然《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均有对涉案财物扣押、冻结等相关规定,但公安实践中的情况千变万化,个案的情况并不完全相同,使得有些案件的判定没有具体的依据。

再者,各基层单位无论人力或物力都存在严重短缺,心有余而力不足,不得不作出取舍。

就主观方面而言,某些民警满足于应付式地办案件,不注重学习提高,不了解法律规定,不懂得运用相关内容。

当然,也不排除利益驱动以及监督不力导致的执法随意性。

(二)关于“及时返还”与退赃不规范注重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当今刑事诉讼发展的国际趋势,在诉讼中及时确定并返还被害人财产,不仅可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害人受损的财产权利得以恢复,而且也符合民法物权“物尽其用”的原则,使物权避免了因刑事诉讼的原因而导致的价值和功能的减损。

我国多部法律、法规体现了对被害人财产保护这一要求。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0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9条都有此类规定。

但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多出于对被害人财产权利保护而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而无被害人财产确定及返还的具体措施,这便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从调研中的座谈以及调研问卷的统计结果来看,这一“混乱”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律规定的“及时返还”理解不一,造成返还过程中的无序性。

有的民警认为自查清财物确属被害人之时起就应返还,有的民警认为为保证侦查的顺利进行,可以在侦查终结后返还被害人财物,还有的民警从“无罪推定原则”出发,认为侦查阶段的财产性质具有不确定性,只有在法律对所指控的涉嫌犯罪行为作出具体结论,如撤案决定、检察院的不起诉或法院的判决后才能返还被害人财物。

这些对法律理解上的差异使得不同地区,甚至相同地区不同案件之间在返还被害人财物上做法不同,执法规范缺乏统一性;二是因立法不足导致的退赃的随意性。

对于特定物的返还均无争议,如被盗的机动车,被抢劫的金项链等,因其具有被害人的个人财产属性,在返还时并无问题。

但若属种类物且属多个被害人所有,当其被混同的时候,退赃时便会产生诸多问题。

是按先后顺序退赃,还是按比例退赃?因法律对此无具体规定,退赃时多具随意性,有的民警甚至依据关系好坏进行退赃:关系好的先退,多退;关系差的后退,少退。

调研中遇到的一起非法集资案例,被害人有数百名,警方所查获的赃款不足以足额补偿所有的受害人的损失。

通常依民法规定,作为平等的债权应按比例退赃,但警方考虑社会安定因素,规定了“先私人后公家,再按比例”的退赃顺序,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但此种做法无疑缺乏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也无法得知。

还有一起诈骗案,被害人发觉受骗后即报警,警方冻结并查获了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卡,该被害人汇进的款项还未被转移。

待抓获犯罪嫌疑人后,警方退赃时将该卡里的资金按比例返还多个被害人却招致了该被害人的强烈不满和上访。

关于退赃,在调研中还发现一个问题,即警方虽确定了冻结在金融机构中的赃款确属被害人所有,但基于法律的规定,无法将其及时返还给被害人,甚至最终无法返还。

如前所述,法律规定被害人的财产应及时返还,就立法本意的理解,“及时”表明了被害人财物的返还在诉讼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

但《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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