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恒铁路: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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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动力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航空动力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893 股票简称:航空动力公告编号:2013-临34西安航空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安航空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6月9日分别以传真和邮件形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

会议于2013年6月15日以现场方式在北京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2人,亲自出席董事12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庞为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并通过了以下议案: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过认真的自查论证,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条件。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以赞成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本次向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航发动机控股有限公司、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黎阳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

由于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庞为先生、万多波先生、宁福顺先生、王良先生、彭建武先生、赵岳先生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该关联交易公正、合理,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企业信用报告_淮北吉成交通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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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淮北吉成交通设施安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9 1.5 联系方式 ......................................................................................................................................................9

600242 中昌海运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600242   中昌海运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中昌海运编号:临2013-012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3年6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3年6月5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各位董事及参会人员。

公司董事周健民、田平波、何伟昌、袁浩平、谢晶、王霖,独立董事俞铁成、方耀源、严法善参加本次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周健民主持。

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全体与会有表决权的董事审议并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一、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孙公司融资租赁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全资孙公司阳西中昌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中昌118”轮作为租赁标的物,采取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方式向浙江海洋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11000万元,融资期限为5年。

有关此次融资租赁的详情请见《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孙公司融资租赁的公告》(临 2013-013)。

董事会决定授权公司经营班子签署相关合同及办理其他与上述融资租赁事宜相关的手续。

本议案在董事会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孙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全资孙公司阳西中昌海运有限责任公司向浙江海洋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中昌118”轮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提供11000万元担保,期限从《融资租赁合同》生效起5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有关此次担保的详情请见《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孙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公告》(临 2013-014)。

本议案在董事会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国恒铁路: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6-11

国恒铁路: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6-11

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经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单润泽、项义海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1年6月10日在天津市华苑新技术园区榕苑路1号鑫茂天财酒店A区八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已于2011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上述公告后,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06,310,43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3.81%)《关于增加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提案的函》,提议增加“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提案”、“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提案”等两项临时提案。

为此,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5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载明了包括上述临时提案在内的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5.05.22
•【文号】
•【施行日期】2015.05.2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
止上市的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国恒”或“公司”)因2011年、2012年、2013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股票自2014年7月17日起暂停上市。

2015年4月30日公司披露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72,588,820.33元人民币,营业收入为7,831,678.00元,担任公司2014年度审计工作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类型的年度审计报告。

上述情形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条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十四章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2015年5月21日,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自2015年5月29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

退市整理期的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本所要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退市整理期以及终止上市后续有关工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5月22日。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债务重组暨公司股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债务重组暨公司股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ST国恒公告编号:2014-002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债务重组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1月6日开市起复牌。

2. 基于广东国恒本次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须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承诺将在2014年1月31日前披露公司审计机构对广东国恒本次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确认意见。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或“公司”)接到全资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恒”)通知,广东国恒已于2013年12月31日收到深圳市茂华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茂华汇”)送达的《债务重组确认书》,根据广东国恒提供的资料,公司将子公司广东国恒此次债务重组情况披露如下:一、债务重组概述根据广东国恒提供的《债权重组申请》叙述:截至2013年12月31日广东国恒欠深圳市茂华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茂华汇”)人民币 7000 万元,该债务体现在广东国恒“其他应付款”的科目中。

广东国恒主营业务为大宗商品贸易,因宏观经济形势影响,近年广东国恒的生产经营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因历史问题广东国恒遭遇了法律纠纷,造成广东国恒资金匮乏、财务成本压力巨大。

广东国恒是上市公司天津国恒的全资子公司,天津国恒因历史问题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对于广东国恒业务的开展也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广东国恒申请深圳茂华汇免除广东国恒人民币伍仟伍百万元债务及相关利息。

深圳茂华汇于2013年12月31日向广东国恒发出《债务重组确认书》,《债务重组确认书》主要内容如下:“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鉴于贵公司发来的《债务重组申请书》和《承诺书》,经研究,我公司确定:免除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人民币伍仟伍百万元债务及相关利息。

”本次债务重组所涉及的内容未达到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标准。

企业信用报告_太原展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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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信息 .......................................................................................................................................................10 三、对外投资信息...............................................................................................................................................10 四、企业年报 .......................................................................................................................................................11 五、重点关注 .......................................................................................................................................................12
5.1 被执行人 ....................................................................................................................................................12 5.2 失信信息 ....................................................................................................................................................13 5.3 裁判文书 ....................................................................................................................................................13 5.4 法院公告 ....................................................................................................................................................13 5.5 行政处罚 ....................................................................................................................................................13 5.6 严重违法 ....................................................................................................................................................13 5.7 股权出质 ....................................................................................................................................................13 5.8 动产抵押 ....................................................................................................................................................16 5.9 开庭公告 ....................................................................................................................................................17

企业信用报告_天津恒达伟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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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5)1.4 主要人员 (9)1.5 联系方式 (9)二、股东信息 (10)三、对外投资信息 (10)四、企业年报 (10)五、重点关注 (12)5.1 被执行人 (12)5.2 失信信息 (12)5.3 裁判文书 (12)5.4 法院公告 (12)5.5 行政处罚 (13)5.6 严重违法 (13)5.7 股权出质 (13)5.8 动产抵押 (13)5.9 开庭公告 (13)5.11 股权冻结 (13)5.12 清算信息 (13)5.13 公示催告 (14)六、知识产权 (14)6.1 商标信息 (14)6.2 专利信息 (14)6.3 软件著作权 (14)6.4 作品著作权 (14)6.5 网站备案 (14)七、企业发展 (15)7.1 融资信息 (15)7.2 核心成员 (15)7.3 竞品信息 (15)7.4 企业品牌项目 (15)八、经营状况 (15)8.1 招投标 (15)8.2 税务评级 (15)8.3 资质证书 (16)8.4 抽查检查 (16)8.5 进出口信用 (16)8.6 行政许可 (16)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天津恒达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120103000007998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3666107170T法定代表人:孙春夫组织机构代码:66610717-0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资本市场服务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150,000万(元)注册时间:2007-08-28注册地址:河西区越秀路与乐园道交口西北侧银河大厦2303室营业期限:2007-08-28 至 2037-08-27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房地产业进行投资;金属材料、矿产品(需专项审批的矿产品除外)、带钢卷板、冶金炉料、焦炭批发兼零售;煤炭批发;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国恒铁路:2010年年度审计报告n 2011-04-28_图文

国恒铁路:2010年年度审计报告n 2011-04-28_图文

H O N G L E I C E R T I F I E D P U B L I C A C C O U N T A N T S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磊审字[2011]第0481号H O N G L E I C E R T I F I E D P U B L I C A C C O U N T A N T S中磊审字[2011]第0481号审计报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铁路”财务报表,包括201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国恒铁路管理层的责任。

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

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H O N G L E I C E R T I F I E D P U B L I C A C C O U N T A N T S我们认为,国恒铁路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国恒铁路201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600385 ST金泰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600385    ST金泰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85 证券简称:*ST金泰公告编号:2013-036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3年6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3年5月31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

公司应参加表决的董事共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共 8人,董事林鹏因公出差,缺席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将于2013年6月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董事会现提名以下九人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林云、黄宇、齐万彤、陈焕智、郭泽锐、郭东平;独立董事候选人:胡居洪、许领、李敏。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上述九位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公司原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药品的研发与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不含药品生产),房地产的中介服务”。

现将公司经营范围调整为:“投资管理,药品的研发与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不含药品生产),房地产的中介服务,医疗器械的销售(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国恒铁路的秘密

国恒铁路的秘密

国恒铁路的秘密作者:姚冬琴来源:《中国经济周刊》2011年第35期7月20日,证监会一纸《调查通知书》送达国恒铁路。

通知书中说,因其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国恒铁路立案稽查。

就在这前后,国恒铁路频发事端,包括数次挪用募集资金、子公司与他人的经济纠纷、接到天津证监局的警示函、董事长辞职……国恒铁路怎么了?4.5亿元募集资金被“闲置”2009 年12 月16 日,国恒铁路在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情况下,违规划转铁路建设募集资金4.53亿元,后在非公开发行保荐机构浙商证券“督促”下,截至2010 年7 月28 日,分次将上述金额汇回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之后,2010年9月15日,国恒铁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4.5亿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使用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

8月1日,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国恒铁路副总经理、董秘阎小佳介绍说,这4.5亿元募集资金的用途是投向国恒铁路旗下另一条铁路项目——酒航铁路。

但酒航铁路项目目前正处于优化设计阶段和完善各项设备阶段,尚未进行到工程实际建设阶段。

因此,这4.5亿元暂时闲置。

“现在公司每天支出比较大,收入比较少,为了短时期内改善财务状况,做贸易是一个比较好的方法。

贸易额也纳入财务报表。

”阎小佳说。

根据国恒铁路公告显示,4.5亿元“仅限于公司大宗物资贸易业务等方面的生产经营使用”。

但截至2011年3月15日6个月期满,国恒铁路未将4.5亿元募集资金归还。

这使得该公司又一次受到浙商证券的“督促”。

国恒铁路未能及时归还4.5亿元募集资金,个中另有缘由。

2010 年3月至5月间,国恒铁路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中能华辰集团有限公司因物资采购合同纠纷,被后者告上法院。

国恒铁路作为连带方,其在华夏银行北京紫竹桥支行募集资金账户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为避免归还募集资金后造成追加冻结风险,因此截至2011年3月15日,到期募集资金无法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请求提级执行的报告

请求提级执行的报告

请求提级执行的报告请求提级执行的报告**市中级法院局:现本人申请县法院局的案件因受地方的干预而难予,但此案又具备能力。

故请求市法院提级,案件情况汇报如下:一、案件情况:**法院于年10月日以(1996) 经一初字第号判决乡水泥厂偿付本人货款及利息合计元,经多次,现到位的水泥折价款万元整及现金元(已扣去诉讼费及费元),尚欠元。

二、案件概况:从年至今共案款元,此案难以的原因主要是乡及乡企业办规定水泥厂偿还债务需由乡及企业办批准方行的,而乡和企业办又以借口拖延或拒绝。

2001年元月3日经县局以水泥折价案款万元经乡及企业办同意后才得以的,有《笔录》可以证明。

期间年至年水泥厂均有偿还此笔债务的能力,正是乡的干预才未。

年月12日由乡作决定,由乡企业办操作以万元的价格把水泥厂的设备卖给了乡村民邱。

乡得款5万元,企业办得款9万元。

鉴于案件的原因及水泥厂卖设备款去向的事由,本人于2002年10月13日向县法院局递交了申请变更主体的报告,局法规把关溪乡变更为被人。

其间经努力到案款元。

县县委及县人大曾多次无理非法干预县法院,并要求县局退回乡的元,并要求县法院终结此案的。

县并以扣压法院干警工资为由要挟。

鉴于此,特请求中院局调案提级。

三、此案现具备能力的情况1、此案欠拖未执是因乡及其企业办拒绝的,法、理应由乡承担此案款的偿付,而乡具备能力。

2、变卖水泥厂设备的万元,应用于偿还已阶段并正在的案款,乡及企业办应退出14万元无权享不当得于偿付案款。

3、乡直接管理乡煤矿(该矿每年上交乡承包款万元)、政企不分,乡企业办无企业可管,变得名存实忘。

县法院局曾发协助通知书给乡煤矿,但县人大等地方行政的无理干预而无法。

从上述三个都显而易见此案具备能力。

故请求市中院局调案提级并尽快为谢!追偿的诉讼费、费、滞纳金等费用以补偿权益人的经济损失。

法律及法院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级申请人:年月日提级执行申请书原执行法院,在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条件下,强制执行了8年,未执行1分钱……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我是贵院(2001)徐民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和(2003)徐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王秉文。

国恒铁路:独立董事2009年度述职报告(杨德勇) 2010-04-28

国恒铁路:独立董事2009年度述职报告(杨德勇) 2010-04-28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9年度述职报告本人于2009年4月29日开始担任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本人在2009年度任职期间,尽职尽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现将本人2009年度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一、出席会议情况(一)在本人2009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了10次董事会会议,除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会议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时本人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外,其余董事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

(二)本人对2009年度任职期间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除有两次因工作原因缺席无法参与表决外,其余会议均亲自出席并表决赞成。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前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前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详细审阅相关会议材料,对每个董事会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2009年,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未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提出异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发表了三次独立意见,具体如下:(一)在2009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本人发表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独立董事意见》:鉴于董事长选人、副董事长、总经理候选人及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候选人推荐程序合法,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刘正浩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郭魁元先生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选举阎小佳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国恒铁路: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4-28

国恒铁路: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4-28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国恒铁路 公告编号:2010-015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0年4月26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榕苑路1号A座8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4月19日以专人通知或邮件的方式发出。

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7人(含独立董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5人(董事宋金球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授权委托董事郭魁元出席会议并行使签字表决权;独立董事潘瑾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授权委托独立董事杨德勇出席会议并行使签字表决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刘正浩、郭魁元、董莉、杨德勇、孙坤出席了会议。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正浩主持,经会议讨论一致通过以下议案:一、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同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赞同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三、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同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四、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2009年公司实现净利润4,976,874.77元,年初未分配利润235,010,563.99元,2009年末合计未分配利润239,987,438.76元。

鉴于公司完成2009年非公开发行后,公司2010年铁路项目投资建设的开展及综合物资贸易量的增大,预计公司2010年流动资金仍将比较紧张。

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1)为保证公司现金正常运转及公司进一步发展,公司2009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不作现金分配。

(2)公司拟以200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244,809,91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2股,实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为248,961,982元。

新疆国利衡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丽等徐斌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国利衡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丽等徐斌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国利衡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丽等徐斌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9【案件字号】(2021)新01民终31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仝淑莉项颖王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疆国利衡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丽;徐斌;薄茂恩【当事人】新疆国利衡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丽徐斌薄茂恩【当事人-个人】王丽徐斌薄茂恩【当事人-公司】新疆国利衡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飞新疆宋楠律师事务所;李黎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付朋娟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飞新疆宋楠律师事务所李黎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付朋娟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飞李黎付朋娟【代理律所】新疆宋楠律师事务所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新疆国利衡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薄茂恩【被告】王丽;徐斌【本院观点】王丽为国利衡公司提供调账劳务,国利衡公司尚欠王丽100000元劳务费的事实有国利衡公司财务主管薄茂恩出具的有国利衡公司经理徐斌签字确认的挂账申请书予以证实。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丽为国利衡公司提供调账劳务,国利衡公司尚欠王丽100000元劳务费的事实有国利衡公司财务主管薄茂恩出具的有国利衡公司经理徐斌签字确认的挂账申请书予以证实。

国利衡公司上诉认为其已通过福力生公司向王丽支付了上述款项,就其主张提供的相关证据均在上述挂账申请书出具之前形成,不足以证实支付的是案涉劳务费。

通过生效判决可以证实王丽与福力生公司之间也存在劳务关系,福力生公司向王丽支付劳务费的事实,故国利衡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供的福力生公司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证实福力生公司向王丽支付的款项系案涉劳务费。

国恒铁路:关于收购江西通恒实业有限公司60%股权并对其增资的独立董事意见 2010-02-25

国恒铁路:关于收购江西通恒实业有限公司60%股权并对其增资的独立董事意见 2010-02-25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江西通恒实业有限公司60%股权并对其增资
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作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董事会,现对公司收购江西通恒实业有限公司60%股权并对其增资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此项交易切实可行,充分吸取了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了上市公司利益最大化及产业调整的目标,对江西通恒实业有限公司增资7,500万元符合本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
2、本公司收购江西通恒实业有限公司60%股权的定价是依据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深鹏所审字【2010】054号《江西通恒实业有限公司2007-200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的净资产值确定。

我们认为上述交易定价依据充分,交易价格合理,体现了交易的公允性;
3、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审计过程中充分保持了独立性,完全胜任审计机构的职能。

独立董事签字:
潘瑾 孙坤 杨德勇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董国龙诉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梅河口车务段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国龙诉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梅河口车务段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国龙诉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梅河口车务段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30【案件字号】(2020)吉05民终8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凤黄智慧崔红霞【审理法官】刘凤黄智慧崔红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董国龙;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梅河口车务段【当事人】董国龙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梅河口车务段【当事人-个人】董国龙【当事人-公司】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梅河口车务段【代理律师/律所】聂邦成吉林智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聂邦成吉林智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聂邦成【代理律所】吉林智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董国龙【被告】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梅河口车务段【本院观点】本案中,董国龙与梅河口车务段在2019年11月13日前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证人证言举证不能的后果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董国龙与梅河口车务段在2019年11月13日前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董国龙与梅河口车务段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0日作出(2006)磐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董国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两个月。

梅河口车务段于2019年10月接到公安部反馈,遂于2019年10月14日到法院查询档案核实董国龙犯罪事实,并于2019年11月13日解除了与董国龙的劳动合同。

董国龙主张其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已时隔十三年,且已向单位告知情况并按请假处理。

根据其在一审提供的证人证言及工资支付明细,不能直接证明梅河口车务段已知晓其犯罪被处罚的事实,且亦未提供向单位递交了刑事判决书。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衡水供电段与刘亮亮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衡水供电段与刘亮亮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衡水供电段与刘亮亮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5【案件字号】(2021)京04民终8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冬梅高晶崔智瑜【审理法官】李冬梅高晶崔智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衡水供电段;李建民;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任丘市供电分公司;刘亮亮【当事人】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衡水供电段李建民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任丘市供电分公司刘亮亮【当事人-个人】李建民刘亮亮【当事人-公司】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衡水供电段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任丘市供电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婧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季兰华河北三和时代(沧州)律师事务所;李正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婧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季兰华河北三和时代(沧州)律师事务所李正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婧季兰华李正【代理律所】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河北三和时代(沧州)律师事务所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衡水供电段【被告】李建民;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任丘市供电分公司;刘亮亮【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过错无过错不可抗力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明力证据不足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李建民就医的病例以及华科大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以确认李建民系被高压线电击致伤,衡水供电段作为高压电线的产权人,不能举证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李建民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因此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衡水供电段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耿深学与中铁建工集团华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耿深学与中铁建工集团华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耿深学与中铁建工集团华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2【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8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松成赵玉兰陈勇【审理法官】吴松成赵玉兰陈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耿深学;中铁建工集团华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耿深学中铁建工集团华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耿深学【当事人-公司】中铁建工集团华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耿深学【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华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耿深学诉华亨公司追索劳务费纠纷一案中,耿深学要求华亨公司向其支付1998年1月至2000年12月工资72000元、2001年至2002年工资48000元、按济泰工程总造价的6%支付承揽济泰公路工程的信息费233547.9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新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变更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抗诉审判监督执行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耿深学诉华亨公司追索劳务费纠纷一案中,耿深学要求华亨公司向其支付1998年1月至2000年12月工资72000元、2001年至2002年工资48000元、按济泰工程总造价的6%支付承揽济泰公路工程的信息费233547.9元。

该案历经一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鲁民监字第23号民事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耿深学与华亨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正确,耿深学要求华亨公司支付1998年至2002年工资及按工程总造价6%支付奖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在耿深学诉华亨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耿深学请求华亨公司支付1998年至2006年工资453813元,生效的(2015)槐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2015)济民一终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认定(2014)鲁民监字第23号民事判决已对耿深学主张的1998年至2005年期间为华亨公司工作的工资、奖金作出了处理,耿深学基于其为华亨公司工作的同一事实和理由,针对该期间的报酬再次以劳动争议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对耿深学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8.19冻结)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8.19冻结)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8.19 冻结)
企业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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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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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变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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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信息、进出口信息 八.年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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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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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国恒铁路 公告编号:2010-004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2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于2月10日以专人通知或邮件的方式发出。

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7人(含独立董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7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刘正浩、郭魁元、宋金球、李运丁、潘瑾、孙坤、杨德勇出席了会议。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正浩主持,经会议讨论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共同投资设立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的议案》
公司拟与江西省绿色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建材”)共同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设立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江西国恒”)。

江西国恒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7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70%;江西建材出资3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0%。

江西国恒的经营范围为:对各类行业的投资;铁路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复垦项目及土地开发整理;国内贸易。

(暂定,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表决结果:赞同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通恒实业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按照《关于江西通恒实业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公司拟以人民币贰仟肆佰柒拾壹万零陆拾陆元捌角肆分(¥24,710,066.84元)的价格收购廖志刚、熊星亮持有的江西通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恒实业”)合计60%的股权,该股权转让价格是依据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深鹏所审字【2010】054号《江西通恒实业有限公司2007-200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的净资产值确定,购买该项股权后公司持有通恒实业60%的股权。

本协议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表决结果:赞同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江西通恒实业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按照《关于对江西通恒实业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在上述股权转让进行的同时,公司向通恒实业增资7,500万元。

增资后,通恒实业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0万元,公司持有其90%股权。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表决结果:赞同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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