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12.28•【文号】交办安监〔2017〕199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交办安监〔2017〕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为深入推进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创建工作,引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交安监发〔2016〕2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2016〕193号)要求,部组织编制了《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现予以发布。
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以下要求开展好相关工作:一、充分认识品质工程评价标准和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质量建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将质量强国战略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全面提升质量水平;开展高端品质认证,推动质量评价由追求“合格率”向追求“满意度”跃升。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更、动力变革;突出关键共性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创新,为建设质量强国、交通强国等提供有力支撑。
这些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质量工作和交通运输工作的高度重视,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指明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提升的主要目标和努力方向。
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是交通运输行业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党中央国务院质量提升行动决策部署和深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
开展品质工程评价,树立行业标杆和示范,不断总结和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创新成果,引领和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为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高品质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网络,实现交通强国和质量强国战略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第三章质监机构的职责第四章质量监督内容第五章质量监督程序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提高水运工程质量,保证水运工程监督工作客观、公正、高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对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水运(交通)工程质量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的强制性行政监督。
第三条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对水运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并遵循客观公正、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依照本规定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依法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七条对水运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
第二章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第八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交通部设立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全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
交通部派出机构设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具体负责该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行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
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
各检验小组根据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和项目实施期间的有关监督检查资料,按照各 类工程项目特点进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核定,签字归档。
鉴定负责人审阅各检验小组汇报材料(主要内容:质量检验情况、质量核定结果 、遗留问题和建议。)及检验评定资料、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情况报告》(初稿)
质监站鉴定委员会讨论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情况报告》;签发《水运工程质量鉴 定证书》(单位工程)
召开质量检验工作预备会 主持单位:质监站:与会人员:参加工程竣工质量检验的全体人员;会议议程: 1、宣布检验组成员名单;2、明确各检验小组分组情况,各小组具体检验工作任 务和检验方法、步骤、检验频率、工作日程安排;4、强调检验工作注意事项。 各检验小组按交工验收质量鉴定实施方案对各标段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审查质量 保证资料。 各检验小组收集整理内业审查资料和外业检测资料,签字归档形成系统的 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
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经监理单位核定后,项目法人 向质监站申请工程质量鉴定。 N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质监站审查申请报告及有关的质量资料
Y 质监站制订质量鉴定工作计划,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按工程特点,质监站与项目法人等有关单位商量质量检验成员名单、工作日程安 排、检验组分工和检测仪器、检验用车等事宜。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试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境的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水运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包括省、市(州)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省级监督机构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督导检查。
监督检查是指省、市(州)监督机构在高速公路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从业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过程安全情况进行的抽查活动。
督导检查是指省级监督机构对市(州)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包括对市(州)监督机构的项目监督工作(监督方式、监督频率、监督重点、监督环节等)进行指导,以及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重点分项工程、重点工程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的重点督查。
从业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设备、材料以及成品和半成品供应商等单位。
第四条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是对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的随机抽查,其作用是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各从业单位加强和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监督检查的目的是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减少工程质量事故和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出具质量检测意见和竣工验收前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提供基础数据。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08版)第1篇-统一规定
第 1篇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统一规定1.1 总则1.1.0.1为统一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技术要求,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1.0.2本标准适用于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和修造船厂水工工程等水运工程质量的检验。
1.1.0.3 水运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1.0.4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2术语1.2.0.1建设项目按照同一个总体设计进行建设,全部建成后才能发挥所需综合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基本建设单位。
1.2.0.2单项工程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一般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工程。
1.2.0.3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建成后能够发挥设计使用功能的工程。
1.2.0.4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指构成工程结构的主要组成部位。
1.2.0.5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指工程施工的主要工序或工种。
1.2.0.6工程质量反映工程施工过程或实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1.2.0.7 质量验收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的活动。
1.2.0.8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的活动。
1.2.0.9检验批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1.2.0.10 检验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1.2.0.11见证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现场监督施工单位某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的质量管理,标准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重点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方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方法?、?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方法?和?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那么〔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大、中修等水运工程参照执行。
本细那么所称的水运工程包括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由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前质量鉴定〔以下简称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验收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竣工质量检验〕两个阶段。
第五条质量鉴定依据:〔一〕国家有关规定;〔二〕交通部及国家其它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标准、规程;〔三〕经批准的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四〕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评定资料。
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求实的原那么。
第二章交工质量鉴定第七条交工质量鉴定是指质监机构在交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的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
第八条交工质量鉴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三〕监理单位评定合格;〔四〕主要机械设备通过测试性能考核,到达设计要求,并获得相关许可证;〔五〕工程无严重缺陷、无平安隐患、无严重影响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外表缺陷已按标准或有关标准处理完毕;〔六〕质量保证资料根本齐全;〔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已完成工作总结。
第九条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后,由工程法人向质监机构提出交工质量鉴定申请〔附件1〕并提交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交工质量鉴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工质量鉴定并印发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附件3〕。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我国的交通运输方式不仅局限于陆地上还包含了水上运输。
虽然同为运输但是水运的不同之处在于建造水上航线的时候,水运工程十分浩大且对质量要求极高,所以在水运工程竣工之前要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只有检验合格的水运工程才能投入使用。
那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呢?我国的交通运输方式不仅局限于陆地上还包含了水上运输。
虽然同为运输但是水运的不同之处在于建造水上航线的时候,水运工程十分浩大且对质量要求极高,所以在水运工程竣工之前要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只有检验合格的水运工程才能投入使用。
那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呢?▲一、水运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标准1、检验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主要检验项目的质量经检验应全合格。
一般检验项目的质量经检验应全部合格。
其中允许偏差的抽查合格率应达到 80%及其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对于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得大于允许偏差值的 1.5 倍,对于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不得大于允许偏差值的 1.2 倍。
2、分项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检验记录应完整。
3、分部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单位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
质量控制资料和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主要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应规定。
观感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应要求。
5、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所含单位工程的质量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
工程竣工档案应完整。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主要功能的检验资料核查、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和观感质量检查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应规定。
当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和分部工程的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质量合格标准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设备的应重新进行检验。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中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中修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第二章主要内容和职责第五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七条质监机构的职责主要是:(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监督检查各从业单位合同履约情况;(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三)监督检查施工、监理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四)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等内容;(五)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试验检测方法、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试验数据是否准确、真实、可靠;(六)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定期抽检和公布原材料产品的质量情况;(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八)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12月8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李小鹏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三条第三款中的“经考试合格”。
二、将第五条中的“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删除第九条第(四)项中的“考试合格”。
四、删除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五、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等级评定不得收费,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
”六、将第四十条中的“试验检测工程师”修改为“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修改为“助理试验检测师”。
七、删除第五十条中的“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
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八、删除第五十二条中的“和人员”和“和人员考试”。
九、将条文中所有“质监总站”统一改为“部质量监督机构”;将条文中所有“省站”统一改为“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将条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12月10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9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
《关于印发<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质监水字[2007]8号)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范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交通部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的质量鉴定工作由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简称部质监总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部质监总站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简称项目质监机构)对所有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的基础上,于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进行工程项目质量鉴定工作。
工程规模较大,分期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可分阶段进行质量鉴定。
第五条质量鉴定依据:(一)国家有关规定;(二)交通部及国家其它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范、规程;(三)经批准的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四)项目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评定资料。
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求实的原则。
第二章鉴定组织及程序第七条部质监总站组建质量鉴定组开展鉴定工作。
质量鉴定组成员由部质监总站邀请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专家以及项目质监机构的监督人员组成。
第八条部质监总站每年向建设单位下达建设项目质量鉴定计划,并抄送项目质监机构。
建设单位在接到质量鉴定通知书后,应将工程项目概况、单位工程划分情况、工程质量状况自查报告等有关资料报部质监总站。
第九条列入部质监总站质量鉴定计划的建设项目,在所有单位工程完工并满足建设项目质量鉴定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向部质监总站提交《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申请书》、《项目质监机构初评意见表》及交工验收有关资料(具体内容见附件1、附件2)。
项目质监机构应及时向部质监总站提交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报告,以及质量监督检查、检测、质量评定等有关资料。
水运工程质量核验和鉴定
水运工程质量核验和鉴定水运工程质量核验和鉴定是指对水运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过程和结果进行系统全面的核验和鉴定,以保证水运工程的质量,防止因质量问题造成的安全事故和不良后果。
水运工程质量核验和鉴定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环节,也是水运工程实现长期安全稳定运营的关键环节。
在水运工程的质量核验和鉴定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设计阶段的质量核查。
设计阶段的质量核查主要是对水运工程项目的水文地质条件、勘测测量的精度、参数的准确性和工程选型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核查,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为工程的施工和落实提供基础。
二、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
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主要是对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工艺、施工组织、材料质量、施工质量、安全施工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要关注施工环境的安全稳定性,材料使用的质量和规格,施工工艺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验收阶段的质量鉴定。
验收阶段的质量鉴定主要是对水运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技术要求的达成情况进行鉴定。
鉴定的过程中,要重点考核工程所采用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施工成果是否满足规定的技术指标和标准,以及工程的结构安全、机电设备的使用性能等方面是否达到或者超过了验收标准。
四、质量问题的处理和整改。
在水运工程质量核验和鉴定过程中,如果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合格项,需要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可以采取返工、修补以及更换材料等措施,以确保工程的质量符合要求。
总之,水运工程质量核验和鉴定是水运工程建设和运营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也是保障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关键措施。
只有在水运工程质量核验和鉴定过程中,才能确保水运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2016山东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办法Word版
SDPR-2016-00170002山东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三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包括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核定。
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依据:(一)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三)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
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交工质量鉴定第七条单位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一)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建成;(二)施工单位检验合格;(三)监理单位评定合格;(四)质量保证资料完整齐全;(五)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六)单位工程预验收合格。
第八条申请交工质量鉴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附件1);(二)建设管理总结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三)《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附件2);(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编制鉴定工作方案,委托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工质量鉴定。
第十条质监机构组织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应当成立不少于3人的工程质量鉴定组。
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交工质量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查看工程现场,评价工程观感质量;(二)审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报告,评价工程实体质量;(三)核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价工程资料质量。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试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水运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包括省、市(州)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省级监督机构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督导检查。
监督检查是指省、市(州)监督机构在高速公路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从业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过程安全情况进行的抽查活动。
督导检查是指省级监督机构对市(州)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包括对市(州)监督机构的项目监督工作(监督方式、监督频率、监督重点、监督环节等)进行指导,以及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重点分项工程、重点工程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的重点督查。
从业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设备、材料以及成品和半成品供应商等单位。
第四条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是对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的随机抽查,其作用是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各从业单位加强和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监督检查的目的是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减少工程质量事故和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出具质量检测意见和竣工验收前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提供基础数据。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第28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9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第七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程序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程序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程序及标准第三章工程质量鉴定(评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第四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附件有关文书范本《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一、总体思路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四化”建设要求,在工程质量监督任务繁重、人手有限的情况下,解放思想,开拓思路,推行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突出政府监督的宏观管理职能,实现质监工作“三个转变”,即监督重心由工程实体向管理行为转变;由注重微观监督向宏观监督转变;由注重技术向行政执法转变,有针对性地解决质量监督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使监督工作的开展更加有章可循,有序运作。
二、主要目标1、规范监督工作程序,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明确监督检查人员职能权限,在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执法职能,做到不越位、不缺位。
2、规范监督工作标准,统一量化监督执法工作标准,保证监督执法公正公开,提高文明执法水平,在有效指导各参建单位参建行为的同时,更便于各参建单位对监督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3、规范监督基础工作,提出监督工作文书范本和检查记录的格式、目录,做到内容全面,结果量化统一,便于汇总、统计、分析,提高质量分析建议的科学性和指导性,体现监督检查的严肃性和鉴定检测的客观性,树立监督部门权威性。
三、具体内容说明1、关于监督申请及受理(1)明确监督申请材料的内容和要求,通过监督人员对照填写审查意见表,保证申请材料的完整、齐全。
(2)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质量监督工作计划范本,提出了常规工程的监督组织、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检查计划和监督检查控制点。
(3)初步提出了质量监督交底的工作要求和主要内容。
2、关于质量监督检查(1)按照质量监督机构对具体项目监督工作“体现全过程、全方位,但不是全天候、全覆盖”的总体把握,确定以抽查的工作方式进行督查,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三种主要形式:综合督查、专项督查、飞行检查以及具体程序和工作标准。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3.24•【字号】•【施行日期】2017.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九江市港口管理局,厅直属各单位、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各省管水运工程项目办:《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3月24日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第三章建设市场管理第四章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第六章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第七章试运行期维护工程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我省水运工程行政管理职责,加强水运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3号令)、《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5号令)、《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水运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不包括军事、渔业港口和长江岸线航道项目)。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包括港口建设项目、航道工程、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
第三条水运工程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水运建设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省重点水运工程及国家高等级航道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江西省港航管理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江苏水运工程项目计划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其标准
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
第二条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航道的航道工程以外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
水运养护工程可以参照本程序及标准执行。
第三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评定两个阶段。
第五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等批复文件;(四)主要设备技术规格书或者说明书;(五)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六)项目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
第六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遵循科学、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参建单位按照本程序及标准及时履行相应手续。
第二章交工质量鉴定工作程序第八条质监机构应当在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鉴定。
质量鉴定合格的工程,方能组织交工验收。
第九条交工质量鉴定分为建设项目(合同段)交工质量鉴定和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
船闸工程充水前应当进行水下工程专项质量鉴定。
第十条建设项目(合同段)和单位工程申请交工质量鉴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项目(合同段)和单位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全部完成,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且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尾留工程投资额不得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二)施工单位按照《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各单位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单位对工程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并且已完成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四)建设单位已经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对已完工程进行预验收,且预验收合格,并填写《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见附件A-1);(五)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有关规定,交工文件经监理审核并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已完成建设项目(合同段)和单位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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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范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交通部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的质量鉴定工作由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简称部质监总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部质监总站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简称项目质监机构)对所有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的基础上,于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进行工程项目质量鉴定工作。
工程规模较大,分期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可分阶段进行质量鉴定。
第五条质量鉴定依据:(一)国家有关规定;(二)交通部及国家其它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范、规程;(三)经批准的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四)项目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评定资料。
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求实的原则。
第二章鉴定组织及程序第七条部质监总站组建质量鉴定组开展鉴定工作。
质量鉴定组成员由部质监总站邀请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专家以及项目质监机构的监督人员组成。
第八条部质监总站每年向建设单位下达建设项目质量鉴定计划,并抄送项目质监机构。
建设单位在接到质量鉴定通知书后,应将工程项目概况、单位工程划分情况、工程质量状况自查报告等有关资料报部质监总站。
第九条列入部质监总站质量鉴定计划的建设项目,在所有单位工程完工并满足建设项目质量鉴定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向部质监总站提交《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申请书》、《项目质监机构初评意见表》及交工验收有关资料(具体内容见附件1、附件2)。
项目质监机构应及时向部质监总站提交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报告,以及质量监督检查、检测、质量评定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部质监总站接到鉴定申请书后,可委托项目质监机构对项目质量鉴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鉴定条件后,在30日内组织现场鉴定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鉴定组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现场质量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工程规模较大的项目,工程质量鉴定组可分成工程实体检测组、外观检查组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组三个小组分别开展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鉴定组完成现场质量鉴定工作后,应形成质量鉴定意见,由部质监总站审核后与项目质监机构共同签发。
第三章鉴定方法第十四条工程质量鉴定采取对项目质监机构质量评定结果进行符合性审查的方法进行。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核查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现场抽查单位工程质量,审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对工程主要质量指标进行检测,审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价工程观感质量,审查项目质监机构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鉴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核查,采用听取主要参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的工作汇报和项目质监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意见,对参建单位资质、质量责任制的建立落实、人员资格及到位情况、合同履约、分包管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等质量管理行为进行抽查核实的方式,并给予评价。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按附录中不同工程类别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
符合性审查意见分为“符合”和“不符合”两种结论,判定标准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相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工程实体检测和航道整治综合效果观测按附录中规定的抽查项目及频率开展,并按规定的方法计算工程实体检测得分。
检测项目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照有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承担实体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具有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资质。
实体检测工作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加检测项目和数量。
航道整治效果观测应委托有航道测量资质的机构负责,项目质监机构负责监督。
开展实体检测前,质量鉴定组应制定检测计划,明确抽检的工程实体具体部位、构件及数量。
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重要构件应进行抽检。
具体检测取样位置可由工程质量鉴定组在现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工程观感质量评价依据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规定的检查内容、方法及评分标准执行,按附录中不同水运工程类别进行评分。
第十九条内业资料审查由工程质量鉴定组对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内业资料按单位工程抽查,并进行评分。
第二十条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核查表按附录中不同工程类型选用,并核查评分。
每项资料扣分基本原则如下:(一)应当填报的项目资料空缺,该项为0分,内容不全扣1-2分;(二)资料签字、盖章手续不全,扣1-2分;(三)资料数据量不足,代表性不强,准确性不高,扣1-2分;(四)工程资料应是原始资料,是施工过程中的原件,不符合要求扣1-2分。
(五)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工整,表格内容应填写完整,签字齐全,并按要求分类编排,装订整齐,不符合要求时扣1-2分。
第二十一条资料评分时,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将直接从资料总得分率中扣减分值。
(一)资料核查表中加“▲”的重要项目,若发生单项扣分情况,总得分率还将扣减3%~5%;资料空缺的,除扣减5%外,应要求资料进行补充完善,若无法完善的,需对该部分工程内容进行实体检测或组织专家进行质量认定,符合要求后,方可鉴定验收。
(二)资料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总得分率扣减5% 。
第二十二条鉴定组在单位工程质量鉴定合格的基础上,检查项目试运行或综合测试等情况,进行建设项目质量鉴定评分,综合鉴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等级。
第二十三条对于大型装卸、输送设备,鉴定前需进行重载试运转,按设计要求对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测试,运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由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或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性能检测并出具相关许可证书的,可给予认可。
第二十四条对于港口设备安装工程(附录三)质量鉴定主要采用查看工程现场,抽查主要单位工程资料、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进行抽查复核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对于附属配套(房建、铁路)工程(附录九)质量鉴定主要采用查看工程现场,抽查主要单位工程资料、评价工程观感质量、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进行抽查复核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绿化工程(附录九)质量鉴定主要采用现场抽查实体、评价观感质量的方式进行,其结果不纳入项目总体鉴定。
第二十七条港区铁路、电气、绿化以及工艺管道和罐区工程,由项目质监机构监督按本方法及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由国家铁路、电力、园林及化工等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质量意见的,鉴定组可引用其结论。
第四章质量等级标准及鉴定条件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质量鉴定条件:(一)整个建设项目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全部建成(不影响工程使用的少量尾留工程除外);(二)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均为合格以上,未发现有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已通过项目质监机构质量评定及交工验收;(三)主要机械设备通过测试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并获得有关许可证;(四)工程无严重缺陷、无安全隐患、无严重影响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表面缺陷已按规范或有关标准处理完毕;(五)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质量鉴定等级划分为优良、合格二个等级。
第三十条项目质监机构评定建设项目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合格标准:1.单位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或同意备案;(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汇总表见附件3 )。
2.港口装卸设备、船闸设备和其它以设备购置安装工程为主(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工程通过试运行或系统性能测试,系统性能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3.航道整治须经一个水文年的效果观测及维护,设计有要求时,还应经设计船型实船适航试验及复测。
项目各河段(滩)整治综合效果基本达到设计要求。
4.单位工程的竣工资料应基本齐全、完整、规范,符合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
(二)优良标准:在单位工程全部合格或同意备案的基础上,同时满足下列各要求:1.港口工程项目:水工工程单位工程优良品率80% 以上,其中生产性码头、港池、泊位疏浚工程必须优良。
2.船闸工程项目:单位工程优良品率50%以上,其中船闸主体,闸门、阀门、启闭机、电气设备安装,引航道及导航建筑物必须评为优良。
3.航道整治工程项目:单位工程优良品率70%以上,项目各河段(滩)航道整治综合效果达到设计要求。
4.其它工程项目:单位工程优良品率50%以上,主要单位工程必须优良。
第三十一条部质监总站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等级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合格标准:1.项目质监机构对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中未发现有不符合情况。
3.建设项目实体检测得分达70分及以上。
各单位工程根据所属类别按附录要求分别检测并计算单位工程实体检测得分,并按各单位工程投资额加权平均计算工程建设项目实体检测得分。
项目中的主要工程类别检测覆盖率原则上为100%,特殊情况不得少于50%(见附件4、5)。
4.建设项目外观质量的观感评分得分率达到70%及其以上。
各单位工程根据所属工程类别按附录要求分别评分并计算单位工程观感得分率,并按各单位工程投资额加权平均计算工程建设项目得分率。
项目中主要工程类别观感评分覆盖率为100%(见附件4、5)。
房建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达到“一般”及以上,铁路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达到“合格”。
5.内业资料审查基本齐全,建设项目资料核查评分得分率达到80%及以上。
各单位工程根据所属工程类别按附录要求分别评分并计算单位工程资料核查得分率,并按各单位工程投资额加权平均计算建设项目资料核查得分率(见附件4、5)。
(二)优良标准:1.项目质监机构对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评定为优良。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中未发现有不符合情况。
3.建设项目实体检测得分达90分及以上,项目中主要工程类别检测覆盖率为100%(见附件4、5)。
4.建设项目外观质量的观感评分得分率达到85%及以上,项目中主要工程类别观感评分覆盖率为100%(见附件4、5)。
房建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达到“好”,铁路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达到“合格”。
5.内业资料审查基本齐全,建设项目资料核查评分得分率达到90%及以上(见附件4、5)。
第三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宜组织质量鉴定。
(一)混凝土强度等主要指标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二)桩基的无破损检测、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等有任一项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结构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处理的;(三)工程外观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存在安全隐患或已降低使用功能,未经整修达到设计要求的;(四)质量保证资料未按要求整理或检查项目不全、频率不足或缺少必要的数据,不能有效证明主要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施工工艺及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规定或资料反映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保证安全运营及正常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