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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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程序及标准(含表格)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程序及标准(含表格)
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管理,根 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
第二条 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航道的航道工程以 外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水运养护工程可以参照本 程序及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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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水运工程项目中的公路、桥梁工程的质量鉴定按照《江苏省公路工 程质量鉴定程序及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实体工程质量检测应当按照下列工程分类分阶段进行: (一)码头工程应当在桩基基本完成前,梁板制作完成安装前,主要构件 防腐施工前,分别进行实体工程质量检测。 (二)道路堆场工程应当在基层基本完成前,面层基本完成前,分别进行 实体工程质量检测。 (三)航道工程应当在护岸底板基本结束前,护岸基本结束前,分别进行 实体工程质量检测。 (四)船闸工程应当在底板基本完工前,墙身基本完成前,水下验收前, 分别进行实体工程质量检测。 (五)干船坞与船台滑道工程应当在底板基本完工前,坞墙基本完成前, 分别进行实体工程质量检测。 工程实体检测工作由质监机构或者质监机构委托的具有相应试验检测资质 的检测单位承担,开展实体检测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检测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分阶段进展情况及时通知质监机构进行实体检测。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工质量鉴定,并责令相关单位 限期整改: (一)混凝土强度、航道疏浚水深等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规范以及设计 要求; (二)桩基检测、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荷载试验、结构变形等有 任一项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或者结构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规定的裂 缝,并且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 (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安全隐患或者已降低使用功能; (四)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未按要求整理,或者检查项目不全、频率不足或 者缺少必要的数据,不能有效证明主要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施工工艺以及工程 质量符合规范规定,或者资料反映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保证安 全运营以及正常使用; (五)其他严重影响工程安全和使用的质量问题。

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

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

各检验小组根据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和项目实施期间的有关监督检查资料,按照各 类工程项目特点进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核定,签字归档。
鉴定负责人审阅各检验小组汇报材料(主要内容:质量检验情况、质量核定结果 、遗留问题和建议。)及检验评定资料、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情况报告》(初稿)
质监站鉴定委员会讨论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情况报告》;签发《水运工程质量鉴 定证书》(单位工程)
召开质量检验工作预备会 主持单位:质监站:与会人员:参加工程竣工质量检验的全体人员;会议议程: 1、宣布检验组成员名单;2、明确各检验小组分组情况,各小组具体检验工作任 务和检验方法、步骤、检验频率、工作日程安排;4、强调检验工作注意事项。 各检验小组按交工验收质量鉴定实施方案对各标段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审查质量 保证资料。 各检验小组收集整理内业审查资料和外业检测资料,签字归档形成系统的 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
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经监理单位核定后,项目法人 向质监站申请工程质量鉴定。 N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质监站审查申请报告及有关的质量资料
Y 质监站制订质量鉴定工作计划,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按工程特点,质监站与项目法人等有关单位商量质量检验成员名单、工作日程安 排、检验组分工和检测仪器、检验用车等事宜。

水工专业宣贯1(质量鉴定)

水工专业宣贯1(质量鉴定)

《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苏交规〔2012〕8号)自2012年12月31日施行主要内容简介:一、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航道的航道工程以外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

二、实施组织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三、主要内容(一)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评定两个阶段。

1、交工质量鉴定等级划分为合格、不合格二个等级。

2、竣工质量评定等级划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二)交工质量鉴定工作程序1、质监机构应当在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鉴定。

质量鉴定合格的工程,方能组织交工验收。

2、交工质量鉴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与原部竣工验收办法基本要求一致。

(1)建设项目(合同段)和单位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全部完成,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且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尾留工程投资额不得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2)施工单位按照《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各单位工程质量自检合格;(3)监理单位对工程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并且已完成工程质量评价报告;(4)建设单位已经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对已完工程进行预验收,且预验收合格,并填写《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见附件A-1);(5)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有关规定,交工文件经监理审核并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6)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已完成建设项目(合同段)和单位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总结。

3、交工质量鉴定程序建设项目(合同段)和单位工程满足交工质量鉴定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质监机构应当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质监机构应当下发《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鉴(评)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组织质量鉴定工作,经鉴定合格的,应当下发《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见附件A-3)。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6月7日4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现质量监督工作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程序及标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三条质量监督机构主要以抽查的方式对已受理质量监督申请的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检查分为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和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

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是指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报备开工报告前,依法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活动。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除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之外的抽查活动。

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环节进行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四级及四级以上公路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除长江以外内河四级以上航道新建、改建工程,以及沿海、沿江万吨级以上泊位、内河500吨级以上泊位的港口(码头)工程的中间质量监督检查。

其他建设工程的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县质量监督机构参照执行。

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工作程序及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报备开工报告30日前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部分

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部分

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部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检查表》填表说明2014年11月30日目录一、工程资料 (1)(一)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 (1)第1项水泥及外加剂、掺合料 (1)第2项钢筋及钢筋焊接、机械连接材料 (1)第3项砖、砌块、填充墙砌块、后臵埋件 (1)第4项预拌混凝土、砂浆 (1)第5项钢结构用钢材及焊接、紧固件连接材料 (1)第6项预制构件及预应力混凝土锚具、夹具 (2)第7项防水材料 (2)(二)施工试验报告 (2)第8项地基强度或承载力检验报告、工程桩承载力及桩身完整性检验报告 (2)第9项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及统计评定 (2)第10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及统计评定 (2)第11项钢筋焊接、机械连接工艺试验报告 (3)第12项钢筋焊接、机械连接试验报告 (3)第13项钢结构连接(焊接)质量检测报告 (3)第14项回填土检验报告 (3)第15项沉降观测记录 (3)(三)施工记录 (4)第16项水泥及外加剂、混凝土及砂浆、钢筋及连接接头、砖、砌块、防水材料、钢结构用钢材、焊接材料、紧固件等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 (4)第17项桩基试桩、成桩记录 (4)第18项混凝土施工记录、混凝土冬期施工温控记录、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温控记录 (4)第19项预应力筋的张拉、安装和灌浆记录 (4)第20项预制构件、钢结构吊装记录 (5)第21项钢结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度、钢网架挠度检验记录 (5)第22项填充墙砌体植筋记录、锚固力检测报告 (5)第23项结构实体检验记录 (5)(四)质量验收记录 (5)第24项地基验槽记录 (5)第25项桩位偏差、桩顶标高验收记录 (6)第26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第27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验收记录 (6)第28项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及验收记录 (7)二、工程实体 (7)(五)钢筋工程 (17)第29项钢筋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 (17)第30项钢筋代换 (18)第31项钢筋加工制作 (19)第32项钢筋连接 (19)第33项受力钢筋位臵和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20)(六)混凝土工程 (8)第34项混凝土试块留臵 (8)第35项混凝土的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 (9)(七)砌体工程 (9)第36项砌筑砂浆强度和砂浆试块留臵 (9)第37项砌块质量 (9)第38项墙体转角处、交接处及临时间断处砌筑方式 (10)第39项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 (10)第40项构造柱、圈梁和拉结筋的设臵等抗震构造措施情况 (10)(八)实体质量抽测 (10)第41项钢筋原材料 (10)第42项钢筋位臵、数量、保护层厚度 (11)第43项使用混凝土回弹仪现场抽测的混凝土构件强度 (11)第44项楼板厚度:使用厚度检测仪或钻孔抽测 (11)(九)其他 (28)第45项预制承重构件安装 (28)第46项钢结构安装 (29)第47项施工荷载控制 (29)一、工程资料(一)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第1项水泥及外加剂、掺合料一、检查内容:水泥及外加剂、掺合料。

【规范】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

【规范】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6月7日4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现质量监督工作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程序及标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三条质量监督机构主要以抽查的方式对已受理质量监督申请的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检查分为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和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

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是指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报备开工报告前,依法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活动。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除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之外的抽查活动。

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环节进行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四级及四级以上公路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除长江以外内河四级以上航道新建、改建工程,以及沿海、沿江万吨级以上泊位、内河500吨级以上泊位的港口(码头)工程的中间质量监督检查。

其他建设工程的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县质量监督机构参照执行。

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工作程序及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报备开工报告30日前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7.04.03•【字号】苏交质[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质[2007]13号)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水运工程质量水平,规范全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省交通厅结合我省水运建设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二OO七年四月三日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提高水运工程质量,保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客观、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工程、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和除长江航道外的航道、航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及其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质监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质量监督的国家、省重点水运工程除外。

设区的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市交通(港口)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质监机构)按照其职责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质监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省重点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并参加其交、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鉴定与评定意见。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程序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程序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程序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程序及标准第三章工程质量鉴定(评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第四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附件有关文书范本《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一、总体思路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四化”建设要求,在工程质量监督任务繁重、人手有限的情况下,解放思想,开拓思路,推行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突出政府监督的宏观管理职能,实现质监工作“三个转变”,即监督重心由工程实体向管理行为转变;由注重微观监督向宏观监督转变;由注重技术向行政执法转变,有针对性地解决质量监督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使监督工作的开展更加有章可循,有序运作。

二、主要目标1、规范监督工作程序,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明确监督检查人员职能权限,在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执法职能,做到不越位、不缺位。

2、规范监督工作标准,统一量化监督执法工作标准,保证监督执法公正公开,提高文明执法水平,在有效指导各参建单位参建行为的同时,更便于各参建单位对监督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3、规范监督基础工作,提出监督工作文书范本和检查记录的格式、目录,做到内容全面,结果量化统一,便于汇总、统计、分析,提高质量分析建议的科学性和指导性,体现监督检查的严肃性和鉴定检测的客观性,树立监督部门权威性。

三、具体内容说明1、关于监督申请及受理(1)明确监督申请材料的内容和要求,通过监督人员对照填写审查意见表,保证申请材料的完整、齐全。

(2)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质量监督工作计划范本,提出了常规工程的监督组织、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检查计划和监督检查控制点。

(3)初步提出了质量监督交底的工作要求和主要内容。

2、关于质量监督检查(1)按照质量监督机构对具体项目监督工作“体现全过程、全方位,但不是全天候、全覆盖”的总体把握,确定以抽查的工作方式进行督查,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三种主要形式:综合督查、专项督查、飞行检查以及具体程序和工作标准。

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加强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技术改造、养护等水运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前质量鉴定(以下简称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验收前质量评定(以下简称竣工质量评定)两个阶段。

沿海港口1000吨级以下且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内河港口300吨级以下且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港口工程以及V级以下的航道整治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评定可合并进行。

第五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一)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交通运输部和国家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三)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四)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以及概算调整等文件;(五)主要设备技术规格书或说明书;(六)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七)项目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资料。

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交工质量鉴定第七条交工质量鉴定是质监机构对负责监督的水运工程项目在交工验收前,评价已完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和规范要求,是否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并为竣工验收质量评定提供依据。

交工质量鉴定分为:船闸工程水下验收交工质量鉴定和建设项目(或者合同段)工程交工质量鉴定。

第八条船闸工程水下验收交工质量鉴定是指船闸工程放水前的水下工程以及门、机、电无水联合调试验收质量鉴定。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船闸工程土建项目基本完成,具备放水条件;(二)施工单位对水下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单位对水下工程质量复检合格;(三)门、机、电无水联合调试合格,并完成联调报告;(四)水下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符合相关规定;(五)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已完成水下工程的工作总结。

江苏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模板

江苏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模板

江苏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ICS 27.140P 55DB32备案号: 37612-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 2334.1—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第1部分: 基本规定Inspection and assessment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of hydraulic engineering—Part 1: Basic requirement-05-30发布 -07-30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项目划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一般规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现行)

《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现行)

附录A 我省常见水工建筑物工程分部工程划分表续表注:①标有“Δ”的为主要分部工程;②水闸和泵站工程的上下游联结段的消力池,铺盖若有防渗要求,也应作为主要分部工程。

附表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表注:①应附有表1.2~1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

②在序号栏中带有Δ符号者为主要分部工程工程平面位置、高程测量总体质量检验评定表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表1.3续表1.3注:①大型枢纽主体工程的分部工程质量由质监项目站核定质量等级,其余分部工程质监机构不签署评定意见。

②对各混凝土的分部工程应附有表5.5.2混凝土细骨料(砂料)质量检验评定表,表5.5.3混土粗骨料(石子)质量检验评定表。

表5.5.4石料质量检验评定表,表5.5.5分部工程砼拌和物质量评定表,以及有关钢筋、水泥、外加剂、水、砂、石等原材料和混凝土试件强度等的试验资料。

③对金属结构的分部工程应附金属结构防腐蚀的质量检验资料。

④闸门启闭机分部工程应附试运行检验资料。

⑤泵站机电设备安装分部工程应附泵站试运行检验资料。

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续表2.1.1说明:(1)检测数量:全面检查后,抽测25%,且各项不少于10点。

(2)评定等级标准:测点中符合质量标准的点数占总测点数的百分率为100%时,为一级。

合格率为90~99.9%时,为二级。

合格率为70~89.9%时,为三级。

合格率<70%时,为四级。

其下方的百分数为相应于所得标准分的百分数。

每项评定得分按下式计算:各项评定得分=该项标准分³该项得分百分率(3)表中第⑥项混凝土表面缺陷指混凝土表面的蜂窝、麻面、挂帘、裙边、局部凹凸及表面浅层裂缝等。

如无上述缺陷,该项得分率为100%,缺陷面积超过总面积5%者,该项得分为0。

参评单位名称:检测人员:年月日(签名)模板安装工序质量评定表注:标有Δ为主要检测项目。

钢筋制作安装工序质量评定表续表5.2.0注:标有Δ为主要检测项目。

止水、伸缩缝安装工序质量评定表注:标有Δ为主要检测项目。

【规范】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

【规范】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6月7日4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现质量监督工作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程序及标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三条质量监督机构主要以抽查的方式对已受理质量监督申请的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检查分为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和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

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是指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报备开工报告前,依法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活动。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除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之外的抽查活动。

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环节进行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四级及四级以上公路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除长江以外内河四级以上航道新建、改建工程,以及沿海、沿江万吨级以上泊位、内河500吨级以上泊位的港口(码头)工程的中间质量监督检查。

其他建设工程的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县质量监督机构参照执行。

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工作程序及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报备开工报告30日前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程序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程序
(4)督查后:规范督查情况通报格式,提出相关问题处理 意见及建议,数据整理体现信息化要求,便于汇总统计分析和核 算检测费用;建立存在问题跟踪落实制度,督促参建各方及时整 改,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回访,实现监督工作闭合,提高督查工 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根据《交通基础建设项目廉政风险防控手 册》,为防范有关廉政风险,规定《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发 出的同时,项目质量监督组应将本次督查检查记录、检测报告等 相关资料送交质量监督机构档案部门归档。
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到质量监督机构办 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时间: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 后,办理施工许可或报备开工报告之前30日内。
申报人及申报内容: 由项目业主组织申报, 分阶段提供以下 材料:
1、质量监督申请书及附件(格式见附件1)
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符合申请条件后,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 重新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督查前:要求结合项目进度和监督计划合理制定项目 督查计划目标, 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计划性; 统一监督执法标准, 科学制定督查时间、次数和频率,提高督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 性。
(3)督查中:以检查质量薄弱环节,涉及工程结构安全性、 耐久性、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指标或关键部位为主要督查内容, 根据对质量状况判定的需要,进行验证性试验检测。以结构物混 凝土强度、路基路面强度和压实度、结构层厚度和主要原材料质 量为关键检查指标;加大规范各参建单位从业行为力度,在综合 督查中突出了对建设单位落实全面质量管理责任的各项要求情 况的监督检查,促使其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责任意识;明确 检查频率和内容的基本要求,统一检查记录格式及内容,提高督 查工作的时效性和严肃性。

《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前言为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统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方式,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水平,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规定编写。

本规程附录A、B、C、D、E、F、G、H、I、J、K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程由江苏省水利厅提出。

本规程起草单位: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黄海田、蒋建云、顾文菊、樊志远、肖志远、赵立华、王朝俊、张利昕、刘华南。

本规程由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解释。

目次前言Ⅰ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 质量监督基本规定25 质量监督申请与批复36 项目划分确认47 质量监督检查48 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监督59 质量核备与核定610 质量举报调查处理711 质量监督档案管理7附录A(规范性附录)质量监督申报表8附录B(规范性附录)质量监督检查意见表14附录C(规范性附录)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15附录D(规范性附录)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18附录E(规范性附录)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19附录F(规范性附录)外观质量评定与核定表20附录G(规范性附录)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23附录H(规范性附录)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 26附录I(规范性附录)质量核定申报书27附录J(规范性附录)质量评价意见30附录K(规范性附录)质量监督报告3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术语和定义、质量监督基本规定、质量监督申请与批复、项目划分确认、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质量核备与核定、质量举报调查处理、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加强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技术改造、养护等水运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前质量鉴定(以下简称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验收前质量评定(以下简称竣工质量评定)两个阶段。

沿海港口1000吨级以下且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内河港口300吨级以下且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港口工程以及V级以下的航道整治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评定可合并进行。

第五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一)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交通运输部和国家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三)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四)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以及概算调整等文件;(五)主要设备技术规格书或说明书;(六)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七)项目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资料。

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交工质量鉴定第七条交工质量鉴定是质监机构对负责监督的水运工程项目在交工验收前,评价已完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和规范要求,是否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并为竣工验收质量评定提供依据。

交工质量鉴定分为:船闸工程水下验收交工质量鉴定和建设项目(或者合同段)工程交工质量鉴定。

第八条船闸工程水下验收交工质量鉴定是指船闸工程放水前的水下工程以及门、机、电无水联合调试验收质量鉴定。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船闸工程土建项目基本完成,具备放水条件;(二)施工单位对水下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单位对水下工程质量复检合格;(三)门、机、电无水联合调试合格,并完成联调报告;(四)水下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符合相关规定;(五)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已完成水下工程的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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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管理,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规规童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

第二条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航道的航道工程以外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

水运养护工程能够参照本程序及标准执行。

第三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旋。

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评定两个阶段。

第五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等批复文件;(四)主要设备技术规格书或者说明书;(五)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六)项目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

第六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遵循科学、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参建单位按照本程序及标准及时履行相应手续。

第二章交工质量鉴定工作程序第八条质监机构应当在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鉴定。

质量鉴定合格的工程,方能组织交工验收。

第九条交工质量鉴定分为建设项目(合同段)交工质量鉴定和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

船闸工程充水前应当进行水下工程专项质量鉴定。

第十条建设项目(合同段)和单位工程申请交工质量鉴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建设项目(合同段)和单位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全部完成,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杲主体工程,且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尾留工程投资额不得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二)施工单位按照《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各单位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单位对工程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而且己完成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四)建设单位已经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对已完工程进行预验收, 且预验收合格,并填写《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见附件AJ);(五)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有关规定, 交工文件经监理审核并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已完成建设项目(合同段)和单位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船闸水下工程专项质量鉴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船闸土建工程基本完成;(二)施工单位对水下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单位对水下工程质量复检合格;(三)船闸设备及运行控制系统无水联合调试合格,并完成联调报告;(四)水下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符合相关规定;(五)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已完成水下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交工质量鉴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建设项目(合同段)和单位工程满足交工质量鉴定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见附件A-2) o质监机构应当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质监机构应当下发《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鉴(评)定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A-6),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组织质量鉴定工作,经鉴定合格的,应当下发《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见附件A-3)o 质监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通知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建设单位整改符合要求的,质监机构应当在7日内印发《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

交工质量鉴定申请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质监机构应当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下发《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鉴(评)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A-7)o第十三条交工质量鉴定工作内容和实施方法:(-)质监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不少于3人的质量鉴定组实施交工质量鉴定工作,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能够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二)交工质量鉴定工作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测与评价、工程观感质量评价和工程内业资料审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交工工程予以评分,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应当按照附录4中不同工程类别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

符合性审查意见分为"符合'和'还符合'两种结论。

(四)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应当按照附录1中不同工程类别规定的抽查项目及频率开展,并计算工程实体得分。

(五)工程观感质量评价应当按照附录2中不同水运工程类别规定的检查内容、方法及评分标准执行。

(六)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应当按照附录3中不同工程类型的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进行抽查,并按附录三中评分标准予以评分。

(七)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抗氯离子渗透性能以及混凝土面层厚度等验证性检测应当按照附件B-4中规定的抽查项目以及频率开展,合格判定标准按照《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附录D执行。

(A)大型装卸、输送设备应当进行重载试运转,并按照设计要求对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测试,试运转结果应当满足设计要求。

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已进行性能检测并出具相关许可证书的,应当给予认可。

(九)港区铁路、防洪、房建等工程由项目质监机构按照相关行业部门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专项验收或已出具质量鉴定意见的,质监机构能够引用其结论。

(十)水运工程项目中的公路、桥梁工程的质量鉴定按照《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程序及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实体工程质量检测应当按照下列工程分类分阶段进行:(-)码头工程应当在桩基基本完成前,梁板制作完成安装前,主要构件防腐旋工前,分别进行实体工程质量检测。

(-)道路堆场工程应当在基层基本完成前,面层基本完成前,分别进行实体工程质量检测。

(三)航道工程应当在护岸底板基本结束前,护岸基本结束前,分别进行实体工程质量检测。

(四)船闸工程应当在底板基本完工前,墙身基本完成前,水下验收前, 分别进行实体工程质量检测。

(五)干船坞与船台滑道工程应当在底板基本完工前,坞墙基本完成前, 分别进行实体工程质量检测。

工程实体检测工作由质监机构或者质监机构委托的具有相应试验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开展实体检测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检测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分阶段进展情况及时通知质监机构进行实体检测。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工质量鉴定,并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混凝土强度、航道疏浚水深等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二)桩基检测、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荷载试验、结构变形等有任一项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或者结构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而且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逬行处理;(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安全隐患或者已降低使用功能;(四)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未按要求整理,或者检查项目不全、频率不足或者缺少必要的数据,不能有效证明主要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施工工艺以及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规定,或者资料反映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保证安全运营以及正常使用;(五)其它严重影响工程安全和使用的质量冋题。

第三章竣工质量评定工作程序第十六条质监机构应当在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后、竣工验收前,对己完工程在试运行阶段的质量状况杲否符合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进行质量评定,为竣工验收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竣工质量评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建设项目已按批复的初步设计全部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且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尾留工程投资额不得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三)交工质量鉴定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冋题已经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四)航道工程试运行期满1年,一般港□工程试运行期满3个月,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港□工程,试运行期满6个月,运行情况正常,符合设计要求;(五)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六)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己编制完成竣工质量工作总结报告,其中建设单位对试运行期内出现的质量冋题或者缺陷已经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并提交了处理报告;(七)运营管理单位己完成工程试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竣工质量评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在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内,质监机构能够组织质量回访检查,对存在的质量缺陷以及质量冋题,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建设项目具备竣工质量评定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竣工质量评定申请书》(见附件A-4)o质监机构应当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质监机构应当下发《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鉴(评)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组织质量评定工作,经评定合格的,应当下发《水运工程竣工质量评定书》(见附件A-5)o评定过程中质监机构发现存在冋题的,应当通知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建设单位整改符合要求的,质监机构应当在7日内印发《水运工程竣工质量评定书》。

竣工质量评定申请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质监机构应当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下发《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鉴(评)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九条竣工质量评定工作内容和实施方法:(-)质监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不少于3人的质量评定组,具体实施竣工质量评定工作,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能够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竣工质量评定工作包括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及交工验收提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检查、试运营期中质量缺陷及质量问题处理情况检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完整性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竣工工程予以评分,综合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组织竣工质量评定:(-)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或者质量冋题未经处理,或者虽然经过处理依然不合格的;(-)港□装卸设备、船闸设备和其它以设备购置安装工程为主(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工程未经过试运行或者系统性能测试,系统性能参数未达到设计要求的;(三)建设项目在试运营期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发现重大质量隐患,并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处理的;(四)其它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情况。

第四章工程质量鉴定标准、等级第二十一条交工质量鉴定等级、标准为:(-)交工质量鉴定等级划分为合格.不合格二个等级;(二)单位工程合格标准为:(1)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验证性检测项目均合格(附件B-4);(2)单位工程实体质量得分不低于80分;(3)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综合得分率不低于80%;(4)单位工程内业资料综合得分率不低于80%;(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执行条文,符合性”审查中未发现有'还符合'情(6)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均符合要求(附件B-1);(三)建设项目合格标准为:(1)建设项目所含各单位工程均合格;(2)建设项目实体质量得分不低于80分;(3)项目工程观感质量综合得分率不低于80%;(4)建设项目内业资料综合得分率不低于80%;(四)不符合第(二)、(三)项规定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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