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程序及标准(含表格)
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
各检验小组根据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和项目实施期间的有关监督检查资料,按照各 类工程项目特点进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核定,签字归档。
鉴定负责人审阅各检验小组汇报材料(主要内容:质量检验情况、质量核定结果 、遗留问题和建议。)及检验评定资料、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情况报告》(初稿)
质监站鉴定委员会讨论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情况报告》;签发《水运工程质量鉴 定证书》(单位工程)
召开质量检验工作预备会 主持单位:质监站:与会人员:参加工程竣工质量检验的全体人员;会议议程: 1、宣布检验组成员名单;2、明确各检验小组分组情况,各小组具体检验工作任 务和检验方法、步骤、检验频率、工作日程安排;4、强调检验工作注意事项。 各检验小组按交工验收质量鉴定实施方案对各标段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审查质量 保证资料。 各检验小组收集整理内业审查资料和外业检测资料,签字归档形成系统的 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
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经监理单位核定后,项目法人 向质监站申请工程质量鉴定。 N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质监站审查申请报告及有关的质量资料
Y 质监站制订质量鉴定工作计划,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按工程特点,质监站与项目法人等有关单位商量质量检验成员名单、工作日程安 排、检验组分工和检测仪器、检验用车等事宜。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苏交规[2012]8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苏交规〔2012〕8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经第58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2月31日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2年11月26日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
第二条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航道的航道工程以外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
水运养护工程可以参照本程序及标准执行。
第三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评定两个阶段。
第五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等批复文件;(四)主要设备技术规格书或者说明书;(五)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六)项目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
浙江省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竣工质量检验程序(2013年)
根据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交工发[1993]1060号)、(交通部港口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基发[1995]155号)、(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基发[1996]911号)的精神、(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浙交[1996]339号)的规定和多年实际操作经验,为规范我省水运工程监督工作更符合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浙江省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竣工质量检验程序。
一、交工鉴定1.办理交工鉴定的手续及条件a. 建设单位填写《交通建设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并报送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总结和监理单位评估资料,送到主管质监站。
b. 施工单位竣工资料齐全。
c. 具备《验收办法》规定的交工条件,已按各单项工程合同完成施工图要求的内容。
2. 主管质监站交工质量鉴定前的准备由主管质监站发交工质量鉴定会通知,主持交工鉴定会全过程,建设四方必须派员参加,并邀请建设主管单位代表参加。
通知内容明确报到日期、地点、以及会议时间(根据工程大小、检测工作量大小来定,一般外业一天、资料审查一天、开会半天。
外业有可能要拖长,如疏浚工程横断面水深测量)并请建设单位承办会务工作,组织准备外业检测的仪器、工具、配合人员(见表)。
主管质监站准备各类相关检测用表,汇总表以及相关的其他表格,携带较先进的检测仪器。
3. 交工质量鉴定会内容a. 报到后开预备会,由主管质监站召集建设四方等,成立交工质量鉴定小组,确定检测的分组,人员配备,仪器、工具分配;进行抽查检测数量的确定(协商与抽签相结合)。
b. 根据各检测组对外业检测资料的整理和竣工资料的全面审核;对分项、分部工程评分。
c. 各检测组向鉴定小组汇报检测情况、审查资料情况、分项、分部工程评分情况。
d. 对观感质量进行讨论与评分,对工程缺陷、整改意见进行讨论。
e. 完成交工鉴定报告初稿。
f. 向建设四方通报鉴定工作情况(检测结果,分部、单位工程评定,观感质量评分)读交工鉴定报告内容。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苏交规[2012]8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苏交规〔2012〕8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经第58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2月31日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2年11月26日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
第二条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航道的航道工程以外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
水运养护工程可以参照本程序及标准执行。
第三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评定两个阶段。
第五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等批复文件;(四)主要设备技术规格书或者说明书;(五)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六)项目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
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鉴定组完成现场质量鉴定工作后,应形成质量鉴定意见,由部质监总站审核后与项目质监机构共同签发。
第三章鉴定方法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鉴定采取对项目质监机构质量评定结果进行符合性审查的方法进行。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核查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现场抽查单位工程质量,审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对工程主要质量指标进行检测,审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价工程观感质量,审查项目质监机构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鉴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
3.航道整治工程项目:单位工程优良品率70%以上,项目各河段(滩)航道整治综合效果达到设计要求。
4.其它工程项目:单位工程优良品率50%以上,主要单位工程必须优良。
第三十一条 部质监总站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等级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合格标准:
1.项目质监机构对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中未发现有不符合情况.
第八条 部质监总站每年向建设单位下达建设项目质量鉴定计划,并抄送项目质监机构.建设单位在接到质量鉴定通知书后,应将工程项目概况、单位工程划分情况、工程质量状况自查报告等有关资料报部质监总站。
第九条 列入部质监总站质量鉴定计划的建设项目,在所有单位工程完工并满足建设项目质量鉴定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向部质监总站提交《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申请书》、《项目质监机构初评意见表》及交工验收有关资(具体内容见附件1、附件2)。
5.内业资料审查基本齐全,建设项目资料核查评分得分率达到80%及以上。各单位工程根据所属工程类别按附录要求分别评分并计算单位工程资料核查得分率,并按各单位工程投资额加权平均计算建设项目资料核查得分率(见附件4、5)。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第4篇+码头与岸壁工程质量检验
第4篇 码头与岸壁工程质量检验4。
1 基本规定4。
1.0。
1 码头与岸壁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可按表4.1。
0。
1-1~表4.1.0.1—5规定划分.当工程内容与表列项目不一致时,可根据结构特点进行调整。
高桩码头与岸壁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表4。
1.0。
1-1注:当接岸结构为板桩式结构时,序号4的分项工程应增加板桩、斜顶桩沉桩等.重力式码头与岸壁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表4。
1.0。
1—2板桩码头与岸壁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表4。
1。
0.1—3斜坡码头和浮码头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表4.1.0.1—54.2 码头与岸壁工程总体4.2。
0.1 码头和岸壁工程整体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0。
1-1和表4。
2.0.1-2的规定。
重力式、高桩、板桩码头整体尺度允许偏差表4.2.0.1—1注:L为码头设计长度,B为码头设计宽度,b为板桩宽度,单位为mm。
斜坡码头和浮码头整体尺度允许偏差(mm)表4.2。
0。
1—24.2。
0。
2 码头和岸壁工程的观感质量应按表4。
2。
0。
2的规定进行检查评价,综合得分率不应低于80%。
4。
3 基槽与岸坡开挖工程4。
3。
1一般规定4.3.1。
1 码头基槽与岸坡开挖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宜按施工段划分,每段的长度不宜大于200m.墩式结构应按设计单元划分。
4。
3.1.2 水下基槽开挖后应及时抛填.4。
3.2 水下基槽开挖主要检验项目4.3。
2.1基槽开挖至设计标高时,应对土质进行核对.槽底土质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全部检查.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并观察检查。
一般检验项目4。
3。
2。
2基槽开挖的平面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断面尺寸不应小于设计规定.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断面测量资料.4.3.2。
3水下基槽开挖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
3.2.3—1和表4。
3。
2.3-2的规定。
岩石地基水下爆破开挖基槽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表4。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第5章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与合格标准
取消了将工程质量分为“优良”和“合格”两个等级的做法。规 定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合格 标准。
在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检验中,增加了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和对 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项目进行抽查检测的规定。
第6章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的程序和组织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航务工程) 1982
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J242-89)
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J221-98)
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J221-98)局部修订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疏浚工程) 1982
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J243-88)
港口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 定标准(JTJ244-95)
分项工程检验批是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的基本单元。 主要检验项目是对结构安全性、耐久性和涉及环保、卫生、 公益起决定性作用的项目,带有否决的性质。 一般检验项目则不起决定性作用,允许有少量偏差或缺陷。
(2) 航道工程包括: A、航道整治; B、航道疏浚; C、船闸等通航水工建筑物; D、渠化工程; E、航标工程等。
(3)船厂水工工程包括: A、干船坞; B、船台; C、独立滑道等。
3、《标准》与相关标准的关系
第1.0.4条明确了《标准》与相关标准的关系“除应符合本标 准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1)质量检验只是基本建设中的一个环节,还受制于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定的约束。
(2)《标准》中分项工程的质量特征值是根据国家现行标准 (特别是交通部颁发的专业技术标准)提出的,因此《标准》应 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配合使用。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程序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程序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程序及标准第三章工程质量鉴定(评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第四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附件有关文书范本《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一、总体思路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四化”建设要求,在工程质量监督任务繁重、人手有限的情况下,解放思想,开拓思路,推行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突出政府监督的宏观管理职能,实现质监工作“三个转变”,即监督重心由工程实体向管理行为转变;由注重微观监督向宏观监督转变;由注重技术向行政执法转变,有针对性地解决质量监督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使监督工作的开展更加有章可循,有序运作。
二、主要目标1、规范监督工作程序,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明确监督检查人员职能权限,在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执法职能,做到不越位、不缺位。
2、规范监督工作标准,统一量化监督执法工作标准,保证监督执法公正公开,提高文明执法水平,在有效指导各参建单位参建行为的同时,更便于各参建单位对监督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3、规范监督基础工作,提出监督工作文书范本和检查记录的格式、目录,做到内容全面,结果量化统一,便于汇总、统计、分析,提高质量分析建议的科学性和指导性,体现监督检查的严肃性和鉴定检测的客观性,树立监督部门权威性。
三、具体内容说明1、关于监督申请及受理(1)明确监督申请材料的内容和要求,通过监督人员对照填写审查意见表,保证申请材料的完整、齐全。
(2)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质量监督工作计划范本,提出了常规工程的监督组织、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检查计划和监督检查控制点。
(3)初步提出了质量监督交底的工作要求和主要内容。
2、关于质量监督检查(1)按照质量监督机构对具体项目监督工作“体现全过程、全方位,但不是全天候、全覆盖”的总体把握,确定以抽查的工作方式进行督查,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三种主要形式:综合督查、专项督查、飞行检查以及具体程序和工作标准。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质量控制资料附表word版
工程测量控制点验收记录表K.2.0.2-1施工单位:验收日期:年月日施工测量基线和水准点验收记录表K.2.0.2-2施工单位:验收日期:年月日457材料汇总表(通用)表K.3.0.3-1原材料(构配件)进场验收记录(通用)表K.3.0.3-2设备开箱检查记录表K.3.0.3-3水泥出厂质量证明和检验报告汇总表表K.4.0.1-1汇总单位:审核:制表:年月日报告编号:报告编号:碎石(卵石)检验报告表K.4.0.2-2报告编号:减水剂检验报告表K.4.0.3-1 报告编号:泵送剂检验报告表K.4.0.3-2报告编号:试验单位(盖章):批准:审核:试验:粉煤灰检验报告表K.4.0.4报告编号:试验单位(盖章):批准:审核:试验:水质检验报告表K.4.0.5报告编号:试验单位(盖章):批准:审核:试验:钢筋(钢材)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汇总表表K.4.0.6-1汇总单位:审核:制表:年月日钢筋力学工艺性能及化学成分检验报告表K.4.0.6-2报告编号:试验单位(盖章):批准:审核:试验: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检验报告表K.4.0.6-3 报告编号:试验单位(盖章):批准:审核:试验: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检验报告表K.4.0.6-4 报告编号:试验单位(盖章):批准:审核:试验:钢材检验报告表K.4.0.7报告编号:试验单位(盖章):批准:审核:试验: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检验报告表K.4.0.8-1 报告编号:试验单位(盖章):批准:审核:试验:高强度螺栓检验报告表K.4.0.8-2 报告编号:试验单位(盖章):批准:审核:试验:报告编号:试验单位(盖章):批准:审核:试验:报告编号:试验单位(盖章):批准:审核:试验:报告编号:试验单位(盖章):批准:审核:试验:石灰检验报告表K.4.0.12报告编号:试验单位(盖章):批准:审核:试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表K.5.0.1-1报告编号:试验单位(盖章):批准:审核:试验: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表K.5.0.1-2 报告编号:试验单位(盖章):批准:审核:试验:混凝土抗压(抗折)强度现场检验报告汇总表表K.5.0.2-1 工程名称:施工单位:试验单位(盖章):技术负责人:审核:制表:482混凝土抗压(抗折)强度检验报告表K.5.0.2-2报告编号:试验单位(盖章):批准:审核:试验:水泥砂浆抗压强度检验报告表K.5.0.3报告编号:试验单位(盖章):批准:审核:试验:混凝土抗冻检验报告表K.5.0.4报告编号:试验单位(盖章):批准:审核:试验:报告编号:报告编号:试验单位(盖章):批准:审核:试验:混凝土联锁块检验报告表K.5.0.6报告编号:试验单位(盖章):批准:审核:试验:混凝土强度评定表表K.5.0.7-1施工单位(盖章):审核:统计:年月日混凝土强度统计表表K.5.0.7-2施工单位(盖章):审核:统计:年月日混凝土氯离子总含量评估报告表K.5.0.8试验单位(盖章):批准:审核:评估:高性能混凝土抗氯离子渗透性能检验报告表K.5.0.9报告编号:试验单位(盖章):批准:审核:试验:钢筋焊接力学及工艺性能检验报告表K.5.0.10-1报告编号:试验单位(盖章):批准:审核:试验: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单向拉伸性能检验报告表K.5.0.10-2 报告编号:试验单位(盖章):批准:审核:试验:冷拉钢筋力学及工艺性能检验报告表K.5.0.11试验单位(盖章):批准:审核:试验:超声波探伤检验报告表K.5.0.12-1试验单位(盖章):批准:审核:试验:X射线检验报告表K.5.0.12-2试验单位(盖章):批准:审核:试验:土压实度检验报告汇总表表K.5.0.13-1汇总单位:审核:制表:年月日试验单位(盖章):批准:审核:试验:报告编号:试验单位(盖章):批准:审核:试验:稳定土配合比设计报告表K.5.0.14试验单位(盖章):批准:审核:试验:稳定土无侧限抗压强度检验报告表K.5.0.15试验单位(盖章):批准:审核:试验:混凝土构件出厂合格证表K.6.0.1-1合格证编号:出厂日期:年月日生产单位(盖章):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钢构件出厂合格证表K.6.0.1-2合格证编号:出厂日期:年月日生产单位(盖章):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记录汇总表表K.7.0.1 工程名称:审核人:汇总人:。
水运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表格_secret-2
表B.0.0.1注:①对于不划分检验批的分项工程,可直接采用本表。
②对于实测数据较多的项目,可附施工综合记录(基槽开挖)检验批质量检验记录表表B.0.0.1注:①对于不划分检验批的分项工程,可直接采用本表。
②对于实测数据较多的项目,可附施工综合记录(土石方回填)检验批质量检验记录表表B.0.0.1注:①对于不划分检验批的分项工程,可直接采用本表。
②对于实测数据较多的项目,可附施工综合记录注:①对于不划分检验批的分项工程,可直接采用本表。
②对于实测数据较多的项目,可附施工综合记录注:①对于不划分检验批的分项工程,可直接采用本表。
②对于实测数据较多的项目,可附施工综合记录(填砂挤淤)检验批质量检验记录表表B.0.0.1注:①对于不划分检验批的分项工程,可直接采用本表。
②对于实测数据较多的项目,可附施工综合记录(抛石基础)检验批质量检验记录表表B.0.0.1注:①对于不划分检验批的分项工程,可直接采用本表。
②对于实测数据较多的项目,可附施工综合记录(现浇混凝土基础)检验批质量检验记录表表B.0.0.1注:①对于不划分检验批的分项工程,可直接采用本表。
②对于实测数据较多的项目,可附施工综合记录(散抛石压载软体排缝制)检验批质量检验记录表表B.0.0.1注:① L为软体排幅长,单位mm;② B为软体排幅宽,单位mm。
(散抛石压载软体排铺设)检验批质量检验记录表表B.0.0.1注:①B为设计搭接宽度,单位mm;②搭接宽度不得小于1000mm。
(系结压载软体排(护底)缝制)检验批质量检验记录表表B.0.0.1注:① L1为软体排幅长,B为软体排幅宽,L2为充填袋或砂肋长度。
单位mm;(系结压载软体排(护底)铺设)检验批质量检验记录表表B.0.0.1注: B为设计搭接宽度,单位mm。
(铺石压载软体排(护滩)缝制)检验批质量检验记录表表B.0.0.1注:① L为软体排幅长,单位mm;② B为软体排幅宽,单位mm。
水运工程质量检测评定表
单位工程 部位 项 主要 项目 一 般 项 目 1 1 2 3 目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质量情况 检验意见
铁件所用钢材的型号、规格和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定 。 铁件对接焊缝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定。 铁件加工后如有影响使用的变形,应进行调直找平。 铁件表面的除锈和油漆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定。 项 目 长、宽度 平整度 长度 端头平整 长度 护边矢高 长度 护边矢高 弧形 护角 弧长 弦长 截面平直部分宽度 长度 允许偏差 (mm) +10、-5 3 +2、-5 2 +0、-5 2.5L/1000 ±5 1.5L/1000 ±20 ±10 ±5 ±5 ±20 5 5 点,合格率 % 专职质检员: 核定 等级 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实测偏差值(mm) 1 2 3 4 5 6 7 8 9 10
1
钢 板 钢 管 护边 角钢 预埋 铁件 加工
2
允 许 偏 差 项 目
3
4
5 6 7
锚筋 间距 与混凝土表面高差 铁件 埋设 护边、护角前沿线顺直 允许偏差项目共检
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1
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范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交通部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的质量鉴定工作由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简称部质监总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部质监总站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简称项目质监机构)对所有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的基础上,于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进行工程项目质量鉴定工作。
工程规模较大,分期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可分阶段进行质量鉴定。
第五条质量鉴定依据:(一)国家有关规定;(二)交通部及国家其它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范、规程;(三)经批准的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四)项目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评定资料。
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求实的原则。
第二章鉴定组织及程序第七条部质监总站组建质量鉴定组开展鉴定工作。
质量鉴定组成员由部质监总站邀请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专家以及项目质监机构的监督人员组成。
第八条部质监总站每年向建设单位下达建设项目质量鉴定计划,并抄送项目质监机构。
建设单位在接到质量鉴定通知书后,应将工程项目概况、单位工程划分情况、工程质量状况自查报告等有关资料报部质监总站。
第九条列入部质监总站质量鉴定计划的建设项目,在所有单位工程完工并满足建设项目质量鉴定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向部质监总站提交《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申请书》、《项目质监机构初评意见表》及交工验收有关资料(具体内容见附件1、附件2)。
项目质监机构应及时向部质监总站提交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报告,以及质量监督检查、检测、质量评定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部质监总站接到鉴定申请书后,可委托项目质监机构对项目质量鉴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鉴定条件后,在30日内组织现场鉴定工作。
江苏水运工程质量鉴定标准
江苏水运工程质量鉴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加强水运工程质量治理,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治理方法》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方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
第二条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航道的航道工程以外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
水运养护工程能够参照本程序及标准执行。
第三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评定两个时期。
第五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等批复文件;(四)要紧设备技术规格书或者说明书;(五)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六)项目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
第六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遵循科学、公平、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参建单位按照本程序及标准及时履行相应手续。
第二章交工质量鉴定工作程序第八条质监机构应当在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鉴定。
质量鉴定合格的工程,方能组织交工验收。
第九条交工质量鉴定分为建设项目(合同段)交工质量鉴定和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
船闸工程充水前应当进行水下工程专项质量鉴定。
第十条建设项目(合同段)和单位工程申请交工质量鉴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项目(合同段)和单位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全部完成,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且不阻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尾留工程投资额不得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二)施工单位按照《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各单位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单位对工程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同时已完成工程质量评判报告;(四)建设单位差不多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对已完工程进行预验收,且预验收合格,并填写《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见附件A-1);(五)质量保证资料差不多齐全,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有关规定,交工文件经监理审核并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已完成建设项目(合同段)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治理工作总结。
江苏水运工程质量鉴定标准
江苏水运工程质量鉴定标准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加强水运工程质量治理,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治理方法»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方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
第二条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航道的航道工程以外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
水运养护工程能够参照本程序及标准执行。
第三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评定两个时期。
第五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等批复文件;〔四〕要紧设备技术规格书或者说明书;〔五〕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六〕项目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
第六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遵循科学、公平、规范、高效的原那么。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参建单位按照本程序及标准及时履行相应手续。
第二章交工质量鉴定工作程序第八条质监机构应当在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鉴定。
质量鉴定合格的工程,方能组织交工验收。
第九条交工质量鉴定分为建设项目〔合同段〕交工质量鉴定和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
船闸工程充水前应当进行水下工程专项质量鉴定。
第十条建设项目〔合同段〕和单位工程申请交工质量鉴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项目〔合同段〕和单位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全部完成,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且不阻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尾留工程投资额不得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二〕施工单位按照«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各单位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单位对工程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同时已完成工程质量评判报告;〔四〕建设单位差不多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对已完工程进行预验收,且预验收合格,并填写«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见附件A-1〕;〔五〕质量保证资料差不多齐全,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有关规定,交工文件经监理审核并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已完成建设项目〔合同段〕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治理工作总结。
水运工程质量检查表
附件2-1
外业检查组检查评分表
附件2-2
水运工程实体检测项目汇总表
注:1.表中所列实测指标均为一般检查项目,检查中也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补。
2.各受检合同段每项实测指标的实测点(组)数应不少于3点(组)且满足评价需要。
3. 各实测项目以其实测合格率乘以100为该项评分。
检测组检测得分以实测项目评分的平均值计。
附件2-3:
施工质保资料检查及评分表
附件2-4:
工地试验室检查表
日
附件2-5:
试验检测人员现场考核表
日
考核人:
附件2-6
监理工作检查及评分表(一)
9 / 17
监理工作检查及评分表(二)
10 / 17
监理工作检查及评分表(三)
11 / 17
监理工作检查及评分表(四)
12 / 17
附件2-7
造价与合同工作检查及评分表(一)
造价与合同工作检查及评分表(二)
附件2-8建设项目质量安全造价大检查评分表(通用表)
检查人:检查时间:年月日
附件2-9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表
合同号:
注:检查组检查结果与自查资料附合情况扣分标准分较好、一般、差三个等级,较好扣0-1分,一般扣2-4分,差扣5-8分。
附件2-10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与造价执法大检查
组检查情况情况
工程项目名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管理,根 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
第二条 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航道的航道工程以 外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水运养护工程可以参照本 程序及标准执行。
3
(十)水运工程项目中的公路、桥梁工程的质量鉴定按照《江苏省公路工 程质量鉴定程序及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实体工程质量检测应当按照下列工程分类分阶段进行: (一)码头工程应当在桩基基本完成前,梁板制作完成安装前,主要构件 防腐施工前,分别进行实体工程质量检测。 (二)道路堆场工程应当在基层基本完成前,面层基本完成前,分别进行 实体工程质量检测。 (三)航道工程应当在护岸底板基本结束前,护岸基本结束前,分别进行 实体工程质量检测。 (四)船闸工程应当在底板基本完工前,墙身基本完成前,水下验收前, 分别进行实体工程质量检测。 (五)干船坞与船台滑道工程应当在底板基本完工前,坞墙基本完成前, 分别进行实体工程质量检测。 工程实体检测工作由质监机构或者质监机构委托的具有相应试验检测资质 的检测单位承担,开展实体检测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检测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分阶段进展情况及时通知质监机构进行实体检测。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工质量鉴定,并责令相关单位 限期整改: (一)混凝土强度、航道疏浚水深等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规范以及设计 要求; (二)桩基检测、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荷载试验、结构变形等有 任一项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或者结构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规定的裂 缝,并且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 (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安全隐患或者已降低使用功能; (四)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未按要求整理,或者检查项目不全、频率不足或 者缺少必要的数据,不能有效证明主要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施工工艺以及工程 质量符合规范规定,或者资料反映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保证安 全运营以及正常使用; (五)其他严重影响工程安全和使用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 交工质量鉴定工作内容和实施方法: (一)质监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不少于 3 人的质量鉴定组实施交工 质量鉴定工作,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二)交工质量鉴定工作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工程 实体质量检测与评价、工程观感质量评价和工程内业资料审查,并根据检查结 果对交工工程予以评分,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应当按照附录 4 中不同工程类 别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意见分为“符合”和“不符合”两种结论。 (四)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应当按照附录 1 中不同工程类别规定的抽查项目 及频率开展,并计算工程实体得分。 (五)工程观感质量评价应当按照附录 2 中不同水运工程类别规定的检查 内容、方法及评分标准执行。 (六)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应当按照附录 3 中不同工程类型的单位工程 质量控制资料、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进行抽查, 并按附录三中评分标准予以评分。 (七)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抗氯离子渗透性能以及混凝土面层 厚度等验证性检测应当按照附件 B-4 中规定的抽查项目以及频率开展,合格判 定标准按照《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附录 D 执行。 (八)大型装卸、输送设备应当进行重载试运转,并按照设计要求对相关 性能指标进行测试,试运转结果应当满足设计要求。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相 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已进行性能检测并出具相关许可证书的,应当给予认可。 (九)港区铁路、防洪、房建等工程由项目质监机构按照相关行业部门有 关规定进行鉴定,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专项验收或已出具质量鉴定意见的, 质监机构可以引用其结论。
2
作,经鉴定合格的,应当下发《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见附件 A-3)。 质监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通知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建设单 位整改符合要求的,质监机构应当在 7 日内印发《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意见 书》。
交工质量鉴定申请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质监机构应当在 5 日内作出不予 受理决定,并下发《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鉴(评)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见附件 A-7)。
第三条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评定两个阶段。 第五条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等批复 文件; (四)主要设备技术规格书或者说明书; (五)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 (六)项目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 第六条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遵循科学、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参建单位按照本程序及标准及时履行相应 手续。
第二章 交工质量鉴定工作程序 第八条 质监机构应当在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以 及设计要求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鉴定。质量鉴定合格的工程,方能组织交工验 收。
1
第九条 交工质量鉴定分为建设项目(合同段)交工当进行水下工程专项质量鉴定。 第十条 建设项目(合同段)和单位工程申请交工质量鉴定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一)建设项目(合同段)和单位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全部完成,建 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且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 能,尾留工程投资额不得超过工程总概算的 5%; (二)施工单位按照《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 程各单位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并且已完成工程质量评 价报告; (四)建设单位已经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对已完工程进行预验收, 且预验收合格,并填写《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见附件 A-1); (五)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有关规定, 交工文件经监理审核并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已完成建设项目(合同段)和单位工 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船闸水下工程专项质量鉴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船闸土建工程基本完成; (二)施工单位对水下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单位对水下工程质量复检 合格; (三)船闸设备及运行控制系统无水联合调试合格,并完成联调报告; (四)水下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符合相关规定; (五)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已完成水下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交工质量鉴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建设项目(合同段)和单位工程满足交工质量鉴定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 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见附件 A-2)。质监机构应 当在 5 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质监机构应当下发《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鉴(评) 定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 A-6),并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组织质量鉴定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