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细则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乡镇供水、城市防洪、滩涂围垦、堤塘建设(以下统称水利工程)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不受其投资来源的限制,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在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必须以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并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水利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省、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两级设置:(一)省级设置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简称中心站)。
(二)市(地)级、省钱塘江管理局设置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省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和市(地)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组,由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组建,其人员由省、市(地)站选派、委聘。
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word资料99页
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的质量管理,规范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技术改造、养护等水运工程参照执行。
本细则所称的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和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和专用航道的工程质量鉴定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由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前质量鉴定(以下简称“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验收前质量核定(以下简称“竣工质量核定”)两个阶段。
第五条质量鉴定依据(一)国家有关规定;(二)交通运输部及国家其它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检验标准、规范、规程;(三)经批准的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四)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资料。
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求实的原则。
第二章交工质量鉴定第七条交工质量鉴定是指质监机构在交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的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
第八条交工质量鉴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三)监理单位检验合格;(四)建设单位已经组织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对单位工程进行预验收,且预验收合格;(五)主要机械设备通过测试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并获得相关许可证;(六)工程无严重缺陷、无安全隐患、无严重影响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表面严重缺陷已按规范或有关标准处理完毕;(七)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八)设备安装工程经六个月试运行,绿化工程已完工一年;(九)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已完成工作总结。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一、《办法》制定背景我省水利工程始终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把抓好水利工程质量作为工程建设的重中之重,建立、健全了“项目法人负责,企业保证,监理控制,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在抓工程质量中,特别注重于组织保证和措施保证,工作方法上抓好现场检查监督、质量指标检控、验收评定三个环节,先后出台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浙江省实施《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规程(试行)》办法>、《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及《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试验室资质标准细则》等有关规定。
按照这些规定,同时着重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对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分五类制定了评定标准,对外观质量检验项目、数量、评定标准及标准分值的取定均作了详细规定;二是实施监理单位必须通过检测手段平行抽检被验工程原材料及工程施工质量指标,复核施工单位施工质量等级评定的基础资料及质量等级评定结果;三是对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派驻工地质量监督员;这些规定和措施进一步强化了质量管理和控制,极大地提高了我省水利工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使全省水利工程质量上了一个新台阶,取得了显著成效。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以及我国加入WTO和我省水利面貌发生的显著改变,我省水利施工企业已被推向市场以及检测机构正在推向市场,我省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市场意识较强,建筑及检测市场已初步形成,但还不完善,个别施工企业经营思想不够端正,在经济利益驱动下,放松对质量自检的要求;有的测试单位为抢占检验市场出现了忽视检测质量的现象,随意降低标准,甚至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监理平行抽检,自身尚不具备测试条件,抽检的质量指标可靠性不高。
这些都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十分不利,已经与当前的水利形势和发展趋势不相适应。
浙江省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竣工质量检验程序(2013年)
根据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交工发[1993]1060号)、(交通部港口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基发[1995]155号)、(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基发[1996]911号)的精神、(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浙交[1996]339号)的规定和多年实际操作经验,为规范我省水运工程监督工作更符合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浙江省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竣工质量检验程序。
一、交工鉴定1.办理交工鉴定的手续及条件a. 建设单位填写《交通建设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并报送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总结和监理单位评估资料,送到主管质监站。
b. 施工单位竣工资料齐全。
c. 具备《验收办法》规定的交工条件,已按各单项工程合同完成施工图要求的内容。
2. 主管质监站交工质量鉴定前的准备由主管质监站发交工质量鉴定会通知,主持交工鉴定会全过程,建设四方必须派员参加,并邀请建设主管单位代表参加。
通知内容明确报到日期、地点、以及会议时间(根据工程大小、检测工作量大小来定,一般外业一天、资料审查一天、开会半天。
外业有可能要拖长,如疏浚工程横断面水深测量)并请建设单位承办会务工作,组织准备外业检测的仪器、工具、配合人员(见表)。
主管质监站准备各类相关检测用表,汇总表以及相关的其他表格,携带较先进的检测仪器。
3. 交工质量鉴定会内容a. 报到后开预备会,由主管质监站召集建设四方等,成立交工质量鉴定小组,确定检测的分组,人员配备,仪器、工具分配;进行抽查检测数量的确定(协商与抽签相结合)。
b. 根据各检测组对外业检测资料的整理和竣工资料的全面审核;对分项、分部工程评分。
c. 各检测组向鉴定小组汇报检测情况、审查资料情况、分项、分部工程评分情况。
d. 对观感质量进行讨论与评分,对工程缺陷、整改意见进行讨论。
e. 完成交工鉴定报告初稿。
f. 向建设四方通报鉴定工作情况(检测结果,分部、单位工程评定,观感质量评分)读交工鉴定报告内容。
浙江水运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浙江港航
附件1浙江省港口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一、基本要求(一)港口工程质量评定由负责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二)港口工程质量评定包括交工质量评定和竣工质量评定。
质量评定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和评定打分。
(三)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监理等相关从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及时对工程质量进行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
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码头工程桩基础和混凝土主要构件(防腐前)、软土地基处理、房建工程基础和主体(装饰前)等关键工序或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测。
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的检测和检查结果均可作为竣(交)工质量评定依据。
建设单位应根据检测和检查情况每季度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状况。
(四)港口工程竣(交)工质量评定实行备案管理,质量评定备案管理程序如下:1.工程开工后,竣(交)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水深断面图检测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水深断面图测绘。
建设单位应将拟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2.试验检测单位应当编制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的检测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检测方案的专家审查,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检测方案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3.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完成后,试验检测单位应出具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
建设单位应在质量评定前10天,将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4.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报告、内业资料审查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的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工程质量评定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对每个单位工程进行现场复核,若建设单位发现有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情况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复或返工。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中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中修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第二章主要内容和职责第五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七条质监机构的职责主要是:(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监督检查各从业单位合同履约情况;(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三)监督检查施工、监理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四)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等内容;(五)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试验检测方法、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试验数据是否准确、真实、可靠;(六)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定期抽检和公布原材料产品的质量情况;(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八)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doc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试验检测行业信用建设,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增强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诚信意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从业承诺履约行为状况的综合评价。
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过程中的行为,试验检测机构在等级增项、升级、换证复核、变更登记和投标活动以及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试验检测人员在考试、从业登记、证书使用和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均属于从业承诺履约行为。
第三条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含中心试验室,下同)和现场检测项目以及在相应岗位的试验检测人员,均列入信用评价范围。
其中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评价年度内的合同期应不小于 3 个月,现场检测项目的合同金额应不小于 50 万元。
有下列情形的,也应纳入信用评价范围:(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
(二)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
现场检测项目指单独签订合同,承担工程质量评定(检验)、竣(交)工质量评定(鉴定)、质量监督抽检和现场专项检测(含软基处理检测、沉降观测、桩基检测、机电工程检测、桥梁施工监测、隧道施工监测、路面施工监测、航道水深量测和码头前沿水深量测等)以及事故调查、投诉处理的试验检测业务。
第四条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07.07•【字号】浙交[2008]167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8]167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切实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行为,提高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及《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厅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现随文印发,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厅二○○八年七月七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行为,保证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浙建〔2023〕12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2023〕12号各市建委(建设局):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2月22日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一)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二)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依据《办法》和《资质标准》取得相应的资质,其检测能力应满足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见附表)要求,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三)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提出申请,依法提交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019年整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中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中修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二章主要内容和职责第五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七条质监机构的职责主要是:(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下面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是《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全文,仅供参考。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行为,保证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浙江省交通厅负责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机构)受委托具体实施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局)(以下简称市质监机构)受委托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市质监机构以下统称为质监机构。
第二章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管理第六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并在《等级证书》核定的专业、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第七条取得《等级证书》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在《等级证书》核定的专业、项目参数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可作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或校准。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保证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12号令)、省交通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浙交〖2008〗16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承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任务的施工、监理单位为满足施工自检或监理抽检的需要,在工地现场设立的临时试验室,分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和监理驻地工地试验室。
第三条工地试验室应在施工准备阶段建立,并在工程实质性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质监机构申请技术考核,取得《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后,方可开展工地试验检测活动。
工地试验室未取得《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不得开展工地试验检测工作。
《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由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统一监制,有效期至工程完工。
第四条大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业主为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需设立业主中心试验室的,依据本细则规定进行技术考核。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配置要求第五条工地试验室主要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在现场进行的施工自检或监理抽检试验,不得接受其它方的委托试验。
(一)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按规定的抽样频率进行施工前的验证试验、标准试验和施工过程中的抽样试验,以及各工序和单位工程完工后的验收试验。
(二)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按规定的抽检频率进行平行试验、抽检试验,对施工单位的标准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实施全过程监督,并按抽查频率进行独立试验。
监理旁站后应随即在试验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不得事后补签。
(三)工地试验室无能力检测的项目参数应委托符合条件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六条工地试验室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特点、母体检测机构授权业务范围及“工地试验室配置要求”(附件一),确定试验检测项目参数、合理配备试验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
第七条未取得公路或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其工地试验室必须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授权。
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228页精选文档
评定标准前言《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主要是依据水利部1988年颁发的《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和1996年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及现行有关规程、规范,并结合浙江实际编写而成。
在本标准的编写过程中,参编人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查阅了大量的水利水电和相关行业的施工规范、设计规范及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充分听取了有关专家的意见,先后形成初稿、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最后又依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定稿。
本标准较之1992年7月颁发的《浙江省水利基建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新增了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弃土区排泥场、土堤土坝灌浆加固、水泥深层搅拌桩、水泥粉喷桩、垂直防渗铺膜、钢筋混凝土防腐涂层、闸门制作、拦污栅制作、埋件制作、横拉式闸门安装、整体式主机泵安装、潜水泵安装、泵站起重设备安装、机组启动试运行检验等内容,本标准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由于受诸多因素制约,本标准还不够完善,尚缺部分已在省内运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请在使用过程中注意积累总结,并将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及时告知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地址:南京市上海路5号水利大厦内;邮编:210029),以供今后补充或修订时参考。
主要起草人:华伟南主要审查人:第 1 页目录前言1.总则 (1)2.单位工程外观质量 (4)2.1 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 (4)2.2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 (4)3.土方工程 (8)3.1 河道开挖 (8)3.2 堤防填筑 (10)3.3 基坑土方开挖 (12)3.4 土方回填工程 (12)3.5 弃土区及排泥场堆填 (13)3.6 土堤土坝灌浆加固(试行) (14)4.砌石工程 (17)4.1 护坡、护底 (17)4.2 砌石墩、墙 (18)5.混凝土工程 (20)5.1 模板 (20)5.2 钢筋 (21)5.3 止水、伸缩缝 (23)5.4 混凝土浇筑 (24)5.5 混凝土单元工程综合质量评定 (29)5.6 混凝土构件安装 (29)5.7 喷射砂浆、混凝土 (30)5.8 钢筋混凝土防腐蚀涂层 (32)6.基础工程 (33)6.1 沉入桩 (33)6.2 钻孔灌注桩 (34)6.3 沉井 (36)6.4 水泥深层搅拌桩(试行) (37)6.5 水泥粉喷桩(试行) (39)6.6 防渗板桩 (40)6.7 砼防渗墙(地下连续墙) (41)6.8 高压喷射灌浆防渗板墙 (42)6.9 垂直防渗铺膜(试行) (43)7.闸门、拦污栅、埋件制作 (45)7.1 埋件制作 (45)7.2 闸门门体及拦污栅栅体制作 (46)7.3 闸门、拦污栅、埋件制作质量评定 (52)8.闸门、拦污栅、埋件安装 (53)8.1 埋件安装 (53)第 1 页8.2 闸门门体及拦污栅栅体安装 (60)9.启闭机安装 (66)9.1 固定卷扬式启闭机安装 (66)9.2 螺杆式启闭机安装 (67)9.3 液压启闭机安装 (68)9.4 门式启闭机安装 (69)9.5 推杆式启闭机安装 (71)9.6 启闭机安装质量评定 (72)9.7 闸门与启闭机联动检验 (72)10.泵站主机泵安装 (73)10.1 基本要求 (73)10.2 主机泵基础及埋件 (74)10.3 现场组装立式主机泵安装 (75)10.4 整体式主机泵安装 (78)10.5 主机泵管路安装 (80)10.6 主机泵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81)11.泵站辅助机械设备安装 (82)11.1 基本要求 (82)11.2 气系统安装 (82)11.3 水系统安装 (83)11.4 油系统安装 (85)11.5 油、气、水系统管路制作安装 (86)11.6 水力测量仪表安装 (87)11.7 箱、罐及其它容器安装 (87)11.8 通风系统安装 (88)11.9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88)12泵站起重设备安装 (89)12.1 基本要求 (89)12.2 泵站起重设备的轨道和车档安装 (89)12.3 起重设备安装 (91)12.4 起重机的试运转 (93)12.5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94)13.泵站机组启动试运行检验 (95)附录A我省常见水工建筑物分部工程划分表 (97)附录B主要建筑材料试验项目表 (99)附录C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T 191-96)有关水工混凝土耐久性条文的摘录 (101)附录D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范(JGJ/T10-95)有关模板最大侧压力计算公式和粗、细骨料最佳级配图(106)附录E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8-94)有关铸钢件和锻件的规定 (107)附录F常用法定计量单位名称与换算表 (109)附表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表 (110)表1.1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 (111)表1.2 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112)表1.2-1 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 (113)表1.2-2 工程平面位置及高程测量总体质量检验评定表 (116)表1.3 水利水电工程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117)第 2 页表2.1.1 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 (119)表2.1.2 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记录表 (121)表2.2.1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 (124)表2.2.2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记录表 (125)表2.2.3 堤防单位工程外部尺寸检测评定表 (125)表3.1.1 陆上机械河道开挖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26)表3.1.2 挖泥船开挖河道土方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27)表3.2.2 粘性土料碾压式填筑堤防堤基清理工程质量评定表 (128)表3.2.3 堤防土料填筑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29)表3.3.1 基坑土方开挖工序质量评定表 (130)表3.4.1 土方回填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31)表3.5.1 弃土区、堆填、排泥场充填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32)表3.6.1 土堤土坝劈裂式灌浆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33)表3.6.2 土堤土坝充填式灌浆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34)表4.1.1 护坡、护底砌石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35)表4.2.1 建筑物砌石墩、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37)表4.2.2 河道、堤防砌石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38)表5.1.0 模板安装工序质量评定表 (139)表5.2.0 钢筋制作安装工序质量评定表 (140)表5.3.0 止水、伸缩缝安装工序质量评定表 (142)表5.4.1 混凝土浇筑工序质量评定表 (142)表5.4.1~1 现浇混凝土基础底板尺寸质量评定表 (144)表5.4.1~2 现浇混凝土墩、墙尺寸、质量评定表 (145)表5.4.1~3 现浇混凝土柱、排架、门槽、梁板尺寸质量评定表 (146)表5.4.1~4 沉井制作尺寸质量评定表 (147)表5.4.1~5 预制混凝土板、柱、梁构件尺寸质量评定表 (148)表5.4.1~6 混凝土护坡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50)表5.4.1~8 河道堤防砼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51)表5.4.8 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评定表 (152)表5.5.1 混凝土单元工程综合质量评定表 (153)表5.5.2 混凝土细骨料(砂料)质量检验评定表 (154)表5.5.3 混凝土粗骨料(碎石)质量检验评定表 (155)表5.5.4 石料(粗料石、块石、毛石)质量检验评定表 (156)表5.5.5 分部工程砼拌和物质量检验表 (157)表5.5.6 分部工程水泥砂浆质量检验表 (159)表5.6.1 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表 (160)表5.7.0 喷射砂浆、混凝土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61)表5.8.0 钢筋砼防腐蚀涂层施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62)表6.1.0 沉入桩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63)表6.2.0 钻孔灌注桩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64)表6.3.0 沉井单元工程综合质量评定表 (166)表6.3.0-1 沉井制作工序质量评定表 (167)表6.3.0-2 沉井下沉工序质量评定表 (168)表6.3.0-3 沉井封底及井内填充工序质量评定表 (169)表6.4.0 水泥深层搅拌桩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70)第 3 页表6.5.0 水泥粉喷桩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71)表6.6.0 钢筋混凝土防渗板桩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72)表6.7.0 混凝土防渗墙(地下连续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73)表6.8.0 高压喷射灌浆防渗板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74)表6.9.0 垂直防渗铺膜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75)表7.1.1 闸门、拦污栅及埋件制作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76)表7.2.1-0 平面闸门门体(含升卧式平面闸门)制作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78)表7.2.2 横拉闸门制作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81)表7.2.3-0 弧形闸门制作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83)表7.2.4-0 人字闸门制作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86)表7.2.5-0 拦污栅制作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89)表8.1.2~0 平面闸门埋件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91)表8.1.2.2 平面升卧式闸门上部弧形段埋件安装质量评定表 (194)表8.1.2.3 横拉式闸门埋件安装质量评定表 (195)表8.1.3-0 弧形闸门埋件安装质量评定表 (196)表8.1.4 人字闸门埋件安装质量评定表 (198)表8.1.5 检修门、拦污栅埋件安装质量评定表 (199)表8.2.3-0 平面闸门门体安装质量评定表 (200)表8.2.3-2 横拉式闸门门体安装质量评定表 (202)表8.2.4-0 弧形闸门门体安装质量评定表 (203)表8.2.5 人字闸门门体安装质量评定表 (205)表8.2.6 拦污栅栅体安装质量评定表 (206)表8.2.7 钢结构防腐施工质量评定表 (207)表8.2.8 金属构件焊缝外观质量检测评定表 (208)表9.1-0.1 固定卷扬式启闭机安装质量评定表 (209)表9.2 螺杆式启闭机安装质量评定表 (211)表9.3-0 液压启闭机和其油箱、管道、阀件安装质量评定表 (212)表9.4.0 门式启闭机安装质量评定表 (214)表9.4-0-1 双梁门式启闭机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15)表9.4.0-2 单梁门启闭机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16)表9.5 推杆式启闭机安装质量评定表 (217)表10.1.1 现场组装的主机泵机组安装前检验表 (218)表10.2.1 主机泵基础及埋件安装质量检验表 (219)表10.3.1 现场组装立式泵机组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20)表10.4.1 整体卧式机泵安装质量评定表 (224)表10.4.2 整体立式机泵安装质量评定表 (225)表10.4.3 潜水电泵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26)表10.5.1 泵站主机泵管路安装质量评定表 (227)表11.2.1 泵站辅机空气压缩机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28)表11.3.1 泵站辅机离心式水泵(整体)安装质量评定表 (230)表11.3.2 泵站辅机深井水泵(现场组装)安装质量评定表 (231)表11.4.1 泵站辅机齿轮油泵(整体)安装质量评定表 (232)表11.4.2 泵站辅机螺杆油泵(整体)安装质量评定表 (233)表11.5.1 泵站辅机油气水系统管路制作安装质量评定表 (234)表11.6.1 泵站水力测量仪表安装质量评定表 (235)第 4 页表11.7.1 箱、罐及其他容器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36)表11.8.1 泵站辅机离心式通风机(整机)安装质量评定表 (237)表11.8.2 泵站辅机轴流式通风机(整机)安装质量评定表 (238)表12.2.1 泵站起重设备轨道和车档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39)表12.3.1 电动单梁起重机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41)表12.3.2 电动单梁悬挂式起重机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42)表12.3.3 通用桥式起重机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43)表12.3.4 电动葫芦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44)第 5 页1 总则1.0.1 目的及编制依据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使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依据国家、水利水电行业及有关行业现行的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工程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
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范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交通部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的质量鉴定工作由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简称部质监总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部质监总站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简称项目质监机构)对所有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的基础上,于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进行工程项目质量鉴定工作。
工程规模较大,分期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可分阶段进行质量鉴定。
第五条质量鉴定依据:(一)国家有关规定;(二)交通部及国家其它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范、规程;(三)经批准的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四)项目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评定资料。
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求实的原则。
第二章鉴定组织及程序第七条部质监总站组建质量鉴定组开展鉴定工作。
质量鉴定组成员由部质监总站邀请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专家以及项目质监机构的监督人员组成。
第八条部质监总站每年向建设单位下达建设项目质量鉴定计划,并抄送项目质监机构。
建设单位在接到质量鉴定通知书后,应将工程项目概况、单位工程划分情况、工程质量状况自查报告等有关资料报部质监总站。
第九条列入部质监总站质量鉴定计划的建设项目,在所有单位工程完工并满足建设项目质量鉴定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向部质监总站提交《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申请书》、《项目质监机构初评意见表》及交工验收有关资料(具体内容见附件1、附件2)。
项目质监机构应及时向部质监总站提交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报告,以及质量监督检查、检测、质量评定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部质监总站接到鉴定申请书后,可委托项目质监机构对项目质量鉴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鉴定条件后,在30日内组织现场鉴定工作。
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执法大检查操作办法【整理精品范本】
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安全与造价执法大检查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运工程质量、安全与造价执法大检查行为,提高大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督查办法》、省交通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质监局(站)对大、中型水运项目的质量、安全与造价执法大检查,其他水运项目监督检查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水运工程质量、安全与造价执法大检查是指质量监督、造价管理、安全监督机构在水运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有关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质量、合同及造价管理、施工安全管理等进行的综合性执法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
第四条大检查的目的是掌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安全工作状况,发现并督促整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造价、安全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与工程缺陷或隐患.第五条大检查的依据(一)水运建设的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及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等;(二)水运建设的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等;(三)项目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合同文件等。
第二章大检查准备工作第六条每年年初省、市质监局(站)根据水运建设规模和工程进度,制订年度大检查计划,大检查一般每年不少于1次。
第七条各建设项目根据大检查计划,应组织建设各方分别进行自查,并在大检查前上报下列资料。
(一)施工单位对各单位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及合同段合同造价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后填报附件1。
(二)监理单位对各单位工程质量、安全及各合同段合同造价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后填报附件2。
(三)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参照附件4要求对合同段进行评价、排名,填写附件3。
第三章大检查内容和方式第八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在建设各方自查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质量、造价管理、安全管理等进行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可结合工程进度确定。
第九条大检查可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核实、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抽检等方式进行。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保证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省交通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承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任务的施工、监理单位为满足施工自检或监理抽检的需要,在工地现场设立的临时试验室,分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和监理驻地工地试验室。
第三条工地试验室应在施工准备阶段建立,并在工程实质性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质监机构申请技术考核,并取得《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后,方可开展工地试验检测活动。
工地试验室未取得《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不得开展工地试验检测工作。
《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由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统一监制,有效期至工程完工。
第四条大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业主为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需设立业主中心试验室的,参照本细则程序进行技术考核。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配置要求第五条工地试验室主要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在现场进行的施工自检或监理抽检试验,不得接受其它方的委托试验。
(一)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按规定的抽样频率进行施工前的验证试验、标准试验和施工过程中的抽样试验,以及各工序和单位工程完工后的验收试验。
(二)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按规定的抽检频率进行平行试验、抽检试验,对施工单位的标准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实施全过程监督,并按抽查频率进行独立试验。
监理旁站后应随即在试验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不得事后补签。
(三)工地试验室无能力检测的项目参数应委托符合条件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六条工地试验室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特点、母体检测机构授权业务范围及“工地试验室配置要求”(附件一),确定试验检测项目参数合理配备试验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
第七条未取得公路或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其工地试验室必须由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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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的质量管理,规范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大、中修等水运工程参照执行。
本细则所称的水运工程包括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由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前质量鉴定(以下简称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验收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竣工质量检验)两个阶段。
第五条质量鉴定依据:(一)国家有关规定;(二)交通部及国家其它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范、规程;(三)经批准的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四)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评定资料。
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求实的原则。
第二章交工质量鉴定第七条交工质量鉴定是指质监机构在交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的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
第八条交工质量鉴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三)监理单位评定合格;(四)主要机械设备通过测试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并获得相关许可证;(五)工程无严重缺陷、无安全隐患、无严重影响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表面缺陷已按规范或有关标准处理完毕;(六)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已完成工作总结。
第九条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质监机构提出交工质量鉴定申请(附件)并提交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交工质量鉴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组织交工质量鉴定并印发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附件)。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之理由。
第十条申请交工质量鉴定须提交的材料(一)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附件);(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作总结;(三)参建单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附件);(四)单位工程重大设计变更资料;(五)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质监机构应成立工程质量鉴定组,鉴定组人数不应少于人。
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交工质量鉴定的主要工作内容:(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二)工程实体检测;(三)工程观感质量评价;(四)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审查。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按附件中不同工程类别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
符合性审查意见分为“符合”和“不符合”两种结论,判定标准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相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工程实体检测按附件中规定的抽查项目及频率开展,并按规定的方法计算工程实体检测得分。
检测项目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照有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工程实体检测在交工质量鉴定前完成。
水运工程进行到下列各阶段项目法人应通知质监机构进行实体检测。
(一)码头下部结构完工后,进入码头上部结构施工前;(二)桥梁工程下部结构完工后,进行上部结构施工前;(三)护岸工程基础完工后,进入墙体施工前;(四)房建工程基础(楼面层)完工后,进入上层施工前;房建主体结构完工后,进行装饰工程施工前;(五)船闸工程主体完工后,放水前。
第十五条工程实体检测工作由质监机构或质监机构委托的具有相应实验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
质监机构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检测项目和频率。
第十六条工程观感质量评价依据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规定的检查内容、方法及评分标准执行,按附件中不同水运工程类别进行评分。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由工程质量鉴定组抽查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内业资料,并进行评分。
第十八条单位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按附件中不同工程类型选用,并核查评分。
每项资料扣分基本原则如下:(一)应当填报的项目资料空缺,该项为分,内容不全扣1-分;(二)资料签字、盖章手续不全,扣1-分;(三)资料数据量不足,代表性不强,准确性不高,扣1-分;(四)工程资料应是原始资料,是施工过程中的原件,不符合要求扣分;(五)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工整,表格内容应填写完整,签字齐全,并按要求分类编排,装订整齐,不符合要求扣分。
第十九条资料评分时,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将直接从资料总得分率中扣减分值。
(一)资料核查表中加“▲”的重要项目,若发生单项扣分情况,总得分率还将扣减~;资料空缺的,除扣减外,应要求资料进行补充完善,若无法完善的,需对该部分工程内容进行实体检测或组织专家进行质量认定,符合要求后,方可鉴定验收。
(二)资料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总得分率扣减。
第二十条房建、港区铁路、电气、绿化以及工艺管道和罐区工程,由质监机构按本方法及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由房建、铁路、电力、园林及化工等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质量意见的,鉴定组可引用其结论,但可不纳入建设项目单位工程优良率统计。
第二十一条交工质量鉴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合格标准:.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中未发现有不符合情况;.工程实体检测得分达分及以上;.工程外观质量的观感评分得分率达到及以上,房建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达到“一般”及以上,铁路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达到“合格”;.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基本齐全,资料核查评分得分率达到及以上。
(二)优良标准:.经施工单位自检质量为优良(其中桥梁工程质量自检评分分及以上),且经监理单位质量评定为优良(其中桥梁工程监理质量评定得分分及以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中未发现有不符合情况;.工程实体检测得分达分及以上;.工程外观质量的观感评分得分率达到及以上,房建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达到“好”,铁路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达到“合格”;.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基本齐全,资料核查评分得分率达到及以上。
第二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为交工质量鉴定不合格工程。
(一)混凝土强度、航道疏浚水深等主要指标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二)桩基的无破损检测、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荷载实验等有任一项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结构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处理的;(三)工程外观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存在安全隐患或已降低使用功能;(四)桥梁通航净空、船闸通航尺度、防洪堤标高不满足设计要求的;(五)航道护岸工程存在滑坍失稳或墙后填方有严重沉陷变形的;(六)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未按要求整理或检查项目不全、频率不足或缺少必要的数据,不能有效证明主要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施工工艺及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规定或资料反映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保证安全运营及正常使用的;(七)其它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单位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鉴定。
但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大面积返工或经加固、补强后造成永久性缺陷的工程,不得评定为优良。
第二十四条单位工程未经交工质量鉴定或交工质量鉴定不合格的,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第三章竣工质量检验第二十五条竣工质量检验是指质监机构在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核定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综合评定水运建设项目的质量等级。
第二十六条对经过交工验收试运营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竣工质量检验。
竣工质量检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项目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全部建成;如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主体工程应完工且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正常运行,且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概算的;(二)对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和交工验收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经处理完毕,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三)航道整治须经一个水文年的效果观测及维护,设计有要求时,应经设计船型实船适航实验及复测,项目各河段(滩)整治综合效果基本达到设计要求;(四)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内出现的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已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并提交了处理报告;(五)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等单位已完成工程总结材料。
第二十七条水运工程项目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质监机构提出竣工质量检验申请(附件)。
对于符合竣工质量检验条件的,质监机构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质量检验并印发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检验报告(附件)。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之理由。
第二十八条申请竣工质量检验须提交的材料(一)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检验申请书(附件);(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作总结;(三)交工验收报告及试运营情况报告;(四)沉降位移观测报告;有航道测量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航道整治效果观测报告;(五)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竣工质量检验的主要工作内容:(一)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质量等级是否与运营后的质量情况相符;(二)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及交工验收提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三)检查试运营有否产生新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四)对航道断面、泊位水深、码头前沿水深等主要指标进行复测;(五)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六)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竣工质量检验等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合格标准:.单位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港口装卸设备、船闸设备和其它以设备购置安装工程为主(占项目总投资以上)的工程通过试运行或系统性能测试,系统性能参数达到设计要求;.工程竣工资料应基本齐全、完整、规范,符合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
(二)优良标准:在单位工程全部合格的基础上,同时满足下列要求:.港口工程:水工工程单位工程优良率及以上,其中生产性码头、港池、泊位疏浚工程必须优良;.船闸工程:单位工程优良率及以上,其中船闸主体、闸门阀门启闭机电气设备安装、引航道及导航建筑物必须评为优良;.航道整治工程:单位工程优良率及以上,航道疏浚工程必须优良,项目各河段(滩)航道整治综合效果达到设计要求;.内河航道工程: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及以上,其中航道土方工程、船闸主体、闸门阀门启闭机电气设备安装、引航道及导航建筑物等工程必须评为优良;.其它工程:单位工程优良率及以上。
第三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为竣工质量检验不合格。
(一)建设项目中有一个及以上单位工程质量不合格;(二)港口装卸设备、船闸设备和其它以设备购置安装工程为主(占项目总投资以上)的工程未通过试运行或系统性能测试,系统性能参数未达到设计要求;(三)航道整治经一个水文年的效果观测分析,项目各河段(滩)整治综合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四)建设项目在试运营期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发现重大质量隐患,并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处理的;(五)其它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水运工程未经竣工质量检验或竣工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