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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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的质量管理,规范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大、中修等水运工程参照执行。

本细则所称的水运工程包括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由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前质量鉴定(以下简称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验收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竣工质量检验)两个阶段。

第五条质量鉴定依据:

(一)国家有关规定;

(二)交通部及国家其它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

检验(评定)标准、规范、规程;

(三)经批准的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四)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评定资料。

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求实的原则。

第二章交工质量鉴定

第七条交工质量鉴定是指质监机构在交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的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

第八条交工质量鉴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

(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评定合格;

(四)主要机械设备通过测试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并获得相关许可证;

(五)工程无严重缺陷、无安全隐患、无严重影响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表面缺陷已按规范或有关标准处理完毕;

(六)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

(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已完成工作总结。

第九条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质监机构提出交工质量鉴定申请(附件)并提交

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交工质量鉴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组织交工质量鉴定并印发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附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之理由。

第十条申请交工质量鉴定须提交的材料

(一)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附件);

(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作总结;

(三)参建单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附件);

(四)单位工程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五)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质监机构应成立工程质量鉴定组,鉴定组人数不应少于人。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交工质量鉴定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

(二)工程实体检测;

(三)工程观感质量评价;

(四)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审查。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按附件中不同工程类别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意见分为“符合”和“不符合”两种结论,判定标准依据工程建设

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相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工程实体检测按附件中规定的抽查项目及频率开展,并按规定的方法计算工程实体检测得分。检测项目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照有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工程实体检测在交工质量鉴定前完成。

水运工程进行到下列各阶段项目法人应通知质监机构进行实体检测。

(一)码头下部结构完工后,进入码头上部结构施工前;

(二)桥梁工程下部结构完工后,进行上部结构施工前;

(三)护岸工程基础完工后,进入墙体施工前;

(四)房建工程基础(楼面层)完工后,进入上层施工前;房建主体结构完工后,进行装饰工程施工前;

(五)船闸工程主体完工后,放水前。

第十五条工程实体检测工作由质监机构或质监机构委托的具有相应实验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质监机构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检测项目和频率。

第十六条工程观感质量评价依据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规定的检查内容、方法及评分标准执行,按附件中不同水运工程类别进行评分。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由工程质量鉴定组抽查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内业资料,并进行评分。

第十八条单位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按附件中不同工程类型选用,并核查评分。每项资料扣分基本原则如下:(一)应当填报的项目资料空缺,该项为分,内容不全扣1-分;

(二)资料签字、盖章手续不全,扣1-分;

(三)资料数据量不足,代表性不强,准确性不高,扣1-分;

(四)工程资料应是原始资料,是施工过程中的原件,不符合要求扣分;

(五)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工整,表格内容应填写完整,签字齐全,并按要求分类编排,装订整齐,不符合要求扣分。

第十九条资料评分时,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将直接从资料总得分率中扣减分值。

(一)资料核查表中加“▲”的重要项目,若发生单项扣分情况,总得分率还将扣减~;资料空缺的,除扣减外,应要求资料进行补充完善,若无法完善的,需对该部分工程内容进行实体检测或组织专家进行质量认定,符合要求后,方可鉴定验收。

(二)资料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总得分率扣减。

第二十条房建、港区铁路、电气、绿化以及工艺管道和罐区工程,由质监机构按本方法及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由房建、铁路、电力、园林及化工等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质量意见的,鉴定组可引用其结论,但可不纳入建设项目单位工程优良率统计。

第二十一条交工质量鉴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合格标准:

.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中未发现有不符合情况;

.工程实体检测得分达分及以上;

.工程外观质量的观感评分得分率达到及以上,房建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达到“一般”及以上,铁路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达到“合格”;

.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基本齐全,资料核查评分得分率达到及以上。

(二)优良标准:

.经施工单位自检质量为优良(其中桥梁工程质量自检评分分及以上),且经监理单位质量评定为优良(其中桥梁工程监理质量评定得分分及以上);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中未发现有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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