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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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使用指南

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使用指南
程序是 :
I、质量认证制度主要有八种型式 : 9 I I ( )型式检验; 1 ( )型式检验加认证后监督 一~市 2
则 和特 点 : ()以国际指南为基础 ,同国际接轨 : 1 ( )坚 持 公 正 性 ; 2
( )提 出 申请 : 1 ( )实施 评 审 ; 2 ( )作 出结 论 ; 3 ( )颁 发 证 书 。 4
我 国 的 质 量 认 证 工 作 起 步 较 晚 ,但 明具 备 能 力 。
选择体系认证机 构时应 慎重,避 免产 生
非 合 法认 证 机 构 认 证 产 生 的风 险 。
我 国在实行质量认 证制度的 同时 ,
项 与 质 量 认证 有 关 的 法 律 、 一 项 行 政 法 为 了 确 保 认 证 结 果 的公 正性 和 可信 性 , 规 、 五项 规 章和 两 项准 规 章 。 根 据 这 些 确 保 取 得 国际 的承 认 ,也 实 行 国家 认 可 4 1 .0关 于计 量 检 测
法律法规 ,我 国的质量认证具有 以下 原 制 度 。专 门制 定 并 发 布 了 《 量 管 理 体 质
本标准所规定 的计量器 具仅 包括 了
4 2 船舶 标准化 工程 师 2 1/ 0 04
各 级 各类 船 舶 修 理 企 业 平 时 经 常 使 用 且
( 1】A级 管 理范 围
目的 低 值 易 损 性 计 量 器 具 ;
⑤ 与 设 备 配 套 不 能 拆 卸 的 指 示 仪
李 传 明
中 国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机 构 国家 认 可 专
家委员会负责体系目前 ,我 国己经成 立了四个 认可机
构 ,分 别 负责 四个 领 域 的认 可活 动 , 四 个认 可 机构 分别 是 :中 国质 量 管理 体系认 证机 构 国家 认可委 员会 ,中 国产 品质 量认 证机 构 国 家 认 可 委 员 会 , 中 国实 验 室 认

船厂生产条件

船厂生产条件

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分级分类表注:具体标准请参阅CB/T 3000-2007标准相关内容。

(共六个部分满分为1000分;此为自我编辑)安徽省船舶生产企业等级评价暂行办法信息来源:船舶办发布日期:2009-7-23为规范全省船舶建造市场秩序,加强对船舶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船舶建造质量安全,完善省市船舶行业协调联动的长效管理机制。

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当前形势下保持船舶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和《安徽省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组织实施《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 3000-2007)。

省船舶办、省船检局、安徽渔检局共同制订本办法。

一、监管评价范围全省船舶生产企业。

二、监管评价标准《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 3000-2007)(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三、监管评价要求1、船舶生产企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产品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各市船舶行业管理部门要对船舶生产企业(厂、点)进行整合重组,督促完善生产技术条件,淘汰落后产能,规范船舶生产企业管理,加强行业监管。

3、对新建和升级的船舶生产企业,依据《评价标准》对其进行现场审核,确定船舶生产企业等级,评价合格颁发《船舶生产企业等级证书》。

4、对审核评价不合格、未确定等级的船舶生产企业,船检、渔检部门停止对其生产的船舶进行检验,各市船舶行业管理部门督促按期整改复查评价,否则,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关停和取缔。

5、对不遵守国家船检、渔检法规、规范及被挂靠、异地等进行船舶生产的合格船舶生产企业,省船舶办会同省船检、渔检部门联合行文取消其合格船舶生产企业名单,吊销《船舶生产企业等级证书》。

6、各类合格船舶生产企业,在《船舶生产企业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40日内,向市船舶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复查换证,超过有效期60日以上未申请复查换证的,省市船舶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重新审核评价船舶生产企业等级。

船舶行业标准《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船舶行业标准《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二、标准修订的思路和原则1 标准定位1)《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重要支撑标准在《船舶行业规范条件》中引用了CB/T 3000的相关条款,并按照CB/T 3000的分级分类提出相应要求。

在实际评审过程中,各企业仍按照分级分类的方式进行申请和评审。

虽然在白名单公布时未提及企业的分级分类,但申请和评审的各个环节均涉及分级分类事宜。

因此,CB/T 3000仍是《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重要支撑标准。

2)地方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管理的依据尽管目前船舶生产企业未实行准入制定,但地方行业管理部门仍可以将该标准作为是否满足生产条件要求并开具相应证明的依据。

如果没有标准做支撑,则无法判定企业的条件是否满足生产要求。

2 总体思路1)标准性质为体现我国船舶生产企业的整体水平,且标准使用面主要为船舶行业,修订后的标准其性质仍为船舶行业标准。

既要考虑国内大型造船集团,与国际先进的造船企业看齐,在生产和管理上达到国际造船企业的先进水平,又要兼顾国内大多数中小型船舶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

2)标准用途本标准是对民用船舶生产企业进行考核评价的标准和依据。

通过修订,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要求,将有利于对船舶生产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的评价与管理。

3)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对从事钢质、铝质、纤维增强塑料和木质船舶生产企业的评价,包括了制造交通运输船舶和渔业船舶的企业。

从事其他材质的船舶生产可参照采用。

3 标准编制原则1)统一全国标准,兼顾地区差异;2)体现“基本要求”,兼顾发展需要;3)评分尺度合理,满足操作需要;4)相关要求协调,术语规范明确。

4 修订主要原则1)由于企业的分级分类涉及标准实施以来对企业的认可和评价,若变动较大会带来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此次修订不做调整或仅做细微调整。

2)对于基本公共要求,包括营业执照、政策符合性、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达标、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社会责任,能对各级各类企业进行统一规定的尽量统一要求。

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

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

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编制说明(网上征求意见稿)2009.10目次一、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立项背景错误!未定义书签。

1、规范船舶修理市场需要标准的出台错误!未定义书签。

2、条例的出台需要相应的配套标准错误!未定义书签。

3、落实船舶修理质量安全监管职责需要有标准为依据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标准制定的思路和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1.总体思路错误!未定义书签。

2.标准编制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编制过程错误!未定义书签。

1、资料收集和整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2、召开标准顶层设计座谈会错误!未定义书签。

3、成立标准编制组错误!未定义书签。

4、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错误!未定义书签。

5、第二次征求意见错误!未定义书签。

6、完成标准送审稿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主要技术内容的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

1、关于标准的编写框架错误!未定义书签。

2、关于船舶修理企业的分级错误!未定义书签。

3、关于评价要素的选取错误!未定义书签。

6、关于评价方式及评分标准的确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7、关于营业执照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8、关于注册资(本)金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9、关于修理用地面积的确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10、关于外协外包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11、船舶上排和下水设施或坞修设施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12、关于人员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13、关于岸线的确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14、关于船台(或船坞)的确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15、关于起重设施和起吊能力的确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16、关于计量检测设备的确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17、关于修理设备的确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18、关于附录的确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与现行法规、标准的关系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实施标准的要求和措施的建议错误!未定义书签。

1、及时进行宣贯错误!未定义书签。

2、建立审核员队伍并做好培训错误!未定义书签。

3、标准实施信息反馈错误!未定义书签。

安徽船舶修造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要求解读

安徽船舶修造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要求解读
每年利用环境日(6月5日)开展各类环境保护活动,集中设置环境宣传看板、全 员普法、个人环保行动等。
三、专项整治要求解读
第三章 污染源的识别与分类
第八条 船舶修造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源主要有:废水、废气、一般工 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 废水:主要包括船台、码头(冲洗、试车、洗舱、清舱等)生产作业产生 的含油废水、生产废水及生活废水。 废气:主要包括焊接、切割、打磨、喷砂涂装等生产作业产生的粉尘和 VOCs(挥发性有机物)等。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铁锈、废钢、废钢砂等。 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废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废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 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主包括作业中产生的油漆、漆屑、废矿物油、 有毒有害物质等。
践 行建 绿设 色美 发丽 展中 理国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生命河 长江生态环境只能优化、不能恶化 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
沿江11省市开展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 中办二次回访
一、规范背景
2、安徽船企分布
第一部分
100

●2 ●15
●20 ●36
●7
●8
36Βιβλιοθήκη 31322013 7
22
15 13 8
第四章 防治措施
第九条 禁止使用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必须配备污染防治 设施设备,处于有效运行状态,采取自建设施处理的厂区,废水经处理达 标后排放。
国家定期会发布落后淘汰工艺和设备,主要针对高耗能方面。修造船主要包括江 滩直接冲砂、打磨、喷漆、电镀等。
企业制订涉及环境保护“水、气、渣”等规范化管理的制度,一般包括《环境管 理制度》、《废水管理规定》、《废气管理规定》、《噪声管理规定》、《固废 管理规定》以及《环保奖惩管理规定》等制度,确保合法经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船舶工业发展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船舶工业发展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船舶工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3•【字号】皖政办[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船舶工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2〕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船舶工业是为水上交通、海洋开发及国防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现代综合性产业,是军民结合的战略性产业,是先进装备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壮大船舶工业,对于促进我省经济增长、保障水上运输安全、发展对外贸易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船舶工业充分发挥区位和资源优势,主动融入长三角船舶产业分工合作,着力承接产业转移,整体规模和能力水平快速提升。

同时,我省船舶工业自主研发能力不强、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不高、优势骨干企业发展不足、产业集中度较低、船舶配套业发展滞后、人才缺乏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推进我省船舶工业加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和军民融合式发展道路,依托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建设,加快转变船舶工业发展方式,全面提升科技研发能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培育壮大优势骨干企业,完善船舶业配套体系,努力实现我省船舶工业跨越式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十二五”末,全省形成造船能力700万载重吨;培育1户年造船能力100万载重吨、工业总产值100亿元以上的领军企业,2户年造船能力50万载重吨、工业总产值30亿元以上的骨干企业,8户年造船能力20万载重吨、工业总产值10亿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培育发展20户高新技术企业,建立3个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14个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5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船用低速柴油机产量达到500万马力,中速柴油机产量达到1000台。

《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

《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
ICS 47.020 U 01 备案号:20200-2007
CB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
CB/T 3000—2007
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 及评价方法
Basic requirement and evaluation method of production condition for shipbuilding enterprise
2007-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发 布
CB/T 3000—2007
目次
前言 .................................................................................. V 引言 ................................................................................. VI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一般要求 ............................................................................ 1 3.1 船舶分类 .......................................................................... 1 3.2 钢质一般船舶分类 .................................................................. 2 4 船舶生产企业划分原则 ................................................................ 2 4.1 分级分类 .......................................................................... 2 4.2 包容制原则 ........................................................................ 2 4.3 生产能力的确定 .................................................................... 2 5 船舶生产企业分级分类 ................................................................ 2 5.1 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分级分类 .................................................... 2 5.2 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分级 ........................................................ 2 5.3 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分级分类 ............................................ 2 5.4 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的分级 ........................................................ 2 5.5 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的分级 ................................................ 2 5.6 木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的分级 ........................................................ 4 6 船舶生产企业评价 .................................................................... 4 6.1 评价方式 .......................................................................... 4 6.2 形式评价 .......................................................................... 4 6.3 现场评价要素 ...................................................................... 4 6.4 现场评价依据 ...................................................................... 4 6.5 现场评价评分和合格判定 ............................................................ 5 7 通用要求及评价方法 .................................................................. 5 7.1 细目与分值 ........................................................................ 5 7.2 政策要求 .......................................................................... 5 7.3 营业执照 .......................................................................... 5 7.4 注册资(本)金 .................................................................... 5 7.5 生产用地 .......................................................................... 6 8 管理要求及评价方法 .................................................................. 6 8.1 细目与分值 ........................................................................ 6 8.2 质量保证机构 ...................................................................... 6 8.3 质量方针与质量目标 ................................................................ 7 8.4 质量管理文件 ...................................................................... 7 8.5 采购质量控制 ...................................................................... 8 8.6 过程质量控制 ...................................................................... 8 8.7 库房及原材料管理 .................................................................. 9 8.8 质量信息管理 ...................................................................... 9

安徽省船舶设计、生产、修理单位(企业)评价管理办法

安徽省船舶设计、生产、修理单位(企业)评价管理办法

安徽省船舶设计、生产、修理单位(企业)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当前形势下保持船舶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船舶工业发展的意见》,全面施行国家船舶行业标准,进一步规范船舶市场秩序,确保船舶设计、生产、修理质量安全,加快推动船舶工业高质量发展。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价范围为全省船舶设计、生产、修理单位(企业)(以下简称船舶企业)。

第三条评价依据为船舶行业标准:《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2999-2019)、《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2019)、《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1-2019)(以上三项标准统一简称为《评价标准》)。

第四条评价工作遵循“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分类评价、规范管理。

第五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是船舶企业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所辖区域船舶企业评价的初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材料第六条船舶企业申请评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安徽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产品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第七条船舶企业申请评价材料包括:(一)企业评价申请书(附件1);(二)企业承诺书(附件2)。

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八条企业申请船舶企业向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评价申请,并报送申请评价材料。

申请评价材料经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初审合格后,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九条形式审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收到申请评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评价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形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价;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企业修改、补充、完善后,重新申请。

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2019

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2019

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2019 (一)生产基础一、规划管理要求1、规划:设计及制造企业应有一套完整的规划体系,包括对产品、订单、设备、材料及计划等统一的组织、分析、调整及控制,有助于企业实现生产技术开发、改进和提高工作效率。

2、组织管理:拆船企业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管理机制,以确保企业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紧密合作。

3、质量管理:规范的内部质量管理机制,包括对原材料、物料、零部件、部件、产品、过程及服务的质量检验及控制;对错误的检查和纠正措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二)设备设施要求1.船舶设计、制造企业应按现代化水平要求,配备适当的设备设施,使其符合拆船企业的生产要求;2.企业应配备自动化水平较高的焊接及设备,实现良好的焊接工艺及效果;3.拆船生产线设备至少应包括传送设备、切割设备、抛光设备、热处理设备、玻璃钢设备等;4.并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及设施来满足质量检测要求。

(三)工艺技术要求1、制造工艺:企业需建立一套完整的拆船制造工艺标准,保证生产过程的稳定和可控。

2、生产技术:企业应定期进行技术改进、更新及完善,并建立一系列科学可靠的拆船技术,以提高生产效率及质量。

3、安全技术: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充分的识别及控制,以确保拆船作业及生产线安全有效运行。

(四)质量评价要求1、质量管理:企业需建立适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全过程质量管控;2、质量检查:企业应实施有效的预先检查、定期检查及最终检查,保证质量可控;3、质量报告:企业应为每一项拆船工作提供包括拆船过程及结果的相关证明及报告;4、质量保证:企业应保证拆船所用设备及材料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及拆船结果具备质量保证。

《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

《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

《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船舶修理企业是从事船舶修理和维护服务的企业,其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和评价方法是确保企业能够高效、安全地进行船舶修理工作的基础。

下面将从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和评价方法两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1.场地要求:船舶修理企业应拥有相对宽敞的场地,以便能够容纳大型船舶和修理设备,并保证修理作业的顺利进行。

场地应具备防水、防火、防爆等基本要求,以确保船舶修理作业的安全。

2.设备设施要求:船舶修理企业需要具备完善的设备设施,包括船台、升降设备、船舶轨道、起重机械等。

这些设备设施要能够满足不同类型船舶的修理需求,并能够保证修理作业的质量和效率。

3.人员要求:船舶修理企业需要具备一支技术过硬、经验丰富的员工队伍,包括船舶工程师、焊接工、钳工等。

这些专业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能够适应各种船舶修理工作的需要。

4.材料供应要求:船舶修理企业需要与可靠的材料供应商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以确保获得质量可靠的修理材料。

材料供应要能够及时供应,并满足船舶修理过程中的特殊要求。

5.作业环境要求:船舶修理企业应提供良好的作业环境,包括通风、照明、消防等设施。

作业环境要能够保证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评价方法1.工作效率评价:评价船舶修理企业的工作效率可以从修理周期、修理质量和人力利用率等方面进行评估。

修理周期越短、修理质量越高、人力利用率越高,说明企业的工作效率越高。

2.安全管理评价:评价船舶修理企业的安全管理可以从事故发生率、防护设施完善程度以及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评估。

事故发生率越低、防护设施越完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越到位,说明企业的安全管理越好。

3.服务质量评价:评价船舶修理企业的服务质量可以从修理反馈率、客户满意度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评估。

修理反馈率越低、客户满意度越高、售后服务越完善,说明企业的服务质量越好。

4.技术水平评价:评价船舶修理企业的技术水平可以从技术创新能力、技术人员数量和修理项目的复杂度等方面进行评估。

船舶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

船舶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

船舶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船舶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1.引言在航运业中,船舶公司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仅关乎船舶公司的经营稳定和船员的安全,同时也对整个航运业的安全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了解和加强船舶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2.基本概念船舶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是指船舶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自行建立和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系统性的管理,充分发挥公司内部管理和监督职能,确保船舶生产作业的安全和稳定。

3.制度内容(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船舶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防火、防污染、应急操纵等规定。

(2)标准化自评表和评估标准:船舶公司针对安全生产情况制定的自评表和评估标准,用于检查和评估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3)安全培训计划:定期进行船员的安全培训,确保船员了解和执行安全生产规定。

(4)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事故。

(5)安全生产检查台账:对公司内部安全生产的检查记录和台账,以备相关部门查阅。

4.深入探讨船舶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不仅需要公司的高层重视和领导,更需要全体员工的积极参与和执行。

在实际操作中,有以下几点需要重点关注和加强:(1)制度的完善性:船舶公司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修订和补充。

(2)培训的全面性:船舶公司应该确保船员的安全培训全面而到位,包括常规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紧急情况的处置能力。

(3)监督的有效性:对于制度的监督和执行,船舶公司需要建立多层次的检查和评估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4)应急预案的实效性:船舶公司应该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5.结语船舶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是确保船舶生产作业安全的重要保障。

希望船舶公司能够高度重视该制度,不断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船舶生产作业的安全和稳定。

安徽渔船安全管理规定(3篇)

安徽渔船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保障渔业生产安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及其船员。

第三条渔船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的各项规定。

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船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本规定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渔船所有人、经营者和船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渔船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渔船登记与检验第六条渔船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渔船登记手续,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第七条渔船所有人应当在渔船交付使用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船舶检验,取得船舶检验证书。

第八条渔船所有人应当定期对渔船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渔船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九条渔船所有人应当将渔船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副本存放在渔船上,并确保船员熟悉证书内容。

第十条渔船所有人应当建立渔船档案,记录渔船的基本信息、维修保养情况、事故处理情况等。

第三章渔船配员与培训第十一条渔船配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配备标准。

第十二条渔船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渔业生产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取得渔业船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渔船所有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渔船船员应当参加渔业船员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渔船所有人应当建立船员培训档案,记录船员的培训情况。

第四章渔船航行与作业第十六条渔船航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海上交通安全法规,按照规定的航线、时间和方式航行。

第十七条渔船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渔业资源保护法规,合理利用渔业资源。

第十八条渔船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渔业资源过度捕捞和海洋环境污染。

第十九条渔船作业时,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救生设备,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安徽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管理办法

安徽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管理办法

安徽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当前形势下保持船舶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船舶工业发展的意见》,全面贯彻国家船舶行业标准,进一步规范船舶市场秩序,确保船舶设计、生产、修理质量安全,加快推动船舶工业高质量发展。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价范围为全省船舶设计、生产、修理单位(企业)(以下简称船舶企业)。

第三条评价依据为船舶行业标准:《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2999)、《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1)(简称为《评价标准》)。

第四条评价工作遵循“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分类评价、规范管理。

第五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是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市、省直管县(市)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的初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材料第六条船舶企业申请生产条件评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安徽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产品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第七条船舶企业申请生产条件评价材料包括:(一)安徽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申请书(附件1);(二)企业承诺书(附件2)。

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八条企业申请船舶企业向市、省直管县(市)主管部门提出生产条件评价申请,并报送申请评价材料。

第九条形式审查申请评价材料经市、省直管县(市)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收到申请评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评价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价;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企业完善后,重新申请。

第十条现场评价申请评价材料形式审查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按照《评价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评价。

安徽省船舶工业管理办公室

安徽省船舶工业管理办公室

安徽省船舶工业管理办公安徽造船工程学会皖船办函〔2012〕号关于举办船舶设计、修理、生产标准培训班的通知各市船舶管理部门,各会员单位:为做好国家船舶行业标准在我省的宣贯实施,全面执行和推广国家船舶生产、修理、设计行业标准,强化等级评价和复查,进一步提高我省船舶建造和管理水平。

现决定举办船舶设计、修理、生产标准培训班。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1、宣贯《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和《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标准;2、标准交流、答疑;3、介绍国家颁布的《船舶工业标准体系》;4、赴辽宁省考察学习船舶行业发展。

二、培训对象各有关单位按照《关于补充调整全省船舶行业专家的通知》(皖船办函〔2012〕10号)推荐符合条件的全省船舶行业专家,各市及部分县船舶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相关船舶设计单位、修理企业负责人。

船舶生产企业有关人员可自愿参加。

三、培训时间2012年7月28-31日,时间4天,7月27日上午报到。

四、培训地点地址:翰林奥体中心宾馆。

合肥潜山路与习友路交叉口合肥体育中心内市内乘1、148、149、30路车在金东路口下车即到。

五、其他事项1、各单位推荐的全省船舶行业专家须参加培训,作为列入全省船舶行业专家库的条件,请单位及时通知专家本人参加,市船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通知船舶设计、修理等企业参加会议。

2、本次培训班会务工作委托黄山万盛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承办,统一安排食宿及考察,费用自理,每人5000元。

考察人员各单位自定,须提前支付机票费用3000元(汇入帐号30719),不参加考察每人800元(不含资料费用)。

3、请各单位将参加培训人员回执于7月16日前报送省船舶学会。

联系人:陈权电话:032传真:000电子邮箱:附件:1、船舶生产、设计、修理标准培训班回执2、安徽省船舶行业专家推荐名单3、安徽省船舶设计单位名单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抄送:省船检局,安徽渔检局,中国船级社芜湖分社;部分县(区)船舶主管部门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附件1船舶设计、修理、生产标准培训班回执注:本表请各单位汇总后于2012年7月16日前报送我办传真:3页。

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

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

评审要素评审内容分值评审标准考评结果扣分情况得分情况得分1.1 目标30 分企业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检查、评估、考核、调整等内容※101)未制定该项制度的,扣20 分;2)制度内容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一致的,每发现一处扣2 分;3)内容不完整的,每缺一项扣3 分轻伤控制在2人以下,分解后大于总数-2 8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分解计划及实施计划10 1)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扣5 分;2)年度安全生产指标分解计划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扣5 分;3)未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计划的,扣2 分企业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应根据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将本单位和部门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分解为本单位和部门所属机构和岗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10 1)无基层单位和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扣5 分;2)无基层单位和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指标分解计划的,扣5 分;3)每缺一个基层单位和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计划的,扣1 分101.2检查和考核30 分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并形成记录101)无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情况监测记录的,不得分;2)年度内定期监测记录不完整的,每缺一次扣3 分;3)监测内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每发现一处扣1 分10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必要时,应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10 1)未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的,不得分;2)年度内定期评估和考核不完整的,每缺一次扣3 分;3)应调整而未及时调整实施计划的,扣5 分;4)调整后的目标和指标以及实施计划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每缺一项扣2 分未填写具体考核时间-3 7企业应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的评估、考核和调整应形成记录10 1)未形成记录的,不得分;2)记录不齐全的,每发现一项扣1 分1012.1组织机构和人员90 分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

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

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

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船舶修理企业作为维护船舶完好状态的重要机构,在日常生产中需要符合一定的基本要求,以保证修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质量保障。

本文将从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和评价方法两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基本要求1. 修理场地要求修理场地是船舶修理企业进行日常工作的基础,场地的条件直接影响修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合适的修理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面积充裕:修理场地要能容纳多艘船舶同时进行修理作业。

•平整稳固:场地地面应平整稳固,能够承受大型设备和船舶的重量。

•通风、排水:场地应有良好的通风和排水系统,确保工作环境安全与舒适。

•防火设施:场地应配备完善的防火设施,确保修理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2. 设备设施要求良好的设备设施是保障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效率和质量的关键。

基本要求包括:•起重设备:修理企业应配备各类起重设备,以满足不同重量船舶的吊装需求。

•焊接设备:应配备齐全的焊接设备,以支持船体的焊接和修复工作。

•测量检测设备:应有先进的测量检测设备,确保修理工作的精度和准确性。

•电力供应:保证稳定的电力供应,以支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3. 人员素质要求船舶修理企业的工作人员是生产的主体,其素质和技能水平直接关系到修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人员素质要求包括:•专业技能:工作人员应具备船舶修理相关专业技能,包括船体结构知识、焊接技术等。

•安全意识: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流程。

•团队合作:修理企业要求人员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协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评价方法1. 生产效率评价生产效率评价是评价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是否满足要求的重要指标之一。

评价方法包括:•修理周期:评估修理企业完成船舶修理工作所需的时间,缩短修理周期可以提高生产效率。

•工作量产值:通过比较单位工作量的产值,评估修理企业的生产效率水平。

•资源利用率:评估修理企业资源(人力、设备等)的利用效率,合理利用资源提高生产效率。

船舶修造企业综合评价细则

船舶修造企业综合评价细则
21.查看企业亩均综合评价情况
22.查看企业修造产品结构
23.核查企业产能发挥率(根据船坞或船 台(排)的年空闲时间计算)
24.查看企业成长性
企业竞 争力
25.数字化系统建设应用情况,未来工厂 (智能工厂、数字车间)建设、企业上 云情况
26.近三年自动化、智能化、数字化相关 生产装备技改和配置投入情况
船舶修造企业综合评价细则
基础设 施建设
评价内容及方式
分值
1.具有与修造船舶相适应的船坞(台、 排)。
2
2.船坞(台、排)相关坞门、水泵房、
中控室、牵引小车、坞墩等设备设施完 1
好。
3.具有与所修造船舶靠泊相匹配的舾装 码头等设施处 于完好状态。
员。
13.公司级领导中应有专人负责企业的 技术和生产工作。
0.5
14.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工程师或以 上技术职称,主管该工作五年以上。
0.5
评分标准
没有船坞(台、排)的扣 2 分,承载面硬化及供电、 供排水、供气等状态差的酌情扣 0.1-1 分。 设施设备配备缺少的,每个扣 0.2 分,技术状态差的 每个扣 0.1 分。
密闭储存、调配过程未密闭操作的扣 0.1-0.5 分。
未使用防护措施,扬尘无组织排放扣 1 分;采用简
1 易措施削减扬尘污染排放的扣 0.5 分;采用清洁高效
除锈、抑尘除尘工艺和设备效果良好的不扣分。
1
未采取降噪、隔振措施扣 0.5 分;生产作业对附近敏 感点造成较明显声环境影响扣 1 分。
实施生产区域场地硬化,雨、污水有效 收集。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酌情扣分。
每少一项扣 0.2 分,人员配备不足的,分别扣 0.1 分。
没有的扣 0.5 分。

安徽船舶类高级资格评定政策(全文)

安徽船舶类高级资格评定政策(全文)
2实际担任内河二等船舶(指600总吨及以上1600总吨以下或441千瓦及以上1500千瓦以下)、港口作业船舶和内河非运输船舶的船长、轮机长职务满36个月(自航式工程船舶满30个月)。
实际担任内河一级引航员职务满27个月。
第十条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并能满足船舶在相应航区航行对船员或引航员的外语要求;或在海洋船舶相应岗位工作达到全国职称外语考试A级要求,在内河船舶相应岗位工作达到全国职称外语考试B级要求。第四章评审条件
安徽船舶类高级资格评定政策(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我国航运事业发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船舶系列(不含渔业船舶,下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促进船舶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发展和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高级船舶电子员、高级引航员四类。
第十一条在海洋船舶相应岗位工作,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熟练的船上操作技术和丰富的航海实践经验,能解决本职工作中的各种技术疑难问题。
(二)熟悉航海专业理论,准确把握国内外航海专业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熟悉国际、国内有关公约、规则、法规,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论文或著作(应是第一作者)或在经认定的国际、国内行业学术会议(全国性)上进行过论文交流。
(二)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船上或从事引航工作满16年,实际担任船舶中级职务5年及以上。
(三)具有中专学历,在船上或从事引航工作满22年,实际担任船舶中级职务5年及以上。
(四)在海洋船舶相应岗位工作,不具备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基本要求者,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也可申报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1实际担任船长、轮机长、船舶电子员职务满72个月,其中在大型运输船舶(指80000载重吨以上或总长250米以上者)或大型工程船舶(指舱容8000立方米以上、5000总吨以上、主机功率10000千瓦以上、起重量1500吨以上之一者)实际工作满36个月。

船舶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价暂行规定

船舶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价暂行规定

ZC2014-04 船舶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估暂行规定(试行)1 目的贯彻部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保证船舶设计单位的设计能力与承担的设计项目相适应,保障船舶设计质量,提高船检机构的审图效率和质量,促进船舶设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 适用范围2.1 本规定适用于签署机构及其承担审图业务的分支机构。

2.2 本规定适用于签署机构辖区内向签署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送审新建或重大改建图纸的船舶设计单位。

2.3 本规定适用于船长150m以下船舶。

3 职责3.1 签署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船舶设计单位评估的组织实施。

3.2 签署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对评估结论应予以相互认可,并根据评估结果限定的范围受理船舶设计单位的审图申请。

3.3 对于船舶修造厂下属的技术部门从事非营业性设计,且设计项目为内河小船的,管辖的具有审图业务的船检分支机构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简易的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

4 评估程序和要求4.1 申请4.1.1 船舶设计单位应向管辖的具有审图业务的船检分支机构提出书面评估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评估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4.1.2 评估材料主要包括:(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基本情况报告;(3)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4)规章制度目录;(5)船舶设计有关的技术法规、规范、标准、手册、指南等目录;(6)设计、审核人员名单(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履历证明,外聘人员还应附聘用合同);(7)近3年船舶设计业绩列表(如有)。

4.2 申请的受理4.2.1 具有审图业务的船检分支机构收到评估申请后,应由审图业务负责人审核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不完整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正。

4.2.2 对评估材料的真实性有异议的,船检分支机构可对船舶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考察,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4.2.3 材料审核通过后,船检分支机构应及时向船检机构报告,申请组织评估。

4.3 评估的组织实施4.3.1 船检机构一般应在接到分支机构报告后,初次评估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该船舶设计单位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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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当前形势下保持船舶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船舶工业发展的意见》,全面贯彻国家船舶行业标准,进一步规范船舶市场秩序,确保船舶设计、生产、修理质量安全,加快推动船舶工业高质量发展。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价范围为全省船舶设计、生产、修理单位(企业)(以下简称船舶企业)。

第三条评价依据为船舶行业标准:《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2999)、《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1)(简称为《评价标准》)。

第四条评价工作遵循“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分类评价、规范管理。

第五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是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市、省直管县(市)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的初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六条船舶企业申请生产条件评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安徽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产品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第七条船舶企业申请生产条件评价材料包括:
(一)安徽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申请书(附件1);
(二)企业承诺书(附件2)。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八条企业申请
船舶企业向市、省直管县(市)主管部门提出生产条件评价申请,并报送申请评价材料。

第九条形式审查
申请评价材料经市、省直管县(市)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经济和信息化厅收到申请评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评价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价;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企业完善后,重新申请。

第十条现场评价
申请评价材料形式审查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按照《评价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评价。

企业现场评价总分、各单项得分均达到合格以上且达标项全部达标,判定企业评价合格,由专家组出具现场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评价认可
现场评价合格的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无异议的列入《安徽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合格名单》(以下简称《合格名单》)。

现场评价不合格的船舶企业,整改完善后可重新提出评价申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每年发布一次《合格名单》公告。

第十三条列入《合格名单》的船舶企业名称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变更发生当年内提出变更申请,经市、省直管县(市)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予以变更。

第十四条列入《合格名单》的船舶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评价标准》重新申请评价:
1. 企业发生分立、兼并、重组的;
2. 企业生产场所发生变化的;
3. 企业拟扩大生产范围或提升级(类)别的;
4. 其他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未提出申请的船舶企业,撤销其《合格名单》公告。

第十五条当年度有效期届满的船舶企业,应于4月底前填写《安徽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复查表》(附件3),经市、省直管县(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逾期未申请复查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撤销其《合格名单》公告。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统筹制定年度复查计划,并按照《评价标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查。

复查合格的企业,继续列入《合格名单》;复查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申请复查;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其《合格名单》公告。

第十六条对列入国家、省重点督办整改事项,发生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件或重大安全
生产责任事故的船舶企业,在完成问题整改并经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前,不予受理复查申请。

第十七条评价、复查合格的船舶企业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企业生产条件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船舶企业必须依法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对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验规范、挂靠异地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级(类)别或撤销其《合格名单》公告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省船舶办、省船检局、安徽渔检局《安徽省船舶设计、生产、修理单位(企业)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皖船办〔2013〕4号)、原省船舶办《关于印发〈安徽省船舶设计、生产、修理单位(企业)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皖船办〔2015〕8号)、原省船舶办《关于我省船舶修理企业等级评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船办〔2016〕4号)、原省船舶办《安徽省船舶行业等级评价合格船舶企业监督检查办法》(皖船办〔2017〕2号)、《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船舶企业等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经信船舶函〔2019〕2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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