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分标准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建市函[2018]76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8.01.08【实施日期】2018.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的通知(建市函〔2018〕7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中心),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我厅修定了《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建市〔2014〕34号)不再执行。
附件: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2018年1月8日附件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分由企业基本信用分和企业项目信用分构成。
一、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一)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由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分和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分构成。
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和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分值标准由各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二)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国家或省级表彰奖励项目目录(附件1、附件2)中所列的奖项。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附件3),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安徽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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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打★者为否决项,该项评价内容不达标或有该项行为的,评价等级为“不合格"。
2、本评价标准扣分方式是指在本项考核指标分值的基础上扣减,累计扣分值,直至本项0分;
3、评价标准中所称违反的“强制性条文"按建设部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执行,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4、评价指标第3。
1、3.2、3。
3、3。
4项的得分取抽检项目的平均分,即:假设某审查机构被抽检3个项目,则该审查机构的得分为(A+B+C)/3。
5、“漏审"是指送审的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实际违反了某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中未能发现并指出。
“错审”有二层含义:(1)送审的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实际未违反某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中判断其违反;(2)送审的施工图(含勘察文件)确有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某条的问题,施工图审查机构发现了问题,但引用条文不当、或问题性质判断错误(或不准确)。
6、“审查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评价,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时认定的审查人员名单为准。
审查人员被认定于该机构的,该机构不扣分;反之,则扣分.
- 7 -。
总的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
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企业信用分由企业基本信用分和企业项目信用分构成;一、企业基本信用分企业基本信用40分,由企业初始分、企业动态分、企业突出良好行为信用分和企业严重不良行为信用分构成见附表1: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评分内容和记分标准;一企业初始分初始分20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企业均可获得20分初始分;外省进皖企业,均直接获得20分初始分;二企业动态分动态分20分,根据企业资质等级、企业产值、科技创新、外埠市场开拓等评定;外省进皖企业,初次备案的,动态分为0分;已经备案的,动态分比照本省同等同类企业考核,但外埠市场开拓不计分;三企业层面突出良好行为信用,最高加10分;由企业对社会贡献、取得的奖项和受政府表彰构成;四企业层面不良行为信用,最高扣10分;主要包括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恶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围标串标;引起较大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秩序;建设主管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严重不良行为;二、企业项目信用分企业项目信用分由企业所有单个项目信用分的平均分构成;单个项目信用分评定见附表2-5;一单个项目良好行为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60分,由建筑市场含招投标行为20分、质量行为20分、安全文明施工20分构成;二单个项目不良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60分,由建筑市场含招投标行为20分、质量行为20分、安全文明施工20分构成;三单个项目信用分评定;1单个项目良好建筑市场含招投标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用分分别按实际发生累加计算;每部分行为信用分不得超过20分上限值;2单个项目不良建筑市场含招投标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用分;按如下公式计算:单个项目市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不良信用分值=实际所检查项目的信用得分总和/实际所检查项目的应得信用分总和20;3单个项目信用分包括单个项目良好行为信用分和单个项目不良行为信用分,即1+2;项目实施分包,分包企业发生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的,同时对总承包企业按照该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标准的30%进行加分或扣分;项目检查原则上每3个月一次,各地可采取差别化管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加大或减少现场检查频次;附表:1、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评分内容和记分标准2、建筑施工企业单个项目良好行为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建筑市场含招投标、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3、建筑施工企业单个项目不良行为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建筑市场含招投标4、建筑施工企业单个项目不良行为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质量5、建筑施工企业单个项目不良行为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行为附表1: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评分内容和记分标准建筑施工企业单个项目良好行为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建筑市场含招投标、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附表3:建筑施工企业单个项目不良行为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建筑市场含招投标附表5:建筑施工企业单个项目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说明:1、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单个项目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是诚信办法的一部分2、对于扣分超过设定的分值时,该子项得分为0分;3、标准中列入的项目可以不全部查,可以选择的查几个项目,按得分的比率算出分数。
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
- 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地评价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强化企业诚信意识,推进行业信用建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 《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9‟8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适用于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具有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统一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建立和完善“安徽省住建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信用系统”),公开全省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指导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依据本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通过“省信用系统”认定、审核、更新、归集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认定和归集第四条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以上三者构成企业信用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等。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在勘察设计活动中获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在勘察设计活动中违法违规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五条企业基本信息以“省信用系统”相关数据为基础,其他信息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归集、录入“省信用系统”。
外省进皖企业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注册账号、登录“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企业基本信息,由其承接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归集至“省信用系统”。
第六条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所在地(外省企业由其承接的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审核、归集,录入“省信用系统”;不良行为信息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归集,录入“省信用系统”;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由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归集,录入“省信用系统”。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
分内容和记分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建市函[2014]164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10.30
【实施日期】2014.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记分标准的通知
(建市函〔2014〕1643号)
马鞍山市、亳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为加强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4〕21号)的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选择马鞍山市、亳州市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再印发全省执行。
试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附件:安徽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
2014年10月30日
附件:
安徽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记分标准附表一
工程监理企业基本信用评分内容和记分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说明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说明一、总体要求1.本标准中同一企业、同一工程、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的表彰、获奖、科技创新等,按最高级别计分,不作重复累计计分。
2.本评分标准范围为芜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企业及项目各类表彰、奖励、不良行为。
3.本市企业是指在芜湖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4.外地企业在芜设立子公司且子公司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子公司在芜的年度纳税、产值、吸纳本地就业人数、社会贡献评分可分别计入母、子公司。
5.各项信用指标均有有效期,失效的信用信息不予评价。
有效期即信用申报材料的生命周期,如:某奖项获奖时间为2018年1月1日,有效期为三年,企业申请对该奖项进行信用评价的时间为2020年7月1日,主管部门经审核确认后,该奖项在信用管理系统中的有效计分期至2021年1月1日止。
如企业申请对该奖项进行信用评价的时间为2021年1月2日,则该奖项超出评价有效期,系统不予登记。
6.严禁提供虚假信用信息证明资料,企业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度信用评分资格,且该年度信用总分归零。
二、企业基本信用分(一)企业初始分企业初始分18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企业,在“芜湖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基本信息的可获得18分初始分。
外地进芜企业,或在“芜湖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中无基本信息的企业,需在系统中完善基本信息方可获得18分初始分。
评价有效期为长期。
由市级系统与省厅平台对接,获取企业信息。
平台无信息的,由市级录入。
(二)企业资质企业资质信息由系统自动抓取企业信息生成得分,最高得4分,评价有效期为动态,即企业资质等级发生变化后,系统自动更改得分。
(三)年度纳税额1.以上一年度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缴纳的完税证明为准。
2.企业提供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评价有效期为一年。
3.市级主管部门汇总数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级录入。
(四)企业产值1.市级录入,评价有效期为一年。
安徽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记分标准
附件
安徽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记分标准工程监理企业基本信用评分内容和记分标准(表一)
工程监理企业单个项目信用评分内容和记分标准(表二)
备注:1.监理企业信用分=企业基本信用分+单个监理项目信用分总和/监理项目总个数。
其中,单个监理项目信用分=各子项检查得分之和+
项目良好行为分-项目不良行为分;各子项检查得分=子项累计检查
得分/子项累计检查次数。
2.编码规则:JL-1-01,JL-2-01 , E系列为住建部的条款,其中JL 指监理,-1指企业,-2指项目,-01指子项序列号。
3.各检查条款分值有效期按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执行。
4.同一项目获多项奖项按最高分值计算一次,不重复计分。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建质[2014]187号•【施行日期】201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的通知(建质〔2014〕18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为进一步落实和强化施工图审查制度,营造诚实守信、监管有力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环境,形成施工图审查制度的正向激励机制,经研究决定,依托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开展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评价。
现将《安徽省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5日安徽省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第一条为营造诚实守信、监管有力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环境,动态监管审查行为,保证审查质量,强化审查人员到岗履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依据《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4〕21号),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评价内容包括审查机构条件、勘察设计市场行为、施工图审查质量、内部管理、审查行为和社会贡献等六个方面。
第六条评价方式:1、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条件、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审查质量、内部管理、审查行为和社会贡献的信用评价,采用现场检查方式进行;2、对施工图技术审查质量的信用评价,采用随机抽取审查机构已审通过的项目、审查机构一次性报送相关资料,采用集中调审方式进行。
3、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对审查机构已审通过项目的勘察设计市场行为、施工图审查质量情况进行评价,信用得分系统按权重记入审查机构信用总分。
芜湖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
芜湖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芜湖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一、评分内容芜湖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以及企业的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
2. 企业资质情况:评估企业的资质等级和证书情况,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
3. 企业业绩和信誉:考察企业的施工业绩和信誉情况,包括过去承接的项目类型、规模、质量等,以及客户对企业的评价和口碑。
4. 安全生产管理:评估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包括是否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安全事故记录等。
5. 资金实力和信用状况:考察企业的资金实力和信用状况,包括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逾期付款、欠款等信用问题。
6. 法律诚信和社会责任:评估企业的法律诚信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包括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
二、评分标准芜湖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标准根据以上评分内容制定,具体标准如下:1. 企业基本信息:提供准确、完整的企业基本信息,得分满分。
2. 企业资质情况:根据企业的资质等级和证书情况进行评分,资质等级越高、证书越齐全,得分越高。
3. 企业业绩和信誉:根据企业过去承接的项目类型、规模、质量等进行评估,业绩和信誉越好,得分越高。
4. 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安全事故记录等进行评估,安全管理水平越高,得分越高。
5. 资金实力和信用状况:根据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逾期付款、欠款等信用问题进行评估,资金实力和信用状况越好,得分越高。
6. 法律诚信和社会责任:根据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进行评估,法律诚信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越好,得分越高。
根据以上评分标准,芜湖市建筑施工企业将根据各项评分内容进行综合评分,评分结果将作为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
评分结果将对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项目承接能力等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也是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总的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
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企业信用分由企业基本信用分和企业项目信用分构成。
一、企业基本信用分企业基本信用40分,由企业初始分、企业动态分、企业突出良好行为信用分和企业严重不良行为信用分构成(见附表1: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评分内容和记分标准)。
(一)企业初始分初始分20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企业均可获得20分初始分。
外省进皖企业,均直接获得20分初始分。
(二)企业动态分动态分20分,根据企业资质等级、企业产值、科技创新、外埠市场开拓等评定。
外省进皖企业,初次备案的,动态分为0分;已经备案的,动态分比照本省同等同类企业考核,但外埠市场开拓不计分。
(三)企业层面突出良好行为信用,最高加10分。
由企业对社会贡献、取得的奖项和受政府表彰构成。
(四)企业层面不良行为信用,最高扣10分。
主要包括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恶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围标串标;引起较大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秩序;建设主管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严重不良行为。
二、企业项目信用分企业项目信用分由企业所有单个项目信用分的平均分构成。
单个项目信用分评定(见附表2-5)。
(一)单个项目良好行为信用分。
良好行为信用分60分,由建筑市场(含招投标)行为(20分)、质量行为(20分)、安全文明施工(20分)构成。
(二)单个项目不良行为信用分。
不良行为信用分60分,由建筑市场(含招投标)行为(20分)、质量行为(20分)、安全文明施工(20分)构成。
(三)单个项目信用分评定。
(1)单个项目良好建筑市场(含招投标)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用分分别按实际发生累加计算;每部分行为信用分不得超过20分上限值。
(2)单个项目不良建筑市场(含招投标)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用分。
按如下公式计算:单个项目市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不良信用分值=(实际所检查项目的信用得分总和/实际所检查项目的应得信用分总和)*20。
安徽省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
安徽省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准确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指导和组织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二)对在本省内从业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以及在本省内从业的具有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养护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三)对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四)按规定配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建立本市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指导和组织全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有关工作;(二)按本细则确定的评定标准,对在本市内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项目从业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评分,并将评分及有关资料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汇总;(三)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省公路管理机构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各市报送的施工企业信用评分进行审核、汇总,并将汇总后的结果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八条各高速公路招标人及项目法人,负责对本单位管理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交通工程及养护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信用评分,并将评分及有关资料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1.04•【字号】建市〔2014〕233号•【施行日期】2014.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23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办、中心),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为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科学、公正地评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现将《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4日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一、说明(一)为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科学、公正地评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4〕2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标准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指根据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进行的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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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打★者为否决项,该项评价内容不达标或有该项行为的,评价等级为“不合格”。
2、本评价标准扣分方式是指在本项考核指标分值的基础上扣减,累计扣分值,直至本项0分;
3、评价标准中所称违反的“强制性条文”按建设部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执行,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4、评价指标第3.1、3.2、3.3、3.4项的得分取抽检项目的平均分,即:假设某审查机构被抽检3个项目,则该审查机构的得分为(A+B+C)/3。
5、“漏审”是指送审的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实际违反了某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中未能发现并指出。
“错审”有二层含义:(1)送审的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实际未违反某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中判断其违反;(2)送审的施工图(含勘察文件)确有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某条的问题,施工图审查机构发现了问题,但引用条文不当、或问题性质判断错误(或不准确)。
6、“审查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评价,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时认定的审查人员名单为准。
审查人员被认定于该机构的,该机构不扣分;反之,则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