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安全监督所通知
食品安全整改通知书
食品安全整改通知书1. 背景和目的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为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我们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评估。
经核查发现,存在一些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需要立即整改。
本通知书旨在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以达到确保食品安全的目的。
2. 整改事项根据食品安全检查的结果,我们发现以下问题需要立即整改:1.食品储存管理不规范:发现食品储存区域存在杂乱堆放、过期食品未及时清理和整理的情况。
食品储存区域应保持整洁,各类食品应分类存放,严禁过期食品存放。
2.食品加工环境不符合卫生要求:发现食品加工过程中存在工作人员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操作台面清洁程度不高等问题。
加工场所应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确保环境整洁,并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卫生要求进行操作。
3.食品原材料采购不规范:发现部分食品原材料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合规采购,存在供应商证照不完备、未进行食品安全检测等情况。
原材料采购部门应建立严格的供应商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原材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食品标签不完善:发现部分食品包装标签不规范,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规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产品信息和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图案不清晰的情况。
应加强食品标签的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标签上的信息准确、清晰、易读。
3. 整改要求和时间针对上述问题,本单位要求:1.食品储存管理:立即整理和清理食品储存区域,确保各类食品分类存放,并对过期食品立即进行清理。
整改时间限定为本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日内完成。
2.食品加工环境:加强对食品加工环境的清洁和消毒工作,确保操作台面的清洁程度。
整改时间限定为本通知书签发之日起7日内完成。
3.食品原材料采购:加强对供应商资质的审查,确保供应商证照齐全,并要求对采购的原材料进行食品安全检测。
整改时间限定为本通知书签发之日起10日内完成。
4.食品标签管理:对不规范的食品包装标签进行整改,确保标签上的信息准确、清晰、易读。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中食品抽检监测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中食品抽检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沪市监食抽〔2022〕183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中食品抽检监测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市监食协发〔2022〕16号)以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沪市监食协〔2022〕16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以下简称“守查保”)专项行动中的食品抽检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四个最严”工作要求,抓细抓实食品抽检监测重点环节,全力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坚决保障全域全年食品安全,做好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任务(一)落实抽检工作计划,认真完成年度任务。
根据食品抽检监测工作推进情况,进一步落实《2022年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计划》。
结合疫情防控要求和特点,及时更新和完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或方案,有序推进月度、季度、年度抽检监测工作,确保全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落实到位。
(二)聚焦重点工作任务,加大风险排查力度。
根据食品安全“守查保”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在覆盖食品所有品类和业态的基础上,聚焦容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重点领域,以及投诉举报量大、舆情反映多、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企业和重点品种,加强抽检监测风险排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9.27•【字号】深市监规[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0〕1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管理和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和我局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遵循准入先行、属地管辖、环节统一、分级分类、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第六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覆盖,可采取现场监督检查、量化检查、约谈负责人、培训管理者和从业人员、检查自查报告、食品抽样检验等多种形式。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08•【字号】沪食药监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规〔2017〕5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现将《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8日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规范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信用分级管理,实施更为科学有效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获得生产许可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信用分级和分级监管.第三条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监局)指导和监督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信用分级和分级监管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将评定材料和结果纳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开展分级监督管理.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积极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相关工作,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企业应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分级监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风险管理与信用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风险分级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应当结合企业的风险特点,根据食品类别、消费对象、条件保持、过程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分为低、较低、中等、高四级.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食品生产企业产品风险等级表》(附件1)确定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本市公布的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目录中的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确定为高.第七条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按照生产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第三章信用分级第八条食品安全信用分级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综合食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以及行政处罚等信用档案记录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按年度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等级评定.第九条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对辖区内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信用档案,负责相关信息的采集,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第十条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记录的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社会监督信息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需要记录的其他管理信息.(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许可证信息、许可证换发及变更情况、法人和质量安全负责人情况、产品品种、执行标准、停产情况以及委托加工等信息.(二)监督管理信息:包括企业自查、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信息;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及不合格产品或问题产品处理情况等抽检监测信息;违法类型、违法内容以及查处结果等违法行为查处信息;企业主动召回和监管部门责令召回产品情况等食品召回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及处置信息;其他政府部门通报涉及企业食品安全的信息;责任约谈信息以及其他需要记录的监督管理信息.(三)社会监督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举报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行业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等信息.第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守信、基本守信、信用缺陷、失信.第十二条同一评定年度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应当评定为守信企业:(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按照《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以下简称《检查要点表》)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基本符合次数不多于1次,且无不符合的.(二)国家食药监总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对企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均为合格的.(三)未受到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的.(四)未向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五)上一评定年度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守信或基本守信的.第十三条同一评定年度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应当评定为基本守信企业:(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检查要点表》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不符合次数不多于1次的.(二)国家食药监总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对企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不多于1批次且未检出违法添加物的.(三)因企业的食品生产行为违法而受到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不多于1次,且未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四)未向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第十四条同一评定年度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评定为信用缺陷企业:(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检查要点表》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出现2次及以上不符合的.(二)国家食药监总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对企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违法添加物或2批次及以上产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三)因企业的食品生产行为违法而受到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2次及2次以上,但未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四)评定年度内曾向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因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者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直接评定为失信企业.第十六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以上一年9月31日起至本年10月1日为一个评定年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满6个月,或同一评定年度内未生产的企业,当年度食品安全信用等级不予评定.第十七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每年9月30日前,区市场监管局应通过政府采购或其他方式确定受委托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的第三方机构名单,由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评定机构)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二)每年10月31日前,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将本辖区待评定食品生产企业名单、《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督管理情况表》(附件2)送交评定机构.(三)每年11月30日前,评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完成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初评工作,将拟评定的信用等级报告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应将初评情况,通过《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告知书》(附件3)告知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并告知其可在收到初评结果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评定机构提出异议.(四)被评定食品生产企业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评定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评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填写《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复核表》(附件4).涉及监管信息的,评定机构应向区市场监管局确认.(五)每年12月31日前,评定机构应将经过公示、复核后的评定结果汇总后报区市场监管局.第十八条食品生产企业被处罚款五十万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知评定机构,评定机构应对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调整.区市场监管局应事先将下调情况及原因通过《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调整告知书》(附件5)书面告知食品生产企业,被调整的食品生产企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评定机构提出异议申请,评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第十九条参与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的评定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从事食品相关行业的组织;(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三)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四)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区市场监管局应制定评定机构的遴选及考核办法,并加强对评定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评定机构不得向食品生产企业收取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相关费用.第四章分级监管第二十条分级监管是指在食品生产风险因素分析基础上,将食品生产企业划分不同风险等级,并结合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情况,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区市场监管局应将企业风险等级及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录入市食药监局移动监管系统,作为分级监管的依据,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第二十二条综合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和产品风险等级,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共分为A、B、C、D四级.区市场监管局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级监管,具体日常监管频次不少于《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分级监管表》(附件5)规定次数.第二十三条等级为D级的食品生产企业,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一)符合《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二)被责令停产停业的,恢复生产后2个月内,监管部门应每月开展监督检查,2个月之后按照C级要求进行监管.第二十四条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和评定机构在评定等级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食品生产企业产品风险等级表》2.《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督管理情况表》3.《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告知书》4.《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复核表》5.《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调整告知书》6.《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分级监管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17•【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为加强对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的管理,规范承检机构的检验行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研究制定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总局。
联系人:蒲浩进、裴新荣电话:************、88330575传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4年4月17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任务检验机构(以下筒称承检机构)的管理,规范承检机构检验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承检机构包括承担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及承担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局)按照总局工作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的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抽检监测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承检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食品检验机构;(二)拥有运行良好的实验室管理体系,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条件,授权范围涵盖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中相应的食品品种和监督抽检项目;(三)具有与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相匹配的工作人员、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设施;(四)拥有安全有效的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和信息分析汇总人员,能够完成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上报和结果分析工作;(五)同时承担抽样任务的,应当具有与抽样工作相匹配的专职抽样人员、抽样工具、设备等条件;(六)具有承担省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检验任务的工作经历;(七)检验活动中无重大差错,能够保证检验结果质量,参加与检验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8.23•【文号】市监食检〔2018〕48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2018〕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承检机构:为规范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检工作(一)复检申请提出对不合格检验结果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依法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复检申请的,总局委托复检申请人住所地的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二)复检申请受理复检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复检申请书;(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3)复检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6)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如使用)。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2)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3)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4)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受理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加强食品安全的通告_通告_
加强食品安全的通告食品安全关乎我们的生命安全,应该受到高度重视。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加强食品安全的通告,仅供参考!加强食品安全的通告范文一为保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复检工作过程规范,复检结果准确、可靠,现就有关工作通告如下:一、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检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检申请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提出复检申请的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组织监督抽检的部门;并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复检机构同意受理复检的书面材料等资料。
二、复检机构不得接受有委托检验关系的申请人的复检申请。
三、复检机构不得无故拒绝复检申请。
四、复检样品应当由复检机构、初检机构和复检申请人共同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由组织抽检的监管部门指定专人送达复检机构,并由复检机构专门保管;样品运输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或样品标示的储存条件。
复检机构应当做好复检样品接收记录。
五、复检应当使用相关标准规定的仲裁方法,无仲裁方法的,应当使用更为灵敏、精确的检验方法。
复检机构应当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复检过程进行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复检样品状态、拆封情况、样品前处理、检验关键点等情况。
初检机构可对复检过程进行观察,复检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六、复检结束后,复检机构应当出具被检样品是否合格的检验结论。
七、复检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复检报告。
逾期不提交的,视为复检结论同初检结论一致。
八、组织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复检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复检机构有不符合相关检验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通知其终止复检,并向社会公布。
九、对不执行本通告相关要求的复检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复检机构资质并向社会公告。
对复检机构在复检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02•【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为进一步防范由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食堂集中供餐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加强单位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严控食品安全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属地监管责任,督促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集中供餐单位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食堂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和食品安全管理,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以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督促指导单位食堂严格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留样和食品添加剂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食品原料进货渠道正规、源头可溯,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符合操作规范要求。
三、严格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单位食堂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落实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晨检制度,建立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食堂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2.24•【字号】银市场监管发〔2018〕47号•【施行日期】2018.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8〕47号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为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环节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银川市局制定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贯彻执行。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2月24日附件1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包括检查原则、检查依据、检查人员、检查计划及准备、实施检查、检查重点内容和监督措施等。
二、检查原则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三、检查依据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当上述文件发生变化时,应适时修订本规范。
四、检查人员(一)现场检查人员至少2名,对所承担的检查项目和内容负责。
(二)检查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1.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实事求是。
2.熟练并正确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食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
3.熟练掌握餐饮环节业态类别、经营项目、食品加工工艺流程、食品安全标准等专业知识,具有满足执法需要的文书制作及案件处理能力。
4.能理解和掌握《餐饮服务单位日常检查要点表》、《餐饮服务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餐饮服务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表操作手册(执法清单)》及有关标准、规范,并准确运用于检查工作。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鲁食药监综〔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食品生产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食品流通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和《餐饮服务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4月25日食品生产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生产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和工作内容本规范适用于国抽本级、国家转移地方和省级生产环节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的核查处置,以及外省(单位)监督抽检涉及省内生产企业的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
核查处置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置以及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后续监督管理所采取的行政措施。
内容包括检验报告送达、不合格食品控制、异议处理、整改复查、立案处罚、结果利用等。
二、工作原则和分工核查处置工作应遵循依法处置、规范实施、及时高效的原则。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并对市局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组织实施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组织将核查处置结果录入抽检系统;组织实施核查处置结果的信息公开;组织实施核查处置有关信息的通报;组织将核查处置结果纳入生产企业信用档案。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3.13•【字号】明市监食生〔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明市监食生〔2024〕18号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13日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对食品安全监管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紧抓防控食品生产安全风险主线,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提高食品生产监督检查有效性和精准性,着力构建严密高效的食品生产监管体系,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目标2024年监督检查重点对象包括:(一)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糕点、酒类、固体饮料等生产单位;(二)监督抽检2批次不合格的食品生产企业;(三)大型和高风险食品生产单位;(四)市级监管部门认为应重点监管的其他食品生产单位。
三、工作内容(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检查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持续合规生产情况,督促企业制定个性化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各项责任。
要将检查结果全量、及时录入食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提高监管数据时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督促企业通过食品生产安全自查系统上报整改情况,并导入企业“一企一档”数据库。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庆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庆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5.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庆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2015年国庆节即将来临,为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及时排查和管理食品安全风险,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严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有效保障节日期间食品安全,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的要求,现就本市进一步加强国庆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国庆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排查食品安全隐患,抓好各环节监管措施的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做到工作部署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责任到位。
二、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执法检查(一)生产环节1.对月饼生产企业中秋节后库存月饼和月饼馅料的处置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坚决打击使用回收月饼为原料生产食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月饼馅料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督促月饼生产企业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2.对生产水产品、肉及肉制品、乳制品、酒类、冷冻饮品、保健食品等节日食品的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
在日常监督抽检的基础上,对节日食品加大抽检力度,重点检测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超量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问题的食品生产者立即责令整改,发现不安全食品要及时依法处置,并监督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
(二)流通环节1.加强对重点品种和重点地区、场所的监管。
各区县市场局、执法总队要把与人民群众节日消费密切相关的食品,尤其是月饼、乳制品、肉及肉制品、米面制品、水产品、禽蛋制品、保健食品等作为重点品种,要以农村、城乡结合部、商业区、高速公路沿线、旅游度假消费地区及车站码头等作为重点区域,以节日期间食品销售量大的大型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食品仓库为重点场所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食品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把上市食品准入关,杜绝销售无厂名、无厂址、无生产日期、无(超)保质期和来源不明食品的行为。
食品安全通知食品安全检查通知
食品安全通知食品安全检查通知尊敬的各位食品从业者及相关单位:鉴于食品安全问题对公众健康的重大影响,为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特向各位发出本次食品安全检查通知。
请各单位积极响应,全面配合,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检查目的和范围为了全面掌握各单位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的情况,本次食品安全检查旨在对从业者的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全面检验,并针对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此次检查将涵盖食品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超市、农贸市场等食品相关单位。
二、检查时间和地点本次食品安全检查将于2022年X月X日起,在各县市区陆续展开。
检查工作将由各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检查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请各单位密切关注相关部门的通知。
三、检查内容和要求1. 食品从业者资质核查所有食品从业者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健康证明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等相关资质文件,确保相关人员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卫生标准。
2. 食品生产环境检查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对食品生产相关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厂房设施、卫生条件、储存地点、垃圾处理等,确保生产环境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 食品原材料抽检对各类食品原材料进行抽样检测,检验是否存在重金属、农药残留、添加剂超标等食品安全隐患问题。
同时,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的进货台账,确保原材料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4. 食品加工操作检查对食品加工工艺操作进行检查,核实操作人员是否按照标准操作流程进行食品加工,确保食品加工过程卫生、规范、安全。
5. 食品销售环节抽检对食品销售单位的库存食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销售食品的品质安全,并要求销售单位建立严格的商品追溯制度,便于追溯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检查结果和整改要求根据检查结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并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
对于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严厉处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食药监科〔2016〕170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科〔2016〕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食品检验机构: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前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12月30日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开展的食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进行检验。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可追溯,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数据和报告。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开展食品检验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机构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取得食品复检机构资格。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确保其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与其所开展的检验工作相适应。
第六条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独立于食品检验工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并通过识别诚信要素、实施针对性监控、建立保障制度等措施确保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保证检验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2.28•【字号】银市场监管发〔2017〕65号•【施行日期】2017.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7〕65号各分局: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维护校园周边食品经营秩序,确保广大学生消费安全,市局决定组织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增强校园及其周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规范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行为,净化学校食品消费环境,切实消除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隐患。
二、整治时间第一阶段:3月1日至7月20日。
第二阶段:8月20日至11月20日。
三、整治重点以麻辣小食品、“五毛钱”食品、油炸小食品、膨化食品、炒制食品等儿童食品为重点品种,以校园及其周边的小食品(杂)店为重点场所,强化日常监管,开展重点治理工作。
四、整治内容1、检查校园及其周边食杂店、商店等经营户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食品经营户,清理规范不符合食品经营条件标准和相关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做到不留死角、不存盲区。
2、检查校园及其周边食品经营户自律制度落实情况,对经营者不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和未建立食品销售台账的经营户,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3、检查校园周边食品店销售的小食品,对发现以错误、引起误解或欺骗性方式描述或介绍的食品,以及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情形的,要立即查扣没收,立案查处。
4、依法加大对销售“三无”、过期、不符合标识标签规定的食品等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规范好校园周边食品经营户的经营行为。
五、工作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
各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集中时间,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严密组织专项检查工作,对存在销售问题食品的经营户要从重处罚,彻底根治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问题。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5.29•【字号】沪市监规范〔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局信息应用研究中心:《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9日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工作,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从业人员法治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以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从业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随机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其他机构,对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分类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培训与考核档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沪食药监法[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法〔2012〕81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为规范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和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经2012年2月6日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附件: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和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原则)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及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管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公布、解释、报备以及经费预算等工作。
制(修)订工作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卫生地方标准、食品质量地方标准和有关食品的地方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03•【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09]188号•【施行日期】200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09〕188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为提高本市餐饮业和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水平,强化社会监督,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企业自律诚信经营,决定在本市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本市对食品安全示范街区餐饮单位和食品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区域的饭店和快餐店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
有条件的区县,其他食品经营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本意见所称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是指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依据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在对餐饮单位和食品经营单位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基础上,将被监督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以简洁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负责本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管理和指导工作。
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的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公示应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动态的原则。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单位和食品经营单位检查时,分别采用《食品经营单位量化监督检查表》(附件1)和《餐饮单位量化监督检查表》(附件2),检查完毕后,根据检查结果做出综合评价结论和监督意见,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监督员签名。
对每次检查给出“良好”、“一般”或“较差”的检查结论,并分别以“笑脸”、“平脸”、“哭脸”表示。
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采用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督公示”牌形式,悬挂、摆放或张贴在餐饮单位或食品经营单位醒目处。
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在公示监督检查结果前,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结果。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6.15•【字号】浙市监食检〔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的通知浙市监食检〔2023〕12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食品检验机构:为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省局制订了《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5日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一、适用范围及定义(一)工作依据。
为规范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有效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所称复检和异议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三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复检和异议。
(三)复检定义。
本规范所称复检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不合格检验结论有异议并依法提出复检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具有食品复检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复检备份样品进行复核检验的行为。
(四)异议定义。
本规范所称异议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并提出异议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异议核查情况依法进行处理的行为。
(五)办理部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不合格复检和异议工作以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全市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全市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全市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功能区市场监管(分)局:为排查并消除食品生产领域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点,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断提升食品生产监管水平,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结合我市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实际,市局决定对全市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检查范围全市32家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工作时间2021年11月至12月。
三、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配合。
本次监督检查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是今年市局食品生产监管重点工作之一,各区县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二)现场检查和抽样工作。
受市局委托,本次监督检查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由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承担,同时开展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抽检工作。
第三方机构要坚持问题导向,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食品生产环节检查内容、省局“三标”工作部署等要求,逐项检查,核实情况,收集数据,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最大程度保证检查效果。
(三)现场观察与学习。
坚持第三方检查辅助监管、服务监管的定位和原则,各区县局委派食品生产监管人员作为观察员,全程参与检查,实施监督,观摩学习第三方机构检查方法技巧,不断提高基层食品生产日常监管工作能力水平。
(四)积极协调,做好整改。
第三方机构开展监督检查,不承担具体监管和执法等工作任务,各区县局要提前联系第三方机构,协调沟通有关企业,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并科学安排检查计划,按照一企一档要求,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置,如实完整记录企业整改情况并及时录入省局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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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安全监督所通知
各食堂学校:
为确保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新学期伊始,各校要加强对食堂的监管工作,特别要加强学校的自检工作,重点是对食品用工具、器具及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洁等,从即日起,市食品安全监督所将陆续对各校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的单位,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现就有关自查重点提出监督意见如下:
1、食堂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上岗时保持良好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2、必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采购的米、面、油、肉、调料等食品、食品原料,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4、禁止采购病死或死因不名的畜、禽肉及其制品,劣质粮油及不合格调味品,禁止采购、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不得滥用食品添加剂。
5、食品库房内贮存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10厘米存放,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库房内不得放置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等杂物;库房内应有良好的
通风、防潮、防鼠设施。
6、食品冷藏、冷冻设施必须满足日常经营需求,贮藏应做到原料、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7、食品在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设置用于清洗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和水产品的水池、并有明显区分标示,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和水产品的刀、板有区分标示,盛装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都应做到专用,加注明显区分标识;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落地存放。
8、食品应当煮熟烧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0℃,制作后待销售食品存放不得超过2小时。
9、餐炊具应做到一餐一用一消毒,消毒后的餐炊具应保存于专用、密闭的保洁柜中,并做好消毒记录,消毒方式可采用热力消毒(如:蒸汽、煮沸、远红外线热力消毒等)。
10、食堂的各加工间及餐厅的窗户、门应装有防蝇防鼠设施,加工间、餐厅内禁止有苍蝇
11、按规定对食品进行留样,每餐主、副食品留取不少于100克,置于4℃—8℃条件下保存48小时,做好留样记录,不得制售凉拌菜,严禁出售剩饭剩菜。
2012年2月28日
市食品安全监督所
保健所1(604166138) 8:27:02
通知
各食堂学校:
现将《北票市食品安全监督所通知》转发给你们(在群共享中),请各校按照监督检查意见,结合中小学卫生保健所近期对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意见,认真开展自查、自检、整改。
对自查及整改不力,受到食品监督所行政处罚的学校食堂,保健所将予以全市通报。
确保学生饮食水卫生安全。
保健所
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