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铃全顺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系列车辆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4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系列车辆减征消费税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系列车辆减征消费税的通知(2003年6月11日财税[2003]143号)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切诺基牌系列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
经研究,对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切诺基牌系列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
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具体减征消费税的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附件: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车辆名称│序号│车辆型号│减税起始日期│备注│├───────┼──┼─────────┼──────────┼─────┤│切诺基牌│ 1 │BJ7250EL │2001.08.09 │││├──┼─────────┼──────────┼─────┤││ 2 │BJ6420EA │2002.07.25 │││├──┼─────────┼──────────┼─────┤││ 3 │BJ6420E │2001.08.09 │││├──┼─────────┼──────────┼─────┤││ 4 │BJ7250EA │2002.07.25 │││├──┼─────────┼──────────┼─────┤││ 5 │BJ7250E │2001.08.09 │││├──┼─────────┼──────────┼─────┤││ 6 │BJ2021E │2001.08.09 │││├──┼─────────┼──────────┼─────┤││ 7 │BJ2021EA │2002.07.25 │││├──┼─────────┼──────────┼─────┤││ 8 │BJ2021EL │2001.08.09 │││├──┼─────────┼──────────┼─────┤││ 9 │BJ5021XYC8A │2001.08.09 │││├──┼─────────┼──────────┼─────┤││10 │BJ5021XJB8A │2001.08.09 │││├──┼─────────┼──────────┼─────┤││11 │BJ5021XQC8A │2001.08.09 │││├──┼─────────┼──────────┼─────┤││12 │BJ5021XJE8A │2001.08.09 │││├──┼─────────┼──────────┼─────┤││13 │BJ5021XAL8A │2001.08.09 │││├──┼─────────┼──────────┼─────┤││14 │BJ5021XGC8AQ │2001.08.09 │││├──┼─────────┼──────────┼─────┤││15│BJ5021XZH8A │2001.08.09 │││├──┼─────────┼──────────┼─────┤││16 │BJ5021XGC8A │2001.08.09 │││├──┼─────────┼──────────┼─────┤││17 │BJ5021NYC5 │2001.08.09 │││├──┼─────────┼──────────┼─────┤││18 │BJ5021XJB5 │2001.08.09 │││├──┼─────────┼──────────┼─────┤││19│BJ5021XQC5 │2001.08.09 │││├──┼─────────┼──────────┼─────┤││20 │BJ5021XAL5 │2001.08.09 │││├──┼─────────┼──────────┼─────┤││21 │BJ5021XJE5 │2001.08.09 │││├──┼─────────┼──────────┼─────┤││22 │BJ5021XGC5Q │2001.08.09 │││├──┼─────────┼──────────┼─────┤││23│BJ5021XZH5 │2001.08.09 │││├──┼─────────┼──────────┼─────┤││24 │BJ5021XGC5 │2001.08.09 │││├──┼─────────┼──────────┼─────┤││25 │BJ2021E6L│2001.08.03 │││├──┼─────────┼──────────┼─────┤││26 │BJ2021E6A│2002.07.25 │││├──┼─────────┼──────────┼─────┤││27 │BJ2021E6Y│2001.08.03 │││├──┼─────────┼──────────┼─────┤││28 │BJ5021XYC6 │2001.08.03 │││├──┼─────────┼──────────┼─────┤││29 │BJ5021XJB6 │2001.08.03 │││├──┼─────────┼──────────┼─────┤││30│BJ5021XJE6 │2001.08.03 │││├──┼─────────┼──────────┼─────┤││31 │BJ5021XAL6 │2001.08.03 │││├──┼─────────┼──────────┼─────┤││32 │BJ5021XGC6Q │2001.08.03 │││├──┼─────────┼──────────┼─────┤││33 │BJ5021XZH6 │2001.08.03 │││├──┼─────────┼──────────┼─────┤││34│BJ5021XGC6 │2001.08.03 │││├──┼─────────┼──────────┼─────┤││35│BJ2021A6L│2002.10.30 │││├──┼─────────┼──────────┼─────┤││36 │BJ2021A6A│2002.10.30 │││├──┼─────────┼──────────┼─────┤││37 │BJ2021A6 │2002.10.30 │││├──┼─────────┼──────────┼─────┤││38│BJ5021XZH9 │2002.10.30 │││├──┼─────────┼──────────┼─────┤││39 │BJ5021X6C9 │2002.10.30 │││├──┼─────────┼──────────┼─────┤││40 │BJ2021G │2002.01.28 │││├──┼─────────┼──────────┼─────┤││41 │BJ5021XALG │2002.01.28 │││├──┼─────────┼──────────┼─────┤││42│BJ5021XJBG │2002.01.28 │││├──┼─────────┼──────────┼─────┤││43 │BJ5021XQCG │2002.01.28 │││├──┼─────────┼──────────┼─────┤││44 │BJ5021XZHG │2002.01.28 │││├──┼─────────┼──────────┼─────┤││45 │BJ2021V8 │2002.12.05 │││├──┼─────────┼──────────┼─────┤││46│BJ5021XALV8 │2002.12.05 │││├──┼─────────┼──────────┼─────┤││47 │BJ5021XJBV8 │2002.12.05 │││├──┼─────────┼──────────┼─────┤││48 │BJ5021XQCV8 │2002.12.05 │││├──┼─────────┼──────────┼─────┤││49 │BJ5021XZHV8 │2002.12.05 │││├──┼─────────┼──────────┼─────┤││50 │BJ2021EB │2002.11.28 │││├──┼─────────┼──────────┼─────┤││51 │BJ6420EB │2002.11.28 │││├──┼─────────┼──────────┼─────┤││52 │BJ2021E6B│2002.11.28 │││├──┼─────────┼──────────┼─────┤││53 │BJ2021A6B│2002.11.28 ││└───────┴──┴─────────┴──────────┴─────┘——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12.13•【文号】财税[2016]13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本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具体包括:(一)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车辆型号的第一位数字,下同)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二)国产专用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三)其他国产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四)进口乘用车。
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三、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四、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1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
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
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对生产企业2000年度内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并销售给军队、武警部队内部使用的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订货单位、生产企业名单附后)。
对于文到之日已经征收入库的属于免税范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可以在企业以后期间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抵减。
附件:2000年军用特种车辆准予免税清单(略)
200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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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财税[2015]104号文明确车购税优惠政策 1.6升及以下排量降为5%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财税[2015]104号文明确车购税优惠政策
1.6升及以下排量降为5%
2015年9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对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实施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月30日发文,明确了此项优惠的相关事项。
相关政策——财税[2015]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不超过9座
两部门发布的《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明确,享受该优惠的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既包括符合规定的国产轿车、国产专用乘用车,也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的进口乘用车。
税率减为5%
目前,我国对车购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税额,税率为10%,也就是说用计税价格乘以10%的税率。
此次调整后,税率减为5%。
两部门明确,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介绍,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在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车购税税款应一次缴清。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89.04.19•【文号】•【施行日期】1989.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九日)现将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布置执行。
一、关于纳税义务人国家税务局四月一日《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所说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生产和进口小轿车的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行政、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外国在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或者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投资开办的企业、事业等一切单位和个人。
二、关于征收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所说的面包车是指二十二座(含二十二座)以下的各种面包车及工具车。
三、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人销售应税小轿车,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开出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受托加工应税小轿车,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受托方交付货物的当天。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小轿车,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交付使用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小轿车,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关于应税范围《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所说的应税小轿车范围为:(一)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小轿车,还包括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支付代销手续费或者销售回扣,以及在销售数量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的小轿车。
(二)纳税人用于馈赠、赞助、广告、集资以及奖励方面的小轿车。
(三)纳税人用于本企业生产及生活福利、专项工程、基本建设方面的小轿车。
(四)受托加工的小轿车。
五、关于退、免税(一)出口的已税小轿车,凭销货和进货发票以及出口报关单,在出口单位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铃全顺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铃全顺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
知
【法规类别】消费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财税[2004]113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07.05
【实施日期】2004.07.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江铃全顺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4]113号)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江铃全顺牌轻型客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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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迪、捷达和宝来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迪、捷达和宝来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迪、捷达
和宝来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2003年12月24日财税[2003]270号)
吉林省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奥迪、捷达和宝来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
经研究,对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在2002年6月27日以后生产销售的奥迪牌AUDI A6L2.8CVT 型和2002年9月5日以后生产销售的AUDI A6L2.8型轿车、2002年6月4日以后生产销售的捷达牌FV7190CDX 型和FV7190GDX型轿车,2002年6月4日以后生产销售的宝来牌BORAl.6型和BORA1.6AT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
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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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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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标 签】乘用车消费税政策乘用车,乘用车消费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08﹞105号
【发文日期】2008-08-01
【实施时间】2008-09-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消费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
至1%;
二、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调整后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生产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
出口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附件: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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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对综合征管软件V
2.0进行25补丁升级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森林消防专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森林消防专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12.16•【文号】财税[2010]109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森林消防专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0〕109号2010年12月16日)山西、内蒙古、大连、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10年第二批317辆森林消防指挥车和181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指标详见附件)。
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1年6月31日。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分配表以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2010年第二批森林消防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广西部分,其余略)单位:辆┏━━━┳━━━┳━━━━━━┳━━━━━━━┳━━━━━━━┳━━━━━━━━┳━━━━━━┓┃┃┃江铃┃尼桑┃猎豹┃尼桑帕拉丁┃三菱┃┃单位┃合计┃┃┃┃┃┃┃┃┣━━━━━━╋━━━━━━━╋━━━━━━━╋━━━━━━━━╋━━━━━━┫┃┃┃JX5034XZHL┃ZN5023XZHHBG3 ┃CFA5 024XZHA ┃ZN5023XZH WAG3┃CFA5037XZHC ┃┣━━━╋━━━╋━━━━━━╋━━━━━━━╋━━━━━━━╋━━━━━━━━╋━━━━━━┫┃广西┃44┃8┃4┃18┃6┃8┃┗━━━┻━━━┻━━━━━━┻━━━━━━━┻━━━━━━━┻━━━━━━━━┻━━━━━━┛2010年第二批森林消防运兵车免税指标分配表(广西部分,其余略)单位:辆┏━━━━┳━━━┳━━━━━━┳━━━━━━┳━━━━━━━┓┃┃┃东风┃北京┃南京依维柯┃┃单位┃合计┃┃┃┃┃┃┣━━━━━━╋━━━━━━╋━━━━━━━┫┃┃┃EQ5060XGC T ┃BJ5030XZH26 ┃NJ5046XZH S ┃┣━━━━╋━━━╋━━━━━━╋━━━━━━╋━━━━━━━┫┃广西┃14┃4┃5┃0┃┗━━━━┻━━━┻━━━━━━┻━━━━━━┻━━━━━━━┛附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事项表┏━━┳━━━┳━━━━━━┳━━━━━━━━━━━━━━━━━━━━━━━━━━━┓┃类┃序号┃项目名称┃具体措施┃┃别┃┃┃┃┣━━╋━━━╋━━━━━━╋━━━━━━━━━━━━━━━━━━━━━━━━━━━┫┃┃┃联合开展税┃1.利用互联网、新闻媒介、纳税服务热线、实体办税服务┃┃┃1┃法宣传和纳┃厅等联合开展税法宣传、纳税咨询辅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法规类别】消费税【发文字号】国税发[1993]153号【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部分失效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3.12.27【实施日期】1993.12.27【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成都、长春、南京市税务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1993年12月27日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一、烟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认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
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
1.甲类卷烟甲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含780元)以上的卷烟。
不同包装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折算。
2.乙类卷烟乙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以下的卷烟。
不同包装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折算。
3.雪茄烟雪茄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烟叶或卷烟纸、烟草薄片作为烟支内包皮,在用烟叶作为烟支外包皮,经机器或手工卷制而成的烟草制品。
按内包皮所用材料的不同可分为全叶卷雪茄烟和半叶卷雪茄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12.27•【文号】国税发[1993]153号•【施行日期】1993.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1月5日实施日期:1998年11月5日)修改*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第十一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七条、第八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成都、长春、南京市税务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1993年12月27日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一、烟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认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
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
1.甲类卷烟甲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含780元)以上的卷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2.25•【文号】财税[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消费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施行新条例和实施细则的需要,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通知如下: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6号)2.《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财税字〔1994〕91号)3.《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0号)4.《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63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别克桑塔纳等小汽车减免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1〕207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富康系列小汽车减免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1〕217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奥迪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2〕71号)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金杯系列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2〕72号)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奇瑞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5号)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6号)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神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8号)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9号)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猎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36号)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奇瑞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58号)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SY6460系列雪佛兰开拓者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59号)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波罗牌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60号)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悦达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62号)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旅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70号)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71号)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菲亚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72号)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雪铁龙等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78号)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金杯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08号)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海马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20号)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松花江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21号)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君威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27号)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系列车辆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43号)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雅阁奥德赛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71号)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90号)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秦川--福莱尔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13号)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奥拓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18号)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杯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19号)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牌赛欧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20号)3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北斗星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28号)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37号)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第254号)3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69号)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迪捷达和宝来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0号)3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松花江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1号)3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波罗牌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4号)4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5号)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菲亚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6号)4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维柯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7号)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丰田牌威驰(VIOS)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9号)4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雅阁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80号)4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5号)4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迪牌等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6号)4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杯雪佛兰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7号)4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日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8号)4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淮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2号)5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3号)5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4号)5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风行牌轻型客车等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54号)5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夏利轿车等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55号)5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59号)5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松花江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06号)5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田野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07号)5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牌轻型越野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08号)5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尼桑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09号)5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10号)6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神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11号)6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现代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12号)6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铃全顺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13号)6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东南牌DN7161 P和 DN7161H 2个型号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执行时间的通知》(财税〔2004〕114号)6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牌和北斗星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58号)6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宝马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59号)6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猎豹牌轻型越野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0号)6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1号)6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马牌HMC7161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2号)6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奥迪及宝来牌系列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3号)7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旅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4号)7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度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5号)7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88号)7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泰特拉卡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90号)7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杯牌系列轻型汽车多用途乘用车和中华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91号)7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阳牌微型商务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208号)7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利牌和豪情牌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209号)7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奇瑞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210号)7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雪铁龙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211号)7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亚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212号)8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5〕20号)8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享受减征消费税车型的通知》(财税〔2005〕108号)8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25号)8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减征消费税车型和时间的通知》(财税〔2005〕126号)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第一条第二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6.08.15
施行日期2006.08.15
文号国税函[2006]772号
主题类别消费税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2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的专用汽车是否征收消费税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98号)收悉,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有关用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用不同种类车辆的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应按照何种子目(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消费税的问题,并非限定只对这类改装车辆征收消费税。
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11.30•【文号】财税[2016]129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
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
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二、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三、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
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四、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对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附件:调整后的小汽车税目税率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1月30日附件调整后的小汽车税目税率表税率税目生产(进口)环节零售环节小汽车1.乘用车(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1%升)以下的(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3%(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5%(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9%(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12%(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25%(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40%2.中轻型商用客车5%3.超豪华小汽车按子税目1和子税目2的规定征收8;font-size:16px">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杯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杯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0.15•【文号】财税[2003]219号•【施行日期】2003.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杯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2003年10月15日财税[2003]219号)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沈阳华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杯牌扩展车型,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
经研究,对沈阳华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杯牌轻型系列客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
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该减税车型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具体减税车辆名称、车型及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清单序减税车辆名称号车辆型号开始日期备注金杯牌1SY6480AC-E2002年轻型客车2SY6480A1BG-E(P)1月1日(P)代表普通配置(SY6480A-E)SY6480A1BG-E(H)(H)代表豪华配置3SY6480A2G-E(Q)(Q)前置空调SY6480A2G-E(YQ)(YQ)城市运输兵车加前置空调4SY6480A1B-E(P)(P)代表普通配置SY6480A1B-E(YQ)(YQ):同序号3。
5SY6480A2-E(L-B)(L-B)白色带空调车型SY6480A2-E(Q)(Q)前置空调SY6480A2-E(Y)(Y)代表城市运输兵车SY6480A2-E(YQ)(YQ):同序号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12.13•【文号】财税[2016]13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本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具体包括:(一)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车辆型号的第一位数字,下同)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二)国产专用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三)其他国产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四)进口乘用车。
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三、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四、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11.30•【文号】财税[2016]129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
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
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二、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三、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
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四、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对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附件:调整后的小汽车税目税率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1月3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3.12.03
•【文号】财税[2003]237号
•【施行日期】2003.12.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消费税,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别克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3]237号2003年12月3日)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别克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
经研究,对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SGM7200型别克牌轿车,从2002年10月8号起,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
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02.24
•【字号】京国税函[2003]68号
•【施行日期】2003.0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消费税,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
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68号)
昌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6号)转发给你们,自2003年2月份(税款所属)起,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对当期应减征的消费税税额,暂填列在纳税申请表“应抵扣税额合计”(11栏)中。
附件:BJ6486BIDWA车型减征消费税统计表。
(略)
2003年2月2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0.12.27
•【文号】财税[2010]127号
•【施行日期】2010.1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
(财税[201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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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铃全顺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标 签】江铃全顺牌汽车,减征消费税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税﹝2004﹞113号
【发文日期】2004-07-05
【实施时间】2004-07-05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消费税
注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本文件自2009.01.01日起废止。
全文失效。
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48号。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江铃全顺牌轻型客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
经研究,对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2003年3
月10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江铃全顺
牌JX6465-M、JX5035XXY-L、JX5035XXY-M、JX6545-H、JX5035XXYL-M型和在2003年3月13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JX6465-L、JX6545-M型轻型客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
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