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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标 签】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函﹝2009﹞185号【发文日期】2009-07-13【实施时间】2009-07-13【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发票管理注释:自2013年3月19日,全文废止,参见《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13】045号文)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配售管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首次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实地核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等,根据纳税人的农产品收购业务量,核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版位、数量。

(二)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

(三)坚持验旧购新制度。

纳税人已使用和未使用发票的验旧或缴销期限不超过3个月。

逾期未办理发票验旧或缴销手续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主管国税机关可对其发票进行检查。

二、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管理 (一)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应当开具其向税务机关依法领取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以此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

(二)纳税人向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农产品,应当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三)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必须按顺序号、各联次逐栏一次性填开,且金额、数量、品种与实际业务一致,各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11•【字号】川国税发[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国税发〔2014〕33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深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转变职能,全面落实“三个三”主题落地要求,扎实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根据总局安排部署,结合全省实际,现将《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3月11日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为确保第一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个服务”、“三个实在”、“三个禁止”的主题落地,深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便利纳税人办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视频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4〕29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确保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落地,深入开展好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做实“扎根工程”,解决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便利纳税人办税,实现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及政风行风测评满意度不断提升,努力以一流的业绩、一流的队伍、一流的形象不断提升站位。

二、整体思路全省国税系统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要着力解决行政审批、规范执法、办事效率、服务意识、办税负担、纳税诚信、平台机制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形成从措施推出、落地跟踪、明察暗访、绩效考核、责任追究到制度完善的管理闭环,建立环环相扣的持续改进长效机制。

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储备粮油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建议

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储备粮油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建议
在 相 关税 收 规 定 巾 .虽 然将 “ 仓 储业 ”规 定 为营 业税 “ 应税 劳务 ” .但 国有 粮 食购销 企业 代政 府储 备 的政 策性 粮 油 所 获得 的保 管 费补 贴 和利 息
补贴 与 专 门从 事仓 储 业 而获 取 收 入 的企 业 行 为有 本质 区 别 .不属 于应 税 劳 务 ,只 是 H前 在 核算 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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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去 年 5月 2 9 日.根 据 财 政部 、 国家 税 务 总 局 《 关 于
用 难 以充 分 发挥


当 前 自贡 市 国
部分 国家 储备 商 品有 关税 收 政 策 的通 知 》 ( 财税 【 2 0 0 9 ]
1 5 1 号 )中 “ 对商 品储 备 管理

元 对 自贡市 国有 粮食 购 销企 业Hale Waihona Puke 而 言 .征收 补贴 收入 营 业税
差 。改制 后 。企业 虽 然甩脱 了
付 永 良
长期 巨额 亏损 的 帽子 .但 属微 利 经 营 .仍 需 政 策 大力 扶 持
2 0 1 1年 全 市 国有 粮 食 购 销 企 业仅 实 现 销售 收 入 2 7 4 0 2万
税 务 总局 《 关 于 部分 国家 储 备 商 品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税 【 2 0 1 1 】9 4号 ) 中废 止
粮食 购销 企业 平 均资 产负 债 率
达 7 9 % .经 营 资 金 完 全 依 赖
银 行贷款 .经营 毛利 绝大 部 分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通知文号:川国税函〔2009〕185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增值税的管理,切实有效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配售管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首次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实地核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等,根据纳税人的农产品收购业务量,核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版位、数量。

同时严格将发票的用量控制在一个月内。

(二)纳税人购买千元版以上大额版发票,纳税人应当场在发票联加盖本单位或个人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三)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告知纳税人后降低发票版位和数量:1.千元版以上(含千元版)发票未顶格填开的发票份数占当期已开具发票份数1 0%以上(含10%):2。

千元版以上(含千元版)发票未顶格填开的比例虽不达10%,但经告知后仍不改正的;3.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中投入产出及纳税情况,需合理降低版位和数量的。

(四)坚持验旧购新制度。

纳税人已使用和未使用发票的验旧期限不超过3个月。

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验旧或缴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其发票进行检查。

二、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管理(一)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应当开具其向税务机关依法领取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以此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纳税人开具的收购清单、码单等其它收购凭证,均不能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

(二)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农产品,应当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收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工本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收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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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收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工本费的通知
【标 签】纳税人资格证书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2004﹞136号
【发文日期】2004-06-02
【实施时间】2004-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函﹝1999﹞278号)核定的标准,我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工本费。

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停止收取工本费,请各地严格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废)【发文字号】川税发[1993]146号【发布部门】四川省税务局【发布日期】1993.06.25【实施日期】1993.06.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川税发(1993)14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府各部门:《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税务局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四川省税务局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工矿区内征收。

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没有房产原值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房产确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房产税的税率,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1月30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国税系统各级国家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全省国税系统各级国家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国家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法规、稽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

各级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三)指导监督下级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七条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二)提出初审意见;(三)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四)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统计、报告、案卷归档;(五)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14〕2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对四川省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适用《通知》中规定的汇总纳税办法的固定业户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分支机构当月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总机构按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全省所属分支机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及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按《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出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汇总应纳增值税额。

其计算方式为:(一)总机构:每月计算出汇总应纳增值税额后,向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缴纳总机构当月应纳税额。

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月销项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月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总机构当月应纳税额=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2%+(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98%)×(当月总机构实现的销售额/当月总、分支机构全部销售收入)×100%(二)分支机构:每月按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扣除当月总机构缴纳应纳增值税额后,按各分支机构实现的销售额比例进行分配并由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

分支机构当月应纳增值税额=(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98%)×(当月分支机构实现的销售额/当月总、分支机构全部销售额)×100%三、总分支机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领购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等税收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其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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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无正当理由和证据说明消除疑点问题及异常情形,又不愿自查纠正,以及 纳税人不接受约谈核实的,直接纳入日常检查;
(三)纳税人涉嫌偷逃、逃避追缴税款、骗税、抗税、虚开专用发票的,移交稽查部门 查处。
第二十一条各地基层国税机关应当按季定期召开纳税评估情况汇总分析例会,对本地区 纳税质量情况作出整体性的纳税评估综合报告。对发现的共性问题及时进行通报,提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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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对照检查和自我纠正。 纳税评估综合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期所有评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总体情况; (二)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 (三)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典型个案; (四)重点税源户当期纳税申报异常情况分析; (五)其他与纳税评估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纳税评估终结后,税务人员应当根据纳税评估过程中反映出的征管薄弱环节
第二十四条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管理的主要方法。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对纳税 评估工作的考核管理,加强对税务人员的监督检查,促进纳税评估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十五条税务人员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 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税种纳税评估的具体操作规程,纳税评估涉及到的相关文书等暂由各市(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推进诚信纳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结合四川国税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约谈是指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中存在疑点或问题,邀请纳税 人到税务机关了解询问,并进行税收政策宣传、辅导的工作方法。纳税约谈不仅是纳税评估 的重要程序,更要作为国税机关在各项征管活动中搞好税务行政提示、指导以及加强与纳税 人沟通的工作方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标 签】税收票证管理【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函﹝2002﹞32号【发文日期】2002-02-22【实施时间】2002-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税收票证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税收票证管理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关于税收票证管理 部门各级国家税务局税收会计主管部门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计划财务处负责全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二、关于税收票证种类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现行使用的税收票证种类有:税收通用缴款书、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限额完税证、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当场处罚罚没收据、税收罚款收据、税收收入退还书、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票调换证、纳税保证金收据,共14种。

“税收限额完税证”是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收取100元以下现金税款时使用的一种收款凭证 三、关于税收票证的使用 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限额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纳税保证金收据、当场处罚罚没收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票调换证等九种税收票证应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严密核销手续。

“小额税款退税凭证”是税务机关从收取现金税款中退还30元(含30元)以下多收税款的一种退税凭证。

使用时,必须由使用该凭证的税务机关负责人签批。

“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全省国税系统统一使用“四川省行政执法现场处罚罚没收收据”,由国税机关向当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

“税收通用完税证”应采用计算机开票,若因征收业务特殊需要,须手工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必须由使用税收票证单位负责人签批后,方可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稻谷、肉制品、调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稻谷、肉制品、调
四川省财政厅 2019 年 6 月 24 日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在稻谷、肉制品、调味品加工等七个 行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2019 年第 6 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 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 法的通知》(财税〔2012〕38 号,以下简称《办 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 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35 号)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 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3〕57 号)有关规定,为了加快推进农
九、本公告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稻谷、肉制品、食用菌、调味品、魔 芋、皮蛋和动物皮毛(羽绒和猪鬃)加工业扣除 标准表
2.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 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计 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19 年 7 月 1 日
42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 第 13 期
部门文件选登
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的农产品应按照 本公告和《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 税额。
二、稻谷、魔芋、皮蛋加工行业按照投入产 出法适用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食用菌、 肉制品、调味品、动物皮毛(羽绒和猪鬃)加工业 按照成本法核定农产品耗用率(详见附件 1)。
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省税务 局、财政厅决定在我省稻谷、肉制品、食用菌、调 味品、魔芋、皮蛋和动物皮毛(羽绒和猪鬃)加工 等七个行业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 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将从事稻谷、肉 制品、食用菌、调味品、魔芋、皮蛋和动物皮毛 (羽绒和猪鬃)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 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3号1999年4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来,各地政府为规范收费管理采取了一些有效办法,对清理整顿收费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有的地方甚至专门成立收费机构,这与中央关于“费改税”的方向是不相符的。

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再次明确指出:“成立‘收费局’一事不能办,税务部门完全可办此事。

这样可以节约大量人员和费用。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现将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积极承担代收费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代收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讲政治,讲大局,讲需要,克服各种困难,积极承担代收费工作。

税务部门代各级政府收费,有利于加快费税改革步伐,整顿收费秩序;有利于节约大量人员和费用,降低征收成本;有利于加强对收费的监督管理。

今后,凡是各级政府要求税务部门代收的合法收费,各地税务机关都必须承担,不得推辞。

二、采取必要措施,努力做好代收费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正确处理代收费与征税的关系,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收费力量,建立健全收费制度。

周密部署收费工作。

要结合收费与征税工作的不同特点及内在联系,不断改进收费办法,切实提高收费效率,努力做好代收费工作。

同时,要加强对代收费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反映代收费工作情况。

三、抵制非法收费,促进依法治税各地税务机关在代收费工作中要坚决抵制代收各种非法收费,只能代理政府收取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允许收取的合法收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2〕3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2〕3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
知(川办发〔2022〕39号)

【期刊名称】《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9
【摘要】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税费收入,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4-8)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
【相关文献】
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3号)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85号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巩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行动计划(2022—2023年)的通知川办发[2021]82号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突发事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通信网络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21]55号)5.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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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企业性单位增值税政策简介

非企业性单位增值税政策简介

二、征收范围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①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 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 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 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 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目 录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三、税率和征收率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销售额的确定
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七、纳税地点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九、税收优惠
六、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一)增值税抵扣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 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完 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 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六、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 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 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 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 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155号 2008-6-11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省局先后印发了8个《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政策的的调整,原有解答中的部分内容已经废止或者发生改变。

近期省局组织力量对解答内容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印发你们,请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出台新规定前暂按此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执行之日起,以下文件全文或相关文件列举条款同时废止,即《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川国税函发〔1995〕第100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川国税函发〔1995〕第12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四﹥的通知》(川国税函发〔1997〕第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五﹥的通知》(川国税函〔1998〕第259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川国税函〔2000〕第185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川国税函〔2002〕第242号)及《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川国税发〔1995〕096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川国税发〔1996〕095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7〕第250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0〕001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的补充通知》(川国税流一函〔2000〕001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2〕011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7〕第267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税收审批权限的通知》(川国税函〔2003〕127号)第一条第一、二款、《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其他抵扣凭证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6〕337号)第三条。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通知【标 签】委托代征税款【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2003﹞151号【发文日期】2003-11-27【实施时间】2003-11-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范委托代征行为,加强委托代征管理,省局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委托代征审批权限 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是委托代征税款的委托机关。

委托代征对象的确定要经过必要的论证程序,必须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

二、严格控制委托代征范围 委托代征税款范围必须遵循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确定,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零星分散税收”应当是个人、个体工商户等非企业单位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以及规模较小、地处偏远的或者临时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纳的税收。

“异地缴纳税收”应当是企业或个人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银行业同城结算之外通过转账或汇兑方式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三、严格受托代征单位的条件审核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对代征单位和人员按以下要求掌握,即“有关单位”是指与纳税人有资金结算、或行政管理以及其他管理关系的单位、组织。

“人员”是指受托代征单位内部办理税款代征业务的工作人员。

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委托个人代征税款。

受托代征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合法的社会组织;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财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 (四)具有掌握特定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四、明确委托代征单位的权利与责任 (一)受托征收税款的单位必须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领取《委托代征证书》,以委托国税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未经过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二)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人员在以税务机关名义征收税款时,必须依法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不依法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受托代征税款资格,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进行处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进行处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进行处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进行处罚的通知河北、江苏、福建、湖北、重庆、广东、广西、海南、陕西、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1999年2月,总局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函》(国税函[1999]68号),要求有关地区对部分出口企业将空白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交给不法分子,以“四自三不见”方式从事假出口贸易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

最近,有关的12个地区已将调查情况上报总局。

经查,共有涉案出口企业29户,其中有的企业属单证丢失,被他人利用从事假出口活动;有的企业在自查中发现问题,并自动停止交易;有的企业将空白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退税单证交给不法分子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因海关查实为假出口,扣押了有关单证,因而未能继续成交;有4户出口企业已办理了退税,退税款合计908.2万元。

鉴于上述情况,为严肃税收法纪,维护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防止骗税案件的继续发生,根据《国家税务局、外经贸部关于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产品不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规范出口贸易和退税程序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通知》(国税发[1998)8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对以下29户出口企业进行处罚:1、鉴于陕西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湖北省孝感市进出口公司、广东省茂名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珠海经济特区进出口公司等4户企业将有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提供给不法分子,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并已申报办理退税,骗税事实存在的实际情况,对其处罚如下:(一)对上述4户企业已退税款,必须于1999年10月1日前追缴入库,逾期不缴的,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已退税款2‰的滞纳金;(二)对上述4户企业处以已退税款l倍的罚款,并限定于1999年10月1日前入库。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自府发[2010]18号【发布部门】自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9.07【实施日期】2010.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自府发〔2010〕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自贡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自贡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协税护税机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保障,是指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下同)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管、协助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法制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税收征管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依法治税为目标,以综合治理、源头控管为主要方式。

第五条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征管措施,并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保障税收征管工作经费。

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税收管理第六条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税收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七条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状况相适应。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并制定近期税收收入目标及中长期税收规划目标。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创新税源管理方式,根据税源结构和分布状况,实行分级、分类、分项管理,提高税收管理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8.06.15
•【字号】【2018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8.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
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8年第1号】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修改)和机构改革有关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2.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会议贯彻落实情况报告 贯彻落实《档案法》情况汇报

会议贯彻落实情况报告 贯彻落实《档案法》情况汇报

会议贯彻落实情况报告贯彻落实《档案法》情况汇报贯彻落实《档案法》情况汇报区人大执法检查组:近年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巩固省规范化管理一级标准复查合格的成果,档案工作步入了制度化、科学化、现代化管理渠道,为推动全区国税工作跃上新台阶和国税事业的跨越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正面作用。

现就我局档案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自贡市贡井区国家税务局基本情况我局是1994年10月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后成立的由自贡市国家税务局垂直管理的税务机关。

内设机构有:办公室、党办室、人事教育科、监察室、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纳税服务科、税源管理一科、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三科10个科室,主要负责全区范围内各类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大部分业务)、储蓄存款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我局现有干部职工51人,年组织国税收入1.2亿元左右。

二、档案工作概况我局档案形成的时间为1981年。

局综合档案室保管有2个全宗的档案,有文书档案、财务会计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和其他档案(专门档案)等十个门类档案,档案总数为4542卷258盒4967件、9册。

其中:文书档案622卷220盒4855件;财务、税收会计档案3920卷;照片档案9册;实物档案112件;声像档案38盒。

国税成立以前及成立后的档案按顺序统一集中保管存放。

区国税局档案工作于20xx年12月已达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一级标准,并在20xx、20xx年顺利通过复查。

近几年来,按照“巩固成果、规范管理、优化利用、提升水平”的原则,确保机构、人员、经费、制度、措施五落实。

三、贯彻落实《档案法》情况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巩固成果、规范管理、优化利用、提升水平”的原则,确保机构、人员、经费、制度、措施五落实,切实加强档案工作的业务建设和基础实施建设,不断提高档案工作规范化、现代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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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自国税发…2010‟172号自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现将四川省国税局《关于推行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的通知》(川国税函…2010‟171号)文转发你们,并就相关工作事项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系统初始化问题市国税局系统管理员权限由省局负责设置,各区、县国税局系统管理员权限由市国税局负责设置。

市国税局各岗位操作员设置由市国税局系统管理员负责,各区、县国税局系统操作员设置由各区、县国税局系统管理员设置。

各区、县国税局在对系统操作员设置前应先正确填写《XXX局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税务人员岗位设置表》(附件一)。

各区、县国税局《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税务人员岗位设置表》应通过行业网报市国税局信息中心和征管科备案。

冠名发票印制单位的用户设置由各区、县国税局负责,在设置前各区、县国税局应指导冠名发票印制单位正确填报《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冠名发票单位用户设置表》。

二、关于系统正式启用问题(一)根据省国税局的要求,系统从2010年6月30日正式启用。

因此今后各区、县国税局及纳税人普通发票的印制需求都必须通过该系统完成。

(二)根据省国税局的要求,今后通用普通发票的印制每年仅分两次时间报送,具体为每年的1月底和7月底,并将该项工作纳入进各单位目标考核。

因此请各区、县国税局务必高度重视普通发票需求量的预测报送工作,准确报送各票种的需求量,市国税局严格按各区、县国税局报送的计划组织印制和配发。

今年下半年各普通发票的需求量,各区、县国税局请在7月23日前通过系统正式上报。

(三)根据工作要求,对手工版普通发票全市确定分为两种规格,即5份/本和25份/本,请各区、县国税局在报送计划时注意- 2 -进行区分。

三、关于系统的推行问题(一)各区、县国税局应加强对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的培训学习力度,尽快熟悉和正确应用该系统,并做好对冠名发票印制企业的宣传辅导。

系统操作手册可通过FTP从省局征管处下面进行下载。

(二)各区、县国税局应利用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上线的契机,广泛的向纳税人宣传新旧发票换版的相关政策,加强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工作。

(三)各区、县国税局在软件的推行应用中,要及时收集软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向市国税局征管科和信息中心反馈,以促进“普票印制系统”的不断完善和优化。

附件一:《XXX局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税务人员岗位设置表》二○一○年七月九日(对下只发电子文件)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自贡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7月12日印发校对:征收管理科钦斌- 3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川国税函〔2010〕171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管理,提高普通发票信息化管理水平,省局决定在全省国税系统推行使用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普票印制系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系统介绍(一)登录。

冠名单位和承印企业通过外网登录,登录网址 。

税务客户端由内网登录,登录网址http://91.16.16.26。

登陆客户端要求IE6.0以上版本。

(二)主要功能。

系统主要包括系统管理、冠名单位信息管理、承印企业信息管理、冠名单位发票管理、承印企业管理、通用发票印制管理、冠名发票印制管理和查询统计等八大模块,实现了用户信息管理与设置,普通发票的印制申请、审核及印制安排、承印等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

二、启用时间省局决定从2010年6月30日起正式启用“普票印制系统”,即:从2010年6月30日起,所有普通发票印制申请业务全部通过“普票印制系统”实现,各地不再报送有关纸质审批表。

三、编码调整为使“普票印制系统”能够更加准确地进行相关代码的校验,省局对普通发票代码编码规则进行了个别调整,即:将第8位发票格式代码中“通用机打平推式冠名发票”的代码由原来的“2”调整为“0”,以避免同总局保留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代码的第8位行业代码(编码为2)相同{调整后的《普通发票代码编码规则(换版后)》见附件1},普通发票种类代码编码规则及代码表与此对应作相应调整。

四、推行使用要求(一)做好“普票印制系统”的宣传培训各级国税机关负责普通发票印制管理业务的人员,要认真学习《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用户手册》(见附件2),熟悉和掌握“普票印制系统”的业务流程和操作应用。

主管国税机关要积极做好系统操作使用的宣传培训,积极指导使用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正确操- 6 -作使用系统。

省局定于6月底组织“普票印制系统”操作应用视频培训,并负责承印企业的应用指导{承印企业在使用“普票印制系统”之前,应向省局提交《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承印企业信息及用户设置表》(见附件3) ,取得操作用户及密码}。

为方便学习使用,省局统一提供包括“软件使用操作手册”和“培训专用视频课件”等有关培训文件资料,请各单位在省局FTP服务器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目录下下载。

(二)完善冠名发票印制许可管理1.通过印制管理系统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在首次提交印制申请业务前,必须到税务登记机关办理书面的冠名发票行政许可申请审批。

2.税务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冠名发票的申请条件进行许可审批,积极指导获批的冠名单位填写和提交《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冠名单位用户设置表》(见附件4),赋予申请人相应的用户名及初始登录密码。

同时,税务登记机关要及时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完成相关文书的处理。

3.对纳税人印制使用同一式样(包括规格、联次、联次功能、联次功能秩序都相同)冠名发票且首次申请并获得许可的,以后印制不需再次提交许可申请。

需要印制新式样(指规格、联次、联次功能、联次功能秩序任一发生变化)冠名发票的,必须重新提交许可申请。

- 7 -4.对2010年7月1日后印制使用新版冠名发票的单位(包括现在已获得许可正在使用冠名发票的单位),都必须在使用新版冠名发票前,重新向税务登记机关提出使用印制冠名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税务登记机关准予许可的,需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发票印制计划报送时间省局监制发票的印制计划报送时间为每年两次,首次上报截止时间为1月31日前,第二次上报截止时间为7月31日前。

因延迟报送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省局将视具体情况在目标考核时酌情扣分。

(四)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使用要求启用“普票印制系统”后,发票印制各环节资料的传递实现了电子化,取代了以前的纸质资料,因此各环节岗位操作人员必须对自己的操作结果承担责任。

特别是冠名单位要对自己提交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承印企业既要严格按照系统提交的印制数据安排印制,又要对自己提交的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首次印制冠名发票的单位须向其税务登记机关报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冠名单位用户设置表》。

承印企业在首次使用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之前,须向省局征管科技处报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承印企业用户设置表》。

冠名发票单位和承印企业的信息和用户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交相应的用户设置表。

- 8 -(五)系统的运行维护为保证“普票印制系统”的正常运行,各级国税机关普通发票管理部门与信息中心要紧密配合,搞好系统的运行维护。

普通发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冠名单位信息维护、普通发票印制申请的受理审核及安排、完工请领、收货验货等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工作,及时向上级发票主管部门提交系统优化和完善的业务需求;信息中心(各级系统管理员)主要负责各级用户的岗位设置以及系统应用技术支持。

省局运维中心负责票种设置,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相关维护操作。

五、其他要求(一)推行“普票印制系统”是省局落实“信息管税”思路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全省国税系统“以票控税”工作,提高普通发票管理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确保推行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推广工作的督导,确保“普票印制系统”的顺利使用。

要及时收集软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向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反馈,以促进“普票印制系统”的不断完善和优化。

附件:1.《普通发票代码编码规则(换版后)》2.《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9 -3.《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承印企业用户设置表》4.《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冠名单位用户设置表》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各普通发票准印企业- 10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6月29日印发校对: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张才俊附件1:普通发票代码编码规则(换版后)换版后,普通发票代码的编制规则是:前7位编码规则保持不变,除总局保留票种外,8-12位按换版后的发票代码编码规则编制。

总局保留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第8位编码规则不变,仍为行业代码(编码为2),9-12位按换版后的发票代码编码规则编制。

换版后的普通发票代码长度仍为12位。

各位代码编码规则如下:第1位,为国地税代码(1-国税、2-地税)。

第2-5位,为普通发票监制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前4位,各地行政区划代码见下表。

第6-7位,为年份代码。

表示印制发票的年度,取后两位数字,例如2010年以10表示。

第8位,为发票格式代码。

各类格式普通发票的代码见下表。

第9位,为发票规格代码。

各种规格代码见下表。

第10-12位,为年度内印制批次代码。

在同一年度内,每种发票在首次印制时,都将由发票监制单位按年度内批准印制顺序赋予一个印制批次编码。

同种发票年内再次印制的,印制批次号不变,发票号码接上一批次发票号码连续编号。

如同一年度内某种发票再次印制时,其对应的发票号码已经使用完毕,则为其另外增加一个印制批次代码,并按照新的发票代码,重新编制发票号码;对同一发票种类代码,因联次功能不同或装订的计量单位不同形成的不同版式发票,同样以增加印制批次代码形式赋予新的发票代码,加以区别。

附件2:“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使用操作手册”,请各单位在省局FTP 服务器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发票印制管理系统”目录下下载,请纳税人在/下载。

附件3: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承印企业用户设置表附件4: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冠名单位用户设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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