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2002]286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10]303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10]30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
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2010年3月16日广州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3]162号)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以下简称监督抽测)。
抽测结果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档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抽测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
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监督抽测方案并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抽测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入选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的单位实施监督抽测。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通知穗建质监字[2007]142号各区(县级市)质量监督站、各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参照建质[2006]192号、建建字[2000]211号、穗建筑[1999]387号、穗建材[2001]200号及穗建质监字[2007]118号文,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现将我市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使用、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筑节能材料、设备进场复验(一)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选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二)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具体项目详见表一)必须按规范的要求进行进场见证取样复验,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按规范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
表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二、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一)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进行现场实体检测。
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1、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
2、当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时,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当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标准规定的情况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扩大一倍数量抽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再次检验。
(二)系统节能性能检测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
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主要检测项目及要求详见表二。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指南。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3]79号)等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广州地区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3年7月1日起,凡在广州地区进行招标或非招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建筑绿化工程,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投标的标底、签订承发包合同、办理工程拨款、工程造价包干的计算、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时,均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广东省建筑工程《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3年)》;综合定额(2003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2年)》、《广州地区安装工程常用项目补充综合定额(2002年)》;《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2年)》、《广州市市政工程主要项目补充综合定额(2002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3年)》进行计算。
同时,《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1年)》、《广东省建筑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2001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1年)》、《广州地区二OO一年建筑工程综合成本指导价》、《广州地区二OO一年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规则》、《广州地区建筑装饰工程价格表(试行)(1999年)》、《广州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预算基价表(1994年)》停止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自动评分系统资料上传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
价自动评分系统资料上传细则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自动评分系统资料上传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自动评分系统的有效运行,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建规字〔2018〕19号),我委对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评价自动评分系统有关资料上传要求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自动评分系统资料上传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26日
——结束——。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管理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国家(省级)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禁止无资质、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第六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能与监管系统连接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管理系统),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依法开展检测活动时能够对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存储、计算、编制检测报告、传输信息的计算机系统。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具备本办法附件能力条件的,可以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下列资料办理检测管理系统与监管系统的连接手续:(一)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二)资质证书;(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附件;(四)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相应购房、租房证明)以及办公场所、试验场所平面图、试验仪器位置图;(五)仪器、设备台账及计量检定证书;(六)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保证明;检测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上岗证、社保证明;(七)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使用行为,保证检验数据的公正、真实和准确,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建设工程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和建筑构配件的统称。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所管辖工程的材料进场检验进行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均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要求进行检验,其方式包括常规见证检验和监督见证检验。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常规见证检验是指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的建设工程材料在现场取样,由建设(监理)单位监护下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的检验。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监督见证检验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进行监督,并由相应的监督检测单位进行的检验。
第七条建设工程材料检验业务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
第八条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别建设工程材料的常规见证检验,原则上只能委托一家检测单位检验,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变更,须将变更申请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
穗建质监字[2013]12号---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推荐下载
穗建质监字[2013]12号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各部室:为统一我站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规范质量问题处理,确保质量监督到位,对质量问题处理作如下规定:一、定义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是指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或者由检测监管系统上传不满足标准、规范或相关文件要求的质量缺陷和隐患,分为严重质量问题和一般性质量问题。
严重质量问题是指影响结构安全或重大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具体分为:1.桩身完整性为Ⅳ类桩;2.桩基础静载试验、天然地基或复合地基压板试验最大试验荷载不满足要求;3.桩底沉渣超出规范允许偏差;4.持力层不满足设计要求;5.混凝土强度(抗压试件、回弹法检测、钻芯法检测)低于设计强度5MPa以上。
一般性质量问题是指除上述质量问题外影响工程质量的工程质量缺陷或隐患。
二、质量问题处理原则质量问题处理原则是依据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消除质量隐患和缺陷,确保结构安全。
一般性质量问题由监督部室负责督促建设各方处理;严重质量问题由站统筹督促建设各方处理,具体由站总工程师组织,技术管理部经办,监督科室参与处理。
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监督员3天内录入监督办公网络系统并上报;检测监管系统反映的不合格情况通过网络系统直接上传。
上述两类质量问题系统自动汇总于站总工程师的监督管理系统页面。
站总工程师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对质量问题依据上述质量问题处理原则委派给相应的部门,各部部长再分配给具体经办人进行处理。
为强化工程质量的过程监督,确保结构安全,杜绝地基基础隐蔽后仍还存在质量隐患并增加质量问题处理的难度,地基基础隐蔽前必须办理地基基础初步验收。
工程项目监督科室的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监督。
初步验收必须经监督员和部门负责人认可有效,地基基础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典型质量问题的具体处理原则见附件。
三、质量问题处理程序(一)一般性质量问题1. 监督员收到委派的质量问题后,根据质量问题的相关资料起草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通知书”(以下简称“抽查通知书”),下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并经各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其单位授权的相关人员签认。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质[2010]1084号广州市城乡建委办公室2010年8月13日印发发布人:检测专业委员会发布时间:2010-8-17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县级市)分工负责所管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所管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进场材料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验。
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应当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进行检验。
所有需要检验的材料必须进行常规见证检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本规定所称常规见证检验,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送检进行见证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通过检验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监督见证检验与常规见证检验相比有以下特别要求:(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指挥、监督取样;(二)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中的单位实施检验。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见证检验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
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打假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穗建筑[2012]983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打假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打假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穗建筑[2012]98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建材打假情况排查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执函〔2012〕210号)和《关于印发<市建委“三打”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穗建筑〔2012〕384号)的精神及行业管理的要求,我委于2012年4月5日至5月4日开展全市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打假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的内容(一)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试验室负责人与试验员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材料、职称证、身份证等资料。
(二)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证明文件。
(三)企业生产设备清单及计量认证,包含生产线设备、试验室器具配置,降噪、防尘、消防设施等。
(四)原材料管理台帐、现场实验室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砂石、水泥等原材料检测试验报告及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
二、检查的基本情况共检查了51家生产企业(或生产点),有资质企业仅17家,其中二级资质为12家,三级资质5家,3家同时具有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
在17家有资质企业中,少部分处于半停产或停产状态。
大部分企业正常生产。
34家没有资质的生产企业(生产点)大多是家庭式、作坊式企业(生产点),部分办理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部分无任何证照,产品多数是小型水管、路侧石、沙井盖、彩砖等,基本上是使用袋装水泥生产,其生产、销售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见证员考试试题库答案资料
《见证员》试题库一、填空题1、见证人应由监理人员担任,或由建设单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施工试验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
2、根据《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抽检暂行办法》规定,常规监督抽检次数不少于单位工程同种材料所需试验总次数的5% 。
施工单位委托试验次数可在规范规定的试验总次数中扣除监督抽检的试验次数。
3、根据《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抽检暂行办法》规定,监督抽检结果反映材料和机构质量不符合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时,可加大监督抽检的次数。
4、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增加家用插座和UPVC塑料管用胶粘剂这两类材料的进场检验要求。
5、碎石的强度可用岩石的抗压强度和压碎指标值表示。
6、《关于进一步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3〕45号)规定:凡属于《民用建设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规定范围,必须执行三类室内环境检测的民用建筑工程,应按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程序开展室内环境检测工作,由见证员填写见证记录并签名。
7、凡氧化镁、三氧化硫、初凝时间、安定性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水泥属于废品。
8、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规定,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验。
9、砌筑砂浆立方体抗压强度以六个试件测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组试件的抗压强度值,平均值计算精确至0.1MPa。
当六个试件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与平均值之差超20%时,以中间4个试件的平均值作为该组试件的抗压强度值。
10、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机械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的检验。
11、根据《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规定,用于屋面防水的胎体增强材料,每3000m2为一批,不足3000m2按一批抽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6年度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6年度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检查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穗建筑[2017]198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1.26【实施日期】2017.0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6年度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检查情况的通报(穗建筑〔2017〕19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招标活动中的工程计价行为,加强工程计价活动管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205号令)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委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于2016年10月10日至12月30日开展了2016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检查工作。
现将本次检查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从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备案的2016年度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中,随机抽取了66个项目进行成果文件编制质量检查。
抽查的招标项目均采用政府资金或国有资金,金额共34.65亿元,涉及项目建设单位50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46家,其中市财政资金投资项目24个,区财政投资项目24个,国有资金投资18个。
本次检查采取量化考核方式进行编制质量考评。
考评的主要内容有: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政府投资项目施工阶段招标控制价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本次招标控制价检查项目中,有65个合格,1个不合格,合格率为98%;其中得分在90分以上的项目30个,占检查总数的45%;得分在80~89分之间的项目26个,占检查总数的39%;得分在60~79分之间的项目9个,占检查总数的14%;不合格1个,占检查总数的2%,汇总详见附件。
自去年招标控制价检查实行量化考核并通报考评结果后,各单位对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更为重视,考评得分明显高于去年的水平。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工地降噪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3]834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工地降噪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工地降噪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3]834号)各区(县市级)建设局,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工地噪音污染管理,增强建筑施工工地各参建人员的防噪音意识,控制建筑施工噪音扰民,全面提高建筑施工工地防噪音的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管理措施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政府令第62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09】455号)的相关规定,修订了我市《延长施工作业时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制定了《建筑施工工地降噪措施控制表》(详见附件2),以此规范噪音管理工作。
二、施工单位管理责任(一)施工单位应按《申请表》规定编制建筑施工工地专项降噪措施方案,方案中要有对周边居住情况进行详细说明(特别是医院、学校、政府机关办公及居民楼的距离、居住楼的栋数等),明确具体的降噪措施。
(二)如施工现场情况改变导致噪声影响范围变化后,还应及时修改专项降噪措施方案。
(三)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后,留存于工地现场备查。
三、监理单位管理责任(一)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在工地现场设置噪音监测点,并对记录监控监测数据负责。
(二)督促施工单位对超过监测的部分机械设备及进行更换或改善,确保夜间施工时,不产生强噪音扰民。
材料进场检测相关法律法规检测项目及取样规则
第一局部材料进场检测相关一、?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治理?穗建质[2021]1084号第一条为标准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治理?等、规章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第二条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治理活动。
本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县级市〕分工负责所管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监督治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托付对所管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实施具体监督治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进场材料应当按照标准、标准进行检验。
标准、标准未涉及的重要、特别或新型材料,应当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进行检验。
所有需要检验的材料必须进行常规见证检验,涉及工程结构平安、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本所称常规见证检验,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送检进行见证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通过检验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监督见证检验与常规见证检验相比有以下特别要求:〔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指挥、监督取样;〔二〕建设单位必须托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中的单位实施检验。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担当监督见证检验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
进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治理细那么,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往除,每两年对进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第六条建设工程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实文件,以及一年内由省、省会市或有cal认证的地级市以上的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个不产品按其行业要求检验周期在一年以上的,从其行业要求〕。
检测方案
第1章检测工作概况1.1、编制说明本工程试验检测计划是根据国家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及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现有情况编制而成。
1.2、编制依据1、西部明珠工业园路口至鳌头镇龙潭墟输水管道工程施工(标段3)承包合同、设计图纸、招标文件。
2、穗建筑【1999】388号,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抽检暂行办法》。
3、穗建筑【1999】387号,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4、建建【2000】211号,《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焦油型防水材料等13种落后产品的通知》。
5、穗建材【2001】200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朝霞质量管理的通知》。
(含附件一:主要进场检验产品的质量要求及抽样规则)6、穗建材【2001】270号,《关于开展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7、穗建筑【2001】333号,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结构质量监督抽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8、穗建筑【2001】395号,转发省建设厅《广东省桩基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9、穗建筑【2002】28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10、穗建筑【2004】125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11、建设部令2005年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含附件一: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12、建城【2002】221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13、建设部2006年,《市政基础设施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
14、各种与建筑材料、工程项目施工等有关的规范、标准。
第2章工程概况2.1、工程概况本工程包含西部明珠工业园路口至鳌头镇龙潭墟输水管道工程(3标段)分别为第五册、第六册和第七册图纸,第五册图纸输水管道东起万宝加压泵站,西至X286路口,输水管线铺设于355省道南侧绿化带内,局部段铺设于道路慢车道上,全长约4.8KM,西接355省道输水管工程和X286路输水管工程。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2002]286号)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2002]286号)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2002]286号)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及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专业工程质监站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及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各有关建材生产及经销企业,各有关建材产品质量检验单位: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建筑材料进场质量管理,我委曾于去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管理的通知》(穗建材[2001]200号)和《关于开展建材产品进场量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穗建材[2001]270号)。
一年多的执行r情况表明,该制度在防止劣质建材产品流入建设工地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进场检验制度的执行,现对以上两文件需要明确和调整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进场检验材料类别、标准及相关内容的调整原穗建筑[1999]387号文和穗建材[2001]200号文规定实行进场检验的十九类建筑材料中,对建筑玻璃和陶瓷墙地砖、混凝土预制桩、塑料门窗不再列入进场检验的材料范围,有关建设、监理单位可根据具体工程对材料使用前的质量控制要求自行决定是否实行进场检验。
其中混凝土预制桩及混凝土预制构件在使用前,除按原规定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材料之外,还必须提供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
原对UPVC给水管材、管件使用的压力等级要求不再作为选用依据,一律以相应的技术规范为准。
现增加“家用插座’’和“UPVC塑料管用胶粘剂’’这两类材料的进场检验要求。
新增进场检验材料的有关技术要求和原实行进场检验的产品标准有变更的部分以及相应检验单位获得计量认证的业务范围等情况分别见附件1和附件2。
I一、关于材料进场检验所发生费用的结算建筑材料进场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没有制定新的费率之前,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2]146号)(附件3)执行。
建筑材料检测计划方案
建筑材料检测计划方案目录第一章、编制依据 0第二章、工程概况 0第三章、材料送检取样及留置规定 (4)一、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及制作 (4)二、砌筑砂浆试件的取样 (7)三、水泥的取样 (8)四、钢筋、焊接件及连接件的取样 (9)五、墙体材料的取样 (13)六、防水材料的取样 (14)七、建筑门窗、幕墙材料的取样 (15)(一) 密封材料 (15)(二) 铝合金、幕墙铝材原材料 (15)(三) 建筑门窗三性检测 (16)八、建筑节能材料的取样 (16)(一) 保温绝热材料 (16)(二) 门窗、幕墙 (16)(三)粘结材料 (16)(四) 增强网 (16)(五) 玻璃、墙体 (16)(六)屋面隔热型材 (17)(七) 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 (17)九、机电材料的取样 (17)(一)、塑料管材管件 (17)(二)、电气系统材料 (17)第四章、试验员岗位职责 (17)第五章、本工程材料进场使用及取样送检计划 (18)第一章、编制依据1.施工合同和工程施工图纸。
2.国家和行业颁布的及广州市现行有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质[2010]1084号)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5.《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6.《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2011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2011版)8.《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9.《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50164—201110.《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GBl499.2-200711.《通用硅酸盐水泥》 GBl75—200712.《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50081-200213.《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18-201214.《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 JGJ/T27-200115.《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 JGJ107-200316.《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1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200718.《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19.《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20.《外墙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CJ126-200021.《砌筑砂浆比配合比设计规程》JCJ98-20022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第二章、工程概况1、建筑概况2、结构概况3、电气概况包括电气照明、动力、变配电、建筑防雷和接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自动控制系统及节能与环保。
见证员考试试题库答案
《见证员》试题库一、填空题1、见证人应由监理人员担任,或由建设单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施工试验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
2、根据《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抽检暂行办法》规定,常规监督抽检次数不少于单位工程同种材料所需试验总次数的5% 。
施工单位委托试验次数可在规范规定的试验总次数中扣除监督抽检的试验次数。
3、根据《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抽检暂行办法》规定,监督抽检结果反映材料和机构质量不符合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时,可加大监督抽检的次数。
4、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增加家用插座和UPVC塑料管用胶粘剂这两类材料的进场检验要求。
5、碎石的强度可用岩石的抗压强度和压碎指标值表示。
6、《关于进一步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3〕45号)规定:凡属于《民用建设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规定范围,必须执行三类室内环境检测的民用建筑工程,应按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程序开展室内环境检测工作,由见证员填写见证记录并签名。
7、凡氧化镁、三氧化硫、初凝时间、安定性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水泥属于废品。
8、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规定,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验。
9、砌筑砂浆立方体抗压强度以六个试件测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组试件的抗压强度值,平均值计算精确至0.1MPa。
当六个试件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与平均值之差超20%时,以中间4个试件的平均值作为该组试件的抗压强度值。
10、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机械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的检验。
11、根据《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规定,用于屋面防水的胎体增强材料,每3000m2为一批,不足3000m2按一批抽样。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穗建筑[1999]38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1999]387号)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筑材料检测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强化对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监控,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监[1996]208号)及《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建监[1996]488号文)的要求,结合广州地区实际情况,我委制订了《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试验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公正性,确保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监[1996]208号)及《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建监[1996]488号)的要求,结合广州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建设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须进行试验的结构用钢材及焊接试件、水泥、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防水材料等土建类材料,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筑设备类材料、配件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具体范围另行规定。
第四条见证人应由监理人员担任,或由建设单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施工试验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见证员证书》后,方可履行其职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2002]286号)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及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专业工程质监站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及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各有关建材生产及经销企业,各有关建材产品质量检验单位: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建筑材料进场质量管理,我委曾于去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管理的通知》(穗建材[2001]200号)和《关于开展建材产品进场量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穗建材[2001]270号)。
一年多的执行r情况表明,该制度在防止劣质建材产品流入建设工地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进场检验制度的执行,现对以上两文件需要明确和调整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进场检验材料类别、标准及相关内容的调整原穗建筑[1999]387号文和穗建材[2001]200号文规定实行进场检验的十九类建筑材料中,对建筑玻璃和陶瓷墙地砖、混凝土预制桩、塑料门窗不再列入进场检验的材料范围,有关建设、监理单位可根据具体工程对材料使用前的质量控制要求自行决定是否实行进场检验。
其中混凝土预制桩及混凝土预制构件在使用前,除按原规定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材料之外,还必须提供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
原对UPVC给水管材、管件使用的压力等级要求不再作为选用依据,一律以相应的技术规范为准。
现增加“家用插座’’和“UPVC塑料管用胶粘剂’’这两类材料的进场检验要求。
新增进场检验材料的有关技术要求和原实行进场检验的产品标准有变更的部分以及相应检验单位获得计量认证的业务范围等情况分别见附件1和附件2。
I一、关于材料进场检验所发生费用的结算建筑材料进场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没有制定新的费率之前,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2]146号)(附件3)执行。
具体办法如下:1.本文发布之日起,凡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将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要求列入招投标文件,有关的验费用由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2.在建工程(包括原已招投标或按定额结算的工程)的材料进场检验费,应扣除相应定额所包含部分材料检验、试验费,其余作为独立费予以单独列出,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核实认可后,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关于不合格结果和月统计报表的报送规定当发生进场检验不合格或按规定进行复检时,检验单位应将不合格结果或初检、复检结果在一个工作内通知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在见证记录中有注明)。
各检验单位应在每月的5号前将上月的见证检验和委托抽检情况报送我委建管处,每月的汇总统计表中必须反映有关不合格的情况。
我委将于下半年对各检验单位同意实施计算机网络化的检验结果汇总、统计管理,并委托有关专家组对检验单位的见证检验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关于-F程报监及见证员岗位培训的有关要求各监理单位必须保证派驻现场监理人员中配备有经过培训的土建及建筑设备材料方面的见证人员,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登记相应的见证员姓名和编号。
我委已委托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简称市质监站)开展见证员岗位穗建筑[2002]286号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及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专业工程质监站;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及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各有关建材生产及经销企业;各有关建材产品质量检验单位: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建筑材料进场质量管理,我委曾于去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的通知》(穗建材[2001]200号)和《关于开展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穗建材[2001]270号)。
一年多的执行情况表明,该制度在防止劣质建材产品流入建设工地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进场检验制度的执行,现对以上两文件需要明确和调整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进场检验材料类别、标准及相关内容的调整原穗建筑[1999]387号文和穗建材[2001]200号文规定实行进场检验的的十九类建筑材料中,对建筑玻璃和陶瓷墙地砖、混凝土预制桩、塑料门窗不再列入进场检验的材料范围,有关建设、监理单位可根据具体工程对材料使用前的质量控制要求自行决定是否实行进场检验。
其中混凝土预制桩及混凝土预制构件在使用前,除按原规定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材料之外,还必须提供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
原对UPVC给水管材、管件使用的压力等级要求不再作为选用依据,一律以相应的技术规范为准。
现增加“家用插座”和“UPVC塑料管用胶粘剂”这两类材料的进场检验要求。
新增进场检验材料的有关技术要求和原实行进场检验的产品标准有变更的部分以及相应检验单位获得计量认证的业务范围等情况分别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关于材料进场检验所发生费用的结算建筑材料进场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没有制定新的费率之前,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2]146号)(附件3)执行。
具体办法如下:1、本文发布之日起,凡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将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要求列入招投标文件,有关的检验费用由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2、在建工程(包括原已招投标或按定额结算的工程)的材料进场检验费,应扣除相应费用定额所包含的部分材料检验、试验费,其余作为独立费予以单独列出,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核实认可后,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关于不合格结果和月统计报表的报送规定当发生进场检验不合格或按规定进行复检时,检验单位应将不合格结果或初检、复检结果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在见证记录中有注明)。
各检验单位应在每月的5号前将上月的见证检验和委托抽检情况报送我委建管处,每月的汇总统计表中必须反映有关不合格的情况。
我委将于下半年对各检验单位统一实施计算机网络化的检验结果汇总、统计管理,并委托有关专家组对检验单位的见证检验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四、关于工程报监及见证员岗位培训的有关要求各监理单位必须保证派驻现场监理人员中配备有经过培训的土建及建筑设备材料方面的见证人员,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登记相应的见证员姓名和编号。
我委已委托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简称市质监站)开展见证员岗位培训工作,有关事宜可与市质监站联系,电话:83630155。
特此通知附件:1、变更及补充进场检验产品的质量要求及抽样规则2、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单位及检验类别一览表二OO二年九月四日附件1:变更及补充进场检验产品的质量要求及抽样规则产品类别//检验执行的标准//进场检验要求//组批及抽样规则//备注建筑砂、石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2//颗粒级配、针片状颗粒、泥块含量、有害物质、密度//500吨为一批,抽取试样应不少于8点,砂的总量为50kg,石的总量按最大粒径定。
//变更产品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3//颗粒级配、泥块含量、有害物质、密度、坚固性、强度////变更产品标准PVC线槽、线管//电气安装用导管的技术要求,通用要求//JG/T3050-1998//标志、结构尺寸、电气性能、抗弯曲能力、耐热性能、冲击性能//同一批号抽8×1.0m//变更产品标准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2099.1-1996//标志、尺寸、防触电保护、接地措施、结构、拔出力、耐热、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绝缘材料的耐非正常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每个规格型号抽3个//新增加种类硬聚氯乙烯塑料管材管件用溶剂型胶粘剂//硬聚氯乙烯(PVC-U)塑料管材管件用溶剂型胶粘剂//Q/(GZ)GZZJ001-2002//外观、粘度、24h剪切强度、常温静液压强度//同一批号抽500ml//新增加种类附件2: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单位及检验类别一览表单位名称//检验业务范围(十九类)//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外加剂、防水材料、建筑涂料、UPVC给排水管材管件、PVC线槽、线管、铝合金型材//先烈东路121号//(510500)//87250543//87252231//87256379广州穗监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外加剂、UPVC给排水管材管件、电线电缆//黄沙大道留庆新横街9号(510150)//8172936281720330//81729362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防水材料、外加剂、铝合金型材//下塘西路447号//(510091)//83507280//83507285//83584634广东省建材产品质检中心、广东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广州站)//水泥、筑涂料、塑料给排水管材管件//南岸路塘前新街6号//(510160)//81700122//81826514//81707045广州市建材产品质检站、广州市水泥质量监督检测站//水泥、钢筋、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墙板、砌块类及砖类、外加剂、防水材料、建筑涂料//教育路114号//(510030)//8338262483335071//83337637广东省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塑料给排水管材及管件、PVC线槽、线管、DN25以下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漏电开关及断路器、家用插座、UPVC管材管件用胶粘剂//海珠区南村路泰山庙前3号(510220)//84420606//84251462//84420604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建筑钢材、铝合金型材及铝单板、铝塑复合板、塑料给排水管材及管件、PVC线槽、线管、DN25以下管道阀门、建筑涂料、防水材料、电线电缆、漏电开关及断路器、家用插座、UPVC管材管件用胶粘剂//八旗二马路38号//(510110)//83334528//83304827//83349114广东省涂料产品质检站、广州合成材料老化质检中心//建筑涂料、防水材料、塑料给排水管材管件、PVC线槽、线管//天河区棠下//(510665)//82305911//82317502//82305245广东省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中心//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广州市东圃(510660)//82307158//82307565//82307158广东省高速公路中心试验室//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外加剂//广州花都区宝华路29号侨苑小区荣桥楼(510800)//36886165//36886172//广州市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测站//UPVC给排水管材及管件、DN25以下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漏电开关及断路器//文德路28号三楼//(510115)//83332259//83348084//83348084广州市市政园林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鹿湖路鹿景桥底//(510095)//83589190//83505014//83839190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华南质监中心//铝合金型材、铝单板、铝塑复合板//天河区五山有色金属研究院(邮编510651)//37238441//85231729-6169//87238841白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室//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新广从路元下田村春庭街1号地下(510405)//36240015//36240002//36240007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电线电缆、漏电开关、铝型材//芳村花地合约街12号//(510370)//81895265//81562320//81562320海珠区建设工程质监站检测室//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新港西路153号之4//(510275)//84453557//34281274东山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室//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寺右一马路212号首层//(510600)//87365371//87609096越秀区建设工程质监站检测室//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光塔路维新里1号//(510180)//83333707//83333707荔湾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室//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荔湾路幸福新村福儿路7号101室(510170)//81020731//81020227//81020227天河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室//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66号//(510655)//85545154//85545155//85545156黄埔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室//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黄埔港前路699号//(510700)//82487058//82387632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室//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开发区金碧路19号103、104//(510730)//82213014//82264604珠江管理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室//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番禺区万顷沙珠江中路68-1号(511462)//84944346//84945373//84942341番禺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番禺区市桥东环路79号(511400)//84691001//84691002//84691001花都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室//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花都区新华镇秀全大道47号(510800)//36898663//36898228//36898108增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室//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增城市荔城镇园塘区翠华路五巷2号(511300)//82621654//82626210从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室//水泥、建筑钢材、建筑砂石、混凝土、砂浆、砌块类及砖类//从化市街口镇河滨南路36号(510900)本篇文章来源于广东工程造价信息网转载请以链接形式注明出处网址:/jzfg/50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