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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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贫困户和小农户的金融支持,推动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地农村金融机构及相关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参与方。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必须遵守政策法规,并履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责任。

第四条:借款人在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必须是农村户籍,并符合相关条件及要求。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五条:贷款人必须具备农村贫困户或小农户的身份,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有收入且收入稳定,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二)具备可靠的抵押或担保资产。

第六条:贷款人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要和还款能力来确定,但最高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家庭年度收入的50%之上。

第七条:贷款期限一般在6个月至3年之间,具体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而定。

第八条: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及相关政策来确定,同一地区的贷款机构必须确保利率的一致性。

第三章贷款申请第九条:借款人在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二)农户归属证明;(三)经营情况证明,包括土地经营权证、种植养殖合同等;(四)收入证明,包括近期的种植养殖收入、经营收入等;(五)信用记录;(六)若提供抵押或担保资产,则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借款人在申请过程中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材料,如发现虚假或伪造情况,将取消贷款资格。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后,贷款机构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对其申请做出处理,并通知借款人贷款结果。

第四章贷款发放与管理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贷款获得通过后,贷款机构应立即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并告知其相关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必须按时按量偿还借款本息。

第十四条:贷款机构有权通过合法手段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核查,并在发现还款问题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借款人有权在贷款到期日之前申请提前还款,但需要支付相应的提前还款费用。

银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对创业以及再就业的优惠政策,规范我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根据《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郑银发(2008) 230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金(2008) 181号)、《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豫财金(2013) 103号)、《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豫人社就业(2014) 4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 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是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委托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的、以解决符合条件的待就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以及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等个人或经济组织资金困难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周转。

担保机构为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负责组织和实施当地小额担保贷款的专营担保机构。

第三条按借款对象的不同,小额担保贷款分为四种类型:一是自主创业(以下简称个人创业);二是合伙经营;三是组织起来就业(以下简称组织就业);四是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以下筒称小微企业)。

第四条按照借款主体的不同,小额担保贷款审查审批分别按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和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流程执行。

第二章贷款要素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二)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 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三)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有《转业军人证明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军转干部。

厦门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厦门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厦门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扎实推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推动创业促就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福银[2009]2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市财政部门设立担保基金担保,由特定的借款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适当反担保,财政予以全额贴息,经办银行按规定的贷款程序发放,以解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从事合法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一项政策性贷款业务.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期限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小额担保贷款个人对象范围为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我市生源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复退役军人。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关于做好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闽劳社文[2005]14号)规定认定。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具备条件1、持有本市户籍证明和身份证;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应持有《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持有厦门市人事局核发的《普通大中专院校厦门生源毕业生信息登记证》;复退役军人应持有《军人转业证》或《军人退伍证》。

3、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培训机构的职业技能培训、“1+1群”创业培训,取得相关培训证书,或持有所投资行业所必需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4、所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还贷能力,能提交相应创业可行性分析报告;5、创办的实体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所投资行业要求的其他证照;6、可提供反担保;7、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范围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范围为我市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条件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所从事(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行业外)的合法经营活动.第六条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期限经办银行对个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小额担保贷款基本政策

小额担保贷款基本政策

小额担保贷款基本政策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但由于缺乏资金和信用等问题,他们在融资方面面临着诸多困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推出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帮助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更好地获得融资支持,推动其发展壮大。

二、政策目标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主要目标是提供贷款担保服务,降低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增加贷款获得的机会,促进其经营发展,推动就业增长和经济稳定增长。

三、政策范围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适用于以下范围:1. 个体经营者: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等个体经营者;2. 小微企业:以所有制为非国有和非集体所有制,按规模标准属于小微企业范围内的企业。

四、申请条件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1. 具备独立的经营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 在当地注册或依法办理相关经营手续;3. 具有健全的财务状况和可靠的还款能力;4. 无不良信用记录,没有违法犯罪记录;5. 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五、贷款额度与利率根据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的实际需求和信用状况,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在一定范围内灵活调整,通常不超过其固定资产净额的80%。

贷款利率按照市场利率进行浮动,具体由银行或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担保方式小额担保贷款采取多元化的担保方式,以满足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的不同需求。

主要担保方式包括:1. 抵押担保: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可以提供房产、车辆等有形财产作为担保物;2. 质押担保: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可以提供存款、股权等有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物;3. 保证担保: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可以提供第三方保证人作为担保;4. 联保担保: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可以由多家企业共同担保。

七、申请流程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1. 提前咨询: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可前往当地银行或金融机构咨询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申请条件;2. 准备材料:根据要求,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准备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3. 申请提交: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提交给当地银行或金融机构;4. 审核评估:银行或金融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综合考虑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决定是否批准贷款;5. 签订合同:若贷款申请获批准,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与银行或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6. 放款使用:贷款放款后,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用于经营发展和还款。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8.08.28•【文号】财金[2008]100号•【施行日期】2008.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现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废止。

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3.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填报说明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文件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

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一、背景介绍:小额担保贷款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向个人或小微企业提供的、由一定的担保方式来确保贷款回收的一种借贷形式。

小额担保贷款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对于个人和小微企业来说十分重要,能够满足他们在资金需求上的迫切需求。

二、目的和意义:制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和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市场的发展,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融资能力,促进经济的发展。

三、适用范围:该实施办法适用于从事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等。

四、借款主体条件:1.个人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企业借款人:依法在大陆注册、有效经营的小微企业;3.借款人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同时符合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相关信贷政策。

五、担保方式:1.信用担保:借款人提供担保物或个人信用作为担保,担保方式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2.保证担保:借款人找到第三方作为连带保证人;3.抵押担保:借款人以不动产或其他动产作为担保;4.质押担保:借款人将有价值的动产作为担保。

六、贷款金额和期限:1.个人借款最高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2.企业借款最高金额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程度和资信评级来确定,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七、利率和还款方式:1.利率由金融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定价,但不得高于法定利率上限;2.还款方式可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包括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月还息到期还本等。

八、审批流程:1.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材料;2.金融机构审核申请材料,并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估;3.如借款申请获得批准,签订融资合同;4.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九、风险控制措施:1.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评估,在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2.金融机构应定期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及时采取追偿措施。

十、监管机制:1.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为加强和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一步促进全民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9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发[2008]77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贷款对象、条件、额度与期限第一条贷款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合法经营和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吸纳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

第二条贷款对象认定条件。

(一)失业人员。

《再就业优惠证》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二)转业退役军人。

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三)大中专毕业生。

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毕业后2年以内的毕业证书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四)残疾人。

残疾证明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五)回乡创业农民工。

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六)被征地农民。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被征地证明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七)合伙经营。

符合(一)至(六)项所述人员的合伙协议或章程;(八)组织起来就业。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组织起来就业证明;(九)小企业。

小企业(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符合(一)至(六)项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2024版就业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2024版就业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2024版就业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细则的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1.3 贷款原则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2.1 贷款对象2.2 基本条件2.3 不适用情形第三章:贷款额度和期限3.1 贷款额度的确定3.2 贷款期限的规定3.3 额度和期限的调整第四章: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4.1 贷款利率4.2 还款方式4.3 利息优惠和减免第五章:贷款申请和审批程序5.1 申请材料5.2 申请流程5.3 审批标准第六章:贷款发放和监管6.1 贷款发放条件6.2 贷款使用监管6.3 违规处理第七章:担保和反担保7.1 担保方式7.2 反担保要求7.3 担保责任的解除第八章:风险管理和控制8.1 风险识别8.2 风险预防措施8.3 风险处理机制第九章:贷后管理和服务9.1 贷后跟踪服务9.2 贷款使用情况报告9.3 贷后风险评估第十章:违约责任10.1 违约情形10.2 违约处理10.3 违约赔偿第十一章: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方式11.2 争议解决程序11.3 法律适用第十二章:附则12.1 细则的解释权12.2 细则的修订12.3 细则的生效时间第十三章:签字栏13.1 贷款方签字13.2 借款方签字13.3 签订时间13.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细则的目的和依据本细则旨在规范就业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促进就业和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______地区内就业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监管等活动。

1.3 贷款原则贷款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2.1 贷款对象本贷款面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及小微企业。

2.2 基本条件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明确的创业计划和可行的经营项目无不良信用记录2.3 不适用情形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贷款:申请人已有其他在保贷款申请人所从事项目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第三章:贷款额度和期限3.1 贷款额度的确定贷款额度根据申请人的创业项目、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______元。

2023年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工作细则

2023年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工作细则
(二)贷款用途。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实行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对象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 用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 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三)贷款方式。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采用信用发放,贷款对象无需提供担保抵押,一次授信,随用随贷,随 时归还,循环使用。
(六)银行机构。负责评定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授信额度;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的发放、收回,对低收 入农户小额贷款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补助资金的核算及发放,并对贴息金额的真 实性、准确性负责;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
第三章贷款实施
(一)贷款对象。申请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的对象为我区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贷款对象必须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年龄原则上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必须通 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贷款对象退出建档立卡范围后,已发放的低 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在贷款到期前可继续享受贷款贴息支持。
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补助资金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低收入农户已享受的农户小额普惠贷 款,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可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第二章职责分工
(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共同负责全区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指导。
(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对象的审核认定;及时向银行机构提供和更新低收入农户名 单;协助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额度的认定、农户信用评定和到期逾期贷款的催收;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 贷每月数据上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工作;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政策宣传;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 资金的使用。

XX银行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就业创业政策,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小额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08]100号)以及《关于加强小额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也称下岗失业人员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或创业担保贷款)是指本行发放的,由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所设立的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用于支持促进就业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系指由受托运营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以及其他符合本行制度的补充担保措施。

第二章适用对象、准入条件与用途第四条适用对象(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原则上应年满18周岁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超过60周岁)的自然人,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向本行申请小额创业担保贷款。

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4.高校毕业生;5.其他符合国家政策的人员。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的,可以向本行申请小额创业担保贷款。

第五条准入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条件的申请贷款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4.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5.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6.原则上应通过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

武汉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实施办法

武汉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实施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相关金融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0号)精神,以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关于大力支持全民创业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暂行)》(武劳社[2008]30号),经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汉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上级对口部门联系。

附件:1、武汉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实施办法2、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附件1:武汉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支持我市全民创业,切实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0号)以及中央、省有关部门关于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操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为解决各类人员自谋职业和创业过程中资金不足问题,经政府指定贷款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由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联社)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不得用于从事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性行业。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借贷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二、贷款对象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包括我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一定劳动技能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

第五条借款申请人应亲自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借款申请人在金融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社会联合征信系统中有严重不良记录的,相关机构不得受理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本局)

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本局)

璧山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通过以创业促进就业达到实现就业再就业倍增效应的目的。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意见》(渝办发〔2008〕296号)和《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渝就业办〔2008〕16号)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抵押担保、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政府贴息”的原则。

第三条我县小额担保贷款承贷金融机构为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璧山支行和重庆银行璧山支行。

第四条市、县财政拨出专款作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存入农村商业银行璧山支行和重庆银行璧山支行。

承贷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余额1:3的比例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必须专户储存,封闭运行,按单位活期存款计息。

第五条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小额担保贷款本息,按《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呆账核销暂行办法》(渝就业办〔2006〕25号)办理。

第二章小额担保贷款的范围、对象及条件第六条小额担保贷款的范围:小额担保贷款在全县范围内开展。

第七条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在本市辖区内已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我县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役军人未安排工作自谋职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璧山籍农民工(含进城经商务工人员、返乡创业人员、劳务经纪人)(以下简称各类人员);职工在300人以下,吸纳各类人员达到20%以上(与企业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小企业或合伙经营实体。

第八条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男性年龄在60岁以内、女性年龄在55岁以内(已退休人员、大龄下岗职工除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身体健康、诚实守信、经过就业再就业培训(贷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各类人员必须参加创业培训)、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属所在社区居委会的常住户口。

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的操作行为,保护贷款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应依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持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相应的贷款管理部门,负责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放款和追踪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贷款市场的需求和自身经营状况,制定相应的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和期限等具体规定。

第二章贷款业务的审查和审批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审查借款人资格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对借款人的贷款需求进行评估,确保贷款金额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相匹配,避免过度负债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明确审批责任人和审批时限,确保审批程序的透明、公正和高效。

第九条贷款合同的签订应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要求,确保借款人充分了解贷款的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贷款的放款和管理第十条贷款发放前,小额贷款公司应核实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担保物具有足够的价值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贷款发放方式可以采取线下或线上方式,贷款金额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划入借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贷款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借款人和贷款公司的约定,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非法或其他未经贷款公司同意的用途。

第十三条贷款期限到期前,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提醒借款人还款,并妥善解决借款人提出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四条借款人应按时按量还款,如有还款困难,应及时向贷款公司申请展期或调整还款计划。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制度,进行贷款的监督和追踪,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

第四章贷款的风险防范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风险评估结果,确定贷款利率和担保方式,确保贷款利率和担保措施与借款人的信用风险相适应。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模型和参考指标体系,定期对贷款资产进行评估和监测。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提供的抵押物为房产的,需提供权属人 《房产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提供的抵押物为房改房的还需提供《市 场准入证》;
提供的抵押物为个人住房的,还需 提供第二住所证明。
受理抵押方式的贷款担保申请时, 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 的70%。
五、申贷额度:
贷款人均最高额度不超过8万元; 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 来就业的,人均贷款最高额度不超 过10万元;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劳动 者首次自主创业符合六盘水市产业 发展方向且具备发展潜力的项目, 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
第六步:贷款发放
反担保人与县创业指导中心签订《反 担保合同》和《担保承诺书》后,县 创业指导中心向经办银行做出担保意 向。经办银行对贷款申请进行评审, 通过评审后,根据银行贷款手续,贷 款申请人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合 同》,银行向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七步:贷后跟踪服务
贷款发放后,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服务中心将会同经办银行,定期到 借款人的经营场地对贷款使用情况、创 业项目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调查。 对经营状况较好的项目调查间隔期一般 不超过3个月,经营状况一般的项目为1 个月。对经营状况较差的随时关注,并 进行帮扶和指导。
第八步:贷款回收
借款人(用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 的还款日期、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 还贷款本息。借款人(用款人)可提 前归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用款人) 不按时还款,将扣取反担保人工资偿 还贷款。
微利项目目录:
1、种养殖业; 2、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 3、图书借阅、报刊杂志售卖; 4、旅店服务; 5、餐饮服务;
借款人(用款人)应按借款合同 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计划、还 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 (用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七、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续 贷的条件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一、小额担保贷款的范围从事微利项目的个体从业者。

微利项目是指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社区街道、(乡镇)、工矿区、农村从事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商品零售、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学生教育服务、残疾人教育培训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儿童托管和学生接送服务、个体运输、小五金和水暖器材销售、种植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废旧物品回收和加工利用。

二、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凡具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籍的各类创业人员、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

三、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材料1、创业人员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申请审核表(统一模式)2、个人借款申请(统一模式)3、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4、本人常住户口、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大中专毕业生毕业证)5、本人一寸彩色照片4张6、本人结婚证和对方常住户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本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贷款项目的有效材料8、房屋租房合同9、贷款提供的反担保相关材料(或信誉担保人资料)复印件及原件。

四、贷款办理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社区审核签署意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在一个工作日内由社区认定签字上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街道分管领导签字盖章,交由申贷人将资料报送就业办。

五、小额担保贷款期限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货款到期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统一继续提供担保的,贷款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六、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借款人自谟职业、自主创业担保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大学生初次创业贷款金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

注意:以上材料共计3份,其中街道、担保公司、银行各一份。

XX银行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XX银行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小额创业者开展经营活动,促进创业就业,XX银行特制定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本行规定条件的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并由本行提供担保贷款的措施和管理要求。

第三条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是指本行对小额创业者的经营活动提供一定的担保额度。

第四条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的管理要求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流程、审核标准、用款要求以及贷款还款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创业项目投资、设备购置、经营资金周转等。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人必须具备居住证明及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1页/共4页第九条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创业经验,并能提供相应的经营计划书和市场调查报告。

第十条申请人的创业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本行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申请流程第十一条申请人应持相关证明文件到本行办理小额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二条本行将安排专业的信贷人员负责对申请人进行面谈,了解申请人的贷款需求和创业项目,并审核申请人的经营计划书和市场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申请人如符合审批条件,经过评估后,本行将制定相应的贷款方案,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申请人如接受贷款方案,应签订相关合同并提供相应的担保物。

同时申请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还款。

第十五条本行会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跟踪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贷款方案。

第四章审核标准第十六条申请人的信用记录必须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申请人的创业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本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人的经营计划书和市场调查报告必须真实可行,并具备一定的市场前景。

第十九条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必须具备一定的价值,并符合本行的担保要求。

第二十条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必须较强,有稳定的现金流和收入来源。

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

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

附件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1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广西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推动广西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稳定就业形势,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广西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担保机构担保、以及借款人采用房产、土地、林权等抵质押或保证人担保等方式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发放,用于支持创业就业的贷款。

在有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的贷款管理模式。

第二章贷款对象、额度与期限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为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富余劳动力、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华侨农林场自谋职业人员(以下简称“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办企业和能够吸纳规定比例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1、登记失业人员。

是指持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

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是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乡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农村富余劳动力。

是指持有广西农村户籍,并自主创业的人员。

4、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是指持有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有效证件,毕业2年以内,并志愿到广西创业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5、大学生“村官”。

是指被组织部门录用的大中专高校毕业生,在聘期内开展自主创业的人员。

6、华侨农林场人员。

指华侨农林场(华侨管理区)实现就业困难的场员、归难侨及其配偶子女。

2024就业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2024就业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2024就业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1.2 贷款对象和条件1.3 贷款的性质和用途第二章:贷款申请2.1 申请条件2.2 申请程序2.3 申请材料第三章:贷款审批3.1 审批流程3.2 审批标准3.3 审批结果通知第四章:贷款发放4.1 发放条件4.2 发放方式4.3 发放时间第五章:贷款使用5.1 使用范围5.2 使用监督5.3 使用报告第六章:贷款偿还6.1 偿还方式6.2 偿还时间6.3 逾期处理第七章:担保与反担保7.1 担保方式7.2 反担保要求7.3 担保责任第八章:风险管理8.1 风险评估8.2 风险控制8.3 风险补偿第九章:合同变更与解除9.1 变更条件9.2 解除条件9.3 变更与解除程序第十章:违约责任10.1 违约认定10.2 违约处理10.3 违约赔偿第十一章: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方式11.2 争议解决机构11.3 争议解决费用第十二章:附则12.1 合同生效12.2 合同解释12.3 其他事项第十三章:签字栏13.1 贷款方签字13.2 借款人签字13.3 签订时间13.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细则旨在促进就业和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政策制定。

1.2 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具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记录良好、有明确的创业计划等。

1.3 贷款的性质和用途贷款为小额担保贷款,专款专用于支持就业和创业活动。

第二章:贷款申请2.1 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2.2 申请程序申请人需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贷款申请,并接受资格审查。

2.3 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交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创业计划书、财务报表等材料。

2.3.1 身份证明的具体要求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3.2 创业计划书的编写指南创业计划书应包含市场分析、财务预算、风险评估等内容。

关于《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施方案》和《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关于《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施方案》和《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关于《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施方案》和《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一、政策出台的背景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为满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小额融资需求,由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银行以此保险作为主要担保方式向借款人发放小额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在借款人未按约偿还贷款时,由保险公司向银行承担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

我市于2015年12月31日印发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2015〕92号),2016年6月24日印发了相配套的《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佛府办〔2016〕36号)。

2018年6月份,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五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等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运用现代金融科技等手段,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

要发挥保险增信分险功能,“稳步推动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发展,进一步总结完善“政府+银行+保险”模式的试点经验,因地制宜推广成熟做法。

按照权责均衡、互利共赢的原则,构建合理的风险共担与利益分配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综合性的优质服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修订了《佛山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施方案》和《佛山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施细则》,更有效调动银行机构参与积极性,切实放大财政杠杆,推动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上规模,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受到政策优惠,进一步缓解融资难题,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主要内容(一)《实施方案》共七部分内容。

第一和第二部分是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明确制订本办法的宗旨、目的及目标,提出了“政府扶持,市场运作;多方协作,防控风险;以点带面,稳步推进”三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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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实施细则为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各类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规范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依据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64号)、ⅩⅩ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ⅩⅩ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吴政办[2007]11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政府组织、商业银行发放、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

二、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行政村)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三、ⅩⅩ市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银行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担保机构为ⅩⅩ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四、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一)具有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1、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2、持有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创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3、具有一定创业能力、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4、持有有效证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5、工商营业登记不足两年的初创业妇女;6、政府新出台政策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不得分别作为申请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合伙经营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标准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五、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本《细则》第四项规定中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二)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其工商登记注册人应与申请贷款人相符。

(三)有税务机关登记注册证。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属租赁或承包经营的,需提供不短于贷款期限的租赁或承包合同书。

(五)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法律,属特种行业的需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其从事的经营项目与登记范围相符。

(六)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具有还贷能力和反担保能力。

六、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

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作个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七、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向本人居住地的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同意推荐,填报《ⅩⅩ市小额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见附表一),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证件(见附件一),报镇(区)劳动保障机构初审。

经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创业培训合格并创业的人员,可直接向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申请,填报《ⅩⅩ市小额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见附表一),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证件(见附件一),报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审查。

八、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合伙经营企业,可直接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请,填写《ⅩⅩ市小额担保贷款(单位)申请表》(附表二)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见附件二),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查。

九、贷款资格审查及推荐。

各镇(区)劳动保障部门接到贷款申请后按本办法第四、五项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对未通过初审的,退回申请人上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对符合申贷条件的,镇(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在《ⅩⅩ市小额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10个工作日内将个人申请材料一并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十、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合格的提交担保机构,审核不合格的应及时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直接向市就业管理中心和培训中心提出申请的,经审查通过后直接提交担保机构。

十一、市担保机构接到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申请材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担保手续和反担保手续,并出具担保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见。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除反担保:(一)由信用社区(行政村)推荐的(二)具有苏州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项目、新增长点项目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三)县级以上劳模、“三八红旗手”,获得苏州市级以上妇联系统荣誉称号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十二、农商行收到担保机构提供的申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审批手续,核定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贷款申请人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因达不到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要求,或因本人自动放弃超过三个月的,如需续办贷款,则必须重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十三、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及时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十四、贷款到期的催收。

(一)借款人小额担保贷款到期,由农商行负责进行清贷。

农商行应于贷款到期前一个月通知借款人提示还款。

(二)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的,其逾期贷款信息将记入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对恶意拖欠贷款的人员在金融机构之间予以通报并予以公开曝光,同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追究借款人和反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三)对贷款反担保人的追偿。

贷款到期前一个月,担保机构电话通知反担保人;借款人到期未及时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担保机构在履行完担保责任的基础上负责对反担保人进行追偿;贷款逾期超过3个月,由担保基金代偿后,担保机构向反担保人发出律师函催收,同时担保机构可按反担保合同规定依法起诉反担保人,直到法院查封反担保人的房产或由反担保人工资收入代偿。

十五、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一)个人自谋职业的贷款额度控制在5万元(人民币,下同)以内,自主创业、经营规模较大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贷款额度5万元及以上的必须持有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并经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推荐。

(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合伙经营企业,根据实际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人数,按人均3-8万元的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合伙经营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贷款担保费率。

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市财政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

十六、小额担保贷款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十七、小额担保贷款展期。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继续需要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的,在按规定偿还银行利息、所办项目经营正常、且有良好的还贷意愿的,可以申请贷款展期,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内财政不予贴息,利息由借款人本人支付。

(一)借款人应在贷款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携带付息凭证等材料向担保机构提出展期申请,填写《借款展期申请审批表》并按担保公司和农商行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担保机构对展期项目进行实地调查,确认该项目经营状况正常或良好后,出具同意继续担保意见;(三)银行经审核后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如农商行认为不符合展期条件的,及时将申请资料退回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通知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借款人应按规定办理还款手续。

十八、贷款利率。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确定,不得向上浮动。

十九、贷款贴息。

对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按时还本付息的,凭农商行的利息收据到当地财政所办理全额贴息;对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合伙企业按时还本付息的,凭农商行的利息收据到当地财政所办理50%的贴息。

二十、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筹集,农商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

担保专项资金余额不低于100万元,并随贷款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原则上担保专项资金余额不得低于贷款余额的五分之一。

二十一、贷款损失代偿机制。

小额担保贷款损失由市担保专项资金承担。

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应按照规定,在3个月内向农商行履行清偿责任。

在此期间,银行也应积极向借款人催收贷款。

但根据担保机构与农商行合同的约定或经担保机构同意,农商行可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

二十二、逐步推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以下简称信用社区)制度。

凡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还本付息达90%以上的社区,由农商行、担保机构推荐,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由人民银行认定后授予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资格。

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如有10%的本息不能按时偿还的,取消其信用社区的资格。

小额贷款到期后如有15%的本息不能按时偿还的,暂停该社区的贷款,待所欠本息清偿后再恢复贷款手续。

凡在贷款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除及时追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外,还将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二十三、社区的责任:(一)对辖区内的居民和企业宣传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指导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贷款;(二)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基本情况的调查并提供推荐意见;(三)配合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农商行做好调查审核工作,协助做好催收贷款工作;(四)指导帮助贷款对象搞好生产经营,及时反馈其获贷后的信息。

二十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责任:(一)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资格、项目的初审,并提供审查意见;(二)配合协助担保机构、农商行做好调查审核工作,协助做好催收贷款工作;(三)帮助贷款使用人落实就业、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十五、担保机构的责任:(一)担保风险管理。

担保机构对农商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不对小额贷款业务提供新的担保,并暂停担保业务。

在与农商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恢复担保业务,担保责任依据担保合同的条款执行;(二)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资格、项目和反担保予以审定,并及时向农商行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企业;(三)负责为申请人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四)贷款期满后逾期还款的,负责代偿未归还本息,承担担保风险的损失清偿。

二十六、农商行的责任:(一)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对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单独统计,单独考核”。

当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含20%)以上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担保基金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贷款发放后,要经常进行贷后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三)每月5日前将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报市人民银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将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通报市妇联,对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做好贷款贴息的结算工作。

二十七、市财政局应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末代偿率的最高限制,积极支持农商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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