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期间行政执行双轨制的坚持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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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优化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优化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诉讼制度在保护市民合法权益、维护法治社会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因此,完善和优化行政诉讼制度势在必行,以保证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从案件立案环节来看,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和优化需要加强对立案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当前,一些地方在行政案件受理方面存在不合理的标准,导致大量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因此,我们应当建立统一的立案标准,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同时区分合理的案件与繁琐的纠纷,以减轻司法资源的压力。

在证据收集和审查环节,行政诉讼制度也存在改进的空间。

为了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我们应当加强对证据的审核和审查,避免不当证据的运用。

应当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取证,确保行政诉讼案件的公正和真实性。

针对行政诉讼的审判过程,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选拔。

优质的法官对于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专业性至关重要。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法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审判水平和专业知识,同时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选拔机制,确保合适的人才能够进入和留在司法系统。

在行政诉讼制度的优化过程中,我们还需要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有效性是行政诉讼的重要保障。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确保行政权力的合理行使和权益的保障,同时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形成有机的配合机制。

最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优化也需要加强对诉讼费用的管理和制度设计。

目前,一些行政诉讼费用过高,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影响了他们的诉讼权利。

因此,我们应当合理制定诉讼费用,保证当事人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总之,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优化是推进法治建设和保障市民权益的重要任务。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加强立案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加强证据的审核和审查、加强法官的培训和选拔、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加强对诉讼费用的管理和制度设计。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doc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doc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刑罚种类犯罪类型犯罪状态刑事辩护指南刑事诉讼死刑取保候审各罪辩护重要罪名引言行政诉讼制度自1914年在有着长期专制统治传统的中华古国尝试建立1,已有80多年的历史。

在这样一个漫长的时间段中,行政诉讼制度的命运随着中国经济、社会、政治以及文化的急剧变迁而变化。

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由于缺乏法治成长的政治基引言行政诉讼制度自1914年在有着长期专制统治传统的中华古国尝试建立1,已有80多年的历史。

在这样一个漫长的时间段中,行政诉讼制度的命运随着中国经济、社会、政治以及文化的急剧变迁而变化。

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由于缺乏法治成长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文化基础及和平环境,行政诉讼制度只能作为一个纸面上的法存在,并未发挥多少实在的功能,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微乎其微2.新中国成立后,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和依政策治国观念的束缚,行政诉讼制度没有得到重视。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市民社会在国家之外逐渐得以发育,个人获得越来越多的自主空间,要求国家保护其利益的愿望愈益强烈,权利意识大为增强。

而在政治体制的改革中,强调党政分工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合理分工,为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扫清了体制障碍。

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从多方面得以奠定。

1989年4月,在此前所颁布的大量涉及行政诉讼的单行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审判实践的基础上,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并于198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行政诉讼制度最终得以确立并走向成熟,是社会主义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诚如有学者指出的,在中华民族近两千年的成文法历史中,在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中,该法的颁行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的开始。

3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年来,对于保障公民权利,促进行政管理的法治化,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推动宪政和法治建设,均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行政诉讼制度在实践当中也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从而导致行政诉讼制度的公信力不足,社会各界对行政诉讼的期望值下降。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一、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必要性纵观人类历史的发展历程,出现了人治国家和法治国家的分野。

在人治国家中,国王的权力至高无上,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于一身,国王可以随意制定、修改法律,人民群众丝毫无人权可言。

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法治国家逐渐成为人类的追求。

这是由人治国家种种制度上的缺陷所决定的,其实在我国就有比较深刻的教训。

1957年开始至1976年,阶级斗争盛行,党和国家从轻视法治发展到彻底抛弃法治,法律虚无主义盛行。

十年浩劫,宪法名存实亡,公检法被砸烂了。

大搞群众办案、群众专政,酿成了中国历史上经济、文化建设的悲剧,更是法治建设的悲剧。

痛定思痛,在我国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法治建设,更在宪法中明确把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的追求。

法治国家的建设必然要求行政诉讼的建立和完善,这是由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所决定的:(1)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是实现宪政的基本条件。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各项法律的基础,它的原则规定需要通过建立各种具体法律制度而得以实施。

行政诉讼的建立,一方面是以宪法为根据,另一方面也正是为了保证宪法原则规定的实施。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了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为切实保障公民这一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就必须建立相应的处理申诉、控告和检举事项的制度,行政诉讼正是公民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申诉和控告,由权威、公正的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予以处理而落实公民权利、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

法制社会中往往以宪法的充分实现为其法制的最高价值,行政诉讼的建立健全是实施宪法的重要保障。

(2)保障权利是法治国家的法律价值。

权利是法律的重要价值准则。

如何对待权利,是不同类别法律的重要区别。

在法治国家,权利总是被法律所强调和保护,在人治国家,权利总是被践踏和抛弃。

“权力与权利有着重大的区别。

论行政法院与行政诉讼体制的完善

论行政法院与行政诉讼体制的完善

论行政法院与行政诉讼体制的完善作者:王涵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5期摘要:我国行政司法不独立,司法不公现象普遍,为摆脱地方政府干扰,增强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的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行政诉讼制度进行微调,但成效不佳,无法从实质上推动司法体制彻底革新。

建立行政法院,是完善我国行政诉讼体制的根本举措,实行三级法院、两审终审制和管辖争议处理制度,健全相应配套措施,推动行政司法体系完善,使其成为独立于现行司法体制的审判机制,有利于行政审判机制的长期健康发展,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经之路和最后落脚点。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行政法院;行政干预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056-02作者简介:王涵(1994-),女,汉族,黑龙江七台河人,东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制度予以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遵循既有的行政诉讼管辖体系,处理行政诉讼案件。

不断推进我国法制发展。

对于推动行政诉讼这一审理模式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

在当下中国迈向行政法治的进程中,立法滞后和法治社会需要之间形成极大反差,各种制度创新纷至沓来。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出现诸多需要突破的困境。

“司法行政化”和“法院地方化”的诟病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三难”问题已屡见不鲜,这些无疑与《行政诉讼法》设立的宗旨大相径庭。

近些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行政诉讼管辖制度进行微调,但均未能缓解我国行政诉讼的“尴尬态势”。

如何实现“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对理论和实践的误区予以矫正,成为行政审判改革的第一要务。

一、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功能异化”(一)困境之:现行行政案件诉讼管辖制度,滋生“法院地方化”当前,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所确立的管辖制度,我国实践基本形成了以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为主,指定管辖、提级管辖为辅的管辖体制,这一体制成为我国行政诉讼发展的瓶颈:其一,行政审判体制不独立。

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行政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依法管理和治理社会所采取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机制。

作为我国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是实现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行政法律制度完善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发展方向等方面探讨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发展。

我们需要了解行政法律制度完善的背景。

当前,我国面临着经济社会转型的挑战以及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在这样的背景下,完善行政法律制度成为对我国现代化治理的重要要求。

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意味着更加规范和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更好地保障行政法制的实施,增强对公民权益的保护,促进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良好互动。

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包括了一系列的内容。

首先是对行政权力的规范。

我国行政法典的编制和实施使得行政权力的行使更加规范和透明化,加强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约束。

其次是行政执法力量的建设。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推进了执法主体职责明晰、执法对象清晰、执法程序规范、执法公正透明的方向。

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的健全也是行政法律制度完善的重要内容。

然而,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发展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行政法律制度在完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法律法规的不合理性和前后矛盾的情况,需要进一步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连贯性。

另一方面,行政执法中存在着权力滥用、不公正执法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执法监督。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的运行效率和公正性仍然需要进一步提高。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行政法律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要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监督。

建立健全以法治化为导向的行政管理机制,完善行政权力运行的法律规范、工作程序和行为准则,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力量的建设。

培养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加强执法能力和职业道德培养,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和透明。

还应继续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提高诉讼效率和公正性,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和监督。

行政诉讼制度改革与完善

行政诉讼制度改革与完善

行政诉讼制度改革与完善近年来,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改革进展迅速,不仅在立法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完善,还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创新,为行政司法提供了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重点改革内容和改革的意义等方面进行分析,展现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以及对法治建设的贡献。

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是我国发展和法治进程的需要。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行政权力的滥用和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逐渐突显。

而行政监察的决策错误和滞后也导致了司法救济渠道的封闭。

为了维护公民权利,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改革行政诉讼制度就成为当务之急。

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健全行政诉讼法律体系。

首先,要规范行政诉讼的起诉途径和筹资标准。

以前,行政诉讼采取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处理案件的途径,而现在已经形成了以具体行政行为为申请的起诉途径。

其次,要完善行政诉讼程序的规范。

现在,行政诉讼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通过明确的诉讼期限和诉讼主体等要素,为行政诉讼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

再次,要加强对行政诉讼裁判的监督和制约。

现在,行政诉讼的裁判由最高行政法院统一管辖,同时要保护公民的诉讼权益,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和公正。

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意义在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不仅可以加强行政机关的约束和监督,规范行政行为,减少行政错误决策和滥用行政权力的可能性,而且可以提高行政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此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还能促进法治建设,加强法律权威,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然而,行政诉讼制度改革仍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行政诉讼制度改革需要立法者的积极推动和政府的大力支持。

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需要政府的重视和决策者的支持,只有相关部门和机构充分配合,才能够顺利推进改革事项。

其次,行政诉讼制度改革需要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司法能力的提升。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巩固练习题(第十七期)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巩固练习题(第十七期)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巩固练习题(第十七期)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民法典》取消了特别诉讼时效1年,因此本题也适用普通诉讼时效3年。

考察知识点诉讼时效的种类2、甲将行李寄存于火车站寄存处,提取时被告知该行李丢失。

根据《民法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考察知识点诉讼时效的种类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法律规定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或无偿的。

如买卖必须是有偿的,而赠与则必须是无偿的,对此当事人不能自己约定,选项C错误。

考察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特征与分类4、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追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考察知识点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5、老张与自己的儿子小张约定:等到放寒假时,给小张买一台电脑。

该约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寒假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根本区别。

所以本题是附延缓期限的法律行为。

【点评】延缓期限又称停止期限、生效期或始期。

当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自期限到来而发生时,这种期限为延缓期限。

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解除期限也称“终期”。

考察知识点附期限的法律行为6、没有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或法律后果,而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非确定性规范是指没有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或法律后果,而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补充的规范。

考察知识点法律规范的种类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并不意味着法律规范的实施都是依靠国家强制而实现的,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

法律的实施主要依赖于社会主体的自觉遵守和执行,只有相关社会主体不遵守法律规定,并依照法律规范应当就不遵守法律规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时,才会由国家机器保证实施。

四川雅州新区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真题及答案2022

四川雅州新区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真题及答案2022

四川雅州新区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真题及答案2022一、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答错、不答或多答均不得分)1.2022年3月18日,我国海拔最高的百万千瓦级水电站()水电站6台机组实现全部投产发电。

A.溪洛渡B.乌东德C.刘家峡D.两河口【答案】:D2.2022年2月25日,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火种交接欢迎仪式举行。

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成都)是中国大陆()举办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是中国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后举办的第一个世界综合性运动会,也是中国西部第一次举办世界综合性运动会。

A.第四次B.第三次C.第一次D.第二次【答案】:B3.2022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即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

这是21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

文件指出,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突出年度性任务、针对性举措、实效性导向,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扎实有序做好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重点工作,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

A.第19个B.第10个C.第22个D.第15个1/ 13【答案】:A4.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说:“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

”这句话说明运动是( )。

A.客观的B.相对的C.绝对的D.无限的【答案】:C5.生产关系所体现的是生产过程中( )A.人与人的政治关系B.人与人的思想关系C.人与人的经济关系D.人与自然的关系【答案】:C6.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往往采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来调控经济。

下列措施中,属于货币政策的是( )。

A.商业银行提高房贷利率B.财政部给企业提供补贴C.央行降低基准利率D.财政部发行长期国债【答案】:C7.法的价值种类中,( )是其他价值的基础,也是统治阶级掌握政权的首要。

A.秩序B.正义C.人权D.效率【答案】:A8.给以下五个事件进行正确的排序:①去钓鱼②发现很多的蚯蚓③向朋友借渔具④挖坑栽树苗2/ 13⑤改变计划A.④②⑤③①B.①④②③⑤C.③②①⑤④D.④③①②⑤【答案】:A9.在物质和运动关系问题上,唯心主义哲学的错误是()A.否认静止的存在B.设想无运动的物质C.否认运动的存在D.设想无物质的运动【答案】:D10.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意味着 ( )A.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按相同比例上升B.不变资本的比重增大C.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按相同比例下降D.可变资本的比重增大【答案】:B11.2016年7月1日起,中国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首先列入本次改革试点的是:A.水资源税B.草原资源税C.森林资源税D.矿产资源税【答案】:A12.社会主义产生以前的阶段是( )A.股份公司;B.国家垄断资本主义;C.国际垄断同盟D.垄断资本主义;【答案】:B13.设想脱离物质的运动会导致()3/ 13A.唯心主义B.二元论C.形而上学D.机械唯物论【答案】:A14.下列不属于活期储蓄特点的是:A.运用灵活B.支取方便C.利率高D.利率低【答案】:C15.垄断价格形成后,价值规律改变了( )A.作用形式;B.作用力度C.内容变化;D.作用性质;【答案】:A16.以下成语均包含量变与质变关系的一组是:A.防微杜渐和竭泽而渔B.量力而行和庖丁解牛C.田忌赛马和因势利导D.水滴石穿和愚公移山【答案】:D17.按照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下列关于道德本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创新行政诉讼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旨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使政府行为更加合理、透明。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亟待完善和创新,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公民的需求。

首先,行政诉讼制度应该进一步完善,以提高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

当前的行政诉讼过程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审理时间长、程序冗繁等,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

因此,我们需要加大对行政法院和相关机构的人员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审理。

同时,行政诉讼程序也需要简化和规范化,减少繁琐的步骤和环节,以提高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其次,行政诉讼制度需要进一步创新,以应对新问题和新挑战。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行政机关的行为也在不断创新和改变。

例如,行政机关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决策,这就给行政诉讼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多元化的行政诉讼机制,以应对不同类型的行政争议。

例如,可以设立专门的行政争议解决机构,专门负责解决与互联网相关的行政争议,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再次,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也需要加强司法公正的保障。

目前,行政诉讼的结果往往受到政治和利益等因素的干扰,导致判决结果偏向强势一方。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确保审判机关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以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公正。

最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创新还需要加强公众参与的力度。

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争议的解决方式,公众的参与对于保障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参与意识,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到行政诉讼过程中,增加他们对行政争议解决的信任和满意度。

总之,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创新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法律机构、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诉讼期间行政执行双轨制的坚持和完善(一)

诉讼期间行政执行双轨制的坚持和完善(一)

诉讼期间行政执行双轨制的坚持和完善(一)【摘要】关于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我国在实践中实行双轨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为,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而要申请法院执行的行为,在诉讼期间原则上停止执行。

这种双轨制总体上符合行政法治实践的要求,也是合理的,应继续坚持,但也应做适当修改使之更加完善。

【英文摘要】Chinaadoptsdual-tracksystemintheexecutionoftheconcreteadministrativeactsduringthelitigationp eriods.Iftheadministrativeagencyhastheself-executivepower,theexecutiveprocessdoesnotstop.Ifth eadministrativeagencyhasnoexecutivepowerorhastoaskthecourttoexecutetheadministrativeacts,t heexecutiveprocessstopsinprinciple.Thisdual-tracksystemisreasonable,whichanswerstheneedofad ministrative-legalpracticeonthewhole.Chinashouldcontinuetoadheretothissystem,andadoptpoper amendments:first,“orexecuteenforceablyaccordingtolaw”ofsection44shouldbedeleted;second,so mesectionsshouldamendedtotrulyputthe“stopexecutionaccordingtoapplication”intopractice.【关键词】行政执行;双轨制;依法强制执行;依申请停止执行【英文关键词】administrativeexecution;dual-tracksystem;exforceableexecutionaccordingtolaw;executionaccordi ngtoapplication【正文】关于诉讼期间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我国法律的规定相互矛盾。

执行法律的司法机构改革与完善

执行法律的司法机构改革与完善

执行法律的司法机构改革与完善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其中,执行法律的司法机构改革与完善尤为重要。

执行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的关键环节,其改革影响着整个司法体系的运行与效果。

本文将从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完善审判监督机制三个方面来探讨执行法律的司法机构的改革与完善。

一、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法官是司法机构的核心力量,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司法能否公正、高效执行。

因此,在推进执行法律的司法机构改革与完善过程中,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尤为重要。

首先,要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通过加强法学教育,培养法学专业人才,引进先进的法学理论和国际法律知识,提高法官的专业能力和胜任力。

此外,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强调法官应当公正、廉洁、严谨的工作作风,注重法官的自律和自我监督。

其次,要建立科学的选拔机制和评价体系。

通过选拔优秀的法学毕业生、律师、检察官和人民调解员进入法官队伍,确保优秀人才能够进入到司法机构中,推动司法体系的持续发展。

同时,建立全面、科学的法官绩效考核机制,通过绩效考核来激励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执行法律的司法机构改革与完善需要在司法体制层面进行深入改革。

首先,要加强司法独立和公正原则的落实。

建立健全的司法独立监督机制,加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确保司法权力的独立行使。

同时,要推动司法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法律适用和权益保护的机制,提高司法机构执行法律的效率和公正程度。

其次,要深化司法改革,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工作模式。

完善案件分流机制,建立多元解纷机制和专门审理疑难复杂案件的专家团队,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此外,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多部门联动的执法保障体系,共同推进案件的执行工作。

三、完善审判监督机制审判监督是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执行法律的司法机构的改革与完善起到了关键作用。

要加强对法官务虚、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惩罚和倒查机制。

行政强制执行:双轨制、弊端及其克服

行政强制执行:双轨制、弊端及其克服

行政强制执行:双轨制、弊端及其克服作者:欧仁山来源:《理论探索》2008年第05期〔摘要〕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仍然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以行政主体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的双轨制。

这不利于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削弱了司法的权威,同时也不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存在着严重弊端。

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取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采用行政主体自行强制执行制。

这符合高效行政的要求,有利于人民法院司法救济活动的顺利开展,同时能有效制约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双轨制,弊端,有效途径〔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08)05-0139-04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主要解决的问题是,行政强制执行权是由行政机关行使还是由司法机关行使,或者是在两者之间作出一定的权限分工。

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是行政强制法必须面对和认真解决的问题,正在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仍然沿用过去的行政强制执行双轨制,行政强制执行双轨制存在着诸多弊端,需要用行政主体自行强制执行制来代替,这是建立公正高效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有效途径。

一、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双轨制行政强制法(草案)第14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由法律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条规定实际上是对我国行政管理实务中存在的行政强制执行双轨制的确认。

这种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主体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双轨制,在行政管理实务中,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一)行政主体自行强制执行。

即当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某行政主体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时,该行政主体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凭借自身的人力、物力强制执行。

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规定:“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

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

”(二)由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诉调对接是指司法诉讼与行政调解相结合,通过双方合作,以最终解决纠纷为目的的一种新型纠纷解决方式。

诉调对接工作是指在纠纷解决中,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开展诉讼和调解工作的有效衔接和协作,以推进纠纷解决工作落实,提高纠纷解决的法律效果,实现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双轨制的有效运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加强司法与行政机关间的协作,提高纠纷处理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实施意见,以供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参考和执行。

一、发挥诉调对接的优势1.简化程序,加快调解。

对于某些案件,调解是最有效的解决方式,通过诉调对接,可以避免双重诉讼,减少重复工作,从而提高调解效率。

2.提高法律效力,保证客观公正。

通过双方合作,使得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可以在司法程序中得到保障,避免了一些调解结果无法执行的问题。

3.促进社会稳定,减少社会矛盾。

诉调对接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遵循法律原则,能够理顺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压力。

二、诉调对接工作的程序1.建立联合调解机制。

在纠纷处理工作中,建立联合调解机制,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共同组成联合调解组,以协商形式处理纠纷。

2.对案件进行评估。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对纠纷案件进行评估,并根据事实和证据,决定何种纠纷处理方式,即应进行调解还是进行诉讼。

3.进行调解协商。

在三方(双方当事人和联合调解组)共同协商下,进行纠纷调解协商工作。

联合调解组在协商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原则,确保协议公正、公平、合法且合理。

4.草拟协议。

在调解协商结束后,联合调解组应制定相关协议,明确纠纷解决方案,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达成协议。

5.执行措施。

调解协议达成后,若一方未能履行协议,可能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证协议得到执行,达到有效解决纠纷的目的。

三、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建设1.完善制度建设。

制定配套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文件,明确双方在诉调对接工作中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双轨制”下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优化研究

“双轨制”下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优化研究

“双轨制”下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优化研究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不断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由于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的限制,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

研究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优化,对于促进行政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实行的是“双轨制”,即事业单位预算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并行。

事业单位预算按照比例分配,不具备自主支配权,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则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统一核定并下达。

这种预算管理制度的存在,虽然保证了财政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但也给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带来了一些问题。

基于“双轨制”的预算管理模式存在预算划分不清的问题。

事业单位预算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在分配方式上存在差异,导致预算划分不清,难以确定各自的责任边界和界限。

这使得预算管理出现了权责不一致的情况,影响了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效率。

“双轨制”下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还存在结算程序繁琐的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结算和报账程序需要经过多层审核和核定,耗时耗力。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拨付和使用受到一定限制,预算执行中存在着大量的审批和审核环节,这不仅增加了行政事业单位的负担,也影响了财务结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双轨制”下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面临着资金来源不稳定的问题。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由政府统一下达,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拨款,而政府财政预算也受到一些限制和影响。

特别是在经济形势不好的时候,政府财政收入减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导致资源短缺和资金不足。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研究。

加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合理化。

通过明确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和事业单位预算的划分和责任边界,建立统一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制度,提高预算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简化预算结算程序。

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结算和报账程序,简化审核和审批环节,提高财务结算的效率和精确度。

坚持和完善诉讼期间行政执行双轨制

坚持和完善诉讼期间行政执行双轨制

坚持和完善诉讼期间行政执行双轨制翟小波关于诉讼期间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我国法律的规定相互矛盾。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了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但是《行政诉讼法》第66条同时又规定了诉讼期间暂停执行的原则。

实践中则实行双轨制:对行政机关依照法律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为,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而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诉讼期间原则上停止执行。

对此,学术界有两种极端的观点:一是建议把强制执行权完全交给行政机关,严格坚持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二是建议确立诉讼期间停止执行的原则。

笔者认为,现行的诉讼期间行政执行的双轨制,符合我国行政法治实践的要求,也是合理的。

前述两种建议的理由都不充分,我国应继续坚持这种双轨制,但应予适当修改。

一、诉讼期间行政执行双轨制的规范和实践《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确立了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66条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实际上确立了诉讼期间停止执行的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44条与第66条显然相互冲突。

规范的冲突导致了实践的困惑。

在向“1999年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提交的《关于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问题及建议的报告》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谈及“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形成的条件”时指出:对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认识。

第一种认为,要形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必须是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设定的义务既不履行,逾期又不起诉。

理由是基于《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

第二种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因此,只要相对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设定的义务,尽管相对人已经起诉,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在诉讼期间和诉讼审理期间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同样会形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双轨制的地方政府体制产生的原因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优缺点。

双轨制的地方政府体制产生的原因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优缺点。

双轨制的地方政府体制产生的原因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优缺点——行政管理刘振宇双轨制地方政府体制是指在同一个地域存在两个行使权力的行政机关,一个是经本地选民选举产生的,另一个是国家在该地域设立的地方行政机关。

主要模式有三种,行政并列制、国家代表制、双重领导制。

第一、国家代表制,分为两种情况:一为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的,如法国的大区专员、省专员;另一种为法定的,如比利时、荷兰等国家选举产生的省市长是当然的国家代表。

第二、行政并列体制瑞典的郡督制就是行政并列体制。

第三、双重领导体制在民主集中体制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上级行政机关的下级机关,因而拥有两方的权力。

如中国。

产生原因:中央政府授予地方政府的治理权限,决不可能涵盖全部社会事务的公共管理,对于不属于地方政府权限的社会事务的管理,各国中央政府有各种处理方式,或者由相应的中央政府机构直接在地方设置机构直接管理,不属地方系列;或者由中央在地方设置的机构管理,但由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表统一领导;甚或在自治的地方政府外另设属于中央的行政体地方政府,从而形成各种情况的双轨制的地方政府体制。

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优缺点——以中国“双重领导体制”为例在民主集中体制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上级行政机关的下级机关,因而拥有两方的权力。

以中国为例,中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当地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接受当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监督,并对其负责;作为下级机关,接受中央和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并对其负责。

作为后一种身份除完成中央与上级人民政府布置的工作外,还代表中央和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监督总有和上级政府在其辖区内所设置的行政机构的活动。

当代中国政府管理模式的一大特色,是地方政府中的职能部门要接受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对口部门的双重领导。

优点:全国有一个整齐划一的行政制度,有助于提高和增进国家的统一性和政治统治;地方事务由中央政府的代表主持,全国不至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发展较为均衡;政令统一于中央,于同一方式施行于全国,事易成,且较简便,行政效率得以发挥;中央能从全国整体出发来规划国家政策、计划,不至囿于狭隘的地方偏见,能有力的克服地方主义。

2022年毕节市第一中学人才强市暨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实施考试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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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毕节市第一中学“人才强市”暨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实施考试真题及答案一、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答错、不答或多答均不得分)1.2022年2月5日晚,结束的短道速滑混合团体接力决赛中,由()组成的中国队率先冲过终点,为中国体育代表团拿到本届冬奥会首枚金牌。

A.武大靖、任子威、范可新、曲春雨B.武大靖、韩天宇、范可新、周洋C.韩天宇、石竟男、韩雨桐、周洋D.韩天宇、任子威、范可新、曲春雨【答案】:A2.()是中华民族5000多年来一直追求和传承的理念,中华民族的血液中没有侵略他人、称王称霸的基因。

A.团结、友好、和谐B.和平、和睦、和谐C.和平、友好、和睦D.团结、合作、进步【答案】:B3.2022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指出,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元。

A.12000B.15000C.20000D.10000【答案】:A4.下列情形不可能发生的是:A.唐代安史之乱导致北方农业受损,农民不得不以红薯为主食B.清代随隐元禅师到日本的僧人,到奈良唐招提寺瞻仰鉴真塑像三.1/15C.明代随郑和访问斯里兰卡的水手,听说东晋法显曾在当地游学D.明末英国瓷器商人评论曾看过的《牡丹亭》《罗密欧与朱丽叶》【答案】:A5.下列属于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是()。

A.凭借自己的生产资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入B.出租土地、房屋取得的收入C.从社会保障中获得的收入D.一切非劳动收入【答案】:B6.在农业部门中所存在的“肥田出瘪稻”现象体现的是经济学中的()。

A.边际效用递减规律B.规模报酬递减C.机会成本原理D.边际产量递减规律【答案】:D7.下列科技常识说法错误的是:()A.邓稼先被称为我国的“火箭之王”B.快艇被称为“海上轻骑兵”C.预警机被誉为“空中指挥所”D.木星被称为“行星之王”【答案】:A8.规定和认识公共政策的特征,首先必须从公共政策的本质也就是其内在规定性出发来理解,其次还可以从功能的角度来做概括。

2022年保定市徐水区大王店镇社区工作者招聘考试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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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保定市徐水区大王店镇社区工作者招聘考试试题一、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答错、不答或多答均不得分)1.2022年1月19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西省抚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标志着江西省抚州市正式成为我国第()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批复文件显示,抚州市历史悠久、文化厚重,地域文化特色鲜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文化遗存丰富,文物古迹众多,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A.139B.145C.149D.140【答案】:A2.2021年11月15日,()正式开市。

我国资本市场又一重大改革举措落地。

开市首日,81家首批上市企业集体亮相,成交金额95.76亿元,10只新股募集资金总额超15亿元。

A.广州证券交易所B.南京证券交易所C.上海证券交易所D.北京证券交易所【答案】:D3.2022年2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

科技部部长在会上表示,2021年我国创新能力综合排名上升至世界()位”。

A.第二B.第五C.第二十D.第十二【答案】:D4.科学性和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最主要,最显著的特征,表明马克思主义哲学。

1/ 15A.不仅正确地解释世界,更重要的是强调改造世界。

B.是无产阶级的认识工具,来自实践并为实践服务。

C.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推动现实世界发展。

D.尊重社会发展客观规律,肯定无产阶级历史作用。

【答案】:A5.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文件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同时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社保经办管理水平。

本次改革的对象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最大亮点是基本养老制度并轨后,工作人员的退休后待遇将更多通过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来实现。

职业年金认缴的8%(单位)和4%(个人)比例还是很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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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期间行政执行双轨制的坚持和完善09秋法学专业---何朗摘要:关于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我国在实践中实行双轨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为,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而要申请法院执行的行为,在诉讼期间原则上停止执行。

这种双轨制总体上符合行政法治实践的要求,也是合理的,应继续坚持,但也应做适当修改使之更加完善。

关键词:行政执行;双轨制;依法强制执行;依申请停止执行关于诉讼期间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我国法律的规定相互矛盾。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了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但是《行政诉讼法》第66条同时又规定了诉讼期间暂停执行的原则。

实践中则实行双轨制:对行政机关依照法律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为,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而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诉讼期间原则上停止执行。

对此,学术界有两种极端的观点:一是建议把强制执行权完全交给行政机关,严格坚持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1];二是建议确立诉讼期间停止执行的原则[2]。

笔者认为,现行的诉讼期间行政执行的双轨制,符合我国行政法治实践的要求,也是合理的。

前述两种建议的理由都不充分,我国应继续坚持这种双轨制,但应予适当修改。

一、诉讼期间行政执行双轨制的规范和实践《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确立了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66条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实际上确立了诉讼期间停止执行的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44条与第66条显然相互冲突。

规范的冲突导致了实践的困惑。

在向“1999年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提交的《关于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问题及建议的报告》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谈及“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形成的条件”时指出:对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认识。

第一种认为,要形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必须是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设定的义务既不履行,逾期又不起诉。

理由是基于《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

第二种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因此,只要相对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设定的义务,尽管相对人已经起诉,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在诉讼期间和诉讼审理期间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同样会形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理由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法律文书形成后,无论相对人是否起诉,该文书均产生法律效力,这与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上诉后不生效有本质的区别。

这种效力在行政法学上称之为先定力,即推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什么时候才不合法,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时才失去合法法律效力。

既然在诉讼期间和诉讼审理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推定合法,那么,对相对人就具有强制力、约束力、执行力。

所以,相对人是否起诉并不影响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形成。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

特别是《行政复议法》生效后,相对人提请复议期长达二个月,加上复议期限二个月,不服复议诉讼期间十五天,等到具体行政行为被维持后,已经长达一年以上,行政行为长时间停顿,被执行财产会被转移或毁损。

[3]这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或许也是四川省行政审判的做法。

但该做法实际上似乎是中国行政审判的例外情形。

根据笔者对河南(许昌中院)、上海(高院)和广东(广州政府法制办复议处和广州中院)的调查,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之原则的实践状况比较复杂。

在我国,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权原则上属于法院,但也有部分属于行政主体。

如果行政主体拥有强制执行权,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自然得到较好的贯彻。

可是,如果行政主体没有强制执行权而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相对人提起复议和诉讼时,人民法院通常不予执行。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这种制度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判权和对未经审判的行政行为的执行权交给了同一个机构。

这把法院置于很难堪的境地。

对于执行案件的审查和对诉讼案件的审查,法律规定了两套标准。

法院对前者的审查较宽松,主要限于形式审查;法院对后者的审查则非常严格,是全面审查。

这很可能导致下述结果:法院执行了某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又判决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之。

这一方面扩大了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损害,另一方面又使法院很被动、很尴尬,等于让法院自己扇自己耳光。

法院显然会竭力避免自讨苦吃:“结果,只要当事人提起了行政诉讼,一般都要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这就使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变成了事实上的停止行政行为执行为原则。

”[4]另外,在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要求法院未经仔细审查就强制执行行政行为,这会损害相对人对法院的信任,损害法院的形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这实际上是承认了诉讼期间停止执行的实际做法的合理性,但《行政诉讼法》第44条与第66条、《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的冲突依然无法化解。

面对该冲突,最高法院的法官再次肯定了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和停止执行的双轨制的合理性,把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情况仅限于“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并自己执行的情形”。

甘文法官认为:“《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了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

此原则只适用于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并自行强制执行的情形。

”[5]蔡小雪说:“大多数同志认为,尽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中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该条规定的…不停止执行原则‟仅适用于行政机关有权并自行执行的情形。

”[6]最高法院法官的这种解释,总体上化解了规范之间的冲突,但却依然面临另外的冲突。

因为,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不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服从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条件,而且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要服从该条件。

这就与《行政诉讼法》第44条和前述两位法官的解释相冲突。

但前述的诉讼期间行政执行的实践状况和最高法院法官之解释,显然是否定了《行政诉讼法》第66条所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要服从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条件。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条件和时机成熟后,《行政诉讼法》第66条应由最高人民法院作限缩性解释,或由全国人大作相应修改,删去“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

总体上说,《行政诉讼法》第44条和第66条、《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和最高法院法官的权威解释,共同构筑了诉讼期间行政执行的双轨制:对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且自己执行的行为,适用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简称“不停轨”);对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而要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适用诉讼期间暂停执行的原则(简称“暂停轨”)。

这种双轨制符合行政法治实践的需要。

现在的问题是:这种双轨制是否合理?二、诉讼期间行政执行双轨制的合理性(一)关于诉讼期间行政执行的两种极端观点不能成立目前,我国学术界对诉讼期间行政执行有有两种极端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是将行政强制执行权完全交给行政机关,采纳行政执行模式,实质上即采纳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该观点提出了三条理由。

[7]笔者认为,这三条理由都不成立:(1)认为行政执行模式有利于树立法院权威的观点很成问题。

法院的权威主要不是指它相对于老百姓的权威,而是指它相对于行政机关的权威。

双轨制允许法院对某些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做一定程度的审查、并在其显属违法时不予执行之,这其实更有利于树立法院的权威。

(2)认为行政执行模式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的观点不能成立。

法院在执行方面的能力和专业水准丝毫不比行政机关差,它还能保障了被执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根本上提高行政效率。

(3)认为行政执行模式有利于相对人寻求救济的观点也不成立。

“暂停轨”实际上更能避免由行政强制执行而带来的损害,因为它实质上是事前救济,要比纯粹的行政执行模式更有利于相对人权益保护。

第二种观点主张把不停止执行原则完全修改为停止执行原则,其理由是“考虑到行政诉讼法的宗旨是为了充分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应当作出有利于相对方的法律规定。

”[8]这种说法本身并没什么错。

问题的关键是:这种观点要把现行原则颠倒过来。

推倒重来式的重大变革必须要十分审慎,必须充分证明这样做的必要性。

它首先要证明现行的制度不能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但这种观点并没有这样做,而是径直地地提出了其修改建议稿;再者,这种建议稿在规定停止执行原则之后,又规定了六项例外。

如果不拘泥于形式,而是深究其实质内容,读者就可发现,这六项之多的例外情形实际上已使停止执行原则不再成其为原则,也就是说,该意见实质上和现行的双轨制基本相同[9]。

(二)对双轨制的质疑不能成立学术界对双轨制的质疑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是发达国家(如美、法和日)通行的原则,也是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决定的[10]。

这一观点其实包含两个理由:一是诉诸发达国家;二是诉诸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

对于第一个理由,笔者答复如下:也有些国家并不严格接受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德国《行政法院法》确立了诉讼期间延缓执行的原则,德国的联邦和州有大量法律在很多专门领域确立了诉讼期间停止执行的原则。

[11]就实质来说,德国也是采取双轨制。

即便是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是发达国家通行的原则,这也并不意味着它有普遍的合理性,不意味着它在中国的行政法治实践中也同样正当。

对于第二个理由,笔者答复如下: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认为,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便具有公定力(即被推定合法的效力)、确定力和执行力。

[12]“暂停轨”只是在诉讼期间暂时停止被质疑的行为的执行。

首先它只是暂停。

其次它只是暂停执行的过程。

它并不否认行政行为的上述三种效力。

暂停执行不是效力中止,这点也为德国法承认。

德国法学在这个问题上有执行说和效力说的分别。

[13]效力说认为,在相对人启动救济程序后,行政行为就丧失效力,理由是:只有这样,才可以解释“对第三者效力——授予相对人权益但却损害第三人(主要是相邻人)”的行政行为的暂停现象。

与此相反,联邦行政法院认为,暂停执行并不是效力的延缓;在暂停执行之时,行政行为的效力仍然被维持。

另一种质疑涉及很具体的现实问题,即批评“暂停轨”伤害了公共利益[14]。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是不成立的。

第一,“暂停轨”是与“不停轨”和谐共存的,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拥有执行权且自己执行的行政行为,在诉讼期间是不停止执行的;另外,并不是所有行政行为的暂停执行都会损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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