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施细则
辽宁省公路条例(2013年修正本)
辽宁省公路条例(2013年修正本)(200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高速公路除外),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五条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公路规划第六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水路、铁路、航空、管道运输等发展规划相协调。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七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等建筑群,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其边缘与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的最小间距为:国道、省道不少于100米;县道不少于6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30米。
公路养护资质标准
公路养护资质标准第三章资质条件第九条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行资质评审、复审和确认制定.第十条申报公路养护工程资质(de)从业单位必须提出书面审请,按本规定附录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一)从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二)主要负责人身份确认证件.(三)所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de)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养护技术工人等级证书复印件.(四)从事公路养护工程(de)资历、能力(de)评价和证明.(五)从业单位财务状况(de)证明.(六)拥有公路养护工程设备(de)有关证明.第十一条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de)资质分为三个类别,共五个级别.一类:可以承担大、特大型桥梁、长、特长隧道以及特殊复杂结构(de)桥隧构造物(de)中修和大修养护工程.二类养护工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甲级:可以承担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de)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de)中修、大修养护工程.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de)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中修、大修养护工程.三类养护工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甲级:可以承担高速公路、一级或二级公路(de)小修保养.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de)小修保养作业.改建工程从业单位(de)资质管理参照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de)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可申请一个或一个以上级别(de)从业资质.第十三条申请一类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de)从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大、特大型桥梁、特殊复杂结构桥梁或长、特长隧道中修或大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二)独立承担过10座以上(de)大、特大型桥梁和2座长、特长隧道(de)中修和大修工程,工程质量合格.没有长、特长隧道(de)省份,可取消隧道养护条件;(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专业技术职称(de)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公路、桥梁专业中级职称以上(de)人员不少于10人;(四)从事公路桥梁或隧道大中修养护工程施工(de)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中级工不少于20人;(五)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六)具有与公路大、特大型桥梁、特殊复杂结构桥梁或长、特长隧道中修以上养护工程施工相适应(de)专业机具设备.第十四条申请二类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de)从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甲级1、具有一级和高速公路(de)路基、路面、中小桥、中短隧道、涵洞、绿化渡口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系统)等(de)中修、大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2、独立承担过以下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不少于30公里(de)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de)路基、路面大中修工程;不少于5座桥梁(de)大中修工程;不少于20公里(de)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绿化工程;3、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公路、桥梁专业中级以上职称(de)人员不少于10人;4、从事一级和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de)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de)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5人,中级工不少于30人;5、注册资本金200万元;6、具有与一级和高速公路中修、大修工程施工相适应(de)专业设备.(二)乙级1、具有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de)路基、路面、中小桥涵、绿化、渡口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系统)等(de)中修、大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2、独立承担过以下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不少于50公里(de)二级及其以下公路(de)路基、路面大中修工程;不少于5座桥梁(de)大中修工程;不少于20公里(de)二级公路绿化工程;3、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专业技术职称(de)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公路、桥梁专业技术职称(de)人员不少于8人;4、从事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de)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de)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中级工不少于20人;5、注册资本金100万元;6、具有与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中修、大修工程作业相适应(de)专业设备.第十五条申请三类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de)从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甲级1、从事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5年以上或二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8年以上;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专业技术职称(de)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桥梁专业技术职称(de)人员不少于3人;3、从事小修保养作业(de)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de)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20人;4、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5、具有与从事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相适应(de)清扫、绿化及其他专业机具设备.(二)乙级1、从事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5年以上;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专业技术职(中国沥青网)称(de)人员不少于6人;3、从事小修保养作业(de)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de)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4、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5、具有从事二级公路及其以下等级公路(de)小修保养作业(de)机具设备.。
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
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9.20【实施日期】198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1986年9月20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运输的安全畅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级、省级、县级(市、区,下同)、乡级公路和专用公路。
第三条公路、公路构造物、公路留地及其附属生产、生活设施,均属公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部门为公路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全省各级公路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国家级公路:由省公路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划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省级公路:由省公路主管部门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市公路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级公路:由市公路主管部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公路主管部门备案,由市、县公路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级公路:由县公路主管部门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公路主管部门备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自行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六条行政区之间的公路结合部,由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规划,明确修建、养护责任,不准留断头路。
城市道路与公路结合部,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管辖范围,明确修建、养护和管理责任。
穿越县城、集镇的县级以上公路,由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路基路面并组织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公路养护和修建地方道路实行义务建勤制度。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当地群众完成义务建勤民工和车工任务。
允许群众以多种方式完成建勤任务。
第八条公路养护、修建所需的计划分配物资,省、市计划部门要纳入物资供应计划,统筹安排。
第九条公路部门修建、养护公路所需石土料场,根据《土地管理法》按就地就近的原则划定。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提高公路养护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使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道、省道和县道的养护工程其他公路的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改建工程从业单位的管理参照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监控、通讯、收费设施维修的从业资质另行制定。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时常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凡进入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应当取得本规定所确定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并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分行政区域内公路养工程市场准入的管理工作。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部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的政策和法规。
(二)指定公路养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章。
(三)监督行业规章和技术规范的执行。
(四)培育和规范全国公路养护工程市场。
(五)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指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资质审定和资质证书的颁发。
(四)维护本行政去业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秩序。
(五)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执行古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从业资质的审查和复审等具体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外埠从业单位资质的确认。
(四)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息。
(五)承办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4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4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认真排查治理全省各级公路安全隐患,提升公路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防事故、保平安、保畅通”为目标,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抓手,坚持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安全并举,坚持规范化、网络化、智能化、精细化、正规化管理,按照“消除存量、不添增量、动态排查”的方针,大力整治各级公路尤其是农村公路安全隐患,不断完善公路安全设施,促进全省公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2015年5月底前,各市、县全面完成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人员培训、隐患排查、规划编制和上报、保障资金筹集工作。
——2015年10月底前,完成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部分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基本完成既有干线公路安全隐患治理。
——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重点完善新提级干线公路安全设施,基本完成新提级和原有干线公路安全隐患治理。
制定出台《辽宁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形成政府统筹、部门联动、源头控制、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县、乡级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防护水平显著提高,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辽宁省公路条例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证公路、公路桥涵及各类公路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对经交工验收合格批准试运营的公路或竣工验收合格批准运营的公路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参与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改建、维修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距离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外设置明显、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二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先于公路建成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扩建;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资金通过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辽宁省公路条例
(200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公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doc
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失效]发文单位:交通部文号:交通部令[2000]年第6号发布日期:2000-8-28执行日期:2000-10-1生效日期:2004-7-15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四章动态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确保公路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必须符合本规定的准入条件。
本规定所称项目法人是指依法组建、享有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的法人。
分为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业务的单位及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是指对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和对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
资格审查是指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管理能力的审核确认。
资信登记是指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的审核确认。
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对省内各地(市)、县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禁止地区分割和行业保护。
第五条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法人,可独立享有批准的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权利,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通过资信登记的从业单位,依据核定的资信登记等级和经营范围,可在全国范围内参加相应公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的资格审查和资信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信用,注重质量。
辽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公路设计、施工、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
[附件F⅜)•附件1《辽宁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zip •附件2《辽宁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zip•附件3《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zip•附件4《辽宁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zip•附件5《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zip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引导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诚信履约,促进我省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
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含资质申请、延续和重大事项变更等)、投标活动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人员在岗位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属于从业承诺履行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本细则所称监理企业是指具备有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本细则所称监理人员是指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在交通运输部监理人员监管系统中注册的人员。
第四条凡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范围、监理合同额20万元(含)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其监理企业及相应监理人员应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其中公路工程项目还应满足合同工期大于等于2个月的条件。
不属于上述工程项目范围,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监理企业及相应监理人员也应纳入信用评价范围:(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二)在重大质量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四)从业过程中有本细则附件1中“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监理企业。
辽宁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职责及等级划分 (3)第三章信用评价考核标准、程序和方法 (3)第四章信用信息管理、发布及仲裁 (5)第五章奖惩 (7)第六章附则 (8)辽宁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推进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章、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应按照“完善制度、建立体系、稳步实施、分步推进”的原则,健全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发展和完善信用体系,形成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信用评价是指根据信用等级考核标准,对从业单位的履约能力和诚信水平进行综合评级的过程。
主要包括征集信用、信用考核、信用评定、公示仲裁、信用奖惩五个方面内容。
征集信用:通过正常渠道向省内外有关单位、媒介等征集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各种信用信息的过程。
信用考核:依据信用评价标准对从业单位信用状况进行评分的过程。
信用评级:根据从业单位信用考核评分,确定其信用等级的过程。
公示仲裁:交通主管部门对信用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对举报、申诉问题进行调查裁定的过程。
信用奖惩:根据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对信用等级高的从业单位进行奖励、对信用等级低的从业单位进行处罚的过程。
第四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公路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从业资质(资格)的公路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和试验检测机构均为信用评价对象,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招投标活动和市场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信用评价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依法征信、定量考核、动态监控、科学评价。
第六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定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全省共享的信用信息平台,组织对从业单位的信用等级评价和动态管理工作,定期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2023年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3年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2023年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维护公路,细则如下:
一、公路管理机构:
1.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范围内的公路管理工作。
2. 公路管理机构应设立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公路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工作。
二、公路规划:
1. 公路规划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并考虑经济、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 公路规划应公开透明,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公路建设:
1. 公路建设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公路的安全和质量。
2. 公路建设应加强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四、公路运营:
1. 公路运营机构应合法注册,并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
2. 公路运营机构应按照规定收取合理的通行费用,确保公路运营的可持续性。
五、公路维护:
1. 公路维护机构应加强巡查和维护工作,及时修复公路设施的损坏。
2. 公路维护机构应制定维护计划和应急预案,确保公路的畅通和安全。
六、公路安全:
1. 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公路安全的监管,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隐患排查。
2. 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公路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处置和调查公路事故。
以上是2023年公路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和加强对公路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辽宁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施细则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commercial use辽宁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施细则(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辽宁省交通厅辽交质监发[2007]1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规范我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我省境内国道、省道和县道以及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其他公路的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凡进入我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施工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和为养护工程提供沥青混合料的生产单位,必须取得本《细则》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制定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的审定和资质证书的颁发。
第七条市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监督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公路养护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培育和规范本地区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维护市场秩序。
第八条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职责(一)监督执行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三)负责全省公路养护从业单位从业资质的评定和复审的具体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进入我省从事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外埠从业单位资质的确认。
辽宁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公路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
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我省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在全省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
第五条本细则中公路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建设市场的管理工作,各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公路建设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我省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二)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全省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监督管理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行为;(四)负责我省境内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申请的初审工作,对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埠外施工企业进行备案管理;(五)负责我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甲级、乙级资质的初审工作和丙级资质的审批工作,对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埠外监理企业进行备案管理;负责我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的培训、考试和资格管理工作;(六)负责我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甲级资格的初审和乙级资格的认定工作;负责我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试、资格管理工作;(七)负责我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年检和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执业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试验检测机构的业绩管理,以及相关执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八)负责我省公路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的准入、执业监督管理;(九)负责我省公路建设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负责组建专家库并负责评标专家管理;(十)负责发布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信息;(十一)指导和监督各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十二)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我省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普通干线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的若干意见-辽交公水规〔2020〕7号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普通干线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普通干线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的若干意见辽交公水规〔2020〕7号各市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招标管理,整治招标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推进普通干线公路建设养护市场化进程,制定如下意见。
一、招标职责分工1.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养护工程项目按照建设标准、投资规模、技术和结构复杂程度等分为重点项目(包括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养护项目)和一般项目(包括一般建设项目和一般养护项目)。
2.厅党组每年研究确定一定数量的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养护项目,由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发展中心”)直接担任项目管理法人,负责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具体组织实施。
3.除省发展中心担任项目管理法人以外的其它重点建设项目和一般建设项目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项目管理法人,项目管理法人负责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工作。
4.养护工程项目全部由省发展中心担任项目管理法人,一般养护项目省发展中心委托市交通运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中心”)代建。
省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设计、监理招标,市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施工招标。
二、招标工作要求5.凡列入《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普通干线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应全部进入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6.招标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现行标准文件编制招标文件。
7.招标工作应严格落实《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的有关要求,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以及招投标实践操作中,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交公水规〔2020〕4号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交公水规〔2020〕4号《辽宁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19年12月30日经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以及从事造价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和人员行为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含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或清单预算)、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计量与支付、设计变更、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以及市场行为监管等公路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降本增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辽宁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为全省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一)贯彻执行国家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制定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制度,编制发布公路工程补充定额及相关计价依据,并监督实施;(二)负责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监督指导工作,组织公路工程造价仲裁和投诉举报调查处理;(三)负责权限内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决算以及设计变更造价文件的审查审批;(四)负责发布公路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和工程造价相关指数、指标等造价依据;(五)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组织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培训考试、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和信用管理等工作;(六)负责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省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组织开展公路工程造价有关科研攻关和学术交流。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交公水规〔2020〕5号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交公水规〔2020〕5号经省交通运输厅党组2019年第42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其他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项目管理法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切实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减少设计变更的发生。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安全性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公路养护制度 辽宁
辽宁公路养护制度一、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制度为确保公路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明确规定了各级公路养护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各级公路养护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路的日常养护、维修加固、应急处置等工作。
相关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公路养护工作,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二、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制度为确保公路养护工作的安全进行,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要求,包括现场安全措施、交通安全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各级公路养护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
三、公路养护质量管理制度为确保公路养护工作的质量,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公路养护的质量标准、质量检测方法、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
各级公路养护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做好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公路养护作业的质量。
四、公路养护监督检查制度为确保公路养护工作的有效实施,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公路养护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和方法,以及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等内容。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公路养护作业的顺利实施。
五、公路养护考核评价制度为提高公路养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公路养护工作的考核评价标准、考核评价方式、考核评价结果的处理等内容。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做好考核评价工作,为改进公路养护工作提供依据。
六、公路养护资金保障制度为确保公路养护工作的资金保障,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公路养护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预算编制、支付方式等内容。
各级政府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做好公路养护资金的保障工作,确保公路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公路养护技术研发与应用制度为提高公路养护工作的技术水平,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公路养护技术的研发方向、应用范围、推广方式等内容。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公路养护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工作,推动公路养护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八、公路养护设备管理与维护制度为确保公路养护设备的正常运转和管理维护工作的高效进行,制定本制度。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发[1994]2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发[1994]2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养护和改善公路的资金来源,加快我省公路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我省境内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养路费。
第四条省交通行政部门对全省养路费征收稽查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其所属的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具体负责养路费征收稽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
第五条计划、财政、农机、银行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协助交通行政部门做好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
第六条征稽人员执行职务应当统一着装,持省统一制发的证件。
征稽专用车辆应当装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标牌,并由公安机关批准,安装红色闪光警灯和警报器。
第二章征收和减征免征范围第七条下列车辆应当全额缴纳养路费:(一)各种民用机动客车、货车、特种车、平板车、专用车、牵引车、挂车、胶轮拖拉机、摩托车(含二轮、侧三轮)以及公路运输畜力车;(二)军队、武警系统参加地方营业运输、承包民用工程以及租给地方单位、个人的车辆;(三)军队、武警系统内企业的车辆;(四)跨行公路在20公里以上的(不含20公里)公共汽车、电车;(五)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六)驻我省的国际组织、外国办事机构及个人使用的车辆;(七)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我省兴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个人使用的车辆;(八)本办法规定减征免征范围外的其他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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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施细则(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辽宁省交通厅辽交质监发[2007]1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规范我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我省境内国道、省道和县道以及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其他公路的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凡进入我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施工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和为养护工程提供沥青混合料的生产单位,必须取得本《细则》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制定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的审定和资质证书的颁发。
第七条市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监督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公路养护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培育和规范本地区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维护市场秩序。
第八条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职责(一)监督执行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三)负责全省公路养护从业单位从业资质的评定和复审的具体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进入我省从事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外埠从业单位资质的确认。
(五)发布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监管信息。
第九条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职责(一)负责本地区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地区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的初审工作。
第三章资质条件第十条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行资质评定、复审和确认制度。
资质评定是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的认定;复审是对已具备资质且已进入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从业单位的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认定;确认是对埠外已具备资质的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进入辽宁省承揽公路养护工程时对其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资质分为三个类别,共五个级别。
一类:可以承担大型、特大型桥梁和长、特长隧道以及特殊复杂结构的桥隧构造物的大、中修养护工程。
二类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可以承担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大、中修及大桥的中修养护工程。
乙级:可以承担一级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中修以及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大、中修养护工程。
三类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可以承担高速公路和一级或者二级公路的小修保养。
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小修保养作业。
第十二条沥青混合料生产单位的资质按生产能力分为二个类别,共四个级别。
一类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生产的沥青混合料可用于各级公路。
乙级:生产的沥青混合料只能用于二级及以下公路。
二类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可从事各级公路的稀浆封层施工。
乙级:可从事二级及其以下公路的稀浆封层施工。
第十三条各个类、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只允许进行本类、级别规定范围内的公路养护工程,不能跨级别从事其它类、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作业。
第十四条申请一类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大、特大型桥梁、特殊复杂结构桥梁或长、特长隧道大、中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
(二)近5年独立承担过10座以上的大、特大型桥梁或2座长、特长隧道的大、中修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三)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公路、桥梁专业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四)从事公路、桥梁或隧道大、中修养护工程施工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中级工不少于20人。
(五)具有交通行业丙级及以上资格的实验室。
(六)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
(七)具有与大、特大型桥梁、特殊复杂结构桥梁或者长、特长隧道中修以上养护工程施工相适应的专业机具设备,并至少具有下表的1-4设备和5-10设备中的3种。
一类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机械设备表第十五条申请二类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甲级1、具有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中短隧道、涵洞、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系统)等的大、中修以及大桥的中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
2、近5年独立承担过以下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不少于30公里的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的路基、路面大、中修工程;不少于5座桥梁的大、中修工程,其中大桥的中修工程不少于2座;不少于20公里的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的绿化工程;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公路、桥梁专业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含绿化工程师1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4、从事高速和一级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5人,中级工不少于30人。
5、具有交通行业丙级及以上资格的实验室。
6、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
7、具有与高速和一级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相适应的专业机具设备,并至少具有以下设备。
二类甲级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机械设备表(二)乙级1、具有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中短隧道、涵洞、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系统)等的大、中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
2、近5年独立承担过以下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不少于50公里的二级及其以下公路的路基、路面大、中修工程;不少于5座桥梁的大、中修工程;不少于20公里的二级公路绿化工程;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具有公路、桥梁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4、从事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中级工不少于20人。
5、具有交通行业丙级及以上资格的实验室。
6、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
7、具有与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大、中修工程作业相适应的专业机具设备,并至少具有以下设备。
二类乙级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机械设备表第十六条申请三类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甲级1、从事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5年以上,或者二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8年以上。
2、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具有公路、桥梁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绿化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
3、从事小修保养工程作业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20人。
4、注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
5、具有与从事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小修保养工程作业相适应的清扫、绿化及其它专业机具设备,并至少具有以下设备。
三类甲级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机械设备表序号机械设备名称规格数量1清扫车清扫宽度≥3m,清扫速度5-15Km/H4台2钢护栏板平直机1台3挖掘机斗容量0.5m3以上1台4装载机斗容量1m3以上1台5各型压路机3台6路面综合养护车料斗容量>2t,沥青容量>100L,碾压轮线荷载>250N/cm1台7切缝机刀宽2.5-6mm2台8除雪设备5套9割灌除草机3台10洒水喷雾车20t以上6台11沥青洒布车4t以上1台12灌缝机1台13移动式安全标志车2台(二)乙级1、从事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5年以上。
2、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
3、从事小修保养工程作业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
4、注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
5、具有与从事二级公路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的机具设备,并至少具有以下设备。
三类乙级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机械设备表<TABLE IDX=4>第十七条申请一类沥青混合料生产资质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甲级1、从事沥青混合料生产3年以上,近3年累计生产沥青混合料10万吨以上,质量合格。
2、技术负责人具有公路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道路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3人。
4、有与所生产沥青混合料配套的实验室,实验室具有沥青混合料专项检测资格。
5、注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6、企业至少具有以下设备:一类甲级沥青混合料生产资质机械设备表序号机械设备名称规格数量1装载机斗容量1m3以上2台2沥青混合料拌和设备100t/小时以上(间歇式)1套4储油罐500t以上2个5地秤1台(二)乙级1、技术负责人具有公路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道路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2人。
3、有与所生产沥青混合料配套的实验室,实验室具有沥青混合料专项检测资格。
4、注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
5、企业至少具有以下设备:一类乙级沥青混合料生产资质机械设备表序号机械设备名称规格数量1装载机斗容量1m3以上1台2沥青混合料拌和设备60t/小时以上(间歇式)1套3储油罐500t以上1个4地秤1台第十八条申请二类沥青混合料生产资质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甲级1、从事沥青路面稀浆封层作业5年以上,近5年累计完成稀浆封层路面施工200万平方米以上,质量合格。
2、技术负责人具有公路专业高级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公路、桥梁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4人。
4、注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5、企业至少具有以下设备:二类甲级沥青混合料生产资质机械设备表序号机械设备名称规格数量1稀浆封层机摊铺宽度2-4m2台2配料仓2套3沥青罐车2台4水车4t以上4台5铲车1台(二)乙级1、技术负责人具有公路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公路、桥梁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3人。
3、注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4、企业至少具有以下设备:二类乙级沥青混合料生产资质机械设备表序号机械设备名称规格数量1稀浆封层机摊铺宽度2-4m1台2配料仓1套3沥青罐车1台4水车4t以上2台5铲车1台第四章实施范围第十九条凡是依法取得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从业单位均可按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机械设备以及业绩等条件同时申请一个类别或几个类别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