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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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建筑施工人员、公众和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保障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材料等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施工安全稳定。

第四条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管,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督促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事故应急处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各类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供全体工作人员执行。

第七条建筑施工中,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施工全局负责,对安全生产承担主要责任,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稳定。

第八条建筑施工中所有工作人员都有安全生产的责任,应当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维护施工环境的安全,实施安全措施,提高安全意识,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包工队、分包单位的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证施工安全。

第十条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当确保所供应的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供货合同、进货单、检测报告等,对假冒伪劣、次品材料和设备应当严格把关。

第三章安全投入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规模、施工地点、工作内容等进行合理安排,保证施工现场有足够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品,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并进行维护和更换。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所投入的费用应当不低于施工总投资的3%。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设施和用品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消除。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和要求,建立专项安全资金,用于应急事件的处置和救援费用等。

建设工程中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中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中的法律责任一、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四、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五、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施工单位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3篇)

施工单位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3篇)

施工单位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1、开工前,施工单位法人要对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本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相关人员必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建立健全本施工单位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各种规程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

3、保证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投入方面资金到位,并组织实施。

4、督促检查本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5、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时监督和上报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

6、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拉运、储存和使用制度。

7、严格执行《灭火工程事故汇报程序及管理办法》。

若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施工单位法人必须亲临现场处理善后工作,严禁隐瞒不报。

施工单位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2)是指施工单位法人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安全生产负有全面责任的制度。

该制度要求施工单位法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确保工程安全和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做好相关安全措施和管理工作,尽力防止事故的发生。

施工单位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管理责任:施工单位法人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

同时,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2. 安全生产人员配备:施工单位法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这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等工作,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 安全生产投入:施工单位法人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施工环境的风险程度,合理投入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

同时,要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标识和警示,提高安全意识。

4.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施工单位法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

对于因违反安全规定或管理不善导致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是保障施工工程的安全进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并推动建筑工程施工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设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书

建设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书

建设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建设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书为了加强建设施工单位对安全工作的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我们特制定了《建设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书》,明确了施工单位领导、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在安全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以期建设施工单位能够切实做好安全工作,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一条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建设施工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全面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并公布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工作的具体组织和领导者,并倡导“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

2、要承担领导责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整改。

对于安全隐患,要及时发现、纠正并上报,并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3、要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估和激励,鼓励员工提出安全改进建议。

1、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

具体工作包括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

2、要对员工进行全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并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监督,对危险性较大的工序和工艺,要严格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有效措施。

4、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隐患,并且制定整改措施。

第四条施工员工的安全责任1、要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了解施工安全作业规定,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岗位防护措施,配备全套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同事、下属也要做好安全防护。

3、要积极参与安全隐患通报,在发现安全隐患时,要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并督促整改。

4、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得私自擅离岗位,或做超过自己技术能力的工作。

工程施工人员安全管理条例

工程施工人员安全管理条例

工程施工人员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工程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单位、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

第三条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施工机具和设备等情况,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要求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施工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事故隐患,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全面负责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责任人不得擅自离岗,因故暂时离开时,应当指定临时负责人代行其职责。

第九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人、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奖惩分明。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要求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施工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预案的启动条件、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和应急程序,并进行定期演练。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理责任的规定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理责任的规定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理责任的规定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各级管理部门)职责、安全生产的投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设备的检验检测、劳动保护、事故报告以及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等作出了法律约束。

除本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外,涉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方面对监理企业没有明确规定。

2、《建筑法》除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制度建立外,还规定了涉及单位、建设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的责任。

未涉及监理单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尤其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尤其徒刑,并处罚金。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馆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及岗位职责

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及岗位职责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1、对承包项目工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制定本项目工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或提出要求,并监督其实施;3、在组织项目工程业务承包,聘用业务人员时,必须本着安全工作只能加强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人员,并明确各业务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安全管理人员工作;4、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续,录用外包队伍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严格用工制度与管理,适时组织上岗安全教育,要对外包工队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5、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组织落实安全经费,监督项目工程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6、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不安全隐患,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给予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支持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和处罚权力;7、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査,认真落实制定的防范的措施,吸取事故教训;8、督促各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作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并将安全目标管理考核跟个人工资挂钩;9、加强对班组负责人的管理,积极给予安全部门政策支持,及时按照三定原则(定人、定措施、定时冋)督促每次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xxx项目经理部2021年04月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1、对项目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2、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标准规范,根据项目实际配备冇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3、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4、组织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检査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5、参加工程验收手续;6、对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变更或釆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要及时上报,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并做好培训和交底;7、参加安全检査工作,对发现重大隐患提出整改技术措施;8、组织危险源的识别、分析和评价,编制危险源清单;9、参加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分析技术原因,制定预防和纠正技术措施。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划分依据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划分依据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划分依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都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在安全方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划分:1. 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

例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责任。

2. 职责分工的原则建设单位是项目的业主和总负责单位,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主要承担工程设计、招标、合同签订、工程监管等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分工的规定,并明确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则是具体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主要负责工程施工、施工现场管理等。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完成施工任务,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 组织管理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并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施工单位则应根据项目特点和施工任务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管理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安全措施,完善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4. 风险评估和控制的原则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前应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出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理,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施工单位的安全控制措施得到落实。

施工单位应进行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总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都有安全责任,其划分的依据是法律法规的要求、职责分工的原则、组织管理的原则以及风险评估和控制的原则。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篇)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篇)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在建筑施工工程中,建筑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责任:1. 建筑单位责任:建筑单位是施工工程的法定主体,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首要责任。

建筑单位要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施工现场安全规划、安全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2. 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是实施具体施工任务的单位,负责工程施工的技术与质量。

施工单位要按照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工程技术措施,并负责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并监督子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 项目负责人责任:项目负责人是建设项目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最终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4. 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安全管理人员是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能够加强建筑施工工程的安全管理,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施工工程的科学发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指建筑施工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对施工安全负有的法定责任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责任:建筑施工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安全管理责任:建筑施工单位负有全面管理职责,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安全措施和安全责任。

3. 安全生产责任:建筑施工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劳动保护设施的齐全、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等方面。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施工单位各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施工单位各级管理人员
八、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1.应急预案制定:结合工程特点和潜在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人员疏散、物资保障等内容。
2.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各级人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
3.事故报告与调查: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及时上报,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十四、安全生产激励机制
1.奖励制度: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2.惩罚措施: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安全事故的个人或团队,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3.安全生产竞赛: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激发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提升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十二、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1.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制定系统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覆盖所有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确保全体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2.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应急处理能力等,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培训效果评估:对安全生产培训效果进行评估,确保培训达到预期目标,对培训效果不明显的人员进行复训。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等工作。
3.技术人员:负责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4.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施工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自身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三、责任制的实施
5.事故处理: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查明事故原因,严肃处理责任人。
四、考核与奖惩

施工员法律法规

施工员法律法规

一、填空1、工程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2、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3、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4、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5、《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剪纸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8、施工单位对进场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检验应有的要求是,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9、施工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见证取样。

10、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之一是,有职业危害的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1、建筑施工对环境的危害主要体现在扬尘,废水,固体废弃物及噪声。

12、《建筑法》中规定了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安全方面的义务是: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的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13、施工单位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的建厂检验的依据是: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14、见证取样检测要求主要是:见证实验室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取样人员应为质检员,实验员取验频率为30%15、企业缺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是:特种作业人员,经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17、施工现场应有施工日志和施工管理制度,并应建立贵重材料和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对企业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法律法规对企业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为了更好地加强公司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进一步了解企业、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公司质安部将我国现行的部分法律、法规及上级在安全生产责任方面的条款摘录如下,请相关人员认真进行学习了解。

企业安全责任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施工安全责任书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标准

施工安全责任书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标准

施工安全责任书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标准尊敬的各位施工方:为了确保施工安全,保护工人和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我们特此制定《施工安全责任书》。

所有涉及施工的单位和责任人员都应该认真遵守以下要求:一、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标准1.1 国家法律法规所有施工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目的是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和伤亡的发生。

1.2 行业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各个行业也有自己的标准和规范,施工方必须了解并且遵守相关的行业标准。

比如建筑施工行业的《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电力行业的《电力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

这些标准对于各个行业来说是保证施工安全的重要依据。

二、施工安全责任2.1 项目负责人每个施工项目都必须指定一个负责人,对该项目的安全负最终责任。

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他/她要确保施工现场的设施设备符合标准要求,工人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2.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施工方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他们负责现场安全监督、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应急演练等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了解并且执行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范,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安排,及时发现并处理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2.3 施工人员所有施工人员都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了解并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在施工现场,他们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具,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

任何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在发现安全隐患时必须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

三、安全生产措施3.1 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所需材料和设备的安全使用。

施工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线,禁止非相关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对于高处作业、爆破作业等高风险工作,必须进行详细的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施工安全责任书的法律依据与法规要求

施工安全责任书的法律依据与法规要求

施工安全责任书的法律依据与法规要求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施工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对建筑工程的安全责任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为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降低各类事故的发生率,施工单位需要制定并执行施工安全责任书。

本文将对施工安全责任书的法律依据与法规要求进行探讨。

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中国施工安全的基本法律,为建筑施工活动的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施工单位有责任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施工安全责任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了在建筑工程中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施工安全方面的要求。

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并执行施工安全责任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并明确了劳动者的安全权益。

施工安全责任书应根据《劳动法》的要求,保障施工现场的劳动者安全,避免事故发生。

二、法规要求1. 施工安全责任书内容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施工安全责任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 分工与职责:明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商的安全职责与义务;(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危险源辨识与评估、安全控制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3) 安全目标与责任:确定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目标,并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4) 安全培训与教育:规定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方式和周期,确保劳动者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知识;(5) 安全考核与奖惩:制定安全考核指标和奖惩机制,加强对施工安全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2. 执法部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有权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整改相关问题,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建筑工程中的施工单位人员安全法律规定

建筑工程中的施工单位人员安全法律规定

建筑工程中的施工单位人员安全法律规定在建筑工程中,施工单位的人员安全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规定。

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工人面临着众多安全风险,如高空作业、机械设备操作、粉尘和有害物质暴露等。

因此,施工单位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中的施工单位人员安全法律规定,并探讨其重要性和执行方式。

1. 相关法律法规在建筑工程中,施工单位的人员安全受到多项法律法规的约束。

首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这些法规规定了施工单位人员安全的基本要求和管理措施。

此外,地方政府也会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标准,以更好地适应当地的建筑工程特点。

2. 人员安全的重要性施工单位人员的安全至关重要,不仅关乎工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也与施工项目的进度和质量密切相关。

如果施工单位忽视人员安全,可能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也会对项目进度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合理有效地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单位人员的安全十分重要。

3. 安全管理措施为了确保施工单位人员的安全,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管理措施。

首先,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和管理流程。

其次,在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提醒工人注意危险区域和安全防护措施。

此外,施工单位还应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工人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4. 安全设施和装备为了提高施工单位人员的安全保障水平,需要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备。

例如,对于高空作业,施工单位应设置防护网、安全带等设施,减少从高处坠落的风险。

对于机械设备操作,需要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维护,并在必要时进行安全防护措施,如安装护栏、警示标志等。

另外,施工单位还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人使用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其有效性。

5. 监督和执法为了保证施工单位人员安全法律规定的落实,需要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

相关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对违反安全规定的施工单位进行惩罚,并督促其整改。

施工安全责任书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

施工安全责任书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

施工安全责任书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尊敬的各位施工人员:为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了《施工安全责任书》。

现将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告知如下:一、遵守法律法规1.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了解并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

禁止任何形式的违法行为,严禁擅自修改施工方案或违章施工。

二、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1. 所有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安全工作的责任和要求,并通过培训、学习等方式确保全体施工人员熟悉并遵守。

2. 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施工前制定详细的安全方案,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备案。

三、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机制1. 所有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

2.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高风险作业的特殊要求1. 高处作业:所有从事高处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好安全帽、安全绳、防滑鞋等个人防护装备,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2. 环境污染作业:涉及有害物质的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害。

五、应急预案和演练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并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和操作方法。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施工人员的应急意识和应对能力。

六、安全培训和教育1. 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新进员工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于需要特殊操作证书的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七、安全奖惩措施1. 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单位将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定、发生事故或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重的处罚。

八、施工安全监督1. 相关管理部门将对施工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1)《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在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中,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1)《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正确的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正确的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正确的1、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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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1)《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在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中,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1)《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2)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在事故调查中做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60%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80%的罚款第四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职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是专门性的安全生产罚款行政处罚的特别规章,它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罚款行政处罚进行最为详尽的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80%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60%罚款。

(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60%~80%的罚款。

第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60%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80%罚款。

二、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1、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职责项目负责人。

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建设工程安全工程管理条例》以及《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2、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中,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1)《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布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6)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紧张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于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明的;(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于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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