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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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客户满足以下条件:1、客户的征信良好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客户的征信报告上面有不良贷款记录、频繁的查询记录以及多头贷款记录等等,如果有就会加深公积金中心的顾虑,会影响到最后的贷款结果。

2、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客户的公积金账户也不能是被封存的状态,所以客户在打算申请公积金贷款以后,需要注意到工作的稳定性,不要随意离职导致公积金缴费中断。

3、公积金账户余额充足客户如果打算申请到足够的公积金额度,那么公积金缴存基数与公积金账户余额都要多,一般情况下公积金贷款额度是账户余额的10至20倍,客户可以简单地进行计算。

4、收入是月供两倍以上为了确保客户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客户的月收入最少需要是公积金月供的两倍以上,如果客户还有外债没有结清,那么这个标准还会提高。

5、连续缴费12个月以上有些地区对客户公积金缴存时间也有要求,会要求客户的公积金缴费连续满了12个月才能贷款。

6、房屋面积不超过限制有些地区的公积金中心对客户所购房屋的面积有要求,尤其是在购买第二套房的时候,限制会更加明显,客户可以提前了解清楚。

7、年龄不超过限制正常来说公积金的贷款最长的年限不超过借款人退休后5年,客户的年龄越大,贷款难度越大。

8、名下无公积金贷款在正常情况下,客户的名下不能存在多个公积金贷款,如果客户还有其他的公积金贷款没有结清,也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9、负债率不高在正常情况下客户的负债率越低债务压力越小,公积金中心会要求客户的负债率在50%以下,如果负债率过高,公积金中心也会直接拒绝客户的贷款申请。

10、贷款次数未超过限制公积金贷款次数是有限的,一般情况下公积金贷款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客户可以咨询当地的公积金中心了解具体情况。

11、房屋不能是小产权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只能是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如果客户打算购买小产权房,一般是不能够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借款人(含配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备条件:01申请前连续6个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满足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满足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条件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哪些条件1、城镇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2、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作为房屋首付款。

3、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夫妻双方都正常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一个家庭同一时间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处住房。

6、贷款人须有本省(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7、同意用所购住房做抵押。

二、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是多少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级别规定,A级最高能贷80万,AA级最高能贷92万,AAA级最高能贷104万。

公积金贷款年限为最高30年,以夫妻双方年龄大的为准,年龄加上贷款年限不能超过70,且与楼龄也有关系,砖混结构的楼龄加上贷款年限不能超过47,钢混结构的楼龄加上贷款年限不能超过57。

具体贷款额度为:一是不得超出个人还款能力即:借款人月缴存额/借款人公积缴存比例+借款人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配偶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50%×12(月)×借款期限;二是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7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80%);三是借款人(含配偶)要具备偿还贷款本息后月均收入不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能力。

公积金贷款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年限为30年。

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职工可贷到65岁,女职工可以贷到60岁。

三、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哪些条件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有下列条件:①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②有相当于购买(新建商品房、房改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20%以上的自筹资金(购买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20%;购买住房面积在90-144平方米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30%;购买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40%;);③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④同意以具有全部产权的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⑤申请人必须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一年、间断三个月的不予办理);⑥没有住房公积金个贷债务及其他尚未还清的、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入证明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入证明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入证明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个人买房子的时候,不少人会选择公积金贷款买房。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进行公积金贷款的。

这些条件中,其中一项重要的就是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入证明。

今天我们统一来了解一下这两个重要概念。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1、借款人具有城镇户口;2、本人及所在单位在本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从后往前推算);3、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有购买自住房的合法合同或协议,并有所需规定比例自筹资金;5、有《担保法》规定的资产为贷款抵押或质押;6、同意办理置业担保或抵押物财产保险;7、同意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入证明公积金贷款工资证明是需要去工作单位去开具的,一般都是由人事部门负责。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朋友在申请贷款的时候,已经处于理智状态,或者刚去新公司不久,这样的情况下银行一般是不会同意你的贷款请求的。

所以想要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朋友,在贷款之前好不要轻易换工作。

对于像个体户这样无法开具工资证明的,可以向银行说明情况,并一个银行流水做还款能力辅助证明。

公积金贷款工资证明的填写要求是什么?1、工资金额要如实填写,填写金额以实发工资为准;2、一定要加盖单位工资主管部门印章或单位公章,印章的主体名称须与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开户名称相一致;3、证明出具时间为申请日当月或上月;4、收入证明尽量使用打印件,以免出错;5、工资证明一定要提供原件,即公司盖章部分必须是红色的鲜章,不能使用复印件(不论是黑白件还是彩印)。

以上就是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符合的条件和公积金贷款工资证明的相关注意事项和填写要求。

在这里,要再次的提醒大家,虽然说工资收入越高,公积金贷款审批就越容易一些。

但是大家在满足了个人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前提下。

在开收入证明的时候,还是要如实填写的。

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及流程

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及流程

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及流程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及流程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目前,各城市基本上都制定了相关的公积金贷款条件,而且各城市间基本上大同小异。

以国内某城市为例,其条件主要如下:第一,具有该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第二,申请时已连续一年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没有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第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第四,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第五,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第六,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流程申请的基本流程:提交资料借款人到本人缴存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选择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应提交包括担保申请所需材料在内的全部个贷申请所需材料,包括个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购房首付款证明资料,购房合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

审核通知单管理部对借款申请初审通过后,开具《担保申请审核通知单》,打印《借款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将全部个贷资料交与担保中心。

审批担保中心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借款人符合担保条件的,担保中心开具《担保申请审批意见书》;借款人委托中介机构代办公积金贷款的,担保申请手续由代办机构负责代理并代收担保服务费。

(注:代办中介机构须具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质认证,且与担保中心签有合作协议。

)缴费借款人依据审核通过的.《担保申请审批意见书》缴纳担保服务费。

担保中心开具担保服务费发票,对审批通过的《借款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收押合同》等法律文件加盖担保中心公章。

材料转送审核后的个人贷款申请资料(包括盖章后的合同),由担保中心转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委托中介机构代办的,由中介机构负责上述资料的传递工作。

签署合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监督指导借款申请人在《借款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上签字。

广西区直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西区直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等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直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等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在南宁所辖城区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可向区直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及其他在南宁市灵活就业居住的各类人员(含港澳台人员、符合自治区和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政策的海外人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管理。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在南宁所辖城区范围内的,并能在南宁市房产管理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统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自住住房。

该住房应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住房用途为住宅。

第六条自住住房是指借款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在南宁所辖城区范围内,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自住住房类型包括:(一)新建自住住房。

属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属单位房(含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新建住房)的,售房单位已办理相关立项批文手续,能在南宁市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备案、预告登记及抵押权登记的住房。

(二)再交易自住住房。

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能在南宁市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买卖过户及抵押权登记的住房。

(三)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

钦州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钦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钦州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钦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附件1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编号:甲方: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根据《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要求,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负责承办乙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等业务。

二、甲方为乙方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并为乙方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统一管理乙方的公积金个人账户,如甲方变更住房公积金汇缴账户应及时通知乙方。

三、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对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计算利息,每年6月30日结算一次,利息自动转入本金。

四、乙方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手续。

五、乙方符合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甲方按规定为乙方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同意并根据号文件的规定,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甲方要求提供办理开户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所需资料。

二、乙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乙方自行申报的实际收入乘以缴存比例。

经双方协商,确定乙方缴存时间自年月起。

三、乙方汇缴住房公积金时,采用银行划扣方式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乙方需在银行开设个人银行账户,并与银行签订《个人划款授权书》,授权银行在指定日期从乙方个人银行账户中(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划扣款项至甲方账户(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二)乙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状态等信息发生变化时,乙方应主动到银行办理个人授权扣款变更业务,如因乙方不及时办理变更业务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与甲方无关。

四、乙方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每月20日(含)前。

五、乙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调整,申请时间为每年7月份。

六、乙方符合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规定的提取条件时,可以向甲方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七、乙方符合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规定的贷款条件时,可向甲方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发布日期:2018-10-09 09:1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以职工缴交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低息优惠贷款。

一、公积金贷款对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均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公积金贷款品种新建商品房贷款、二手房贷款、经济适用房贷款。

三、公积金贷款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单位欠缴公积金不得超过12个月。

(二)申请人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申请贷款时,申请人夫妻双方均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四)申请人无配偶或配偶无稳定职业的,须有稳定职业的第三人为其提供担保,担保人承担偿还贷款连带责任。

(五)不同贷款品种应具备的条件1、购买新建商品房贷款的。

申请人所购商品房的开发企业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书》;申请人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首付购房款比例不低于房价20%。

2、购买二手房贷款的。

买卖双方在房管部门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并按照规定进行了首付购房款的资金监管,首付购房款比例不低于房价40%。

3、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申请人申购经济适用房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经济适用房中心向管理中心出具的同意回购承诺;申请人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按规定比例交纳首付购房款。

四、公积金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一)公积金贷款均需提供的共性资料1、《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效身份证明;配偶身份证、户口薄或有效身份证明;需要担保人的,提供担保人身份证、户口薄。

单身或配偶无固定工作需要担保人,担保人需有固定工作,担保人需在《贷款申请表》上填写相应信息。

3、婚姻状况证明。

公积金贷款的用途限制及注意事项

公积金贷款的用途限制及注意事项

公积金贷款的用途限制及注意事项公积金贷款是一种信用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符合条件的公积金缴存者提供的一种购房、建房或个人生活消费的资金支持。

然而,公积金贷款的用途并不完全自由。

本文将重点探讨公积金贷款的用途限制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公积金贷款的用途限制1. 购买自住房:最常见的公积金贷款用途就是购买自住房。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公积金贷款仅限于购买住房,并且只能用于购买一套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

此外,购买自住房的贷款额度也受到一定的限制,通常最高不能超过购房总价的80%。

2. 建造自住房:除了购买自住房外,公积金贷款还可以用于建造自住房。

如有意通过公积金贷款建房,借款人需要提供建房相关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合同等证明文件。

3. 购买商业办公用房: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公积金贷款可以用于购买商业办公用房。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贷款额度和期限也可能与购买自住房时有所不同。

二、公积金贷款的注意事项1. 贷款申请条件: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般包括缴存公积金满一定年限、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等。

具体的条件要根据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而定。

2. 贷款额度与期限: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一般根据借款人的缴存历史、收入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来决定。

借款人在申请时应了解自己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并根据实际需求合理规划。

3. 还款方式: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通常有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等多种选择。

借款人需要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选择适合的还款方式,并确保按时足额偿还贷款。

4. 用途监管:公积金贷款用于购房、建房等特定用途后,借款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并按时提供相关的购房、建房证明文件给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如果发现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5. 贷款利率及手续费:公积金贷款的利率通常较低,并且在不同地区可能有差异。

此外,借款人还需要留意是否存在一些额外的手续费用,如评估费、抵押登记费等。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是什么对于很多想要购房的人来说,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一个重要的选择。

它通常具有较低的利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购房的经济压力。

但要成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

接下来,咱们就详细聊聊这些条件。

首先,申请人得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记录。

一般来说,这要求申请人在申请贷款前,已经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一定的时间。

这个时间要求在不同的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有的地方可能要求缴存 6 个月,有的则可能要求 1 年以上。

而且,申请人得保持良好的信用状况。

这意味着申请人在个人信用报告中不能有严重的逾期还款记录,比如连续多次逾期或者逾期时间很长。

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审批贷款时,会查看申请人的信用记录,以评估其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如果信用不好,贷款申请很可能会被拒绝。

申请人还要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这是为了确保申请人在贷款后有足够的能力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通常需要申请人提供工作证明、工资流水等材料来证明自己的收入情况。

如果是自由职业者或者个体经营者,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纳税证明、营业执照等。

所购房屋也得符合相关规定。

这包括房屋的性质、房龄、地理位置等。

比如,一些小产权房或者违规建设的房屋,是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而且,对于房龄较老的房屋,可能会对贷款额度或者贷款期限有一定的限制。

在申请贷款时,申请人还需要准备一定比例的首付款。

一般来说,首付款比例不能低于房屋总价的一定比例,这个比例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政策下也会有所不同。

另外,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该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如果账户已经封存或者停缴,可能会影响贷款的审批。

还有,申请人的负债情况也会被考虑在内。

如果申请人已经有较多的其他债务,比如高额的信用卡欠款或者其他贷款,这可能会降低其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能性或者影响贷款额度。

关于贷款额度,也有明确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通常会根据申请人的缴存基数、缴存年限、账户余额、房屋总价等因素来综合确定。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所需什么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所需什么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所需什么条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所需条件1、具有xx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2、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有些城市则规定不得少于12个月。

4、在xx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不含商住两用房)并具备有关手续、文件和已交付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6、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另外需注意的是,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7、未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不超过65周岁)。

8、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公积金贷款怎么贷【1】用户可以携带资料前往自己选择好的银行线下柜台办理相关业务,用户到了银行柜台之后直接让柜台工作人们帮忙处理即可。

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后,通常会对申请人的征信、还款能力及公积金账户进行审核。

【2】用户可以去提供公积金贷款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用户登录到金融机构官方网站之后,直接在官网上办理申请业务即可。

除了银行之外,平台也有提供公积金贷款服务。

用公积金贷款要注意哪些1、购房的时候,贷款人可以根据自己本人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到银行进行测算,然后就可知到贷款的金额和每个月的还款数额。

根据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每年提取一次。

贷款者在还款方式上可选择“余额冲贷法”,即提取的公积金首先归还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本息,余额可一次性偿还住房商业性贷款的本金,在还清住房商业性贷款本金后,尚有余额的再偿还公积金的贷款本金,因为商业性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的贷款利率。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指南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指南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指南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一次性告知单(非销户提取)一、项目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二、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三、审批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号)、《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桂建金管〔〕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公安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号)和《钦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钦市金管委字〔〕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通知》(钦市金管委字〔〕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实施细则》(钦市金管委字〔〕号)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以自住为目的的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收入以上的;.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需经所有权人同意)的住房公积金。

注: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以家庭为单位认定,婚前个人名下的住房,婚后视为家庭住房。

重大疾病是指列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疾病种类。

家庭成员指夫妻及双方父母、受监护的子女。

(二)缴存人可提取的最高额度不应超出以下规定限额:.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建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偿还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或租金限额。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2•【字号】•【施行日期】200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现将《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二日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2〕4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桂政发〔2003〕30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有关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主体:委托人: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人: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职工个人。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存储余额1年以上,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五条贷款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三)能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的有关证明材料;(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30%以上的首期付款(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按房价20%的首期付款),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的30%以上的自有资金;(六)具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七)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账户。

公积金贷款限制条件

公积金贷款限制条件

公积金贷款限制条件
公积金贷款限制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姻状况限制。

一般要求申请人必须是未婚,已婚未育且贷款受益人为借款人本<?内,对于已婚/夫妻双方都需要申请贷款的,须承受家家双方共享本息之负担,但如其中一方为未成年,当事人应能提供未成年人的担保人及后续担保手续的。

二、职业限制。

一般只要客户在社会上有正当的职业,稳定的发薪情况,合规的收入来源,则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借款限额。

申请者必须要求在公积金缴存年限大于等于1年且有实际拥有资产以及提供合法担保,才可以申请最高额度贷款。

四、居住要求。

一般来说,借款人所购买的房产应属于借款人居住省份,且贷款用途也须住房所在城市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30•【字号】桂政发[2003]30号•【施行日期】200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30号)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作用,规范全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2]49号)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有关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委托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人: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职工个人。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五条贷款条件:(一)具有本市、县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三)能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的有关证明材料;(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20%以上的首期付款,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的20%以上的自有资金;(六)具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七)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账户。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发[2010]5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发[2010]5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发〔2010〕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现将《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八日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22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钦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钦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发改、建规(房产)、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监察、税务、物价、住房公积金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

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

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
要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要满足一定要求,主要条件有4个,具体如下:
1、贷款人是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
2、从公积金开户之日起,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
3、购买首套住房或是二套改善性住房;
4、个人征信良好,没有逾期等不良记录;
另外,所购商品房要和缴存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合作楼盘房企要替贷款做担保。

如果所购商品房没有和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是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的。

多数公积金贷款还要求所购商品房要在所缴存州市内,不支持跨地区购房用公积金贷款。

现在一些地区也开通异地公积金贷款,支持异地公积金贷款后就不受地区影响了。

如果有以下7种情形之一的,则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具体如下:
1、家庭已经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2、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
3、最近3年内偿还信用卡及个人贷款存在连续3期(含)或累计超过6期(含)逾期记录的;
4、与父母、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之间买卖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5、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7、有过骗取公积金,用公积金骗贷的;。

公积金贷款条件2022公积金贷款条件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公积金贷款条件2022公积金贷款条件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公积金贷款条件2022公积金贷款条件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能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是什么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5、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及流程细节是什么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者,可以到受委托的银行及经办网点办理公积金贷款,还可就近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分中心、管理部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首先要问清楚开发商的项目按揭银行情况,问清楼盘“五证”是否齐全、能不能给自己提供相关手续等。

假如开发商虽然“五证”齐全但不给购房者提供,也不可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在法定退休年龄内,贷款年限最长期限为30年;贷款额最多不超过40万元,贷款额在30万元以内的,借款职工可以向接受委托的银行直接申请,30-40万元,必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根据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印发的《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方法》,凡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具有全完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个人信用良好,经济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已支付规定比例购房首付款后,均可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管理中心或与管理中心签订异地贷款合作协议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继续正常缴存;(二)所购房产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有土地性质的住房;(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产权证(现房、二手房),且购房合同须经房产交易部门备案登记,申请贷款时间距签订购房合同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四)申请人所购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担保公司签订楼盘合作协议;(五)本人及配偶没有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六)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

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

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不包括外籍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在本市辖区内居住;(三)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

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人员。

自由职业人员,是指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第三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的在职职工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在职职工指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四条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等管理工作。

具体业务办理由市公积金中心归集管理科及灵山、浦北两县管理部负责。

第五条自愿缴存人员应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并提供下列材料:(一)《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或居住证);(三)就业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属于其他自愿缴存人员的,提供个人从业情况声明);第六条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申请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暂行工作规程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暂行工作规程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暂行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说明: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职工缴存的及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具有积累性、专用性。

住房公积金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实行专户管理,存储期间只能按政策规定提取使用。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把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提取出来使用,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作用。

说明: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是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本息的实际数额。

第二章提取条件和额度第三条提取条件一、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部分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说明:1.自住住房的定义:(1)职工居住的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应用于自住,且权属清晰,拥有该住房的所有产权和共有产权。

2.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或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新购、建造的第二套(次)住房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改善居住条件的定义:(1)根据桂金管[2009]84号文的政策解释,改善住房条件指职工因原购公有住房未达到应享受面积标准或所购公有住房年久失修,居住功能差,不能满足基本生活要求,需要通过购置普通商品房或参加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方式建房等形式解决住房问题的一种手段或做法。

(2)根据钦政发[2009]37号文的说明,对已有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购买的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也视为改善型住房。

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钦州市2008年度城镇人均居住面积为33平方米,户均人数3人。

住房面积不含杂物间、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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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摘要: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且存储余额1年以上(含),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条件
1.对象:
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且存储余额1年以上(含),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条件:
⑴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⑵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说明: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如因单位经济困难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已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的,可视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指钦州市行政区域以外)转移的借款申请人,其在转出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可与转入地缴存时间合并计算,由原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缴存证明;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如申请贷款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已汇缴至前三个月,或因财政统一拨付的单位部分尚未到位仅汇缴个人部分的,可视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⑶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的有关证明材料;
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⑸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20%以上的首期付款,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的30%以上的自有资金;
⑹具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
⑺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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