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堤围防护费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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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施工招标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施工招标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施工招标阶段造价控制指标及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穗建筑[2014]240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3.14【实施日期】2014.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施工招标阶段造价控制指标及措施的通知(穗建筑〔2014〕24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要求,为了有效控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由我委发布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地铁工程施工招标阶段造价控制指标,并制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合理水平的措施,现通知如下:一、本通知的适用范围为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地铁工程;本通知所称政府投资,按照《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地铁工程施工招标阶段造价控制指标(详见附件),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包括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等费用。

三、各建设单位设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地铁工程的施工招标控制价时,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应以经财政部门评审的施工图预算为基础,地铁工程应以经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建委组织专家预审的初步设计概算建安工程费为基础,按照所发布的下浮幅度(详见附件),对招标控制价进行总额控制,并将施工招标阶段造价控制指标作为施工招标控制价的控制目标值,建设单位对招标控制价超出该造价控制指标的项目,要梳理其原因并在进行招标控制价备案时提交相应说明。

若项目招标控制价公布前,尚未完成施工图预算财政评审,需以概算建安工程费为基础编制招标控制价的项目,建设单位须确保中标价低于财政评审的施工图预算。

四、项目前期方案论证比选时,应以施工招标阶段造价控制指标作为经济性比选的参考,应充分考虑估算阶段与预算阶段的造价差异,并进行比选。

五、在工程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以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并结合造价控制指标,合理设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限额设计目标,落实设计单位在限额下设计。

堤围防护费(防洪费)相关知识大全

堤围防护费(防洪费)相关知识大全
0.9‰
穗府[1990]88号
1990年1月1日
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独资企业、外国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户
应参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流转税的计税营业额依率计征堤防费,但年缴费额低于二十元的,要按二十元征收。
粤价[2001]69号
2001年4月1日
外贸企业
按年营业(销售)总额
银行
按当期利息收入
1.3‰
粤价[2002]99号
2002年7月1日
指商业银行(含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不包括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银行
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
按当期业务收入
(按当期保险费收入)
1.3‰
粤价[2002]99号
2002年7月1日
穗从事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按年营业(销售)总额
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
按营业(销售)总额
0.5‰
粤价[2001]69号20来自2年7月1日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60%以上的专业批发企业(以广州市水利局核准并提供的企业名单为准,核准手续由企业自行向广州市水利局申请办理)。办理地址:广州市水政监察支队(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30号福金莲花园内),电话:85641725、85641752。
堤围防护费概念广州市市区堤围防护费是为加强北江大堤及本市防洪工程的加固、维修和管理等建设资金的筹集而开征的一种规费(旧称“防洪费”)。堤围防护费的纳费义务人对水利部门管理的江、海堤防工程,其受益范围内的农户、农场、水产养殖、工商等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具体包括: (1)凡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区街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机关、部队、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经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均为堤防费的纳费义务人。 (2)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科研院(所)、公园、公共汽车、电车、医院、新闻、电视、广播、文化、体育系统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营业收入或业务收入,如属应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堤防费。 (3)除上述列举单位外,其他凡有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收入的单位,也属堤防费的征收范围。堤围防护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08]34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08]34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穗地税函[2008]342号)局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的规定,现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指引印发如下:一、关于以房产补偿被拆迁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当地政府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拆迁改造,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方的,对补偿面积相等的部分,以该房产的建筑安装成本价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收入;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根据“187号文”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收入: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偿给被拆迁方的房产成本为该房产的建筑安装成本,上述补偿给被拆迁方的房产成本,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允许加计扣除。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合法有效凭证确认问题(一)根据“187号文”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不予扣除。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在土地出让方式统一实行“招、拍、挂”之前,即2002年12月1日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企业向地税机关递交报告并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经清算小组合议确定后,可给予扣除:1.能提供批准出让土地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证明资料;2.按当年政府规定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并实际支付的。

个体工商户怎么在网上报税

个体工商户怎么在网上报税
现拿广州税务为例说明:一、增值税属国税部门管理,有关增值税减免规定请向国税部门咨询了解。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及粤财法[2011]109号的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广东省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3万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二、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5号)的规定:对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和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免征堤围防பைடு நூலகம்费。三、自2014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市采用核定征收方式附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业户以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本月经营收入不足3万元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确定为0。

2014年广州市地区信息价(更新到二季度)

2014年广州市地区信息价(更新到二季度)
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4年7月14日
关于2014年第二季度广州市建设工程结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建造价[2014]43号 各有关单位: 2014年第二季度与2014年第一季度相比,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中碎石价格有所上升,其他材料价格 有所下降。现将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工日工资价格问题 (一)2014年第二季度广州市建设工程各工种劳务日工资价格如下: 工种名称 劳务日工资 普工 145-215元 木工(模板工) 230-310元 钢筋工 255-330元 混凝土工 200-270元 架子工(脚手架工) 220-290元 砌筑工(砖瓦工) 200-290元 抹灰、镶贴工 250-320元 装饰木工 250-320元 油漆工 230-310元 电焊工 250-330元 金属制品安装工 225-305元 玻璃工 210-280元 防水工 200-280元 起重工 210-280元 抹灰工(一般抹灰) 235-315元 管工 205-285元 电工 225-305元 通风工 210-290元 机械工 190-270元 园艺绿化工 170-250元 (二)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 (201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 (2011年)》和《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和《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 程综合定额(2012)》的工程,2014年第二季度综合工日、借工和时工的日工资价格按102元计 算,停工和窝工的日工资价格按77元计算。 (三)执行《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2001年)》的工程,2013年第四季度人工 日工资价格按77元计算。 二、关于材料价格问题 (一)2014年第二季度我市碎石价格有所上升,其他材料价格有所下降。主要材料价格按附表《 2014年第二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计算。 (二)《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是指符合国家产品标准或行业认可质量要求的材 料,按正常的运输条件包运到我市施工现场的完税价格,不符合上述情况的材料不适合使用《广 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 三、关于机械台班价格问题 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 、《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1年)》和《广 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和《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 》的工程,2014年第一季度机械台班价格按《广东省建设施工机械台班费用(2010年)》计算(第 二类费用的人工单价按102元/工日换算,燃料动力按《2014年第一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 料综合价格》换算)。

堤围防护费

堤围防护费

堤围防护费
发布时间:2014-02-25
一、堤防费的征收范围。

根据《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的规定,堤防费的征收范围是指我市范围内经营的农户、农场、水产养殖场、工商等企业。

具体包括: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

二、关于计缴堤围防护费的营业(销售)额
计缴堤围防护费的“营业(销售)总额”是指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营业(销售)收入总额,计缴依据是计征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营业(销售)额。

企业依照税收法律法规享受相关税收减免的,仍须按营业(销售)额缴纳堤围防护费。

三、堤围防护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穗建筑[2006]199号-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6年)的通知

穗建筑[2006]199号-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6年)的通知

穗建筑[2006]199号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6年)的通知2007-08-22 12:59:06| 分类:广东2006计价规定|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6年)的通知穗建筑[2006]199号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5]145号)等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广州地区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6年4月1日起,凡在广州地区进行招标或非招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建筑绿化工程,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投标的标底、签订承发包合同、办理工程拨款、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时,均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6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2006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2006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2006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2006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进行计算。

同时,《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3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3年)》;《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2年)》;《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2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3年)》停止执行。

广东省造价文件信息汇总

广东省造价文件信息汇总

各类文件\粤建\粤建造发【2011】004 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 知.doc
链接
各类文件\穗建\穗建筑〔 2014〕240号.doc
链接
链接
2011/4/20
11年 第1季度
穗建造价 [2011]23号
25
2011/7/13
2010年
90
26
2011/10/9
2010年
90
27
2012/1/2
2010年
90
造价文件信息汇总
序 号
28
发布 时间
2012/4/9
季度
12年 第1季度 12年 第2季度 12年 第3季度
文件编号
穗建造价 [2012] 25号 穗建造价 [2012] 25号 穗建造价 [2012] 63号 粤建造发 [2012]5号
60 80 60
18
2010/7/8
10年 第2季度
穗建造价 [2010] 51号
1、关于人工、材料、台班指导价格问题 80
造价文件信息汇总
序 号
19
发布 时间
2010/7/6
季度
文件编号
穗价[2010]95 号
执行定 人工日 额 工资
执行时间
与上季度相比
备注
税金 3.41+0.1=3.51%
2010/7/1 2006年 2010年 2006年 2010年 65 86 65
2006年
58
1、关于人工、材料、台班指导价格问题 1、关于人工、材料、台班指导价格问题 2、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年)》计价程序问题 3、关于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计价问题 4、关于市政工程施工围蔽费用问题 5、关于安装工程拆除系数问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废止、失效或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废止、失效或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废止、失效或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4.07.11
•【字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1号
•【施行日期】2014.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废止、失效或修订的税费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1号)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有关规定,我局对制定发布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部分条款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2.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部分条款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11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建价函[2007]489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根据粤建管字[2007]3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算作如下规定:一、编制工程概预算、最高报价值或标底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单独列项计算,不参与施工投标竞价。

二、按定额子目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增加的项目如下:1、内脚手架;2、模板的支撑。

三、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测、地下作业中的安全防护和监测费用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列项计算。

四、实施“平安卡”发生的费用,按下表标准计算。

每个单位工程按标准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取。

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问题解答粤建造函[2008]043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内脚手架包括哪些内容?答:内脚手架包括室内里脚手架、活动脚手架、单排脚手架、满堂脚手架、电梯井脚手架。

二、模板的支撑,是否只计算定额混凝土模板相应子目的钢支撑?答:是。

三、如何计算平安卡的费用?答:按总包合同的承包范围计算(包括发包方指定分包的工程),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如承建一栋建筑物内有建筑、装饰装修和安装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并入建筑工程费率计算;安装工程按安装工程费率计算。

以上费用合计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取。

2、如承建数栋别墅,按数栋别墅的合计数计取。

3、市政工程、园林建筑绿化工程、单独承包装饰装修工程按各工程费率计算。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本文来自: 中国预算网:/qufei/3319.html广东省现行工程造价的费用组成一、确定管理费类别、利润率1、根据工程所在地行政区域划分管理费类别1)副省级市——广州、深圳为一类;2)地级市为二类;3)县级为三类。

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184 -附录六 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珠府[2000]149号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为了有效解决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提高水利工程的防洪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粤府[1993]10号)、《珠海市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珠府[1994]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凡受堤围保护的工商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每年应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门交纳堤围防护费。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全市所有工商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

三、征收标准:根据粤府[1993]10号文第17条的规定,工商企业和交通运输、建筑及安装、进出口贸易、邮电通讯、粮食、水产养殖、物资供销、文化娱乐、旅游等行业企业以年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以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以年售电收入总额,输变电工程以受益固定资产总值,银行以应纳税营业额,保险公司以年保险费收入额为基数,分别按.15‰的标准计征(文件规定征收幅度为1.5‰—1.8‰)。

四、征收办法:按粤府[1993]10号文第17条的要求,由地税部门代征。

五、堤围防护费的用途和管理:堤围防护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余额用于当地水利建设投资。

堤围防护费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管理,汇入财政堤围防护费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其中20%由市、县(区)统筹安排管理。

对收不抵支或无费可收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9条和财政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试行)([1994]财农字第397号)第4条的规定执行,即: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差额部分由各级财政核实后予以安排。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000年十二月六日关于执行现行建筑、市政、安装、装饰等 工程计价依据有关问题的解答一、 2001年建筑工程计价依据:(一)、其他措施项目费中“预算包干费”包括哪些内容?答:预算包干费属其他措施项目费,其指导性费用标准已在《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中列出,具体工程的计费标准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由施工单位包干使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4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和修订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4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和修订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4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和修订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7.21
•【字号】粤建科函[2014]1384号
•【施行日期】2014.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4年广东省工程建设
标准制订和修订计划》的通知
(粤建科函〔2014〕1384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执法)局(委)、市政园林局、水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人居环境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需要,经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单位自愿申报的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和修订项目进行遴选、审核、公示,我厅确定了《2014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和修订计划》,现予以发布。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好标准的制订与修订工作。

在标准的制定与修订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径向我厅科技信息处联系。

附:2014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和修订计划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7月21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市区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07]237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市区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07]237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市区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市区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07〕237号)各出租汽车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行为,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向司机收费的管理,保障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规范我市市区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租汽车承包费是指与司机签订承包合同的出租汽车企业向司机收取的维持企业正常经营、保证车辆达到运营条件的费用。

二、本市范围内(不含花都、番禺、从化和增城,下同)的出租汽车承包费,适用本通知规定,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承包费实施管理,并负责制定和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的管理原则及办法。

四、出租汽车承包费的管理应遵循合理补偿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成本、保证司企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承包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可以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变动、行业管理需要等对出租汽车承包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进行适当调整。

六、我市出租汽车承包费基准价为:一类企业8450元/月,二类企业8250元/月,三类企业(及未评定等级类别企业)8050元/月。

七、出租汽车承包费基准价,包括了出租汽车企业提供以下管理和服务内容的成本:(一)缴交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堤围防护费、车辆通行费(广州市年票)、养路费、计价器检定费。

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

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

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
堤围防护费是指为了维护河堤的安全和稳定,对沿岸居民和企业征收的一种费用。

征收堤围防护费的标准直接关系到河堤的维护和修复,也关系到沿岸居民和企业的利益。

因此,制定合理的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堤围防护费的征收标准应该根据河堤的重要性和维护成本来确定。

对于
重要的河堤,征收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以保证资金的充足,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复。

而对于一般性的河堤,征收标准则可以适当降低,以减轻沿岸居民和企业的负担。

这样既可以保证河堤的安全,又可以照顾到沿岸居民和企业的利益。

其次,堤围防护费的征收标准还应该考虑到沿岸居民和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

在确定征收标准时,应该充分调研当地的经济情况,合理评估沿岸居民和企业的收入水平,避免过高的征收标准给他们带来过大的负担。

可以采取差别化征收的方式,对于收入较高的居民和企业适当提高征收标准,而对于收入较低的居民和企业则适当降低征收标准,以实现社会公平和公正。

此外,堤围防护费的征收标准还应该与河堤的维护和修复情况挂钩。

可以采取
绩效考核的方式,对于维护和修复工作做得好的地区,可以适当减少征收标准,以奖励其对河堤的保护和维护;而对于维护和修复工作做得不好的地区,则可以适当提高征收标准,以督促其加大对河堤的维护力度。

总之,制定合理的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

需要充分
考虑河堤的重要性和维护成本、沿岸居民和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与河堤的维护和修复情况挂钩。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河堤的安全稳定,也能照顾到沿岸居民和企业的利益,实现河堤维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堤围防护费

堤围防护费

2.4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堤围防护费的计算 (一)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公式: 当月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当月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二)应交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 当月应交教育费附加=当月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费率 (三)按照计征营业税的应纳税营业(销售)额,依照堤围防护费的 适用征收率计算堤围防护费: 堤围防护费的计算公式=计征营业税的应纳税营业(销售)额×适用 征收率
出口及技术出口的业务收入,按 0.5‰计征。(四)其他工商业户及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纳税营业(销售)额的 1‰计征。(五)对不 能准确提供营业(销售)额的单位和个人,按征收流转税换算营业收入计 征,但每月最低应不低于 10 元。(六)对每月应缴费超过 1 万元的,不分 行业、性质一律按每月 1 万元征收,超过部分暂予豁免。”请你根据上述 规定自行确定应适用的堤围防护费费率。
堤围防护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
2.1 提供了培训劳务、其他劳务的营业税纳税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 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费)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 人除外,本章下同)。
提供了培训劳务、其他服务取得收入的纳税人(不包括自然人),同 时也是堤围防护费缴费人,须按规定交纳堤围防护费。
从事工业生产、工业加工的企业按月营业(销售)收入总额的 1‰计征; 查账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按实际营业(销售)收入额的 1‰计征;对于核 பைடு நூலகம்营业(销售)收入额征收流转税的个体工商户,按核定的营业(销售) 收入额的 1‰计征。
从事批发、零售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收入额的 0.5‰%计征。
除汇总缴交的企业外,年应缴费超过 50 万的,按 50 万元征收。
2.5 纳税(费)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费)期限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与营业税同时缴纳;纳 税期限为一个月。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堤围防护费停征问题的函-穗财函[2014]235号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堤围防护费停征问题的函-穗财函[2014]235号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堤围防护费停征问题的函
(穗财函〔2014〕235号)
广州市地税局:
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停征我市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财综〔2014〕195号),我市堤围防护费自2015年1月1日起停征。停征起始时间以税款所属期为准,如所属期为2015年1月1日之前,仍应继续征收。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堤围防护费停征问题的函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4.10.31
施行日期
2015.01.01
文号
穗财函[2014]235号
主题类别
财政其他规定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Biblioteka 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专此函达
广州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31日
——结束——

堤围费

堤围费

堤围费。

它不属于税金的范畴,属于地方上收取的费用。

各地的地方附加费不同,如:堤围费、防洪费、地方教育附加费等等。

一般企业只要缴纳了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就要缴纳流转税的附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其他地方附加。

其中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统一的,其他地方附加是由各地政府规
定的,多数为流转税的1%,个别地方有2%的。

堤围费是按照营业额或者销售额,作为计算基数全额计算的。

1、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按当期营业额计征:外贸企业以及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按
0.7‰计征;其他行业按1.2‰计征堤围防护费。

例如深圳市从2008年起开征堤围防护费,其计税依据是流转税申报表上的“营业收入”。

这种计税方法将对总部在深圳、并实行集中采购的企业产生不合理的重复征税问题——因对子公司配送的商品在销售
后还必须在异地各城市再次缴纳万分之五的堤围费。

在管理办法中堤围费率设有五档,但费率的适用却按每月营业收入来计算,每档费率的起点则以亿元、十亿元计,例如适用0.03%费率的起点是10亿元,适用0.02%费率的起点是20亿元。

由于今年以来,深圳市经济发展面临的外部环境比较复杂,企业发展面临的形势比较严峻、压力较大,堤围费由原来按缴费人销售(营业)额0.5%。

为最高征收标准,减为0.1%。

为最高征收标准。

企业之前已缴纳的堤围防护费的,多缴部分将予以返还或者抵扣今后收费。

2、账务处理:
计提:
借:管理费用——堤围防护费
贷:其他应交款——堤围防护费
交时:
借:其他应交款——堤围防护费
贷:银行存款。

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物价局等关于明确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物价局等关于明确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物价局等关于明确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公布日期】2013.02.22•【字号】穗水[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地税局关于明确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水〔2013〕14号)各区(县级市)水务局、财政局、物价局、经贸主管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地税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粤府办〔2009〕29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地税局《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管理等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专业批发”企业征收管理问题(一)“专业批发”企业认定标准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为“专业批发”商业企业:1. 从事货物批发的企业以及从事批发为主,兼营货物零售、生产加工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

2. 年营业(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销售)额占年营业(销售)额60%以上。

3. 批发营业(销售)是指购进货物直接销售,不包含自产自销部分。

(二)企业批发营业额的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直接销售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额视为批发营业(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直接销售的,由符合条件的税务机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额视为批发营业(销售)额。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进货物直接销售的,该部分营业额视为零售营业(销售)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部分营业额视为批发营业(销售)额:1. 向农业生产单位销售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农用物资的;2. 向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3. 向餐饮经营机构销售食品、副食品原材料的;4. 向建筑单位销售建筑材料的;5.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且货物非用于购货方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6. 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修订)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修订)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修订)【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11.26【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1年9月2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节约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统一管理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和水害防治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源应急预警机制,建设饮用水源应急工程,保障城乡居民用水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和责任考核制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协调实施取水、供水、用水、排水、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涉水事务,实行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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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围防护费

发布时间:2014-02-25
一、堤防费的征收范围。

根据《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的规定,堤防费的征收范围是指我市范围内经营的农户、农场、水产养殖场、工商等企业。

具体包括: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

二、关于计缴堤围防护费的营业(销售)额
计缴堤围防护费的“营业(销售)总额”是指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营业(销售)收入总额,计缴依据是计征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营业(销售)额。

企业依照税收法律法规享受相关税收减免的,仍须按营业(销售)额缴纳堤围防护费。

三、堤围防护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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