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围防护费
堤围费
堤围费。
它不属于税金的范畴,属于地方上收取的费用。
各地的地方附加费不同,如:堤围费、防洪费、地方教育附加费等等。
一般企业只要缴纳了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就要缴纳流转税的附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其他地方附加。
其中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统一的,其他地方附加是由各地政府规
定的,多数为流转税的1%,个别地方有2%的。
堤围费是按照营业额或者销售额,作为计算基数全额计算的。
1、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按当期营业额计征:外贸企业以及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按
0.7‰计征;其他行业按1.2‰计征堤围防护费。
例如深圳市从2008年起开征堤围防护费,其计税依据是流转税申报表上的“营业收入”。
这种计税方法将对总部在深圳、并实行集中采购的企业产生不合理的重复征税问题——因对子公司配送的商品在销售
后还必须在异地各城市再次缴纳万分之五的堤围费。
在管理办法中堤围费率设有五档,但费率的适用却按每月营业收入来计算,每档费率的起点则以亿元、十亿元计,例如适用0.03%费率的起点是10亿元,适用0.02%费率的起点是20亿元。
由于今年以来,深圳市经济发展面临的外部环境比较复杂,企业发展面临的形势比较严峻、压力较大,堤围费由原来按缴费人销售(营业)额0.5%。
为最高征收标准,减为0.1%。
为最高征收标准。
企业之前已缴纳的堤围防护费的,多缴部分将予以返还或者抵扣今后收费。
2、账务处理:
计提:
借:管理费用——堤围防护费
贷:其他应交款——堤围防护费
交时:
借:其他应交款——堤围防护费
贷:银行存款。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堤围
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粤价[2002]9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02.03.19
【实施日期】2002.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
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粤价[2002]99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已经下发各地执行,现对其中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 / 1。
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
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
堤围防护费是指为了维护河堤的安全和稳定,对沿岸居民和企业征收的一种费用。
征收堤围防护费的标准直接关系到河堤的维护和修复,也关系到沿岸居民和企业的利益。
因此,制定合理的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堤围防护费的征收标准应该根据河堤的重要性和维护成本来确定。
对于
重要的河堤,征收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以保证资金的充足,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复。
而对于一般性的河堤,征收标准则可以适当降低,以减轻沿岸居民和企业的负担。
这样既可以保证河堤的安全,又可以照顾到沿岸居民和企业的利益。
其次,堤围防护费的征收标准还应该考虑到沿岸居民和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
在确定征收标准时,应该充分调研当地的经济情况,合理评估沿岸居民和企业的收入水平,避免过高的征收标准给他们带来过大的负担。
可以采取差别化征收的方式,对于收入较高的居民和企业适当提高征收标准,而对于收入较低的居民和企业则适当降低征收标准,以实现社会公平和公正。
此外,堤围防护费的征收标准还应该与河堤的维护和修复情况挂钩。
可以采取
绩效考核的方式,对于维护和修复工作做得好的地区,可以适当减少征收标准,以奖励其对河堤的保护和维护;而对于维护和修复工作做得不好的地区,则可以适当提高征收标准,以督促其加大对河堤的维护力度。
总之,制定合理的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
需要充分
考虑河堤的重要性和维护成本、沿岸居民和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与河堤的维护和修复情况挂钩。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河堤的安全稳定,也能照顾到沿岸居民和企业的利益,实现河堤维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堤围防护费(防洪费)相关知识大全
穗府[1990]88号
1990年1月1日
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独资企业、外国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户
应参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流转税的计税营业额依率计征堤防费,但年缴费额低于二十元的,要按二十元征收。
粤价[2001]69号
2001年4月1日
外贸企业
按年营业(销售)总额
银行
按当期利息收入
1.3‰
粤价[2002]99号
2002年7月1日
指商业银行(含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不包括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银行
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
按当期业务收入
(按当期保险费收入)
1.3‰
粤价[2002]99号
2002年7月1日
穗从事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按年营业(销售)总额
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
按营业(销售)总额
0.5‰
粤价[2001]69号20来自2年7月1日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60%以上的专业批发企业(以广州市水利局核准并提供的企业名单为准,核准手续由企业自行向广州市水利局申请办理)。办理地址:广州市水政监察支队(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30号福金莲花园内),电话:85641725、85641752。
堤围防护费概念广州市市区堤围防护费是为加强北江大堤及本市防洪工程的加固、维修和管理等建设资金的筹集而开征的一种规费(旧称“防洪费”)。堤围防护费的纳费义务人对水利部门管理的江、海堤防工程,其受益范围内的农户、农场、水产养殖、工商等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具体包括: (1)凡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区街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机关、部队、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经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均为堤防费的纳费义务人。 (2)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科研院(所)、公园、公共汽车、电车、医院、新闻、电视、广播、文化、体育系统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营业收入或业务收入,如属应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堤防费。 (3)除上述列举单位外,其他凡有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收入的单位,也属堤防费的征收范围。堤围防护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堤围防护费(防洪费)相关知识大全
按当期利息收入
1.3‰
粤价[2002]99号
2002年7月1日
指商业银行(含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不包括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银行
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
按当期业务收入
(按当期保险费收入)
1.3‰
粤价[2002]99号
年7月1日
穗从事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按年营业(销售)总额
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
按营业(销售)总额
0.5‰
粤价[2001]69号
2002年7月1日
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60%以上的专业批发企业(以广州市水利局核准并提供的企业名单为准,核准手续由企业自行向广州市水利局申请办理)。办理地址:广州市水政监察支队(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30号福金莲花园内),电话:85641725、85641752。
堤围防护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如下:
堤围防护费纳费义务发生时间
为缴费人收讫销售(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纳费地点和纳费期限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177号)的有关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堤围防护费和水资源费由其实际缴纳营业税以及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
0.45‰
穗地税函[2002]24号
2002年1月1日
1、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核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并在该证书“企业类型”一栏中界定为“外贸企业”、“商业物资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企业;
2、对于2004年7月1日后新办的外贸企业办理《备案登记表》,不再核发《资格证书》;对2004年7月1日前 的外贸企业,其《资格证书》继续有效,但在以后年审时收回《资格证书》,改为办理《备案登记表》。对拥有《资格证书》的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对于只拥有 《备案登记表》而无《资格证书》的企业, 如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出口退税办法的认定-经营者类型及退税计算方法”中,被国税部门界定为实行“流通企业购进法办法”,且是按现行规定手 续和程序办理出口退税手续,而非实行“免、抵、退”税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即视为“外贸企业”。
汕头市中心城区堤围防护费使用管理办法
汕头市中心城区堤围防护费使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汕府[2005]91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23
【实施日期】2005.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中心城区堤围防护费使用管理办法
(汕府〔2005〕91号2005年5月23日)
为加强汕头市中心城区(含金平、龙湖、濠江区,下同)堤围防护费的使用管理,确保堤围防护费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中心城区堤围防护费由市统一征收后,纳入市财政设立的专用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市中心城区堤防工程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加固达标,偿还到期江海堤围市本级借(贷)款(含国债、开行贷款)的还本付息以及堤防管理单位正常的运行管理开支。
二、堤围防护费的使用应当坚持专款专用,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的原则,并结合美化城市景观,确保中心城区堤围防洪潮安全,坚持堤围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和常年堤围维修管养工作并进。
[法律法规]肇庆市景福围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肇庆市景福围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阅读全文】关于印发肇庆市景福围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201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修订后的《肇庆市景福围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16日十二届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肇庆市景福围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景福围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端州区景福围受益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本办法缴纳堤围防护费。
第三条 肇庆市水务局是景福围堤围防护费(以下简称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肇庆市景福围工程管理处负责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物价、审计、财政和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堤围防护费按月计征,计征标准如下:(一)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应纳流转税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分别按1‰计征。
(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及外贸企业按营业(销售)额0.5‰计征。
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中有关堤围防护费政策解答
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中有关堤围防护费政策解答编者案:为稳定经济增长,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2014年5月16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规定从2014年5月1日起,对全省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免征32项中央设立、7项省设立行政事业收费的省级收入,其中涉及到我省地税机关征收的项目有堤围防护费。
经与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共同研究,现就有关政策解答如下:一、文中对免征堤围防护费省级收入的政策是如何明确的?答:“免征堤围防护费省级收入”指对企业减免征收10%的堤围防护费。
即:在2013年发布的《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13〕223号)基础上(自2014年1月1日起2年内,堤围防护费按现行征收标准下调20%),再对企业征收标准下调10%,两项优惠政策同时执行。
二、该政策从什么时开始执行?答:对全省企业(不含广州,广州已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企业按征收标准下调50%的政策执行)费款所属期为2014年5月(含)以后的堤围防护费,从2014年6月1日起,在原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免征10%。
对费款所属期为2014年4月(含)以前的堤围防护费,按原标准征收。
三、企业需要改变原有的申报做法吗?答:不用。
企业维持原申报方法不变。
即:企业按实申报“应税金额”(计费基数),地税大集中征管系统将自动在原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免10%计算“应纳税费金额”。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5月28日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财政(税)局、发展改革局(物价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有关单位:为稳定经济增长,减轻企业负担,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我省发展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企业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
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184 -附录六 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珠府[2000]149号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为了有效解决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提高水利工程的防洪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粤府[1993]10号)、《珠海市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珠府[1994]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凡受堤围保护的工商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每年应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门交纳堤围防护费。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全市所有工商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
三、征收标准:根据粤府[1993]10号文第17条的规定,工商企业和交通运输、建筑及安装、进出口贸易、邮电通讯、粮食、水产养殖、物资供销、文化娱乐、旅游等行业企业以年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以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以年售电收入总额,输变电工程以受益固定资产总值,银行以应纳税营业额,保险公司以年保险费收入额为基数,分别按.15‰的标准计征(文件规定征收幅度为1.5‰—1.8‰)。
四、征收办法:按粤府[1993]10号文第17条的要求,由地税部门代征。
五、堤围防护费的用途和管理:堤围防护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余额用于当地水利建设投资。
堤围防护费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管理,汇入财政堤围防护费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其中20%由市、县(区)统筹安排管理。
对收不抵支或无费可收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9条和财政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试行)([1994]财农字第397号)第4条的规定执行,即: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差额部分由各级财政核实后予以安排。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000年十二月六日关于执行现行建筑、市政、安装、装饰等 工程计价依据有关问题的解答一、 2001年建筑工程计价依据:(一)、其他措施项目费中“预算包干费”包括哪些内容?答:预算包干费属其他措施项目费,其指导性费用标准已在《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中列出,具体工程的计费标准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由施工单位包干使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38号2000年1月5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分局:广州市市区堤围防护费从1999年起,委托市地方税务局征收。
按照市财政局、地税局、水利局《关于征收广州市区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农号[1998]413号)第一点“……广州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改称为广州市市区堤围防护费”的规定,以下引用以往年度文件所称的防洪工程维护费即为堤围防护费(以下简称堤防费)。
为了搞好我市堤防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一、关于堤防费的征收范围。
1、根据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1990)88号)第二条规定:“凡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区街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机关、部队、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经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均为防洪工程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的纳费人,并按本规定交纳维护费”。
2、市水电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征收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农1995)334号)第一点规定:“凡在穗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外国企业均为防洪费的纳费义务人,所取得的经营收入,须按规定缴纳防洪费”。
3、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水利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征收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农(1996)299号)第一点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科研院(所)、公园、公共汽车、电车、医院、新闻、电视、广播、文化、体育系统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营业收入或业务收入,如属应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收入,应按规定交纳防洪费”。
汕头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2007年修正)
汕头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200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7•【字号】汕府[2007]133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汕头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2002年7月19日市人民政府汕府〔2002〕121号颁布根据2003年1月3日第十届七十九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第三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10月17日《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汕头市江、海堤围的建设管理,确保堤围维修管养的资金投入,进一步提高堤围的抗灾防灾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下称中心城区)堤围防护受益范围内的农户、农场、水产养殖场、工商等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均属堤围防护费的纳费人(以下简称纳费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堤围防护费。
第三条堤围防护费的征收标准为:(一)工业、商业零售(含批发零售兼营)、物资供销、进出口贸易(外贸企业除外)、粮食部门(军队粮油定价供应,储备粮油轮换除外)、修理服务、出版业、公用事业、各类联营企业等按营业(销售)总额计征1.0‰。
交通运输、房地产、建筑安装、邮政电信、文化娱乐等按应税营业额计征1.0‰。
(二)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计征1.0‰。
(三)商业银行(含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不包括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计征1.0‰。
(四)典当业按销售死当物品的销售收入,拍卖行按拍卖收入,计征1.0‰。
(五)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计征0.5‰。
堤围费的概念
堤围费的概念堤围费是指建设和维护河流或海岸等水域边界的堤坝所需的费用。
它是保障沿海或沿江沿岸地区免受洪水、波浪侵袭的重要手段之一。
堤围费通常由政府或相关机构征收,用于河堤、堤坝和防波堤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修复,以保障沿岸地区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堤围费的征收对象一般是沿海或沿江河岸的住户、企事业单位等,征收标准往往根据具体地理环境和沿岸地区的经济状况来确定。
征收方式可以采取年度固定收费、按照房产或土地面积收费、按照人口数收费等方式进行。
堤围费的征收目的是为了筹集资金,用于沿岸地区防洪、防涝、防风暴潮等防灾抗灾工程的建设和维护。
这些工程包括河堤、护岸、防浪墙、排水系统等设施的修建、改建和维护。
通过投入资金,提高沿岸地区的防洪能力和防护程度,减少洪涝灾害和海岸侵蚀造成的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堤围费的征收和使用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的管理问题。
在征收方面,要确保征收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对不同区域、不同经济条件的居民征收标准要有差异化考虑,避免过度负担。
在使用方面,要确保投入资金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注重综合施策,并充分考虑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开发利用等因素,以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另外,堤围费的征收和使用也需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向征收对象和公众公开费用征收和使用情况,接受公众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在费用征收和使用方面,要充分听取和尊重征收对象和公众的意见,加强信息沟通和民意调查,促进公众参与,确保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总之,堤围费是为了保障沿海或沿江河岸地区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而征收的费用。
它的征收和使用需要合理、公平、透明,并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应对沿岸地区的洪涝灾害和海岸侵蚀等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实现沿岸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堤围防护费征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堤围
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部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25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前,县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征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
关于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问题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府办复〔2010〕253号关于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问题的批复
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问题的请示》(中山地税发〔2010〕117号)悉。
经十三届5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复如下:
一、从2010年10月1日起,我市取消设置堤围防护费封顶,即对年度内平均每月应缴费额超过2万元的部分不予豁免。
二、堤围防护费具体征收标准仍按中价〔2006〕58号文执行。
三、取消设置堤围防护费封顶后,对出口企业等个别企业造成负担过重问题,由市水务局商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市政府。
此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 1 -
主题词:财政收费标准批复
抄送:市财政局,水务局,外经贸局,审计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 2010年9月30日印
(共印7份)- 2 -。
珠海市水务管理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的意见-珠水务[2001]84号
珠海市水务管理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的意见正文:---------------------------------------------------------------------------------------------------------------------------------------------------- 珠海市水务管理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的意见(珠水务[2001]84号2001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粤府[1993]10号)、《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珠府[20OO]149号)和《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珠府办函[2001]82号文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征收范围和对象按珠府[200O]149号文规定的征收范围和对象执行,具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计征费率(一)批发零售企业按营业(销售)额的0.5‰计征。
(二)三资企业、外贸企业、“双软”认证企业、生物医药企业按营业(销售)额的0.5‰计征。
(三)对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外贸出口的业务收入、供货珠海外贸出口的业务收入、劳务出口及技术出口的业务收入,按0.5‰计征。
(四)其他工商业户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纳税营业(销售)额的1‰计征。
(五)对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销售)额的单位和个人,按征收流转税换算营业收入计征,但每月最低应不低于10元。
(六)对每月应缴费超过1万元的,不分行业、性质一律按每月1万元征收,超过部分暂予豁免。
三、征收管理(一)堤围防护费按粤府[1993]10号文第17条的要求由珠海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堤围防护费统一使用地方税收票证。
惠州市区中心区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惠州市区中心区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惠州市区中心区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3月22日十届1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市长:李汝求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惠州市区中心区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惠州市区中心区江河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确保堤围维修管养的资金投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粤府办〔2009〕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惠州市区中心区(含惠城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缴纳堤围防护费。
第三条征收堤围防护费,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管理等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13号)、《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99号)和《关于调低外贸企业征收堤围防护费计征标准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99〕141号)规定的征收范围和项目标准执行。
具体划分范围和计征标准如下:(一)属于下列行业的企业(含三资企业),除有特殊规定外,按如下征收标准计征:1.制造业,采掘业,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信业,餐饮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及其他行业按营业收入额的1‰计征。
堤围费_精品文档
堤围费一、简介堤围费,顾名思义,即指围堤所需的费用。
在河流、湖泊、海洋等水域中,通常需要修建堤坝以保护周边的土地和人口免受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威胁。
修建和维护这些堤坝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这些费用就被称为堤围费。
二、堤围费的作用1. 水利工程建设堤围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建设。
由于地球自然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很多地区都需要修建堤坝来保护土地和人口。
修建水利工程可以有效地预防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保护农田和城市建设,维护社会稳定。
2. 维护工程除了修建新的水利工程,堤围费还用于维护现有的堤围设施。
堤坝是长期暴露在自然环境下的,会受到水流冲刷、风化等的影响,需要定期进行检修和加固工作。
通过使用堤围费用来维护这些设施,可以保证其正常运行,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
三、堤围费的筹集方式1. 政府资金堤围费的筹集主要依靠政府资金。
政府通过财政预算等手段,向水利事业进行资金拨付。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修建新的堤坝、进行堤围设施维护、购买施工设备等。
2. 公益捐赠为了筹集更多的堤围费用,一些地方还会采取公益捐赠的方式。
政府会发起募捐活动,吸引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业家参与,共同为水利事业做出贡献。
公益捐赠不仅可以提高堤围费的筹集规模,还可以加强政府与社会的联系,促进社会的发展。
3. 财政补助为了支持堤围费的筹集工作,一些地方政府还会向水利事业提供财政补助。
这些财政补助可以用于弥补资金缺口,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
财政补助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长期性的,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四、堤围费的管理和使用1. 管理机制为了确保堤围费的合理管理和使用,通常会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这个机构负责堤围费的筹集、分配、监督等工作,并定期向上级政府和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通过建立管理机制,可以确保堤围费的公平、透明和高效。
2. 使用原则堤围费的使用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先,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使用的优先级,优先考虑那些需要紧急修建或维护的水利工程。
其次,要加强资金的监管,确保堤围费的使用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
2.1 提供了培训劳务、其他劳务的营业税纳税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费)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除外,本章下同)。
提供了培训劳务、其他服务取得收入的纳税人(不包括自然人),同时也是堤围防护费缴费人,须按规定交纳堤围防护费。
2.6 纳税地点
按照1.6规定执行。
《关于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的意见》第二点“计征费率”规定:“(一)批发零售企业按营业(销售)额的0.5‰计征。(二)三资企业、外贸企业、“双软”认证企业、生物医药企业
按营业(销售)额的0.5‰计征。(三)对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外贸出口的业务收入、供货珠海外贸出口的业务收入、劳务出口及技术出口的业务收入,按0.5‰计征。(四)其他工商业户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纳税营业(销售)额的1‰计征。(五)对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销售)额的单位和个人,按征收流转税换算营业收入计征,但每月最低应不低于10元。(六)对每月应缴费超过1万元的,不分行业、性质一律按每月1万元征收,超过部分暂予豁免。”请你根据上述规定自行确定应适用的堤围防护费费率。
(二)教育费附加计费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三)堤围防护费的计费依据为纳税人计征营业税的应纳税营业(销售)额。
2.4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堤围防护费的计算
(一)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公式:
当月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当月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内资企业适用征收率是1.3‰; 东莞的1‰即千分一
外资企业适用征收率是0.9‰; 东莞的0.5‰即万分五
不便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不低于20元计征。
2.3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堤围防护费的计税(费)依据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二)应交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
当月应交教育费附加=当月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费率
(三)按照计征营业税的应纳税营业(销售)额,依照堤围防护费的适用征收率计算堤围防护费:
堤围防护费的计算公式=计征营业税的应纳税营业(销售)额×适用征收率
2.5 纳税(费)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费)期限
2.2 税率、费率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适用税率是7%;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适用税率是5%;
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县城或镇的,适用税率是1%。
(二)教育费附加的费率是3%。
(三)堤围防护费的征收率:
堤围费税率是从2010年7月开始调整为0.1%
从事工业生产、工业加工的企业按月营业(销售)收入总额的1‰计征;查账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按实际营业(销售)收入额的1‰计征;对于核定营业(销售)收入额征收流转税的个体工商户,按核定的营业(销售)收入额的1‰计征。
从事批发、零售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收入额的0.5‰%计征。
除汇总缴交的企业外,年应缴费超过50万的,按50万元征收。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与营业税同时缴纳;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二)教育费附加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是与营业税同时缴纳;缴费期限为一个月。
(三)堤围防护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经营收入的当天;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期限为一个月或一个季度,非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期限为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