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2011年)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森林采伐第四条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第五条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集体、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
上年度进行采伐的,应当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有书面文件。
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国有林林木采伐作业证。
作业证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
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
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2011年高中化学 第2课时第二章第三节氧化还原反应课件 新人教版必修1
一、从化合价升降的角度分析氧化还原反应 氧化还原反应:化学方程式中有化合价升降 有化合价升降的元素 氧化还原反应:化学方程式中有化合价升降的元素 如置换反应,有单质参加的化合反应, (如置换反应,有单质参加的化合反应,有单质生 成的分解反应等)。 成的分解反应等)。 0 +1 +2 0 +1 +1 +1 +1
四、常见的氧化剂和还原剂
氧化剂: 氧化剂: O2 、H2SO4 (浓) 、HNO3、 Cl2 、 KMnO4 还原剂:金属单质、 CO、 还原剂:金属单质、C、CO、H2
练习:
• 1.指出氧化剂、还原剂、氧化产物、还原 1.指出氧化剂 还原剂、氧化产物、 指出氧化剂、 产物。 产物。 • 1)2KI+Cl2=2KCl+I2 2KI+ 2KCl+ • 2)Cl2+H2O=HCl+HClO HCl+ • 3)PCl3+Cl2=PCl5 • 4)Cu+4HNO3(浓)=Cu(NO3)2+ Cu+ )=Cu( Cu 2NO2↑+2H2O • 5)Cl2+2NaOH=NaCl+NaClO+H2O 2NaOH=NaCl+NaClO+
氧化剂从还原剂处得到电子自身被还原变成还原产物 氧化剂从还原剂处得到电子自身被还原变成还原产物。 还原产物。
还原剂:在氧化还原反应里,失去电子或有电子对偏离的物质 还原剂:在氧化还原反应里,失去电子或有电子对偏离的物质。 或有电子对偏离的物质。
还原剂失去电子自身被氧化变成氧化产物 还原剂失去电子自身被氧化变成氧化产物。 氧化产物。
?
【定义】凡是反应中原子或离子有电子得失(或偏移) 定义】凡是反应中原子或离子有电子得失 或偏移) 电子得失( 的反应就是氧化还原反应。 的反应就是氧化还原反应。
NaCl的形成过程 NaCl的形成过程
失电子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修订)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29•【文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优抚安置正文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计量地理第二章课后题答案
徐建华版计量地理学第二章答案点击这里1. 地理数据有哪几种类型,各种类型地理数据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1)2. 各种类型的地理数据的测度方法分别是什么? (1)3. 地理数据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2)4. 地理数据采集的来源渠道有哪些? (2)5. 数学方法和地理信息系统在地理数据处理中各自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2)6. 对表2.4.1 中的分组数据,分别计算其平均值、中位数和众数。
(3)7. 查阅2011年的中国经济统计年鉴,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 (3)8.某一地区各个亚区的GDP 数据如下表所示。
(6)9.如果我们在作罗伦次曲线时,不是把某要素各组分的数据由大到小排序, (11)11. 根据第10 题中的数据,计算锡尔系数L 指标和T 指标。
(18)1.地理数据有哪几种类型,各种类型地理数据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答:地理数据就是用一定的测度方式描述和衡量地理对象的有关量化指标。
按类型可分为:1)空间数据:点数据,线数据,面数据;2)属性数据:数量标志数据,品质标志数据地理数据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空间数据的表达可以采用栅格和矢量两种形式。
空间数据表现了地理空间实体的位置、大小、形状、方向以及几何拓扑关系。
属性数据表现了空间实体的空间属性以外的其他属性特征,属性数据主要是对空间数据的说明。
如一个城市点,它的属性数据有人口,GDP,绿化率等等描述指标。
它们有密切的关系,两者互相结合才能将一个地理试题表达清楚。
2. 各种类型的地理数据的测度方法分别是什么?地理数据主要包括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空间数据——对于空间数据的表达,可以将其归纳为点、线、面三种几何实体以及描述它们之间空间联系的拓扑关系;属性数据——对于属性数据的表达,需要从数量标志数据和品质标志数据两方面进行描述。
其测度方法主要有:(1) 数量标志数据①间隔尺度(Interval Scale)数据: 以有量纲的数据形式表示测度对象在某种单位(量纲)下的绝对量。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修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0.29•【文号】主席令第51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领和发放第三章使用和查验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第四条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条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
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人教版教学课件2011年高考生物一轮复习同步课件必修3:第二章 第1节 通过神经系统的调节
录到膜电位的变化,原因是____________________。 肌肉接头处不能逆向传递 能 (3)若在A处给予一个适宜刺激,在C处________(能、不能) 记录到膜电位的变化,原因是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兴奋从A处传到神经元③,再传到神经元①,故在C处能测到膜电
后兴奋,电流计发生两次方向相反的偏转。
②刺激c点,兴奋不能传至a,a点不兴奋,d点 可兴奋,电流计只发生一次偏转。
其中箭头表示施加适宜刺激,阴影表示兴奋区域。用 记录仪记录A、B两电极之间的电位差,结果如右侧 曲线图。若将记录仪的A、B两电极均置于膜外,其 它实验条件不变,则测量结果是 C
[例3](09上海)神经电位的测量装置如右上图所示,
缩手相关肌细胞数量
多
多
少
少
[课堂笔记] 选 B
现象Ⅰ、现象Ⅱ的缩手反应都能够完
成,这说明参与现象Ⅰ和现象Ⅱ的反射弧完整,反射弧只
有保持完整性才能进行反射活动,所以A错。现象Ⅰ是可
以不需要大脑皮层参与的低级反射,现象Ⅱ,拿别人物品 被口头拒绝而将手缩回,需要大脑皮层参与。现象Ⅰ参与 反射的神经数量少;现象Ⅱ参与反射的神经数量多。缩手 相关肌细胞数量两个现象应当一样多。
水平衡的调节 中枢,还
脊 有
可感知外部世界,控制机体的反射活动。具
等方面的高级功能。
语言、学习、记忆和思维
(1)大脑皮层言语区 W区:此区发生障碍,不能写字 V区:此区发生障碍,不能 看懂文字
S区:此区发生障碍,不能 讲话
H区:此区发生障碍,不能 听懂话
2.结构基础: 反射弧,由
神经中枢 传出神经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011年自学考试生理心理学串讲笔记第二章
第二章感觉生理心理学特异感觉系统和非特异感觉系统各种特异感觉系统向大脑皮层的上行通路均发出许多侧支达脑干被盖部的网状结构,再由脑干网状结构发出网状上行和下行纤维,向大脑皮层广泛弥散性地投射,调节大脑皮层的兴奋性水平,也向感觉乃至运动系统弥散投射,以便对各种感受刺激均可给出适度的反映。
许多特异的专一感觉系统和网状非特异投射系统,共同实现着对外部刺激或事物属性的感受功能。
1. 感受阈值:即刚能引起主观感觉或细胞电活动变化的最小刺激强度。
各种特异感觉系统有自己的适宜刺激,对其感受阈值最低,即对其感受最灵敏。
2. 感受器的适应:随着刺激物长时间持续作用,感受灵敏率下降,感受阈值增高,这种现象称感受器的适应。
★☆3. 感受野:把有效地影响某一感觉细胞兴奋性的外周部位,称为该神经元的感受野。
第一节视觉生理心理学1. △眼的基本功能就是将外部世界千变万化的视觉刺激转换为视觉信息,这种基本功能的实现,依靠两种生理机制:即眼的折光成像机制和光感受机制。
眼的折光成像机制:将外部刺激清晰地投射到视网膜上,激发视网膜上化学和光生物物理学反应,实现能量转化的光感受功能,产生是感觉信息。
眼内折光装置及其反射活动在眼球的结构中,角膜、房水、晶状体、玻璃体以及瞳孔都是它固有的眼内折光装置。
为保证视网膜上清晰成像,瞳孔大小与晶状体曲率的变化起着重要作用。
瞳孔的光反射、调节反射是实现折光成像这种功能的生理基础。
A. 瞳孔反射也称光反射,在黑暗中瞳孔扩大,光照时瞳孔缩小的反应。
B. 调节反射是一种较为复杂的反射活动,既包括不随意性自主神经反射活动,又包括眼外肌肉的随意性运动反应。
视轴、晶体曲率和瞳孔同时变化的反射活动就是调节反射,是保证外界景物在视网膜上清晰成像的重要生理机制。
C. 瞳孔皮肤反射2. ★☆眼睛的随意运动有哪几种方式?它的生理心理学意义是什么?P39(1)共轭运:眼睛的运动有许多方式,当我们观察位于视野一侧的景物又不允许头动时,两眼共同转向一侧。
2011年高中化学 第1课时第二章第三节氧化还原反应课件 新人教版必修1
离子反应 非离子反应
根据是否有电子的 得失或转移
氧化还原反应 非氧化还原反应
第一课时
氧化还原反 应
初中学过了氧化 反应和还原反应, 反应和还原反应,氧化 反应和还原反应是分 别独立发生的吗? 别独立发生的吗?
一、从得氧失氧角度分析: 点燃
高温
C+O2 = CO2
2CuO+C = 2Cu+CO2
物质得到氧的反应
物质失去氧的反应
物质所含元素化 所含元素化
价降低的反应 合 价降低的反应
并非只有得氧、 并非只有得氧、失氧的 反应才是氧化还原反应, 反应才是氧化还原反应,凡是 元素化合价升降的化学反应 有元素化合价升降的化学反应 都是氧化还原反应 氧化还原反应。 都是氧化还原反应。
特征(判断依据)
巩固练习:从化合价升降的角度判断以下
化反应, 反应哪个物质发生了氧 化反应,哪个发生 原反应。 了还 原反应。 1、Fe+CuSO4 = Cu+FeSO4 、 2、2H2S+SO2=2H2O+3S↓ 、 3、2H2O2=2H2O+O2↑ 、 4、2H2+O2=2H2O 、 不是氧化还原反应 5、CO2+H2O=H2CO3 不是氧化还原反应 、 6、WO3+2H2=W+3H2O 、 7、2FeCl2+Cl2=2FeCl3 、
课堂练习
1.下列反应不属于氧化还原反应的是: 下列反应不属于氧化还原反应的是: 下列反应不属于氧化还原反应的是
A. B. C. D.
3C + Fe2O3 2Fe + 3CO↑ 点燃 2Na + Cl2 2NaCl CaO + H2O Ca(OH)2 Zn + H2SO4 ZnSO4 + H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作者 : 来源 : 时间:2011-07-07 字体:大中小(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011年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一年三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02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_20110108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Power Facilitie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588号发文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2011年1月8日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目录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2)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3)第四章 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5)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6)第六章 附则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年)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银行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本所鼓励关联交易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四条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同时在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A股或B股市场上市的公司,其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决策程序应同时遵守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的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按《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第七条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每次划分的根据必须同一。
在每一次的划分中只能采取同一个根据, 不能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根据。 逻辑错误:混淆根据
3、划分的子项应是互相排斥的。
正确的划分,各个子项之间是不相容关系。
逻辑错误:子项相容
第六节 概念的限制与概括
一、属种概念内涵与外延之间的反变关 系
求职信的学问
(1)国际跨国公司 (2)提供出国培训机会 (3)月收入三千元以上 (4)提供住所 (5)交通方便,工作环境良好
人是能制造和使用生产工具的动物。 人是没有羽毛的两脚直立的动物。(柏 拉图) 新闻是关于离奇的,非同一般的、出乎 意料的事情的报道。
逻辑错误: (1)定义过宽 被定义项的外延<定义项的外延 (2)定义过窄 被定义项的外延>定义项的外延
矛盾的论断
儿子:爸爸,什么叫做“矛盾的论断”呢? 爸爸:矛盾的论断就是不合逻辑的论断嘛! 儿子:那么,什么叫做“不合逻辑的论断”呢? 爸爸:唉,这还用得着再问嘛,不合逻辑的 论断也就是矛盾的论断啊! 儿子:那到底什么是逻辑呀! 爸爸:嘿,我的儿子,看来你真要打破沙锅问到 底哟!告诉你,逻辑呀,就是一门学问, 这门学问嘛,就是专门讲逻辑的。
中篇小说
外国中 中国中 篇小说 篇小说
短篇小说
外国短 篇小说 中国短 篇小说
2、二分法 二分法是一种特殊的划分方法。它是 以对象有无某种属性作为划分根据,把一 个属概念划分为正、负两个种概念。 颜色
红色 非红色
五、划分的规则
1、划分必须是相称的。
子项的外延之和=母项的外延 逻辑错误:(1)划分不全 子项的外延之和<母项的外延。 (2)多出子项 子项的外延之和>母项的外延。
外延
最大 较大
内涵
最少 较少
最小
最多
二、概念的限制
1、什么叫概念的限制? 概念的限制就是通过增加内涵以缩小外 延,由一个外延较大的概念过度到一个外 延较小的概念的推演过程。
人——中国人——中国男人——中国未 婚男人
做人难,做名人难,做名女人难上加难。
2、概念的限制要注意的两个点:
(1)概念的限制是由一个属概念 过渡到一个种概念,原概念和限制后 的概念之间具有属种关系。如果不符 合这个条件就不是概念的限制。
介绍人:噢!那很好办,小姐!
你买架彩色电视机就是了。
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具有反变关系
人
女人
限 制
名女人
括
概
内涵和外延具有反变关系
一个概念的外延愈大,则它的 内涵愈少;一个概念的外延愈小, 则它的内涵愈多。 反之:一个概念的内涵愈多,则外 延愈小;一个概念的内涵愈少,则 外延愈大。
概念的限制就是通过增加内涵以缩小外延, 由一个外延较大的概念过度到一个外延较小的 概念的推演过程。 概念的概括是通过减少内涵以扩大外延, 由一个外延较小的概念过渡到一个外延较大的 概念的推演过程。
1、指出画线词是集合概念还是非集合概念。 (1)东莞人先富起来了。 (2)我们的学生来自全国各地。 (3)作为教师,要爱护学生。 (1)集合概念 (2)集合概念 (3)非集合概念
2、指出下列各题中概念的关系,并用图形表 示出来 (1)党员 干部 (2)党员 党的干部 (3)干部 党的干部 (4)党员 干部 党的高级干部
第四节
定义
一、什么是定义? 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它是 用一个简单的词组把一个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 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揭示出来。
例1、人是能制造和使用生产工具的动物。
二、定义的结构
定义的一般表达方式:
Ds 就是 Dp
(被定义项)(定义)(定义项) (联项)
三、定义的规则
1、定义必须是相应相称的 被定义项的外延=定义项的外延
词项:
表达概念的语词在逻辑上叫做词项。
二、概念、语词与词项
(一)概念与语词之间的关系
A、联系
概念是语词的思想内容,语词是概念 的表现形式,二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B、区别:
1、概念具有全民性,语词具有民族性。
书 人 book person
2、任何概念都通过语词表达,但并非所 有的语词都表达概念。
怎样区别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
1、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而我们自己则是幼稚可笑 的。 (集合概念)
2、中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属于第三世界。 (非集合概念)(集合概念)
怎样区别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
1、集合概念反映的对象是由许多个体所组成 的一个整体,该集合体所具有的性质未必 为其中的每一个个体所具有。 2、非集合概念中的普遍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 由若干分子形成的类,该类事物所具有的 性质为其中的每一个分子所具有。 3、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的辨析离不开具体 的语境。
(1)大公司、大企业 (2)提供出国培训机会 (3)月收入1500左右
(2)提供培训机会 (3)月收入1000左右
一个概念的外延愈大,则它的 内涵愈少;一个概念的外延愈小, 则它的内涵愈多。 反之:一个概念的内涵愈多,则外 延愈小;一个概念的内涵愈少,则 外延愈大。
例如:
人 中国人 中国男人
元音
舌面元音 舌尖元音 卷舌元音
第二节 概念的种类
单独概念(外延仅有一个) 普遍概念(外延不止一个)
正概念 负概念 根据: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 否具有某种属性
正概念:正义战争、 红色、 金属元素 负概念:非正义战争、非红色、非金属元 素
集合概念 非集合概念
根据: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否为同一种事 物个体组成的群体。 集合概念:森林、丛书、群岛、舰队、书本 非集合概念: 树、 书、 岛、 军舰、周星驰
我的书
3、同一个概念可以用不同的语词来表达。 (同义词)
中秋月
苏轼 暮云收尽溢清寒, 银汉无声转玉盘。 此生此夜不长好, 明月明年何处看。
婵但 娟愿 人 长 久 , 千 里 共
4、同一个语词可以表达不同的概念。 (多义词)
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内涵:反映在概念中的对象的特有
概念
属性。(质) 外延:具有概念所反映的特有属性 的对象。(量)
(2)限制的极限是单独概念。 思想家——伟大的思想家—— 当代伟大的思想家——马克思
三、概念的概括
1、什么叫概念的概括? 概念的概括是通过减少内涵以扩大 外延,由一个外延较小的概念过渡到 一个外延较大的概念的推演过程。 如:楚王——楚国人——人
2、概念的概括要注意的两点: (1)概念的概括是由一个种概 念过渡到一个属概念,原概念和概 括后的概念之间具有属种关系。如 果不符合这个条件就不能叫概念的 限制。
2、定义项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包含 被定义项。
逻辑错误: (1)同语反复 定义项中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 (2)循环定义 定义项中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
3、定义一般必须用肯定的语句形式 和正概念。
例如:商品不是供生产者本人消费的劳动产 品. 逻辑错误: 用否定形式下定义
4、定义必须清楚确切。
逻辑错误:(1)定义模糊不清。 例如:列宁主义如同体力劳动中的感觉一样。 (2)用比喻代替定义。 例如:儿童是祖国的花朵。
例1、 人是由猿进化而来的。 例2、人是有理性的。
同一个语词既可以表达集合 概念也可以表达非集合概念Hale Waihona Puke 第三节 概念间的关系
逻辑学所研究的概念间的关系是概念外延 间的关系。 世界屋脊 青藏高原 高原 青藏高原 青藏高原 高原 大学生 党员 大学生 小学生
概念间的关系: 全同关系 真包含于关系 真包含关系 交叉关系 全异关系。
a学生 b大学生
a
bb
真包含关系是指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 与另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重合的关系。
属种关系
真包含于关系
属种关系(包含关系) 真包含关系。
其中外延大的概念叫属概念。外延小的概 念叫种概念。
a 学生 妇女 科学家
b 团员 党员 教师
四、交叉关系
有些a是b,并且有些b是a.
a学生 b团员
第一节 概念及其特征
一、什么是概念?
概念是反映思维对象及其特有属性的 思维形式。 人:
特有属性
例如人具有以下一些属性: (1) 有四肢、有耳朵、有眼睛;
(2) 有语言、能思维、能制造和使用 生产工具。(本质属性) (3)没有羽毛的两足直立行走的动物
特有属性是指只为该类事物所 独有,而其它事物不具有的属性。
一、全同关系
所有的a都是b,并且所有的b都是a.
a世界屋脊 b青藏高原
a
b
全同关系是指两个概念的外延完全 重合的关系。
二、真包含于关系
所有的a都是b,并且有些b是a.
a大学生 b学生
a
b
真包含于关系是指一个概念的全部外 延与另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重合的关系。
三、真包含关系
有些a是b,并且所有的b都是a.
a
b
交叉关系是指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 与另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重合的关系。
a 学生 马 正义战争
b 教室 牛 非正义战争
五、全异关系
所有的a都不是b,并且所有的b都不是a.
a
b
a马 b牛
全异关系是指两个概念的外延没 有任何一部分重合的关系。
矛盾关系和反对关系
矛盾关系
全异关系 反对关系 (同一论域)
第五节 划
分
一、什么是划分? 概念的划分就是以对象一定的属性作标 准把一个属概念分成若干个种概念,从而 明确一个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
小说 长篇小说 中篇小说 短篇小说
二、划分的三个要素
划分的母项
划分 划分的子项 划分的依据
三、划分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