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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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交易所所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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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交易所所新业务指引郑州新指令:FAK、跨品种套利、互换订单。

以上三种指令下单需要通过通用委托菜单下,其中支持的程序有:网上交易客户端,网上交易UFT客户端,期货06柜台委托界面。

一、新指令定义(详细见郑商所通知附件1)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将扩展交易指令,增加期货限价指令的FAK属性(立即成交剩余自动撤销)、跨品种套利指令,另外,期货组合指令(跨期套利指令、跨品种套利指令)的开平仓属性增加“一开一平” 。

现将FAK属性指令、跨期套利指令、跨品种套利指令说明如下:一、 FAK属性交易指令FAK指令指在限定价位下达指令,如果该指令只有部分申报手数成交,该指令剩余申报手数自动被系统撤销。

使用FAK指令的使用时应该注意如下两点:FAK指令应当结合限价指令使用。

FAK指令不得在集合竞价时段使用。

二、跨期套利交易指令跨期套利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在同一期货品种不同合约月份进行数量相等、买卖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方式。

1.适用跨期套利交易指令的合约任意两个同品种不同月份期货合约都可进行跨期套利交易。

2. 跨期套利交易含义跨期套利交易是指买入(卖出)近月合约,同时卖出(买入)同品种相等数量的远月合约。

“集合竞价阶段不接受套利委托报入”,跨期套利交易指令只能在连续交易期间申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不能申报跨期套利交易指令。

“单方无报价不接受套利委托报入”,跨期套利交易指令报入时对应远月和近月合约的买卖方向必须都有报价。

三、跨品种套利交易指令跨品种套利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在不同期货品种的相同月份合约间进行数量相等、买卖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方式跨品种套利交易含义跨品种套利交易是指买入(卖出)某品种指定合约,同时卖出(买入)相等数量的另一品种相同月份的合约。

跨品种套利交易指令必须以价差(第一个品种合约的价格-第二个品种合约的价格)形式报入交易所系统。

“集合竞价阶段不接受套利委托报入”,跨品种套利交易指令只能在连续交易期间申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不能申报跨品种套利交易指令。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订《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品牌及免检品牌管理办法》的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订《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品牌及免检品牌管理办法》的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订《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品牌及免检品牌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6.26•【文号】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78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78号关于修订《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品牌及免检品牌管理办法》的公告为推动白糖免检品牌业务的顺畅开展,进一步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郑州商品交易所对《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品牌及免检品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予公布,修订内容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品牌及免检品牌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2024年6月26日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品牌及免检品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品牌和免检品牌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及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割品牌资格和免检品牌资格实行申请制度。

实行交割品牌、免检品牌的期货品种,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条实行交割品牌制度的期货品种,非交割品牌的商品,不得用于注册期货仓单。

第四条除白糖外,实行免检品牌制度的期货品种,免检品牌的商品,注册仓单时可以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免于质量检验。

免检品牌的白糖注册仓单时,仓单注册人向交割仓库提交书面免检申请及相关材料,交割仓库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否同意商品免于质量检验。

商品已存放在仓库的,确认时间不得晚于收到《交割预报单》之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未存放在仓库的,确认时间不得晚于商品入库完毕之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

交割仓库同意该批商品免检的,可以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免于质量检验;不同意的,按照非免检品牌商品的有关规定办理仓单注册。

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免于质量检验的商品,生产企业等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企业)承担免检商品质量责任,但交割仓库保管不善引起的除外。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2011年修订)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2011年修订)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10.17•【字号】•【施行日期】201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2009年3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09年4月20日施行2011年10月17日修订自2011年10月2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期货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指定商品交割厂库(以下简称厂库)及指定质检机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条期货交割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期货交割实行三日交割法。

第三条客户的期货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交割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四条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得交割;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不具备甲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或运输资质的客户不得参与甲醇交割。

进入交割月前,不得交割的客户应当将交割月份的相应持仓予以平仓。

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户不得开新仓,交易所有权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不得交割的持仓被配对的,交易所对其处以合约价值(按配对日交割结算价计算)10%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给对方,终止交割;买卖双方均属上述情况的,交易所按本条规定比例核算的金额对双方进行处罚,终止交割。

第二章期货交割标准第一节小麦第五条小麦包括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和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第六条交割单位:10吨。

第七条硬麦交割适用国家标准。

基准交割品:符合GB 1351-2008《小麦》的三等硬白小麦。

交割硬麦入库时的降落数值应在260-420S之间。

郑州交易所所业务指引

郑州交易所所业务指引

郑州交易所所新业务指引郑州新指令:FAK、跨品种套利、互换订单。

以上三种指令下单需要通过通用委托菜单下,其中支持的程序有:网上交易客户端5.0,网上交易UFT客户端,期货06柜台委托界面。

一、新指令定义(详细见郑商所通知附件1)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将扩展交易指令,增加期货限价指令的FAK属性(立即成交剩余自动撤销)、跨品种套利指令,另外,期货组合指令(跨期套利指令、跨品种套利指令)的开平仓属性增加“一开一平” 。

现将FAK属性指令、跨期套利指令、跨品种套利指令说明如下:一、 FAK属性交易指令FAK指令指在限定价位下达指令,如果该指令只有部分申报手数成交,该指令剩余申报手数自动被系统撤销。

使用FAK指令的使用时应该注意如下两点:FAK指令应当结合限价指令使用。

FAK指令不得在集合竞价时段使用。

二、跨期套利交易指令跨期套利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在同一期货品种不同合约月份进行数量相等、买卖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方式。

1.适用跨期套利交易指令的合约任意两个同品种不同月份期货合约都可进行跨期套利交易。

2. 跨期套利交易含义跨期套利交易是指买入(卖出)近月合约,同时卖出(买入)同品种相等数量的远月合约。

“集合竞价阶段不接受套利委托报入”,跨期套利交易指令只能在连续交易期间申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不能申报跨期套利交易指令。

“单方无报价不接受套利委托报入”,跨期套利交易指令报入时对应远月和近月合约的买卖方向必须都有报价。

三、跨品种套利交易指令跨品种套利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在不同期货品种的相同月份合约间进行数量相等、买卖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方式跨品种套利交易含义跨品种套利交易是指买入(卖出)某品种指定合约,同时卖出(买入)相等数量的另一品种相同月份的合约。

跨品种套利交易指令必须以价差(第一个品种合约的价格-第二个品种合约的价格)形式报入交易所系统。

“集合竞价阶段不接受套利委托报入”,跨品种套利交易指令只能在连续交易期间申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不能申报跨品种套利交易指令。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权交易,保护期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指定保证金存管银行等有关各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参照交易所期货业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期权合约第五条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按照特定价格买入或卖出特定标的物,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合约类型、交易代码、交易单位、行权方式、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到期月份、行权价格数量、行权价格间距、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以及上市交易所。

第七条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每手合约的标的物数量在该期权合约中载明。

期权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

第八条期权合约报价单位与标的报价单位相同。

第九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权合约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条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又称涨跌停板)是指期权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一条到期月份是期权合约有效期终结的月份,到期月份在期权合约里载明。

第十二条期权类型分为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按照行权价格买入合约标的而卖方第三次期权推进工作会议材料郑州商品交易所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

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按照行权价格卖出合约标的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

第十三条行权价格是指由期权合约规定的,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买入或卖出合约标的物的价格。

第十四条行权价格间距是指相邻两个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

行权价格是行权价格间距的整数倍。

郑商所集合竞价规则

郑商所集合竞价规则

郑商所集合竞价规则1. 引言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是中国大陆四大商品期货交易所之一,也是亚太地区重要的农产品期货市场。

在郑商所的交易过程中,集合竞价是其中一个重要的交易环节。

本文将对郑商所集合竞价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2. 集合竞价的定义集合竞价是指在每个交易日的开市前,交易所会根据市场需求和交易情况,设定一段时间进行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的目的是为了平衡买卖双方的交易意愿,确定开市交易的价格和交易量。

3. 集合竞价的时间郑商所的集合竞价时间一般为交易日的开市前10分钟,具体时间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在集合竞价时间段内,交易所会接受投资者的报价,并根据报价情况确定最终的交易价格。

4. 集合竞价的报价方式郑商所的集合竞价报价方式主要有限价报盘和最优价报盘两种形式。

限价报盘是指投资者在集合竞价时间段内,按照自己的意愿报出一个价格和数量,以此来表示自己的交易意愿。

最优价报盘则是指投资者在集合竞价时间段内,报出一个价格,但是不指定数量,投资者只需保证自己的价格优于市场上的最优价格即可。

5. 集合竞价的撮合原则在集合竞价过程中,郑商所会根据投资者的报价情况,采取一定的撮合原则进行价格和交易量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郑商所会以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撮合,即优先选择价格最优的报价,如果价格相同,则根据报价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撮合。

6. 集合竞价的交易结果集合竞价结束后,郑商所会根据撮合的结果确定开市交易的价格和交易量。

如果在集合竞价时间段内存在多个价格相同的报价,那么成交价格将以数量最大的报价为准。

如果存在多个报价数量相同,那么将以最早报价的报价为准。

7. 集合竞价的意义集合竞价作为郑商所交易环节的一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集合竞价能够平衡买卖双方的交易意愿,为开市交易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价格和交易量。

其次,集合竞价还能够提高市场流动性,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交易。

最后,集合竞价还能够为市场提供一个参考价格,帮助投资者进行交易决策。

交割细则

交割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2014年7月4日审议通过,自2014年8月8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期货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指定商品交割厂库(以下简称厂库)及指定质检机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条期货交割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标准仓单的期货交割实行三日交割法。

标准仓单以外的期货交割根据品种不同确定具体的交货流程。

第三条交易所上市期货品种采用仓库交割、厂库交割、车(船)板交割等交割方式。

仓库交割是指卖方通过将指定交割仓库开具的相关商品仓库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

厂库交割是指卖方通过将指定交割厂库开具的相关商品标准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

车(船)板交割是指卖方在交易所指定交割计价点将货物装至买方汽车板、火车板或轮船板,完成货物交收的一种实物交割方式。

交割计价点是指车(船)板交割时由交易所指定的用于计算双方各自应承担交割费用的地点。

交易所在交割计价点设置指定交割仓库或者其他交割服务机构,买卖双方选择在交割计价点交割的,应通过以上机构开展,并须交付一定的费用。

第四条各品种采用的交割方式如下:强麦、早籼稻、白糖、棉花、菜油:仓库交割。

甲醇、菜粕、晚籼稻、粳稻、PTA1、硅铁、锰硅:仓库交割和厂库交割。

普麦、菜籽:车(船)板交割和仓库交割。

玻璃:厂库交割。

动力煤:车(船)板交割和厂库交割。

第五条客户的期货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交割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六条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客户不得交割;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不具备甲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或运输资质的客户不得参与甲醇交割。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各会员单位:《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修改草案)》已由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现将修改后的《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则。

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交易所为期货相关的其他业务提供交易、清算、交割等服务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履行自律监管职责。

第四条会员、客户、交割仓库、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做市商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交易所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交易业务第一节交易场所及设施第六条交易所为期货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包括交易撮合系统、交易席位、应急交易场所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

第七条交易所在住所地同城设立应急交易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会员能够正常进行交易。

会员因通信系统故障及系统升级、变更等原因导致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可以申请使用应急交易场所。

第八条交易所建立住所地同城及异地数据备份,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

第二节交易主体第九条在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交易所会员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

会员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接入与交易有关的技术系统,应当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管理。

第十条交易所会员分为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章交易大厅管理第四章远程交易第五章价格第六章信息管理第七章附则附件一:郑州商品交易所即时行情(表式)附件二:郑州商品交易所每日行情(表式)附件三:郑州商品交易所每周行情(表式)附件四:郑州商品交易所每月行情(表式)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年月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第一次会议2272003通过年月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2020044第二次会议修正自年月日起施行)20046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第四条取得会员资格,即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第五条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且无严重违规记录;(二)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成交量连续排名前位,或从事50交易所期货交易的单量较多;备的其他条件。

具应(三)交易所要求.第七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增加席位申请表》,并提交近一年期货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说明等材料。

第八条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会员须与交易所签订协议书,协议期限为一年。

使用费按年收取,每年为万元人民币。

2第九条协议签署后,会员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办理有关入场手续。

无故逾期的,视同放弃。

第十条如协议尚未到期,会员申请终止使用增加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后可提前解除协议。

第十一条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则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17)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17)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17.05.19•【文号】郑商发〔2017〕147号•【施行日期】2017.05.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期货正文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郑商发〔2017〕147号各会员单位:《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修改草案)》已由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现将修改后的《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则。

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交易所为期货相关的其他业务提供交易、清算、交割等服务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履行自律监管职责。

第四条会员、客户、交割仓库、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做市商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交易所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交易业务第一节交易场所及设施第六条交易所为期货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包括交易撮合系统、交易席位、应急交易场所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

第七条交易所在住所地同城设立应急交易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会员能够正常进行交易。

会员因通信系统故障及系统升级、变更等原因导致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可以申请使用应急交易场所。

第八条交易所建立住所地同城及异地数据备份,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

郑州商品交易所鲜苹果期货业务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鲜苹果期货业务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鲜苹果期货业务细则(2023年6月13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适用于苹果期货2310及后续合约,自2023年6月26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鲜苹果(以下简称苹果)期货相关业务,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及苹果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交割厂库(以下简称厂库)、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交割服务机构)、指定质检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业务第三条苹果期货合约交易单位为10吨/手。

第四条苹果期货合约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五条苹果期货合约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六条苹果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为1、3、4、5、10、11、12月。

第七条苹果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1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1000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200手。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苹果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每次最大下单量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八条苹果期货合约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其中,上午上午5-10:30为休息时间。

交易所另行公告苹果期货合约开展夜盘交易的,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取消苹果期货合约夜盘交易或者对夜盘交易时间进行调整,具体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九条苹果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

第十条苹果期货合约交易代码为AP。

第三章交割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苹果期货适用期货转现货、仓库标准仓单交割、厂库标准仓单交割和车(船)板交割。

苹果期货滚动交割的配对方式为响应配对和组织配对。

具体交割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苹果期货的交割单位为10吨。

第十三条苹果期货标准仓单交割的最后交割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3个交易日;车(船)板交割的最后交割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次月10日。

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3.28•【字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09年3月28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标准仓单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仓单的注册、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及指定质检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仓单第四条标准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等后,经交易所注册,可用于证明货主拥有实物或者可予提货的财产凭证。

第五条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系统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交割、转让、充抵保证金和注销等业务。

会员或客户使用标准仓单向商业银行等第三方提供担保的,须向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手续。

未经交易所办理质押登记的,不得约束其他会员或客户等第三人。

第六条标准仓单的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入库验收、质量检验、交割仓库申请注册及交易所办理注册等环节。

第七条标准仓单分为通用标准仓单和非通用标准仓单两种。

第一节通用标准仓单第八条通用标准仓单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可以到仓单载明品种所在的交易所任一交割仓库选择提货的财产凭证。

适用通用标准仓单的具体品种由交易所公告。

第九条通用标准仓单载明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客户交易编码、品种、标准仓单数量、冻结数量、充抵数量等。

第十条交割仓库向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质量及数量责任。

通用标准仓单流通转让的,其载明货物的权利及风险相应转移。

第二节非通用标准仓单第十一条非通用标准仓单是指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只能到仓单载明的交割仓库提取所对应货物的财产凭证。

自成交认定标准

自成交认定标准

自成交认定标准
自成交认定标准在不同交易所有所不同。

1. 郑州商品交易所: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自成交5次以上。

2. 大连商品交易所: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含5次)以上。

3. 上海期货交易所: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及以上。

4.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自成交)。

5.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含5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包括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之间的交易)”的异常交易行为。

请注意,具体标准可能因市场和监管政策的变化而变化,请关注各交易所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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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细则(2008年1月7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席位管理 (2)第三章出市代表管理 (4)第四章交易编码制度 (5)第五章价格 (7)第六章信息管理 (9)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交易所可以设臵特别席位,与席位使用人约定相关权利和义务。

禁止私下将交易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发包、转包、转租、抵押、转让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第四条会员取得会员资格,即可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第五条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增加席位申请、近一年期货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说明等材料。

第七条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会员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入场手续。

逾期未办的,视为放弃。

第八条增加的场内交易席位每个每年使用费为2万元人民币,按年收取。

第九条会员申请终止使用增加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后,办理有关终止使用手续。

会员终止使用场内交易席位的,使用费不予返还。

第十条远程交易席位是指会员在其营业场所、通过同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电子通信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加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第十一条远程交易席位的权利和义务与场内交易席位等同。

第十二条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规违约记录;(二)拟开设远程交易的所在地的通讯、资金划拨条件能满足交易所期货交易运作要求;(三)有固定的远程交易场所及参与交易所竞价交易所需的计算机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等软硬件设施和必要的备份措施。

(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远程交易管理办法;(五)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一)具有开设远程交易席位的理由、条件、可行性论证等内容的申请报告;(二)远程交易管理的业务制度(包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三)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配臵清单;(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自收到会员提交的远程交易席位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

第十五条会员收到交易所批准回复后方可向交易所申请进行模拟测试,通过模拟测试后,方可投入使用。

启用起始日期由交易所通知会员。

第十六条会员开通远程交易的,其场内交易席位应当作为备用通道继续保留。

交易时间内,会员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会员应当通过场内交易席位进行交易。

会员未委派出市代表进场导致的后果应当由会员承担。

第十七条会员应当加强对其远程交易席位的管理和远程交易系统的维护。

主要交易设施需要更换或者远程交易系统升级时,必须事先征得交易所的同意。

交易所有权对远程交易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因公共通信网络及第三方交易软件导致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非交易所管理原因,会员席位机或者前臵服务器自身发生故障,导致交易所为会员更换交易设施或者重新连接交易系统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增加的交易席位予以撤销:(一)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经交易所批准的;(二)私下发包、转包、转租或者转让席位的;(三)管理混乱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四)利用增加席位窃密或者破坏交易系统的。

第二十条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因计算机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交易时,交易所应当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第三章出市代表管理第二十二条出市代表是受会员委派并代表会员在交易所交易大厅进行期货交易的人员,其与期货业务有关的行为由会员负责。

第二十三条经交易所登记备案的出市代表、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及交易所特许人员方可进入交易大厅。

第二十四条出市代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二)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与其业务要求相适应的职业能力。

第二十五条会员办理出市代表证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委托书、出市代表申请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每个交易席位限两名出市代表进场,特殊情况须经交易所批准。

第二十七条出市代表应当遵守交易所制定的出市代表行为守则,服从交易所的业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会员应当妥善管理交易密码,因席位空缺、交易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二十九条会员应当加强出市代表管理,需辞退、更换出市代表或者出市代表从会员处离职的,应当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撤销委托手续,并交还出市代表证。

因未及时办理撤销手续或者退回出市代表证所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三十条除会员合并、分立、破产以及经会员同意外,被撤销出市代表授权的人员,交易所在三个月内不受理其到其他会员处任出市代表的注册申请。

第四章交易编码制度第三十一条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制度。

交易编码是由交易所分配给会员、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是进行交易、结算、交割和标准仓单确认的依据。

交易编码分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和客户交易编码。

第三十二条交易编码由会员号和客户编号两部分12位数字组成,其中前四位是会员号,后八位是客户编号。

第三十三条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原则上为一个,确需增加交易编码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阐明理由。

交易所根据交易情况决定是否添加。

第三十四条一个客户同一时期内在交易所只能有一个客户编号,但可以在不同的期货公司会员开户,其交易编码只是四位会员号不同,而八位客户编号必须相同。

第三十五条期货公司会员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为客户提出开户申请。

期货公司会员为客户开户时,应当将客户申报材料输入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系统自动查询该客户是否已在交易所注册客户交易编码;已经注册的,客户使用原客户编号;尚未注册的,由系统自动分配客户编号。

第三十六条会员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提出客户交易编码注销申请。

第三十七条每个交易日下午4时30分以后,交易所将会员服务系统中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开户的客户交易编码审批为同意开户,并将客户交易编码输入计算机交易系统,自下一交易日起进行交易。

同时,交易所将会员服务系统中所有申请注销的客户交易编码的状态审批为同意注销,填写注销日期,并将客户交易编码从计算机交易系统中予以注销。

第三十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客户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档案。

客户开户资料包括:个人客户为《期货市场个人客户开户登记表》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单位客户为《期货市场单位客户开户登记表》和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合法证件复印件等;客户销户资料包括:《期货市场客户销户申请表》等。

期货公司会员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将客户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向交易所备案。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保证备案客户资料的真实、准确。

第三十九条交易所定期或者不定期将会员服务系统中的数据资料同会员单位保存的客户资料、期货经纪合同进行核查,发现问题的,通知会员单位整改。

第四十条客户备案资料不真实或者连续一年没有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所可对其交易编码实施暂停开新仓、限期平仓、注销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及客户提供虚假开户资料或者期货公司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责令限期平仓;平仓后取消交易编码,同时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价格第四十二条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以下与交易有关的信息:(一)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 5 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第一笔成交价按《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撮合原则的规定确定,此时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

(二)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三)最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

(四)最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

(五)最新价,是指某一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即时成交价格。

(六)涨跌,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

(七)最高买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时最高价格。

(八)最低卖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的即时最低价格。

(九)申买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高买价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

(十)申卖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低卖价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

(十一)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额的依据。

(十二)成交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成交合约的双边数量。

(十三)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双边数量。

第四十三条交易指令分限价指令、市价指令、套利指令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限价指令指执行时以限定价格或者更好价格成交的指令。

集合竞价结束后,剩余未成交的限价指令于开市后继续执行。

市价指令指没有标明具体价位,按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好价格(报价)成交的指令。

市价指令不参与集合竞价;交易期间,市价指令先于限价指令执行;行情出现单方无报价时,未成交的市价指令自动撤销。

套利指令分跨期套利指令和跨品种套利指令。

跨期套利指令指同时买进(卖出)和卖出(买进)两个相同标的物但不同到期日期货合约的指令;跨品种套利指令指同时买进(卖出)和卖出(买进)两个不同标的物期货合约的指令。

套利指令不参与集合竞价;行情出现单方无报价时,不得下达套利指令。

适用跨品种套利指令的具体品种由交易所公告。

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1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0手。

第四十四条开盘集合竞价在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每一交易日开市前 5 分钟内进行,其中前 4 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开市时产生开盘价。

交易系统自动控制集合竞价申报的开始和结束并在计算机终端上显示。

第四十五条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

第四十六条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

第六章信息管理第四十七条交易所期货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所期货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期货交易行情、各种期货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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