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网上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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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大作业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简答题:承担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条件与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条件有何不同?
首先要明确两种责任的性质是不同的,一种是违约责任,以合同为基础,一种是侵权责任,以发生特定的法定事由为基础。
其次,两者存在竞合的情形,就是所谓的责任竞合。
第三,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的约定为条件,比如合同约定应当10日履行,而对方到15日还未履行,则你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民事侵权必须以造成损害为条件,比如你把别人的笔记本电脑摔坏了,则侵害了对方的财产权,需要赔偿以弥补对方的损失。
第四,违约责任是为了促进社会交易的顺了进行,促进经济的发展,有时非违约方的损失很少,但却可以请求你赔偿约定的大额违约金,以保护交易的安全;侵权责任则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贯彻公平原则,比如别人打烂你的笔记本电脑值8000元,你则不可要求对方赔偿10000元。
2、简答题: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法律制定的原则是指立法者在法的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法的制定过程中的具体化。
我国现阶段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一、科学性和民主性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
(二)民主性原则
二、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相结合原则
三、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
(一)合宪性原则
(二)法制统一原则
3、简答题:诉讼证据有哪些特征?我国三部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有哪些?
诉讼证据分为三个基本特征:1、客观性,是指一切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真实情况;2、关联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必须与其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3、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
诉讼证据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4、简答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是什么?对于缓刑期间出现的不同情形分别如何处理?
适用缓刑的条件: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不同情形的处理:
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60分)
1、案例分析题: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甲供给乙狐皮围巾200条,总价6万元,但合同没有规定狐皮围巾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也未封存样品。
甲如期发货,乙验收后支付了货款。
后乙因有20条围巾未能售出,便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其诉讼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又主张合同无效。
问:本合同是否有效?甲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是经过双方真是的意思表示作出的,并且已经实际履行。
所以合同已经生效。
合同中未规定质量和等级,乙方已经接受货物并支付了货款,说明双方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甲方不
需要承担位违约责任
如果乙是因为20条围巾买不出去的话而找甲,起主观上就有过错,如果甲的所有围巾都低于当时的市场标准的话,而乙又没有发现的话,属于甲的过错,应该赔偿损失,但是不是违约责任。
2、案例分析题:甲请A搬家公司搬家,A公司派B、C、D三人前往。
在搬家过程中,B发现甲的掌上电脑遗落在一角,便偷偷藏入自己腰包;C与D在搬运甲最珍贵的一盆兰花时不慎将其折断,为此甲与C、D二人争吵起来,争吵之时不知是谁又将阳台上的另一盆花碰下,砸伤路人E。
B、C、D见事已至此便溜之大吉。
问:甲和路人E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甲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向A公司要求赔偿:
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E则分情况,如果其损伤是甲造成的,则依据以下《民法通则》规定主张权利: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
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如果E的情况是CD造成的则直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A公司要求赔偿,具体依据如下: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补充:应该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如果电脑有损坏,要求其道歉和赔偿;如果没有损坏并已取回,可要求自道歉并给与一定赔偿.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暇疵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3、案例分析题:刘某系某乡女村民,已生育三个女儿,现在又怀上了第四胎。
乡村两级干部决心把她作典型处理。
于是,在某日一大早便破门而入,将还在睡梦中未来得及穿戴整齐的刘某强行带到村委会教育了一整天,并决定取消其读小学三年级的女儿“三好学生”称号。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乡村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刘某作为公民的哪些宪法权利?
答:侵犯了刘某的人身自由权、住宅不受侵犯权和人格尊严权。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本案中,乡村干部破门而入,在一名妇女未穿戴整齐的情况下将其强行带走,并限制人身自由达一天之久,显然侵犯了刘某的人身自由、人则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4、案例分析题:被告人张(男,20岁)与被告人赵(男,19岁)一起在外游荡,因身上所带钱财所剩无几,便商量去抢劫附近的杂货店。
两人用剩余的钱买了两把匕首。
晚10时
许,二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一边大声说:“深更半夜的,你们干什么?”一边去开门。
开开门后,二人见店主身材魁梧,难以对付,扭头就跑,店主急忙追赶,将被告人张抓获。
后赵也被逮捕归案。
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是犯罪预备,因为张某和赵某购买匕首及深更半夜去敲杂货店门的行为是为实施犯罪而创造便利条件。
这两个行为并不是抢劫行为的构成要件。
抢劫行为要实行了暴力,威胁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里2人并未实施上述行为,故不成立犯罪未遂,而是犯罪预备。
5、案例分析题:犯罪嫌疑人严文,犯罪嫌疑人严文,男,21岁。
1998年的一天下午,严文驾驶卡车违章高速行使,在超车时,其卡车的尾部将受害人王丹挂起,拖出几十米远,当场死亡。
某县公安局立即派侦查员甲、乙、丙等组成侦破小组,对此案进行侦查。
严文委托的律师王某未经严文同意,独立提出回避申请。
理由是:侦查员甲与被害人王丹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切。
严文提出要求侦查员乙回避的申请,理由是:乙每次提审时,总是一脸凶相,说话也恶狠狠的。
侦查科科长丁立即停止了甲乙的侦查工作,经审查,对甲的回避申请未予批准,恢复了甲的侦查工作,但批准了对乙的回避申请。
而侦查人员丙是犯罪嫌疑人严文的哥哥,丙未自行回避,王丹的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请其回避,因此,丙自始至终参加了侦查活动。
请问:本案诉讼程序中有哪些不当之处?
1、严文的申请回避理由不成立,乙不应该被批准回避
2、侦查科长不应该立即停止侦查工作,因为侦查工作不应因提起回避而停止
3、丙是被害人的哥哥,应当自行回避,推出侦查活动。
6、案例分析题:被继承人王明春于2005年去世,其妻先于其死亡。
王明春有子王繁学、王繁茂两人,有女王繁丽、王繁梅两人。
其长女王繁丽于2004年死亡,留有一子李玉芬、一女李玉玲。
现王繁学与王繁茂两人因继承王明春的遗产发生纠纷,王繁学以王繁茂为被告诉诸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王繁梅、李玉芬、李玉玲参加诉讼,王繁梅表示愿意参加诉讼,但对遗产的划分她既不同意王繁茂的观点,也不同意王繁学的观点。
李玉芬表示参加诉讼,李玉玲表示想继承王明春的遗产,但不愿参加诉讼。
在此情况下,本案的原告应当是哪些人?
本案的原告:王繁学、李玉芬、李玉玲。
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王繁梅。
原告为:王繁学、李玉芬、李玉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